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南区停气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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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南区停气通知

篇一:巴南府发〔2011〕238 号

巴南府发〔2011〕238号

2011年11月21日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复垦和户籍制度改革宅基地退出补偿政策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转户居民农村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处置与利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1〕157号)、《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复垦管理实行地票价款直拨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1〕162号)、《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处置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1〕166号)- 1 -

和《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地票价款分配及拨付标准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1〕17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将进一步完善我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复垦和户籍制度改革宅基地退出补偿政策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复垦补偿

农户自愿申请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复垦和2010年8月1日以后户籍制度改革自愿退出能复垦产生地票的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的补偿执行以下政策。

(一)复垦实施面积由区复垦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的测绘单位进行测绘后,以市农村土地整治中心委托的测绘审查单位审查为准。每户农户宅基地证载面积以外的晒坝、猪圈、牛圈、羊圈、林盘等附属设施用地面积最高不超过1亩,超过部分权属归集体经济组织,由集体经济组织参照当地征地补偿标准对地上构附着物进行综合定额补偿后,剩余价款全部归集体经济组织。复垦新增耕地面积以市国土房管局验收合格为准。

(二)自愿退出能复垦产生地票的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的,以房地产权证、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为合规性证明,以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面积按照9.6万元/亩预付给土地使用权人,按

1.7万元/亩预付给集体经济组织。复垦验收合格并地票交易后,所得地票交易价款在扣除复垦项目工程成本、复垦项目管理成本、复垦项目融资成本和前期补偿费后,土地使用权人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得价款按85:15 比例分配,按复垦新增耕地面积结算,- 2 - 土地使用权人所得费用不低于12万元/亩,集体经济组织所得费用不低于

2.1万元/亩。户改退地和建设用地复垦不再对农村住房及建(构)筑物、附着物按照巴南区征地补偿政策进行补偿,也不再给予宅基地使用权补偿和购房补助。

复垦乡镇企业用地,按复垦验收面积,对企业合法产权人结算补偿,补偿价每亩12 万元;对集体经济组织结算补偿,补偿价每亩 2.1 万元;企业已破产解体且合法产权人已不存在的,对集体经济组织结算,补偿价每亩14.1 万元。

复垦公共设施用地、公益事业用地及其它集体建设用地,按

复垦验收面积,对集体经济组织结算补偿,补偿价每亩14.1万元。

对无法明确具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拆旧复垦地块,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和区主要媒体上公示,确认无权属争议后纳入复垦项目,按集体建设用地补偿标准对集体经济组织给予补偿。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得价款主要用于农民集中居住区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农村土地整治、农村土地整治项目后期管护利用等新农村建设。

(四)退出宅基地后仍保留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农户申请复垦后,原则上不得在集体土地上重新申请单独建农房,可统一申请入住政府规划建设的农民集中居住区(农民新村)。新申请建农房(农民新村)新占耕地面积要扣减复垦新增耕地面积结算补偿款。

(五)农村居民一户多宅的宅基地(合法的宅基地除外)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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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构筑设施用地需要复垦,必须交由社集体经济组织统统一组织复垦工作,减轻拆除旧房及复垦的安全隐患,社集体经济组织按巴南府发〔2011〕120号)文件第十三条第(五)款和第十五条第

(三)、(五)款之规定(即构附着物补偿和有证房屋补偿标准的50%)补偿原权利人,其余归社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六)补偿资金拨付按如下程序执行:

1.补偿费用测算。复垦项目通过测绘审查后,镇街根据申请人土地使用权证记载和测绘审查复垦面积,计算出申请人应享受补偿费用,并登记造册。

2.公示。各镇街将申请者应享受的补偿金额在镇街驻地和村委会驻地张榜公示,公示期7天。

3.签订协议,资金审核。公示无异议后,镇街与申请人签订复垦协议,准备入库备案资料送区复垦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送市农村土地储备中心审查。

4.资金审批。复垦项目通过入库备案后,区复垦领导小组办公室将资金审批表报区政府审批。

5.兑付。资金通过审批后,镇街向申请人发书面交房通知,申请人按照交房通知规定的时限交付建筑物、构(附)着物并经镇街验收合格后或申请人自愿书面申请放弃建筑物、构(附)着物,并与镇街办理移交手续后,镇街将付款花名册报送区复垦领导小组办公室。区复垦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银行将补偿费用的50%直拨土地权利人(2010年8月1日以后户改退出宅基地且能复垦- 4 -

产生地票的按补偿费用的100%直拨土地权利人)。剩余价款结算待复垦验收合格并地票交易后,由区复垦领导小组办公室按市的相关政策和程序,通过银行直拨土地使用权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二、户籍制度改革退出宅基地不能复垦产生地票的补偿2010年8月1日以后,转户居民的房屋为暂不能复垦产生地票的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夹心房、连体房等)的,可自行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进行宅基地及建(构)筑物置换,置换双方应协商确定置换的农村宅基地及建(构)筑物的权属、退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范围与面积,获得退出农村宅基地及建(构)筑物的相应价款等事宜,并经本集体经济组织认定后,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产权手续后,将置换后能复垦产生地票的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退出,纳入农村建设用地复垦范围并按照相关政策进行补偿。对农村居民整户农转城并自愿退出暂不能复垦产生地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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