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用电合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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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公司供用电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依法保护**电力公司的合法权益,做好供用电合同的

签订、履行及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电力公司范围内的供用电合同管理工作,涵盖起草、会审(会签)、签订、履行直至终止的全过程,其中主

要包括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纠纷处理以及合同文本的建档、保

存等工作。

第二章供用电合同管理分工及职责

第三条公司营销部为供用电合同职能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电网公司等上级单位颁

发的各项规章制度。制订、修改供用电合同管理的有关办法、细则并监督实施。

2、督促、检查和指导各供电公司规范签订和履行供用电合同。

3、负责对供用电合同签约人员的培训、考核和资格认定的管理

工作。

4、协调各供电公司在与客户签订和履行供用电合同中出现的问题。

第四条公司总经理工作部法律事务处是供用电合同管理的法律

支持部门。其主要职责为:

1、负责按照《**电力公司授权委托管理办法》办理供用电合同

签约人的授权手续。

2、配合公司营销部建立、健全公司供用电合同管理制度。会同

公司营销部检查、指导各供电公司供用电合同的签订、履行工作。

3、负责对公司供用电合同示范文本的内容、条款合法性、严密

性予以审核。参与重要客户供用电合同签署前的谈判。负责协调、解

决供用电合同纠纷。

第五条各供电公司是供用电合同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单位。其

主要职责是:

1、对本公司供用电合同自谈判起至合同终止的全过程进行管理;

2、对于本公司在签订供用电合同工作中发生的纠纷和发现的问

题等进行协调、处理、上报;

3、负责本公司供用电合同的建档管理,对合同进行登录、统计,按**电力公司规定报送报表。

第三章供用电合同的形式和分类

第六条各供电公司与客户签订的供用电合同及其附属协议应为

书面形式。

第七条根据不同供电方式和不同用电需求,供用电合同共分为

5类,即《高压供用电合同》(见附件1)、《低压供用电合同》(见附件2)、《临时供用电合同》(见附件3)、使用IC卡电能表计量的或使

用机械表计量的《居民供用电协议》(另行发文)。

第八条与客户签订的《电费结算协议(两方)》(见附件4)、《电费结算协议(三方)》(见附件5)、《调度协议》、《并网调度协议》、《共用供电设施产权移交协议》、《保证公用电网电能质量协议书》等附属协议及经双方协商同意的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书、电传、电报、信件和

图表等是供用电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与供用电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章供用电合同的签订、归档和履行

第九条各供电公司应按如下要求逐户签订供用电合同及其附属

协议:

1、与10(6)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客户签订《高压供用电合同》及其附属协议;

2、与10(6)千伏以下电压等级非居民客户签订《低压供用

电合同》及其附属协议;

3、与居民客户签订《居民供用电协议》;

4、与基建工地、农田水利、市政建设等临时用电客户签订《临时供用电合同》及其附属协议;

5、用电人即为付款人的,有关电费结算事宜签订《电费结算

协议(两方)》;

6、用电人非付款人的,有关电费结算事宜签订《电费结算协

议(三方)》;

7、《共用供电设施产权移交协议》、《调度协议》、《并网调度协议》、《保证公用电网电能质量协议书》的签订范围按照公司有关规定界定。

第十条各供电公司应在供用电合同及其附属协议签订前,对客

户进行资质审查。

第十一条供用电合同及其附属协议的填写依据《供用电合同及

其附属协议填写说明》(见附件6)执行。

第十二条一个客户引入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供电营业区电源用

电的,由公司统一签订或由公司营销部指定某一供电公司与客户签订

供用电合同及其附属协议,同时在其他相关供电公司备案。

第十三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客户,由属地供电公司拟订供用电合

同及其附属协议,报公司营销部。由公司营销部组织相关部门、单位

就电费结算方式、调度协议内容、合同条款合法性等内容会审后,属

地供电公司方可签订:

1、客户受电电压在110千伏及以上的;

2、具有冲击负荷、波动负荷、非对称负荷,且总容量为7500千伏安及以上的;

3、有并网自备电厂的。

第十四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客户,由属地供电公司市场营销处组

织相关部门就电费结算方式、调度协议内容等内容会审,并经营销副经理审批后方可签订:

1、受电电压为35千伏的;

2、特、一、二级重要用户。

第十五条受电电压为10千伏的客户,由属地供电公司客服中心主任审批后方可签订。

第十六条其他客户,可由属地供电公司营业厅签约人自行签订。

第十七条《共用供电设施产权移交协议》、《调度协议》、《并网调度协议》、《保证公用电网电能质量协议书》的签订按照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各供电公司须在送电前与新客户签订供用电合同及其

附属协议。

第十九条供用电合同及其附属协议必须经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加盖**电力公司“供用电合同专用章”和用电方合同专用章或公章后才能生效。

第二十条各供电公司档案室负责保管供用电合同正本。

第二十一条各供电公司必须在供用电合同及其附属协议生效

后,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监督对方履行合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按合

同约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解决。

第五章供用电合同重签、变更

第二十二条合同履行过程中,经双方同意可对合同进行必要的

修改补充。

第二十三条未签订供用电合同或未按现标准格式签订供用电合

同的现有客户,各供电公司应与其重新签订供用电合同及其附属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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