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
四川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四川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四川森林火灾的应急预案制定和实施,确保对森林火灾应急处置能力的提升,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本预案的实施范围包括四川省内所有森林地区。
第三条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是指在森林火灾突发事件发生时,组织和调配相关救援力量,开展有效的处置和救援工作,以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保护生态环境。
第二章预案体系第四条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是由省、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建立的,分为省级预案、市级预案和县级预案。
1.省级预案包括四川省森林防火总体规划和省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2.市级预案包括各地市森林防火总体规划和市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3.县级预案包括各县(市、区)森林防火总体规划和县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第五条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包括应急预案、处置预案、救援预案、复原预案等内容。
其中,应急预案为最重要的部分,包括灾害发生报告、组织协调、预警发布、信息发布和宣传教育等工作。
处置预案为应对灾害现场处置工作的指导方案。
救援预案为组织各类扑救和救援力量进行救援工作的指导方案。
复原预案为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指导方案。
第六条各级政府将会同相关部门和单位对本地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进行演练,提高处置能力。
第七条各级政府应当定期评估和修订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
第三章预警监测第八条各级气象部门应当根据气象条件,制定火险预报预警方案,并定期发布森林火险等级。
第九条监测部门应当定期对森林火险区进行监测,及时发现火灾隐患,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条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森林火灾信息报送系统,确保信息畅通,及时报送有关信息,对可疑火情实行监视或控制。
第四章应急演练第十一条各级政府应指导组织开展森林火灾应急演练,以检验应急预案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第十二条应急演练内容包括组织协调、信息发布、森林火灾处置和救援工作等。
第十三条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大规模森林火灾应急演练,保证演练效果。
2024森林草原防火知识简报
2024森林草原防火知识简报森林火灾,突发性强、破坏性大,处置扑救极为困难。
一旦发生,对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极大威胁。
以下是本店铺为大家收集的关于森林草原防火知识简报的相关内容,供大家参考!2024森林草原防火知识简报(精选篇(1)一、会议传达了市委书记、市长重要指示批示精神。
二、区林业局局长通报了近年来全区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开展情况,近年来我区虽未出现重大森林火灾事故,但小范围的火情时有发生,形势依然严峻,必须筑牢防范意识,加强森林草原防灭火管理力度,有效遏制森林草原火灾事故。
三、区应急局局长传达了《安顺市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包保责任制方案》,对包保方式及责任、包保责任人的主要职责及工作任务、工作要求进行了传达。
四、李隆副区长提出工作要求。
1、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
2、要进一步提升森林草原火灾防控能力。
3、要突出重点,抓好火源管控,利用科技手段抓好火源管理。
4、要严格执行禁火令,严格执行野外用火制度。
5、要进一步提升森林火灾处置能力,压实各级森林火灾防火责任。
2024森林草原防火知识简报(精选篇(2)3月26日上午,老君乡召开高温天气安全生产暨森林防灭火工作部署会,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成员、职工干部,各村(社区)常职干部、社长和护林员等80余人参加。
党委书记郑战军主持会议。
会议指出,当前正处抗旱关键时期,气温突破历史新高,水域水位已达历史警戒线,秋收季节秸秆焚烧现象依然存在,森林火灾风险加剧,一旦发生火情,森林防灭火工作将面临严峻考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将面临巨大威胁。
各村(社区)要充分发挥森林防灭火工作小组作用。
一要加强宣传引导,结合我乡实际采用多渠道、多方式、多角度对群众进行防火宣传,形成森林防火、人人参与的良好氛围。
二要加强隐患排查,各村(社区)要按照属地原则,持续在辖区内开展隐患排查,发现隐患立即整改、上报,确保信息通畅。
三要加强火源管控,在森林出入口设置卡口,强化值班值守,禁止火种进山;继续严守秸秆焚烧现象,严格落实发现一起处理一起的相关政策。
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四川省委员会,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3.09•【字号】川委发[2009]6号•【施行日期】2009.03.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川委发[2009]6号二○○九年三月九日)为进一步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发展现代林业,增加农民收入,建设生态文明,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精神,现就全面推进我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集体林地是国家重要的土地资源,是林业重要的生产要素,是农民重要的生产资料和生活保障。
我省地处长江上游,森林资源丰富,生态区位重要,是长江上游生态屏障,也是南方重点集体林区。
全省有集体林业用地面积1046万公顷,占林业用地面积的45.9%,在林业发展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我省集体林权制度经过数次变革,尤其是2007年6月以来,各地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我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川府发[2007]25号)要求,在试点的基础上全面启动了集体林业制度改革,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存在产权不明晰、经营主体不落实、经营机制不灵活、利益分配不合理等问题,严重制约了林业的展。
因此,全面推进我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势在必行,是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必然要求,是促进农民就业增收的战略举措,是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内容,是推进现代林业发展的强大动力。
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和省委九届六次全会的部署,大力实施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不断创新集体林业经营的体制机制,依法明晰产权、放活经营、规范流转、减轻税费,进一步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促进传统林业向现代林业转变,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新贡献。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林地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林地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8.18•【字号】川办发〔2015〕75号•【施行日期】2015.08.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林地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15〕75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近年来,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深入推进,各类建设项目占用林地规模不断扩大,违法违规使用和挤占林地现象频繁发生。
为加强我省林地保护管理,遏制非法侵占林地势头蔓延,巩固生态文明建设基础,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林地保护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林地是生态建设的物质基础,是森林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根基。
加强林地保护管理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任务,也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具有重要的政治、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
四川是长江上游生态屏障、全国生态建设核心区和生物多样性富集区,生态区位重要,生态地位特殊,加强全省林地保护管理关系国家生态安全、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各地要站在建设生态文明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加强林地保护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正确处理发展经济与保护生态、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始终把加强林地保护管理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抓实抓好,为建设生态文明和美丽四川创造更好的生态条件,为全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二、严格林地红线管理和用途管制(一)加强林地红线管理。
林地红线是生态红线的重要基础,是必须坚守的“生命线”和不可逾越的“高压线”。
各级人民政府要牢固树立生态红线意识,按照国家和我省相关规定,明确划定市、县两级林地红线,制定完善管理办法,守住生态安全底线。
(二)严格林地用途管制。
认真执行各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严禁为规避林地用途管制而擅自调整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或将林地隐瞒不报、改变林地用途。
四川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
四川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四川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4号《四川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已经一九八九年三月十五日省人民政府第二十三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张皓若一九八九年三月二十一日四川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第一条为有效地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根据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境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森林防火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
依靠林区干部群众,实行综合治理。
第四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省长、市长、州长、专员、县(区)长、乡(镇)长负责制。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森林防火工作负有重要责任。
林区各单位实行部门和单位领导负责制,承担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责任区内森林防火任务。
第五条省和市、地、州以及森林面积一亿平方米以上(含一亿平方米)的县,设立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本地区的森林防火工作。
森林防火指挥部应设办公室,配备相应的专职干部负责日常工作。
森林面积一千万平方米以上(含一千万平方米)的乡(镇),设森林防火指挥所。
指定人员负责日常工作。
第六条根据森林类型、气象条件和火灾频繁度等差异,由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将全省林区划分一、二、三级火险区。
各级火险区内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制定切实有效措施,加强防火工作的领导和管理。
国有林区实行定地段、定面积、定任务、定人员、定报酬的护林防火责任制。
第七条全省森林防火期为每年一月一日至五月三十一日。
县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可根据实际规定本地区的森林防火期。
森林防火戒严区和戒严期由县人民政府或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报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备案。
第八条森林防火期内,林区严禁野外吸烟、烤火、野炊、烧纸等一切非生产性用火。
第九条森林防火期内,林区野外生产需要用火,须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单位批准,领取生产用火许可证,方能在指定地点、范围内用火,并由森林防火部门监督检查。
《四川省消防条例》110801施行
四川省消防条例发布日期:2011-06-01 文章点击数为:111 字号:[大] [中] [小]四川省消防条例(1999年10月14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02年5月30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消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9月24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消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1年5月27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和相关应急救援工作适用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第五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增强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生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的能力,保障消防安全。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
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鼓励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造成火灾隐患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鼓励有关部门和机构将单位的消防安全信息纳入社会信用体系。
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及个人采取捐赠物资、资金或者提供技术支持等形式资助消防事业。
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实施方案
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实施方案(经典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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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森林防火宣传工作报告
森林防火宣传工作报告森林防火宣传工作报告1为了切实提高我镇指挥扑救林火的应急工作水平,进一步增强森林消防队伍防控林火的能力和逃生自救能力,根据省、市、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关于开展森林消防队伍培训工作部署,结合我镇实际认真开展了森林消防队伍超前培训工作,现总结如下。
一、加强的组织领导镇政府成立了以镇长为组长,副镇长、武装部长为副组长的镇森林消防队伍超前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我镇森林消防队伍扑火应急科普知识培训工作的领导和监督。
并于3月10日召开了森林防火超前培训演练大会。
二、培训内容和方式方法(一)培训内容:火场指挥和扑救,灭火机具(扑火工具)的操作要领,紧急避险常识。
(二)方式方法:加强中小学生森林防火教育,同时深入田间地头、农户家中宣传森林防火知识,做到镇不漏村、村不漏组、组不漏户,增强防火意识。
镇政府组织了一支30人的森林防火应急救援队伍。
各村也建立了10-20人的民兵应急分队,并定期组织演练、点演,提高预防控制森林火灾能力。
落实行政首长负责制,落实森林防火“三包”责任制,制定镇党政领导包片、驻村干部包村、村(组)干部包山头、地块责任制。
并制定完善党政领导带班值班制度,严格执行森林火灾报告制度。
三、教材资料1、省森林防火条例;2、森林灭火紧急避险的组织与实施、扑救森林火灾典型伤亡案例分析与安全常识等森林防火光碟;3、《县森林防火应急管理暨安全扑火工作守则》和《扑救森林火灾实用手册》。
森林防火宣传工作报告2我区今春森林防火工作在省、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的统一部署指导下,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认真贯彻执行《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省、市森林防火工作会议精神,坚持"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森林防火方针,狠抓责任制落实、防火宣传、野外火源管理及隐患排查等方面的工作,在全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各有林责任单位的'齐抓共管下,经全体林业职工和广大干部群众的共同努力,实现零森林火灾。
2024年森林防火安全工作责任书(3篇)
2024年森林防火安全工作责任书一、背景概述近年来,由于气候变暖、人类活动和森林资源开发利用等多种因素的影响,我国森林火灾频发,给生态环境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
为了有效预防和应对森林火灾,保障生态环境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我公司制定了2023年森林防火安全工作责任书,明确工作目标和责任分工,全面推动森林防火工作的开展。
二、工作目标2023年,我公司将坚决贯彻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加强森林防火工作,努力实现以下目标:1. 森林火灾发生率和严重程度得到有效控制,火灾面积、火灾次数和火灾人员伤亡数量实现下降。
2. 森林防火力量建设逐步完善,防火设备和装备保障水平全面提高,防火力量的应急反应能力和效率明显提升。
3. 森林火险隐患整改工作全面推进,火险隐患得到有效消除,森林防火安全形势持续稳定。
三、责任分工为了确保2023年森林防火安全工作的高效推进,我公司明确了责任分工如下:1. 公司领导(1)负责制定和发布2023年森林防火安全工作要求,并组织相关工作的督导和评估。
(2)加强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员工的防火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3)落实防火措施,做好应急预案编制和演练,确保火灾发生时能够迅速处置和控制。
(4)与相关部门合作,共同推进森林防火安全工作的开展。
2. 森林防火机构(1)负责组织制定全年森林防火工作计划,并落实到各级单位和个人。
(2)组织开展森林火险监测和报告工作,及时发布火险预警信息。
(3)加强森林防火队伍建设,组织开展防火培训和演练,提高队伍的技能和应急能力。
(4)督促和检查各级单位落实防火责任,确保防火措施的有效实施。
3. 各级单位(1)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森林防火法律法规,建立健全森林防火责任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
(2)组织开展森林火险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确保火险隐患的及时消除。
(3)加强森林防火设施和装备的日常维护与管理,确保设备的完好和使用效果。
(4)组织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员工和群众的防火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四川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97年修正)
四川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97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7.03.26•【字号】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89号]•【施行日期】1997.03.26•【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森林资源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89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的决定》已经1997年3月13日省人民政府第7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宋宝瑞一九九七年三月二十六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的决定第一条为有效地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根据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境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森林防火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森林防火工作实施“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
依靠林区干部群众,实行综合治理。
第四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省长、市长、州长、专员、县(区)长、乡(镇)长负责制。
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防火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
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以及驻林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的森林防火工作,实行部门和单位防火责任制,承担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责任区内森林防火任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经营管理的林木的森林防火由经营管理者负责。
第五条省和市、地、州以及森林面积一亿平方米以上(含一亿平方米)的县,设立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本地区的森林防火工作。
森林防火指挥部应设办公室,配备相应的专职干部负责日常工作。
森林面积一千万平方米以上(含一千万平方米)的乡(镇),设森林防火指挥所,指定人员负责日常工作。
第六条根据森林类型、气象条件和火灾频繁度等差异,由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将全省林区划分为一、二、三级火险区。
各级火险区内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制定切实有效措施,加强防火工作的领导和管理。
国有林区实行定地段、定面积、定任务、定人员、定报酬的护林防火责任制。
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自贡市处置较大、重大、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自贡市处置较大、重大、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自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0.13•【字号】自府办发[2006]68号•【施行日期】2006.10.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自贡市处置较大、重大、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自府办发〔2006〕6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有关部门:《自贡市处置较大、重大、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实施。
二〇〇六年十月十三日自贡市处置较大、重大、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目录1 总则1.1 编制目的1.2 编制依据1.3 适用范围1.4 基本原则1.5 预案启动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2.1 市护林防火指挥部组成2.2 职责任务2.3 区(县)护林防火指挥部职责3 监测预警机制3.1 火灾动态监测3.2 火险预测预警4 信息报送和处理5 火灾扑救5.1 分级响应5.2 扑火指挥5.3 扑火原则5.4 应急通信5.5 扑火安全5.6 居民点及群众安全防护5.7 医疗救护5.8 扑火力量组织与动员5.9 火灾案件查处5.10 新闻报道5.11 应急结束6 后期处置6.1 火灾评估6.2 工作总结6.3 奖励与责任追究7 综合保障7.1 通信与信息保障7.2 后备力量保障7.3 扑火物资储备保障7.4 资金保障7.5 技术保障8 培训、宣传和演练9 附则9.1 术语说明9.2 预案管理9.3 预案解释部门9.4 预案生效时间1 总则1.1编制目的贯彻落实“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森林防火工作方针,做好应对较大、重大、特大森林火灾的各项准备工作,规范组织指挥程序,制订科学扑救措施,确保扑火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把森林火灾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1.2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四川省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自贡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订本预案。
四川省林业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林地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川林发[2010]33号
四川省林业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林地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林业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林地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川林发[2010]33号)各市(州)林业局,成都市、广元市林业和园林管理局,卧龙、唐家河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处):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林地保护管理工作,规范林地资源利用行为,正确处理好发展经济与保护生态的关系,提高节约和保护林地资源意识,制止违法使用林地行为,实现我省生态建设和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四川省林地保护管理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四川省林地保护管理办法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四川省林地保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林地的保护和管理,合理利用林地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林地保护、管理和利用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林地,指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政策性退耕还林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第四条坚持严格保护和合理利用林地的原则,实行林地用途管制,严格控制林地转为非林地。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林地的保护、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林地保护和利用规划,报经有权机关批准后公布实施。
林地保护和利用规划一经批准,应严格执行。
四川省森林防火现状及对策
四川省森林防火现状及对策作者:梅先明来源:《现代园艺·下半月园林版》 2016年第4期梅先明摘要:四川省地势西高东低,地貌差异明显,由于位于亚热带范围且气候复杂,植被覆盖多样化,导致森林防火形势非常严峻。
通过对四川省森林植被情况进行分析,总结出该地区森林防火的现状和特点,针对实际情况,提出森林防火可行性的对策。
关键词:四川省;森林防火;现状;对策1 四川省区域特征及森林火灾特点森林资源是我国重要的自然资源之一,对于净化空气、保护环境、提供木材等十分重要。
但是森林由于树木众多,干枯死亡树枝和杂草交织,加上地理位置较为偏远,因此,极易由于人为或自然因素等引发火灾。
森林火灾对地区生态、环境平衡危害极大,一旦火灾蔓延开来,将会大片烧毁森林资源,给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损失。
四川省林区是我国西南林区的主体,也是我国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
四川省具有非常高的森林覆盖率,区域特征也十分明显:1.1 盆地地形与阶梯断裂带形成的特殊地理环境四川地处第一、二级阶梯交界地地带,海拔变化明显,而且多高山,不同海拔形成不同气候类型,导致植被差异化明显。
而且,东部地区,如达州市等地多繁茂树木,西部地区,如凉山州、阿坝州、甘孜州等地多高山茂草,一旦引燃难以施救。
1.2 四季分明的气候类型导致冬季防火隐患大四川省四季分明,干湿季明显。
夏季降雨普遍较多,天气湿热;冬季降水较少,气候湿冷。
据统计,夏季气温平均在22℃,时间跨度为3个月,冬季气温平均在10°以下,时间跨度为3 个半月;夏季降水量占全年80%,冬季占全年降水量的3%~5%,降水量非常稀少。
四川省的地理特点导致四川省火灾集中在冬季,在高山地区与人烟稀少、森林覆盖率高的地区增加了救援难度,使得火灾呈现出季节性、多发性、救援难度大等特点。
2 四川森林火灾触发机制与防治经验四川省森林面积有1066.67hm2,是我国森林防火的重点区域。
以四川省达州市为例,由于地域发展较为落后,农村劳动力缺乏,撂荒地较多,茂草、杂灌长势丰茂、空气干燥极易引发火灾。
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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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四川省林业厅消息,《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14年1月1日起实施,这对于四川 省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建设生态文明将起到重要作用。
据介绍,《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的颁布意义重大。由于地处长江、黄河上游,四川省在国家生态安全大格 局中占有重要地位。从全省林业的实际情况来看,既是森林资源大省,也是全国森林火灾多发区和重点治理区。 四川省林业用地面积达3.6亿亩,居全国第3位,而建国以来,全省累计发生森林火灾约5万起,造成680多亿元生 态服务价值被森林火灾吞噬。
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发布的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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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已由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13年9月25日通过, 现予公布,常委会:
《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修改稿)》)经本次常委会会议进行了第 三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认为,《条例(草案修改稿)》已比较成熟,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同 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法制委员会于2013年9月24日召开全体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 见,对《条例(草案修改稿)》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意见说明如下:
一、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法制委员会建议将《条例(草案修改稿)》第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森林防火宣传工作,在森林防火区、社区、学校宣传森 林防火的法律法规和森林防火安全常识,增强公众的森林防火意识。”(草案表决稿第十八条第一款)
四川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82号]
四川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82号)《四川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已经1996年6月7日省人民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6年8月1日起施行。
省长宋宝瑞一九九六年六月二十六日四川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森林、林木的采伐管理,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充分发挥森林资源的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森林、林木(以下统称林木)的采伐利用及其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采伐自留山薪炭林自用,采伐竹子和不是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不适用本办法;但采伐石树名木、国家和省确定的重点天然原生珍贵树木适用本办法。
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和镇的规划区内城市园林林木的管理,适用《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
第三条林木采伐应坚持采育结合、永续利用的方针,实行限额采伐和凭证采伐制度。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木采伐利用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实行森林资源消长目标责任制。
对保护、发展森林资源,制止乱砍滥伐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采伐限额管理第六条实行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制度。
凡采攻胸高直径5厘米以上的乔木和采伐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必须纳入森林采伐限额进行管理,即按照采伐类型、消耗结构,对不同权属的林种、林木的采伐进行控制。
四川森林草原防火整治实施方案
四川森林草原防火整治实施方案一、背景和目的近年来,四川省森林草原火灾频发,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破坏生态环境,损失惨重。
为了加强对森林草原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保护好四川的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确保人民群众安全,制定了四川森林草原防火整治实施方案。
二、总体目标1. 提高火灾预防和扑救能力:建立健全火灾预警机制、扩大火灾监测覆盖区域,提升扑火队伍能力和装备水平,加强火灾信息化管理系统建设。
2. 完善防火制度和法规:修订完善相关的防火法规和政策,加强防火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防火意识和素质。
3. 加强巡护和管理:增加巡护力量和频次,建立健全森林草原巡护管理制度,加大对重点区域和高风险地区的巡护力度。
4. 完善火灾应急救援体系:建立健全火灾应急救援机制,提高救援能力和反应速度,确保在火灾发生时能够及时有效地展开救援行动。
三、具体措施1. 推进火灾防控基础设施建设:加强火灾监测体系,提升火灾预警能力;加强火灾扑救力量建设,购置现代化扑火设备和工具。
2. 加强防火宣传教育:开展防火宣传活动,提高公众的火灾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3. 加强巡护力量建设:加大对森林草原的巡护频次,增加巡护力量,提高巡护效率。
4. 加强火灾应急救援:建立健全火灾应急救援机制,修订完善应急救援预案,进行定期演练。
5. 深化森林草原火灾防治科研成果应用:加大对森林草原火灾防治相关科研项目的支持力度,促进科研成果的转化和应用。
四、保障措施1. 资金保障:加强对森林草原防火工作资金的投入,确保各项措施的顺利实施。
2. 人员配备:增加专业化防火队伍人数,提高队伍素质,加强培训和考核。
3. 政策支持:修订完善相关法规和政策,加大对防火工作的政策支持力度。
五、实施效果评估和调整定期对四川森林草原防火整治实施方案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并及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改进。
六、预期成果通过实施上述措施,预计能够显著减少森林草原火灾发生的次数和范围,提高扑火效率和成功率,保护好四川的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
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推进国有林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推进国有林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公布日期】2022.05.12•【字号】川林发〔2022〕14号•【施行日期】2022.05.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推进国有林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川林发〔2022〕14号各市(州)林草主管部门:我省新一轮国有林场改革完成后,国有林场公益属性得到明确,资源保护成效显著,但存在基础设施落后、资源经营欠缺、发展活力不够、人员队伍老化、职工收入不高等问题。
为进一步保护和发展国有林场森林资源、激发国有林场发展活力,推进国有林场持续高质量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国有林场职责定位国有林场是以保护、培育、利用森林资源为目的,维护国家生态安全,为社会提供优质生态产品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公益性单位。
各地林草主管部门要明确界定国有林场保护、建设、发展职责,指导国有林场在充分履行林场内公益林建设管理、国有森林资源保护培育利用和林业科技示范推广等公益职责的基础上,充分依托森林资源优势,增加生态产品供给,积极探索将“绿水青山”转化为“金山银山”的新路径,着力培育发展新的增长点。
二、优化管护站点布局各地要全面摸排辖区内国有林场管护站点分布情况,结合森林资源分布等情况,进一步优化管护站点空间布局,对现有管护站点进行合并或撤销,不再保留一个职工驻守的管护站点。
林场范围内,森林资源较多的乡镇,只设置一个管护站点;没有森林资源或资源较少的乡镇,不设置管护站点或统筹考虑资源分布、交通状况等因素设立跨乡镇的片区管护站点。
三、改善基础设施和巡护条件指导国有林场用好欠发达国有林场巩固提升专项资金,加强林场道路、供电、供水、通讯等基础设施以及管护用房建设和维修改造。
调整优化后的管护站点应当实现通路、通水、通电、通手机和电视信号,添置必要的电器设备,切实改善管护站点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四川省人民政府2024年森林防火命令
四川省人民政府2024年森林防火命令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1.01•【字号】川府规〔2024〕1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2024年森林防火命令川府规〔2024〕1号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全力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发布如下命令。
一、明确森林防火期。
2024年全省森林防火期为1月1日至5月31日,其中2月1日至5月10日为森林高火险期。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可结合辖区实际,延长森林防火期和高火险期,向社会公布,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和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备案。
二、划定森林防火区。
森林防火区、森林高火险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三、适时发布禁火令。
发布森林火险橙色和红色预警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适时发布禁火令,明确禁火时间、禁火区域和禁火措施,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应当严格管理。
必要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对高火险区实施封禁管理,除封禁区域内居民和森林防灭火有关工作人员外,其余人员未经批准一律不得进入。
四、严格野外火源管控。
森林防火期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严禁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吸烟、烧纸、烧香、点烛、煨桑、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烧蜂、烧山驱兽、电猫狩猎、火把照明、生火取暖、野炊、烧炭、烧荒、烧地边、烧田埂、烧秸秆、烧灰积肥、烧垃圾、户外露营用火及其他野外用火;(二)农林牧生产、焚烧疫木、工程勘察设计、施工作业、计划烧除等确需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应当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提交用火申请,经审查批准后,在指定时间、指定地点、明确现场责任人和采取防“跑火”等必要措施的前提下实施。
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三)按规定在林区要道以及国有林场林区、各类涉林自然保护地、景区等出入口设立检查站,并设置森林防火警示牌、预警信息提示牌,配备火源探测器,对进入森林防火区的人员进行实名登记、火源保管并做好防火宣传。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的紧急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2.06•【字号】川府办发电[2010]84号•【施行日期】2010.1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的紧急通知(川府办发电[2010]84号2010年12月06日)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我省是全国森林火灾高发地区之一,今年以来,森林草原高火险天气不断,防火形势异常严峻。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森林草原防火工作,10月21日,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切实做好森林防火工作的通知》(川办函〔2010〕194号);12月1日,省政府专题召开全省森林防火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安排部署了今冬明春森林草原防火工作。
当前,我省已全面进入防火关键时期,森林草原火情时有发生。
12月5日中午,甘孜州道孚县发生山地灌丛草地火灾,当地立即组织干部群众扑救。
下午3点10分左右,正在处理余火时,突起大风,余火复燃,造成重大人员伤亡。
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刘奇葆、省委副书记、省长蒋巨峰高度重视,立即做出重要指示,要求全力做好当前森林草原防火工作,蒋巨峰省长、钟勉副省长赶赴现场指挥扑火抢险工作。
为及时贯彻落实省领导指示和全省森林防火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现紧急通知如下。
一、紧急开展火灾隐患排查工作各地要迅速开展一次森林草原火灾隐患排查和集中整治活动,全面梳理存在的漏洞和不足。
在普遍防范的基础上,重点抓好森林风景旅游区、草原防火管制区、国有林场、城乡结合部、连片坟地等重点部位,加强对烧荒、野炊、上坟烧纸、草原林内吸烟等主要火源的全方位管理。
各级领导要深入一线,切实加强检查指导,及时发现问题并督促整改。
二、下大力气抓好野外火源管理要坚持预防为主,切实把工作重点放在火灾防范上,加强宣传教育,强化依法治火,下大力气筑牢用火审批、入山检查、林内巡护和联防联保“四道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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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89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的决定》已经1997年3月13日省人民政府第7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第一条
为有效地预防和扑救木要火灾,保护森林资源,根据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四川省境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森林防火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
森林防火工作实施“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
依靠林区干部群众,实行综合治理。
第四条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省长、市长、州长、专员、县(区)长、乡(镇)长负责制。
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防火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
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以及驻林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的森林防火工作,实行部门和单位防火责任制,承担当人民政府划定的责任区内森林防火任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经营管理的林木的森林防火由经营管理者负责。
第五条
省和市、地、州以及森林面积一亿平方M以上(含一亿平方M)的县,设立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本地区的森林防火工作。
森林防火指挥部应设办公室,配备相应专职干部负责日常工作。
森林面积一千万平方M以上(含一千万平方M)的乡(镇),设森林防火指挥所,指定人员负责日常工作。
第六条
根据森林类型、气象条件火灾频繁度等差异,由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将全省林区划分一、二、三级火险区。
各级火险区内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制定切实有效措施,
加强防火工作的领导和管理。
国有林区实行定地段、定面积、定任务、定人员、定报酬的防林防火责任制。
第七条
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应建立扑火队,乡、村和驻林区的企事业单位应建立义务扑火队,负责森林火灾的扑救。
一级火险区的县应建立专业扑火队,二、三级火险区的县应建立专业、半专业或义务扑火队。
扑火队由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建。
扑火队应充实人员,配备机具,开展灭火训练,与当地公安消防队及其他扑火组织配合,承担森林火灾扑救任务。
发生森林火灾时,当地驻军、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应积极参与扑救工作。
专业扑火队可以兴办生产基地,开办多种经营,逐步实现生产自给。
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在资金和物资等方面予以扶持,按国家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第八条
全省森林防火期为每年月日至月日。
县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可根据实际规定本地区的森林防火期。
森林防火戒严区和戒严期由县级人民政府或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报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备案。
第九条
森林防火期内,林区严禁野外吸烟、烤火、野炊、烧纸等一切非生产性用火。
第十条
森林防火期内,林区野外生产需要用火,须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单位批准,领取生产用火许可证,方能在指定地点、范围内用火,并由森林防火部门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森林防火期内,林区禁止用枪械狩猎;进行实弹演习、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须经县人民政府或其授权单位批准,并采取防火措施,做好灭火准备工作。
第十二条
在林区架设输电线路,必须有防火措施,并定期进行线路安全检查。
第十三条
林区的住宅、厂房、行人休息站周围,必须开辟十M以上宽的防火带。
第十四条
森林防火戒严期内,林区严禁一切野外用火。
第十五条
森林防火期内,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实行昼夜值班,重点林区开展巡山检查,及时、准确地掌握火情。
第十六条
森林防火指挥部防火专用的车辆、电台、器材和其它设施、必须保持完好状态,不得挪作它作。
第十七条
在充分利用自然阻隔带的基础上,成片的针叶林区应当营造抗火性能强、以阔叶林为主的生物防火林带。
新造林面积在公顷以上的,应按比的规定营造生物防火林带。
新造森与防火林带应当同步规划设计、施工和验收,并将有关资料归档管理。
现有林区成片林面积在公顷以上的,应按照生物防火林带建设规划,逐步改建。
第十八条
森林防火设施建设以县为单位进行规划,分期建设。
国有林区由经营单位负责建设,其他林区由林权所有单位或经营管理机构负责建。
新开发林区,必须把森林防火设施列入总体规划同步建设。
大面积造林(含
飞机播种造林),应把森林防火设施列入生产规划进行建设。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火灾时,应当采取必要的扑救措施,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或森林防火机构报告。
当地人民政府或森林防火机构接到火灾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人员进行扑救,并向上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
但不得动员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年龄在周岁以下的人员参加扑火。
第二十条
凡接到扑火命令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时到达指定地点参加扑救,不得拒绝或拖延。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含县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对下列火灾按规定报告省森林防火指挥部:
(一)小时尚未扑灭的森林火灾;
(二)重大、特大的森林火灾;
(三)威胁居民和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
(四)造成人以上死亡或者人以上重伤的森林火灾;
(五)未开发原始林区的森林火灾;
(六)重点飞播林区和自然保护区的森林火灾;
(七)县级行政区交界地的森林火灾;
(八)需要上级和友邻单位支援的森林火灾;
第二十二条
森林火灾扑灭后,应留足够人员巡逻监守,清理余火,经当森林防火指挥部检查验收后,方可撤出看守人员。
第二十三条
凡森林火灾、火警和荒火,应查明起火的时间、地点、原因、肇事者和造成的损害等。
森林火警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调查;一般森林火灾由县级森林防火指挥部
组织调查;重大森林火灾由市、地、州森林防火指挥部组织调查;
特大森森火灾由省森林防火指挥部组织调查。
行政区域产界地方发生的森林火灾由起火点所在地的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调查。
起火点明确的,由上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指定的单位调查。
第二十四条
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应建立森林防火档案及统计报表的报送制度。
第二十五条
本乡(镇)人员参加扑救森林火灾的,其生活补助按本乡(镇)的乡规民约办理。
外乡(镇)、外县人员参加扑救森林火灾期间的生活补助、误工补贴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六条
严格执行《森林防火条例》和本办法,预防和扑救措施得力,一级火险县年内、二级火险县连续年内、三级火险县连续年内未发生森林火灾的以及有《森林防火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三)、(四)、(五)、(六)、(七)项所列事迹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森林防火专职工作人员,在森林防火岗位上工作,一级火险区年以上,二级火险区年、三级火险区年以上,工作有成绩的,颁发由省人民政府制发的荣誉证书。
第二十七条
违反《森林防火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依照《森林防火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执行中间的问题由省林业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