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建设项目工程招投标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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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建设项目工程招投标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措施

发表时间:2018-11-08T18:40:30.583Z 来源:《建筑学研究前沿》2018年第21期作者:李甜萍

[导读] 完善权威高效的招投标平台,发挥招投标的优越性,本文就目前建设项目工程招投标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措施进行浅析。玉溪市江川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云南玉溪 652600

摘要:现在招投标中存在的围标、陪标及转包现象,相关监管部门缺乏有效的监管机制及措施,为建立健全真正公开透明、公正有序的招投标体制,完善权威高效的招投标平台,发挥招投标的优越性,本文就目前建设项目工程招投标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措施进行浅析。

关键词:工程招投标;问题及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以来,我国招标工作情况总体是好的,他不但为业主选择好的供货商和承包人,而且能够优化资源配置,形成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其本质特征是“公开、公平、公正”和“充分竞争”。实践证明,招投标制度是比较成熟而且科学合理的工程承发包方式,也是保证工程质量、加快工程进度的最佳办法。但由于运行机制不健全,监督不到位致使当前的招投标现状仍存在不少不容忽视的问题。

1.目前招标投标工作存在的问题

1.1串标、围标现象。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当前面临着“僧多粥少”的激烈竞争现象,投标单位在招投标过程中,为能取得建筑施工权,追求经济利益,在建设工程招投标环节中,采取违法违规和不正当的竞争行为现象日趋严重;少数业主规避招标以及不按法定程序招标的现象时有发生。一些部门滥用权利,将建设工程内定给某些施工单位中标,其他单位只是陪衬;或者是投标人之间进行串标、围标,相互约定提高或压低投标报价,而获取中标资格,使招投标成为徒具形式的空壳,无法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1.2承包单位转包问题。“转包”现象的存在是现今“豆腐渣工程”存在的一个根源。有的企业中标后,直接转包或违法分包给其他单位,从中收取管理费,以包代管,而对工程质量、安全不从事管理、不负责任。这种转包的现象,使得一些资质不够,没有施工经验的企业,进入施工现场,为质量安全问题埋下隐患。

1.3招标代理机构的行为有待进一步规范。首先我国招标代理业务起步晚,招标代理市场发育尚不完善,一些相关的配套制度还不健全,致使一些代理机构在实际工作中缺乏自律,步入误区,利用自己的“特殊”身份帮助业主选择有倾向性的选择中标单位的结果,甚至有的代理机构为了利益,违反职业道德,泄密给某些投标人。其次对于代理机构的工作成果,还没有一个很好的可操作、量化的评价标准。

1.4评标专家太少,专家水平有待提高。目前我国还没有建立统一的电子评标系统,很多专业方面的专家很缺乏,导致评标时不够专业及科学,专家评标水平和职业素质有待提高。

1.5无统一的电子招投标平台。各类交易市场分散设立、重复建设、市场资源不共享。有些交易市场存在运行不规范,违法干预交易主体自主权。

2.对改进和完善现行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的几点认识

2.1健全招投标法律法规。

伴随着招投标活动的日益增多和经济的深入发展,在建设项目投标中,围标串标行为也随之发生了新的变化,产生了新的形式,为逃避法律法规的监管,围标串标行为越来越隐蔽。因此要在招投标的各个环节中严格执行相应的招投标法律法规,规范招投标行为,坚决杜绝不合规定的非法行为。同时要及时出台统一的招投标管理办法,避免因为行业、部门的差异而造成监管混乱无序,做到有效约束和规范招投标行为,做到招投标的决策权、操作权与监督权相分离,切实维护招投标秩序。

2.2调整监管方式,发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宏观管理职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 7 条中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的主要任务之一就是:保护正当竞争,加强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同时,依法查处招标活动中的包括不正当竞争的违法行为。

2.2.1强化招标投标制度建设,落实招标投标书面报告制度、招标结果公示制度、邀请招标批准制度。紧盯腐败易发多发的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针对招标过程中存在的各类问题,按照“可执行、可操作、可检查、可问责”的要求完善制度设计,切实划清违规与合规的界线,按制度管人管事。要严格全程监控机制。招标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和交易中心要各负其责,严格把好标前审核关、标中监督关、标后管理关,形成环环相扣的监管链条,弥补监管漏洞。

2.2.2建立健全统一的企业信用管理制度,在招标投标监管环节中全面建立市场主体的信用档案,将市场主体的业绩、不良行为等全部记录在案,并向社会公布。将企业的信用情况纳入工程招投标管理中,招标办针对此和建设局建筑业管理科联合下文出台专门的文件。将市场主体的不良行为与评标直接连接起来,使违信用者无从立足;同时,通过设立投诉举报查处招标投标中违法违规行为,达到监管的目的。通过建设项目报建、建设单位资质审查、以及对开标、评标过程的监督,可以充分发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宏观职能,规范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才能真正保证工程建设效益。建立统一的信用评价体系建立健全全国范围内的诚信评价体系,对于减少围标串标行为具有重要意义。应当由主管部门进行牵头工作,多个部门联合协作,建立健全全国范围内的信用评价机制,实现全国范围内的信用信息查询,对围标串标行为进行公示。同时要对相关违法责任人进行追究,坚决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提高招投标准入门槛,杜绝围标串标等不良投标人参加招标。

2.2.3强化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实行招标负责人终身负责制,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解决串、陪标现象。

作为招标方代表,投资所用的钱都不是自己的,建设工程质量的好坏,工程价款的多少和自己切身利益没有关系,从而给一些施工企业有了可乘之机。负责招标的人由于得到了种种好处,不可能对工程质量、造价问题有足够的认识,从而施工方可以邀请一些同行,对其实已经“内定”下来的工程进行招投标,这也是“陪标”现象的“症结”所在。本人认为,要杜绝此类问题的发生,应对招标负责人实行其对工程质量的终身负责制,如果工程质量出现问题,则可以对其进行惩罚。这样就可以预防一些行政干预的因素,避免了招标投标中的“陪标现象”。从源头上杜绝了工程腐败现象形成,减少类似虹桥的“豆腐渣”工程。对有串标、挂靠行为的投标作废标处理,根据情况可停止投标人二年至三年内在当地建设市场的交易活动。加大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力度。进一步强化对围标串标行为的惩处力度,提高围标串标的违法成本,加强廉政建设,形成合力,使得招标投标相关人员不敢违法,违不起法,对于违法行为严惩不贷,绝不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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