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腐败”的大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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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9月《廉政与法制》发稿单总第34期
以前被公众普遍认可的清水衙门部门,也不再是反腐败的一片“净土”有多少管理部门,就有多少“小腐败”行为发生
“小腐败”的大危害
“小腐败”概念的提出
“小腐败”,顾名思义,是与“大腐败”相对而言的一个概念。

它最初由西方学者埃利奥托提出,埃利奥托把腐败分为三种:(1)小腐败,也称下层腐败,主要发生于私人部门与非选举的政府公务员,特别是低层次的行政官僚,通常涉及税收、规章、申请执照、政府税利分配等。

(2)大腐败,也称高层腐败,主要发生于政府最高层,在政治领袖、官僚以及私人部门之间产生大的腐败行为,如重大政府工程、政府高额采购、出让特许经营权、关于补贴的政府决策、将巨额财政收益转给私人企业。

(3)影响介入型腐败:主要发生在被选举官员、非选举公务员与私营部门之间,后者提供贿赂,前两者“分享贿赂”。

中科院院士孙曼霁对“小腐败”的定义是:它指的是一些行业的一些办事人员,只要手中有点权,都想方设法捞点好处的腐败。

只要手中有点权的人,主要想方设法捞点好,“没有好处不办事,有了好处乱办事”,是“靠什么,吃什么,捞什么”的腐败。

学者邵道生把“小腐败”定义为:“发生在农民、居民、职工、农民工等这些群众身边利益的腐败,发生在那些由于某些障碍及缺乏经济、政治和社会机会而在社会上处在不利地位的人群(弱势群体)的腐败。


从以上对“小腐败”所做的定义可以看出,“小腐败”具有四个共性特征:一是腐败主体的职级小。

“小腐败”主要指基层官员及公务人员的腐败行为,基层官员和一般公务人员是“小腐败”的行为主体。

二是腐败行为涉及金额小。

相对于大案、要案来讲,“小腐败”涉及金额要小,或几百元、或几千元、几万元;“吃、拿、卡、要”是其最为常见的表现,也是我们反复批评的四种不正之风。

三是腐败行为多样。

由于是基层官员或公务人员的腐败,其腐败行为具有明显的多样性,既包括吃、喝、穿、用、行等物品腐败,也包括现金、券、卡等现金腐败,还包括权色交易、权钱交易的钱色腐败。

这些腐败行为,与社会日常生活紧密关联,具有明显的多样化特征。

四是行为主体广泛。

“小腐败”的行为主体,涉及到基层的各个管理部门和各种管理人员,涵盖了基层党委、政府的各个机关,具有明显的广泛性。

“小腐败”的表现
由于“小腐败”是发生在基层的腐败,表现形式具有明显的多样性,几乎涉及到所有的管理机关、管理部门,以前被公众普遍认可的清水衙门部门,也不再是反腐败的一片“净土”,可以这样说,有多少管理部门,有多少管理行业,就有多少“小腐败”行为发生。

就“小腐败”的具体行为而言,主要有以下四大类的表现:
第一,政风腐败。

政风腐败主要指政府机关内部行政风气的腐败,主要表现为官员间迎来送往的腐败,也是纪检部门重点整治的腐败行为,虽常年治理,但效果不佳。

比如逢年过节,层级之间的往来走动已经成为不成文的规定。

为了得到主要领导的认可,或者“巩固”现有的职位,节日送礼金、证券已成为普遍现象。

据有关资料显示,就县市级来讲,仅一个春节,其主要领导干部就可得到礼金百十万元。

这个数字还不包括那些“追求进步者”为跑官、买官而额外送出的大额贿金,也不包括与工程染指的腐败礼金。

此外,“吃喝风”是政风腐败的又一玩症。

官员离任调动,原工作部门人员要体休面面地摆酒相送,新任单位要风风光光地吃喝相接。

为应付各种各样的评比检查,各部门为获得较好的考评成绩而不得不轮番对考评部门进行吃请和协调。

2011年7月27日,81个中央部门公布了自己的账务,其中19
家中央部门公务接待费超过千万。

国家税务总局的费用更是高达6.6亿元,以此逐级推算,我国每年用于吃喝招待费用不会少于3000亿人民币,“每年吃掉一个三峡工程”的说法并非空穴来风。

第二,政务腐败。

政务腐败主要指基层官员或公务人员,在行使职权、履行职责时,利用政府赋予自己的权利,对办事人进行吃、拿、卡、要,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的行政行为腐败。

随着我国社会的快速发展,各个政府部门承担的社会管理职能越来越多,与之相应,基层腐败的行为也越来越普遍。

小到一盒烟、一瓶酒,大到索要现金。

基层公务人员,借工作之机,到基层除要吃、要喝之外,还要到色情娱乐场所消费,这已是“人之常情、司空见惯”的情况。

第三,权利腐败。

以权谋私、以权谋利、以权谋欲是权利腐败的突出表现。

权利腐败主要体现为基层用人腐败,官二代、富二代凭借父母手中的权利、财富,不论学历和能力,就可堂而皇之地进入国家党政机关工作,而普通群众的子女毕业后因没有“关系”,只能以打工者的身份在社会上流动。

这是目前基层权利腐败的主要恶疾,它不但因所进人员的素质低下而影响政府形象和管理质量,更造成社会不公,从而引发社会公众对政府的不满而丧失民心,动摇执政基础。

此外,一些执法、职能部门的公务人员,如税务、法院、环保等,在日常工作中,不是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严格管理,而是利用手中职权,搞权钱交易、权色交易,给些好处,可以减税,可以枉法,可以为污染大开绿灯。

既损害了国家的形象,也损害了公务群体的形象,在使政府丧失公信力的同时,也给社会自然环境和人文环境造成极大的危害。

第四,行业腐败。

行业腐败是目前群众最为痛恨、也最为无耐的腐败。

教育、学术、医疗、殡葬等等,只要有行业就有腐败。

最明显的就是上学难、就医难、住房难。

教育问题是全社会广为关注的一个焦点,教育投资已成为每个学生家庭的深重负担。

现在的问题是你愿不愿意投资的问题,而是不得不“被”投资。

从幼儿园起直到大学,每个教育环节都充斥着教育收费,教育成本越来越高,幼儿园收费就达到五、六千元,更不要说初中、高中了。

在高收费的教育体制下,教育腐败渗透到教育的每一个环节,一些部门变得越来越“黑”。

有关数据显示,2001年沈阳市民参与投票的全市行风评议活动大爆冷门,在被评议的30个重点部门中,教育系统的群众满意度排名倒数第一,舆论认为教育腐败已经超过司法腐败成为市民最关注的问题。

2002年8月,国家计委公布上半年价格举报情况,教育乱收费在各类举报中居于首位,超过了对药品及医疗服务价格、房地产价格及物业管理乱收费等的举报。

2004年审计署审计和调查18所中央部属高校2003年度财务收支情况表明,这18所高校违规收取费用达8.68亿元。

教育腐败,不仅影响到了我国国民的教育质量和教育秩序,更主要的是影响到公众对政府教育的信任,对政府教育产生不满,如果不尽快改变这种状况,政府会因此丧失群众的信任和支持,这决不是危言耸听。

“小腐败”的危害
类似于教育腐败,在其它行业也很普遍:为了获得职称评定而进行学术造假,交钱即可以发表文章充数而不管学术文章质量;医生开单提成、医院哄抬药价、小病大检查、索要红包费更是造成严重的医疗腐败;法官法外枉情,不给钱不立案、不给钱主乱判使公众普遍感到“打不起官司”的司法腐败;向税务员行贿可以减免个体、私营企业税收;向电费收缴员行贿可以少交费;向食品卫生管理人员行贿不管达标与否就可以顺利办理卫生许可证;向城管人员行贿就可以获得一个好的摊位。

如此等等,不胜枚举。

这些“小腐败”如果不能引起足够的重视,如果不予以强力的治理,将为对国家、对党造成巨大的危害和损失。

第一、损害社会公平公正。

由于“小腐败”是发生于基层的腐败,也是发生于群众身边的腐败,每一基层腐败行为都与群众生活息息相关,群众生活的每一件事情都要通过行贿走关系
才可以办理,而处于行政机关中的领导干部和公务人员却可以利用特权大行其事,这本身就造成了社会的不公。

尤其是在近年来社会就业压力日益增大的情况下,官二代、富二代凭借父母的特殊权利和财富,通过不正当途径就可以轻易地进入政府机关成为公务员,而普通家庭的子女苦于父母的平凡无权,再为优秀,也只能在社会上打工流动,造成社会公众对政府的强烈不满。

第二、助长社会不良之风。

社风民风看党风、看政风。

基层官员和公务人员的腐败对社会不良风气有着重要的影响作用。

正是基于群众身边的这些“小腐败”,给社会风气造成了恶劣的影响。

凡事,都要请上一桌、喝上一顿;凡事,都要送上一把、表示一下;凡事,都要先找关系、疏通关系。

正常的社会秩序、工作秩序扭曲变形。

社会不良风气的盛行,会进一步影响全民心理和行为,从而造成全民腐败,形成社会不良风气的恶性循环。

这种现象如果不予以治理,社会将陷于病态运行状况,最终将引发大的社会动乱,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治理。

第三、丧失民心动摇执政基础。

民间流传的顺口溜说:当今官员,无有不贪,判刑一百有冤枉,判刑九九有漏网。

为什么社会公众对于当前官员会有这样的认识,这样的认识对于一个政府、对于一个政党来讲意味着什么,值得每一个领导干部和公务人员深思。

政务腐败、政风腐败一定会造成全社会的腐败,这已为中外学者所共识,也已经在许多发展中国家得到验证。

基层腐败最终将造成严重的社会不公,社会不公必定会引发公众对政府的不满,从而使我们党的政府丧失民心,丧失人心,动摇执政基础,这决不是危言耸听。

“小腐败”的治理
千里之堤,溃于蚁穴。

“小腐败”,大危害。

因此,对于“小腐败”的治理予以足够的重视。

第一、选人用人,优化公务员队伍。

目前,我国公务员考录,还只限于国家、省级,通过公开考试招录的公务人员素质优良。

地市和县(区)基层公务员人员录用还没实行全社会公考,基层党政机关用人现状即不公开,也不透明,更不公正。

每年基层党政机关都要新进大批人员,新进的人员都是暗箱操作、以批条的形式进入机关工作的,而且几乎全都是在任、已任领导干部的子女、亲属,父母与子女同在一个地方的党政机关中上班的现象很是普遍,裙带关系严重。

这种状况造成了现有官员阶层对社会管理职位的垄断,人为阻断了社会精英人才的正常流动,大量的精英人才无法进入社会管理中来,最终将使基层党和政府被社会所孤立。

因此,治理“小腐败”,应当首先从用人治起,从基层公务人员录用开始,逢进必考,无论官二代还是普遍家庭子女,一视同仁,真正将素质优良的人才选录到基层政府中来,既优化政府人才结构,又为党和国家培养、储备人才,更是营造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社会风气的最有效之举。

第二、加强社会监督,营造公平公正环境。

对于基层腐败,在加强纪检监查部门治理力度的同时,要广开监督渠道,把党和政府的各项工作置于社会的监督之下。

充分发挥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的监督作用,在社会广泛宣传动员,让公众普遍参与到社会公务事业管理中来,使公众成为政风、政务的监督的主体。

从目前来看,媒体已经对政风政务形成强有力的监督,大量的腐败案件、腐败行为通过网络揭露得到查处。

从此也得到启示,唯有把政府行为置于社会公开透明的广泛监督之下,才能扼制腐败行为的发生,才能形成公正、公平的社会秩序。

第三、加大惩治力度,从重从严治理腐败。

对于基层的腐败行为,要加大惩治力度。

不能因此“小”而免于惩处。

一些地方政府,对于“问题”官员不是惩戒为民,而是走“曲线任用”,先是免职,停一段时间再换岗予以任用甚至重用,这样的处置方式本身就又是一种新腐败,这样的处置方式又如何能得到群众的认可和接受!对于基层公务人员的吃、拿、卡、要的索贿腐败行为,不能只限于会上的批评教育,要有实际的处罚措施,要让腐败者为其腐败行为付出惨重的成本和代价,唯如此,才能在公务员队伍中形成强大的震慑作用和教育作用。

总之,“小腐败”其行虽小,但其后果危害却不次于大腐败。

其腐败行为虽“小”,但其影响更为广泛、更为基层,它所影响的是社会民众,所关系的是党心、民心,所危害的是执政基础人心背向。

因此,对于“小腐败”应当予以大重视、大治理,唯如此,才能营造良好的社会秩序,营造风清气正的执政环境,才能得人心得民心,巩固党和国家的执政基础,真正构建和谐社会,真正建设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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