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居住期间家庭人口、收入(资产)、人口变更申请表

合集下载

厦门市保障性租赁房 申请表

厦门市保障性租赁房 申请表
申请人拒绝选房或未按规定时间选定房源或选房后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资格,其轮候登记号作废,但可重新申请保障性租赁房。
保障性租赁房实行轮候分配制度,按轮候登记号码先后顺序选房配租。
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在轮候时予以适当优先分配: (一)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 (二)孤寡老人; (三)申请家庭成员中有属于残疾、重点优抚对象、获得市级以上见义勇为表彰、特殊 贡献奖励、劳动模范称号的; (四)申请家庭成员中有在服兵役期间荣立二等功、战时荣立三等功以上的。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 家庭收入控制标准和住房控制标准的通知》摘录
2
保障性租赁房申请及分配
保障性租赁房的申请和分配程序: (一)申请和受理。申请保障性租赁房的家庭,由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 提出申请。申报材料符合规定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当场予以登记、发放轮候登记号; (二)调查核实。社区居民委员会受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的委托,对申请家庭的 人口、户籍、收入(资产)、住房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在社区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七日(申 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不在户籍所在地居住的,由实际居住地居委会组织调查、公示并出具调查 意见,送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居委会进行审核;申请人户籍与共同申请人户籍不在同一居委会 的,分别由户籍所在地居委会组织调查、公示并出具调查意见,送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居委会 进行审核)。公示期满后户籍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将申请材料及公示情况报送街道办事 处(镇人民政府); (三)审查认定。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对申请材料及申请家庭收入(资产)、家庭 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查。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低收入家庭的资格进行认定, 并对申请承租保障性租赁房的租金补助比例予以确定,并报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 (四)复核。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对申请人的相关情况进行复核; (五)审核。市建设与管理局对申请家庭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通过报纸、网站公示 十五日。对不符合条件的,取消轮候资格,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六)选房。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按轮候登记号码顺序安排选房,申请人根据选房规则 选房,并签订《选房确认书》; (七)签约。申请人与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签订《厦门市保障性租赁房租赁合同》,与户 籍所在地的区民政局签订《厦门市保障性租赁房租金补助合同》; (八)入住。申请人持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开具的《入住通知单》,在二个月内办理交房 手续并入住。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厦门市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租金管理操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厦门市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租金管理操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厦门市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租金管理操作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2.25•【字号】厦府办[2007]40号•【施行日期】2007.0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厦门市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租金管理操作办法(试行)的通知(厦府办〔2007〕4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市财政局、国土房产局制定的《厦门市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管理操作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OO七年二月二十五日厦门市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租金管理操作办法(试行)(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第一条为规范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租金的收缴与使用,加强租金管理,根据《厦门市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租金的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市财政局负责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租金收支预(决)算管理、市直各有关单位租金补助金预算安排与管理、市区两级财政体制结算及配合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测算社会保障性租赁房市场租金标准等工作;各区财政局负责区属有关单位租金补助金预算安排与管理等工作。

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负责指导与监督市公房管理中心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的租金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测算社会保障性租赁房市场租金标准等;市公房管理中心承担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租金收缴、收支预(决)算编制执行等具体工作。

市人事局、各区人劳局、各区民政局及其他相关单位负责社会保障性租赁房承租人租金补助金的预算编制、支付等工作。

第四条社会保障性租赁房按市场租金标准计租,并实行租金财政补助制度。

财政补助标准按《厦门市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管理办法》(试行)及相关规定执行;社会保障性租赁房市场租金标准和租金计算办法由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会同财政、物价等部门制定。

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

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

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2009年1月7日厦门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09年5月23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根据2014年6月27日厦门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2014年7月31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的决定》的决定(2014年7月31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对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的《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的决定》进行了审查,认为其内容与上位法没有抵触,决定予以批准,由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施行。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五号《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的决定》已于2014年6月27日经厦门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于2014年7月31日经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4年8月7日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的决定(2014年6月27日厦门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14年7月31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厦门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对《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三条修改为:“本条例所称的社会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限定户型、面积,向本市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的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

《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修改内容全文_条例_

《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修改内容全文_条例_

《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修改内容全文为建立和完善本市社会保障性住房制度,重新修改了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分享的《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修改内容+全文,欢迎阅读。

厦门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对《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三条修改为:“本条例所称的社会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限定户型、面积,向本市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的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

”二、将第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信息管理系统,加强对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供给和需求的分析,作为编制社会保障性住房发展规划、年度计划的重要依据。

”三、将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社会保障性住房房源,可以组织建设,也可以通过收购等途径筹集。

”四、将第十一条第一项修改为:“年度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建设资金”;第三项修改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

删除第五项、第六项、第八项。

五、将第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住房困难标准、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家庭收入(资产)标准以及具体的住房保障方式,由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定期向社会公布。

”六、将第十五条第二项修改为:“通过购买商品房取得本市户籍未满十五年的;”七、将第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的家庭由申请人提出申请,申请人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必须共同申请;其他家庭成员也可以共同申请。

申请家庭的收入(资产)、住房面积应当合并计算。

”八、将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家庭收入(资产)、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删除第二款。

将第三款调整为第二款,修改为:“申请家庭应当对其申报的相关信息和提交资料的真实性作出书面承诺,声明同意接受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其户籍、收入(资产)、住房等情况的调查核实。

”九、删除第十九条。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10.11•【字号】厦府办规〔2020〕16号•【施行日期】2020.10.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厦府办规〔2020〕1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10月11日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是本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社会保障性住房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市住房保障中心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的领导下,具体承担本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的申请、审核、分配和服务工作。

市社会保障性住房运营企业在市住房保障中心的委托或者指导下开展相关工作。

第三条依照《条例》第六条规定,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一)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市市级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概算审核,配合做好社会保障性住房租金标准制定工作;(二)市财政部门负责本市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的资金筹措,指导建设投资企业依法开展资金筹措工作,安排由市级财政统筹的社会保障性住房的租金补助、物业服务费补助、维护维修费用、管理费用和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经费;(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本市社会保障性住房选址用地规划和规划管理、土地供应、申请家庭住房状况和房产交易情况的协查工作;(四)市建设部门负责牵头编制全市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和建设标准,组织、协调全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指导市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单位开展项目建设工作;(五)市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各区民政部门落实申请家庭符合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认定和核查以及申请家庭婚姻情况的协查工作,指导厦门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协查申请家庭收入情况;(六)公安机关负责协助做好社会保障性住房小区的治安和流动人口的管理工作,并做好社会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及住户的户籍、车辆的协查工作;(七)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社会保障性住房小区内损毁、破坏、改变房屋结构和配套设施等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八)金融、税务、市场监管、人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应当配合做好社会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的收入(资产)等情况的协查工作。

2023年厦门保障房申请条件(一)

2023年厦门保障房申请条件(一)

2023年厦门保障房申请条件(一)
2023年厦门保障房申请条件
简介
保障房是为了解决低收入群体住房问题而设立的特殊住房项目。

以下是2023年厦门市保障房申请的条件。

条件一:家庭户籍
•申请人需为厦门市户籍,且在厦门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满5年。

•若非户籍居民,需在厦门市连续工作并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满7年。

条件二:家庭收入
•家庭月均总收入不超过厦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3倍。

•家庭成员平均月收入不超过厦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2倍。

条件三:住房情况
•家庭无住房,或者现住房面积严重不足,住房条件不符合基本居住要求。

•家庭成员不得拥有位于厦门市的商业性住房。

条件四:家庭人数限制
•单身人士申请保障房的最低年龄为35周岁。

•家庭人口不超过3人的,最低年龄限制为30周岁。

•家庭人口超过3人的,申请时需为正常生育或按规定领养的合法子女。

条件五:其他要求
•申请人或其配偶未参与福利住房或其他保障性住房的认购、购置行为。

以上是2023年厦门市保障房申请的基本条件要求。

如需详细了解申请流程和材料,请关注厦门市住房保障中心的官方公告。

注意:本文章仅供参考,请以当地政府最新发布的政策和规定为准。

厦门市社会保障性租赁房

厦门市社会保障性租赁房

厦门市保障性租赁房续租申请表申请人:身份证号码:户籍所在地社区:区街道居委会户籍所在地地址:路(街、里、巷)号(幢)室实际居住地社区:区街道居委会实际居住地地址:路(街、里、巷)号(幢)室住宅电话:单位电话:移动电话:实际居住地邮编:(本表如有涂改应在涂改处签名,空白处应用斜线画去。

)厦门市建设局制特别告知1、申请人对所填报的内容及所提交的相关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任何时候被查出有弄虚作假、瞒报、故意隐瞒的情形,将被取消申请家庭的承租资格,依法处罚并收回所承租房屋,且申请家庭五年内不得再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

2、其他共同申请人如在签订租赁合同前以书面形式提出放弃申请,将可能导致申请家庭承租资格的丧失。

3、承租期间所填报的家庭人口、户籍、收入、资产、住房及联系地址、联系电话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向现居住的街道办申报,未及时申报的将可能影响签订租赁合同等其他手续的办理。

4、取得承租资格的申请家庭,除有特别申请外,均将以申请人作为租赁合同的签订主体。

5、表格请用黑色水笔或钢笔工整填写,如有涂改应在涂改处签名,空白处应用斜线划去。

填写不下的,可另附纸。

所附资料系复印件的应经申请人签字并提交原件核对,复印件请使用A4纸。

未按要求填写或未按要求提供相应材料而影响承租资格取得的,后果由申请人自负。

6、有关申请咨询请致电5106000,或前往厦禾路362号建设大厦三楼厦门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咨询窗口。

7、特别提示:(1)申请家庭应当对其申报的相关信息和提交资料的真实性作出书面承诺,声明同意接受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其户籍、收入(资产)、住房等情况的调查核实。

(2)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人需由法定代理人共同填写并签字确认。

以上内容已阅知。

申请家庭成员签名(须本人签字):1申请人:2共同申请人:3共同申请人:4共同申请人:5共同申请人:6共同申请人:保障性租赁房续租条件及须知1.根据《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厦府办〔2015〕199号)第三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继续承租社会保障性住房:(1)申请家庭成员都不具有本市户籍的;(2)申请家庭已取得社会保障性住房后又拥有其他住房的;(3)申请家庭收入为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年收入控制标准2倍以上的;(4)申请家庭信用档案中有不诚信记载且情节严重的。

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申请登记和调查审核工作流程

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申请登记和调查审核工作流程

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申请登记和调查审核工作流程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申请登记和调查审核工作流程的通知厦社保房〔2008〕4号各有关单位:《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申请登记和调查审核工作流程》已经市保障住房办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工作流程要求认真做好各项工作。

2007年3月6日印发的厦社保房〔2007〕4号文即日起废止。

二○○八年八月二十七日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申请登记和调查审核工作流程一、社区居委会申请登记工作流程(一)发放申请表1、申请户到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村委会,下同)领取申请表的,工作人员应核对户口本,介绍相关社会保障性住房政策,让住户确定申请购买或租赁;2、对户口在本辖区内的发给申请表,并进行登记;3、发给申请须提供的材料、流程表、须知等材料;4、对申请表的填写提出要求和解释;5、必须向住户说明不符合条件的、不得申请的情形,及弄虚作假应承担的责任。

(二)受理登记1、核对前来办理申请登记的是否申请人本人,非申请人本人前来申请的暂不受理登记。

2、核对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件、户口本,以及相关证明材料,对属于低保等特殊对象的,应核对低保证等证件或证明文件。

3、申请户的申请材料不齐全的,暂不受理登记,但应一次性告知须补充的材料和材料的标准。

4、核对申请表中申请户填写的户籍、收入、资产、住房面积等数据是否符合申请条件:(l)核对申请表中填写的户籍时间是否符合申请条件①核对申请户具有本市户籍的人口数量,取得户籍时间是否符合要求;属已婚、丧偶、离婚等情况,及户籍不在本市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是否有填报收入、资产、在厦住房等情况;②核对确认申请户是否单身,单身只能申请承租保障性住房,不能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③户籍从外地迁入本市的,应核对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开具的户籍信息表,确认是否属于通过购房或作为购房代理人将户籍迁入本市情形,或是否属于投靠子女单独申请(未与被投靠子女共同申请),以及迁入的年限是否满足要求。

厦门市保障性租赁房2020年第二批申请材料提交指南

厦门市保障性租赁房2020年第二批申请材料提交指南

厦门市保障性租赁房2020年第二批申请材料提交指南一、厦门市社会保障性租赁房2020年第二批申请家庭在办理正式申请手续时提交的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一)按规定填写的《厦门市保障性租赁房申请表》;(二)申请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1.身份证、户口簿(户籍证明)、社会保障卡;2.申请家庭(含单身居民)中符合以下情形的,应当在申请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1)符合优先分配对象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应当在申请时提供有效的《福建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2)符合优先分配对象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应当在申请时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3)符合适当优先分配对象的孤寡老人、残疾、重点优抚对象、获得市级以上见义勇为表彰、特殊贡献奖励、劳动模范称号、服兵役期间荣立二等功、战时荣立三等功以上、国家规定其他应予以优先情形的(具体包括法律、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国务院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其他予以优先情形的)在申请时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3.申请家庭成员已婚的,应当提供结婚证;离婚的,应当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或者生效的法院离婚判决书、法院离婚民事调解书;配偶死亡的,应当提供死亡证明;4.申请家庭成员因就学、服兵役,户籍迁出本市的,应当提供派出所出具的相关证明;5.共同申请人已婚的,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必须共同申请,并提供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等材料;(三)申请家庭成员收入证明材料,包括:1.申请家庭成员中有缴交个人所得税的,应当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申请家庭成员申请之日前3个自然年度(即2017年、2018年和2019年)的《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记录》(其中,2019年度的《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记录》需由申请家庭通过以下途径自行打印纸质记录:(1)“个人所得税”APP的“收入纳税明细查询”结果页面内容;(2)“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申报收入查询”结果页面内容),未缴交个人所得税的家庭成员,应当提供失业证或者其他相关收入证明;2.申请家庭成员中有退休人员的,应当提供养老金证明材料;3.申请家庭成员为个体工商户或者投资办企业并作为公司股东的,应当提供认缴资本额的相关材料、相关税收缴交凭证等证明材料;4.申请家庭成员拥有房产,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规定标准的,应当提供房屋资产评估材料。

保障性住房安全制度

保障性住房安全制度

保障性住房安全制度保障性住房安全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本市社会保障性住房制度,加强政府住房保障职能,逐步解决本市居民的住房困难,促进和-谐社会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障性住房的规划、建设、分配、使用和监督等管理与服务工作。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社会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限定户型、面积、租金标准和销售价格,向本市住房困难家庭,以出租或者出售方式提供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社会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住房、保障性租赁房、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性商品房以及其他用于保障用途的住房。

第四条解决本市居民的住房困难是市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

市人民政府应当优先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对其中属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住房困难家庭实行应保尽保,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其他住房困难家庭予以适度保障。

第五条社会保障性住房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分配、统一管理。

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严格的准入与退出机制。

第六条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负责本市社会保障性住房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管理。

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

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依据本条例负责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七条市人民政府应当编制社会保障性住房发展规划、年度计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向社会公布。

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全市住房信息管理系统,加强对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供给和需求的分析,作为编制社会保障性住房发展规划、年度计划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社会保障性住房房源,可以组织建设,也可以通过回收、回购、收购、接受捐赠等途径筹集。

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社会保障性住房房源管理制度。

社会保障性住房的地段、户型、面积、价格、交付期限及供给对象等信息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厦门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信息变更申报表

厦门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信息变更申报表

厦门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信息变更申报表(通用)
参保单位名称(盖章):管理分局:
单位识别码:管理员:
1、本表单适用于在职参保职工、独立参保个人、居民参保个人、未成年人参保个人、在校学生所有办理员工基本信息变更及缴费信息变更;
2、变更类型分为:(1)基本信息变更(2)外来转本市(3)外来转管理技术人员(4)其他;
3、“错误原因”应根据实际情况按①、②、③填写,分为:①单位申报错误、②地税录入错误、③社保录入错误④其他;
4、单位办理缴费基数变更需填写基数变更说明,并由管理员核实后,签署审核意见;
5、缴费信息变更(人员身份,工资变更)从办理的次月开始生效;
6、涉及个人姓名、个人身份证号码修改的,应附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7、单位应依法为参保人员申报社会保险费各项事宜,申报不实的,需承担法律责任;
8、本表一式三份,一份交地税部门,一份交社保经办机构,一份由申报单位(人)妥善保管,以备核对。

请勿填写此栏

请勿填写此栏

厦门市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申请表(低收入家庭)申请人:身份证号码:现居住社区:区街道(社区)居委会现居住地址:路(街、里、巷)号(幢)室户籍所在社区:区街道(社区)居委会户籍所在地址:路(街、里、巷)号(幢)室住宅电话:办公电话:移动电话:邮编:(本表如有涂改应在涂改处签名,空白处应用斜线画去。

)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管理办公室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承诺书本人及参加申请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的全体共同申请人作出如下承诺和声明:一、本人及全体共同申请人已熟知申请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的有关规定,保证如实填写表格的内容和提供的所有申请材料真实有效,若有弄虚作假或虚报、漏报或瞒报家庭人口、收入、资产、住房等情况,或有伪造相关证明材料,或有伪造签名(印章),同意被取消申请资格,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并被依法追究责任;若已承租社会保障性租赁房,同意被收回社会保障性租赁房和取消租金补助,并按房屋租金标准全额缴交租金和退回已享受的所有租金补助金。

二、若获得批准承租社会保障性租赁房,将按规定退出已承租或购买的属于政府住房优惠政策的住房或已领取的拆迁公有住房货币安置补偿金,由市国土房产局依法收回或回购,如未按时退出的,同意被取消资格。

三、本人及全体共同申请人同意并授权,社会保障性租赁房有关管理部门在审查资格条件时,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比较及核对本人及家庭成员的信息资料,同意并授权拥有本人及家庭成员个人信息、资料的单位(部门)或个人,向审查的有关管理部门提供本人及家庭成员的相关信息资料。

四、本人及全体共同申请人均未申请或均已取消申请社会保障性商品房,且之前五年内未购买或出售房产,如有不实,同意被取消申请社会保障性租赁房资格。

本人及全体共同申请人将严格遵守以上承诺,并承担违反承诺的责任和后果。

承诺人(申请人本人及全体共同申请人):①姓名(正楷):签名:时间:年月日②姓名(正楷):签名:时间:年月日③姓名(正楷):签名:时间:年月日④姓名(正楷):签名:时间:年月日⑤姓名(正楷):签名:时间:年月日⑥姓名(正楷):签名:时间:年月日22。

2023年厦门保障房申请条件(二)

2023年厦门保障房申请条件(二)

2023年厦门保障房申请条件(二)
2023年厦门保障房申请条件
申请条件概述
•厦门市常住人口
•家庭住房状况
•家庭经济状况
•其他限制条件
厦门市常住人口
•拥有厦门市户籍
•在厦门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满足一定年限家庭住房状况
•无自有住房
•无法提供合理的居住证明
•不得申请其他保障性住房项目
家庭经济状况
•家庭收入水平
•家庭资产负债状况
•家庭成员就业状况
其他限制条件
•不得有违法违纪记录
•不得同时申请多个保障房项目
申请程序
1.准备申请材料
–身份证明文件
–户口簿
–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
–家庭收入证明
–家庭资产负债证明
–居住证明等
2.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申请材料
–提交地点:厦门市保障房管理中心
–提交时间:详见公告通知
3.履行申请面谈及审核程序
–面谈情况核实
–材料审核
–家庭经济状况评估
4.成功申请后签订合同
–合同签订地点:厦门市保障房管理中心或指定地点
–签订时间:详见通知
注意事项
•申请人要提供真实有效的材料信息
•如申请材料不符或不真实,会取消申请资格
•申请人可通过信函、电话等方式咨询申请进展
•公示期内有异议可提出申诉
以上是关于2023年厦门保障房申请条件的相关说明,详细的申请规程请注意关注厦门市保障房管理中心发布的通知和公告。

厦门市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续租申请表(2020)

厦门市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续租申请表(2020)

厦门市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续租申请表(2020版)申请人:身份证号码:户籍所在地社区:区街道居委会户籍所在地地址:路(街、里、巷)号(幢)室实际居住地社区:区街道居委会实际居住地地址:路(街、里、巷)号(幢)室住宅电话:单位电话:申请人移动电话:共同申请人移动电话:实际居住地邮编:(本表如有涂改应在涂改处签名,空白处应用斜线画去。

)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制特别告知1、申请人对所填报的内容及所提交的相关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任何时候被查出有弄虚作假、瞒报、故意隐瞒的情形,将被取消申请家庭的承租资格,依法处罚并收回所承租房屋,且申请家庭五年内不得再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

2、其他共同申请人如在签订租赁合同前以书面形式提出放弃申请,将可能导致申请家庭承租资格的丧失。

3、承租期间所填报的家庭人口、户籍、收入、资产、住房及联系地址、联系电话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向现居住的街道办申报,未及时申报的将可能影响签订租赁合同等其他手续的办理。

4、取得承租资格的申请家庭,除有特别申请外,均将以申请人作为租赁合同的签订主体。

5、表格请用黑色水笔或钢笔工整填写,如有涂改应在涂改处签名,空白处应用斜线划去。

填写不下的,可另附纸。

所附资料系复印件的应经申请人签字并提交原件核对,复印件请使用A4纸。

未按要求填写或未按要求提供相应材料而影响承租资格取得的,后果由申请人自负。

6、有关申请咨询请致电968383,或前往厦禾路362号建设大厦三楼厦门市住房保障中心咨询窗口。

7、特别提示:(1)申请家庭应当对其申报的相关信息和提交资料的真实性作出书面承诺,声明同意接受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其家庭人口、户籍、收入(资产)、住房、诚信等情况的调查核实。

(2)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人需由法定代理人共同填写并签字确认。

以上内容已阅知。

申请家庭成员签名(须本人签字):1申请人:2共同申请人:3共同申请人:4共同申请人:5共同申请人:6共同申请人:保障性租赁房续租条件及须知1. 根据《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厦府办〔2015〕199号)第三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继续承租社会保障性住房:(1)申请家庭成员都不具有本市户籍的;(2)申请家庭已取得社会保障性住房后又拥有其他住房的;(3)申请家庭收入为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年收入控制标准2倍以上的;(4)申请家庭信用档案中有不诚信记载且情节严重的。

申请人请根据需办理的证件类型参照此样表选择填写

申请人请根据需办理的证件类型参照此样表选择填写

厦门市保障性租赁房申请表申请人:张三身份证号码:户籍所在地社区: XX 区 XX 街道 XX 居委会户籍所在地地址: XX 路(街、里、巷) XX 号(幢) XX 室实际居住地社区: XX 区 XX 街道 XX 居委会实际居住地地址: XX 路(街、里、巷) XX 号(幢) XX 室住宅电话: XXXXXXX 单位电话: XXXXXXX移动电话: XXXXXXXXXXX 实际居住地邮编: XXXXXX(本表如有涂改应在涂改处签名,空白处应用斜线画去。

)厦门市建设局制保障性租赁房申请条件及申请须知申请保障性租赁房的家庭,应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请家庭成员中至少有2人具有本市户籍,且其中一人应当在申请之日前取得本市户籍满3年。

申请人应当具有本市户籍,且在本市工作和生活;(二)申请家庭在本市无住房或者申请家庭的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符合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三)申请家庭在申请之日前3个自然年度家庭收入的平均值和上一自然年度家庭收入均符合规定的标准;(四)申请家庭资产符合规定的标准。

申请之日前已被民政部门确认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且符合前款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保障租赁住房。

年满30周岁在本市工作和生活的单身居民,在申请之日前取得本市户籍满3年,且符合前款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保障租赁住房。

申请家庭成员因就学、服兵役,户籍迁出本市的,就学、服兵役期间仍视同拥有本市户籍。

申请家庭成员因就学,户籍迁入本市的,就学期间不计入取得本市户籍时间。

申请家庭成员中有现役军人且符合进厦安置条件的,视为具有本市户籍,但不计算取得本市户籍的时间。

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的家庭由申请人提出申请,申请人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必须共同申请;其他家庭成员也可以共同申请。

申请家庭的收入(资产)、住房面积应当合并计算。

“其他家庭成员”是指与申请人或申请人的配偶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抚养或者收养关系,拥有本市户籍且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附件-附件
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居住期间家庭人口、收入(资产)、 住房情况变更申请表
房屋类别:
保障性租赁房 □ 经济适用住房 □ 保障性商品房 □
申请人 保障性住房(项目名称)
轮候号码或批 次顺序号
门牌号(座落)
租金补助比例
共同申请人
变更内容
序号
变更项目
原填写内容
变更内容
说明
申请人变更理由:
本人及全体共同申请人承诺以上变更内容如实申报,如有不实,同意根据《厦门市社会保障性 住房管理条例》、《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纳入不良信用记录。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签名):
经审核,拟同意:
该申请 房屋所在地 户该的申请 街道办事处 户的
由 由
意见
该申请 户的

年月日
调整为 调整为 调整为
房屋所在地 区住房保障 行政管理 部意见
盖章:

盖章:


租金补助发
放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备注:
按规定需重新填写申请表的,以新的申请表为准。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