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开展地质灾害避灾移民搬迁工作的通知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开展地质灾害避灾移民搬
迁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移民与其他人员安置
【发文字号】赣府厅字[2011]92号
【发布部门】江西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1.05.27
【实施日期】2011.05.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开展地质灾害避灾移民搬迁工作的通知
(赣府厅字〔2011〕92号 2011年5月27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我省是全国12个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地质灾害危害严重的省份之一,因地质灾害造成的经济损失在全省自然灾害中仅次于洪涝灾害和旱灾,造成的人员伤亡超过洪灾。为从根本上消除地质灾害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威胁,省政府决定,从今年开始,用两年左右的时间,在全省开展地质灾害避灾移民搬迁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从今年起,对居住在危害程度高、治理难度大的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群众,在自愿的基础上,实施移民搬迁,使他们搬迁后的抗灾能力显著增强、居住安全环境和条件明显改
善、生产生活水平有所提高。根据我省需要避灾移民搬迁的任务和工作的实际情况,今年在41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西部政策延伸县实施,其余县(市、区)选择部分地方试点。明年扩大到全省,年底前基本完成。
二、基本原则
(一)自愿搬迁原则。居住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确需搬迁的居民,必须在自愿的基础上,由本人提出申请。县(市、区)政府要深入做好组织动员和宣传工作,在确保自愿的基础上进行搬迁。
(二)政府主导原则。避灾搬迁移民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由政府主导,组织各有关方面参与实施。
(三)整体搬迁原则。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对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工程治理难度大或工程治理效益差,且具备避灾搬迁条件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实施整体搬迁移民,主动避让地质灾害,最大限度地保障地质灾害易发区人民的生命与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