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用电合同管理办法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电力公司供用电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依法保护**电力公司的合法权益,做好供用电合同的
签订、履行及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电力公司范围内的供用电合同管理工作,涵盖起草、会审(会签)、签订、履行直至终止的全过程,其中主
要包括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纠纷处理以及合同文本的建档、保
存等工作。
第二章供用电合同管理分工及职责
第三条公司营销部为供用电合同职能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电网公司等上级单位颁
发的各项规章制度。制订、修改供用电合同管理的有关办法、细则并监督实施。
2、督促、检查和指导各供电公司规范签订和履行供用电合同。
3、负责对供用电合同签约人员的培训、考核和资格认定的管理
工作。
4、协调各供电公司在与客户签订和履行供用电合同中出现的问题。
第四条公司总经理工作部法律事务处是供用电合同管理的法律
支持部门。其主要职责为:
1、负责按照《**电力公司授权委托管理办法》办理供用电合同
签约人的授权手续。
2、配合公司营销部建立、健全公司供用电合同管理制度。会同
公司营销部检查、指导各供电公司供用电合同的签订、履行工作。
3、负责对公司供用电合同示范文本的内容、条款合法性、严密
性予以审核。参与重要客户供用电合同签署前的谈判。负责协调、解
决供用电合同纠纷。
第五条各供电公司是供用电合同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单位。其
主要职责是:
1、对本公司供用电合同自谈判起至合同终止的全过程进行管理;
2、对于本公司在签订供用电合同工作中发生的纠纷和发现的问
题等进行协调、处理、上报;
3、负责本公司供用电合同的建档管理,对合同进行登录、统计,按**电力公司规定报送报表。
第三章供用电合同的形式和分类
第六条各供电公司与客户签订的供用电合同及其附属协议应为
书面形式。
第七条根据不同供电方式和不同用电需求,供用电合同共分为
5类,即《高压供用电合同》(见附件1)、《低压供用电合同》(见附件2)、《临时供用电合同》(见附件3)、使用IC卡电能表计量的或使
用机械表计量的《居民供用电协议》(另行发文)。
第八条与客户签订的《电费结算协议(两方)》(见附件4)、《电费结算协议(三方)》(见附件5)、《调度协议》、《并网调度协议》、《共用供电设施产权移交协议》、《保证公用电网电能质量协议书》等附属协议及经双方协商同意的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书、电传、电报、信件和
图表等是供用电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与供用电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章供用电合同的签订、归档和履行
第九条各供电公司应按如下要求逐户签订供用电合同及其附属
协议:
1、与10(6)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客户签订《高压供用电合同》及其附属协议;
2、与10(6)千伏以下电压等级非居民客户签订《低压供用
电合同》及其附属协议;
3、与居民客户签订《居民供用电协议》;
4、与基建工地、农田水利、市政建设等临时用电客户签订《临时供用电合同》及其附属协议;
5、用电人即为付款人的,有关电费结算事宜签订《电费结算
协议(两方)》;
6、用电人非付款人的,有关电费结算事宜签订《电费结算协
议(三方)》;
7、《共用供电设施产权移交协议》、《调度协议》、《并网调度协议》、《保证公用电网电能质量协议书》的签订范围按照公司有关规定界定。
第十条各供电公司应在供用电合同及其附属协议签订前,对客
户进行资质审查。
第十一条供用电合同及其附属协议的填写依据《供用电合同及
其附属协议填写说明》(见附件6)执行。
第十二条一个客户引入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供电营业区电源用
电的,由公司统一签订或由公司营销部指定某一供电公司与客户签订
供用电合同及其附属协议,同时在其他相关供电公司备案。
第十三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客户,由属地供电公司拟订供用电合
同及其附属协议,报公司营销部。由公司营销部组织相关部门、单位
就电费结算方式、调度协议内容、合同条款合法性等内容会审后,属
地供电公司方可签订:
1、客户受电电压在110千伏及以上的;
2、具有冲击负荷、波动负荷、非对称负荷,且总容量为7500千伏安及以上的;
3、有并网自备电厂的。
第十四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客户,由属地供电公司市场营销处组
织相关部门就电费结算方式、调度协议内容等内容会审,并经营销副经理审批后方可签订:
1、受电电压为35千伏的;
2、特、一、二级重要用户。
第十五条受电电压为10千伏的客户,由属地供电公司客服中心主任审批后方可签订。
第十六条其他客户,可由属地供电公司营业厅签约人自行签订。
第十七条《共用供电设施产权移交协议》、《调度协议》、《并网调度协议》、《保证公用电网电能质量协议书》的签订按照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各供电公司须在送电前与新客户签订供用电合同及其
附属协议。
第十九条供用电合同及其附属协议必须经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加盖**电力公司“供用电合同专用章”和用电方合同专用章或公章后才能生效。
第二十条各供电公司档案室负责保管供用电合同正本。
第二十一条各供电公司必须在供用电合同及其附属协议生效
后,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监督对方履行合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按合
同约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解决。
第五章供用电合同重签、变更
第二十二条合同履行过程中,经双方同意可对合同进行必要的
修改补充。
第二十三条未签订供用电合同或未按现标准格式签订供用电合
同的现有客户,各供电公司应与其重新签订供用电合同及其附属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