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井供电技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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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供电技术标准
1.主题内容和适用范围
本标准的内容是矿井供电所涉及的全部技术要求,它适用从矿井电源开始直至井下用电设备为止的全系统的所有电气装备设施。
2.技术管理
2.1 所有动力供电均应有设计,设计应包括:说明书、计算、接地防雷、保护设施、布置图和系统图。
2.2 矿井电压为6KV的供电设计应由矿机电副总工程师批准。
2.3 每个矿必须备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图纸。
2.4 每个矿井电气设备的定期试验、继电保护整定、接地电阻的测定等有关技术资料都必须留有记录,并存档保存。
2.5 经常检查、分析矿井电气安全和供电存在的问题,查找原因采取措施,做到安全、技能攻击、技术合理。
2.6 不断采用新技术、新装备、改善矿井供电和电气安全状况。
3.电源、电压和线路
3.1 矿井电流及井下配电变压器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
3.2 矿井供电电压等级为10000V、1140V、660V、127V和36V。架线电机车使用的电压直流不得超过600V,交流不得超过400V,对原使用的3300V、380V、220V老旧设备应尽快淘汰或更新。
3.3 矿井供电电压波动应在额定电压的+7%、-5%范围内。
3.4 矿井电源线路的设置要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
3.5 井下各水平中央变电所和主排水泵的供电线路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
3.6 沿水平大巷设置的变电所和主要生产盘区的变电所应有两回路电源线,其中一回路发生故障时另一回路能承担全部符合。一般盘区变电所或为两个以下的普采工作面供电的变电所,如果条件不具备可只设一回路电源。
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局部扇风机和掘进工作面中的电气设备,必须装有风电闭锁装饰。在瓦斯喷出区域、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中,所有掘进工作面局部扇风机都装设三专、一闭锁设施,保证局部扇风机可靠运转。
3.7 井下电缆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
4.电气设备
4.1 井下所用电气设备的选择和使用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
5.继电保护及试验
5.1 矿井电气继电保护的设置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
5.2 矿井电气设备的维修、检查和试验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