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督教活动场所规章制度
基督教堂场所规章制度范本
基督教堂场所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基督教堂场所管理,维护宗教秩序,保障信徒权益,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基督教堂场所的各项管理活动。
第三条基督教堂堂主应严格遵守本规章,依法履行管理职责。
第四条基督教堂场所应当加强信徒教育,培养信徒宗教信仰,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第五条基督教堂堂主应当设立专门机构,负责基督教堂场所的管理与监督。
第六条基督教堂场所应当保护信徒个人信息,不得泄露信徒隐私。
第七条基督教堂场所应当积极参与公益事业,履行社会责任。
第八条基督教堂场所应当保持与政府单位的密切联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第二章堂内秩序第九条基督教堂场所应当严格遵守宗教仪式,不得随意更改。
第十条基督教堂场所应当维护堂内安静,不得大声喧哗。
第十一条基督教堂场所应当保持堂内环境整洁,不得乱倒垃圾。
第十二条基督教堂场所应当保证信徒信仰活动的顺利进行。
第十三条基督教堂场所不得发生宗派纷争,应当保持团结和谐。
第十四条基督教堂场所应当严守信仰边界,不得传播非法宗教信息。
第十五条基督教堂堂主应当定期组织信徒聚会,加强信仰交流。
第十六条基督教堂场所应当配备专业人员,确保宗教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三章场地管理第十七条基督教堂场所应当定期维护场地设施,确保安全使用。
第十八条基督教堂场所应当做好防火、防盗工作,确保信徒安全。
第十九条基督教堂场所应当设置安全通道,确保遇险时信徒疏散顺利。
第二十条基督教堂场所应当保持场地卫生,杜绝蚊蝇滋生。
第二十一条基督教堂场所应当配备急救设备,确保出现意外时能及时救治。
第二十二条基督教堂场所应当设立紧急应对机制,防范各类突发事件。
第四章财务管理第二十三条基督教堂堂主应当成立财务管理委员会,负责基督教堂场所的财务管理。
第二十四条基督教堂场所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制度,严格执行财务管理规定。
第二十五条基督教堂场所应当公开财务信息,接受信徒监督。
第二十六条基督教堂场所不得进行违法经营活动,不得挪用信徒捐款。
第五章其他规定第二十七条基督教堂场所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
基督教堂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基督教堂的安全,维护宗教活动秩序,保护信教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教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基督教堂内所有人员、设施和活动。
第三条基督教堂安全管理工作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二章安全责任第四条基督教堂负责人是教堂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教堂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基督教堂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安全工作负责,确保本部门人员遵守安全管理制度。
第六条基督教堂全体人员应树立安全意识,自觉遵守安全管理制度,共同维护教堂安全。
第三章安全设施与设备第七条基督教堂应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设备,包括但不限于:1. 消防设施:灭火器、消防栓、消防水池等;2. 应急照明设施;3. 防盗报警系统;4. 安全出口标识;5. 应急疏散指示牌;6. 防火门、防火卷帘等。
第八条安全设施和设备应定期检查、维护,确保其正常使用。
第九条基督教堂内禁止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禁止私拉乱接电线。
第四章安全教育与培训第十条基督教堂应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全体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一条新员工入职前,必须接受安全教育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二条基督教堂负责人应组织安全检查,确保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落到实处。
第五章应急处置第十三条基督教堂应制定应急预案,明确应急组织、职责、程序和措施。
第十四条发生安全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人员进行救援。
第十五条基督教堂负责人应立即向上级宗教团体和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第十六条事故发生后,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查明事故原因,落实整改措施。
第六章安全检查与考核第十七条基督教堂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八条安全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 安全设施和设备运行情况;2. 消防安全隐患;3. 防盗报警系统运行情况;4. 应急疏散通道畅通情况;5. 人员安全意识。
基督教堂活动场所管理工作制度.doc
基督教堂活动场所管理工作制度4基督教堂活动场所管理工作制度消防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宗教活动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维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秩序,保障信教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和《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成立以负责人为组长的消防工作领导小组,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岗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员,防患于未然。
第三条、宗教活动场所要配备一定的消防器材及工具(如灭火器、消防锨、消防桶等),并及时更新;严禁私拉乱扯电线,电器要按照规定使用,保持照明设备和电门开关的清洁。
第四条、宗教活动场所至少要设置两条安全通道,通道上不得堆放杂物及安装栅栏等障碍物,进行宗教活动期间通道不得上锁,确保畅通,并制作标志牌悬挂于明显处,便于及时疏散人群。
第五条、至少每半年要组织一次信教群众学习《消防法》等法律法规,有条件的要组织演练,以增强消防意识。
第六条、制定活动场所突发消防安全事件预案,确保组织有力、措施有效。
一旦发生火灾,立即拨打火警119求救,报告宗教事务部门,并积极组织扑救。
第七条、要积极配合宗教事务部门和消防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
第八条、场所消防工作小组要坚持每日自查,发现隐患及时消除。
第九条、要建立防火安全检查记录簿,每次检查后应及时填写,并由检查人员和场所负责人共同在检查记录上签字。
第十条、对未按规定履行本制度,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视情节轻重,予以责令改正、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撤销场所登记。
基督教堂活动场所管理工作制度卫生防疫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宗教活动场所的卫生防疫管理工作,减少疾病发生,保障信教群众身体健康、生命安全和正常的宗教活动秩序,根据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成立以负责人为组长的卫生防疫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任务,落实责任,确保早发现、早隔离、早治疗,切断病源传播途径。
基督教堂活动场所管理工作制度
基督教堂活动场所管理工作制度消防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宗教活动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维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秩序,保障信教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和《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成立以负责人为组长的消防工作领导小组,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岗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员,防患于未然。
第三条、宗教活动场所要配备一定的消防器材及工具(如灭火器、消防锨、消防桶等),并及时更新;严禁私拉乱扯电线,电器要按照规定使用,保持照明设备和电门开关的清洁。
第四条、宗教活动场所至少要设置两条安全通道,通道上不得堆放杂物及安装栅栏等障碍物,进行宗教活动期间通道不得上锁,确保畅通,并制作标志牌悬挂于明显处,便于及时疏散人群。
第五条、至少每半年要组织一次信教群众学习《消防法》等法律法规,有条件的要组织演练,以增强消防意识。
第六条、制定活动场所突发消防安全事件预案,确保组织有力、措施有效。
一旦发生火灾,立即拨打火警119求救,报告宗教事务部门,并积极组织扑救。
第七条、要积极配合宗教事务部门和消防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
第八条、场所消防工作小组要坚持每日自查,发现隐患及时消除。
第九条、要建立防火安全检查记录簿,每次检查后应及时填写,并由检查人员和场所负责人共同在检查记录上签字。
第十条、对未按规定履行本制度,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视情节轻重,予以责令改正、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撤销场所登记。
基督教堂活动场所管理工作制度卫生防疫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宗教活动场所的卫生防疫管理工作,减少疾病发生,保障信教群众身体健康、生命安全和正常的宗教活动秩序,根据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成立以负责人为组长的卫生防疫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任务,落实责任,确保早发现、早隔离、早治疗,切断病源传播途径。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制度(基督教)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制度(基督教)宗教活动场所财产管理制度一、宗教活动场所的财产主要指其依法所有或者管理、使用的房屋、构筑物、各类设施、土地、文物,各类捐赠以及其他合法拥有的资产和收入。
二、宗教活动场所的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哄抢、私分、毁坏或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处分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财产。
三、宗教活动场所应成立财产管理组织,专人负责管理场所内的各类财产。
四、购置重大物品由场所管理组织集体讨论决定。
五、财产管理要求帐、物分管,财产帐册、实物分别有两人负责管理,定期核实。
六、场所内购置的物品,应与财产管理人员核对后方能入库,并登记造册。
七、宗教活动场所的重要财产,必须逐件编号、登记造册,定期核查更新。
宗教活动场所人事管理制度一、宗教教职人员的身份由本宗教团体按规定认定,并报市民宗局备案。
宗教教职人员可在其所在场所内主持宗教活动,不得到场所以外传教或主持宗教活动。
二、宗教教职人员应邀跨地区主持宗教活动,应得到相应宗教团体同意,并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三、建立常住和暂住人员登记册。
非瑞金籍的宗教教职人员或其他人员,无论是常住或临时居住的,都应在公安部门及时办理暂住证或居住证。
场所内不得留宿无身份证明者。
四、宗教活动场所负责人、教职人员因事外出离开瑞金,应事前向本宗教团体请假,并报市民宗局备案,返回后及时销假。
五、宗教活动场所聘用工作人员,应经场所管理组织集体讨论决定。
宗教活动场所卫生防疫制度一、宗教活动场所建立卫生防疫小组,卫生防疫负责定期组织学习卫生防疫知识,进行卫生、防疫宣传教育。
二、宗教活动场所餐饮从业人员符合卫生防疫方面有关规定,做到每年体检一次,合格后方可上岗。
工作时要穿工作服、戴工作帽,作业前要洗手,要勤剪指甲,保持个人清洁卫生。
三、严禁使用来源不明的食品,不得使用变质、有毒、过期的食品原料,餐饮用具做到“一洗、二刷、三冲、四消毒、五保洁”,未经消毒的餐具不得使用。
四、厨房内做到清洁无油腻,物品堆放整洁。
基督教活动场所规章制度
基督教活动场所规章制度安全防范制度1、各堂、点应当成立治安联防小组,对教会各堂、点财务室、电器室、办公室等重要部门进行安全防范.2、在教会正常活动期间,治安联防成员应轮流值班,严防一切不法分子的干扰破坏。
若有发现,立刻制止或报警。
情节严重者送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3、在教会圣诞节、复活节等重要节日期间,各堂、点负责人应充实义务治安联防人员,协同专业人员对教会配电室、线路安全、财务室、保管室、房屋结构等重要地点全面检查,消除一切安全隐患.4、教会各堂、点一般不接纳外来人员留宿.若是其它教会同工因特殊情况,需要留宿者,必须经有关教会介绍,经堂、点负责人批准,方可留宿.5、每次教会活动结束后,各堂、点治安联防人员应检查教会点灯开关、门窗,确保点灯关闭、门窗落锁,方可离开.6、各堂、点治安联防人员,要定期接受培训,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提高业务能力,加强治安防范能力。
卫生防疫制度一、公共卫生1、各堂点应成立卫生服务小组,由专人负责。
2、讲究公共卫生,保持环境整洁,不在墙壁门窗及其它设施上乱写乱画,不在楼上往下倒水抛物,不乱丢果皮纸屑,不随地吐痰。
3、办公室、财务室、发行室等房间坚持每天一小扫,教堂坚持每周一大扫,认真做到:①地面干净、地上无纸屑、痕迹、烟头等杂物。
②墙壁、门窗玻璃,桌椅柜凳干净,无蜘蛛网、无积尘。
各项制度张贴整齐。
③教堂、办公室坚持开窗、通风,经常保持空气新鲜.④公用性茶杯、碗、圣餐杯等用后及时消毒.⑤卫生间姚按时冲洗和消毒。
⑥工作人员定期体检,发现传染病及时隔离治疗.二、伙食卫生管理制度1、各教会学习班、伙房要严格遵守《食品卫生法》。
不采购腐烂、变质、有毒、有害、超过保质期的食物。
严防食物中毒的发生,生食和熟食、食品和原料要有标记分类存放。
2、完善纱门纱窗.保持伙房内外环境卫生,经常消灭“四害”。
3、伙房工作人员讲究个人卫生,持健康证上岗,定期进行体检。
发现传染病及时隔离治疗,待身体健康后方能恢复餐厅工作。
教堂规章制度制度
教堂规章制度第一条总则为了维护教堂的正常秩序,保障信教群众的宗教信仰自由,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和宗教政策,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教堂的一切活动。
第二条开放时间教堂每周对外开放时间为:周六上午9:00至12:00,下午14:00至17:00;周日上午9:00至12:00。
如有特殊活动,需提前通知。
第三条参加活动规定1. 信教群众参加宗教活动时,应穿着得体,保持端庄,不得大声喧哗、吸烟、喝酒、赌博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
2. 参加宗教活动时,应遵守教堂纪律,按时参加弥撒、礼拜等宗教仪式。
3. 外来访客参观教堂时,应遵守教堂规定,不得影响正常宗教活动。
第四条宗教活动管理1. 教堂活动由神职人员负责组织和管理,信教群众应积极配合,共同维护教堂秩序。
2. 教堂活动内容包括:弥撒、圣事、信仰培训、圣经学习、文化交流等。
3. 教堂不得借宗教活动宣传迷信、封建思想,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
第五条财务管理1. 教堂财务由专人负责,实行民主理财,定期公布财务收支情况。
2. 信教群众捐赠的财物,全部用于教堂建设和宗教活动,不得挪作他用。
3. 教堂财产不得私自侵占、损坏,如有损坏,应照价赔偿。
第六条安全管理1. 教堂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确保消防、安全设施齐全有效。
2. 信教群众应遵守消防安全规定,不得在教堂内乱扔烟蒂、火种。
3. 教堂发生火灾、自然灾害或其他紧急情况时,神职人员应立即组织信教群众疏散,确保人身安全。
第七条文明礼仪1. 信教群众在教堂内应保持文明礼仪,尊重神职人员和其他信教群众。
2. 参加宗教活动时,应遵守秩序,不得随意插队、闹事。
3. 教堂内禁止大声喧哗、拨打手机、拍照等影响宗教活动正常进行的行为。
第八条违规处理1. 违反本规章制度者,神职人员有权进行制止和批评教育。
2. 违反法律法规者,依法予以处理。
3. 严重扰乱教堂秩序,造成恶劣影响者,纳入教堂黑名单,禁止参加教堂活动。
第九条附则1. 本规章制度解释权归本教堂所有。
基督教教会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基督教教会安全管理,保障教会工作人员、信徒及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宗教事务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教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教会所有活动场所、设施及信徒。
第三条本教会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防范工作,确保教会安全稳定。
二、安全组织与管理第四条成立教会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全教会安全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第五条各活动场所设立安全管理小组,负责本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安全管理小组成员应具备一定的安全知识,定期接受安全培训。
三、安全防范措施第七条各活动场所应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如消防器材、安全通道、应急照明等。
第八条各活动场所应定期检查安全设施,确保其完好有效。
第九条教会工作人员和信徒应遵守消防安全规定,不得在活动场所吸烟、使用明火。
第十条教会举办活动时,应制定安全预案,确保活动安全有序。
第十一条教会举办大型活动,应提前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备,接受安全检查。
第十二条教会工作人员和信徒应遵守治安管理规定,不得在活动场所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四、安全教育与培训第十三条定期对教会工作人员和信徒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
第十四条教会工作人员和信徒应掌握基本的安全知识和自救互救技能。
第十五条教会应加强对未成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安全关爱。
五、事故处理与报告第十六条发生安全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第十七条事故发生后,应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并配合调查处理。
第十八条教会应建立健全事故调查处理机制,对事故原因进行分析,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六、附则第十九条本制度由教会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基督教教堂最新规章制度
基督教教堂最新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教会管理,提高教会服务质量,维护教会形象,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涉及教会内部管理、信仰宣扬等事宜,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由教会监督者主持执行,教会全体会员共同遵守。
第四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第二章:教堂礼仪规范第一条:在教堂内要端正礼仪,不得大声喧哗,不得随意走动。
第二条:在教堂内要尊重神圣空间,不得随意乱扔废弃物品,不得在教堂内吸烟、喝酒或吃零食。
第三条:在教堂内要保持肃静,不得在做与礼拜无关的活动。
第四条:在教堂内要尊重主持祭司、长老等领袖,遵从他们的安排。
第五条:在教堂内要尊重所有信徒,不得有歧视行为。
第三章:教堂服装规范第一条:参加教堂活动时应着装得体,不得穿着暴露、不雅的服装。
第二条:女性在教堂内应避免穿着短裙、低胸、超短裤等不合适的服饰。
第三条:男性在教堂内应避免穿着过于随意、不整洁的服装。
第四章:教堂活动规定第一条:教堂活动应准时开始,不得迟到,不得提前离开。
第二条:在教堂活动中要积极参与,不得无故缺席。
第三条:在教堂活动中要保持专心,不得打扰其他参与者。
第五章:教堂捐款规定第一条:教会会员应按照自身收入情况,主动捐款,作为教会经费。
第二条:教堂捐款应交由教会会计专人进行统计管理。
第三条:教会在需要时可以向会员征求特别支持,但不得强制要求。
第六章:教会宣传规定第一条:教会对外宣传活动,须经教会监督者批准。
第二条:教会宣传活动应尊重信徒隐私,不得泄露个人信息。
第七章:教会纪律规定第一条:对于教会内部产生纠纷或矛盾,应由教会监督者调解处理。
第二条:对于恶意诽谤、煽动等行为,教会有权采取相应处罚措施。
第三条:对于严重违反教会规定、破坏教会团结的行为,教会有权开除其会员身份。
第八章:教会奖罚规定第一条:对于积极参与教会活动、为教会事业作出突出贡献者,教会可给予奖励。
第二条:对于违反教会规定、损害教会形象者,教会可给予警告、处分等。
宗教活动场所八项管理规章制度
宗教活动场所八项管理规章制度
为了规范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宗教信仰自由和宗教团体的正常运行,特制订宗教活动场所八项管理规章制度。
第一条: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权限
第二条:宗教活动场所的用途
第三条:宗教活动场所的建设管理
第四条:宗教活动场所的设备和物品管理
第五条:宗教活动场所的公共秩序维护
宗教活动场所的公共秩序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
宗教团体应当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加强对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维护宗教活动场所的安全和秩序。
宗教团体及相关人员应当尊重信徒的宗教信仰自由,禁止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六条:宗教活动场所的经济管理
第七条:宗教活动场所的文化教育活动
第八条:宗教活动场所的安全管理
总结:宗教活动场所八项管理规章制度的出台,为宗教信仰活动提供了明确的法规依据,保障了宗教信仰自由,维护了社会秩序,促进了宗教与社会的和谐发展。
宗教团体和相关人员应当认真遵守这些规章制度,并依法履行管理责任,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共同为宗教和社会的繁荣稳定做出贡献。
基督教教务工作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基督教教务工作管理,规范教务活动,保障基督教教务工作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宗教事务条例》和《基督教事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基督教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基督教教务工作,包括教务活动、教务人员、教务场所、教务经费等。
第三条基督教教务工作应坚持以下原则:1.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2. 坚持基督教中国化方向,弘扬基督教优良传统;3. 坚持依法管理,保障基督教教务活动正常开展;4. 坚持团结稳定,促进基督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二、教务活动管理第四条教务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崇拜、讲道、圣餐、洗礼、受洗、布道、培训、探访等。
第五条教务活动应遵守以下规定:1. 教务活动应依法进行,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2. 教务活动应遵守基督教教义和教规,不得传播邪教、迷信;3. 教务活动应尊重他人信仰,不得强迫他人参加;4. 教务活动应注重安全,确保人员安全;5. 教务活动应注重环保,保护生态环境。
第六条教务活动组织者应提前向宗教事务部门报告,并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三、教务人员管理第七条教务人员包括但不限于:牧师、长老、传道人、执事等。
第八条教务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 坚定信仰,热爱基督教事业;2. 具备一定的宗教知识,了解基督教教义和教规;3. 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遵纪守法;4. 具备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善于沟通;5. 具备一定的学历和经历。
第九条教务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定:1. 严守基督教教义和教规,遵守国家法律法规;2. 尊重他人信仰,团结协作,共同为基督教事业服务;3. 积极参加培训,提高自身素质;4. 保守宗教秘密,不得泄露教务信息;5. 不得利用教务职务谋取私利。
第十条教务人员的选拔、任用、考核和奖惩等,按照《基督教教会组织法》和《基督教牧师、长老、传道人、执事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
四、教务场所管理第十一条教务场所包括但不限于:教堂、聚会点、培训中心等。
基督教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基督教场所消防安全管理,保障人员和财产安全,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基督教场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消防安全责任1. 基督教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1)场所负责人为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场所消防安全全面负责。
(2)场所负责人应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机构,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职责。
2. 消防安全管理员:(1)消防安全管理员负责组织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场所消防安全。
(2)消防安全管理员应具备一定的消防安全知识和技能,定期参加消防安全培训。
三、消防安全管理内容1. 消防安全宣传教育:(1)场所负责人应定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高人员消防安全意识。
(2)消防安全宣传内容应包括消防安全知识、火灾逃生自救技能等。
2. 消防设施设备管理:(1)场所应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消防设施设备,并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
(2)消防设施设备的使用、维护和管理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3. 用火用电安全管理:(1)场所内禁止使用明火,如需使用,必须经场所负责人批准,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2)场所内用电设备应定期检查,确保安全可靠。
4. 火灾隐患排查:(1)场所负责人应定期组织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对场所进行火灾隐患排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2)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应加强对场所的日常巡查,发现火灾隐患应及时上报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5. 火灾应急处理:(1)场所应制定火灾应急预案,明确火灾应急处理流程。
(2)场所负责人应组织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火灾应急演练,提高火灾应急处理能力。
四、消防安全检查1. 定期检查:场所负责人应定期组织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对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确保消防安全设施设备完好、火灾隐患及时消除。
2. 突查:消防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可对场所进行消防安全突击检查,场所负责人应积极配合。
五、奖惩措施1. 对在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教堂的管理制度包括(3篇)
第1篇一、前言教堂作为基督教信仰的圣地,是信徒们进行宗教活动、交流、学习和崇拜的重要场所。
为了维护教堂的正常运行,确保宗教活动的顺利进行,保障信徒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组织架构1. 教堂管理委员会:负责教堂的全面管理工作,包括宗教活动、财务管理、人事管理、安全管理等。
2. 主任牧师:负责教堂的宗教事务,主持宗教活动,指导信徒信仰。
3. 副主任牧师:协助主任牧师处理教堂事务,负责教务、牧养、培训等工作。
4. 牧养组:负责信徒的牧养、关怀、探访、接待等工作。
5. 财务组:负责教堂的财务收支、财产管理等工作。
6. 安全保卫组:负责教堂的安全保卫、消防安全、交通安全等工作。
三、宗教活动管理1. 宗教活动安排:教堂的宗教活动包括主日崇拜、查经班、洗礼、婚礼、丧礼等。
活动安排由主任牧师负责,副主任牧师协助。
2. 活动通知:活动前一周,通过教堂公告栏、微信群、短信等方式通知信徒。
3. 活动组织:活动当天,由牧养组负责组织信徒入场、座位安排、秩序维护等工作。
4. 活动纪律:活动期间,信徒应保持安静、虔诚,遵守活动秩序。
四、财务管理1. 财务制度:教堂财务实行收支两条线,明确资金来源和使用范围。
2. 财务人员:财务组设财务主管一名,负责财务管理工作。
3. 财务报销:信徒捐款、捐物等收入,需填写捐赠登记表,经财务主管审核后,由主任牧师签字确认。
4. 财务公开:每月定期公布教堂财务收支情况,接受信徒监督。
五、人事管理1. 人员招聘:教堂工作人员的招聘,由主任牧师负责,副主任牧师协助。
2. 人员培训:定期组织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工作能力。
3. 人员考核:每年对工作人员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晋升、奖惩的依据。
4. 人员待遇:教堂工作人员的待遇,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教堂实际情况执行。
六、安全管理1. 安全教育:定期对信徒进行安全教育,提高安全意识。
2. 消防安全:教堂内配备消防设施,定期检查,确保消防通道畅通。
基督教堂场所规章制度汇编
基督教堂场所规章制度汇编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基督教堂场所的秩序和安全,保障教友的宗教活动顺利进行,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基督教堂堂务会负责监督和执行本规章制度,教友应遵守规定,共同维护堂内秩序。
第三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基督教堂场所,凡进入堂内的人员应遵守相关规定。
第四条:基督教堂堂务会有权对违反本规章制度的人员采取相应措施,包括劝诫、警告、禁止入堂等。
第五条:本规章制度经堂务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堂务会有权对其进行适时修改和补充。
第二章:堂内秩序第六条:入堂教友应保持肃静,不得大声喧哗,遵守礼仪,尊重其他教友。
第七条:禁止在堂内吸烟、喧哗、随地吐痰、乱扔垃圾等行为,保持堂内整洁。
第八条:堂内禁止携带宠物进入,婴幼儿应由家长照看,不得在堂内大声哭闹。
第九条:堂内禁止携带易燃、易爆和危险品进入,避免发生意外事故。
第十条:堂内禁止私自摄影、录像,未经许可不得拍照、录音,保护教堂隐私和教友形象权。
第十一条:入堂教友应尊重牧师、长老和其他堂区领导,遵守堂务会安排,服从领导指挥。
第三章:礼拜活动第十二条:堂内礼拜活动为神圣之事,入堂教友应认真参与,不得擅自离席或玩手机等影响礼拜。
第十三条:堂内礼拜活动应按时参加,不得迟到早退,尊重神的旨意,敬虔听道。
第十四条:堂内礼拜活动不得干扰、打扰、捣乱或做出不敬行为,严禁在堂内留下物品或任何破坏堂秩序的行为。
第十五条:堂内礼拜活动应合理安排座位,不得私占他人位置,离席时应妥善保管个人物品。
第十六条:堂内礼拜活动结束后,应主动清理个人用品,不留下垃圾或私人物品。
第四章:安全防护第十七条:入堂教友应主动接受安全检查,不得携带危险物品进入,保障堂内安全。
第十八条:堂内应配备急救设备和消防设备,教友应了解其使用方法,保障堂内安全。
第十九条:堂内禁止私自改动物品、器具,避免导致安全事故发生。
第二十条:堂内应设置安全出口标识和应急疏散路线,教友应熟悉其所在位置。
第二十一条:堂内应定期进行安全演练,增强教友应急处理能力,确保堂内安全。
宗教活动场所各项规章制度
宗教活动场所各项规章制度一、宗教活动场所的用途和管理责任1.1宗教活动场所的用途应当为宗教信仰和宗教活动服务,禁止将其用于其他非宗教目的。
1.2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责任由宗教组织负责,应建立专门的管理部门,明确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二、宗教活动场所的基本设施和安全保障2.1宗教活动场所应具备基本的场地、建筑设施和设备,满足宗教信仰和宗教活动的需求。
2.2宗教活动场所应制定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宗教信徒和参与宗教活动的人员的人身安全。
三、宗教活动场所的活动管理3.1宗教活动场所应制定宗教活动时间、地点和方式的管理制度,避免活动冲突和场地滥用。
3.2宗教活动场所应制定场内秩序规定,规范参与者的行为,维护宗教信仰的尊严和社会公共秩序。
四、宗教活动场所的财务管理4.2宗教活动场所应进行财务公开,向社会公布年度财务报告,接受监督。
五、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器物与文物管理5.1宗教活动场所应建立宗教器物和文物的登记制度,明确存放、使用和保管要求。
5.2宗教活动场所应加强对宗教器物和文物的保护,配备专门人员负责其管理和修复。
六、宗教活动场所的公众开放和宣传6.1宗教活动场所应接受公众参观和参与宗教活动,但需遵守场所的规章制度。
6.2宗教活动场所可以开展宗教文化宣传,但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社会秩序。
七、宗教活动场所的环境保护和文明礼仪7.1宗教活动场所应加强环境保护,保持清洁、整洁和安静的宗教氛围。
7.2宗教活动场所应制定文明礼仪规范,引导宗教信徒和参与者文明参与宗教活动。
八、宗教活动场所的安全应急管理8.1宗教活动场所应建立安全应急管理制度,明确应急预案和组织机构。
8.2宗教活动场所应定期进行安全演练和培训,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九、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事务公正管理9.1宗教活动场所应建立公正管理机制,保障各教派和信仰群体的平等权益。
9.2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人员应遵循民主、公正、透明的原则,处理宗教事务的各项事宜。
总之,宗教活动场所的各项规章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有助于维护宗教信仰的自由、促进宗教活动的健康有序进行,同时也能保障宗教活动场所安全和宗教事务公正管理。
基督教活动场所规章制度
基督教活动场所规章制度安全防范制度1、各堂、点应当成立治安联防小组,对教会各堂、点财务室、电器室、办公室等重要部门进行安全防范。
2、在教会正常活动期间,治安联防成员应轮流值班,严防一切不法分子的干扰破坏。
若有发现,立刻制止或报警。
情节严重者送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3、在教会圣诞节、复活节等重要节日期间,各堂、点负责人应充实义务治安联防人员,协同专业人员对教会配电室、线路安全、财务室、保管室、房屋结构等重要地点全面检查,消除一切安全隐患。
4、教会各堂、点一般不接纳外来人员留宿。
若是其它教会同工因特殊情况,需要留宿者,必须经有关教会介绍,经堂、点负责人批准,方可留宿。
5、每次教会活动结束后,各堂、点治安联防人员应检查教会点灯开关、门窗,确保点灯关闭、门窗落锁,方可离开。
6、各堂、点治安联防人员,要定期接受培训,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提高业务能力,加强治安防范能力。
卫生防疫制度一、公共卫生1、各堂点应成立卫生服务小组,由专人负责。
2、讲究公共卫生,保持环境整洁,不在墙壁门窗及其它设施上乱写乱画,不在楼上往下倒水抛物,不乱丢果皮纸屑,不随地吐痰。
3、办公室、财务室、发行室等房间坚持每天一小扫,教堂坚持每周一大扫,认真做到:①地面干净、地上无纸屑、痕迹、烟头等杂物。
②墙壁、门窗玻璃,桌椅柜凳干净,无蜘蛛网、无积尘。
各项制度张贴整齐。
③教堂、办公室坚持开窗、通风,经常保持空气新鲜。
④公用性茶杯、碗、圣餐杯等用后及时消毒。
⑤卫生间姚按时冲洗和消毒。
⑥工作人员定期体检,发现传染病及时隔离治疗。
二、伙食卫生管理制度1、各教会学习班、伙房要严格遵守《食品卫生法》。
不采购腐烂、变质、有毒、有害、超过保质期的食物。
严防食物中毒的发生,生食和熟食、食品和原料要有标记分类存放。
2、完善纱门纱窗。
保持伙房内外环境卫生,经常消灭“四害”。
3、伙房工作人员讲究个人卫生,持健康证上岗,定期进行体检。
发现传染病及时隔离治疗,待身体健康后方能恢复餐厅工作。
宗教场所日常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规范宗教场所的日常管理,保障宗教活动正常进行,维护宗教场所的安全稳定,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机构与管理1. 宗教场所应成立管理组织,由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民主协商推选产生,并报区民宗局备案。
2. 管理组织负责宗教场所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宗教活动、财务管理、安全消防、人员管理等。
三、宗教活动管理1. 宗教活动场所应按照国家规定,开展合法、有序、健康的宗教活动。
2. 宗教活动场所应制定年度活动计划,并报区民宗局备案。
3. 宗教活动场所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利用宗教活动从事非法活动。
4. 宗教活动场所应加强对宗教教职人员的管理,确保其具备相应的宗教知识和道德品质。
四、财务管理1. 宗教活动场所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财务收支合法、合规。
2. 宗教活动场所的财务收支应定期进行审计,并向信教公民公开。
3. 宗教活动场所接受捐赠,应按照国家和浙江省的有关规定和宗教习惯办理。
五、安全消防管理1. 宗教活动场所应成立安全消防小组,负责场所的安全消防工作。
2. 宗教活动场所应按规定配备消防器材,并定期进行检查、维护。
3. 宗教活动场所内严禁随意堆放易燃物品,使用明火时必须指定地点,专人看管。
4. 宗教活动场所应定期检查火险隐患、电器线路等,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六、人员管理1. 宗教活动场所应经常组织对场所常住人员进行宗教政策与法律法规的教育。
2. 宗教教职人员应经过宗教团体认定,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后,方可主持宗教活动。
3. 临时聘请外地宗教教职人员主持宗教活动的,应事先征得所在地宗教团体同意,报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4. 外地户籍的宗教教职人员在场所常住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临时户籍登记手续。
5. 宗教教职人员实行定员管理,场所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宗教教职人员数。
七、学习制度1. 宗教活动场所应制订学习计划,并按照计划开展有序的学习,并及时作好登记。
2. 宗教活动场所应组织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进行有关宗教的政策、法律、法规的学习和爱国主义教育。
宗教活动场所八项管理规章制度
宗教活动场所八项管理规章制度一、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地位:宗教活动场所应依法进行宗教活动,同时,也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自觉维护国家的宪法和法律的权威,确保宗教活动的合法性、公正性和公共秩序。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活动场所从事非法活动。
二、宗教活动场所的用途:宗教活动场所应以宗教活动为主要目的,不能用于其他非宗教活动。
宗教活动场所内的设施设备应以满足宗教活动需要为主要考虑,同时要符合消防、安全等方面的相关规定。
三、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责任:宗教活动场所应有专门的管理人员,负责场所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秩序。
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关的宗教知识和管理能力,并严格履行管理职责,保证宗教活动的正常开展。
四、宗教活动场所的开放时间:宗教活动场所的开放时间应根据宗教的需要和实际情况进行合理安排。
开放时间一般应符合宗教活动的时间要求,并兼顾群众的正常生活秩序。
五、宗教活动场所的安全防范:宗教活动场所应加强安全管理,确保人员和财产的安全。
制定并执行安全管理制度,做好防火、防盗、防范恐怖袭击等方面的工作,保障宗教活动的正常开展。
六、宗教活动场所的卫生保健:宗教活动场所应保持卫生清洁,制定并执行卫生管理制度,加强宗教活动场所的环境卫生和个人卫生管理,防止传染病的传播,保障信众的健康。
七、宗教活动场所的文化建设:宗教活动场所应开展丰富多彩的宗教文化活动,传承和发扬宗教文化,提高信众的文化素质。
同时,也要保护宗教文化遗产,修缮和管理好宗教活动场所的文物和文化遗址。
八、宗教活动场所的财务管理:宗教活动场所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保证财务的透明和合法性。
同时,也要加强对宗教活动场所的经济监督,防止出现违法经济活动。
以上就是宗教活动场所八项管理规章制度的主要内容。
这些规章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有利于维护宗教活动的正常秩序和公共安全,促进宗教事务的健康发展。
同时,也为信众提供了良好的宗教环境和服务,增强了社会的稳定和和谐。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制度(基督教)
宗教活动场所财产管理制度一、宗教活动场所的财产主要指其依法所有或者管理、使用的房屋、构筑物、各类设施、土地、文物,各类捐赠以及其他合法拥有的资产和收入。
二、宗教活动场所的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哄抢、私分、毁坏或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处分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财产。
三、宗教活动场所应成立财产管理组织,专人负责管理场所内的各类财产。
四、购置重大物品由场所管理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五、财产管理要求帐、物分管,财产帐册、实物分别有两人负责管理,定期核实。
六、场所内购置的物品,应与财产管理人员核对后方能入库,并登记造册.七、宗教活动场所的重要财产,必须逐件编号、登记造册,定期核查更新。
宗教活动场所人事管理制度一、宗教教职人员的身份由本宗教团体按规定认定,并报市民宗局备案。
宗教教职人员可在其所在场所内主持宗教活动,不得到场所以外传教或主持宗教活动。
二、宗教教职人员应邀跨地区主持宗教活动,应得到相应宗教团体同意,并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三、建立常住和暂住人员登记册。
非瑞金籍的宗教教职人员或其他人员,无论是常住或临时居住的,都应在公安部门及时办理暂住证或居住证.场所内不得留宿无身份证明者。
四、宗教活动场所负责人、教职人员因事外出离开瑞金,应事前向本宗教团体请假,并报市民宗局备案,返回后及时销假。
五、宗教活动场所聘用工作人员,应经场所管理组织集体讨论决定。
宗教活动场所卫生防疫制度一、宗教活动场所建立卫生防疫小组,卫生防疫负责定期组织学习卫生防疫知识,进行卫生、防疫宣传教育.二、宗教活动场所餐饮从业人员符合卫生防疫方面有关规定, 做到每年体检一次,合格后方可上岗。
工作时要穿工作服、戴工作帽,作业前要洗手,要勤剪指甲,保持个人清洁卫生。
三、严禁使用来源不明的食品,不得使用变质、有毒、过期的食品原料,餐饮用具做到“一洗、二刷、三冲、四消毒、五保洁”,未经消毒的餐具不得使用。
四、厨房内做到清洁无油腻,物品堆放整洁.活动区域经常通风换气,保持空气畅通新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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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督教活动场所规章制度
安全防范制度
1、各堂、点应当成立治安联防小组,对教会各堂、点财务室、电器室、办公室等重要部门进行安全防范。
2、在教会正常活动期间,治安联防成员应轮流值班,严防一切不法分子的干扰破坏。
若有发现,立刻制止或报警。
情节严重者送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3、在教会圣诞节、复活节等重要节日期间,各堂、点负责人应充实义务治安联防人员,协同专业人员对教会配电室、线路安全、财务室、保管室、房屋结构等重要地点全面检查,消除一切安全隐患。
4、教会各堂、点一般不接纳外来人员留宿。
若是其它教会同工因特殊情况,需要留宿者,必须经有关教会介绍,经堂、点负责人批准,方可留宿。
5、每次教会活动结束后,各堂、点治安联防人员应检查教会点灯开关、门窗,确保点灯关闭、门窗落锁,方可离开。
6、各堂、点治安联防人员,要定期接受培训,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提高业务能力,加强治安防范能力。
卫生防疫制度
一、公共卫生
1、各堂点应成立卫生服务小组,由专人负责。
2、讲究公共卫生,保持环境整洁,不在墙壁门窗及其它设施上乱写乱画,不在楼上往下倒水抛物,不乱丢果皮纸屑,不随地吐痰。
3、办公室、财务室、发行室等房间坚持每天一小扫,教堂坚持每周一大扫,认真做到:
①地面干净、地上无纸屑、痕迹、烟头等杂物。
②墙壁、门窗玻璃,桌椅柜凳干净,无蜘蛛网、无积尘。
各项制度张贴整齐。
③教堂、办公室坚持开窗、通风,经常保持空气新鲜。
④公用性茶杯、碗、圣餐杯等用后及时消毒。
⑤卫生间姚按时冲洗和消毒。
⑥工作人员定期体检,发现传染病及时隔离治疗。
二、伙食卫生管理制度
1、各教会学习班、伙房要严格遵守《食品卫生法》。
不采购腐烂、变质、有毒、有害、超过保质期的食物。
严防食物中毒的发生,生食和熟食、食品和原料要有标记分类存放。
2、完善纱门纱窗。
保持伙房内外环境卫生,经常消灭“四害”。
3、伙房工作人员讲究个人卫生,持健康证上岗,定期进行体检。
发现传染病及时隔离治疗,待身体健康后方能恢复餐厅工作。
4、食和工具每餐用后应洗净,保持整洁,做到一冲二洗三消毒四保洁。
5、如发生意外中毒事件,及时与医院取得联系。
三、个人卫生
1、教育广大教牧人员和信徒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勤洗澡、勤换衣、勤理发、勤剪指甲、勤洗被褥。
2、讲究饮食卫生,不吸烟、不喝酒、不使用他人的碗、筷、茶杯和毛巾。
3、不随地吐痰和大小便。
4、积极参加体育活动,注意劳逸结合。
消防制度
一、消防员制度
1、各堂、点药确定一定数量的义务消防员。
2、各堂点义务消防员是各堂、点消防管理的具体负责人,有权对本堂、点违反消防管理人和事进行批评教育。
3、义务消防员要认真学习《消防法》及各项防火规章制度,熟练掌握各种消防器材的使用。
4、各堂、点义务消防员每年必须参加一次水防技术培训。
二、防火安全教育制度
1、各堂、点负责人必须安排义务消防员定期参加培训教育。
2、义务消防员经过培训后必须达到“四能”(能宣传、能检查、能及时发现和整改火险、能有效补救初期火灾)。
3、利用会议、板报宣传栏等多种形式对堂、点进行经常性的防火教育。
三、火源管理制度
1、使用炉火生活及冬季取暖火炉,必须经堂、点负责人批准。
2、火炉应放在安全的地方,应由专人管理,周围不准堆放易燃品。
3、炉灰不准有余火,不准随便乱到,防止引起火灾。
四、电器设备安装防火管理制度
1、电器设备和电力线路的安装必须由专业电工进行施工。
2、电器设备或线路要按规程安装,有良好的接地线。
3、使用合格的电线、电器。
4、定期检查电器线路和设备是否正常,发现可能引起火花短路异线发热等情况时必须立即消除。
五、消防设备、设施管理制度
1、根据实际灭需要,配备不同类型的消防器材。
2、做到备置齐全、布局合理。
3、消防器材除灭火外,任何人不得挪用。
4、消防器材应定期检查、更换。
六、各类仓库安全防火制度
1、各类仓库内严禁烟火。
2、库内的存放物品应摆放整齐、清洁卫生,无易燃物,消防道路畅通。
3、各类库房不准明火作业。
4、库房内必须随手关灯,下班要切断电源,关窗锁门。
七、汽车库安全防火制度
1、司机及车管人员认真做好车辆管理和安全工作。
2、库内严禁吸烟及明火作业,修理发动机时不准靠近汽车油箱,使用明火及吸烟。
3、汽车库内配备的消防器材保持完整好用,严禁随意乱动,以免影响火灾补救工作。
4、下班前要全面检查,关窗落锁后方可离去。
抵御境外宗教渗透制度
一、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要坚持独立自办教会的方针,坚决抵御境外宗教势力的渗透。
二、未经宗教事务部门同意,不得私自邀请境外宗教人士到宗教活动场所内主持任何宗教活动。
三、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境外宗教团体和宗教人士索要财物;未经批准,不得接受境外宗教组织或个人提供的津贴和办公经费。
四、不得接受境外宗教组织委任的教职,不接纳自封传道人的传教活动,不参加私自举办的
培训班。
五、发现境外宗教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活动或者其他宗教聚会时,要立即向宗教事务部门报告,并协助政府做好受蒙骗群众的教育转化工作。
六、对境外宗教组织、个人或者国内宗教地下势力邮寄的非法宗教宣传品,要立即向宗教事务部门报告,并上缴非法宗教宣传品。
七、对因工作严重失职渎职,导致境外宗教渗透活动得逞、宗教领域违法活动发生,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影响当地社会稳定,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责任人相应的处分。
属教职人员或担任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职务的人员,由宗教团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触犯法律法规的,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一、宗教团体内的成立,变更和注销,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办理登记。
二、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应由宗教团体向所在的地县级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
三、宗教活动场所经批准筹备并建设完工后,应向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申请登记。
符合条件的,发给《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
四、跨区域举行超过宗教活动场所容纳规模的大型宗教活动或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举办大型宗教活动,应由举办者在拟举行日的30日前向所在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
五、宗教活动场所对本场所内发生的重大事故或发生违犯宗教禁忌伤害信教公民宗教感情、破坏团结、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事件,应立即报告所在地的县级宗教事务部门。
六、教职、神职人员担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应经本宗教的宗教团体同意报县级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后,方可从事宗教教务活动。
七、接受外国宗教组织和宗教界人士的宗教性捐献,不得附加任何条件。
并要按照有关规定报批。
八、对于宗教团体或活动场所发生的重大事项,故意隐瞒不报、谎报、少报、漏报或在规定时间内不及时报告,按照有关规定追查有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