财产保险公司业务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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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公司业务核算

一、教学要求

通过本章的学习,要求了解财产保险业务情况,熟悉财产保险核算要求,掌握财产保险公司各项收支业务的核算方法,掌握财产保险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及未决赔款准备金提取方法及核算方法。

二、内容要点

(一)财产保险业务核算概述

财产保险业务的种类包括普通财产保险、运输工具保险、货物运输保险、农业保险、工程保险、责任保险、特殊风险保险、信用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短期健康保险。

财产保险业务的核算要求是采取一级法人,分级管理,逐级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按会计年度结算损益;实行分险种核算损益办法;再保险业务,应按分保业务账单确认分保业务的收入、成本费用以及相关的资产、负债;公司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时,对各项资产进行检查,对可能发生的各项资产损失应当合理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外币业务的核算应实行外汇分账制。

财产保险业务核算特点是保费收人在签订保单时确认;只发生手续费支出;长期财产保险业务实行按业务年度结算损益;不涉及保户质押贷款核算;责任准备金的提存基础与人身保险业务不同。

(二)财产保险业务收入及其他业务收入的核算

1.保险业务收入的核算

(1)保费收入的核算

保费收入是保险公司为了承担一定的风险责任而向投保人收取的保险费,或者是投保人为将其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而支付的代价。对于保费收入的理解,需要澄清人账保费、未赚保费和已赚保费三个基本概念。保费收入确认应同时满足三个条件: 保险合同成立并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与保险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公司;与保险合同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①签发保单时缴纳保费的核算:

借: 现金(银行存款)

贷:保费收入

②预收保费的核算:

向投保人预收保费时:

借: 银行存款

贷:预收保费

保费收入实现时:

借: 预收保费

贷:保费收入

③分期缴费的保费核算:

首期收款并发生应收保费时:

借:银行存款

应收保费

贷:保费收入

以后每期收到应收保费时:

借: 银行存款

贷:应收保费

④储金保费的核算

保户储金是指公司以储金利息作为保费收人的保险业务收到保户缴存的储金。保户储金具有保险和储蓄双重性质。

收到投保人交存的储金时:

借:现金或银行存款

贷:保户储金

上缴储金时:

借:系统往来

贷:银行存款

上级收到银行存款和上划报单时,作相反会计分录。

按规定计提的利息计算当年保费收入时:

借:利息支出

贷:保费收入

收到储金存款利息或总公司下划的储金利息时:

借:银行存款或系统往来

贷:利息支出

返还储金时:

借:保户储金

贷:现金或银行存款

⑤保户投资金的核算

对于投资保障型的保险业务,保险合同成立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时,由核算单位按规定的每份保单年保费及保险年限计算应计总保费,计入保费收入和应收利息(风险保费),每季度末按照该业务已赚保费部分,将应收利息(风险保费)通过系统往来逐级上划总公司。从当期开始至保险期满,每月按报单规定的利率计提保户红利,分别计入应付保户红利和应收利息(保户红利)科目,每季度末将应收利息(保户红利)通过系统往来逐级上划总公司。总公司收到上划报单,均作为利息支出入账。其账务处理程序为:

收到保户投资金时:

借:现金或银行存款

贷:保户投资金

上缴投资金时:

借:系统往来

贷:银行存款

上级收到银行存款和上划报单时,作相反会计分录。

保险合同成立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计算应计总保费时:

借:应收利息—风险保费

贷:保费收入

按期计算应付保户红利时:

借:应收利息—保户红利

贷:应付保户红利

上划保户红利时:

借:系统往来

贷:应收利息—保户红利

按期计算风险保费支出并上划时:

借:系统往来

贷:应收利息—风险保费

返还保户投资金时:

借:保户投资金

贷:现金或银行存款

⑥中途加保的核算

保险合同成立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后,在保单有效期内,保险事项若有变动,比如保险标的升值、财产重估等原因,所以保户中途会要求加保。中途加保的保费收入核算,与投保时保费收人的账务处理相同。

⑦中途退保的核算

中途退保或部分退保,应按已保期限与剩余期限的比例计算退保费,退保费直接冲减保费收入。退保时保户必须将保费收据、保险单正本退回,尚结欠的应收保费,则从退保费中扣除。

借: 保费收入

贷: 应收保费

银行存款

⑧共保业务的核算

本公司与其他保险人共同承担风险的共保业务,按保险合同确定的总保费及承担风险的份额计算应得保费,计入保费收入。

(2)追偿款收入的核算

追偿款收入是针对某些保险事故的发生是由第三者造成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事先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向投保人支付赔款,与此同时,从投保人处取得对标的价款进行追偿的权利,由此而追回的价款,归保险公司所有。会计分录如下:

借: 银行存款

贷:追偿款收入

2.其他业务收入的核算

(1)利息收入的核算

利息收入是指财产保险公司各类存款、贷款、拆出资金等业务等取得的利息收入。

借: 银行存款(或应收利息)

贷:利息收入

(2)投资收益的核算

财产保险公司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可以进行一些对外投资,如购买国债、金融债券等。公司应设置“投资收益”科目,核算公司对外投资所取得的收益或发生的损失。

(3)其他收入的核算

其他收入是指除保费收入、追偿款收入、利息收入、投资收益以外的其他业务收入,如租金收入、手续费收入、咨询服务收入、代勘查收入、代保管收入、担保收入、理赔中收回固定资产变现收入等。

借: 现金或银行存款

贷:其它收入

(4)汇兑损益的核算

财产保险公司在经营外币业务往往会因外币兑换、汇率变动等原因导致汇兑收益或损失。

(5)营业外收入的核算

营业外收入是指与公司业务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盘盈、固定资产清理净收益、债务重组收益、非货币性交易收益、教育费附加返还款、出售无形资产收益、罚没收入、罚款收入、出纳长款收入、证券交易差错收入、因债权人的特殊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等。

(三)财产保险准备金的核算

1.未决赔款准备金的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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