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办法试行)
江苏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标准

上篇建筑施工公司1 总则1.0.1 为加强建筑施工公司安全生产的管理,实现施工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是规范建筑施工公司主体行为,贯彻建筑施工公司主体责任,考核建筑施工公司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的基本依据。
1.0.3本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现行标准《施工公司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江苏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条件评价规范》DGJ32/TJ55的规定制定。
1.0.4建筑施工公司应建立和完善安全质量标准化组织机构,并设专人负责公司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工作。
1.0.5 建筑施工公司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除应执行本标准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及我省现行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管理规定等规定。
2 术语2.0.1建筑施工公司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各类资质等级的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公司。
2.0.2安全生产为防止生产过程中发生事故而采用的各种措施和活动。
2.0.3安全生产条件满足安全生产的各种因素及其组合。
2.0.4安全质量标准化施工公司及施工现场各方面、各环节的安全生产行为做到法律化、制度化、标准化、规范化。
安全质量标准化涉及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标准化、相关人员行为标准化及施工现场设施设备标准化三个方面。
安全生产管理标准化涉及建设主管部门、施工公司及工程项目部等三个主体,以及安全管理体制、安全管理制度和体系运营情况等三个要素。
相关人员行为标准化涉及岗位职责、履责规则和安全绩效等三个要素,设施设备标准化则涉及到各种机械设备、防护设施和临建设施等三个方面。
2.0.5 特种作业对操作者本人,特别对别人和周边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险因素的作业。
本标准所称的特种作业涉及电工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起重作业、高处作业、厂内机动车辆作业等。
江苏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1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和《省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发〔2017〕18号)、《省关于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意见》(政发〔2017〕151号)有关要求,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规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4〕111号)等文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在建筑施工活动中,贯彻执行建筑施工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建立企业和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监控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排查治理安全生产隐患,使人、机、物、环始终处于安全状态,形成过程控制、持续改进的安全管理机制。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包括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
建筑施工项目是指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建筑施工企业是指从事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的施工总承包及专业承包企业。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监督指导各设区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其所辖行政区域的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各设区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工商注册的建筑施工企业和监管的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部分专业性较强的考评工作也可委托专业机构协助开展。
第五条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应坚持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鼓励建筑施工企业开展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星级工地(以下简称“省标化星级工地”)创建工作,不断改进和提升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工作。
【试卷教案】江苏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1江苏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和《江苏省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苏发〔2017〕18号)、《江苏省关于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意见》(苏政发〔2017〕151号)有关要求,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4〕111号)等文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在建筑施工活动中,贯彻执行建筑施工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建立企业和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监控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排查治理安全生产隐患,使人、机、物、环始终处于安全状态,形成过程控制、持续改进的安全管理机制。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包括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建筑施工项目是指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建筑施工企业是指从事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的施工总承包及专业承包企业。
第四条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监督指导各设区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其所辖行政区域内的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各设区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工商注册的建筑施工企业和监管的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部分专业性较强的考评工作也可委托专业机构协助开展。
第五条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应坚持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鼓励建筑施工企业开展江苏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星级工地(以下简称“省标化星级工地”)创建工作,不断改进和提升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工作。
江苏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办法试行之欧阳引擎创编

附件1欧阳引擎(2021.01.01)建筑施工平安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平安生产法》、《建设工程平安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平安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4号)和《关于推进平安生产领域变革成长的实施意见》(苏发〔〕18号)、《关于增进建筑业变革成长的意见》(苏政发〔〕151号)有关要求,加强建筑施工平安生产管理,规范建筑施工平安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平安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111号)等文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建筑施工平安生产标准化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在建筑施工活动中,贯彻执行建筑施工平安法令律例和标准规范,建立企业和项目平安生产责任制,制定平安管理制度和操纵规程,监控危险性较年夜分部分项工程,排查治理平安生产隐患,使人、机、物、环始终处于平安状态,形成过程控制、继续改进的平安管理机制。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建筑施工平安生产标准化考评包含建筑施工项目平安生产标准化考评和建筑施工企业平安生产标准化考评。
欧阳引擎创编2021.01.01建筑施工项目是指新建、扩建、改建衡宇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建筑施工企业是指从事新建、扩建、改建衡宇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的施工总承包及专业承包企业。
第四条住房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担任全省建筑施工平安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监督指导各设区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分在其所辖行政区域内的建筑施工平安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各设区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分或其委托的建筑施工平安监督机构担任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工商注册的建筑施工企业和监管的建筑施工项目平安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部分专业性较强的考评工作也可委托专业机构协助开展。
第五条建筑施工平安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应坚持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鼓励建筑施工企业开展建筑施工平安生产标准化星级工地(以下简称“省标化星级工地”)创建工作,不竭改进和提升平安生产标准化管理工作。
江苏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办法

江苏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办法(总23页) -CAL-FENGHAI.-(YICAI)-Company One 1■CAL•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请直接删除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包括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
建筑施工项目是指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建筑施工企业是指从事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的施工总承包及专业承包企业。
第四条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监督指导各设区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其所辖行政区域内的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各设区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工商注册的建筑施工企业和监管的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部分专业性较强的考评工作也可委托专业机构协助开展。
第五条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应坚持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鼓励建筑施工企业开展江苏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星级工地(以下简称“省标化星级工地”)创建工作,不断改进和提升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工作。
第六条本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实施信息化管理,建立统一的信息管理平台,并定期公开发布相关工作信息。
第二章项目自评和考评第七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负责人应当组织建立以项目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以现场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安全总监、专职安全员为主要成员的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团队,形成安全生产综合管理体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实施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建筑施工项目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其承包合同范围内的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负总责,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组织专业承包单位开展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当适时对项冃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一般项目每年在3月、7月、□月不少于3次,特殊项目应适当增加监督检查频次,检查及整改情况应当纳入项目自评材料。
江苏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1江苏省建筑施工平安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那么(试行)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落实?平安生产法?、?建设工程平安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平安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21〕4号)和?江苏省关于推进平安生产领域改革开展的实施意见?(苏发〔2021〕18号)、?江苏省关于促进建筑业改革开展的意见?(苏政发〔2021〕151号)有关要求,加强建筑施工平安生产管理,标准建筑施工平安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平安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方法>的通知?〔建质〔2021〕111号〕等文件,制定本实施细那么。
第二条本实施细那么所称建筑施工平安生产标准化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在建筑施工活动中,贯彻执行建筑施工平安法律法规和标准标准,建立企业和工程平安生产责任制,制定平安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监控危险性较大分局部项工程,排查治理平安生产隐患,使人、机、物、环始终处于平安状态,形成过程控制、持续改良的平安管理机制。
第三条本实施细那么所称建筑施工平安生产标准化考评包括建筑施工工程平安生产标准化考评和建筑施工企业平安生产标准化考评。
建筑施工工程是指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根底设施工程工程。
建筑施工企业是指从事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根底设施工程施工活动的施工总承包及专业承包企业。
第四条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建筑施工平安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监督指导各设区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其所辖行政区域内的建筑施工平安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各设区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筑施工平安监督机构负责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工商注册的建筑施工企业和监管的建筑施工工程平安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局部专业性较强的考评工作也可委托专业机构协助开展。
第五条建筑施工平安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应坚持客观、公正、公开的原那么,鼓励建筑施工企业开展江苏省建筑施工平安生产标准化星级工地〔以下简称“省标化星级工地〞〕创立工作,不断改良和提升平安生产标准化管理工作。
江苏省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1)

江苏省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管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等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建筑施工项目是指依照我省有关规定办理了建筑施工安全报监备案并取得了施工许可证的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及项目部在建筑施工活动中,贯彻执行建筑施工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建立企业和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监控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排查治理安全生产隐患,使人、机、物、环始终处于安全状态,形成过程控制、持续改进的安全管理机制。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监督指导全省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并授权省建筑安全监督总站负责具体工作。
市、县(县级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工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可委托或授权辖区内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项目考评主体”)负责具体考评工作。
第五条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应坚持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六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以项目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实施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建筑施工项目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对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负总责。
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组织专业承包单位等开展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第七条工程项目应当成立由施工总承包及专业承包单位等组成的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机构,在项目施工过程中每月主要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等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工作,《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月度自检评定表》(详见附件1)(以下简称《自检评定表》)。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7.06.28
•【字号】苏安监规〔2017〕2号
•【施行日期】2017.06.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标准化
正文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江苏省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评审工作管理办
法(试行)》的通知
苏安监规〔2017〕2号
各设区市安监局:
为加强规范我省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评审工作,现将《江苏省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抓好落实。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7年6月28日。
江苏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验收考评机构管理办法(DEMO)

江苏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验收考评机构管理办法(试行)[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验收考评机构(以下简称考评机构)的管理,规范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验收考评行为,建立公正、公平、竞争、有序的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验收考评技术服务体系,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和《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等法律和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划内从事安全生产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欲申请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验收考评资质、从事验收考评活动的,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考评机构实施监督管理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依据有关规定,对考评机构实行监督管理制度。
考评机构应当取得相应的《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验收考评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验收考评活动。
未取得资质证书的考评机构,不得从事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验收考评活动。
第四条考评机构的资质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
一级资质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安监总局)指定的有关部门审批、颁发证书;二级资质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安监局)审批、颁发证书;三级资质由设区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安监局)审核,省安监局审批、颁发证书。
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或其有关部门对安全标准化验收考评有特殊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条申请一级资质的考评机构,执行国家安监总局有关规定。
申请二级和三级资质的考评机构,其业务范围依据考评机构业务范围划分标准(见附件1)确定。
第六条取得一、二级资质的考评机构,根据确定的业务范围可以在全省范围内从事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验收考评活动;取得三级资质的考评机构,根据确定的业务范围可以在设区的直辖市内从事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验收考评活动。
第七条省安监局定期向社会公布取得一级、二级和三级资质的考评机构的名称、业务范围、从业人员、技术装备等相关信息,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省安监局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区域经济结构和安全标准化验收考评工作的需要,对考评机构的设置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总量控制。
最新江苏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办法(试行)汇编

附件1江苏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和《江苏省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苏发〔2017〕18号)、《江苏省关于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意见》(苏政发〔2017〕151号)有关要求,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4〕111号)等文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在建筑施工活动中,贯彻执行建筑施工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建立企业和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监控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排查治理安全生产隐患,使人、机、物、环始终处于安全状态,形成过程控制、持续改进的安全管理机制。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包括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
建筑施工项目是指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建筑施工企业是指从事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的施工总承包及专业承包企业。
第四条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监督指导各设区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其所辖行政区域内的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各设区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工商注册的建筑施工企业和监管的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部分专业性较强的考评工作也可委托专业机构协助开展。
第五条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应坚持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鼓励建筑施工企业开展江苏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星级工地(以下简称“省标化星级工地”)创建工作,不断改进和提升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工作。
江苏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1江苏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和《江苏省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苏发〔2017〕18号)、《江苏省关于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意见》(苏政发〔2017〕151号)有关要求,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4〕111号)等文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在建筑施工活动中,贯彻执行建筑施工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建立企业和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监控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排查治理安全生产隐患,使人、机、物、环始终处于安全状态,形成过程控制、持续改进的安全管理机制。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包括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
建筑施工项目是指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建筑施工企业是指从事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的施工总承包及专业承包企业。
第四条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监督指导各设区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其所辖行政区域内的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各设区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工商注册的建筑施工企业和监管的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部分专业性较强的考评工作也可委托专业机构协助开展。
第五条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应坚持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鼓励建筑施工企业开展江苏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星级工地(以下简称“省标化星级工地”)创建工作,不断改进和提升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工作。
最新江苏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办法(试行)资料

附件1江苏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和《江苏省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苏发〔2017〕18号)、《江苏省关于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意见》(苏政发〔2017〕151号)有关要求,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4〕111号)等文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在建筑施工活动中,贯彻执行建筑施工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建立企业和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监控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排查治理安全生产隐患,使人、机、物、环始终处于安全状态,形成过程控制、持续改进的安全管理机制。
精品文档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包括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
建筑施工项目是指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建筑施工企业是指从事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的施工总承包及专业承包企业。
第四条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监督指导各设区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其所辖行政区域内的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各设区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工商注册的建筑施工企业和监管的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部分专业性较强的考评工作也可委托专业机构协助开展。
第五条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应坚持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鼓励建筑施工企业开展江苏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星级工地(以下简称“省标化星级工地”)创建工作,不断改进和提升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工作。
江苏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1江苏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和《江苏省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苏发…2017‟18号)、《江苏省关于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意见》(苏政发…2017‟151号)有关要求,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4‟111号)等文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在建筑施工活动中,贯彻执行建筑施工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建立企业和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监控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排查治理安全生产隐患,使人、机、物、环始终处于安全状态,形成过程控制、持续改进的安全管理机制。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包括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
建筑施工项目是指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建筑施工企业是指从事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的施工总承包及专业承包企业。
第四条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监督指导各设区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其所辖行政区域内的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各设区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工商注册的建筑施工企业和监管的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部分专业性较强的考评工作也可委托专业机构协助开展。
第五条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应坚持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鼓励建筑施工企业开展江苏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星级工地(以下简称“省标化星级工地”)创建工作,不断改进和提升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工作。
江苏省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1)

江苏省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管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等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建筑施工项目是指依照我省有关规定办理了建筑施工安全报监备案并取得了施工许可证的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及项目部在建筑施工活动中,贯彻执行建筑施工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建立企业和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监控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排查治理安全生产隐患,使人、机、物、环始终处于安全状态,形成过程控制、持续改进的安全管理机制。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监督指导全省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并授权省建筑安全监督总站负责具体工作。
市、县(县级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工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可委托或授权辖区内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项目考评主体”)负责具体考评工作。
第五条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应坚持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六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以项目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实施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建筑施工项目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对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负总责。
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组织专业承包单位等开展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第七条工程项目应当成立由施工总承包及专业承包单位等组成的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机构,在项目施工过程中每月主要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等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工作,《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月度自检评定表》(详见附件1)(以下简称《自检评定表》)。
江苏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江苏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依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苏政发〔2010〕136号)、《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实施意见》(苏安办〔2011〕3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设区的市级各有关部门(以下简称省、市各有关部门)对本辖区内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评审组织单位、评审单位和评审人员(以下简称评审组织单位、评审单位和评审人员)的监督管理。
评审组织单位:统一负责辖区内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以下简称标准化)评审组织工作的单位。
评审单位:具体承担标准化评审工作的单位。
评审人员:评审单位中取得标准化培训合格证书的评审员和评审组织单位聘请的评审专家。
一、评审组织单位管理(一)评审组织单位应自觉接受省、市各有关部门的监督指导,认真做好各项评审组织工作。
评审组织单位应填写《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组织单位登记表》(见附件1)。
(二)省各有关部门负责二级标准化企业评审组织单位条件的确认,并由省安委办汇总;市各有关部门负责三级标准化企业评审组织单位条件的确认,并由市安委办汇总,报省安委办备案。
(三)评审组织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有与其开展工作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和办公设施,具有必要的技术支撑条件;2、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评审组织程序文件、评审单位管理流程、评审档案管理制度等;3、设有专职工作人员,其应具备与其承担评审组织工作相适应的能力;4、专职工作人员参加过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文件和标准化等知识的培训;5、能严格按照省、市各有关部门的工作要求,依法依规办事,认真组织开展评审工作,并自觉接收省、市有关部门的监督。
江苏省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实用手册第10章

江苏省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实用手册第10章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目录10.1标准化考评目的10.2 标准化自评机构10.2.1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机构组织图10.3标准化自评依据10.3.1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工程项目月自评表10.3.2 建筑工地扬尘防治检查评分汇总表10.4标准化自评工作10.4.1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表10.4.2建筑施工企业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检查表10.5 标准化考评工作10.5.1 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申报表10.6 标准化考评结果10.6.1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告知书10.7 省标准化星级工地10.7.1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星级工地申请表10.7.2江苏省建筑施工标准化星级工地检查概况表10.7.3江苏省建筑施工标准化星级工地检查表(一)10.7.4江苏省建筑施工标准化星级工地检查表(二)10.7.5江苏省建筑施工标准化星级工地检查表(三)10.7.6江苏省建筑施工标准化星级工地检查表(四)10.7.7江苏省建筑施工标准化星级工地检查表(五)10.7.8江苏省建筑施工标准化星级工地检查表(六)10.7.9江苏省建筑施工标准化星级工地检查表(七)10.7.10江苏省建筑施工标准化星级工地检查表(八)10.7.11江苏省建筑施工标准化星级工地检查表(九)10.7.12江苏省建筑施工标准化星级工地检查表(十)说明1.申报要求:项目完工后、办理竣工验收前,施工企业应当向监督机构主体提交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材料。
2.工程类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其他工程。
3.各安全责任主体单位名称应填写全称,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4.施工企业应如实填写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工作开展情况。
5.监督机构收到施工企业提交的材料后,经查验符合要求的,以项目自评为基础,结合日常监管情况对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评定,在10个工作日内向建筑施工企业发放项目考评结果告知书。
江苏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1江苏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和《江苏省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苏发〔2017〕18号)、《江苏省关于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意见》(苏政发〔2017〕151号)有关要求,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4〕111号)等文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在建筑施工活动中,贯彻执行建筑施工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建立企业和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监控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排查治理安全生产隐患,使人、机、物、环始终处于安全状态,形成过程控制、持续改进的安全管理机制。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包括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
建筑施工项目是指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建筑施工企业是指从事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的施工总承包及专业承包企业。
第四条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监督指导各设区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其所辖行政区域内的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各设区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工商注册的建筑施工企业和监管的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部分专业性较强的考评工作也可委托专业机构协助开展。
第五条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应坚持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鼓励建筑施工企业开展江苏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星级工地(以下简称“省标化星级工地”)创建工作,不断改进和提升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工作。
江苏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办法试行之欧阳道创编

附件1建筑施工平安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平安生产法》、《建设工程平安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平安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4号)和《关于推进平安生产领域变革成长的实施意见》(苏发〔〕18号)、《关于增进建筑业变革成长的意见》(苏政发〔〕151号)有关要求,加强建筑施工平安生产管理,规范建筑施工平安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平安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111号)等文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建筑施工平安生产标准化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在建筑施工活动中,贯彻执行建筑施工平安法令律例和标准规范,建立企业和项目平安生产责任制,制定平安管理制度和操纵规程,监控危险性较年夜分部分项工程,排查治理平安生产隐患,使人、机、物、欧阳道创编2021.03.06环始终处于平安状态,形成过程控制、继续改进的平安管理机制。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建筑施工平安生产标准化考评包含建筑施工项目平安生产标准化考评和建筑施工企业平安生产标准化考评。
建筑施工项目是指新建、扩建、改建衡宇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建筑施工企业是指从事新建、扩建、改建衡宇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的施工总承包及专业承包企业。
第四条住房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担任全省建筑施工平安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监督指导各设区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分在其所辖行政区域内的建筑施工平安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各设区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分或其委托的建筑施工平安监督机构担任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工商注册的建筑施工企业和监管的建筑施工项目平安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部分专业性较强的考评工作也可委托专业机构协助开展。
第五条建筑施工平安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应坚持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鼓励建筑施工企业开展建筑施工平安生产标准化星级工地(以下简称“省标化星级工欧阳道创编2021.03.06地”)创建工作,不竭改进和提升平安生产标准化管理工作。
江苏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办法试行之欧阳理创编

附件1建筑施工平安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平安生产法》、《建设工程平安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平安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4号)和《关于推进平安生产领域变革成长的实施意见》(苏发〔〕18号)、《关于增进建筑业变革成长的意见》(苏政发〔〕151号)有关要求,加强建筑施工平安生产管理,规范建筑施工平安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平安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111号)等文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建筑施工平安生产标准化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在建筑施工活动中,贯彻执行建筑施工平安法令律例和标准规范,建立企业和项目平安生产责任制,制定平安管理制度和操纵规程,监控危险性较年夜分部分项工程,排查治理平安生产隐患,使人、机、物、欧阳阳理创编2021.03.04环始终处于平安状态,形成过程控制、继续改进的平安管理机制。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建筑施工平安生产标准化考评包含建筑施工项目平安生产标准化考评和建筑施工企业平安生产标准化考评。
建筑施工项目是指新建、扩建、改建衡宇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建筑施工企业是指从事新建、扩建、改建衡宇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的施工总承包及专业承包企业。
第四条住房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担任全省建筑施工平安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监督指导各设区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分在其所辖行政区域内的建筑施工平安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各设区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分或其委托的建筑施工平安监督机构担任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工商注册的建筑施工企业和监管的建筑施工项目平安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部分专业性较强的考评工作也可委托专业机构协助开展。
第五条建筑施工平安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应坚持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鼓励建筑施工企业开展建筑施工平安生产标准化星级工地(以下简称“省标化星级工欧阳阳理创编2021.03.04地”)创建工作,不竭改进和提升平安生产标准化管理工作。
江苏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苏安办〔2011〕38号)

江苏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苏安办〔2011〕38号发布日期:2011-07—13 实施日期:2011—07-13 依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苏政发〔2010〕136号)、《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实施意见》(苏安办〔2011〕3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省级、设区的市级各有关部门(以下简称省、市各有关部门)对本辖区内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评审组织单位、评审单位和评审人员(以下简称评审组织单位、评审单位和评审人员)的监督管理。
评审组织单位:统一负责辖区内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以下简称标准化)评审组织工作的单位。
评审单位:具体承担标准化评审工作的单位.评审人员:评审单位中取得标准化培训合格证书的评审员和评审组织单位聘请的评审专家.一、评审组织单位管理(一)评审组织单位应自觉接受省、市各有关部门的监督指导,认真做好各项评审组织工作。
评审组织单位应填写《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组织单位登记表》(见附件1)。
(二)省各有关部门负责二级标准化企业评审组织单位条件的确认,并由省安委办汇总;市各有关部门负责三级标准化企业评审组织单位条件的确认,并由市安委办汇总,报省安委办备案。
(三)评审组织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有与其开展工作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和办公设施,具有必要的技术支撑条件;2、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评审组织程序文件、评审单位管理流程、评审档案管理制度等;3、设有专职工作人员,其应具备与其承担评审组织工作相适应的能力;4、专职工作人员参加过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文件和标准化等知识的培训;5、能严格按照省、市各有关部门的工作要求,依法依规办事,认真组织开展评审工作,并自觉接收省、市有关部门的监督.(四)评审组织单位职责和工作要求1、配合省、市各有关部门做好对被评审单位的标准化评审和日常管理工作.2、组织评审单位开展评审工作(1)对受理的企业二级标准化达标申请,在相应评审业务范围的评审单位名录中以公正、公平、公开的方式选择评审单位,并将申请材料转交选定的评审单位开展评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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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江苏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和《江苏省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苏发〔2017〕18号)、《江苏省关于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意见》(苏政发〔2017〕151号)有关要求,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4〕111号)等文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在建筑施工活动中,贯彻执行建筑施工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建立企业和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监控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排查治理安全生产隐患,使人、机、物、环始终处于安全状态,形成过程控制、持续改进的安全管理机制。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包括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
建筑施工项目是指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建筑施工企业是指从事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的施工总承包及专业承包企业。
第四条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监督指导各设区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其所辖行政区域内的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各设区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工商注册的建筑施工企业和监管的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部分专业性较强的考评工作也可委托专业机构协助开展。
第五条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应坚持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鼓励建筑施工企业开展江苏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星级工地(以下简称“省标化星级工地”)创建工作,不断改进和提升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工作。
第六条本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实施信息化管理,建立统一的信息管理平台,并定期公开发布相关工作信息。
第二章项目自评和考评第七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负责人应当组织建立以项目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以现场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安全总监、专职安全员为主要成员的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团队,形成安全生产综合管理体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实施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建筑施工项目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其承包合同范围内的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负总责,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组织专业承包单位开展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当适时对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一般项目每年在3月、7月、11月不少于3次,特殊项目应适当增加监督检查频次,检查及整改情况应当纳入项目自评材料。
第八条建筑施工项目负责人应当组织成立由施工总承包及专业承包单位组成的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机构,在项目施工过程中每月应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建筑工地扬尘防治标准》(DGJ32/J203-2016)、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检查用语标准及数据交换标准》(DGJ32/TJ218-2017)等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工作,填写《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表》(附件)。
对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目标为优良且自愿申报“省标化星级工地”的项目,应当在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时提出申请。
第九条建设、监理单位应当对建筑施工企业实施的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建筑施工企业及时整改各类安全隐患,对建筑施工企业的项目自评材料进行审核,并在《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表》中签署意见。
第十条工程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已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取得施工许可手续的建筑施工项目,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将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纳入对建筑施工项目日常安全监督的内容,依据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计划进行抽查,指导监督项目自评工作。
应当不定期对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及整改情况应当纳入项目自评材料。
第十一条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所辖县区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按规定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书面报送监督检查及考评情况。
第十二条建筑施工企业自愿申报“省标化星级工地”的项目,在形象进度达到60%及以上时,施工企业组织项目部应及时将载明施工总承包单位意见的《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星级工地申请表》(附件)报送至县级主管部门,县级主管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市级主管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经县、市级主管部门审核,规定项检查无不符合项,检查项符合率在80%及以上的项目,且达到一定规模要求,可以在建议名额范围内推荐为“省标化星级工地”目标项目。
第十三条对申报“省标化星级工地”目标创建的的项目,省、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各类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实施动态监管,对不符合创建条件的,及时在建议名额范围中取消。
第十四条项目完工后办理竣工验收前,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向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材料。
自评材料主要包括:(一)《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申报表》(附件)及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管理制度;(二)项目建设、监理、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等单位及其项目主要负责人名录;(三)项目主要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建筑工地扬尘防治标准》(DGJ32/J203-2016)、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检查用语标准及数据交换标准》(DGJ32/TJ218-2017)和《江苏省建筑施工标准化星级工地检查表》等进行自评的结果及项目建设、监理单位审核意见;(四)项目施工期间因安全生产受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奖惩的情况(包括限期整改、停工整改、通报批评、行政处罚、通报表扬、表彰奖励等);(五)因施工现场管理问题,受到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情况或未受到其他行政主管部门任何行政处罚的承诺书;(六)项目发生生产安全亡人责任事故及处理情况;(七)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建筑施工企业提交的材料后,经查验符合要求的,以项目自评为基础,结合日常监管情况、标准化星级工地考核情况对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评定,在10个工作日内向建筑施工企业发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告知书》(附件)。
评定结果为“优良”、“合格”及“不合格”。
其中优良项目分设三星级、二星级和一星级,三星级为“省标化星级工地”最高等级。
项目考评结果告知书中应包括项目建设、监理、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等单位及其项目主要负责人信息。
评定结果为不合格的,告知书中应说明理由及项目考评不合格的责任单位。
第十六条建筑施工项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为不合格:(一)未按规定开展项目自评工作(每月下旬由项目部组织1次);(二)发生生产安全亡人责任事故;(三)因项目存在安全隐患等问题在一年内受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2次及以上停工整改的;(四)因项目存在安全管理类违法违规行为受到省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规定的其他情形。
项目竣工验收时建筑施工企业还未提交项目自评材料的,视同项目考评不合格。
第十七条建筑施工项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产标准化不得评定为优良:(一)发生群体性食物中毒、煤气中毒、传染病疫情以及治安事件的;(二)发生施工扬尘污染、渣土运输遗撒、噪声超标等环境问题造成较大的不良社会影响的;(三)在防火、防汛以及周边道路管线防护等方面存在过失造成较大的不良社会影响的;(四)因项目存在安全管理类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五)因施工现场管理问题,受到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并造成较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六)“省准化星级工地”目标创建项目,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现场复核中,检查项符合率达不到80%,或者规定项检查有不符合项的。
(七)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每年定期按一定比例对申报创建“省标化星级工地”进行现场复核,规定项无不合格项,总体符合率(检查项、加分项之和)达到95%及以上的可以评定为省标准化“三星级”工地,总体符合率达到90%及以上95%以下的可以评定为省标准化“二星级”工地,总体符合率达到80%及以上90%以下的可以评定为省标准化“一星级”工地。
其中,“二星级”、“三星级”工地除符合率达到要求外,加分项应不少于5项。
第十九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及时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和“省标化星级工地”的工程项目名单,公示7个工作日。
每年1月底、7月底前,向社会公布半年的项目考评结果和“省标化星级工地”项目名单。
外省市建筑施工企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承建的工程项目,项目所在地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项目的考评结果报送至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考评结果转至该企业注册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同时纳入进苏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
第三章企业自评和考评第二十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以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实施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第二十一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成立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机构,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管理制度,每年主要依据《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等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工作,填写《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年度自评表》(附件),形成企业考评年度自评意见。
第二十二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且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的建筑施工企业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
第二十三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动态监管时同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指导监督各设区市主管部门组织建筑施工企业开展自评工作。
第二十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在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时,应当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提交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管理制度和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材料。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材料主要包括:(一)《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申请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年度自评表》和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管理制度;(二)企业承建项目台账及项目考评结果;(三)企业主要依据《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等进行自评结果;(四)企业近三年内因安全生产受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奖惩情况(包括通报批评、行政处罚、通报表扬、表彰奖励等);(五)企业承建项目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及处理情况;(六)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规定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