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切实解决老年人运用智能技术困难兜底保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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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民政厅、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养老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民政厅、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养老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民政厅、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养老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民政厅,青海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1.08.16•【字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政其他规定,财政其他规定正文青海省民政厅、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养老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市(州)、县(市、区、行委)民政局、财政局:为进一步做好我省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工作,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政府购买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青政办〔2020〕82号)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推进养老服务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青政办〔2020〕30号)精神,省民政厅联合省财政厅对《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养老服务实施办法》(青民发〔2014〕152号)进行了修订,现将新修订《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养老服务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海省民政厅青海省财政厅2021年8月1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补贴对象第三章服务项目第四章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第五章购买服务方式和程序第六章支付标准及资金来源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附则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养老服务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构建功能完善、规模适度、覆盖域广、社区居家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提高养老服务质量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政府购买养老服务,是指将属于政府职责范围且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养老服务事项,按照规定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组织、机构和企业等社会力量承担,并由政府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等因素向其支付费用的公共服务供给方式。

第二章补贴对象第三条具有本省户籍且实际居住在本省区域范围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给予养老服务补贴:(一)年满60周岁的困难老年人1.城乡特殊困难家庭人员。

指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对象。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推进政策落实推动服务落地就业“双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推进政策落实推动服务落地就业“双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推进政策落实推动服务落地就业“双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1.05.14•【字号】•【施行日期】2021.05.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推进政策落实推动服务落地就业“双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现将《推进政策落实推动服务落地就业“双推”工程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1年5月14日推进政策落实推动服务落地就业“双推”工程实施方案为全面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稳就业保就业决策部署,落实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会议精神,做好疫情防控常态化形势下促进就业工作,进一步推动就业创业政策落实到位,优化提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决定在全省范围组织开展推进政策落实、推动服务落地就业“双推”工程(以下简称“双推”工程)。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稳就业保就业决策部署,突出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和需求导向,坚持统筹兼顾和重点帮扶相结合,坚持政策力度和服务温度相协调,把政策落实服务落地贯彻到就业工作全过程,锐意进取、担当作为、真抓实干,切实提升就业政策知晓度、落实率,提升就业服务满意度、实效性,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确保就业局势稳定。

二、主要内容(一)梳理发布政策和服务事项。

各市州要在省厅公布政策服务清单基础上,梳理补充本地区稳就业保就业政策措施和服务项目,结合实际,进一步优化服务流程,细化完善本地区政策清单和服务清单,要让服务对象“看得懂、算得清”,连同经办机构清单一并通过公共就业服务大厅、单位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平台予以公开发布。

政策清单应包含政策名称、政策内容、依据文件、享受对象、申请条件、申报程序、所需资料、受理机构等。

青海省民政厅、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老龄办关于印发《青海省高龄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民政厅、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老龄办关于印发《青海省高龄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民政厅、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老龄办关于印发《青海省高龄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民政厅,青海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5.05.25•【字号】青发改价格〔2015〕323号•【施行日期】2015.05.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关于印发《青海省高龄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青民发〔2015〕54号各市、州民政局、财政局、老龄办:为进一步做好我省高龄补贴管理工作,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和省老龄办对《青海省高龄补贴发放办法(试行)》(青民发〔2010〕328号)进行了修订,并拟定了《青海省高龄补贴管理办法》,现印发各地,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民政厅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老龄办2015年5月25日青海省高龄补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做好我省高龄补贴管理工作,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3年)、《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老龄办等部门关于建立青海省高龄补贴制度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10〕218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扩大高龄补贴发放范围的通知》(青政办〔2012〕242号)精神,修订本办法。

第二章发放范围和发放标准第二条凡具有青海省户籍,年满70周岁以上(含70周岁)的老年人,均可在不同年龄段享受相应标准的高龄补贴。

第三条省上建立高龄补贴标准调整机制,根据全省经济发展程度,对高龄补贴标准适当调整,并及时公布调整后的高龄补贴标准。

各地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适当扩大发放范围和提高补贴标准。

第三章申报流程第四条凡符合高龄补贴发放标准的高龄老人,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原件及一份复印件、本人近期二寸免冠照片一张,向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青海省高龄补贴申请审批表》(见附件1)。

即将符合高龄补贴发放标准的老年人,可以在年满70周岁的上年度9月10日至12月10日按相关程序,向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加强基层“三保”工作方案》的通知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加强基层“三保”工作方案》的通知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加强基层“三保”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0.10.26•【字号】青财预字〔2020〕1730号•【施行日期】2020.10.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加强基层“三保”工作方案》的通知青财预字〔2020〕1730号各市(州)、县(市、区、行委)人民政府: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地方政府保基本民生、保工资、保运转工作要求,根据《财政部关于有效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切实加强地方财政“三保”工作的通知》(财预〔2020〕12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基层“三保”工作的通知》(财预〔2020〕12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报请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青海省加强基层“三保”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青海省加强基层“三保”工作方案2020年10月26日附件青海省加强基层“三保”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地方政府保基本民生、保工资、保运转工作要求,根据《财政部关于有效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切实加强地方财政“三保”工作的通知》(财预〔2020〕12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基层“三保”工作的通知》(财预〔2020〕120号)等文件精神,现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党中央关于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决策部署,进一步优化财政支出结构,优先保基本民生、保工资、保运转,确保民生改善、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发放和机构正常运转。

(二)基本原则1.坚决兜住底线。

把“三保”工作放在各项工作的首位,严守“基本中的基本、底线中的底线”,确保国家和省级工资、民生政策落实到位,切实落实好“县级为主、省级兜底”的保障责任。

切实解决老年人运用智能技术困难的实施方案(三篇)

切实解决老年人运用智能技术困难的实施方案(三篇)
方案三:社区智能技术辅助中心
1.在社区中设立智能技术辅助中心,为老年人提供智能技术的培训和支持。
2.中心应设有专业人员,如技术培训师和技术支持团队,负责为老年人提供技术培训和解答疑问。
3.中心应提供智能设备供老年人练习使用,同时提供阻隔外界干扰的环境,以提高老年人学习效果。
4.中心应与社区设施合作,如社区图书馆、咖啡馆等,提供智能技术培训课程和交流活动,为老年人提供更多实践和学习机会。
然后,我们可以组织培训班,由专业人士如社区志愿者或技术专家来进行培训。培训内容可以包括如何使用常见的应用程序,如拨打电话、发送短信、浏览网页等;如何进行基本搜索和获取信息;如何使用社交媒体平台等。在学习过程中,我们应该尽量使用具体实用的案例和示范,帮助老年人更好地理解和应用智能技术。
此外,为了确保老年人能够稳定掌握所学的智能技术,我们还应该提供定期的技术支持和辅导活动。可以设立一个技术支持热线,老年人可以在使用过程中遇到问题时随时拨打该热线寻求帮助。同时,我们还可以定期组织技术辅导活动,回答老年人在使用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并提供进一步的指导和培训。
2.设备应具备智能语音识别功能,能够理解老年人的口语指令,并提供相应的操作建议和指导。
3.设备应提供一个易于使用且功能简化的界面,方便老年人进行操作。
4.为了增加设备的可靠性,整个设备的故障率应尽可能降低,并提供远程技术支持,随时帮助老年人解决遇到的问题。
5.针对老年人的特点和需求,设计一套咨询服务,提供解决使用问题的建议和方法。
4.在培训过程中,应采用具体实用的案例和示范,帮助老年人理解和熟悉智能技术的功能和用途。
5.培训结束后,组织定期的技术支持和辅导活动,确保老年人能够继续应用所学的智能技术,并解答他们在使用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加快实现青海省社会福利社会化意见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加快实现青海省社会福利社会化意见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加快实现青海省社会福利社会化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01.03.12•【字号】青政办[2001]34号•【施行日期】2001.03.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福利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加快实现青海省社会福利社会化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01〕34号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省民政厅、省计委、省经贸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交通厅、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省卫生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快实现青海省社会福利社会化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一年三月十二日关于加快实现青海省社会福利社会化的意见为了推进我省社会福利事业的改革与发展,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社会福利服务体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快我省社会福利社会化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推进社会福利社会化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导,以西部大开发为动力,以城市和中心城镇为重点,以市场为导向,从社会实际需求出发,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坚持社会福利社会办的原则,大力推进社会福利社会化,逐步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社会福利事业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促进社会福利事业健康有序地发展。

目标和任务:从现在起到2005年,以国家投资为主,在西宁市新建3所规模较大、档次较高、功能齐全的示范性社会福利机构,即老年公寓、老年人康复中心、老年人活动中心;在海东地区、海西、黄南、海北、海南州新建5所综合性社会福利机构;完成海东社会福利院、湟源县社会福利院、贵德县社会福利院、互助县社会福利院4所国家办福利机构的更新改造工作。

发挥公办养老机构兜底保障作用实施方案

发挥公办养老机构兜底保障作用实施方案

发挥公办养老机构兜底保障作用实施方案坚持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切实将养老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快建设顺应老龄化趋势、满足多元化需求的养老服务体系,确保始终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一、发展目标到2025年,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基本建立。

城市构建养老服务供给网络,基本形成“一刻钟”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圈,助餐等日间照料服务覆盖所有居住小区;农村地区全面建立“三级”养老服务网络,专业化服务水平明显提高。

养老服务市场活力充分激发,为老服务业态不断丰富,老年人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显著提升。

服务供给更加充分。

覆盖城乡、惠及全民、均衡合理、优质高效的养老服务供给体系进一步完善,家庭养老照护能力有效增强,兜底养老服务不断优化,普惠养老服务资源持续扩大,多层次多样化养老服务规范发展。

服务业态更加丰富。

金融支持、教育培训、文化旅游、健身休闲等多样化为老服务不断丰富,老年用品产业不断壮大,服务老年人的科技创新能力明显增强,智能化产品和服务惠及更多老年人。

监管机制更加健全。

政府管理指导、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养老服务综合监管机制初步建立。

养老服务政务信息公开机制基本建立,现代化、信息化、专业化监管能力不断强化,养老服务质量标准体系和评价体系更加完善。

环境支持更加优化。

老年友好型城市和社区建设全面推进,敬老爱老助老的社会氛围日益浓厚,老年人社会参与程度不断提高。

老年人在运用智能技术方面遇到的困难得到有效解决,能更好地适应并融入智慧社会。

要素保障持续增强。

行业营商环境逐步优化,市场规范和相关标准日益健全,规划、土地、住房、财政、投资、融资、人才等支持政策更加有力,从业人员规模和能力不断提升,养老服务领域政务和社会数据资源实现跨部门共享。

二、发挥公办养老机构兜底保障作用坚持公办养老机构公益属性,根据特困老年人规模确定公办养老机构床位总量下限,做好规划建设和运转保障等工作,在满足有意愿的特困老年人集中供养需求前提下,重点为经济困难的空巢、留守、失能、残疾、高龄老年人以及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老年人等(以下统称特殊困难老年人)提供服务。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十四五”老龄事业和养老服务发展规划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十四五”老龄事业和养老服务发展规划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十四五”老龄事业和养老服务发展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1.06•【字号】青政办〔2021〕118号•【施行日期】2022.0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十四五”老龄事业和养老服务发展规划的通知青政办〔2021〕118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青海省“十四五”老龄事业和养老服务发展规划》已经省政府第9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12月31日(此件公开发布)青海省“十四五”老龄事业和养老服务发展规划目录一、规划背景……………………………………………………………………………………………(6)(一)“十三五”时期主要成就 (6)(二)发展形势 (7)二、总体要求 (9)(一)指导思想 (9)(二)基本原则 (10)(三)发展目标 (11)三、织牢社会保障和兜底性养老服务网络 (12)(一)充分发挥社会保障制度作用 (12)(二)加强特殊困难老年人保障 (13)(三)强化公办养老机构保障作用 (14)(四)加快补齐农牧区养老服务短板 (16)四、扩大普惠养老服务覆盖面 (18)(一)建设普惠养老服务网络 (18)(二)提升专业化养老机构支撑作用 (20)(三)支持各类主体扩大普惠型服务 (22)五、强化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能力 (23)(一)构建城乡老年助餐服务体系 (23)(二)开展助浴助洁和巡访关爱服务 (24)(三)提升居家服务供给能力 (25)(四)加快发展生活性为老服务业 (26)六、构建健康老龄化支持体系 (27)(一)推动健康老龄化融入健康青海行动 (27)(二)发展老年医疗、康复护理和安宁疗护服务 (29)(三)深入推进医养结合 (30)(四)强化老年人疫情防控 (31)七、大力发展银发经济 (32)(一)建立高原特色养老产业项目平台 (32)(二)促进老年用品科技化、智能化升级 (32)(三)推动“互联网+养老服务”发展 (33)(四)有序发展老年人普惠金融服务 (34)八、践行积极老龄观 (34)(一)开发利用老年人力资源 (34)(二)丰富老年人文体休闲生活 (36)九、营造老年友好型社会环境 (37)(一)传承弘扬家庭孝老传统美德 (37)(二)推进社会环境适老化改造 (38)(三)建设兼顾老年人需求的智慧社会 (38)(四)培育敬老爱老助老社会风尚 (39)十、增强发展要素支撑体系 (40)(一)推动培训疗养机构转型发展养老服务 (40)(二)完善用地用房支持政策 (40)(三)强化财政资金和金融保障 (41)(四)扩大为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 (42)十一、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44)(一)加强行业市场主体行为监管 (44)(二)引导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45)(三)加强老年人消费权益保护 (46)十二、保障措施…………………………………………………………………………………………(46)(一)加强组织领导 (46)(二)强化组织协调 (46)(三)完善法治保障 (47)(四)加强区域统筹 (47)(五)规划监测评估 (47)青海省“十四五”老龄事业和养老服务发展规划为推进“十四五”时期老龄事业和养老服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国家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中长期规划》《青海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有关精神,结合省情实际,编制本规划。

海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东市“一老一小”整体解决方案》的通知

海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东市“一老一小”整体解决方案》的通知

海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东市“一老一小”整体解决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东市人民政府(海东地区行政公署)•【公布日期】2022.08.29•【字号】东政〔2022〕26号•【施行日期】2022.08.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未成年人保障正文海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东市“一老一小”整体解决方案》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海东市“一老一小”整体解决方案》已经三届市委第17次常委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2022年8月29日海东市“一老一小”整体解决方案为扩大海东市养老托育服务有效供给,提升服务质量,全面落实好《海东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关于“一老一小”的目标任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5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十四五”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工程和托育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社会〔2020〕895号)精神,按照《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编制“一老一小”整体解决方案的函》(青发改社会函〔2021〕63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背景(一)发展基础1. 顶层设计更加完善。

海东市在全省率先出台《养老服务“十三五”发展规划》《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实施意见》,制定《海东市关于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海东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海东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管理办法》《关于推进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工作的意见》《海东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海东市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意见》等一系列政策措施,进一步明确了发展目标、重点任务和要素支撑,为促进养老托育服务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政策支持和制度保障。

2. 养老托育服务体系逐步完善。

助力老年人跨越“数字鸿沟”实施方案

助力老年人跨越“数字鸿沟”实施方案

助力老年人跨越“数字鸿沟”实施方案全社会支持、参与老龄事业开展的积极性、主动性进一步增强,敬老爱老助老的社会气氛更加浓厚,老年文化、体育、教育事业更加繁荣,支持老年人社会参与的渠道更加多元,生活环境更加适老宜居, 老年人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老龄产业快速健康开展,医养康养和旅居养老等服务不断开展,市场规模和供给水平进一步提升。

一、助力老年人跨越“数字鸿沟”开展互联网应用适老化改造,重点推动新闻资讯、社交通讯、生活购物、金融服务、旅游休闲、医疗健康、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网站、APP应用适老化改造,优化界面交互、内容朗读、操作提示、语音辅助等功能,鼓励企业开发提供“关怀模式”“长辈模式”,将无障碍改造纳入日常更新维护内容,提高互联网无障碍水平。

深入实施“智慧助老”行动,聚焦老年人日常生活涉及的高频事项,坚持传统服务方式与智能技术服务创新并行,在保存老年人熟悉的传统服务方式基础上提供更多适老化产品和服务;开展老年人运用智能技术培训,切实解决老年人运用智能技术的“急难愁盼”问题。

开展拒收现金专项治理。

加强涉老数据共享,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技术手段,建设互联互通的老年人信息协同平台和为老综合服务信息平台,为提升老龄工作水平提供信息化支撑。

二、面临形势在看到成绩的同时也要看到,我省人口老龄化呈现规模大、速度快、区域差异大、高龄化趋势明显等特点;空巢、独居、失能(含失智,下同)老年人数量进一步增加,养老、医疗、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需求快速增长;城乡、区域老龄事业开展不平衡,养老服务体系和老年健康支撑体系建设相对滞后,医养结合服务供给缺乏,人才短缺, 科技创新和产品支撑能力有待加强,老龄产业市场亟待规范;基层老龄工作力量比拟薄弱,老龄工作体制机制需进一步完善。

三、开展基础社会保险覆盖面进一步扩大,保障水平进一步提升,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和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待遇水平逐步提高,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工作稳步推进,商业养老保险、商业健康保险快速开展。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青政[2014]33号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青政[2014]33号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正文:----------------------------------------------------------------------------------------------------------------------------------------------------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青政[2014]33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思路和发展目标(一)总体思路。

以满足老年人多层次养老服务需求、提升老年人生活质量为目标,按照创新体制机制,坚持保障基本、注重统筹发展、完善市场机制的原则,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和社会力量主体作用,推动养老服务事业和产业同步发展,加快构建政府保障基本、社会增加供给、市场满足需求的多元化养老服务业发展新格局,使养老服务业成为我省调结构、惠民生、促发展的重要力量。

(二)发展目标。

积极推动养老服务与医疗康复、文化教育、体育健身、休闲旅游、金融保险等相关领域互动发展,市场机制不断完善,养老服务产品更加丰富,养老服务业持续健康发展,全面建成具有青海特色的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功能完善、布局合理、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

到2020年:---养老服务体系基本健全。

达到标准的养老服务设施覆盖所有城市社区、90%以上乡镇和60%以上村。

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35张以上。

护理型床位占养老服务机构总床位比例达到20%以上。

各县建有1所综合性养老服务机构。

养老服务信息系统覆盖省内主要城市市区。

生活照料、医疗护理、精神慰藉、紧急救援等基础养老服务基本覆盖所有居家老年人。

---基本养老服务有效保障。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1.18•【字号】青政[2012]52号•【施行日期】2012.1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青政[2012]52号)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的精神,现结合我省实际,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认识,明确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省委、省政府高度关注民生,把保障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作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

自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立以来,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认真落实国家和我省各项政策规定,不断加强制度建设,加大资金投入,提高保障标准和补助水平,为调节社会利益分配、帮扶社会弱势群体、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一些地方还不同程度地存在对低保工作重视不够、责任不落实、管理不规范、监督不到位、工作保障不力、工作机制不健全等问题。

最低生活保障是党和政府为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而作出的一项基础性制度安排。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切实把低保工作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列入重要议程,纳入政府目标考核体系,完善程序规定,强化监督问责,不断提高低保制度的科学性和执行力,维护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

总体要求是,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强化责任为主线,牢牢把握保基本、可持续、重公正、求实效的方针,进一步完善政策法规,健全工作机制,严格规范管理,加强能力建设,努力构建标准科学、对象准确、待遇公正、进出有序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格局。

基本原则是,坚持应保尽保,落实各级政府责任,确保把所有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坚持公平公正,做到审批过程公开透明,审批结果公平公正;坚持动态管理,强化日常管理和服务,切实做到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坚持统筹兼顾,统筹城乡、区域经济发展,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做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青海省关于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青海省关于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青海省关于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12.09•【字号】青政办〔2021〕104号•【施行日期】2022.0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未成年人保障,老年人保障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青海省关于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青政办〔2021〕104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青海省关于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12月9日青海省关于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为加快促进全省养老托育服务体系建设,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多层次养老托育服务需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5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措施。

一、建立健全养老托育政策支撑体系(一)统筹推进养老托育科学布局协调发展。

科学规划布局,将养老托育服务发展内容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国土空间规划,纳入乡村振兴发展重要内容,科学编制养老和托育专项规划或建设计划。

各地要履行发展“一老一小”服务的主体责任和保基本兜底线的职能,落实分区分级规划建设要求,统筹“一老一小”服务设施数量、规模和布局,构建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养老托育服务网络,促进服务能力提质扩容和区域均衡布局,推动城乡协调发展。

加快养老托育床位改造升级,发展专业照护型养老托育机构。

探索在乡镇(街道)及城镇流动人口集聚区设置养老综合服务中心和托育活动培训场所,到2025年底,乡镇(街道)养老服务中心覆盖率总体达到40%。

支持农村、社区新建或利用闲置公共服务设施改扩建养老托育服务设施,大力发展农村牧区互助幸福院,加强老年餐桌建设;综合利用社区服务中心(站)及社区卫生服务站等公共服务资源,拓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功能。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切实解决老年人运用智能技术困难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切实解决老年人运用智能技术困难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切实解决老年人运用智能技术困难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11.15•【文号】国办发〔2020〕45号•【施行日期】2020.11.15•【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切实解决老年人运用智能技术困难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0〕4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关于切实解决老年人运用智能技术困难的实施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各地区、各部门要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工作统筹,建立工作台账,明确时间表和路线图,聚焦涉及老年人的高频事项和服务场景,坚持传统服务方式与智能化服务创新并行,切实解决老年人在运用智能技术方面遇到的突出困难,确保各项工作做实做细、落实到位,为老年人提供更周全、更贴心、更直接的便利化服务。

国务院办公厅2020年11月15日关于切实解决老年人运用智能技术困难的实施方案随着我国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快速发展,智能化服务得到广泛应用,深刻改变了生产生活方式,提高了社会治理和服务效能。

但同时,我国老龄人口数量快速增长,不少老年人不会上网、不会使用智能手机,在出行、就医、消费等日常生活中遇到不便,无法充分享受智能化服务带来的便利,老年人面临的“数字鸿沟”问题日益凸显。

为进一步推动解决老年人在运用智能技术方面遇到的困难,让老年人更好共享信息化发展成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持续推动充分兼顾老年人需要的智慧社会建设,坚持传统服务方式与智能化服务创新并行,切实解决老年人在运用智能技术方面遇到的困难。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5.31•【字号】青政办〔2024〕21号•【施行日期】2024.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的通知青政办〔2024〕21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青海省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5月31日青海省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养老服务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入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加快推动全省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党的二十大战略部署,深入落实省委十四届五次全会精神,认真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保基本、广覆盖、可持续,以打造高原特色养老服务青海样板为主线,努力在推动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上取得新进展、新成效。

(二)发展目标。

强化政府兜底保障职责,加大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供给,加快建设功能完善,规模适度、覆盖城乡、普惠可及的基本养老服务体系,促进我省养老服务业更好更快发展。

到2026年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覆盖率达到100%,县级特困供养服务设施建有率达到100%,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占比达到70%,乡镇街道养老服务设施覆盖率达到50%,全面构建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具有高原特色的养老服务体系青海样板。

二、重点任务(一)实施理论武装提高思想行动。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12.21•【字号】青政〔2021〕79号•【施行日期】2021.1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障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的通知青政〔2021〕79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青海省“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已经省政府第9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青海省人民政府2021年12月21日青海省“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为进一步保障残疾人民生、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的通知》(国发〔2021〕10号)和《青海省残疾人保障条例》《青海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有关精神,制定本规划。

一、编制背景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残疾人是一个特殊困难的群体,需要格外关心、格外关注。

“十三五”时期,国家层面不断加强顶层设计,出台《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修订《残疾人教育条例》,持续优化残疾人事业发展环境,健全残疾人事业政策法规,加大残疾人社会保障和维权服务力度,倾力满足广大残疾人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大力推动残疾人事业发展,坚持特殊人群特殊关照、特殊支持,加快推进实现残疾人小康进程,推动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青海省“十三五”加快残疾人小康进程规划》各项指标全面或超额完成。

残疾人精准康复、辅助器具适配服务率,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等指标完成率均高于全国平均水平。

22489户、36835名建档立卡贫困残疾人实现脱贫。

106.79万人(次)享受“两项补贴”。

12567人(次)得到托养照护服务。

33.32万人(次)得到精准康复服务,12.67万残疾人适配辅助器具。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十四五”就业促进规划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十四五”就业促进规划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十四五”就业促进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11.17•【字号】青政办〔2021〕83号•【施行日期】2021.1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发展规划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十四五”就业促进规划的通知青政办〔2021〕83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青海省“十四五”就业促进规划》已经省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11月17日青海省“十四五”就业促进规划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就业促进规划的通知》(国发〔2021〕14号)和《中共青海省委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青海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编制本规划,主要阐明“十四五”时期促进就业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发展目标、主要任务和政策措施,是指导未来五年我省促进就业工作的综合性、基础性文件。

一、发展基础与发展环境(一)发展基础。

“十三五”以来,面对复杂严峻的国内外形势,尤其是新冠疫情对稳就业工作产生的不利影响,省委、省政府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始终把就业工作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优先位置,不断创新宏观调控思路和方式,坚持底线思维,抓住主要矛盾,攻坚克难,锐意进取,扎实工作,全省就业工作取得积极进展。

———促进就业管理机制日趋完善。

省政府成立促进就业(农民工)工作议事协调机构,统筹协调安排部署促进就业工作,健全完善形成了“年初有安排、月度有调度、季度有分析、年末有考核”的工作机制,有力促进了全省稳就业目标任务圆满完成。

———积极就业政策体系不断健全。

2016年以来,聚焦稳就业工作,不断健全完善促进就业政策体系,我省逐步构成了以省政府文件为政策主导,相关配套文件细化操作促进政策落实,覆盖城乡的普惠性政策框架,加快形成了政府激励、社会支持、劳动者勇于就业创业的新机制。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青海省关于进一步促进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服务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青海省关于进一步促进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服务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青海省关于进一步促进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服务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1.12•【字号】青政办〔2021〕2号•【施行日期】2021.0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护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青海省关于进一步促进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服务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青政办〔2021〕2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青海省关于进一步促进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服务工作的若干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1月12日青海省关于进一步促进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服务工作的若干措施为预防和减少伤残发生、减轻残疾程度,帮助残疾人恢复或者补偿肌体功能,保障残疾人基本康复医疗服务需求,进一步推进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服务工作提档升级,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措施。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省第十三次党代会及省委十三届历次全会部署要求,奋力推进“一优两高”,不断完善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积极拓展康复服务内容,加大残疾人康复服务供给,提高服务质量和保障水平,加快实现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服务提档升级,使残疾人及其家庭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充实、有保障、可持续。

二、工作目标加快构建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与残疾人康复需求相适应、覆盖全人群全生命周期的残疾预防和多元化康复服务体系、多层次康复保障制度,普遍满足残疾人的基本康复服务需求,着力推动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服务工作高质量发展,创建残疾人及其家庭高品质生活,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

三、主要措施(一)进一步完善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建设。

1.推进康复与医疗结合。

推动医疗机构、康复机构业务融合发展。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7.26•【字号】青政办〔2021〕55号•【施行日期】2021.07.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青政办〔2021〕55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青海省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7月26日青海省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48号)精神,为加快形成高效规范、公平竞争的养老服务统一市场,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全省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突出监管重点、强化全程监管(一)加强质量安全监管。

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持续推进养老服务机构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引导其主动防范消除建筑、消防、食品、医疗卫生、特种设备等方面的风险隐患。

民政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加强建筑使用安全检查,督促采取修缮、更换等措施整改安全隐患;会同消防救援机构、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抓好消防安全整治,摸清消防安全状况,建立隐患、整改、责任清单,对重大火灾隐患提请本级政府挂牌督办;会同市场监管部门加强食品、药品和特种设备安全日常监管,开展风险监测;会同卫生健康、医保、药监等部门强化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服务安全、采购使用医疗相关产品的监督管理。

(省民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应急厅、省医保局、省药监局、省消防救援总队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州政府负责)(二)加强从业人员监管。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绿色算力基地建设方案的通知(青政办〔2024〕7号)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绿色算力基地建设方案的通知(青政办〔2024〕7号)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绿色算力基地建设方案
的通知(青政办〔2024〕7号)

【期刊名称】《青海省人民政府公报(汉文版)》
【年(卷),期】2024()3
【摘要】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青海省绿色算力基地建设方案》已经省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 24年2月5日青海省绿色算力基地建设方案为抢抓国家实施“双碳”战略、“东数西算”工程重大机遇,充分发挥我省清洁能源等优势,聚力培育壮大绿色算力产业,助力全省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建设方案。

【总页数】24页(P3-26)
【作者】无
【作者单位】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42
【相关文献】
1.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切实解决老年人运用智能技术困难兜底保障方案和青海省切实解决老年人运用智能技术困难行动方案(2021-2022年)的通知(青政办〔2021〕12号)
2.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加快推进世界级盐湖产业基地建设促进盐湖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青政办〔2022〕
108号)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促进残疾人就业实施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青政办〔2022〕84号)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青海省应急广播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办〔2023〕34号)5.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建设推进方案的通知(青政办函[2023]1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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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切实解决老年人运用智能技术困难兜底保障方案老年人运用智能技术困难,是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快速发展及应用背景下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切实解决老年人运用智能技术困难,事关老年人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是深入贯彻落实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重要举措。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老年人运用智能技术困难的实施方案》(国办发〔2020〕45号)精神,妥善解决当前老年人在运用智能技术方面遇到的最迫切问题,充分保障老年人基本需求,帮助老年人积极融入智慧社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保障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解决老年人运用智能技术困难作为有效应对人口老龄化重要手段,推动传统服务与智能创新相结合,全面提升老年人服务智能化、人性化水平。

统筹兼顾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要求,围绕老年人办事、就医、出行等日常生活事项,在保留老年人熟悉的传统服务方式的基础上,为老年人享受智能技术提供便利,不断增进老年人福祉,让老年人在信息化发展中有更多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主要目标在政策引导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切实发挥传统服务兜底保障作用,妥善解决老年人运用智能技术存在的问题,帮助老年人积极融入智慧社会。

到2021年底前,围绕老年人日常生活高频事项和服务场景,全面排查清除传统服务盲点堵点,探索提升老年人智能技术应用服务水平,满足老年人日常生活需求。

到2022年底前,全面提升老年人服务智能化、人性化水平,推动传统服务和智能服务优势互补、深度融合,建立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全民共建的解决老年人面临“数字鸿沟”问题的长效机制。

三、保障措施(一)保障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状态下老年人基本权益。

1.健全完善老年人“信用健康码”通行服务。

在新冠肺炎疫情低风险地区,除机场、铁路车站、长途客运站、码头和出入境口岸等特殊场所外,一般不用查验“信康码”。

对需查验“信康码”的情形,通过代领代办、条码腕带等便利化技术手段将疫情防控相关信息自动整合到“信康码”,简化操作以适合老年人使用。

优化代办代查等服务,继续推行“信康码”全国互通互认,便利老年人跨省通行。

在充分保障个人信息安全的前提下,推动实现“信康码”与身份证、社保卡绑定,实现“刷卡”直接通行。

2.保障居家老年人基本生活需要。

解决老年人无法使用智能技术获取线上服务的困难,组织、引导、便利城乡社区组织、机构和各类社会力量进社区、进家庭,为居家老年人使用智能产品提供实操应用辅助,帮助老年人利用智能产品进行生活用品代购、餐饮外卖、家政预约、生活缴费等服务,不断提高老年人智能产品应用水平。

开展完善居住社区设施补短板行动,因地制宜新建或改造居住社区市政配套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满足老年人基本生活需要。

推动“物业+养老”线上线下融合发展,满足老年人多样化服务需求。

3.帮助老年人应对突发事件。

统筹考虑老年人需要,督促指导属地部门和监管部门完善应急预案中帮助老年人的相关措施,推动建立协调联动应对机制。

不定期开展养老服务机构安全检查,督促整改存在的安全隐患,提供突发事件风险提醒、紧急避难场所提示、受灾人群转移安置、救灾物资分配发放等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应急救援和保障服务,切实解决在应急处置状态下老年人遇到的困难。

(二)为老年人日常出行提供便捷服务。

4.提升老年人日常出行便利化水平。

铁路、公路、水运、民航客运等公共交通在推行移动支付、电子客票、扫码乘车的同时,保留使用现金、纸质票据、凭证、证件等乘车的方式。

在公交IC卡办理点设立老年人服务窗口。

保留火车站人工售票窗口,并按个人意愿选择现金或电子支付票款,在检票口设立人工通道,提供人工检票服务。

航站楼内为老年旅客提供引导服务,帮助其办理乘机手续及行李托运,指引其快速过检。

针对独自出行的老年旅客,提供优先办理乘机手续、优先通过安检、优先登机、陪伴值机、陪伴安检、陪伴登机的全流程“三优三伴”服务。

5.提升老年旅客服务质量。

进一步优化铁路、公路、水运、民航客运场站(点)等窗口服务,设立综合咨询服务处,帮助解决相关问题,引导老年人顺利办理购票、退票、改签和进场站(点)乘车(机)等事宜,在适当位置设立老年人专座,方便老年旅客休息,确保老年旅客准确按时乘车(机)。

(三)加强老年人医疗卫生服务能力。

6.畅通老年人挂号、检查等就诊服务渠道。

保留人工服务窗口及现金缴费窗口,门急诊配备导医、志愿者、社会工作者等人员主动为老年患者提供就医咨询、分诊等就医指导服务,确保智能设备配有人工值守,有专人辅助老年患者使用智能化设备。

7.完善医疗保险服务功能。

完善青海医保APP服务功能,通过不同版本切换,方便老年人网上查询个人参保、个人账户、就医情况等信息。

依托青海医保APP推广医保电子凭证应用,建成医保费用扫码结算应用环境,实现所有定点医疗机构全覆盖,方便老年人通过扫码医保电子凭证就医并结算医疗费用。

同时,保留传统人工服务方式,以解决老年人不会应用智能设备等问题。

8.提升老年人网上就医服务体验。

简化网上办理就医服务流程,为老年人提供语音引导、人工咨询等服务,逐步实现网上就医服务与医疗机构自助挂号、取号叫号、缴费、打印检验报告、取药等智能终端设备的信息联通,促进线上线下服务融合。

9.推进老年人健康管理服务。

为老年人提供建档立卡、健康管理等服务,切实做好老年人家庭医生服务,提供老年人健康体检、健康指导、慢病管理定期随访。

为确有需要的高龄、失能、行动不便等且有上门服务需求的老年人开展健康服务。

家庭签约医生、家人和有关市场主体等共同帮助老年人获得健康监测、咨询指导等服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要积极开展远程会诊,为老年人提供远程医疗服务。

(四)便利老年人日常消费。

10.保留传统金融服务模式。

持续开展整治拒收人民币现金工作,积极协调行政事业单位和公共服务窗口在现有支付方式基础上,至少保留一条现金支付渠道。

完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代理开户和上门办理业务规定及流程。

在各银行机构增设服务引导,帮助老年人办理养老金领取、定期存款到期转存、兑换零币、余额查询、转账等传统业务。

采用人工服务与电话服务双兜底,畅通咨询渠道,提升服务水平,帮助老年人进行相关软件的操作。

督促各银行、保险、证券机构制定具体措施,集中解决排长队、闭门羹等涉及金融服务领域的突出问题。

11.畅通日常消费渠道。

商超、超市、便利店等老年人高频消费场所要在推广应用移动支付、扫码下单等新技术、新方式的同时,保留足够的人工现金收付通道,并拓展高龄、残障等特殊人群服务功能。

12.提供便捷易用的网络消费服务。

引导网络购物平台进行操作便捷性升级,针对老年人特点提升APP和平台网站易用性,便利老年人进行网上购物等日常消费。

银行保险机构加强科技产品创新、流程管理和风险防范,量身打造适合中老年人的产品和服务措施。

(五)便利老年人文化体育生活。

13.提高文化场馆和旅游景区适老化程度。

保留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等文化场馆以及旅游景区人工窗口和电话专线,方便老年人进行现场预约和电话预约。

推进老年人家人、朋友帮助代为预约服务。

14.优化体育场馆适老化服务。

保留体育健身场馆人工窗口和电话专线,提供现场或电话预约服务。

为老年人保留一定数量的线下免预约进入或购票名额。

15.拓宽老年人参加文体活动渠道。

鼓励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传统媒体向老年人宣传普及体育健身活动知识。

针对广场舞、太极拳等老年人参与较多的全民健身活动,开发设计适老智能应用,为老年人健身锻炼提供便利。

文化场馆和旅游景区向进入的老年人提供必要的信息指引,适当增设语音引导,方便老年人获取信息。

(六)为老年人办事提供便捷服务。

16.深入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

构建覆盖疫情防控、公安、市场、卫健、教育、交通等多方面的数据资源共享交换平台,支撑跨部门、跨地区、跨层级信息共享与业务协同。

充分利用媒体深度融合、县级融媒体中心建设成果,深入推进“新闻+政务商务”应用。

优化完善人口、法人、电子证照、政务服务事项等基础信息资源库,实现与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省政务服务平台及省直各部门、市州政府的全面共享。

17.畅通线下办事绿色通道。

充分考虑老年人办事习惯,保留老年人熟悉的传统服务方式,为老年人提供更加人性化、有温度的政务服务。

在办事大厅配备专门的服务引导员,根据老年人办理的具体事项,按需提供接待、答疑、受理、办理、反馈的“一站式”全程服务。

优先接待老年人办理申请低保、临时救助、高龄津贴等事项,社区工作人员协助线下办理并由民政专干录入系统,对于行动不便的老人,可由社区工作人员上门代办或者由其亲友代办。

积极推广“青海人社通”手机APP认证的同时,保留线下办理渠道,对坚持用银行存折领取社保待遇的部分老年人仍保留存折发放。

(七)满足老年人智能化产品和服务应用需求。

18.普及适老化智能终端产品。

支持推动智慧健康养老产业发展,联合组织省内企业、单位开发智慧健康养老产品及服务,积极申报国家智慧健康养老产品及服务推广目录,做好产品及服务的推广应用。

19.提供适老化电信服务。

支持电信普遍服务试点项目,提升4G信号覆盖水平,保障线下业务办理渠道畅通,向老年人提供无障碍通信服务,为包括老年人在内的广大群众随时随地接入网络提供便利。

20.深化老年人智能技术应用培训。

各级老年大学增设老年人智能技术教育,对不同年龄段、不同教育背景、不同生活环境和习惯的老年人采取有针对性、差异化的培训学习,引导老年人了解新事物、体验新科技,积极融入智慧社会。

各级养老服务中心要为住养老年人家庭成员看望或问候提供便利,为老年人联系家庭成员提供帮助,并为住养老年人提供相关智能技术培训、辅助服务。

要鼓励工作人员帮助老年人学习智能手机、信息平台等新技术,克服不会用、不敢用、不能用智能技术的困难。

21.加大老年人防风险教育力度。

走进社区、老年大学、养老院等,为老年客户群体举办涉及健康、防金融诈骗等方面的知识讲座,引导老年人与时俱进,接受新生事物,提高老年人对智能化应用的操作能力和防风险意识。

针对老年人高发的电信诈骗案件开展防范宣传讲座,宣传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相关法律法规、各种常见的电信诈骗手法、方式、特点以及应对电信诈骗等反诈骗知识。

四、相关要求22.加强组织领导。

要建立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健康委牵头,省直各有关部门参加的厅际联席会议机制,加强工作协同和信息共享,形成统筹推进、分工负责、上下联动的工作格局,推动各项任务落实到位。

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从关心关爱老年人的立场出发,坚持传统服务与智能创新相结合的原则,持续推动充分兼顾老年人需要的智慧社会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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