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补偿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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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补偿协议书
甲方(受害人或者其亲属):
乙方(驾驶人或者其亲属):
丙方(车辆挂靠单位名称):
年月日时分许,乙方驾驶车牌号为的车行驶至县路居民区附近时,不慎与甲方的发生交通事故,致当场出现人身损害,财产受到相应
损失。甲、乙、丙三方就赔偿事宜,经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和丙方自愿一次性赔偿甲方各种法定人身损害赔偿项目以及财产损失项目共计万元(小写:元)整。
二、甲方同意接收上述赔偿款项,并放弃对乙方、丙方的其他一切权利,不再要求乙方、丙方进行任何形式的赔偿或承担其他任何
责任。若甲方及甲方的其他利害关系人再向乙方提任何要求,由甲
方负责处理解决。
三、本协议签订后,为方便乙方、丙方进行保险理赔,甲、乙、丙三方均同意互相配合就本事故的赔偿事宜通过非诉或者诉讼的方
式解决。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的,若法院出具判决书或者调解书确定
的赔偿数额与本协议不一致,三方仍保证按本协议约定的赔偿数额
履行。相关诉讼费、律师费及办案费用由乙丙两方承担。
四、乙方应在本协议生效之日向甲方支付赔偿金元,剩余款项元,乙方应于法院出具判决书之日全部付清。
甲方:王天新,男,汉族,42岁,住高台县巷道乡利沟村一社,驾驶甘G-57648号本田“风范”牌小轿车。
乙方:范淑琴,女,汉族,48岁,住高台县巷道乡太安村五社,驾驶“欧派”牌电动自行车。
2015年1月11日10时许,王天新驾驶甘G-57648号本田风范
牌小轿车沿高台县城关镇图书馆什字自南向北行驶时,与太安村自
西向东行驶的范淑琴驾驶的“欧派”牌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乙方
范淑琴受伤、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双方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因事故造成范淑琴受伤,其医疗费6300元,误工费、营养
费及护理费等4000元,合计10300元,由王天新全部承担,。
二、因事故造成双方车辆损坏,其修理费、材料费由王天新承担。
三、经双方协议后,乙方范淑琴的伤害治疗与甲方王天新从签定此协议之日起无任何关系。本协议双方均在自愿的情形下签订的,
不存在任何误解和争议,甲乙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对本协议提出反悔,若乙方再出现其它问题,甲方概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本协议一式三份,自双方当事人签字后生效。甲乙双方、交通执法部门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盖章):乙方(签字盖章):
证明人(签字):
年一月二十八日
甲方:
乙方:仙湖村村民委员会
为了方便于群众生产、生活,乙方已在2003年新建了仙湖村至
凉亭岗的道路扩大为捌米,现为了完善上述路段,甲乙双方在原有
路基的基础上自愿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经讨论决定同意将位于仙湖村至凉亭岗道路,具体位置
在的地方(**,西至,南至,北至。)给乙方永久使用,面积为__平
方米(长为__米、宽为__米)。乙方按每平方米__元的人民币一次性
对甲方进行补偿合计_______元人民币。
二、甲方经讨论决定同意将位于仙湖村至凉亭岗道路,具体位置在的地方(**,西至,南至,北至。)给乙方永久使用,面积为
_______平方米(长为_______米、宽为_______米)。乙方按每平方米
_______元的人民币一次性对甲方进行补偿合计_______元人民币。
三、付款方式:土地补偿款于本协议双方签名后一次性付清。
四、地上物补偿:占地范围内青苗及地上建筑物由乙方负责清理,甲方不得提出任何异议及补偿。
五、甲方自签订本协议后不得以土地权属或青苗补偿等问题阻止乙方施工造路,并且不得以其它理由阻扰乙方村民或其他人的车辆
通行。
六、甲乙双方如不按时履行义务,依据合同法及其它法律的有关规定,承担所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
七、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见证部门存一份。
甲方:
法人代表:
见证单位:
乙方:
法人代表: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