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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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协议书
ADD-PCD-SD-003.A1W 本协议(编号:SA03002)由正裕工业有限公司,公司地址:中国浙江玉环双港路,317600(以下简称“卖方”)和公司名称:公司地址(以下简称“买方”)共同签署。
1卖方和买方在此达成本协议,买方同意从卖方按下列条款采购本协议第二条规定的产品,在协议由双方签署后,所有买方的订单将根据本协议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理,本协议下所有
附件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2本协议下的产品
本协议下3.2款所指示的品牌的汽车减振器。
3产品标识
3.1产品标识包含所有需要印在产品上的字模和标签以及产品油漆颜色。
3.2如果买方希望用其自己的特殊标识,买方将提供给卖方详细的产品并且提供给卖方合适的
授权文件以表明买方对该产品标识拥有产权或者有权使用这些印在产品上的标识.买方在
批量生产前可能要求对印有该标识的样品进行确认。参见附件A。
3.2.1每次订单卖方需按附件A(产品标识多余一个的情况)说明该订单下产品所需要的特殊标识。
3.2.2卖方承诺在得到买方书面同意之前不在任何地方销售印有买方商标标识(参见本协议3.3款)
的产品或包装。
3.2.3如果发生任何有关买方提供的特殊标识(参见本协议3.2款)的争议问题,买方必须负全部责
任。
4代理权
无.
5价格和支付条款
5.1价格清单参照附件B。买方若需要增加新的零件号,卖方将针对这些新的零件号报价,待双方
同意后,增加到附件B。
5.2具体价格条款
货款支付:如果买方不能按本协议及时付款给卖方,买方的下一个订单将不能及时处理,由此
造成的任何订单交付的延误卖方将不负责。
6产品技术标准
6.1卖方将根据双方同意的技术标准生产产品。如果买方没有提供特殊的产品技术标准生产规
范,卖方将使用其本身的产品技术标准来开发和生产品,卖方的技术标准满足中国国家标准
的要求或由卖方提供给买方确认的样品的要求。
6.2卖方将使用满足产品技术规范(参见本协议6.1款)的材料和制造过程来生产产品。
7新产品开发
7.1对于由买方提供样品的,卖方将根据买方提供的样品进行新产品开发,考虑到减振器产品的
特殊性,卖方可能在买方提供的样品特性有疑虑时通知买方,在得到买方的书面同意后再进
行开发。卖方将尽力保证开发的产品外形上和买方提供的产品一致,但有时考虑到卖方的工艺和零件通用性,可能导致卖方的产品和买方提供的样品在外形上的微小差别,但这些微小
的差别不会影响该产品的装车效果和产品的性能。
7.2如果买方提供技术图纸和/或有关技术标准的,卖方并将根据这些技术标准为买方提供样品
供买方确认.,在得到买方的书面确认后再进行生产。
7.3如果买方按照卖方的产品目录进行采购的,考虑到不同区域所用的产品可能不同,卖方要求
买方对所要求的产品进行书面确认(通过寄送样品和/或提供产品图纸的方式)。
7.4在接到买方要求开发新产品的清单后,卖方将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买方这些新产品的开
发进度。同时卖方希望买方能提供所有新开发产品的年预测需求量以便卖方确定产品的开
发优先顺序和开发成本(特别是带托盘和支架的产品),但卖方清楚买方的预测量仅供参考。8包装
8.1除非买方特别说明,否则使用卖方的标准包装。买方要求的特殊包装,标签和托板可能引起的
附加费用由买方承担,参见本协议下附件A。
8.2在签署本协议后,买方必须及时将其对包装印刷的特殊要求(如果有的话)提供给卖方,卖方
可能要求买方对包装样品进行确认。
8.3所有包装和标签上印刷的信息适用于本协议3.2,3.3,3.4和3.5款。
9工程更改
9.1工程更改包含对产品和包装的更改。任何更改在实施前必须得到本协议的书面同意。由于
一方提出的工程更改给对方造成损失的,由双方协商损失的处理方法。
9.2在双方确定的产品性能得到满足和安装尺寸不变的情况下,卖方可能对产品内部结构进行
调整,这样的工程更改卖方将不通知买方。
10允许生产数量误差
10.1卖方将尽力满足每张订单中各型号的数量,但由于诸如零件供应,合理的生产返工和消耗,可
能存在最后的生产产品数量和买方订单数量之间的差异,如果这种差异发生,在产品发运前,
卖方将和买方进行协调并且原则上如果每个型号数量上的差异在10%以内,买方将同意按
实际生产数量调整其订单。
10.2如果同一车型的产品左右不同的,买方同意按照数量相等的原则进行发货,卖方将协助买方
识别这些产品所对应的零件号。
11订单处理:
11.1在收到买方的订单询问后,一般在2-3个工作日内要求买方对其订单进行确认(卖方可能使
用卖方的统一订单格式)。订单权在买方确认和双方同意的财务条款得到满足的情况下才能得到处理,并安排进行生产。
11.2对于买方要求使用不同产品标识和/或包装的(附件A中有多于一种产品标识和包装的情况),
买方需在订单确认时说明。
11.3买方将就每一份订单通知买方大约的交付日期和可交付的产品型号(新产品将从订单中分
离出来),特别是那些新增加到附件B中的型号。
11.4原则上,卖方的生产是根据订单来进行的。然而卖方将考虑买方的利益和市场的紧急需求满
足买方偶尔的紧急订单要求。卖方在接到买方紧急订单询问后2个工作日内回复买方紧急订单的交付时间。
11.5订单的更改:原则上,订单确认后,订单将不做更改。但考虑到卖方的要求,在订单虽已安排但
还没有开始生产(包含原材料准备)的,卖方同意偶尔的买方所作的订单修改。但订单修改可
能引起的原交付期无法实现的,卖方将通知买方新的交付日期并由买方重新确认。如果订单的修改带来卖方原材料,半成品和成品损失的,买方同意支付卖方相应的损失。
11.6每个订单每个零件的最小起订量:A和B系列(套筒式):400只;C和D系列(带托盘和/或支
架):100只。
11.7从订单确认日到产品出厂日的交付期(不含需要新开发产品):50~60天。
11.8买方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后果负责
11.8.1延期提交技术标准或其他细节.而技术标准和这些细节的提交对执行本协议而言是非常必
要的。
11.8.2根据本协议买方需要提供的材料的延期交付;
11.8.3延期建立L/C或修改L/C。
11.9卖方将根据买方的要求对其订单的当前处理状通报买方。
12产品发运/运输/保险:
12.1卖方将在产品准备发运前书面通知买方具体的产品发运日期并按买方的要求准备相关单
证。
12.2买方将对由于买方付款不及时的原因而引起的发货延迟负责。
12.3如果买方要求,按本协议第四条,卖方可以为买方安排运输.运输的费用根据本协议4.2款之
规定处理。
12.4由于由CIF条款成交的协议(见本协议第4.2条),买方清楚保险的金额是发票价值的110%。
如果买方需要增加保险额度或保险范围,在产品运输前必须由买方和卖方达成协议。增加的保费由买方承担。
13索赔
13.1保修期
13.1.1卖方提供1年或20,000公里(以先到者为准)的质量保修。
13.1.2卖方将不对那些超过保修期的产品进行索赔。每一个在保修期内索赔的有缺陷的产品在退
回时必须有一个标明缺陷原因的标签。
13.1.3卖方可能要求买方将对保修期内有缺陷的产品寄回指定的地点进行分析以不断改进产品质
量。
13.2如果有的话,关于产品质量的索赔买方须于索赔产品收到后30日内向卖方提交相关索赔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