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124福建省海上渔业安全应急指挥系统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海上渔业安全应急指挥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2012年修订)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海上渔业安全应急指挥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2012年修订)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海上渔业安全应急指挥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2012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公布日期】2011.01.15•【字号】闽海渔[2011]15号•【施行日期】2011.0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海上渔业安全应急指挥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海渔〔2011〕15号)沿海市、县(区)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省渔业指挥部办公室(省厅应急指挥中心):为科学规范管理系统,充分发挥应急指挥系统的作用,有效处置海上渔业突发事件,提升渔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省厅对《福建省海上渔业安全应急指挥系统管理办法(暂行)》(闽海渔〔2009〕118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二○一一年元月十五日福建省海上渔业安全应急指挥系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福建省海上渔业安全应急指挥系统(以下简称系统)是福建省渔业防灾减灾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加强系统的综合管理,充分发挥系统的辅助决策作用,保证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应急情况下,按“统一指挥、分级管理”的原则,有效处置各种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地减少灾害损失,保障渔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系统包括省、市、县三级海上渔业安全应急指挥中心(以下简称应急指挥中心)、综合信息管理平台、通信网络、渔船安全救助终端、AIS船载终端和渔港、养殖区视频监控。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负责系统建设、使用、管理的所有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任务和职责第四条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是系统建设和管理的主管机关。

省、市、县三级应急指挥中心负责系统的调度指挥和使用管理。

省、市、县级渔业行政执法机构与应急指挥中心应共同做好辖区内渔船安全救助终端、AIS船载终端(以下简称“船载终端”)配备、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渔业安全大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渔业安全大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渔业安全大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渔业管理【发文字号】闽海渔[2011]425号【发布部门】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发布日期】2011.11.02【实施日期】2011.11.0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渔业安全大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海渔〔2011〕425号)各市、县(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厅应急指挥中心,厅属企事业单位,厅机关有关处(室):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深入开展安全大检查切实做好第四季度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闽安委明电〔2011〕11号)要求,为贯彻落实《福建省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和深入分析我省渔业安全生产形势,查找薄弱环节,落实领导责任和岗位责任,抓好渔业船舶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整治,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维护全省渔业安全稳定的好形势,结合我省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际,省厅制定了《福建省渔业安全大检查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二○一一年十一月二日福建省渔业安全大检查工作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深入开展安全大检查切实做好第四季度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闽安委明电〔2011〕11号,以下简称《通知》)和省委、省政府领导的重要批示精神,组织开展全面、彻底、系统的安全大检查,排查和消除各类安全隐患,结合我省渔业安全生产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通过开展安全大检查,强化隐患排查治理,深化重点水域、重点船舶、重点时段、重点季节、重点环节以及重要基础设施的整治,严厉打击非法违法渔业生产经营建设行为,进一步推进44.1千瓦以上渔业船舶、远洋渔业企业和厅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和安全标准化建设,净化安全生产环境,有效防范和减少各类事故发生,促进全省渔业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做好2012年防汛防台风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做好2012年防汛防台风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做好2012年防汛防台风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公布日期】2012.02.23•【字号】闽海渔[2012]68号•【施行日期】2012.0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做好2012年防汛防台风工作的通知(闽海渔〔2012〕68号)各市、县(区)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厅属有关单位:根据省防汛抗旱指挥部会商预测:今年我省雨季降雨量较常年略多,江河来水比去年有所增加,登陆或影响我省的热带气旋较常年偏多,其中有1~2个台风严重影响我省。

做好今年的海洋与渔业防汛防台风等工作,对保障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安定稳定,迎接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现就做好今年防汛防台风工作通知如下:一、全面落实防汛备汛责任制各级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在汛期和台风到来之前安排部署好各项防汛准备工作,落实以主要领导负责制为主的各项责任制;要按照海洋与渔业防灾减灾各类预案,尤其是海洋与渔业防台风应急预案的要求,确定并逐级落实养殖渔排、水产养殖场(水库、池塘)、渔船、渔港、避风澳、避风锚地等渔业设施的防汛备汛责任人;要积极主动地与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联系、沟通,及时通报防汛备汛信息,协调做好防灾减灾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尽快开展汛前检查和安全隐患整改各级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尽快组织开展防汛大检查,重点对渔港避风防灾功能、码头、堤岸、航标、养殖渔排、抢险救灾船艇和渔港的监控、消防、照明等设施设备的安全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险情和安全隐患,要明确责任人,采取有力措施限期整改和排除;要充分利用汛期前的有利时机,抓紧组织力量对渔港、渔排、养殖场等渔业设施进行除险加固;加强基层和基础工作,建立健全海洋与渔业系统防汛防台风督查机制,切实消除隐患,确保各项工作正常有序运转。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海洋渔业船舶管理信息化系统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海洋渔业船舶管理信息化系统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海洋渔业船舶管理信息化系统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公布日期】2009.09.21•【字号】闽海渔[2009]321号•【施行日期】2009.09.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海洋渔业船舶管理信息化系统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海渔〔2009〕321号)沿海设区市海洋与渔业局、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为切实提高渔船管理水平,实现船证数据有效统一、合法规范、信息共享的管理目标,形成以渔船IC卡为基础、以信息网络为平台的现代渔船管理模式,最终达到信息化、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渔船的目的,我厅制定了《福建省海洋渔业船舶管理信息化系统建设工作方案》。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二○○九年九月二十一日福建省海洋渔业船舶管理信息化系统建设方案为切实推进全省海洋渔业船舶管理信息化系统建设工作,提高渔船管理水平,现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㈠总体目标。

通过全面核查我省海洋渔业船舶,建立以渔船IC卡为基础、以信息网络为平台的现代渔船管理模式,切实解决渔船数据信息不一致、不准确和不方便查询等问题,实现渔船数据有效统一、合法规范、网上公开、信息共享、随时查询等管理目标,最终达到信息化、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渔船的目的。

㈡具体目标。

全省海洋渔业船舶管理信息化系统建设工作继泉州试点后,拟用一年的时间,按行政区划由北至南分三个阶段完成。

第一阶段,2009年10月起至2010年1月,完成宁德、福州两地市的系统建设工作并投入使用;第二阶段,2010年2月起至2010年6月,完成莆田、厦门、漳州三地市的系统建设工作并投入使用;第三阶段,2010年7月起至2010年8月,对全省沿海六地市已建成的海洋渔业船舶管理信息化系统数据库进行统一的查补缺漏和修订更正工作。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海洋环境污染损害和渔业水域污染事故处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海洋环境污染损害和渔业水域污染事故处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海洋环境污染损害和渔业水域污染事故处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公布日期】2011.07.28•【字号】闽海渔[2011]295号•【施行日期】2011.07.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海洋环境污染损害和渔业水域污染事故处理办法的通知(闽海渔〔2011〕295号)各设区市、县(区)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厅属事业单位,厅机关各处(室):为规范海洋环境污染损害和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程序,提高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客观、公正、及时、有效地处理和解决海洋环境污染损害和渔业水域污染事故,我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制定了《福建省海洋环境污染损害和渔业水域污染事故处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二○一一年七月二十八日福建省海洋环境污染损害和渔业水域污染事故处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明确各级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海洋与渔业执法机构、环境监测部门的职责与分工,建立海洋环境污染损害和渔业水域污染事故快速反应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客观、公正、及时、有效地调查处理各类海洋环境污染损害和渔业水域污染事故(以下简称“污染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法律、法规赋予的福建省管辖海域和内陆渔业水域发生各类污染事故的应急调查处置和处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辖区内污染事故的应急调查处置和处理工作。

其所属的执法机构和环境监测部门,分别承担污染事故的具体调查处理和监测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制定本地区的污染事故调查处置和处理办法,负责辖区内污染事故的应急调查处置和处理,并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备案)。

福建省海上渔业安全应急指挥系统建设内容和运行状况

福建省海上渔业安全应急指挥系统建设内容和运行状况

福建省海上渔业安全应急指挥系统建设内容和运行状况马建华【摘要】Fujian's emergency command system for marine fishing security is mainly composed of four parts including emergency command centers at provincial,municipal and county level,comprehensive information management platform of fishery security,information terminals(handheld terminals,ship terminals) and the supporting communication network.System construction has enhanced Fujian's capabilities to handle marine disasters and offshore emergency incidents.Thus,effective solution of the existing problems in the system platform operation and better role-play of the system platform's function is worthy discussing.%福建省海上渔业安全应急指挥系统主要由省、市、县三级应急指挥中心,渔业安全综合信息管理平台,信息终端(手持终端、船载终端)和配套的通信网络四部分构成。

系统的建设增强了福建省应对海洋灾害、处置海上应急事件的能力。

切实解决系统平台运行中存在的问题,更好地发挥系统平台的作用值得进一步探讨。

【期刊名称】《福建水产》【年(卷),期】2012(034)001【总页数】4页(P81-84)【关键词】应急指挥系统;建设;运行【作者】马建华【作者单位】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福建福州350003【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TN8随着工业化的发展,渔船逐渐向大型化、钢质化发展,抗风浪能力增强了,安全系数也提高了。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9.28•【字号】闽政办[2011]208号•【施行日期】2011.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11〕208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直有关单位:《福建省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福建省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进一步明确渔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主体责任,防止和减少渔业船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福建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渔业船舶的安全生产及其相关活动,以及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履行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渔业船舶安全生产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实行“属地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涉及许可事项的,实行“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

渔业生产服务船舶(渔业辅助船)实行“总量控制、分类管理”。

第二章政府及相关部门监管职责第四条市、县人民政府主要职责:(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定期分析渔业安全生产形势,统一领导本辖区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二)加强渔业船舶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加大对渔港建设、应急指挥系统、渔船通讯救生等应急救援装备、渔业船舶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的资金投入,加大对渔业船舶、渔工的保险力度;(三)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渔业船舶安全生产实施监督检查、专项整治及隐患排查治理,采取有效措施整改渔业船舶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必要时实行政府挂牌督办;(四)督促所属部门(单位)制定和完善渔业船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组织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及善后工作;(五)加强渔业安全监管执法队伍建设;(六)法律、法规和上级政府规定的其它渔业安全生产职责。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福建省海洋与渔业执法队伍建设实施纲要(2008年-2012年)的通知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福建省海洋与渔业执法队伍建设实施纲要(2008年-2012年)的通知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福建省海洋与渔业执法队伍建设实施纲要(2008年-2012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公布日期】2008.12.04•【字号】闽海渔[2008]418号•【施行日期】2008.1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福建省海洋与渔业执法队伍建设实施纲要(2008年-2012年)的通知(闽海渔〔2008〕418号)各市、县(区)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为加强我省海洋与渔业执法队伍的法制化、正规化、专业化建设,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执法水平,省局制定了《福建省海洋与渔业执法队伍建设实施纲要(2008年-2012年)》(以下简称《纲要》)。

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积极组织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人员认真学习《纲要》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

二、各设区市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制定实施方案和配套措施,县级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制定贯彻意见,将各项工作目标和任务进行分解细化,并明确责任人。

三、坚持一级抓一级,加强对贯彻执行《纲要》情况的监督检查,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要认真做好综合协调、督促指导和情况交流工作,确保《纲要》落到实处。

四、各级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本级行政执法队伍的领导,定期听取《纲要》贯彻执行情况的汇报,帮助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二○○八年十二月四日福建省海洋与渔业执法队伍建设实施纲要(2008-2012)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海洋与渔业执法队伍法制化、正规化、专业化建设,特制定本实施纲要。

总体要求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政治坚定、业务精湛、作风优良、纪律严明、勤政廉洁、执法有力、准军事化的海洋与渔业执法队伍,通过5年的努力,使执法队伍整体素质和战斗力有显著提升,基本形成集中统一、政令畅通、依法行政、精干高效的海洋与渔业执法体制。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省十三届人大六次会议第1048号建议的协办意见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省十三届人大六次会议第1048号建议的协办意见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省十三届人大六次会议第1048号建议的协办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公布日期】2022.03.16•【字号】闽海渔函〔2022〕10号•【施行日期】2022.03.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省十三届人大六次会议第1048号建议的协办意见省应急管理厅:鄢萍代表提出的《关于建立我省重大灾害预警“双向响应”机制的建议》(第1048号)已收悉,我局的办理意见如下:受特殊地理环境影响,台湾海峡“狭管效应”明显,我省海况复杂,台风风暴潮、寒潮巨浪等灾害多发,平均每年有7-8个台风影响我省海域、灾害性海浪天数近70天,严重威胁沿海产业发展和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长期以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海洋防灾减灾能力建设,构建以信息化为支撑的海洋综合防灾减灾体系,大力推动海洋监测预警预报能力提升,为保护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我省海洋与渔业重大灾害预警机制建设概况近年来,我局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大力推进海洋与渔业信息化建设,通过实施“智慧海洋”工程,提升海洋与渔业重大灾害预警能力,在卫星应用、海洋环境服务、渔业安全应急指挥、防灾减灾等领域形成一批示范应用,多次获得国家有关部委领导批示肯定。

具体表现在:(一)构建福建海洋立体实时观测网。

目前,有136套观测系统在位运行,从空中、海面、水体、海底及沿岸陆地对我省海域实施全方位观测,实时获取海洋水文、气象及生态要素。

率先在国内形成海洋实时观测、数据接收处理、预警报信息产品制作、信息服务、防灾决策支持等一体化数据业务链,制作并提供潮位、海浪预报、渔业海况、海水浴场等10多种预警报产品,精细化预报工作走在全国前列,为海上防台风和海上危化品、溢油等应急处置提供重要的辅助决策支撑,并为泉港石化产业园区、平潭海峡公铁两用大桥、两岸直通客轮“海峡号”等多个重点项目提供专项预警保障服务。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开展渔业船舶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活动指导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开展渔业船舶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活动指导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开展渔业船舶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活动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公布日期】2011.11.23•【字号】闽海渔[2011]455号•【施行日期】2011.1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开展渔业船舶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活动指导意见的通知(闽海渔〔2011〕455号)各市、县(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厅应急指挥中心,厅机关有关处(室):根据省政府安委会《关于印发福建省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闽安委〔2011〕19号)和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安全生产标准化级别评定标准的通知》(闽安委办〔2011〕83号)精神,结合全省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管理实际,省厅制定了《福建省开展渔业船舶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活动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福建省开展渔业船舶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活动指导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闽政〔2010〕22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闽安委〔2011〕19号)精神,全面推进我省44.1KW以上渔业船舶安全生产标准化(以下简称“标准化”)建设,不断提高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促进全省渔业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在总结全省开展落实渔业船舶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活动和泉州市海洋与渔业局开展渔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三年行动试点工作的基础上,结合《福建省安全生产标准化级别评定标准》(以下简称《评定标准》)和我省实际,制定福建省2011年至2014年开展渔业船舶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活动指导意见。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海洋渔船管理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13]138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海洋渔船管理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13]138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海洋渔船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海洋渔船管理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13〕138号)沿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严格控制海洋捕捞强度,促进海洋资源可持续发展,保障渔业生产安全,提高政务服务水平,保护渔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农业部《关于“十二五”期间进一步加强渔船管理控制海洋捕捞强度的通知》(农渔发〔2011〕5号)精神,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就加强我省海洋渔船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落实捕捞渔船“双控”制度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政府下达的“十二五”海洋捕捞船网工具指标,每半年定期核增或核减各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下同)跨省转入捕捞渔船数量、功率。

沿海各设区市应严格执行核准的“双控”指标数,在不突破“双控”指标的前提下,自行调剂辖区内各县(市、区)渔船数量、功率。

购置省外老旧渔船,经检验不适航的,应予拆解。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从政策、资金上加大扶持捕捞渔民向养殖业、水产加工流通业、休闲渔业及其他产业的转移力度,健全转产渔民服务体系,加强专业技能培训,确保减产转产渔民长远生计有保障,切实保护传统渔民合法权益。

二、强化捕捞渔船流转管理探索建立渔船准入制度。

船网工具指标申请、渔船登记和捕捞许可证申请应当在船舶所有人的户口所在地或企业注册地进行。

非沿海市、县(区)的渔业企业不得经营除远洋渔船外的海洋渔船。

申请从省外购入渔船的,由购入地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经设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转报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福建省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福建省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福建省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渔业是福建省的重要产业之一,而渔业船舶的安全生产则关系着众多渔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和渔业的可持续发展。

为了加强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管理,预防和减少渔业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渔业经济健康发展,福建省制定了一系列的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首先,明确责任主体是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管理的关键。

渔业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对渔业船舶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船长对渔业船舶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

在渔业船舶的建造和检验方面,严格的规定必不可少。

渔业船舶的建造应当符合国家渔业船舶技术规则,建造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

新建造的渔业船舶必须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取得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后方可下水作业。

同时,渔业船舶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进行检验,确保船舶的技术状况良好,设备齐全有效。

对于不符合检验要求的渔业船舶,必须整改合格后才能继续从事渔业生产。

船员的资质和培训也是保障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的重要环节。

渔业船舶的船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取得相应的渔业船员证书后方可上船作业。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船员培训工作的监督管理,确保培训质量。

同时,定期组织船员进行安全生产知识的培训和教育,提高船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渔业船舶在出海作业前,必须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

要配备齐全有效的消防、救生、通讯、导航等安全设备,并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同时,要根据作业海域的气象、海况等条件,合理安排作业时间和区域。

严禁渔业船舶超航区、超抗风等级作业。

在渔业生产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船长要合理指挥,船员要密切配合,确保各项作业安全有序进行。

对于捕捞作业,要严格控制网具的规格和使用方法,避免过度捕捞和损坏渔业资源。

对于养殖作业,要加强养殖设施的维护和管理,防止发生养殖事故。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贯彻落实福建省“十二五”期间加强渔船管理控制海洋捕捞强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贯彻落实福建省“十二五”期间加强渔船管理控制海洋捕捞强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贯彻落实福建省“十二五”期间加强渔船管理控制海洋捕捞强度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公布日期】2011.12.20•【字号】闽海渔[2011]501号•【施行日期】2011.1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贯彻落实福建省“十二五”期间加强渔船管理控制海洋捕捞强度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海渔〔2011〕501号)沿海市、县(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厅机关有关处(室):近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了我厅制订的《福建省“十二五”期间加强渔船管理控制海洋捕捞强度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1〕240号,见附件)。

为切实做好《实施意见》的贯彻落实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真学习宣传《实施意见》《实施意见》是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十二五”渔船管理政策、完善我省“十二五”渔船管理制度的重要文件,对保护和合理利用海洋生物资源、控制捕捞强度、促进渔业可持续健康发展具有积极作用。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机构要充分认识学习宣传《实施意见》的重要性,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深入渔区采取宣讲、座谈、研讨、讲座等形式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实施意见》,要积极向各级人民政府汇报贯彻落实《实施意见》的举措,进一步增强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及渔民群众保护渔业资源的责任意识,努力营造学习、贯彻、落实《实施意见》的良好氛围。

二、积极协调落实《实施意见》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机构要按照《实施意见》确立的工作目标、保障措施,积极向当地人民政府汇报,争取政府的重视,把落实《实施意见》作为当地政府的重要工作,并采取措施加大督查力度。

要加强与发展和改革、财政金融、安监、海事、公安边防、劳动和社会保障、经贸、工商管理、交通运输等各有关单位的沟通协调,力争各有关部门按照《实施意见》的要求和各自的职责制定出台相关的配套措施,力求全方位落实《实施意见》。

渔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制度

渔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渔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提高渔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能力,保障渔业生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渔业生产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渔业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管理工作。

第三条渔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三)快速反应,协同处置;(四)安全第一,以人为本。

第四条渔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建立健全渔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体系;(二)制定渔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三)开展渔业安全生产应急演练;(四)组织渔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五)做好渔业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五条渔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体系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应急组织机构:成立渔业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指挥渔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二)应急物资储备: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如救生衣、救生圈、消防器材等。

(三)应急通信保障:建立健全应急通信网络,确保应急救援信息畅通。

(四)应急培训:定期对渔业生产人员、管理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应急知识培训。

第六条渔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应包括以下内容:(一)事故类型、等级划分;(二)事故发生时的应急响应程序;(三)应急救援组织机构及职责;(四)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五)应急演练计划;(六)事故调查处理程序。

第七条渔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演练应定期进行,包括以下内容:(一)应急响应演练;(二)应急救援演练;(三)事故调查处理演练。

第八条渔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应遵循以下程序:(一)事故报告:事故发生后,立即向渔业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报告,启动应急预案。

(二)应急处置:根据事故情况,采取相应的应急救援措施。

(三)救援行动:组织应急救援队伍进行救援行动,确保人员生命安全。

(四)善后处理:事故处理后,做好事故调查、调查处理和善后工作。

第九条渔业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查明事故原因;(二)追究事故责任;(三)提出整改措施;(四)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闽海渔〔2016〕13号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闽海渔〔2016〕13号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正文:----------------------------------------------------------------------------------------------------------------------------------------------------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闽海渔〔2016〕13号各市、县(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厅安委会成员单位: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闽政办〔2015〕132号)精神,省厅对2012年发布的《福建省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福建省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并结合实际,制定本地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2016年1月13日福建省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1.总则1.1 编制目的建立健全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机制,明确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处置渔业船舶安全突发事件的职责和工作程序,及时、有效处置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维护渔区社会和谐稳定。

1.2 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福建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农业部《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福建省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本预案所称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是指:渔业船舶水上安全、渔事纠纷等突发事件。

本预案适用于本省管辖水域发生的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海洋渔船管理工作的通知-闽海渔[2014]9号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海洋渔船管理工作的通知-闽海渔[2014]9号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海洋渔船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海洋渔船管理工作的通知(闽海渔〔2014〕9号)沿海市、县(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省渔业互保协会:近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海洋渔船管理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13〕138号,以下简称《通知》,详见附件),为严格控制海洋捕捞强度,加强对我省海洋渔船的管理,现就贯彻落实《通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有计划地受理跨省购置渔船的申请。

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沿海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严格落实捕捞渔船“双控”指标制度,摸清底数,拟定本地区跨省渔船购置计划,受理跨省购置渔船的申请。

同时,要加强对购置省外渔船的管理,严格控制从省外购入老旧渔船。

二、加快推进渔船交易中心建设。

省渔业互保协会要加快渔船交易中心平台建设,尽早实现全省交易网点的联网,争取在今年一季度能够投入交易使用。

同时要制定交易工作流程,切实规范渔船交易行为,优化受理程序,提高管理与服务水平,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执法机构要根据《通知》的精神,加强对渔船交易行为的监督管理,督促辖区内海洋捕捞渔船都应进入交易中心及其受理点交易,积极争取当地政府在政策资金上的支持,确保我省渔船交易工作能够顺利进行。

三、着力加强对捕捞辅助船的审批管理工作。

要严格捕捞辅助船的审批与管理,控制捕捞辅助船和养殖船规模,严厉打击利用捕捞辅助船非法从事捕捞活动。

要加快辅助船的清理甄别和淘汰更新工作,确保2017年底将捕捞辅助船控制在各地主机功率44.1千瓦以上捕捞渔船总数的30%以内(厦门控制在捕捞渔船总数的2%以内),养殖船功率数按照每公顷水域1.4千瓦标准配置的工作目标。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转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转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转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公布日期】2011.10.25•【字号】闽海渔[2011]414号•【施行日期】2011.10.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转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海渔〔2011〕414号)各市、县(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厅机关有关处(室):为加强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进一步明确渔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主体责任,防止和减少渔业船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现将《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11〕208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请各单位结合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管理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一、认真做好《办法》的学习宣传工作《办法》是加强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管理的指导性文件,对于促进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切实落实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防止和减少渔业船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渔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具有积极的作用。

各单位要全面理解和准确把握《办法》的各项内容及精神实质,使渔业船舶管理工作走向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

要站在对渔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负责和有利于社会发展、和谐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办法》实施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及时组织渔业行政、执法机构以及相关人员做好《办法》的学习、宣传、贯彻和落实工作。

要把宣传贯彻好《办法》作为重要工作来抓,充分运用各种宣传方式,积极向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广大渔民群众宣传《办法》,进一步增强各有关单位和渔民群众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努力营造全面贯彻落实《办法》的良好氛围。

二、积极做好《办法》的培训推动工作做好《办法》的培训工作,直接关系到《办法》的实施效果。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渔船与商船碰撞事故的紧急通知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渔船与商船碰撞事故的紧急通知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渔船与商船碰撞事故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公布日期】2011.02.21•【字号】闽海渔[2011]71号•【施行日期】2011.0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渔船与商船碰撞事故的紧急通知(闽海渔〔2011〕71号)各市、县(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福建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春季是海洋捕捞生产旺季,也是渔船事故高发时期。

2011年2月15日20时40分左右,“闽东渔62636”船在返航途中,在117°30′E、23°39′N海域被江苏南通“华龙海”运沙船撞沉。

14名船员全部落水,其中11名获救,另有3名尚在搜救之中。

漳州“2?15”碰撞事故发生后,漳州市海洋与渔业局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展开搜救工作,并积极做好商渔船碰撞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该局的做法值得各地借鉴(详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一、扎实推进渔业AIS系统建设。

根据《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2010年为民办实事工作的通知》(闽委〔2010〕3号)精神,原定两年完成的工作任务,省厅将提前至今年4月底前完成。

对于在今年4月30日前从外省购置或更新改造、制造的渔船可享受政府资金补贴政策。

各地要进一步广泛开展AIS系统建设宣传活动,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专栏、宣传单、横幅等传媒积极宣传省委省政府为民办实事的好政策、系统建设的必要性、紧迫性和相关知识,并结合海洋机动渔船船东(船长)安全管理教育培训工作,认真做好宣传教育和解释说明工作,让广大渔民群众和船东(船长)了解安装AIS系统工作的相关政策规定,为顺利完成AIS系统建设奠定良好的基础。

二、夯实渔业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基础。

要加强渔业安全生产职业技能培训,严格执行渔业船员考试发证和持证上岗制度,追究生产经营单位和船东聘请未经培训的从业人员的责任;要抓好渔业船舶船东船长安全技能培训,加强船东船长对渔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管理规定及操作规范的学习培训和海上渔业安全生产重特大事故案例的警示教育,严格要求已安装海上安全应急救助设备(含AIS)的船舶要开机值守;进一步落实船东船长的渔业安全生产责任,确保完成1万余人次的培训任务;要突出教学培训重点,重在训练和提高渔工海上作业的安全操作技能,强化渔工的安全防范意识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福建省“十二五”期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福建省“十二五”期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福建省“十二五”期间加强渔船管理控制海洋捕捞强度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海洋资源【发文字号】闽政办[2011]240号【发布部门】福建省政府【发布日期】2011.11.27【实施日期】2011.11.27【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废止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福建省“十二五”期间加强渔船管理控制海洋捕捞强度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1〕240号)沿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直有关单位: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省海洋与渔业厅制订的《福建省“十二五”期间加强渔船管理控制海洋捕捞强度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福建省“十二五”期间加强渔船管理控制海洋捕捞强度的实施意见(省海洋与渔业厅二0一一年十一月)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护和合理利用海洋生物资源,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维护广大渔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和根本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农业部《关于“十二五”期间进一步加强渔船管理控制海洋捕捞强度的通知》(农渔发〔2011〕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与任务到“十二五”末,我省海洋捕捞渔船将控制在 30198 艘、1720184.54千瓦,分别压减306艘和17375.60千瓦。

为实现目标,将全省的控制数和压减任务下达给沿海各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具体见附表),沿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要把“十二五”期间控制数、每年压减渔船数和功率数分解落实至有关县(市、区)。

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定期核增或核减各地跨市、县(区)购置渔船的控制数。

二、保障措施(一)实行责任考核,确保任务完成。

一要不断提高认识,切实加强领导。

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实施海洋捕捞渔船控制制度的必要性、长期性和艰巨性,建立政府统一领导,渔业主管部门牵头负责,发展和改革、财政金融、安监、海事、公安边防、劳动和社会保障、经贸、工商管理、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协同配合的工作机制,切实加强对海洋捕捞渔船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加强对市、县(区)的任务完成情况的考核,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和协调,采取各种切实有效的措施努力完成“十二五”海洋渔船“双控”目标。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水产品质量安全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水产品质量安全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渔业管理【发文字号】闽海渔[2011]428号【发布部门】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发布日期】2011.11.07【实施日期】2011.11.0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闽海渔〔2011〕428号)各市、县(区)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厅属事业单位,厅机关各处(室):为规范和指导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减少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特制定《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二○一一年十一月七日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为加强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进一步提高我省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和工作水平,快速反应、有效应对,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制定本预案。

一、制定依据㈠《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㈢《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㈣《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㈤《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农业部门操作手册》㈥《福建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二、事故分级与响应依据《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福建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规定的标准定级,结合我省渔业生产实际,将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㈠特别重大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Ⅰ级)及响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⒈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对2个以上省份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⒉超出事发地省级政府处置能力的;⒊发生跨境(香港、澳门、台湾)、跨国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Ⅰ级响应根据《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由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福建省海上渔业安全应急指挥系统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福建省海上渔业安全应急指挥系统(以下简称系统)是福建省渔业防灾减灾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加强系统的综合管理,充分发挥系统的辅助决策作用,保证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应急情况下,按“统一指挥、分级管理”的原则,有效处置各种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地减少灾害损失,保障渔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系统包括省、市、县三级海上渔业安全应急指挥中心(以下简称应急指挥中心)、综合信息管理平台、通信网络、渔船安全救助终端、AIS船载终端和渔港、养殖区视频监控。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负责系统建设、使用、管理的所有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任务和职责
第四条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是系统建设和管理的主管机关。

省、市、县三级应急指挥中心负责系统的调度指挥和使用管理。

省、市、县级渔业行政执法机构与应急指挥中心应共同做好辖区内渔船安全救助终端、AIS船载终端(以下简称“船载终端”)配备、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市、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落实系统值班人员配备和经费保障。

市级应急指挥中心专职值班人员配备不少于6人;县级应急指挥中心专职人员配备不少于3人。

系统日常的运行、维护费用应纳入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年
度经费预算。

第六条省、市级应急指挥中心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县级应急指挥中心实行专人负责制度。

第七条省、市级应急指挥中心在接警和处警时,应严格按照接处警流程处置。

第八条省级应急指挥中心负责组织市级系统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市级应急指挥中心负责县级系统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县级应急指挥中心负责船载终端操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将船载终端的使用管理培训列入驾驶类职务船员培训内容。

第九条船载终端各类业务标识码应根据有关规定实行统一规范管理。

㈠省级应急指挥中心根据沿海各设区市符合入网条件的渔船数分配AIS船载终端业务标识码;
㈡县级应急指挥中心负责受理船载终端的设备入网、变更、
注销申请,核查申请资料的真实、有效性,及时报送市级应急指挥中心审批;
㈢县级应急指挥中心要负责渔船各类业务标识码录入和数据资料管理,建立数据库档案,指定专人管理。

每季度向市级应急指挥中心报送上季度辖区内《船载终端变更情况统计表》,在渔船伏休期间(6-9月份)每月上报。

市级应急指挥中心在每年4月10日、10月10日前向省级应急指挥中心报送辖区内《AIS 设备渔船资料变更情况统计表》,省级应急指挥中心每年4月20日、10月20日前向交通部无线电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本省《AIS设备渔船资料变更情况汇总表》。

第十条各级应急指挥中心发现系统故障,应及时逐级上报,省级应急指挥中心要及时联系相关单位尽快排除故障,恢复通信联络。

第十一条应急指挥中心和本级渔业行政执法机构应建立通报机制,定期将渔船船载终端使用情况通报渔业行政执法机构。

还应及时掌握本辖区内所有渔船动态和终端使用情况,对发现的问题要认真分析,查明原因。

第十二条各级渔业行政执法机构根据应急指挥中心提供的情况,通知违规渔船及时整改。

第十三条船载终端的配备安装应纳入渔港监督和船检部门的监管检查范围,执法检查时应将船载终端的配备和使用情况作为重要监管内容。

第三章船载终端配备和使用
第十四条所有海上作业渔船必须按第三十条规定配备相应的船载终端。

渔船配备船载终端后,驾驶人员应熟练掌握终端的使用、报警功能以及操作方法,并指定专人负责船载终端的保管、使用,定期进行设备日常检查、维护保养,确保船载终端正常运行。

第十五条渔船在出海生产前,船长应检查所配备的船载终端,确认终端是否正常。

发现终端故障,应及时送修,并告知属地应急指挥中心,报备船上其他联系方式;配备公众移动网终端的渔船在出海前应查询通信费用余额,发现不足或欠费,应尽快缴费。

第十六条渔船出航、生产或在外地锚泊时,船载终端必须24小时开启使用。

第十七条渔船收到遇险渔船发出的报警信号或应急指挥中心发出救助通知时,应及时回应。

在不影响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应全力施救。

第十八条渔船在无险情时,不得触发安全救助终端上的报警开关。

第十九条渔船过户、新增、报废过程中船载终端管理实行以下办法。

㈠过户渔船,卖出方应到其所在地渔业安全应急指挥中心申请注销业务标识码,取得相关注销证明,再按有关规定办理渔船过户手续;买入方需先办理有关船舶检验、登记后,到县级应急指挥中心申请入网注册,凭注册证明按规定办理渔业捕捞许可证、无线电台执照等。

终端业务标识码不变的,可不办理注销证明,但用户需对业务标识码进行信息变更。

㈡新增渔船应先安装船载终端,再办理检验、登记,然后办理船载终端入网注册手续,凭注册证明办理其它有关手续。

㈢拆解、报废渔船的用户应到当地应急指挥中心办理船载终端注销手续,再按规定办理报废手续。

第二十条船载终端实行年审制度,渔业无线电管理机构依法办理,并在无线电台执照上予以注明。

第四章系统维护
第二十一条各级应急指挥中心负责督促系统维护的单位、运营商和供货商应开通技术咨询热线,及时解答系统用户的技术咨询,并保证在出现故障12小时内响应,确保应急通信不间断和终端的正常使用。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渔船未配备船载终端或故意不装船、不开机,故障后不及时维
修的,经责令整改,但仍未整改到位的,应列入渔船黑名单,燃油补贴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暂停发放、扣减、直至取消;造成海难事故的,依法追究渔船经营者和船长的安全责任。

第二十三条出海渔船接到台风警报信息后,不按规定时间返港避风的,根据《福建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的规定依法实施处罚。

第二十四条发现其他渔船遇险或收到求救信号,在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不予施救或不听从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及海上搜救中心救助指挥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二条处罚。

第二十五条各级应急指挥中心值班人员在值班期间,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严禁向无关人员泄露船舶动态信息、通信资料和个人隐私。

在工作中泄露机密、玩忽职守,处置失当,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㈠安全救助终端:指具有报警、定位、语音等功能,并且信息能进入省海上渔业安全应急指挥系统的终端。

主要有公众移动通信网的手持终端和船载终端;专用通信网的数传短波电台和超短波数传电台;移动卫星通信网的船载卫星终端。

㈡公众移动通信网:指中国电信建设的CDMA通信网;中国移动和中国联通建设的GSM通信网。

㈢专用通信网:指渔业部门建设的为渔业系统服务的通信网。

㈣移动卫星通信网:指利用人造卫星作为中继转发无线电波,在两个或多个
地球站之间的通信,从而实现卫星终端的定位、报警、语音等功能,现用于海上应急指挥的移动卫星通信网有北斗卫星通信网、海事卫星通信网等。

㈤AIS船载终端:指具有识别船舶、帮助跟踪目标、为避免碰撞提供辅助信息以及减少口头的强制船舶报告等功能,并且信息能进入省海上渔业安全应急指挥系统的终端。

AIS系统由船位信息数据库、通信网络、各级指挥监控平台、AIS基站、AIS船载终端以及相关系统软件组成。

㈥各类业务标识码
⒈短波、超短波数传电台终端ID:指短波、超短波数传电台出厂时厂家设定的唯一、不重复的序列代码,在系统中用于唯一标识该终端。

⒉海上移动通信业务标识(MMSI码):是船舶无线电通信系统在其无线电信道上发送的,能独特识别各类台站。

第二十七条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原《福建省海上渔业安全应急指挥系统管理办法(暂行)》同时废止。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