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违规处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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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惩罚制度

建筑工程惩罚制度

建筑工程惩罚制度一、总则1. 本惩罚制度旨在规范建筑工程的管理行为,保障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维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

2.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参与本建筑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及其他相关单位和人员。

3. 违反本制度的单位和个人,将根据情节轻重,依法依规给予相应的处罚。

二、责任主体1. 建设单位应负责组织实施本制度,并对违规行为进行记录和报告。

2. 施工单位应遵守本制度规定,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各项活动符合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

3. 监理单位应对施工单位的违规行为进行监督,并有权提出处罚建议。

三、违规行为分类1. 轻微违规:包括但不限于迟到早退、不按规定着装、施工现场小范围杂物乱放等。

2. 一般违规:包括但不限于未经批准擅自更改施工方案、使用不合格材料、安全隐患未及时整改等。

3. 严重违规:包括但不限于重大安全事故、严重质量问题、非法转包或分包工程等。

四、处罚措施1. 轻微违规:给予口头警告,责令立即改正;若重复发生,可进行书面警告。

2. 一般违规:对个人处以罚款,金额根据违规情节确定;对单位,除罚款外,还可暂停其部分施工活动,直至问题得到解决。

3. 严重违规:对个人可处以较重罚款,甚至追究法律责任;对单位,除罚款外,可解除合同,并报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处罚程序1. 发现违规行为后,应立即记录并向相关负责人报告。

2. 负责人应根据违规情况,决定是否启动处罚程序。

3. 启动处罚程序前,应告知被处罚人或单位有关违规事实、拟采取的处罚措施及依据。

4. 被处罚人或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相关部门应认真听取并记录。

5. 根据调查结果和被处罚人或单位的陈述申辩,最终确定处罚决定。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建设单位负责解释。

2. 本制度如有更新,应及时通知所有参与单位和人员。

3. 本制度的具体实施细则由各参与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工程质量制度罚款

工程质量制度罚款

工程质量制度罚款一、总则1. 为了加强工程质量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特制定本罚款制度。

2.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参与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及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

3. 违反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行为,将根据情节轻重,按照本制度执行罚款。

二、罚款范围及标准1. 设计单位未按规范进行设计,导致工程质量问题,罚款金额为项目合同总额的1%-3%。

2. 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标准的材料或偷工减料,罚款金额为该部分工程造价的5%-10%。

3. 监理单位未能履行职责,导致质量问题未及时发现或处理,罚款金额为监理费的2%-5%。

4. 对于重复出现质量问题的单位或个人,将根据实际情况加倍处罚。

三、罚款程序1. 发现质量问题后,应由项目负责人立即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调查核实。

2. 确认违规行为后,由项目管理部分出具罚款通知单,明确罚款金额和缴纳时限。

3. 被罚款单位或个人应在接到通知单后五个工作日内缴纳罚款,逾期将加收滞纳金。

4. 罚款收入应专项用于工程质量提升和质量管理改进工作。

四、其他规定1.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工程质量问题,对于查实的举报,可给予举报人一定的奖励。

2. 对于屡次违规的单位或个人,除罚款外,还将视情节严重程度采取限制参与后续项目、暂停资质等措施。

3.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公司质量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

五、结语本罚款制度的制定是为了提高整个建筑工程行业的质量管理意识,确保每一项工程都能达到预期的质量标准。

通过经济手段的约束和激励机制,鼓励所有参与者共同维护工程质量,从而保障社会的利益和人民的安全。

我们期望通过这一制度,能够有效地减少工程质量事故的发生,提升整个行业的竞争力和信誉度。

2024年施工及安全管理处罚规定

2024年施工及安全管理处罚规定

2024年施工及安全管理处罚规定根据施工及安全管理处罚规定,定于2024年开始施行,为了确保施工工程的安全、质量和进度,保障建设人员和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提高工程建设的管理水平和质量,特制定以下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工程施工单位及相关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施工活动的各类工程项目。

第二条:施工及安全管理处罚应当遵循依法公正、惩罚与激励相结合的原则,既要对违规行为进行惩罚,也要对遵法行为予以奖励和表彰。

第三条:施工及安全管理处罚应当注重针对性、刚性和公平公正,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等因素确定处罚力度。

第四条: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施工及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施工活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并承担相应的安全管理责任。

第五条:工程施工单位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落实施工现场安全措施的制定、实施和监督,确保施工过程中不发生安全事故。

第六条:工程建设单位有权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措施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整改要求。

第七条:施工单位应当定期利用安全管理培训、会议等方式进行工人教育,提高工人的安全意识和技术水平。

第二章:违法行为与处罚第八条:工程建设单位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责令改正,并处以警告或者罚款:(一)未按照法律法规手续进行工程建设,擅自开展施工活动的;(二)未落实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措施,导致安全事故发生的;(三)未按时申报工程质量验收并取得合格证书的。

第九条:施工单位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一)未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导致安全事故发生的;(二)违反施工工程质量标准,造成工程质量问题的;(三)未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完成工程任务,影响工程进度的。

第十条:工程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责令改正,并处以较重罚款:(一)组织人员冒名顶替进行施工作业的;(二)未按照相关规定提供施工资料和技术资料的;(三)伪造、篡改工程验收报告和相关技术文件的。

建设工程违法违规处罚依据及额度

建设工程违法违规处罚依据及额度
主管部门人员
申请人
造价咨询单 位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 理办法2006-7-1
主管部门人 员
注册监理工程师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 注册监理工程师 理规定2006-4-1
主管部门人员
检测单位
建设工程质 量检测管理办法
2005-11-1
建设工程质 量检测管理办法
2005-11-1
委托方
检测单位责任人
主管部门人员
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施工单位负责人项目负责人220万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13050100万051合同价2050万12合同价款24合同价款110万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转包或违法分包12倍合同价2550合同价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转让业务12倍合同价2550合同价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转包或违法分包24倍合同价051合同价1030万施工单位改正改正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改正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改正降级吊销没收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装饰单位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改正房屋使用者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改正职业资格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停业因过错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资格证书单位责任人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房产开发企业将未经验收的房屋交付使用的限期补办验收将验收不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的返修擅自销售商品房的停止没收住建部规章建设单位限期改正将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的停止使用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竣工验收无效停用重验管理单位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齐全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办理备案手续的责令改正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使用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的限期改正未按照规定办理注销手续的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的安装单位未履行第十二条第二四五项安全职责的限期改正500030000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的未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的使用单位未履行第十八条第一二四六项安全职责的限期改正500030000未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的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的施工企业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履行第二十一条第一三四五七项安全职责的限期改正500030000监理单位未履行第二十二条第一二四五项安全职责的限期改正500030000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多台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的限期改正500030000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未责令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立即停工整改的主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行政惩罚规定一、背景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是指在建设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负责项目管理、安全生产、施工质量等方面的工作。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的管理和监督对于保障工程质量和建设安全至关紧要。

然而,近年来,一些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存在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和经济损失。

因此,建立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行政惩罚规定,对于规范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的行为,维护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具有紧要意义。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的全部建设单位,包括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单位。

三、行政惩罚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的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将受到以下行政惩罚:1. 警告:对于细小的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可予以口头或书面警告,提示其遵守相关法规,不能再次发生同类行为。

2. 罚款:对于一般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可予以肯定数额的罚款,罚款依据其违法违规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等因素决议。

3. 暂时停止使用设备或工程停工整改:对于相对严重的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可暂时停止使用相关设备或停工整改,直到行为被矫正为止。

4. 吊销资质证书:对于重点的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将吊销其资质证书,永不再予申领。

5. 刑事责任:对于构成犯罪的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将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以下为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的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的实在内容:1. 违反工程建设管理制度,未经许可建设工程或变更工程设计,或擅自更改工程进度、质量标准等。

2. 未依照工程安全规范和标准进行现场管理,安全隐患较多,仍连续施工。

3. 对工程面临的不安全事故隐患不实行适时防范措施,导致事故发生。

4. 未依照质量标准和验收规范要求,违规使用不符合规定的材料和设备。

5. 玩忽职守、无视技术规范,任由建设工程存在质量问题,致使其造成损失。

6. 未经核准,擅自启动建设工程,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

建筑工程安全管理惩罚措施

建筑工程安全管理惩罚措施

建筑工程安全管理惩罚措施建筑工程的安全管理是确保工地及周边人员安全的关键环节。

在建筑工程过程中,如果安全管理措施得当,可以有效减少事故的发生,并对违规行为进行惩罚,以起到警示作用。

本文将就建筑工程中常见的安全管理惩罚措施进行探讨。

一、安全教育培训为了杜绝违反安全规定的情况发生,建筑工地必须进行全面的安全教育培训。

安全教育培训应包括建筑工程施工的安全操作规程、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方法、施工工人的自我防护等方面的内容。

对于违反安全规定的人员,应以停工整顿、罚款等方式进行惩罚,以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

二、违规行为记录在建筑工地,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需要被记录下来。

记录需要包括违规行为的时间、地点、责任人以及违规行为的具体情况。

记录的目的是为了追溯违规行为的发生,并依据相关规定进行相应的惩罚。

违规行为记录应经过相关负责人的审核,并在施工现场进行公示,以起到警示示范作用。

三、违规行为的惩罚措施建筑工程中,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需要受到相应的惩罚。

根据建筑工程的特点,惩罚措施可以分为以下几种:1.口头警告:对于一些轻微违规行为,可以通过口头警告的方式进行惩戒。

工地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发现违规行为,并对责任人进行口头警告,提醒其遵守规定并及时改正错误。

2.书面警告:对于一些重复违规行为或影响较大的违规行为,可以采取书面警告的方式进行处理。

书面警告应当明确指出违规行为的情况、责任人以及可能引发的后果,并要求责任人进行整改。

3.停工整顿:如果发生严重违规行为或者事故,可以对整个工地进行停工整顿。

停工整顿的目的是为了查找问题原因、加强安全教育以及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隐患。

停工整顿的时间应根据违规行为的性质和后果来确定。

4.处罚款项:对于违反安全规定造成一定后果的违规行为,可以对责任人进行罚款。

罚款金额应根据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来确定,并要求责任人在一定期限内缴纳罚款。

5.追究法律责任:对于严重违反安全规定,造成重大事故或人员伤亡的行为,需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工程质量管理处罚实施细则

工程质量管理处罚实施细则

工程质量管理处罚实施细则
一、背景介绍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为了确保工程质量的合格和可靠,工程质量管理处罚制度被广泛实施。

这种制度的目的是为了惩罚那些违反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和标准的行为,从而促使各方遵守相关要求,保障工程建设的质量。

本文将介绍工程质量管理处罚的实施细则,以及其中的具体规定和执行方式。

二、实施细则的目的
工程质量管理处罚实施细则的目的是强化对工程质量的监督,防止各类违规行为对工程质量造成严重影响。

通过对质量违规行为的处罚,有效地提高施工单位和从业人员对工程质量的责任意识,推动工程建设的规范和可持续发展。

三、适用范围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所有承接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工程主管部门以及从业人员等。

无论是公共工程还是民用工程,都应按照本细则中制定的处罚规定执行。

四、处罚规定
1. 施工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若发生质量违规行为,将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罚:
a. 质量违规行为情节较轻的,处以警告,并要求整改;
b. 质量违规行为情节一般的,处以罚款,并要求整改;
c. 质量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的,将暂停工程,并处以罚款,并要求整改;
d. 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屡教不改的,将吊销相关资质证书。

2. 工程主管部门对于施工单位的质量违规行为,可以采取以下处罚措施:
a. 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并进行相应扣分;
b. 罚款,并要求整改;
c. 暂停工程,并罚款,并要求整改;
d. 吊销施工单位的资质证书。

工程施工处罚规定

工程施工处罚规定

工程施工处罚规定一、目的和依据为了确保工程施工的顺利进行,保障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等目标的实现,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工期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工程施工处罚规定。

二、处罚对象本工程施工处罚规定适用于工程施工过程中涉及的各方主体,包括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建设单位等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三、处罚内容1. 工程质量方面:(1)违反工程质量标准,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的,责令整改,并处工程合同价款2%~4%的罚款;(2)未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责令整改,并处工程合同价款1%~3%的罚款;(3)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责令整改,并处工程合同价款1%~3%的罚款;(4)擅自修改设计文件的,责令整改,并处工程合同价款2%~4%的罚款;(5)未按照规定进行工程质量检测的,责令整改,并处工程合同价款1%~3%的罚款。

2. 安全生产方面:(1)未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的,责令整改,并处工程合同价款2%~4%的罚款;(2)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责令整改,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3)未按照规定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责令整改,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4)施工现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责令停工整改,并处工程合同价款1%~3%的罚款;(5)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根据事故等级和责任情节,对相关单位及人员依法予以处罚。

3. 工程进度方面:(1)未按照工期计划完成施工进度的,责令整改,并处工程合同价款1%~3%的罚款;(2)延期竣工的,按照延期天数每日处以工程合同价款0.5%~1%的罚款;(3)未经批准擅自调整工期的,责令整改,并处工程合同价款2%~4%的罚款。

4. 投资控制方面:(1)未按照投资预算进行施工的,责令整改,并处工程合同价款1%~3%的罚款;(2)超出投资预算的,超出部分按照3%~5%的比例处以罚款;(3)未经批准擅自增加投资额的,责令整改,并处工程合同价款2%~4%的罚款。

建设工程安全、质量违规违约行为处罚实施细则

建设工程安全、质量违规违约行为处罚实施细则

建设工程安全、质量违规违约行为处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提高集团公司安全、质量管理水平,塑造集团公司建设新形象,为企业做实做优奠定坚实基础,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规、规章,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所有工程建设项目,按照逐级负责、分层管理的原则,集团公司对各参建单位工程建设安全、质量违约违规行为进行处罚,运营项目参照执行。

第二章管理行为罚则第三条安全质量管理行为处罚(一)人员管理1.监理单位人员管理(1)总监、总监代表、驻地高监、安全监理工程师、质量监理工程师应严格按照投标承诺进场,在本工程担任监理工作的监理人员不能兼职其他工程的监理工作,并不得自行更换,如不遵守投标承诺擅自更换,则根据监理约定条款或违约金5~50万元不等处罚。

更换人员需经建设单位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

(2)总监未履行请假手续,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每次处罚违约金1万元;总监代表、驻地高监每次处罚违约金5千元/人;专业监理工程师每次处罚违约金2千元/人;其他监理工程人员每次处罚违约金1千元/人;累计有3次以上(含3次)被建设单位点名不到,视作不到岗,为不履行监理合同约定,个人予以清退处理。

(3)监理人员违反职业道德,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一经查实,对监理单位处罚违约金10万元,个人则予以清退,并在信用评价中做不良记录。

(4)项目监理人员与施工方串通,损害建设单位利益的,一经发现处罚违约金10万元,并更换相关监理人员,视情节严重程度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并在信用评价中做不良记录。

(5)应在关键工序或部位需旁站的,但监理人员不到位,未实施有效监理,发现每次处罚违约金2千元。

(6)监理人员未佩戴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一经发现每次处罚违约金2千元。

(7)监理单位人员未经建设单位同意离开现场或未参加有关会议活动的,总监理工程师处罚违约金1万元/天,专业监理工程师处罚违约金5千元/天,其他监理工程人员处罚违约金2千元/天。

工程质量、安全问题处罚的规定

工程质量、安全问题处罚的规定

工程质量、安全问题处罚的规定为进一步搞好工程质量及施工安全,减少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避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示不良行为记录,经公司研究并经甲、乙双方约定,发生质量、安全问题按本暂行规定执行处罚。

一、责任主体方的界定劳务承包、专业分包以及本工程项目部在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事故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历次检查中,因质量、安全、施工程序等各种原因造成的不良行为记录的,其劳务队、争业分包队、本工程项目部及相关管理人员,均属责任主体方。

二、处罚标准1、公司施工安全监督部、技术质量部在安全质量季度检查中不及格的项目,一次性罚款元。

2、公司施工安全监督部、技术质量部在日常检查中,对发现的质量缺陷、安全隐患不按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或在施工过程中出现的一般质量事故,造成返工的,除由责任主体方承担返工的人工、材料损失费外,另追加罚款元。

3、在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工伤安全事故,所发生的医药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均由责任承包单位承担,并另追加罚款兀。

4、被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示不良行为记录的,第一次:每扣一分罚款元、第二次:每扣一分,罚款元、第三次每扣一分,罚款元,依此类推。

5、被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示行政处罚,除按处罚金额全额交款外,另追加交款金的2倍进行罚款。

6、被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示黄色警示的,处以责任主体方万元以上的罚款。

7、被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示红色警示的,处以责任主体方万元以上的罚款,并无条件解除工程合同,限期退场,并承担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

8、发生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的,依据国家现行的《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应规定进行罚款,并按承包合同书有关条款执行。

建筑行业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与法律规定

建筑行业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与法律规定

建筑行业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与法律规定建筑行业作为国民经济重要支柱产业之一,一直以来扮演着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角色。

然而,在建设过程中,也存在着一些违规行为,严重影响着建筑质量和社会稳定。

为了保证建筑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政府采取了一系列行政处罚措施,并对此进行了严格的法律规定。

一、违规行为的种类在建筑行业中,常见的违规行为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施工违规:包括违法建设、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使用不符合标准的建筑材料等行为。

2.安全隐患:建筑工地存在危险条件,如操作人员无证上岗、施工现场缺乏安全设施、施工过程中无组织、无计划等。

3.环境污染:工地施工过程中未按照环保要求进行排放控制,导致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受到污染。

4.工程质量问题:工程施工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如使用假冒伪劣材料、施工不规范等。

以上违规行为在建筑行业中时有发生,严重影响着建筑行业的信誉和社会稳定。

二、行政处罚措施为了打击和惩治建筑行业的违规行为,相关政府部门采取了一系列行政处罚措施,包括:1.罚款:对于违法建设行为,政府会根据违法程度和影响范围,对违规企业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以此来警示和惩罚违法行为。

2.责令停工整改:针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工地,政府会责令立即停工整改,直到问题解决之后才允许继续施工。

3.吊销许可证:对于严重违规行为,政府有权吊销施工许可证,禁止违规企业在一定期限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4.行政拘留:在一些严重违法建设行为中,政府有权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行政拘留,以起到震慑作用。

以上行政处罚措施旨在通过经济和行政手段,使建筑企业遵守法律规定,履行社会责任,切实保障建筑工程的质量和人员的安全。

三、法律规定为了维护建筑行业良好秩序,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明确了建筑行业违规行为的法律责任: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法》:该法规定了建筑行业的基本原则、目标和管理制度,对违法建设行为作出了明确的法律规定。

2.《建筑市场管理条例》:该条例针对建筑市场管理的各个环节,明确了各方的责任和义务,并对违规行为进行了详细描述,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规、规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规、规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规、规定一、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内容、方式、违规处罚的规定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直接涉及工程质量、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强制性条文颁布以来,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广大工程技术人员高度重视,纷纷开展了贯彻实施强制性条文的活动,以准确理解强制性条文的内容,把握强制性条文的精神实质,全面了解强制性条文产生的背景、作用、意义和违反强制性条文的处罚等内容。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是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强制性技术规定,是参与建设活动各方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依据。

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既是贯彻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重要内容,又是从技术上确保建设工程质量的关键,同时也是推进工程建设标准体系改革所迈出的关键的一步。

强制性条文的正确实施,对促进房屋建筑活动健康发展,保证工程质量、安全,提高投资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2000年,原建设部为加强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的监督工作,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了《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原建设部组织《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咨询委员会等有关单位,对2002版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进行了修订。

2009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补充了2002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以后新发布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含修订项目,截止时间为2008年12月31日)的强制性条文,并经适当调整和修订而成。

《标准化法》第十条规定:“对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社会管理基本需要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

”我国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是从现行标准中摘录出来的,条文规定的内容较为具体详细,这样也便于检查操作。

工程质量安全处罚制度

工程质量安全处罚制度

工程质量安全处罚制度一、制度目的与适用范围工程质量安全处罚制度的目的在于强化责任意识,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该制度适用于所有参与工程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以及相关的供应商和服务商。

二、质量安全管理要求根据制度范本,所有工程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质量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建设单位应负责组织编制项目的质量安全管理计划,并明确各参建方的职责与义务。

设计单位需提供符合安全要求的设计方案,施工单位则必须按照图纸和技术规范进行施工,监理单位要严格执行监理职责,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

三、违规行为与处罚措施制度范本详细列出了各种违规行为及其对应的处罚措施。

例如:- 未经批准擅自修改工程设计或不按图施工的行为,将受到警告或者罚款;- 发现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的,可被暂停施工直至问题解决;- 严重违反安全生产规定导致事故发生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对单位处以重罚。

四、事故处理与责任追究一旦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必须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故扩大,并进行事故调查。

根据调查结果,对事故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五、监督与考核为保证制度的有效执行,建立了一套完善的监督考核机制。

由专门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定期对参建各方进行检查评估,并将考核结果作为评价单位和个人信誉的重要依据。

鼓励公众参与监督,对于举报违法违规行为的个人或单位,给予一定的奖励。

六、结语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看到一个科学合理的工程质量安全处罚制度对于维护工程建设秩序、提升质量安全水平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它不仅能够促进各参建方自觉遵守规范,还有助于形成全社会关注和支持工程质量安全的良好氛围。

工程项目管理处罚规定

工程项目管理处罚规定

为确保我国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规范工程项目管理行为,我国对工程项目管理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制定了严格的处罚规定。

以下为工程项目管理处罚规定的主要内容:一、建设单位处罚规定1. 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责令改正,处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 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未按国家规定进行竣工验收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3. 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或者使用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材料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施工单位处罚规定1. 施工单位未取得相应资质等级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未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责令改正,处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3. 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或者未在施工现场设置永久性标牌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监理单位处罚规定1. 监理单位未取得相应资质等级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担监理业务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 监理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监理,或者未按照规定对施工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处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四、其他处罚规定1. 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2. 违反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标准,造成环境污染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相关许可证。

3. 伪造、变造、出租、出借或者非法购买、使用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违规行为处罚管理规定(经典完整版)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违规行为处罚管理规定(经典完整版)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违规行为处罚管理规定为加强工程管理,促进安全文明施工,防止出现工程质量缺陷,保证工程按期竣工,督促施工单位遵照建设管理的有关法规,遵守施工合同,正确履行承包方的义务,达到工程建设的各项目标,制定此处罚管理规定。

施工单位应配备具备相应水平的管理人员,加强施工管理,并服从建设单位及项目监理人员的指示,出现下列问题时予以处罚。

1.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包括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员等应在工程施工中正常工作,未经请假例会迟到20分钟以上的每次罚款200元;不参加会议的每次罚款500元。

擅离职守使管理工作受到影响的责任人每次罚款1000元。

2.对各种会议纪要明确限期办理的事项及监理书面通知要求办理的事项不落实的,每次罚款1000元;对重大决议不落实的每次罚款5000元。

3.现场工作和管理人员进入施工现场未戴安全帽的发现一人次罚款100元,多人未戴的累加计算,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不配戴安全帽的加倍处罚。

4.对缺少临边临口安全围挡、未按规定架设外脚手架及安全网等安全设施,经监理书面指示后仍不按要求加设的每项罚款3000元。

5.凡因施工单位原因造成建设单位收到安全、文明施工投诉的每次罚款1000元,上述投诉经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单位不落实整改的每次罚款5000元。

6.施工单位应认真编写施工方案、施工计划、工程技术资料等,报监理审核,对监理书面提出的补充或调整要求进行积极回应。

对监理工程师通知单、工作联系单等指示文件要及时落实,在限定时间内不予办理或理会的,每次罚款5000元。

7.施工单位应保证工程技术资料与工程建设的同步性和真实性,对不能及时提交施工技术资料,经监理书面限期提交,无正当理由但仍不能提交的,或资料与实际情况存在明显偏差的每次罚款5000元。

8.对进场的主要材料、设备、分包队伍等按规定及时进行书面报验,经监理书面催要,仍不报验的每次罚款5000元。

不提交材料合格证明文件、检测报告、试验报告等就擅自使用于工程施工中的每次罚款3000元。

工程质量处罚方案

工程质量处罚方案

工程质量处罚方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工程质量的管理,维护工程建设市场秩序,提高工程建设质量,确保工程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工程质量处罚是指根据工程质量管理的相关规定,对工程建设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和违规行为进行处罚的行为。

处罚包括罚款、责令停工整改、责令拆除重建等措施。

第三条工程质量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处罚机制,明确处罚程序和标准,提高工程质量管理的专业性和规范性,保障工程质量和建设安全。

第四条工程质量管理部门有权对工程建设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和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并有责任对处罚结果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工程质量处罚应当坚持依法、公正、严格原则,保障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材料生产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工程质量管理第六条工程施工单位在项目施工中,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制定施工方案,确保施工质量符合安全、可靠、经济的要求,并落实相应的监理和检测措施。

第七条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如发现工程质量问题,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并向相关管理部门报告。

同时,应当配合工程质量管理部门对问题进行调查,积极配合处理。

第八条监理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监理工作,对工程质量问题进行监督和检查。

如发现施工单位存在违规行为,应当及时向工程质量管理部门报告,并配合处理。

第九条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设计工作,对设计方案的合理性和可行性进行充分考虑。

如设计方案存在安全隐患或不合理之处,应当积极配合工程质量管理部门进行整改。

第十条施工材料生产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生产,确保生产的材料符合质量标准。

如发现产品质量有问题,应当及时通知相关施工单位进行整改,并向工程质量管理部门报告。

第三章工程质量处罚第十一条工程质量管理部门对工程建设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和违规行为,根据具体情况,可以采取以下处罚措施:(一)责令停工整改:对发现严重质量问题的工程项目,可以责令停工整改一定期限,并严格监督整改工作。

建筑工程管理与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领域行政处罚法律依据及条款

建筑工程管理与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领域行政处罚法律依据及条款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般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的罚款
较重
情节严重的
一般
隐患一经发现的
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
较重
拒不执行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含)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拒不整改,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导致发生较严重生产安全事故的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45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47
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
一般
存在上述违法行为的
责令限期改正
较重
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
148
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

建设工程项目处罚制度

建设工程项目处罚制度

建设工程项目处罚制度一、总则1.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的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处罚制度。

2.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参与建设工程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

3. 违反本制度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据规定受到相应的处罚。

二、处罚原则1. 公正性:确保每一项处罚决定都基于事实和证据,保证公平公正。

2. 透明性:处罚过程和结果应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3. 教育与惩罚相结合:处罚不仅是对违规行为的惩罚,也是对其他参与者的警示和教育。

三、处罚范围1. 工程质量违规:包括使用不合格材料、偷工减料、不按图纸施工等行为。

2. 安全生产违规:包括未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违章作业、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等行为。

3. 环境保护违规:包括未经批准排放污染物、破坏生态环境等行为。

4. 合同履行违规:包括违反合同约定、拖欠工程款、擅自变更工程设计等行为。

5. 法律法规违反:包括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地方政策等行为。

四、处罚措施1. 警告:对轻微违规行为给予口头或书面警告。

2. 罚款:根据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

3. 停工整改:对存在较大安全隐患或质量问题的工程,责令停工整改。

4. 吊销资质:对严重违规的单位,依法吊销其相应的资质证书。

5. 刑事责任:对构成犯罪的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处罚程序1. 发现违规行为后,监管部门应及时进行调查取证。

2. 根据调查结果,提出处罚建议,并告知被处罚单位或个人。

3. 被处罚单位或个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4. 最终处罚决定由监管部门依法作出,并执行。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建设工程项目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如有更新,将及时公布最新版本。

工程安全质量管理处罚制度

工程安全质量管理处罚制度

工程安全质量管理处罚制度
一、总则
1. 本制度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旨在提高工程质量,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

2. 公司所有工程项目及其参与人员必须遵守本制度,任何违反规定的行为都将受到相应的
处罚。

二、责任主体
1. 项目经理是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项目的质量安全负全面责任。

2. 施工单位负责现场施工的质量和安全管理工作。

3. 监理单位负责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确保质量安全标准的执行。

4. 设计单位应保证设计文件的质量,符合安全质量要求。

5. 供应商提供的材料、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设计要求。

三、管理要求
1. 各参建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管理体系,配备专职质量安全管理人员。

2. 加强施工现场的日常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

3. 对于重大质量安全隐患,必须立即停工整改,严禁带病作业。

4. 定期组织质量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四、处罚规定
1. 对于轻微违规行为,给予警告或罚款不超过500元的处罚。

2. 对于一般违规行为,罚款500元至2000元,情节严重者可暂停其工作资格。

3. 对于严重违规行为,罚款2000元以上,直至解除合同或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4. 对于造成事故的直接责任人,除按上述条款处罚外,还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五、附则
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公司质量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 对于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违规处罚规定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违规处罚规定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奖罚制度建筑施工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强化建设工程各责任主体的质量安全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奖罚制度。

处罚制度一、施工企业1、施工企业应按要求设立施工项目部,项目经理不到岗,检查缺岗一次,罚款1000元。

技术员、质检员、安全员不到岗,检查缺岗一次,罚款500元/人。

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或违规操作的,每人每次处罚500元.2、未对涉及结构质量安全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或取样送检弄虚作假的,责令改正,并处以2000元罚款。

3、浇捣楼面砼,负弯矩钢筋未设置钢筋马凳,底筋未放置保护层垫块,未搭设马道的,梁、柱拉结筋不符合要求的,在整改期内达不到要求的,每次处罚2000元。

4、未经基槽、基础、主体验收擅自进入下道工序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处以5000元罚款.5、施工技术资料及安全资料不及时、不齐全的,定期不上报的,每检查到一起罚款2000元。

6、施工现场无项目部办公用房,未封闭围档作业,在建工程内住人,在整改期内达不到要求的每起罚款1000元;无五牌一图、管理制度、职责未上墙,材料乱堆乱放,工地脏乱差,未按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等,在整改期内达不到要求的每起罚款500元;高空作业人员不系安全带,罚款1000元。

7、施工用电无专项施工方案、不使用配电柜、少一级配电、少一处漏电保护和接地保护、线路乱搭乱拖、配电箱不使用标准铁制箱等,在整改期内达不到规范的,每起罚款1000元.8、作业人员施工不戴安全帽,每人每次处罚1000元。

9、使用独臂吊或吊篮作业的,强行拆除,并处以1000元罚款.10、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隐患,下达停工整改通知后,不及时整改并书面回复仍然强行施工的每起罚款5000元,导致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除每起罚款5万元外,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11、施工企业根据合同规定的工期编制施工进度计划,并以此作为管理的目标,对施工的全过程经常进行检查,对照,分析,及时发现实施中的偏差,如因总体进度计划不准,造成工程工期拖延,每拖延1天罚款5000元,并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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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奖罚制度建筑施工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强化建设工程各责任主体的质量安全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奖罚制度。

处罚制度一、施工企业1、施工企业应按要求设立施工项目部,项目经理不到岗,检查缺岗一次,罚款1000元。

技术员、质检员、安全员不到岗,检查缺岗一次,罚款500元/人。

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或违规操作的,每人每次处罚500元。

2、未对涉及结构质量安全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或取样送检弄虚作假的,责令改正,并处以2000元罚款。

3、浇捣楼面砼,负弯矩钢筋未设置钢筋马凳,底筋未放置保护层垫块,未搭设马道的,梁、柱拉结筋不符合要求的,在整改期内达不到要求的,每次处罚2000元。

4、未经基槽、基础、主体验收擅自进入下道工序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处以5000元罚款。

5、施工技术资料及安全资料不及时、不齐全的,定期不上报的,每检查到一起罚款2000元。

6、施工现场无项目部办公用房,未封闭围档作业,在建工程内住人,在整改期内达不到要求的每起罚款1000元;无五牌一图、管理制度、职责未上墙,材料乱堆乱放,工地脏乱差,未按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等,在整改期内达不到要求的每起罚款500元;高空作业人员不系安全带,罚款1000元。

7、施工用电无专项施工方案、不使用配电柜、少一级配电、少一处漏电保护和接地保护、线路乱搭乱拖、配电箱不使用标准铁制箱等,在整改期内达不到规范的,每起罚款1000元。

8、作业人员施工不戴安全帽,每人每次处罚1000元。

9、使用独臂吊或吊篮作业的,强行拆除,并处以1000元罚款。

10、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隐患,下达停工整改通知后,不及时整改并书面回复仍然强行施工的每起罚款5000元,导致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除每起罚款5万元外,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11、施工企业根据合同规定的工期编制施工进度计划,并以此作为管理的目标,对施工的全过程经常进行检查,对照,分析,及时发现实施中的偏差,如因总体进度计划不准,造成工程工期拖延,每拖延1天罚款5000元,并承担违约责任。

12、施工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冬季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对施工的全过程经常进行检查。

对不按照冬施方案导致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罚款50000元。

16、严格按照施工图纸施工,凡未经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和甲方同意而擅自更改设计并组织施工的,责令返工,且每项次罚款20000 元。

17、由于其他原因造成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根据实际情况,处以5000——20000元罚款。

建筑工程质量罚款实施细则一、总则1、为加强项目工程质量管理,保障公司各项目工程质量目标,制定本工程质量管理实施细则。

2、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集团公司所有的施工项目。

3、本实施细则由集团公司工程管理部编制,根据项目管理的实际情况由工程管理部适时修订、补充和完善。

4、本实施细则的执行情况将作为项目工程质量管理和考核的一个重要指标。

5、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实行。

二、工程质量管理依据《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设计图纸及施工合同1、罚款:1)各施工项目部必须设置专职资料员,负责整理工程施工资料。

若在集团工程部的例行检查中发现施工项目部未设置资料员的对该施工项目部处以1000元罚款,并要求其限期配置资料员每延期一天对施工项目部罚款100元。

若在月度检查中发现施工资料不齐全的,对其处以每次500-1000元罚款并要求限期整改。

逾期未整改或拒不整改的双倍处罚。

2)月质量检查中,集团工程部对发现的质量隐患下发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

分公司现场项目部落实整改责任人负责逐条跟踪落实整改,并在规定时间内将质量隐患整改回执报告报集团工程部,每拖延一天对现场项目部相关责任人处以100元罚款。

集团工程部在复查中,对未按期进行质量隐患整改的施工项目部处以500元/条罚款,对分公司现场项目部落实整改责任人处以200元/条罚款。

3)本年度内每发生一次一般质量事故,对该工程施工项目部负责人罚款1000元并要求其承担因此造成的全部损失,对分管该事故工程的分公司项目部相关责任人处以200-500元罚款。

一般质量事故指存在质量问题,经维修或加固处理,能满足设计要求且不影响观感与使用;或由施工单位自行拆除,重新施工的工程;造成的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下;且对工期影响在5天以内的工程质量事故。

如一般质量事故超过三次,按重大质量事故惩处。

4)年度内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对该工程施工项目部负责人罚款2000元并要求其承担因此造成的全部损失,对分管该事故工程的分公司现场项目部相关责任人处以500-1000元罚款并取消该分公司现场项目部评优资格。

重大质量事故指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经维修或加固仍不能满足规范、设计要求;或虽经维修、加固能满足设计要求,但影响观感与使用;或由施工单位自行拆除、重新施工的工程,造成经济损失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且对工期影响在5天以上的工程质量事故。

5)所有分公司现场项目部、监理单位、施工项目部必须服从集团工程部工程师的质量管理工作,对拒不服从工程师管理的对相应责任人处以每次1000元罚款。

6)严格执行成品保护制度。

凡因成品保护制度不健全、措施不得力,造成成品、半成品大量污染损坏,严重影响工程质量的,对该施工项目部给予1000-5000元的处罚并要求其承担因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7)严格执行总包负责制。

新嘉建筑为总承包单位时,由施工项目部对工程质量全面负责,对分包工程进行全面质量控制。

因施工项目部对分包工程不履行管理职责,造成质量事故的,视情节轻重扣除部分或全部总包管理费。

8)对于发生严重质量问题,受到上级主管单位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或停工整顿处理的对该施工项目部处以5000-10000元的处罚并要求其承担因此给公司造成的一切损失。

若被上级部门处以罚款的,所有罚款金额由施工项目部自行承担。

对主管该工程的分公司现场项目部通报批评,并对相关责任人处以每次200-500元罚款。

9)对质量事故隐瞒不报或拖延不报者,一经查出,对直接责任者给予5000元的处罚并要求其承担因此给公司造成的全部损失。

10)对已交工验收但仍在保修期限内的工程发生因施工质量原因造成质量事故的,分公司工程部要求该工程施工项目部限期维修整改。

对于拒不整改或借故推脱维修责任的,对该施工项目部处以2倍维修费用的罚款。

11)凡因明知故犯或屡教不改而酿成责任质量事故的,参照以上条款加倍处罚。

对分包工程的奖罚亦按上述要求进行处理。

12)在工程施工中,对于因人力不可抗拒因素而产生质量事故的,报集团公司总经理批准后,可对责任人免除处罚或从轻处罚。

13)工程部将罚款通知单上交公司综合管理部、财务部。

对分公司管理人员的罚款在当月工资中扣除;施工项目部的罚款当月交财务部,不及时缴纳的在该项目部工程拨款中双倍扣除。

14)受罚单位或个人如对处罚持有异议,须在处罚通知单签发之日起三日内向公司主管领导反映。

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检查处罚实施细则一、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质量管理,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质量责任制,严肃查处施工过程中违纪违规行为,预防安全、质量事故发生,确保施工生产顺利进行,制订本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施工现场各项目部。

第二条对违反有关安全生产、质量管理法律法规,造成重大安全、质量事故,构成犯罪的,相关责任人,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违反安全生产、质量管理规定的行为,依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本细则制订和实施的依据1、政府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质量管理法律法规、条例、强制性标准和有关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及《住宅工程结构实体检验和质量分户验收实施细则》等相关规范。

3、华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企业管理标准汇编(修订本)》。

4、凡涉及基础管理有关内容的,一律以现场记录资料为准。

第四条工程管理部为实施本细则的职能管理部门。

依照本细则履行日常检查和对违章行为处理的职能。

公司下属各分支机构和项目部履行日常检查时,可参照本细则实施处罚。

公司质安巡查组例行检查中可参照本细则实施处罚。

第五条对违反安全生产、质量管理的行为,任何人都有劝阻和控告的权利。

二、处罚形式第六条由工程管理部开具罚单报总公司审批后,递交公司财务直接扣款或转帐的形式收缴。

三、处罚标准第七条安全管理违章行为处罚标准(一)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50000~100000元:1、公司下属各分支机构未按要求配备管理人员,或管理人员无证上岗;2、公司下属各分支机构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经公司教育、督促后,仍未履行管理职责的;3、公司下属各分支机构在工程开工前与项目部未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综合治理及文明施工协议书;4、公司下属各分支机构对大型机械设备未按要求验收合格后使用或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5、施工中发生安全责任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或发生安全责任事故后,处理不及时,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6、在部、省、市及县级进行安全大检查中,安全未达标准要求,被停工整改并给予通报批评的;7、工程结束,安全生产等级被当地安全监督部门评为“不合格”的。

(二)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10000~500001、在区、站级安全大检查中,安全不合格,被停工整改的;2、公司季度安全生产大检查中被内部通报批评的;3、按规定需搭设钢管架,而用毛竹搭设的;4、施工中发生安全责任事故造成重伤且性质严重的;5、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技术规范中强制性条文的;6、开工前直属项目部未与公司签订安全生产、治安管理及计划生育协议书的;7、项目部未按要求制订安全生产责任制,层层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综合治理及文明施工协议书的;8、有分包工程的项目,项目部未及时通知公司与分包单位签定分包合同、安全管理责任书的。

(三)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2000~5000元:1、在安全中间验收时,安全达不到标准要求,不能一次性通过,通过整改后才符合要求的;2、未按规定配置足量专职安全员或专职安全员不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专职安全员无上岗资格的(按人数计);3、未经公司工程管理部同意,项目部私自请上级安全监督部门进行安全中验的;被公司停工整改的项目,未经公司复查合格,擅自开工的;4、开工前甲方未办理施工许可证而项目部擅自开工的;5、开工前3日内未办理安全登记、保险或备案的;6、未按规定编制安全生产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开工前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安全施工方案未报公司审批的、未报监理履行报监手续的;7、按规定要求进行专家论证的专项施工方案,未按要求进行专家论证、未履行审批报验手续就进行施工的或不按审批方案进行施工的;8、未根据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编制应急救援预案的;9、对公司出具的安全整改通知书内容拒不整改的;10、对公司组织的安全生产教育活动和安全会议,无特殊理由未参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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