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煤炭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2016.5.30
建设工程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四川省计价依据调整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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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与增值税的差异分析 征税范围不同 计税方法不同 财务核算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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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与增值税的差异分析 2 计税方法不同
营业 税
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
营业额 销项税额 销售额 销售额
税率 进项税额
营业额含应纳税额
增 值 税
一般计税方法 销项税额 销项税额 税率 销售额不含应纳税额 征收率
简易计税方法
筑物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房屋建筑维修与加固工程、爆
破工程和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及附录和补充定额(以下简称“15 定额”)等工程。
二、调整依据
(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
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函[2016]4号)、住房城
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关于印发研究落实“营改增”具体 措施研讨会会议纪要的通知》(建标造[2016]49号);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 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销项税额=销售额(不含税)×增值税税率; 若含税的销售额,其计算增值税的基数为: 销售额(不含税)=含税销售额÷(1+应纳税)。
(二)增值税
2.简易计税法
简易计税法与一般计税法的区别在于,不得抵扣进
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销售额(不含税)×增值税税率,若含
6、税金。销项增值税按税率11%计算,销项税额=税前工程 造价×销项增值税税率11%。 【要点说明】
依据住建部建办标[2016]4号文件的规定: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 (1+11%)。
(一)15定额调整
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调整.doc
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调整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内蒙古自治区现行计价依据实施方案一、适用范围凡在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执行内蒙古自治区房屋建筑、装饰、修缮、抗震加固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及市政维修养护工程,园林建筑、绿化、养护工程(以下简称为“建设工程”)等现行计价依据及配套费用定额,按本实施方案执行。
二、实施时间(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5月1日(含)后的建设工程项目,应按本实施方案执行。
(二)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5月1日(含)后的建设工程项目,应按本实施方案执行。
三、计价规则及调整办法建筑业营改增后,工程造价按“价税分离”计价规则调整。
即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11),其中,11为建筑业拟征增值税税率,税前工程造价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和规费之和,各费用项目均按扣除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后的费用进行调整。
调整方法如下(一)基价调整1.人工费人工费不做调整,营改增后人工费仍按营改增前相关规定执行。
2.材料费营改增后材料费营改增前材料费材料综合扣税系数。
式中材料综合扣税系数[1/1材料进项税综合税率] 3.机械费营改增后机械费营改增前机械费机械综合扣税系数。
式中机械综合扣税系数[1/1机械进项税综合税率] “材料进项税综合税率、机械进项税综合税率”是通过不同类型典型工程,经测算后综合取定的材料(机械)综合税率。
材料(机械)综合扣税系数见附件。
(二)费用项目调整1.以费率形式计取的各费用项目,均按增值税税制要求重新测算了营改增后的新费率。
涉及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费用项目,除另有规定外,均已综合考虑在相应费率中。
2.规费除因营改增因素的调整外,由于政策变化所需的调整,一并考虑在规费新费率中,不再单独发文调整。
3.夜间施工增加费、材料及产品检测费、冬季施工增加费涉及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按基价调整中的相应综合扣税系数扣除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
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现行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造价[2016]11号
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现行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信息时间: 2016-4-26 阅读次数:21164 】【我要打印】【关闭】造价〔2016〕11号各市造价(定额)站:根据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调整我省现行计依据的通知》(建标〔2016〕67号)要求,为满足建筑业营改增后建设工程计价需要,结合我省计价依据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调整的计价依据范围《全国统一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安徽省综合价格》(土建、安装分册);2005“安徽省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综合单价;2005《安徽省建设工程清单计价费用定额》;2005《安徽省建设工程清单计价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2008《安徽省建筑节能定额综合单价表》;2009“安徽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及安装工程(常用册)”计价定额综合单价;2010《安徽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计价定额综合单价》;2011《安徽省建设工程概算定额》(建筑、安装工程);2011《安徽省建设工程概算费用定额》;2012《安徽省抗震加固工程计价定额》。
二、计价依据调整办法按照“价税分离”的原则调整建设工程造价的计价规则。
增值税下的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11%),其中11%为建筑业增值税税率,税前工程造价为直接工程费、措施费、企业管理费、规费、利润之和,各费用项目均以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
1.有关直接工程费的调整。
(1)材料费增值税下的定额材料单价=原定额材料单价×调整系数。
定额材料调整系数见下表。
(2)机械费增值税下的定额机械台班单价=折旧费×调整系数+大修理费×调整系数+经常修理费×调整系数+安拆费及场外运输费×调整系数+人工费+燃料动力费(不含进项税)。
补充机械(仪器、仪表)台班单价=原定额台班单价×0.8952。
折旧费、大修理费、经常修理费、安拆费及场外运输费的调整系数见下表。
2016年建筑业“营改增”细则解读
2016年建筑业“营改增”细则解读收藏文章分享在营改增新政实施前的营业税税制下,建筑业2015年度纳营业税5136亿占营业税的27%,是营业税税源的主要来源之一。
而营改增后,建筑业将受到怎样的影响?在营改增新政实施前的营业税税制下,建筑业2015年度纳营业税5136亿占营业税的27%,是营业税税源的主要来源之一。
而营改增后,建筑业将受到怎样的影响?是否在服务提供地预缴?预缴的比例是多少?对于工程老项目如何判定?过渡政策有哪些?对于违法分包,是否会存在税务风险?甲供材的处理方式是否发生改变?等等。
细则对于上述部分内容作了相关规定,但也有部分事项未做明确规定,本文结合以往政策,对建筑业新细则做出深度解读。
01纳税人的界定与适用税率文件规定:I.财税[2016]36号规定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500万元)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II.《实施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的税率为11%,对于小规模纳税人及特殊项目适用3%征收率。
实务解读:1.增值税征收率是指对特定的货物或特定的纳税人销售的货物、应税劳务在某一生产流通环节应纳税额与销售额的比率。
2.增值税征收率只是计算纳税人应纳增值税税额的一种尺度,不能体现货物或劳务的整体税收负担水平。
适用征收率的货物和劳务,应纳增值税税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3%),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3.相比较于营业税制下的3%、5%等税率,建筑业增值税税率确定为11%,在使用一般计税办法(销项税额-进项税额)下,如果进项不足,同时议价能力有限,可能面临税负增加的风险。
4.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为11%,但清包工纳税人、甲供工程纳税人,建筑老项目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征收率为3%。
建筑业营改增后现行建设工程计价规则和依据调整办法共12页文档
ⅩⅩ建筑业营改增后现行建设工程计价规则和依据调整办法(试行)为满足我省建筑业营改增后建筑工程计价工作的需要,保障建筑业“营改增”后工程造价计价工作顺利、平稳实施,根据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9〕36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9]4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具体情况,本着遵守规定、简明适用的原则,制订本办法。
具体如下:一、调整原则遵循增值税“价税分离”的税制要求和维持营改增前后建设工程项目费用水平基本不变的思路,对我省现行建设工程计价定额基价、取费标准、计费程序基本不作调整,对包含在材料费、机械费、总价措施费和企业管理费中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从含税造价中扣除,在除税价的基础上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进而形成增值税下的工程总造价{工程总造价价=税前工程总造价×(1+11%)}。
考虑到增值税的价外税属性,将附加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放入企业管理费中。
二、调整依据1.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9]4号);2.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9〕36号);3.ⅩⅩ现行清单计价规范、计价定额和费用标准、工程造价相关管理政策等;4.其他相关资料。
三、调整方法本办法按照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税制要求,对现行建设工程计价定额的计算规则和依据进行调整,把包括在材料费、机械费、总价措施费和企业管理费中的进项税额扣除,具体方法如下:1.材料费(1)材料单价按运到施工现场交货的情况考虑,其费用包括原价、运杂费和场外运输损耗费,另加采保费。
材料费中包括的进项税额按下列公式计算:序号材料种类增值税适用税率或征收率%平均税率或征收率%1砖、瓦、石灰、砂、土、石、商品水泥混凝土、自来水3 3.042苗木、原木、各类农业产品、)图书、报纸、杂志1312.77 3有色金属、不锈钢制品1716.854其它材料(设备)1716.665其它材料费15.00注:其中采保费按照我省规定费率,保持现有水平不变,其中考虑30%含有可扣进项税额,税率按17%。
2016建筑业营改增实施细则
2016年建筑业营改增实施细则3月2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通知》),万众期待的营改增实施细则终于落地!建筑业增值税税率适用11%,2016年5月1日开始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李克强总理在今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中,郑重承诺: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随后,财政部部长在答记者问中,再次强调营改增全面推开后,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但同时也强调,全行业只减不增,不能保证每个企业税负不增加!《通知》包含四个附件,分别为: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合计约四万字。
我们根据《通知》及四个附件,将涉及建筑业的主要内容整理出来,以便于您快速浏览重点,文件全文和四个附件详细内容可以参阅本公众号对应文章。
一、建筑业增值率税率和征收率是多少?根据《通知》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建筑业的增值率税率和增值税征收率:为11%和3%。
大家一直在讨论的税收比例,就是增值税税率11%,怎么还出来了3%,这儿有必要向大家解释一下“增值税征收率”。
增值税征收率是指对特定的货物或特定的纳税人销售的货物、应税劳务在某一生产流通环节应纳税额与销售额的比率。
与增值税税率不同,征收率只是计算纳税人应纳增值税税额的一种尺度,不能体现货物或劳务的整体税收负担水平。
适用征收率的货物和劳务,应纳增值税税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二、哪些建筑服务适用3%的增值税征收率?根据《通知》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阐述: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建筑企业营改增政策解读2016年5月1日起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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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俱乐部 400-650-9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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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中国上市公司业绩评价报告2013》中有关建筑行业上市 公司价值分析来看,2013年在建筑业工程结算成本中,如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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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俱乐部 400-650-9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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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营改增给建筑业带来的影响
5 、 对建筑企业投标和会计核算的影响
六是由于要执行新的定额标准,企业施工预算需 要重新进行修改,企业的内部定额也要重新进行 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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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营改增给建筑业带来的影响
先了解一下2个概念: 一般计税:销项按11%计算,对外可以开具11%的专用发 票(下游企业如是一般纳税人可以抵扣票面税款) ,本 企业进项按规定扣除 简易征收:销项按5%计算,对开可以开具5%的专用发票 (下游企业如是一般纳税人可以抵扣票面税款),本企业
一切进项不得扣除
四、建安行业计税销售额的界定
二 是现在许多项目是自行采购部分物资和 4 、对建筑企业税收筹划的影响
小型设备以及租赁机械等,基本上都是以企
业设立的项目部或指挥部名义与供货方或租
赁方签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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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营改增给建筑业带来的影响
是对建设单位确认的当期企业验工 4三 、对建筑企业税收筹划的影响
一般正常销售情况:
注意2: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 合销售(如既销售建材又提供施工劳务)。从事货物的生 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 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 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和招投标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黑龙江省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和招投标有关事项的通知黑建造价〔2016〕2号各市(地)住建局(委),绥芬河市、抚远市住建局,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住建局,各建设、施工、设计单位,各有关社会中介服务机构:为落实国家税制改革要求,满足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和招投标的需要,根据《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对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和招投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依据1、《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2、《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财税〔2011〕110号)、《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等;4、《关于印发研究落实“营改增”具体措施研讨会会议纪要的通知》(建标造〔2016〕49号);5、现行计价依据,包括清单计价规范、计价定额、造价管理办法等;6、其他有关资料。
二、调整内容1、建筑业营改增后,我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如下:(1)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的组成内容除本通知另有规定外,均与《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13〕44号)文件的规定一致。
(2)企业管理费增加以下内容: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及地方教育附加。
(3)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的税金是指国家税法规定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4)安全文明施工费中的脚手架费,列入单价措施项目费。
(5)建设工程计价依据按照“价税分离”的原则进行调整,具体要素价格适用增值税税率执行财税部门的相关规定。
税前工程造价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和规费之和,各费用项目均以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
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执行2008年《重庆市建筑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装饰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安装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市政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房屋修缮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以下简称2008计价定额),2011年《重庆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费用定额》(以下简称2011轨道定额),2013年《重庆市建筑安装工程节能计价定额》,《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CQJJGZ-2013)(以下简称2013清单计价),均按照“价税分离”和营改增前后各项费用水平不变的原则调整计价依据。
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建筑业增值税税率11%)其中,税前工程造价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和规费之和,各费用项目均以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
二、调整时间及范围(一)2016年5月1日起进行招投标或直接发包的建设工程,以及2016年4月30日前发布了招标文件但尚未开标的建设工程,招标文件、招标控制价编制及合同签订均应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或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在符合《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等财税文件规定前提下,参照原合同价或营改增前的计价依据执行。
(三)2016年5月1日起执行2006年《重庆市建筑工程概算定额》、《重庆市安装工程概算定额》、《重庆市市政工程概算定额》、《重庆市建设工程设计概算编制规定》(以下简称2006概算定额)编制设计概算,其工程费用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管理局,有关单位: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财税〔2011〕110号)的规定,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的要求,为适应2016年5月1日起建筑业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的需要,保障营改增后工程造价计价工作顺利平稳实施,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营改增后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调整原则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执行2008年《重庆市建筑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装饰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安装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市政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房屋修缮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以下简称2008计价定额),2011年《重庆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费用定额》(以下简称2011轨道定额),2013年《重庆市建筑安装工程节能计价定额》,《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CQJJGZ-2013)(以下简称2013清单计价),均按照“价税分离”和营改增前后各项费用水平不变的原则调整计价依据。
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建筑业增值税税率11%)其中,税前工程造价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和规费之和,各费用项目均以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
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后江苏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的通知-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后江苏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的通知各省辖市建设局(建委),省各有关厅(局),各有关单位: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我省建筑业自2016年5月1日起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范围。
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按照“价税分离”的原则,现就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后我省建设工程计价定额及费用定额调整的有关内容和实施要求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本次调整后的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合同开工日期为2016年5月1日以后(含2016年5月1日)的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发承包项目(以下简称“建设工程”)。
合同开工日期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为准;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项目,以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为准。
本通知调整内容是根据营改增的规定和要求等修订的,不改变现行清单计价规范和计价定额的作用、适用范围。
二、按照《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营改增后,建设工程计价分为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
除清包工工程、甲供工程、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设工程可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外,其他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的建设工程,采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甲供材料和甲供设备费用不属于承包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而向发包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范围之内。
因此,在计算工程造价时,甲供材料和甲供设备费用应在计取甲供材料和甲供设备的现场保管费后,在税前扣除。
四、一般计税方法下,建设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11%),其中税前工程造价中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即组成建设工程造价的要素价格中,除无增值税可抵扣项的人工费、利润、规费外,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管理费均按扣除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后的价格(以下简称“除税价格”)计入。
[最新]建筑业营改增调整现行计价依据实施意见宣贯讲义
调整系数
含税价格 319.48
314.45
5.03
32.5 级 水泥
除税价格 273.06 314.45÷(1+17%)= 268.76 4.30
273.06÷319.48=0.8547
“两票制”材料:
材料 价格 名称 形式
单价
原价
运杂费
运输损耗 采购及 费 保管费
调整系数
含税 32.5 价格 319.48 285.93
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 现行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 宣贯
2016年4月28日
建筑业“营改增” 改什么? 怎么做?
自2016年5月1日起, 中国将全面实施营改增, 营业税将退出历史舞台, 增值税制度将更加规范。 这是自1994年分税制改革 以来,财税体制的又一次 深刻变革。
相关规定: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 税〔2016〕36号)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1.建筑业营改增后为什么要调整现行的 计价依据?
2.如何认识增值税下工程造价中的税金?
3.增值税下税金的计取能否达到“收支平 衡”?
4.现行计价依据如何调整?
1.建筑业营改增后为什么要调整现行的计 价依据?
目前,我省现行计价依据计算的工程造价 均以含税价款为基础。由于“营改增”的 实施,增值税税率11%相比营业税税率3%大 幅提高,若仍按照现行计价规则计算,施 工企业税负将提高,工程造价将大幅度增 加。而且增值税下,进项税可以抵扣销项 税,工程造价若按营业税模式计算显然与 实际不相符。这种情况下,采用“价税分 离”的原则计价,可适应税制变化的根本 要求。
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
中煤建协字〔〕号
中国煤炭建设协会文件中煤建协字〔2016〕46号关于印发《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煤炭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等规定,建筑业自2016年5月1日起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为适应国家税制改革要求,满足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煤炭建设工程计价需要,结合煤炭建设行业实际情况,制订了《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煤炭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煤炭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中国煤炭建设协会2016年5月30日附件: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煤炭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为适应国家税制改革要求,满足建筑业营改增后煤炭建设工程计价需要,结合煤炭建设实际,按照“价税分离”的原则,制定了建筑业营改增后煤炭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
一、调整依据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3、现行计价规范和计价依据(中煤建协字〔2007〕90号、中煤建协字〔2011〕72号、中煤建协字〔2012〕54号)等;4、有关财税管理规定。
二、调整原则工程造价可按以下公式计算: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11%),11%为建筑业增值税税率。
税前工程造价为直接工程费(即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措施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和规费等之和,以上费用项目均以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相应计价依据按上述方法调整。
三、适用范围1、凡煤炭建设工程开工报告(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承包合同开工日期或未取得开工报告(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5月1日(含)后的煤炭建设矿山工程、地面建筑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按本调整办法执行。
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分解创新讲解
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一、实施时间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等九本工程量计算规范和2015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及配套文件(以下简称“15定额”)的工程,按以下规定执行:(一)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且《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或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5月1日(含)后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应按本办法执行。
(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在符合《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等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参照原合同价或营改增前的计价依据执行并在补充协议中明确。
(三)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已发出招标文件尚未开标且招标文件规定的计划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以后,或尚未开标且招标文件规定的计划开工日期虽在2016年4月30日前但在2016年4月30日前不能完成合同签订的项目,招标文件及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均应当执行营改增后的计价依据,并按照1营改增后的计价依据发布招标文件补充文件。
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尚未发出招标文件的项目,均应当按照营改增后的计价依据执行。
二、调整依据(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函[2016]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关于印发研究落实“营改增”具体措施研讨会会议纪要的通知》(建标造[2016]49号);(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三)现行计价政策、计价规范、计量规范及15定额;(四)相关课题研究报告、典型工程测算结果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组成调整(一)营改增后建筑安装工程项目费用组成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均与现行计价政策及15定额的内容一致。
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四川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
附件: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一、实施时间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等九本工程量计算规范和2015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及配套文件(以下简称“15定额”)的工程,按以下规定执行:(一)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且《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或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5月1日(含)后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应按本办法执行。
(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在符合《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等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参照原合同价或营改增前的计价依据执行并在补充协议中明确。
(三)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已发出招标文件尚未开标且招1标文件规定的计划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以后,或尚未开标且招标文件规定的计划开工日期虽在2016年4月30日前但在2016年4月30日前不能完成合同签订的项目,招标文件及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均应当执行营改增后的计价依据,并按照营改增后的计价依据发布招标文件补充文件。
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尚未发出招标文件的项目,均应当按照营改增后的计价依据执行。
二、调整依据(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函[2016]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关于印发研究落实“营改增”具体措施研讨会会议纪要的通知》(建标造[2016]49号);(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三)现行计价政策、计价规范、计量规范及15定额;(四)相关课题研究报告、典型工程测算结果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组成调整(一)营改增后建筑安装工程项目费用组成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均与现行计价政策及15定额的内容一致。
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调整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DOC 36页)
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调整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DOC 36页)关于实施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调整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沪建市管〔2016〕42号各有关单位:为推进本市建筑业营改增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及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关于做好本市建筑业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工作的通知》(沪建标定〔2016〕257号)等规定,经研究和测算,现将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内容通知如下:一、本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计价均采用“价税分离”原则,工程造价可按以下公式计算: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11%)。
其中,11%为建筑业增值税税率,税前工程造价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2.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费用计算规则(增值税)3.建设工程概算定额费用计算规则(增值税)4.市政养护定额费用计算规则(增值税)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2016年4月15日附件1最高投标限价相关费率取费标准(增值税)一、分部分项工程费、单项措施费(一)材料费和施工机具使用费材料费、工程设备费和施工机具使用费中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
(二)企业管理费和利润企业管理费和利润以分部分项工程、单项措施和专业暂估价的人工费为基数,乘以相应费率(见表1)。
其中,专业暂估价中的人工费按专业暂估价的20%计算。
企业管理费中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
企业管理费中已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河道管理费等附加税。
表1 各专业工程企业管理费和利润费率表工程专业计算基数费率(%)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分部分项工程、单项措施和专业暂估价的人工费20.78~30.98通用安装工程32.33~36.20市政工程土建28.29~32.93安装32.33~36.20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土建28.29~32.93安装32.33~36.20工程专业计算基数费率(%)园林绿化工程种植42.94~50.68养护33.30~41.04仿古建筑工程(含小品)29.21~37.99房屋修缮工程23.16~34.20民防工程20.78~30.98市政管网工程(给水、燃气管道工程)26.22~34.82二、措施项目中的总价措施费(一)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费经测算,房屋建筑与装饰、设备安装、市政、城市轨道交通、民防工程,按照原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沪建交〔2006〕445号)相关规定施行。
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
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内蒙古自治区现行计价依据实施意见一、适用范围凡在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执行内蒙古自治区房屋建筑、装饰、修缮、抗震加固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及市政维修养护工程,园林建筑、绿化、养护工程(以下简称为“建设工程”)等现行计价依据及配套费用定额,按本实施意见执行。
二、实施时间(一)《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 年 5 月1 日(含)后的建设工程项目,应按本实施意见执行。
(二)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 年5 月 1 日(含)后的建设工程项目,应按本实施意见执行。
三、计价规则及调整办法建筑业营改增后,工程造价按“价税分离”计价规则调整。
即: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X (1+11% ),其中,11%为建筑业拟征增值税税率,税前工程造价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和规费之和,各费用项目均按扣除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后的费用进行调整。
调整方法如下。
一)基价调整1.人工费:人工费不做调整,营改增后人工费仍按营改增前相关规定执行。
2.材料费:营改增后材料费=营改增前材料费x材料综合扣税系数。
式中:材料综合扣税系数=[1/(1+ 材料进项税综合税率)]3.机械费:营改增后机械费=营改增前机械费x机械综合扣税系数。
式中:机械综合扣税系数=[1/(1+ 机械进项税综合税率)] “材料进项税综合税率、机械进项税综合税率”是通过不同类型典型工程,经测算后综合取定的材料(机械)综合税率。
材料(机械)综合扣税系数见附件。
(二)费用项目调整1.以费率形式计取的各费用项目,均按增值税税制要求重新测算了营改增后的新费率。
涉及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费用项目,除另有规定外,均已综合考虑在相应费率中。
2.规费除因营改增因素的调整外,由于政策变化所需的调整,一并考虑在规费新费率中,不再单独发文调整。
3.夜间施工增加费、材料及产品检测费涉及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按基价调整中的相应综合扣税系数扣除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
20160501-中煤建协字〔2016〕46号-煤炭营改增
中 国 煤 炭 建 设 协 会 文 件中煤建协字〔2016〕46号关于印发《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煤炭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等规定,建筑业自2016年5月1日起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为适应国家税制改革要求,满足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煤炭建设工程计价需要,结合煤炭建设行业实际情况,制订了《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煤炭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煤炭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中国煤炭建设协会2016年5月30日附件: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煤炭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为适应国家税制改革要求,满足建筑业营改增后煤炭建设工程计价需要,结合煤炭建设实际,按照“价税分离”的原则,制定了建筑业营改增后煤炭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
一、调整依据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3、现行计价规范和计价依据(中煤建协字〔2007〕90号、中煤建协字〔2011〕72号、中煤建协字〔2012〕54号)等;4、有关财税管理规定。
二、调整原则工程造价可按以下公式计算: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11%),11%为建筑业增值税税率。
税前工程造价为直接工程费(即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措施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和规费等之和,以上费用项目均以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相应计价依据按上述方法调整。
三、适用范围1、凡煤炭建设工程开工报告(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承包合同开工日期或未取得开工报告(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5月1日(含)后的煤炭建设矿山工程、地面建筑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按本调整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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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煤炭建设工程
计价依据调整办法
为适应国家税制改革要求,满足建筑业营改增后煤炭建设工程计价需要,结合煤炭建设实际,按照“价税分离”的原则,制定了建筑业营改增后煤炭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
一、调整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
3、现行计价规范和计价依据(中煤建协字〔2007〕90号、中煤建协字〔2011〕72号、中煤建协字〔2012〕54号)等;
4、有关财税管理规定。
二、调整原则
工程造价可按以下公式计算: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11%),11%为建筑业增值税税率。
税前工程造价为直接工程费(即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措施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和规费等之和,以上费用项目均以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相应计价依据按上述方法调整。
三、适用范围
1、凡煤炭建设工程开工报告(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承包合同开工日期或未取得开工报告(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承包合
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5月1日(含)后的煤炭建设矿山工程、地面建筑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按本调整办法执行。
2、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煤炭建设工程,在符合《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等相关文件规定前提下,按原合同价或营改增前的计价依据执行。
3、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工程,包括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和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等,在符合《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等相关文件规定前提下,可按营改增前的计价依据执行。
4、营改增后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文件及招标控制价编制均按本调整办法执行。
四、调整办法
在执行现行计价规范和计价依据(中煤建协字〔2007〕90号、中煤建协字〔2011〕72号、中煤建协字〔2012〕54号)体系不变的前提下,依据“价税分离”原则调整营业税下建设工程计价规则,具体调整办法如下:
(一)人工费,按现行定额中的单价计算人工费。
(二)材料费,材料价格的组成内容,包括材料原价、运杂费、运输损耗费、采购及保管费。
各项费用均按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后的价格确定。
即:
材料价格=(材料原价+材料运杂费+运输损耗费)×(1+采购及保管费率)。
1、现行各类定额子目材料费调整:
(1)除税材料费=Σ现行定额消耗量×除税材料单价。
除税材料单价根据各项材料适用的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规定计算。
可按以下简化公式计算:
除税材料单价=材料预算价格/(1+综合税率)
材料分类及适用综合税率表
注:①其他材料费以“%”为单位的按调整后除税材料费重新计算。
②各类定额材料除税预算价格见附表。
(2)现行各类定额燃料、动力除税单价:电0.43元/kw·h,水0.78元/m3,煤0.22元/kg,汽油4.06元/kg,柴油3.50元/kg,木柴0.3元/kg,风(井下)0.157元/m3,风(地面)0.135元/m3。
2、材料价格(招标控制价、投标价、结算价、价差等)按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价格计算。
(三)施工机械使用费
施工机械台班单价,包括折旧费、大修理费、经常修理费、安拆及场外运输费、机上人工费、燃料动力费、其他费用。
其中折旧费、
大修理费、经常修理费、安拆及场外运输费、燃料动力费均按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价格确定。
除税施工机械使用费=定额施工机械费×调整系数
各类定额施工机械费调整系数表
注:《煤炭建设井巷工程辅助费综合定额》除税机械费=(定额折旧费+定额大修理费+定额经修辅材费+安装拆卸费+除税燃料、动力费用)×调整系数。
(四)煤炭建设工程费用定额调整
1、费用组成的调整
(1)企业管理费及组织措施费均按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价格确定。
(2)企业管理费增加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调整增加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
(3)规费按原计价依据、规定执行。
取消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
(4)税金是指国家税法规定应计入建安工程造价内的增值税销
项税额。
2、调整后的费用标准
(1)企业管理费
(2)利润
利润率(%)表
(3)组织措施费
临时设施费费率(%)表
安全施工费、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费率(%)表
冬雨季施工、夜间施工、生产工具用具使用费,检验试验费、二次搬运、特殊工种培训、工程定位、点交、清理费综合费率(%)表
(五)其他调整
1、《煤炭建设井巷工程辅助费综合定额》材料费调整:
除税材料费=定额材料费×0.9268 。
2、《煤炭建设地面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第十八章特大型机械安拆及场外运输费用:
定额材料费的调整依据机械台班中“十四、单独计算费用”按照相对应项目的定额材料预算单价及用量计算除税材料费,计算规定同“(二)材料费”。
定额子目中架线费和回程费不调整。
3、《煤炭建设机电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第二十二章煤炭工业
非标准设备(件)加工产品计价定额:
调整内容包括主要材料综合单价、加工机械动力费、加工辅助材料费三项,调整系数为0.8576。
4、《煤炭建设机电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第二十三章煤炭机电安装工程辅助费用定额:
(1)定额材料费调整
除税周转材料摊销费=周转材料摊销费×0.9268 。
(2)机械费调整
除税机械费=(定额折旧费+定额大修理费+定额经修辅材费+安装拆卸费+除税燃料、动力费用)×0.9752。
(六)建安工程造价计算程序表
建安工程造价计算程序表
说明:工程量清单计价综合单价参照工程造价计价程序表计算。
五、有关说明
1、现行计价依据与本调整办法内容不一致的地方,以本调整办法为准。
2、营改增调整后的要素价格均为不含税价,包括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以及工程变更、签证、索赔等费用。
3、营改增后煤炭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建筑工程执行本调整办法。
4、工程量清单其他项目清单中专业工程暂估价、材料(设备)暂估价、计日工等应为除税价格。
5、营改增后,煤炭建设工程设计概算的编制、调整仍按原计价依据、规定执行。
六、本调整办法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煤炭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反馈。
附表:各类定额材料除税预算价格表(可在中国煤炭建设协会网站工程造价专栏下载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