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如何提高人大代表的参政议政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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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如何提高人大代表的参政议政能力

一、如何改革和完善相关制度以提高人大代表的参政议政能力

(一)目前我国人大代表参政议政现状

一是不能很好地履行代表职责。人民代表的作用主要体现在通过集中民意、参与决策,发挥监督协助和桥梁纽带作用,把人民的意志转变为国家意志。对于履行代表职责,多数人大代表是极富有责任心的,但由于代表有自己的本职工作,多数人大代表在人大会议结束之后,即投身于本职工作,没有更多时间和精力去体察民情民意。

二是不善履行代表职责。有的代表仅仅把代表当作一个“荣誉称号”,而不是看作一个法定的职务,对代表职责和作用的认识没有真正提到执政为民的政治高度。而有的代表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不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没有自己的独立见解,缺乏科学的判断和理性的分析论证。

三是不敢履行代表职责。有的代表参会时看到政府要员在场,不是积极地以主人翁的身份为人民代言,而是怕自己提出不同意见影响到领导对自己的看法,甚至怕遭打击报复。由于有这种心理,会上不开口,表决随大流,从而导致人代会的审议质量不高、评议力度不够。

(二)改革措施

第一,进一步完善代表选举制度。在基层人大代表选举中,扩大选民联名推荐代表候选人比例,让选民推选出真正能代表自己的人大代表候选人;代表候选人要与本选区绝大多数选民直接见面,作出履职承诺。

第二,建立专职人大代表制度。以代表作为专门的工作职责和内容,享受相应的工作报酬和待遇,承担相应的工作责任和义务,且没有其他工作。专职人大代表的选举产生不再局限于诸如劳动模范,体育明星,科技标兵,政府要人等人物。参加选举的候选人人大代表只要具备良好的道德修为和为选民服务的思想意识,掌握了相关宪法和法律知识熟悉人大议事规则和程序,擅长政务活动都可以成为人大代表。实行专职代表制以后,人大代表将成为一种职业,有其单独的财政预算。人大代表在行使职权时,不会再有诸如“丢饭碗”的后顾之忧。专职人大代表将成为一种常设机构,如同人大常委会一样有它固定的办公地点,它能够比较集中地讨论各种提案,避免兼职代表体制下,人大闭会期间,人大代表力量过于分散,不能及时有效地向人大常委会提出质询和建议。人大常委会与人大代表不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而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专职人大代表制有利于选民对人大代表实施监督专职人大成为一种职业后,违反法律法规或不能正确履行代表职务时,选民依法有权罢免其选举的代表,人大代表则面临失业的问题,这有利于加强人大代表的服务责任意识,有利于人大代表真实反映选民的呼声,不会出现人大代表因为有双职而臵选民的监督于不顾,避免了人大代表消极行使权力或滥用权力。

建立专职代表的意义:有利于改变代表的利益动机缺位;有利于克服人大自身组织结构的不足;有利于加强人大自身参政、议政的能力;有利于根除人大权威的虚化。

第三,改革现行的代表制度。在目前地域代表制的情况下,增加界别代表,即按照一定的职业或阶层划分来选举产生代表。

第四,建立对人大代表进行培训的制度。培训的内容包括党和国家在一定时期内的方针、政策;必要的法律知识;人民代表享有的权利及应履行的义务;人大制度的有关问题;人大行使权利的基本程序;民主、法治观念的基本内容;我国的政治

制度,等等。参加培训应规定为人大代表须尽到的义务,人大代表当选后在

任期之内必须参加由人大组织的这种培训,以提高他在任期之内履行职责的能力。

第五,建立和完善代表监督激励机制。一是代表执行职务情况通报制。二是奖励制度。对执行代表职务好的代表,进行评优表彰,授予荣誉称号。三是代表向选民述职制度。四是代表辞职制度。除代表法有关规定外,对“无为”、“不为”的代表进行有效监督,限其整改,必要时劝其辞职,切实畅通代表“进出口”渠道。第六、完善人大代表财政保障制度。公民被选为人大代表后,其人事关系,工作档案,工资、福利待遇一律转到该级人大,真正脱离原工作单位,赋予其独立的法律地位,避免行使职权时受到外界干扰。

第七、提高人大代表的素质。人大代表的素质是指人大代表为充分有效地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尽到代表的职责应具有的内在品质与能力。

二、保障人权

我们国家在人权保障方面取得了长足的进步,2004年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载入宪法,更是开启了我国人权事业发展的新时代,意义不可谓不深远。但是,目前来讲,我国在保障人权方面,以下两方面的工作是最迫切的和最重要的。第一是加强人权的立法。现在我们国家宪法规定的很多权利,实际上是无法可依的,比如宪法规定的言论自由、出版自由等基本人权。无法可依可能导致两个方面的后果:一是个人滥用权利,因为没有法律对其进行约束;二是国家任意限制公民权利。而较为严重的后果是为国家任意限制公民权利制造可乘之机。比方说宪法规定的出版自由,没有《出版管理法》进行保护,而只有国务院的《出版管理条例》。但是,该条例并不是基于保障公民的基本出版自由权利的实现来规定的,现在实行起来的确有很多问题。过去我们说我们无法可依,经过多年来的立法工作,我们很多方面有法可依了,但是,我们在基本权利保护的很多方面依然是无法可依。

第二是完善人权救济制度。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制定是必要的。但法律制定后还有个执行的问题。同时,法律规定的权利不可能全部得到实现,实现的过程中基本人权可能受到侵犯。基本权利再重要,无论在那个国家都不可能不受侵犯。不管来自私人还是国家的侵犯,侵犯本身并不可怕,最关键的是我们的制度要能提供救济。人权受到侵犯以后,必须有正当的畅通的救济渠道,这样人权才能得到保障。2004年宪法修正案规定的“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规定了国家在保障人权当中的义务。既然是国家的义务,国家就应该承担这个责任,为受到侵犯的人权提供救济途径,否则的话,从法理上讲,国家就是违反宪法了。因此,我们国家当前人权保障方面的工作中,完善人权救济制度是非常迫切非常重要的,宪法诉讼制度正是学者们基于这方面的考虑而提出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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