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岗位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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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岗位的定义】
劳动总局对于特殊岗位的要求包括,《关于贯彻执行〈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1978年7月11日)第六条中所规定“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工人,无论是现在从事这类工作或者曾经从事过这类工作,都需要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才能够按照《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第二项办理:(一)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九年的;
(三)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满八年的。

上述年限是实际工作年限。

但是,在计算连续工龄时,凡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的时间,每年按一年零三个月计算;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时间,每年按一年零六个月计算。

经常在摄氏零度以下低温场所工作的工人和常年在海拔四千五百米以上高山高原地区流动工作的工人,可以参照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的工人办理;常年居住在四千五百米高山高原地区工作的工人可以参照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工人办理。


至于你所说的防空洞工作人员,要看你具体所从事的分工是什么,是否符合上诉要求。

【关于特殊津贴】
从特殊工种岗位津贴和地区性津贴的管理层次区分,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国家或地区、部门统一制定的津贴;另一类是企业自行建立的津贴。

国家统一建立的津贴,一般在企业成本中列支;企业自建的津贴,一般在企业留利的奖励基金或效益工资中开支。

特殊工种岗位津贴是为了补偿职工特殊的劳动消耗或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津贴,主要包括特殊劳动消耗津贴、保健津贴和特殊技术性津贴。

职工在某些劳动条件特殊的岗位劳动,需要支出更多的体力和脑力,因而需要建立津贴,对这种额外的劳动消耗进行补偿。

这种类型的津贴具体种类最多,使用的范围最广。

例如,高温津贴,是对从事高温繁重劳动的工人建立的临时性补贴。

冶金企业中的炼铁、烧结、炼焦、炼钢、轧钢等工种,根据其作业环境的温度、辐射热强度和劳动繁重程度的不同,建立甲、乙、丙不同标准的津贴。

另外还有有毒有害津贴、矿山井下津贴、特殊技术岗位津贴、特重体力劳动岗位津贴、夜班津贴、流动施工津贴、盐业津贴、邮电外勤津贴等。

地区性津贴是指为了补偿职工的在某些特殊的地理自然条件下生活费用的额外支出而建立的津贴。

如林区津贴,是为了照顾林区森林工业职工的生活,鼓励职工在林区安心工作,发展林业生产而建立的津贴,并根据林区的具体条件和各类人员的不同情况,分别确定不同的标准。

另外还有地区生活费补贴、高寒山区津贴、海岛津贴等。

这类津贴一般是由国家或地区、部门建立的。

企业所在地区如属这些津贴的执行范围,即可照章执行。

从特殊工种岗位津贴和地区性津贴的管理层次区分,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国家或地区、部门统一制定的津贴;另一类是企业自行建立的津贴。

国家统一建立的津贴,一般在企业成本中列支;企业自建的津贴,一般在企业留利的奖励基金或效益工资中开支。

针对你的情况,可以向相关部门提交申请。

特殊工种岗位津贴是为了补偿职工特殊的劳动消耗或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津贴,主要包括特殊劳动消耗津贴、保健津贴和特殊技术性津贴。

职工在某些劳动条件特殊的岗位劳动,需要支出更多的体力和脑力,因而需要建立津贴,对这种额外的劳动消耗进行补偿。

这种类型的津贴具体种类最多,使用的范围最广。

例如,高温津贴,是对从事高温繁重劳动的工人建立的临时性补贴。

冶金企业中的炼铁、烧结、炼焦、炼钢、轧钢等工种,根据其作业环境的温度、辐射热强度和劳动繁重程度的不同,建立甲、乙、丙不同标准的津贴。

另外还有有毒有害津贴、矿山井下津贴、特殊技术岗位津贴、特重体力劳动岗位津贴、夜班津贴、流动施工津贴、盐业津贴、邮电外勤津贴等。

地区性津贴是指为了补偿职工的在某些特殊的地理自然条件下生活费用的额外支出而
建立的津贴。

如林区津贴,是为了照顾林区森林工业职工的生活,鼓励职工在林区安心工作,发展林业生产而建立的津贴,并根据林区的具体条件和各类人员的不同情况,分别确定不同的标准。

另外还有地区生活费补贴、高寒山区津贴、海岛津贴等。

这类津贴一般是由国家或地区、部门建立的。

企业所在地区如属这些津贴的执行范围,即可照章执行。

津贴属于工资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以下主要特点:
1.津贴是一种补偿性的劳动报酬,是对劳动者在特殊的环境和条件下超常劳动消耗和额外支出的一种补偿。

2.大多数津贴所体现的主要不是劳动本身,即劳动数量和质量的差别,而是劳动所处的环境和条件的差别,主要功能是调节工种、行业、地区之间在这方面的工资关系。

3.津贴具有单一性的特点,往往是一事一贴。

多数津贴是根据某一特定条件,为了某一特定要求而制定的,这与工资制度综合多种条件与因素的情况是不同的。

这就要求在确定津贴的条件、范围、对象时,界限必须十分明确。

4.津贴具有较大的灵活性,随着工作环境、条件的变化而变化。

而不象标准工资那样,一经确定,在较长一段时间内难以变动。

从特殊工种岗位津贴和地区性津贴的管理层次区分,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国家或地区、部门统一制定的津贴;另一类是企业自行建立的津贴。

国家统一建立的津贴,一般在企业成本中列支;企业自建的津贴,一般在企业留利的奖励基金或效益工资中开支。

建立这种津贴制度对于鼓励职工到生产急需而工作条件又十分艰苦的地区或岗位工作,对保护职工的身体健康,保证生产的持续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其主要作用有以下两点:
1.津贴是企业内部分配的重要手段。

在逐步建立的市场经济条件下,随着进一步扩大企业自主权,除了某些涉及全局而必须由国家统一制定、管理的津贴、补贴以外,企业可以根据生产和工作需要,在按规定提取的本单位工资基金(效益工资或奖励基金)范围内,对在特殊劳动条件下工作的职工实行津贴制度,及时而准确地对他们的额外支出给予合理补偿。

从而更好地体现津贴的特点,以进一步搞好内部分配,合理调节企业内部各类人员的工资关系。

2.津贴是国家对工资分配进行宏观控制的手段之一。

国家通过制定某些必须由国家建立的津贴、补贴,可以调节不同地区、行业之间职工的工资关系。

例如,国家通过制定林区津贴、井下津贴、海岛津贴、艰苦台站津贴等,起到了照顾在林区、井下、海岛、艰苦台站工作的职工的生活,鼓励职工在艰苦的劳动环境和劳动条件下工作的作用。

同时,也起到了宏观调节的作用。

有关特殊工种岗位和地区性津贴的规定很多,为方便大家查找,现将收集到的规定目录分列如下:
关于调整农业事业单位有毒有害保健津贴和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标准的通知
(1997年11月12日人发[1997]107号)
劳动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邮电通信企业外勤人员津贴标准的复函
(1989年5月18日劳薪字[1989]9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土地开发建设基金管理领导小组两个文件的通知
(1988年8月27日国办发[1988]42号)
国务院关于试行主要副食品零售价格变动给职工适当补贴的通知
(1988年4月5日国发[1988]23号)
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甘肃省部分地区建立高原地区临时补贴的复函
(1987年12月14日劳人薪[1987]62号)
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等两市一县部分职工实行地区津贴问题的复函
(1987年4月28日劳人薪[1987]17号)
国务院转发财政部、劳动人事部关于严格控制发放各种补贴、津贴和制止自行提高退休待遇问题报告的通知
(1987年1月10日国发[1987]1号)
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部分地区生活费补贴问题的复函
(1987年1月9日劳人薪[1987]3号)
国家医药管理局、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实行中药老药工技术津贴的通知
(1987年1月9日国药联人字[1987]第18号)
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广播电视天线工岗位津贴问题的批复
(1986年11月29日劳人薪[1986]106号)
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县以下气象台站科技人员实行浮动一级工资问题的复函
(1986年11月24日劳人薪[1986]105号)
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海洋局部分海洋观测、监测人员实行浮动工资制问题的复函
(1986年7月17日劳人薪[1986]71号)
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交通部门部分海岛航标人员实行浮动工资制问题的复函
(1986年7月17日劳人薪[1986]70号)
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适当调整环境卫生津贴问题的复函
(1986年7月14日劳人薪[1986]67号)
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关于渡口市和凉山等地艰苦地区津贴标准、工资区类别问题的复函
(1986年6月25日劳人薪[1986]61号)
国家南极考察委员会、财政部、劳动人事部关于我国赴南极考察人员生活待遇的规定
(1986年6月10日国南办后(86)045号)
劳动人事部、财政部、民政部关于殡葬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
(1986年2月14日劳人薪[1986]13号)
国家科委、劳动人事部、农牧渔业部、林业部、财政部关于县以下农业经营管理技术干部岗位津贴问题的意见
(1986年2月13日(86)农(人)字第10号)
劳动人事部关于从一九八六年一月起增发工龄津贴、教龄津贴和护士工龄津贴的通知
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关于提高优抚和社会福利事业单位职工工资福利待遇问题的复函
(1985年11月20日国工改[1985]52号)
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关于国家体委运动员、教练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
(1985年9月27日劳人薪[1985]46号)
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关于卫生部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
(1985年8月30日劳人薪[1985]41号)
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关于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
(1985年8月30日劳人薪[1985]40号)
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印发《关于实施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1985年6月13日劳人薪[1985]19号)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
(1985年6月4日中发[1985]9号)
民政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中国盲人聋哑人协会关于发给聋哑人手语教师和翻译干部15%特教津贴的联合通知
(1984年11月10日民(1984)协47号)
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地质勘探职工野外工作津贴问题给地质矿产部的复函
(1984年9月12日劳人薪[1984]159号)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提高建筑安装企业职工流动施工津贴标准的通知
(1984年8月25日(84)城劳字464号)
公安部、财政部、劳动人事部关于看守所、拘役所、行政拘留所干警实行岗位津贴的通知
(1984年7月28日[84]公发(审)116号)
铁道部关于调整铁路乘务津贴、流动施工津贴和施工津贴标准的通知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环境保护监测津贴试行办法》的通知
(1984年6月13日(84)城环字第351号)
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实行职工高原地区临时补贴等问题给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复函
(1984年6月6日劳人薪[1984]1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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