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执教及其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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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依法执教
从本章开始,至第十五章的内容,我们主要讲述和学习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是教师在教育劳动过程中的行为准则,也称教师职业道德标准。
它是调节教师与学生、教师与教师、教师与学生家长、教师与社会等利益关系的行为准则,也是评价和判断教师行为的是非、善恶的准绳。
根据国家教育委员会和全国教育总工会于1997年颁布的《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八个方面的内容,首先讲授第一个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依法执教"。
第一节依法执教及其意义
中国是一个依法治国的大国,法制化已经成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发展的目标之一。
作为基础性、先导性、全局性的教育事业,依法执教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依法执教的涵义
所谓依法执教,就要要求教师在所从事的教育教学活动中,严格按照《宪法》和教育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使自己的教育教学活动符合法制化。
如: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的、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长期稳定的根本大法,是我国新的历史发展时期的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我国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是一部关于教育的基本法规,它对教育的地位,教育方针,教育的基本原则,教育基本制度,教育投入和条件保障,学校的法律地位,教育与社会关系,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以及法律责任等全局性重大问题作出了基本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是一部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教师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地位,教师的权利、义务、任用、考核、培训和待遇等方面作了全面的规定,是我国教师队伍建设走向规范化、法制化的根本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是一部国家用法律形式规定适龄儿童、少年都必须接受的,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都必须予以保证的带有强制性的国民教育,也称强迫教育、免费教育或普及义务教育。
从实施义务教育步骤、义务教育学制、义务教育法律关系、义务教育的管理及其体制、义务教育经费、义务教育的师资、义务教育的教学、义务教育的考核与监督以及违反《义务教育法》的法律责任等九个方面作了一系列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是一部对我国18周岁以下的、人口总数1/3的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合法权益的系列保护,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把他们培养成为"四有"新人的一系列法律规定。
这几个方面的法律、法规内容是指导我们教师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章程和依据,还有《国旗法》、《交通法》等方面的有关法律、法规等等。
教师只有学习和熟悉这些法律、法规条文的内容,才能做到懂法、执法,按照法律要求来从事教育书育人工作,才能防止和杜绝体罚学生、违法乱纪、触犯刑律现象,同时教育学生学法和执法。
二、依法执教的重要意义
根据我国教育发展的现状,不少教师沿袭了旧的教育方式和教育手段,在从教过程中,自觉和不自觉地侵犯了青少年学生的权益,出现了违法、犯法的现象,反映了不学法、不懂法、不执法的问题。
如:
教师随意批评、责备学生;
教师采用各种方式体罚学生;
教师私拆私扣学生的信件;
教师动不动将学生赶出教室。
为此,《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中的第一个规范,要求教师做到依法执教。
其重要意义是:
(一)依法执教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
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指出:"要进一步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
"并进一步阐述:"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这是我们党领导全国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
可见,依法治国,首先,要依法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其二,要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其三,在此基础上,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其四,要在中国坚决纠正人治代替法制,人治高于法制、等封建社会的遗瘤,真正做到依法管理社会各项事务,依法治理社会主义国家中的各行各业。
教育是兴国之基础,强国之支柱。
教师从事教育工作,首先要依法从事教育教学活动,依法行使教书育人的权力,履行教师法定的职业义务和职业责任,以实现依法管理教育事务,保证教师在教书育人的活动中依法进行,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
教育的使命是提高人的素质,教育的根本任务和主要功能是提高全民族的素质。
教师职业劳动任务是教书育人,对人进行素质教育。
教师只有做到了依法执教,才能更好地为国家培养依法治国的人才,才能迅速提高全民族的法律意识。
(二)依法执教是依法治教的重要内容。
依法治教,是指国家机关以及有关机构依照有关教育的法律规定,在其职权范围内从事有关教育的治理活动,以及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社会组织和公民依照有关教育的法律规定,从事办学活动、教育教学活动及其他有关教育的活动。
依法治教的活动一般包括:
教育立法;
教育法律的宣传与普及;
教育行政执法;
教育司法;
教育法制监督;
教育法律的遵守;
教育法学教育和研究等等。
依法治教的主体,不仅包括各级行政机关,即各级人民政府,也包括各级权力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即各级人大及常委会、法院和检察院;不仅包括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也包括各级政府的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公民个人都依法参与教育法律法规的实施与监督,也是依法治教的主体。
依法治教的范围,主要包括国家机关的有关教育的管理活动、各种社会组织和个人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活动、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办学活动、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实施教育教学的活动、学生及其他受教育者参与教育教学的活动,以及各种社会组织和个人从事有关教育的活动。
依法治教的重点是各个教育部门都要按照法定的权利和义务要求来治理教育,依法指挥、组织、管理、实施、监督、参与教育活动。
为此,教师在从教过程中,必须做到依法执教,否则,依法治教就不完善,就不能实施。
因为依法执教要求教师要求认真地学法、知法、懂法和守法,自觉增强法律意识,依法行使教书育人的权利,履行法定的教育义务和教育责任,模范执行国家的政策法律对学生进行教育。
可见依法执教是依法治国、依法治教的必然要求和重要内容。
(三)依法执教是人民教师之必需。
我国现有1000万教师大军,他们兢兢业业、努力工作,在教书育人的岗位上,为我国的社会主义教育事业和现代化建设作出了宝贵的贡献,涌现出一大批全国的十杰教师和师德典范。
但是,还相当数量的教师法律意识不强,既不学法,又不懂法,更不执法,有的帮学生考试作弊,有的诱导学生看黄色书籍、黄色录像,有的采用各种体罚学生的方式等等。
都说明这些教师依法执教的意识还较淡薄,必须加强有关法律、法规的学习。
同时,一些地方政府将教师的工资挪用去买小汽车、建楼堂,随意拖欠教师的工资,还有的随意拆占学校场地,甚至还有个别学生家长殴打辱骂教师,这更需要教师们拿起法律武器,依法保护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可见,我们无论从教育事业的发展,从教师、学生权益的维护,都迫切需要法律作指导,需要在依法治国中切实做到依法治教和依法执教,真正落实科教兴国的战略决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