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明责任分配的主要依据发展与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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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性主义、证据规则与证明理性上发展与协调

理性主义、证据规则与证明理性上发展与协调

公司诉讼理由是什么?理性主义、证据规则与证明理性(上)提要: 英美法律事实讨论的理论前设历经乐观的理性主义到谨慎的理性主义,从严格区分法律问题与事实问题到反思这种区分,这种理论前提的调整也带来了英美法律事实理论内容本身的转变,从过分关注证据规则转向对证明理性的深入探讨,开辟了英美法律事实讨论的各种崭新论题。

法律事实理论的研究对象是法律领域中的事实主张或者断言。

依照传统观点,这种事实主张主要是审判阶段的事实主张,法官根据法律认定相关事实,适用法律。

负责认定事实的审判者(triers offact,包括法官、治安法官或者陪审员等)不可能亲身经历其事,因此,这种事实主张不是关于事件的一手知识,而是在对案件事实有可能存在争议的情况下,不得不决定以往究竟发生了什么。

在确认事实的过程中,证据(evidence)是证明(prove or proof)确有其事或者没有其事的方式,或者说,凭借证据,审判者可以检验事实主张是否为真。

由此可见,在法律事实理论的讨论中,证据、证明以及事实主张之间具有相关性:证据是证明事实主张为真的方式或者手段,然而,有证据,并不必然得出事实主张为真的结论,证据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经由一定的证明过程,才能得出事实主张为真的结论。

“事实主张为真”是证据和证明的目的,如果“事实主张为真”本身存在争议,那就是法律事实理论的前提争议,“事实是否可以主张为真”的争议未解决,枉谈证据与证明。

以事实主张的前设、证据和证明作为法律事实理论牵涉的三个要点,本文关注法律事实研究中的理论前提与问题争议,尤其是英美国家对法律事实问题的讨论。

英美的法律事实理论的前提预设经历了乐观的理性主义到谨慎的理性主义,从严格区分法律问题与事实问题到反思这种区分,这种理论前提的调整也带来了英美法律事实理论内容本身的转变,从过分关注证据规则转向对证明理性的探讨,开辟了英美法律事实讨论的各种崭新论题。

一、法律事实理论的前提预设:从乐观理性主义到谨慎理性主义法律事实理论即便有特定的研究对象,也不可能是一个完全独立的理论:审判中的事实问题作为其研究对象,与审判程序相关,与规定事实的法律问题相关, [1]也与人类的事实认知能力相关;相应地,法律事实理论主要作为一种审判事实的理论研究,与审判理论相连,也与如何认知事实的哲学理论相连。

电大一体化平台2021年春《证据学》1-4平时作业(含答案)

电大一体化平台2021年春《证据学》1-4平时作业(含答案)

电大一体化平台2021年春《证据学》-4平时作业(含答案)作业11.定罪权只能由()统一行使。

A.人民检察院B.人民法院C.公安机关D.监察委机关参考答案:B2.()是指对于诉讼中事实的认定,应依据有关的证据作出;没有证据,不得认定事实。

A.证据裁判原则B.无罪推定原则C.直接言词原则D.自由心证原则参考答案:A3.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

这一规定体现了()oA.意见证据规则B.最佳证据规则C.传闻证据规则D.补强证据规则参考答案:B4.证人的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的证言,不得作为证据使用,但根据一般生活经验判断符合事实的除外。

这体现了()oA.意见证据规则B.补强证据规则C.最佳证据规则D.传闻证据规则参考答案:A5.诉讼中未经当事人质证的证据材料()。

A.都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B.在明确告知当事人的情况下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C.由法院依职权决定是否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D. 一律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参考答案:D6.证据裁判原则的含义有哪些?()A.对事实问题的裁判必须依靠证据,没有证据不得认定事实B.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必须具有证据能力C.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必须是经过法庭调查的证据D.保证了程序的公开性,证人、鉴定人都必须到庭作言词陈述参考答案:ABC7.直接言词原则由()合并而来。

A.直接原则8.言词原则C.自由心证原则D.无罪推定原则参考答案:AB8.诉讼证据的基本属性是()oA.客观性B.合法性C.关联性D.明白性参考答案:ABC9.证据规则具有哪些法律属性?()A.明显的程序性B.明确的指导性C.证据规则的强制效力D.明显的公正性参考答案:ABC10.直接言词原则要求一切证据材料都必须在法庭上以直接、口头的方式进行陈述、讯问、审查和辩论的诉讼原则。

()A.对参考答案:A11.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A.对B.错参考答案:A12.证据是诉讼的基础和核心。

论举证责任及其分配.

论举证责任及其分配.

论举证责任及其分配举证责任的概念是举证责任理论的基础,从不同的概念说出发,构筑起不同的举证责任理论体系。

当前对举证责任概念比较通行的观点为"双重含义说"。

该说认为举证责任的概念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当事人对其主张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理论上称之为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简称行为责任;二是在案件事实真伪不明的情况下,由主张该事实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理论上称为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简称结果责任。

行为责任和结果责任是举证责任概念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是表和里、形式和内容、程序和实体、动态和静态的关系,但只有结果责任才能真正反映举证责任的本质,而行为责任依附于结果责任。

一、举证责任的基本属性(一)作为诉讼裁判机制的举证责任制度诉讼证明过程和裁判机制概括地讲就是:当事人及公诉人提起诉讼,围绕实体法上的请求,就案件事实提出主张,提供证据,并对证据和事实进行论证。

通过这一系列诉讼行为,大多数案件的事实得到证明,少数案件的事实得不到证明。

从诉讼证明的要求来说,案件事实的结果只能有两种情况:得到证明(真)和得到否定(伪),两者必居其一,不允许所谓的“真伪不明”的第三种状态存在。

“法官总是只能将一事实主张作为真实或不真实来对待,从来不能作为有疑问来对待”。

因此法官必须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将真伪不明拟定为“真”或“伪”。

这是一种制度上的安排,因为真伪不明对诉讼案件的判决是一种妨碍,必须在法律制度上将这种状态设定为“真”或“伪”。

现代诉讼以证据裁判主义作为裁决案件的基础。

这一原理要求任何案件判决的做出,都必须有适当和足够的证据。

然而由于人类认识的有限性,在诉讼中案件事实无法查明的现象是不能完全避免的。

在早期的诉讼制度中,裁判者或依人格的优劣以定胜负,或对不提出证据者作不利判决,也出现过回避裁判的现象。

在德国民事诉讼法制定之初,依然残存着依宣誓制度以断是非的现象。

后来,人们发展了举证责任的理论,法官依据举证责任的规范,将某一事实主张作为真实或不真实来对待,判决某一方当事人败诉。

法释[2018]2号文答记者问: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依法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税收筹

法释[2018]2号文答记者问: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依法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税收筹

法释[2018]2号文答记者问: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依法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税收筹划,税务筹划技巧方案实务】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

就《解释》发布的背景和主要内容,记者采访了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

相关法规——法释[2018]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问:自2001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就适用婚姻法相继出台了三部司法解释,为什么还要制定本《解释》?答: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分别于2001年、2003年、2011年制定了三部婚姻法司法解释,总共82个条文,2017年2月针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出台了补充规定。

这些司法解释对涉及夫妻身份关系、财产关系适用法律若干问题作了规定。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城乡居民家庭财产结构发生了很大变化,社会公众的婚姻家庭观念和家庭投资渠道也日趋多元,许多家庭的财富因此快速增长,因投资而产生债务的风险也在不断放大。

现实生活中,夫妻双方串通“坑”债权人,或者夫妻一方与债权人串通“坑”另一方等典型案例时有发生。

这些因素叠加投射到家庭生活中,使夫妻债务的认定成为非常复杂的问题,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难度随之加大。

原有法律、司法解释虽然已经形成一套较为完整的体系,防范了夫妻双方串通损害债权人利益和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损害另一方利益的风险,但有关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举证证明责任等方面的问题仍然没有得到根本解决,成为社会广泛关注的问题。

为着力解决司法实践中的突出问题,积极回应社会关切,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最高人民法院认真总结审判实践经验,反复调研论证和广泛征求意见,制定出台了本《解释》。

《解释》进一步细化和完善了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合理分配举证证明责任,引导民事商事主体规范交易行为,加强事前风险防范,平衡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021年春电大《证据学》第3次、第4次平时作业答案

2021年春电大《证据学》第3次、第4次平时作业答案

2021年春电大《证据学》第3次平时作业答案1.某城市行政管理执法局越权作出了某项处理决定,行政相对人诉至法院,则这一事实属于行政诉讼证明对象中的()。

A.与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有关的事实B.与被诉行政行为合理性有关的事实C.与行政赔偿构成要件有关的事实D.行政诉讼程序事实参考答案:D2.证明对象是与()的主张相联系。

A.律师B.检察官C.当事人D.法官参考答案:C3.行政诉讼的证明责任是由谁承担?()A.原告B.被告C.法官D.书记员参考答案:B4.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般的举证责任是()。

A.谁主张,谁举证B.原告举证C.被告举证D.法官举证参考答案:A5.我国法律规定,未满()周岁的人不负刑事责任。

A.12B.13C.14D.15参考答案:C6.关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以下理解正确的有()。

A.对案件事实的证明结论是唯一的B.据以定案的证据均已查证属实C.证据充分,就是证据越多越好D.在刑事诉讼中,各个阶段、各种事实的证明标准都是一致的参考答案:AB7.证明责任的特征是()。

A.证明责任总是和一定的法律职责和义务相联系B.证明责任还是和一定的法律风险相联系C.证明责任是独立的D.证明责任不利于诉讼的进行参考答案:AB8.下列关于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A.在公诉案件中,检察机关承担证明责任B.在自诉案件中,自诉人承担证明责任C.人民法院也要承担一定的证明责任D.自诉案件被告人如果提出反诉,对反诉要承担证明责任参考答案:ABD9.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主要是()。

A.有关犯罪行为构成要件B.量刑情节C.民事纠纷产生和发展D.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参考答案:AB10.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是由以下哪些方面的事实构成?()A.当事人主张的民事诉讼程序事实B.民事争议发生过程的事实C.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事实D.与案件有关的其他事实参考答案:ABCD11.行政诉讼的证明对象应当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证据法教学方案

证据法教学方案

《证据法学》教学方案盐城师范学院法政系陈群课程编号:12290340总学时数:34说明课程性质:《证据法学》课程是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教学的一门方向性课程。

教学目的与要求:要求学生系统掌握证据学的基础理论知识,包括证据法学概述、证据论、证明论等基本原理。

通过对国外证据理论及实践的介绍,分析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关于证据制度的异同,从法律价值角度衡量国外证据制度的利弊得失,探索其合理性和科学性,并为建立符合我国诉讼实践的证据规则提供立法建议和理论论证。

并能够运用证据原理分析解决实践案例中的证据问题,理论联系实践。

教学原则与方法:坚持启发式教学的原则和讲授、讨论、辩论、案例分析等教学方法。

教学内容选取:包括证据法学概述、证据论、证明论等部分。

注意事项:学生应当具有三大诉讼法学的基础知识储备。

作业:该课程为学期课程,全学期共做3次作业。

考核方式:论文考查。

导论证据法学概述[教学目的与要求]通过本章的学习,使学生明确证据法学的研究对象,理论基础以及研究方法。

[教学重点与难点]教学重点是证据法学的研究对象,理论基础及其意义;难点是证据法学的理论基础。

[教学时数]3一、证据法学的研究对象与体系(一)研究意义我们知道,司法的任务在于通过法院的审判以维护和实现社会公正。

只有准确地查明条件事实,才能正确地适用法律并做出公正的判决。

而要查明案件事实,就要依靠证据制度的完善。

证据是证明和认定案件事实的手段和方法。

证据法是司法制度的组成部分。

从20世纪80年代后期开始,我国法院系统开展了轰轰烈烈的审判方式改革。

这一意义深远的改革,就是以加强当事人的举证责任作为切入点而逐渐展开的。

由于证据是诉讼制度的核心,触及这一核心的改革立即就产生了“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效应,最终引发了审判制度乃至整个司法制度的全面改革。

目前,各国都十分重视证据制度的完善。

英美法系国家大多有专门的证据法,如美国的《联邦证据规则》、英国的《民事证据法》等。

大陆法系国家通常在诉讼法中规定证据制度。

论证明责任分配研究报告及分析

论证明责任分配研究报告及分析

论证明责任分配研究报告及分析责任分配是一项重要的管理工作,它对于组织的运转和员工的工作效能具有至关重要的影响。

责任分配的合理与否,直接关系到组织内部的合作与协调以及工作的完成情况。

本文将论证责任分配的研究报告及分析的重要性,并分析其影响因素。

责任分配的研究报告及分析对于组织来说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研究报告及分析可以帮助组织了解员工的能力和特长。

通过评估员工的技能、知识和经验,可以确定谁应该承担项任务或责任。

这样,每个员工都能够发挥自己的长处,从而提高工作效能。

其次,研究报告及分析可以揭示出组织内部的存在的问题和瓶颈。

通过分析员工的工作情况和工作压力,可以找出问题的根源,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解决。

责任分配的研究报告及分析的影响因素有多个方面。

首先,组织的目标和战略是影响责任分配的关键因素。

不同的组织目标和战略需要不同的能力和资源,从而影响任务的分配。

其次,员工的能力和个人特征也是影响责任分配的因素。

不同员工具有不同的技能和工作风格,因此需要根据员工的能力和性格特点来分配任务。

再次,任务的性质和复杂度也是影响责任分配的因素。

一些简单的任务可以由低级员工来完成,而一些复杂的任务则需要高级员工或专业人士来承担。

此外,工作负荷和工作压力也会影响责任分配。

在分配任务时,需要考虑员工的工作负荷和工作压力,避免过度负担员工。

责任分配的研究报告及分析是一项复杂的工作,需要收集大量的信息和数据。

在进行研究报告和分析之前,可以进行员工能力评估和工作压力调查等,以收集相关数据。

然后,可以通过数据分析和排名,确定员工的能力和工作压力情况,进而进行责任分配。

此外,还可以通过员工的自评和同事的评价来了解员工的工作能力和表现。

需要指出的是,责任分配的研究报告及分析并非一劳永逸的工作。

由于组织内外环境的变化,员工的能力和特长也会发生改变,因此需要不断进行评估和调整。

只有通过不断的研究和分析,及时调整责任分配,才能确保组织的高效运转和员工的工作满意度。

最新电大证据学形成性考核册答案作业2-4

最新电大证据学形成性考核册答案作业2-4

电大证据学形成性考核册答案作业2一、问答题1、简要论述三大诉讼证明的异同?(p215)答:三大诉讼证明的共同特征:证明是沟通实体法和诉讼法的纽带,是横跨两大法域的综合概念。

因为,实体法的抽象规定和一般原则要落实到具体案件上,就必须对实体法规范的要件事实进行证明。

从实体的规定上说,证明源自实体法的要求;从形式的规定上说,证明则是由诉讼法加以调整的。

这一点,是刑事、民事、行政等三大诉讼法中的证明的共同特征。

三大诉讼证明的方式也是相同的,都采用逻辑椎理。

司法认知和推定等方法。

另外,三大诉讼证明的主体也是相同的,即都是司法机关或者司法人员。

当事人和律师。

三大诉讼证明的差异:第一,证明责任的分配不同。

在刑事诉讼中,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以及刑责轻重的责任由审判机关。

检察机关、侦查机关承担;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不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

行政诉讼中的证明责任,则由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承担,原告不承担证明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责任。

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则不以诉讼地位的特定化决定证明责仟承担的主体,而是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分别由当事人承担相应的证明责任。

第二,证据的种类有所不同。

书证、物证。

视听资料。

鉴定结论。

勘验笔录、证人证言等,是三大诉讼共同的证据种类。

被害人陈述。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刑事诉讼特有的证据种类;现场笔录是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行政诉讼特有的证据种类。

需指出,刑事诉讼法将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的“当事人陈述”,分解为“被害人陈述”和“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两项。

第三,证明标准的法律规定不尽相同。

对证明标准,我国三大诉讼法采取的术语不同。

《刑事诉讼法》第162条规定“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只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才能对被告人“作出有罪判决”。

《民事诉讼法》第153条规定“事实清楚”,与刑事诉讼法相比,少了“证据确实。

充分”的要求。

证据法简答

证据法简答

证据法简答+论述涉及的知识点一、证据的特征1、证据是指法定主体依法调查收集并用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符合法定形式的一切物质资料。

2、特征1)、客观性,即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材料,必须是对案件事实的客观反映和真实记载,不能有任何主观随意性,不能为任何人的主观意志所左右。

(百度的)我们赞成主客观统一性说,⑴从证据的外在表现形式来看,证据作为一种物质资料,是客观存在的物质实体。

⑵从证据的形成来看,证据来源于客观的案件事实。

⑶从证据所能产生的证明作用出发,它必然要求证据的内容是对案件事实的真实反映。

⑷从证据的认定标准来看,法官也以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客观为衡量的尺度之一。

在司法实务中的把握:①证据的内容具有客观性,必须是对客观事物的反映。

②证据必须具备客观存在的形式,必须是人们可以以某种方式感知的东西。

司法上常表述为“真实性”。

2)、证据的关联性,是指证据所包含的内容必须与待证事实之间存在着客观的联系,能够对待证事实起到证明作用。

也称为证据的相关性。

3)、证据的合法性,也称为证据的法律性,是指证据从形式与来源上皆合乎法律规定而没有不可采纳的理由。

具体内容:①提供收集证据的主体必须合法;②内容合法;③形式合法;④收集程序必须合法。

二、物证1、物证是指以其外部特征、存在的场所和物质属性证明案件正式情况的一切物品或者痕迹。

2、表现形式:详细见书上97页。

1)、刑事诉讼中常见的表现形式:①实施犯罪的工具;②犯罪过程中在现场遗留的物品或痕迹;③犯罪行为直接侵犯的客体物;④犯罪行为所产生的物品或痕迹;⑤表现犯罪社会危害性后果的物品和痕迹;⑥在犯罪过程中或者犯罪后,为掩盖罪行、对抗侦查而伪造的各种物品及物质痕迹。

⑦其他可供查明案件的物品和痕迹。

2)、民事诉讼中常见的表现形式:①在合同纠纷案件中,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标的物;②各类侵权案件中造成侵害后果的物品或人身;③所有权纠纷中所涉及的物品。

3)、行政诉讼中常见的表现形式:①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依法收集的物品或痕迹;②公民、法人或者组织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向行政机关提交的物品或痕迹。

证明责任分配的基本法理

证明责任分配的基本法理

证明责任分配的基本法理一、罗马法中的证明责任分配原则二、德国民法典制定前后的证明责任分配学说三、规范说及批判四、证明责任分配新说五、我国证明责任分配的理论和法则六、我国证明责任分配的原则关于证明责任的性质及构成方面,人们或许有许多不同的观点,但作为证明责任本身,不管人们怎样看待它,它都会客观地起作用,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所产生的不利后果总是客观存在的。

在证明责任理论中比认识证明责任更重要或更具有实际意义的是证明责任的分配。

证明责任作为裁判规范指示法官在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时如何作出裁判,证明责任(客观证明责任)规范的实质是在案件事实不明的场合,谁最终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证明责任分配理论要研究和探讨的正是应当根据什么因素来决定谁应当承担不利后果,以及为什么要由这一方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而不由相对方承担,并且根据这一因素或这些因素来决定谁承担不利后果又是公平、合理和符合理性的。

既然证明责任是一种规范,那么它就应当与其他任何规范一样,满足公平、正义这一基本要求。

大陆法系诉讼理论之所以复杂得令人望而生畏,其原因之一恐怕就在于其中充斥着各种各样的学说和观点,这些学说观点相互之间有些相互补充,有些又相互排斥,整个理论空间成了各种学说争论的战场,同时各种学说的创立也反映了法学家们超人的才智。

这种由各种学说构成理论的现状和历史的现象,恐怕只有在大陆法系中才能见到。

在英美法系却似乎显得要恬静得多,英美法系的诉讼法学家更注重实际而不囿于概念和理论。

他们不喜欢学究气与英美法系判例的实务性、灵活性不无关系。

因此,关于证明责任分配的学说几乎就是大陆法系各种证明责任分配的学说。

一、罗马法中的证明责任分配原则证明责任分配的法则和许多法律原则一样,起源于罗马法。

在罗马法初期,人们对证明责任的认识仅限于提供证据的责任,即主观上的证明责任。

还没有客观证明责任的概念。

法官不考虑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情况下,应当由谁来承担不利后果的问题。

尽管当时肯定也存在事实真伪不明的情况,但这些问题不是罗马诉讼中的主要问题。

司法考试《民事诉讼》考点解析:诉的合并、追加与变更每日一练(2015.2.23)

司法考试《民事诉讼》考点解析:诉的合并、追加与变更每日一练(2015.2.23)

司法考试《民事诉讼》考点解析:诉的合并、追加与变更每日一练(2015.2.23)一、单项选择题(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最符合题意)1、村民甲、乙因相邻关系发生纠纷,甲诉至法院,要求判决乙准许其从乙承包的土地上通过。

审理中,法院主动了解和分析甲通过乙土地的合理性,听取其他村民的意见,并请村委会主任做双方工作,最终促成双方同意调解。

调解时邀请了村中有声望的老人及当事人的共同朋友参加,双方互相让步达成协议,恢复和睦关系。

关于法院的做法,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法院突破审判程序,违反了依法裁判原则B.他人参与调解,影响当事人意思表达,违反了辩论原则C.双方让步放弃诉求和权益,违反了处分原则D.体现了司法运用法律手段,发挥调解功能,能动履职的要求【司法部答案】D【考点】法院能动司法【答案解析】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后,应当重视调解解决。

调解解决的核心是要求审判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对当事人多做思想工作,用国家的法律、政策启发当事人,促使双方当事人互相谅解,达成协议,彻底解决纠纷。

法院在调解时主动了解情况,听取意见,邀请有声望的老人参加,体现了法院在司法过程中的能动作用,故D选项说法正确,当选。

2、甲路过乙家门口,被乙叠放在门口的砖头砸伤,甲起诉要求乙赔偿。

关于本案的证明责任分配,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A.乙叠放砖头倒塌的事实,由原告甲承担证明责任B.甲受损害的事实,由原告甲承担证明责任C.甲所受损害是由于乙叠放砖头倒塌砸伤的事实,由原告甲承担证明责任D.乙有主观过错的事实,由原告甲承担证明责任【司法部答案】D【考点】证明责任的分配【答案解析】《证据规定》第2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本题中,乙叠放砖头倒塌、甲受损害、乙放砖头倒塌与甲受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都是甲提出诉讼请求应当证明的,故甲承担证明责任,乙主观是否有过错是乙进行主张所应当证明的,故D选项说法错误,当选。

第五讲 证明责任

第五讲 证明责任
对一个诉讼案件来说,法官不得拒绝裁判,但是,实践中会出现审判 中,法官发现诉讼已快结束,但案件事实不清或真伪不明,而法官只是案件 的评判者,不是案件事实的调查者,法律规定一般情况下法官不得庭外调查 取证,而法官必须作出判决,所以,举证责任的设立,就是使无法对自己主 张的事实进行证明并说服法官的当事人承担败诉的后果,这样,对法官来说, 就没有判不了的案件了。 举证责任的4层含义,概括起来,可以分为两种责任,前面3层含义,是 行为意义上的责任,也叫行为责任,主观责任;第4层含义是结果意义上的 责任,也叫结果责任。
2.德国早期的主要学说
(1)待证事实分类说: 消极事实:不能成为证明对象 待 证 事 实 说 消极事实说 积极事实:是证明对象,主张之人应对之承担证明责任
内界事实:不能成为证明对象 外界事实说 外界事实:是证明对象,主张之人应对之承担证明责任
(2)法律要件分类说
根据实体法规定的法律要件的不同类别分配举证责任。具体介绍对我国影响较大的罗森 伯格为代表的规范说。 权利发生规范:主张权利存在的人应对权利发生的法律要件存在事实承 担证明责任 民 事 实 体 对 规 立 范 规 范 权利妨害规范 否 认 权 利 存 在 之 人 对权利受妨害法律要件存在 的事实承担证明责任
(3)两者发生作用的时间不同
结果责任: 自诉讼开始就存在,但只是潜在作 用,只有完不成行为责任,才发生实 际作用。所以说,象一只无形的手。 行为责任: 自诉讼开始就存在,且发挥实际作 用,直到诉讼结束。
(4)能否由代理人、法院协助履行不同
结果责任:只能由当事人自己承担 行为责任:可以由代理人、法院协助履行
2、证明责任的内涵 、
(1)提出事实主张的责任:这是承担举证责任的前提; (2)提出证据的责任 (3)运用所提出的证据对案件事实进行证明并说服法官的责任; (4)不利后果负担的责任。举例 如果前面3项责任完成了,那么,就不会有这第4项责任;只要前面 三项中有一项完不成,就会发生这第4项责任。

责任划分_精品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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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划分引言在复杂多变的社会环境中,责任的划分显得尤为重要。

它不仅关乎个人的行为规范,还影响到组织、团队乃至整个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因此,对于责任划分的研究与实践具有深远的意义。

本文将深入探讨责任划分的原则、方法、重要性、实践应用、挑战与对策,以及对未来的展望。

一、责任划分的原则1.1 权责对应原则责任划分首先要遵循权责对应原则。

每个人在组织中都应承担与其权利相应的责任,避免出现权利与责任不对等的情况。

1.2 公平原则公平原则要求责任划分应确保每个成员所承担的责任和义务是公平的,不因个人背景、能力等因素而有所偏颇。

1.3 可追溯原则责任划分应实现可追溯性,即每一项任务、每一项责任的承担者都能被明确地识别和追溯。

二、责任划分的方法2.1 基于流程的责任划分根据业务流程,将责任划分为不同的环节,每个环节都有明确的责任主体。

2.2 基于角色的责任划分根据组织成员的不同角色,为其分配特定的责任和义务。

2.3 基于能力的责任划分根据组织成员的能力和专长,为其分配相应的责任,确保人尽其才。

三、责任划分的重要性3.1 提高效率明确的责任划分有助于提高组织内部的协作效率,减少推诿和扯皮现象。

3.2 增强责任感明确的责任划分能使组织成员更好地理解自身的工作要求,增强责任感。

3.3 促进公正公平公平的责任划分有助于消除组织中的不公现象,提升员工的满意度和忠诚度。

四、责任划分的实践应用4.1 制定责任清单为每个岗位制定详细的责任清单,明确各项任务的负责人和完成标准。

4.2 培训与沟通通过培训和沟通,确保每个员工都清楚自己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

道路交通事故法律责任分配的合理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法律责任分配的合理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法律责任分配的合理依据摘要:对于道路交通事故的法律责任分配,其具体原则和方法一直是相关研究的热点,也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

本文旨在探讨道路交通事故法律责任分配的合理依据,并提供一些相关案例,为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关键词:道路交通事故,法律责任,原则,方法,案例正文:道路交通事故是指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行人在道路上由于交通原因发生的各种意外事件。

在道路交通事故中,要区分责任单方事故和责任分摊事故。

对于责任单方事故,由责任方承担全部责任;而对于责任分摊事故,则需要在法律规定的责任原则和方法下进行责任的分配。

首先,对于道路交通事故的法律责任分配,应遵循法律原则——谁犯错,谁负责。

即根据事故发生时,当事人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来确定责任方。

例如,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超速行驶导致的事故,应由机动车驾驶员承担全部责任;而行人在红灯亮起时闯红灯导致的事故,则应由行人承担全部责任。

其次,对于责任分摊事故,应采用“多方责任、按份承担”的原则。

即在确定责任比例时,根据各方责任大小进行责任的分配。

例如,两辆车并线造成的刮擦事故,由于两方均存在一定的过错,所以应该按照责任的大小进行50:50的责任分配。

此外,对于对于客观原因导致的事故,应根据原则“无过错原则,事故无责”的原则进行处理。

即没有任何当事人存在疏忽失察或过错,事故系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且在技术上无法解决的情况下发生的,应该以无过错责任原则进行处理。

以上是道路交通事故的法律责任分配的一些原则和方法。

下面提供一些相关案例来进行说明。

案例一:甲方开车行驶在二级公路上,超车不慎与丙方的车辆发生碰撞。

依据法律责任原则,甲方应承担全部责任。

案例二:乙方在驾驶摩托车行驶时,不小心与道路中央的隔离栅栏碰撞而倒地。

由于是客观原因导致的事故,无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事故无责。

案例三:丁方驾驶车辆在道路上直行时,忽然遇到行人突然横穿马路导致追尾事故。

根据责任分摊原则,由于双方都存在一定过错,应当按照责任大小进行责任的分配。

2023年军队文职人员招聘之军队文职政治学题库与答案

2023年军队文职人员招聘之军队文职政治学题库与答案

2023年军队文职人员招聘之军队文职政治学题库与答案单选题(共50题)1、火灾报警控制器应能通过()控制喷淋泵的启动。

A.输入输出模块B.烟感探测器C.手动报警按钮D.消火栓按钮【答案】 A2、2010年3月,甲方将某幕墙工程承包给了乙方,乙方指派丙方为项目经理。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交付后的两年,丁方以实际施工人的身份,依据甲方、丙方、丁方签订的《关于补充协议的付款情况说明》向某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甲方支付工程尾款900万元。

2017年9月,某仲裁委仲裁以丁方系实际施工人为由,裁决甲方支付给丁方工程尾款900万元。

由于甲方没有按时履行义务,丁方申请执行仲裁裁决。

乙方知道后,欲通过相关法律途径维护自己权益。

关于本案说法正确的是:A.丁方申请执行仲裁裁决,该仲裁裁决只能由相应中院来执行B.如甲方提出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法院应组成合议庭审查C.乙方作为案外人,只可以提出执行行为异议,不能提出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D.乙方作为案外人,既可以提出执行行为异议,也可以提出不予执行仲裁申请【答案】 B3、甲服装公司与乙银行订立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300万元,用于购买进口面料。

同时,双方订立抵押合同,约定甲公司以其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产品为前述借款设立抵押。

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订立后,乙银行向甲公司发放了贷款,但未办理抵押登记。

之后,根据乙银行要求,丙为此项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丁以一台大型挖掘机作质押并交付。

A.乙银行应先就甲公司的抵押实现债权B.乙银行应先就丁的质押实现债权C.乙银行可选择就甲公司的抵押或丙的保证实现债权D.乙银行可选择就甲公司的抵押或丁的质押实现债权【答案】 A4、中国共产党是()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

A.中国工人阶级B.中国无产阶级C.中国农民阶级D.中国知识分子【答案】 A5、新余有限公司共有股东4人,股东刘某为公司执行董事。

在公司章程无特别规定的情形下,刘某可以行使下列哪一职权?A.决定公司的投资计划B.否决其他股东对外转让股权行为的效力C.决定聘任公司经理D.决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答案】 C6、延安时期中国共产党开展了一场全党范围内的整风运动,这场整风运动最主要的任务是()。

证据学形成性考核作业1、2参考答案

证据学形成性考核作业1、2参考答案

《证据学》作业1答案一、问答题1、证据学研究对象包括哪些具体内容?答:(1)证据法及其证明规则。

作为证据学研究对象的证据规则分为两大类:诉讼证据规则和非诉讼证据规则。

(2)证据及其证据力和证明能力。

证据和证据力、证明力是三个密切相关的概念。

(3)证据的内容和形式的统一关系。

(4)证据制度及其传统文化背景。

证据学理论是与证据有关的司法和执法实践经验的概括和总结,是人类司法证明和“准司法证明”的智慧结晶。

(5)证据制度和经济制度、诉讼制度的关系。

(6)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经验及证据理论。

2、如何正确评价自由心证证据制度?答:要对自由心证证据制度作出正确的公正的评价,就必须坚持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对它进行全面的分析。

自由心证制度取代封建时期的法定证据制度具有一定的历史进步性,对诉讼制度是一个重大的革新,它推动了诉讼制度的民主化进程,推动了证据科学的发展和证据理论的进步,为法官利用司法活动灵活地为政治服务提供了广阔的天地。

这是自由心证制度能够产生并长期存在的一个关键因素。

但是,自由心证证据制度,在评价证据价值上及其价值的选择上,给法官和陪审团很大的自由裁量权。

3、物证证明力的特点是什么?答:物证同其他证据种类相比,更直观,更容易把握;同言词证据相比,它更客观、真实性更大。

言词证据的运用一般要靠实物证据来检验,言词证据同实物证据相结合,才能发挥其证明作用,物证则可以不依赖于言词证据而存在。

物证的证明力按照物证的不同形态,可分为两种情况说明:一种情况是,凡有一定固定形状的证物,是以其外部特征,同案件事实产生的关联性,而发挥证明作用的。

另一种情况是,凡没有一定的固定形状的证物,是以其所使用的物质材料的特殊属性同案件事实产生的关联性而发挥证明作用。

4、收集证言的基本程序有哪些?(1)对证人的询问应由指定的办案人员进行。

为了保证证言的客观性,询问证人时不能少于两名办案人员。

(2)询问证人前应作好充分的准备工作,拟订询问提纲,认真分析案件,尤其是对询问的重点要明确,还要对证人与本案和本案当事人的关系了解清楚,做到心中有数。

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证明责任分配

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证明责任分配
二 、证 明 责 任 分 配 原 则 的法 理 分 析
证 明责任分配 理论在 大陆法系 民事 诉讼理论 中 占据 着重 要 位 置 , 民事 实 体 法 和 民事 诉 讼 法 相 链 接 的 桥 梁 。 是 大陆 法系属于 ‘ 范 出发 型民事诉讼” 在法 制观念上 民事 ‘ 击 见 , 实体法被认为是完善 的 , 实体法预先 已经对 民事 社会生活 的方 方面 面进 行 了细致 的规定 。而如果法 官要对 案件 适用某 一实 体法规范 , 么使 实体法规范生效 的前提要件事 实就 必须被查 那 清, 否则该 规范就不得 被适用 , 进而 主张适用 该规范 的当事人 就将 承担败诉 的后 果 。 以 , 所 当事人 必须对 有利于其法 律规范 构成要件 事实 承担证 明责任 , 即如果 当事 人证明不了该要件事 实, 那么法 官将 认定该事 实为真伪 不明 。 就是德 国著名 的德 这 国民事诉 讼法学者— —罗森 贝克 的证 明责任分配 理论 。 1证 明责任分配 的概念 . ‘ 明责任 的分配 , 证 是指按照一定 的标 准 , 将不同法律要件 事实 的举 证责任 , 双方 当事 人之问进行 现行分配 , 原告对 在 使 其 中一部分事 实负举证责 任 ,被告 对另一部 分事实 负举 证责 任。如果一方对该事实 负有举证责任 , ” 而该 方 事人不能举证 或者 举 证 不充 分 , 承 担 不 利 的 后 果 。 将 2 证 明 责 任 分 配 的 主要 学 说 . 法官如何确定要件事实 由哪一方举证 , 这就是证 明责任 的 分配 问题 。证 明责任 的分配原则 关系到 当事人是否得 到公正 的对待 , 系到 实体 公正 和程序公正 的冲突 与协 调问题 , 关 同时 它又具有 高度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 以它一直都深受各 国 所 民事诉讼学 者和法官 的关注 。证 明责任传 统学说 主要 有 以下

《民法总则》第143条法规范类型的解释论

《民法总则》第143条法规范类型的解释论

《民法总则》第143条法规范类型的解释论刘小砚【摘要】The provisions of General Principles of Civil Code on the effective elements of juristic act include both the positive and general provisions of Article 143,and the negative list provisions of Article 144 to 154. Under the current rules of distribution of burden of proof,the literal interpretation of the norm of Article 143 is the template for the establishment of rights,and the 144th to the 154th the templates for rights barrier.In ju-dicial practice,if the right of Article 143 to establish normative interpretation will lead to legal action,the bur-den of proof can be assigned to the advocates of the effective party,sometimes assigned to the claims of invalid party,and the distribution of the burden of proof is not uniform.Moreover,there is no correspondence between the application of the law and the distribution of the burden of proof of the law.In order to be consistent with the attack principle,probability principle,proximity principle of the theory of allocation of the burden,and be consistent with the principle of autonomy of will and the principle of encouraging trade,Article 143 should be interpreted as rights barrier norm in terms of system,purpose and comparative law.In this way,we can solve the practical difficulties and make Article 143 consistent with the effective presumption rules of Article 136 of the provisions of General Principles of Civil Code,and the international norm that takes the effective elements of the legal act as rights barrier.%《民法总则》关于法律行为有效要件的规定既包括第143条的正面概括性规定,又包括第144条至第154条的反面列举式规定.在我国现行证明责任分配规则下,第143条法规范类型的文义解释为权利成立规范,第144条至第154条为权利障碍规范.在实践中,第143条的权利成立规范解释将导致法律行为效力的证明责任有时被分配给主张有效一方,有时被分配给主张无效一方,证明责任分配不统一.并且,法官适用的法条与该法条的证明责任分配也未一一对应.为了与证明责任分配理论之进攻者原则、盖然性原则、邻近原则相符,同时与意思自治和鼓励交易原则相符,应按照体系解释、目的解释、比较法解释等将第143条解释为权利障碍规范.如此,方能解决上述实践困境,使第143条与《民法总则》第136条的有效推定规则对接,并与国际上把法律行为有效要件作为权利障碍要件的通行做法接轨.【期刊名称】《大连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年(卷),期】2018(039)004【总页数】10页(P76-85)【关键词】民法典;《民法总则》第143条;规范说;证明责任分配【作者】刘小砚【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重庆40112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15.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为《民法总则》)第143条是法律行为有效要件的概括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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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诉讼理由是什么?证明责任分配的主要依据夏良田【摘要】证明责任的科学分配,应当充分体现发现真实真相、实现公平正义和诉讼效率的司法理念,并尽量做到几者兼顾。

在审判实务中,法官在法律或者司法解释等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应当主要根据证明对象证明的难易程度、证明主体的证明能力、证明对象与主体的关系(如证据所持或证据距离)、立法目的及其价值取向、盖然性等最基本的因素综合考虑,科学确定证明责任的具体分配。

关于证明责任的分配,我国绝大多数学者认为,在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如果没有法律明确规定就应当从实际出发,公平、合理地分配证明责任。

[1]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条也规定:“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和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证明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开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证明责任的承担”。

这一规定赋予了法官酌定分配证明责任的自由裁量权。

证明责任的科学分配,必须要充分体现发现真实真相、实现公平正义和诉讼效率,并尽量做到几者兼顾,法官在法律或者司法解释等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究竟应当根据哪些实质性因素来进行确定才能够保证尽量查明发现事实真相并符合公平正义和诉讼效率的基本理念?充分考虑确定证明责任分配所依据的各种实质性要素非常重要。

各种证明责任分配学说,见仁见智,从不同角度提出了不同分配依据。

美国利益衡量说”认为,证明责任的分配应当根据不同的情况,主要考虑:(1)政策(policy);(2)公平(fair-ness);(3)证据所持(possessionofproof)或证据距离;(4)方便(convenience);(5)盖然性(possibility);(6)经验规则(ordinaryhumanexperience);(7)请求变更现状的当事人理应承担证明责任等因素。

由日本的石田穰教授提出的利益衡量说也基本上表明了类似观点。

[2]证明责任分配的其它学说虽然没有直接明确提及相关要素问题,但在立论时,也是从不同角度充分考虑了证明责任分配因素的。

进入60年代以后,德国学者就决定证明责任分配基础的实质性根据展开了广泛的研究和讨论。

在对法律要件分类说等传统学说进行批判基础上,从研究确定证明责任分配的因素(实质性根据)的角度出发,形成了一系列的学说,这些学说主张证明责任分配的考虑的因素(实质性根据)包括:危险领域(支配领域)、保护法的占有状态、盖然性、回避消极性证明、预防损害和诉讼的发生等。

在汉斯·普维庭所著的《现代证明责任问题》一书中,研究涉及到的确定证明责任分配问题的实质性依据仅明确罗列出来的就多达数十种,但“从这些众多的实质性依据中,可以进一步认识到,主张按照一个原则分配证明责任是多么不明智,另一方面也可以看出,能够帮助解决证明责任分配问题的实质性依据其实是层出不穷的。

最后它也表明,学者们不遗余力探讨按照实质性依据解决证明责任分配的命题,永远不可能完结。

”[3]也就是说,确定证明责任分配的因素是非常复杂多样,甚至是发展变化的,证明责任的分配也不是由某一个因素所确定的,它往往是众多因素综合的结果。

正如美国著名的证据学大师威格摩认为,在证明责任的分配问题上,并不存在一个统一适用的标准,可以通行于所有的诉讼案件,“存在的只是关于特定种类案件的特定规则,这些规则的最终基础是宽泛的理由:经验和公平。

”[4]但是,无论如何,综观各个学说就会发现,在确定证明责任分配时,证明对象受到证明的难易程度、证明主体的证明能力、证明对象与主体的关系(如证据所持或证据距离)、立法目的及其价值取向、盖然性等这样一些最基本的因素是不得不考虑的。

因此,法官在行使证明责任分配自由裁量权时,应当尽量主要考虑如下因素。

一、主体因素证明责任的分配主要解决谁来承担证明责任的问题,因此,主体的地位、能力、证明责任主体与证明对象的关系等都是确定证明责任分配时必须考虑的重要因素。

(一)主体能力因素证明主体(双方当事人)是否具备收集证据、提出证据进行证明的能力是证明责任分配时必须考虑的重要因素。

反映在证明责任分配的学说中,最明显的如“危险领域说”,该学说认为:在有些危险领域或者高技术领域,由于加害方对该领域的技术优势,该危险领域在加害人控制之下,加害人容易了解事件发生的整个过程,易于举证证明,相比较而言,被害人属于弱势群体,难于知道处于加害人控制之下的危险领域里所发生的事件过程,难以提出证据,对加害领域的情况不容易证明,因此,从证明主体的证明能力和证明责任分配公正性等方面的角度考虑,由加害人对不存在损害事实发生的主观和客观要件事实加以证明。

根据当事人承担证明责任能力大小来确定证明责任分配,不仅是立法者考虑的重要因素,不仅体现在制定法规范上面,而且在具体酌定分配证明责任时,当事人承担的证明责任能力也是确定证明责任分配的重要因素,确立当事人的证明责任分配一般要考虑当事人自身的客观条件、与案件事实的客观联系和当事人负担证明责任的经济条件等因素。

在民事诉讼中,由于双方当事人的诉讼地位是平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对等,诉讼地位平等,因此,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无论是原告或是被告,其证明能力基本上是相当的,都应遵循平等原则承担证明责任。

在刑事诉讼中,被告处于弱势,控方处于强势,因此,控方应当承担绝对主要的证明责任,以控方承担证明责任为原则,被告承担证明责任为例外。

而行政诉讼中,由于作为行政机关的被告往往处于强势,因此,证明责任的承担则刚好相反。

(二)主体的法律地位因素从诉讼的攻防结构角度考虑,控方居于进攻态势,系积极主动发起诉讼进攻的一方。

按照传统的“谁主张,谁证明”这一证明责任分配最基本的原则,应当由控方承担证明责任。

从双方当事人的社会地位和享有的权利保护方面分析,从证明主体的地位考虑,证明责任的分配还表现在在“实体法上对争议双方当事人非等同对待或者在真伪不明时总是偏向某一方当事人进行裁决。

在现行法上确有这种情况:这就是刑事法上著名的‘遇疑问时有利于被告原则’”西方一些学者认为,从后果上看,一方当事人的权利比另一方当事人的权利更值得保护。

如果不将证明责任偏向某一方当事人,那么,其宪法上的地位,尤其是基本人权就会受到伤害。

于是主张,在宪法和行政法上,按照“遇疑问时有利于自由民”、在税法上按照“遇疑问时不利于国库”、社会法上“遇疑问时有利于申请人”、诉讼法上按照“遇疑问时有利于上诉人”、刑事法上按照“遇疑问时有利于被告”的原则来确定证明责任。

按照这样的方法确定证明责任的分配主要是从证明责任主体的身份的不对等因素和保护弱者的公平角度考虑的。

二、证明对象受到证明的难易程度证明对象被证明的难易程度是分配证明责任时不得不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

有些证明责任分配学说的立论也是以此为依据的。

在古罗马法中,关于证明责任分配的原则中“根据事物的性质,否定无须证明”以及“肯定者应证明,否定者不应证明”,都体现了从证明对象的性质考虑,根据证明的难易程度确定谁来承担证明责任。

待证事实分类说(要证事实分类说)确定证明责任的分配的立足点也是根据要证事实本身的内容和性质,根据要证事实证明的难易程度进行确定,它将要证事实按证明的难易程度加以分类,不同分支学说分为积极性事实和消极性事实、外界事实和内界事实、肯定性事实和否定性事实,由主张容易证明的事实的当事人承担证明责任。

三、对象与主体的关系证明对象与证明主体的关系,主要是涉及到证据由谁所持有或证据的距离离谁较近,谁证明该事实更加方便、容易。

在英美法系的利益衡量说中,明确将证据的持有或证据的距离、方便等因素作为证明责任分配的因素,在大陆法系的一些学说中,对这些因素也是作了充分考虑的。

如在危险领域说中,由于加害方处于能够依据法律上的或事实上的方法对实际生活领域进行实际控制,因此,当损害原因处于债务人或加害方控制的危险领域时,由于证据距控制危险领域的人更近,由加害方承担证明责任就显得更加公平。

在确定刑事证明责任分配的时候,证明对象与证明主体的关系也是需要考虑的重要因素之一。

按照一般原则,刑事证明责任主要应当由控方承担,但是,在一些特殊的情况下,按照经验规则和盖然性,有些事实可能为被告人所独知,或者证明某些事实的证据为被告人所独占,距离被告人更近,对这部分事实,由被告人承担证明责任更能够体现高效、公平的理念,因此,将该部分事实的证明责任分配给被告人承担。

四、盖然性盖然性是确定证明责任分配时需要考虑的重要因素,在证明责任分配的众多学说中,除了概然性说主张主要以概然性考量为基础,以事物的概然性为标准分配证明责任外,其它证明责任分配学说如规范说、基础事实说、特别要件说、因果关系说、消极事实说、外界事实说等理论中都包含有对盖然性因素的考虑。

利益衡量说中将盖然性和经验规则作为确定证明责任分配的重要因素之一;推定说主要是根据经验规则和事实之间的盖然性常态联系考虑,根据概然性为基础所确立的一种学说。

在涉及到具体立法规定或者司法实践中关于推定反面的规定或者运用时,都是以充分考虑盖然性为基础的。

如我国有关交通法规规定,在交通事故中,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当事人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在这一规定中,实际上是涉及到证明责任分配问题,因为“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实际上就是一种真伪不明的状态,在这种情况下,谁应当承担这种真伪不明状态下的证明结果责任,立法者根据推定原理,将承担不利后果的责任确定给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或者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未及时报案的当事人一方。

做出这样的推定,其考虑的主要因素也就是盖然性,根据日常经验和概率统计,一般说来,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只有对事故负有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才有可能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或者有条件报案而不报案或者不及时报案。

因此盖然性是分配证明责任的一个重要因素。

五、立法目的任何法律的设立都离不开其特定的立法目的。

维护社会的安定,保护正当的既定秩序可以说是任何一部法律最首要的任务和目的,体现在证明责任分配的设置方面,强调“对占有状态的保护、对权利的安定、公共安定的保护以及相应的禁止私力救济都是我们法治国家的基本原则。

从这些基本原则引申出的必然结果就是,不能破坏而只能维护一般的占有状态和权利的安定性。

[7]维护法的和平和既存状态,维护既有状态的安定性是国家的一项重要政策,也是国家法律的目的所在。

体现在证明责任分配的设置方面,就表现为,谁要主张对稳定的秩序进行变更,打破既有的安定状态,谁就应当承担改变现状的证明责任。

谁主张,谁证明”这一最基本的证明责任分配原则实际上也体现了维护既有安定秩序的立法目的。

德国的莱波尔特通过攻击者原则来解释和确定证明责任的分配,认为应当由主张向他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就自己请求权的成立进行主张和立证,承担证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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