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书笔记:查士丁尼法学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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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史总结(五)——外国法制史

法制史总结(五)——外国法制史

罗马法罗马法是古代法,要重点把握罗马法的形成、发展过程,代表性法典,主要私法制度,以及历史影响等内容。

⼀、罗马法的产⽣和《⼗⼆表法》的制定罗马法是罗马奴⾪国家法律的总称。

它不仅包括从罗马国家产⽣⾄西罗马帝国灭亡时期的法律,也包括公元6世纪中叶以前东罗马帝国的法律。

★(⼀)罗马法的产⽣公元前6世纪,罗马第六代王塞尔维乌斯·图利乌斯(约公元前578年~前534年)进⾏了改⾰。

这次改⾰标志着罗马奴⾪制国家的最终形成,罗马法也随之产⽣。

罗马共和国早期的法律渊源主要是习惯法。

★★★(⼆)《⼗⼆表法》的制定1.制定过程。

公元前510年罗马法由习惯法向成⽂法发展。

公元前450年颁布的《⼗⼆表法》是这⼀发展过程的重要⾥程碑。

公元前451年制定法律⼗表公布于罗马⼴场。

次年,⼜制定法律两表,作为对前者的补充。

2.篇章结构与特点。

《⼗⼆表法》的篇⽬依次为传唤、审理、索债、家长权、继承和监护、所有权和占有、⼟地和房屋、私犯、公法、宗教法、前五表的追补及后五表的追补。

表现出诸法合体,私法为主,程序法先于实体法的特点。

3.历史地位与影响。

《⼗⼆表法》严格维护奴⾪主阶级的利益及其统治秩序,保护奴⾪主贵族的私有财产权和⼈⾝安全不受侵犯。

《⼗⼆表法》是罗马国家第⼀部成⽂法,它总结了前⼀阶段的习惯法,并为以后罗马法制发展奠定了基础。

⼆、罗马法的发展★★★1.市民法和万民法两个体系的形成市民法就是罗马共和国前期形成的仅仅适⽤于罗马市民的法律体系,其内容包括国家⾏政管理、诉讼程序、财产、婚姻家庭和继承等⽅⾯的法律规范,主要是罗马议会制定的法律、元⽼院的决议、裁判官的告⽰以及罗马法学家对法律的解释等。

随着罗马市场经济的发展,对外贸易的扩⼤,在共和国后期,外事裁判官在司法活动中逐渐创制形成了适⽤于罗马市民与外来⼈以及外来⼈与外来⼈之间的法律规范――万民法。

万民法的主要内容是有关所有权以及债权规范,很少涉及婚姻、家庭和继承等内容。

新教材2023年高中历史第2单元丰富多样的世界文化第4课欧洲文化的形成梯度作业部编版选择性必修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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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单元第4课一、素养达标1.(2022·吉林延边期末)有学者指出:“希腊民族是最早探索人类、人的思想和灵魂的民族,他们不但追根溯源,寻求宇宙万物的源头与规律……而且探究社会的正义与公理,诘问人生的目的与价值……追求精神与物质的原始统一,这是一种极度完善的和谐之美。

”该学者认为古希腊( B )A.个人主义泛滥B.重视理性精神C.忽视现实幸福D.缺乏人文主义解析:根据材料中“希腊民族是最早探索……人的思想……寻求宇宙万物的源头与规律……”等信息可知,该学者认为古希腊是用理性来描绘自然、物质世界的,是重视理性精神,故B项正确;材料体现了理性精神,希腊民族用理性来认识、探索世界,而不是个人主义泛滥,故排除A项;根据材料“追求精神与物质的原始统一”可知,并没有忽视现实幸福,故排除C项;材料内容反映希腊民族重视人、人的思想,故排除D项。

2.(2022·湖南益阳期末)古希腊史学家修昔底德主张历史学不应该取悦流俗,而应该以叙述历史的真实为最高目标,首先必须完全抛弃历史著作之中的神话和传说的因素,这是关键所在。

他借伯利克里之口,说出了他的基本观点:“人是第一重要的,其他一切都是人的劳动成果。

”材料反映出修昔底德的思想( D )A.完全摆脱了宗教神学束缚B.立足于对历史真相的观察C.成为了当时社会主流观念D.表现出人文主义精神本质解析:修昔底德主张历史学应该力求叙述真实的历史,抛弃神话和传说的因素,强调人的重要和人的价值,反映出修昔底德的思想具有人文主义精神本质,D项正确;“完全摆脱了宗教神学束缚”说法绝对,A项错误;“立足于对历史真相的观察”在材料中没有体现,B项错误;材料不能说明修昔底德的思想成为了当时社会“主流”观念,C项错误。

3.(2022·岳阳)“希腊人在奉祭宙斯的节日里举办奥林匹亚运动会,运动会吸引了来自全希腊的运动员,于是宙斯神的节日也成了全国性的假日,在此月内,全希腊境内的所有战争都要宣布休战……节日期间还应时开了集市,届时人们从各地赶来,献祭宙斯神,观看比赛,盛况空前。

世界五千年史话-《查士丁尼法典》

世界五千年史话-《查士丁尼法典》

世界五千年史话-《查士丁尼法典》世界五千年史话-《查士丁尼法典》前面我们讲过东罗马帝国皇帝查士丁尼侵略扩张和镇压尼卡暴动的故事。

其实这个穷兵黩武的皇帝当年还做过一件大事,这就是编纂和颁布《查士丁尼法典》。

查士丁尼继任东罗马帝国皇帝后,为了巩固东罗马帝国的统治,并在西方恢复奴隶制度和重建罗马帝国,他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其中一项主要措施是采取法治,系统地编纂了罗马帝国的法典,奠定了欧洲日后罗马法的体系。

公元526年,查士丁尼皇帝颁布一项敕令,任命特里布尼厄斯组织一个由10名法学家组成的委员会,主席由“圣宫廷”的前司法长官约翰担任。

委员会有权利用现存的所有资料,并可加以增删、修订,随后把这些敕令分别标上发布皇帝的名号,以及施行的对象与日期,再按内容分类,按时间先后排列。

编委们审订了自罗马共和国以来历代罗马皇帝所颁布的法令和元老院的决议,删去其中已过时的和自相矛盾的部分,于公元529年编写成《敕法汇集》,并于同年颁布施行,这就是著名的《查士丁尼法典》,共10卷。

《查士丁尼法典》的编纂成功,不仅是查士丁尼大帝进行立法的第一步,也为《旧敕法汇编》提供了丰富的经验。

具有超人睿智的特里布尼厄斯被指定为这项工作的召集人,并依据查士丁尼发布的“有关敕法汇编编纂的诏令”召开筹备会议,由16名博学、有声望的法学家组成新的编委会,立即着手工作。

《旧敕法汇编》除了运用前项法律资料内容与分类模式外,博采所有法学家的著作,把内容扩大到50卷。

为避免主观、偏颇的毛病,无论是对赫赫有名的学者,还是对默默无闻的人物都一视同仁。

在编纂过程中,他们先搜集了前人发布的所有敕令达2000卷之多,经过逐条分析、筛选之后,留下的多达15万条。

在逐条逐句的评审中,还对有关的名家名著及其他书中不同的观点作全面的探讨,把各书间的矛盾与漏误一一消除。

全书用了二年多的时间就宣告完成。

《旧敕法汇编》的有关材料,可分成三组:一组是所有的法律注释书;一组是所有已公布敕令的告示文;另一组即是法律专家们对这些内容的意见、质疑和解答。

《法学总论》[罗马]查士丁尼著读后感

《法学总论》[罗马]查士丁尼著读后感

《法学总论》[罗马]查士丁尼著读后感第一篇范文《法学总论》[罗马]查士丁尼著读后感《法学总论》是罗马皇帝查士丁尼所著的一部法学巨著,对后世的法学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阅读这部书,让我对法学有了更深入的理解,同时也对查士丁尼的智慧和卓越的法学修养感到敬佩。

查士丁尼在书中对法学的基本概念、原理和制度进行了深入的阐述,包括法的定义、法的来源、法的效力、法的主体等。

这些内容对于今天的法学研究依然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例如,查士丁尼认为法是理性的体现,是社会秩序的基石,这一观点对于理解法的本质和价值具有重要的启示作用。

书中还详细介绍了罗马法的基本制度,包括财产权、契约、婚姻家庭等,这些制度对于后来的法律体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例如,罗马法中的契约制度,强调契约的自由和平等,体现了查士丁尼对于正义的追求。

查士丁尼在书中还强调了法的人文精神,他认为法应该服务于人的幸福,而不是成为压迫人的工具。

这一观点体现了查士丁尼的仁慈和智慧,也让我对法学有了更深的理解。

```第二篇范文《法学总论》[罗马]查士丁尼著读后感——从比较法学的视角查士丁尼的《法学总论》不仅是一本罗马法的集大成之作,也是比较法学研究的宝贵财富。

从比较法学的视角重读这部经典,可以揭示出法律制度在不同文化和历史背景下的发展规律,以及其内在的普遍性和特殊性。

比较法学是研究不同国家和地区法律制度的学科。

通过比较,我们可以发现不同法律体系之间的相似之处和差异之点,从而深入理解法律制度的形成和发展。

查士丁尼的《法学总论》为我们提供了一个独特的视角,通过研究罗马法,我们可以对比和反思现代法律制度的特点和不足。

在《法学总论》中,查士丁尼对罗马法的原则和制度进行了系统的整理和阐述。

例如,他对法的定义、法的来源、法的效力等基本概念进行了明确的界定。

这些内容为比较法学的研究提供了丰富的素材。

通过比较罗马法与现代法律制度,我们可以看到法律在不同文化背景下的演变和适应。

此外,查士丁尼在书中还对罗马法的财产权、契约、婚姻家庭等制度进行了详细的描述。

《查士丁尼民法大全》

《查士丁尼民法大全》

《查士丁尼民法大全》
查士丁尼时编纂的法典,是拜占廷帝国的第一部法典。

它包括《查士丁尼法典》、《学说汇纂》和《法学阶梯》三个部分,后两个部分以法学为主要内容。

从534年直到查士丁尼逝世时的法律,总称《新律》,经编纂,作为法典的第四部分。

以上四个部分,从公元12世纪开始,被人总称为《查士丁尼民法大全》(一译《查士丁尼国法大会》)。

《查士丁尼法典》从528年开始,由一个以法学专家10人组成的委员会编纂。

他们汇集当时有效的敕令,加以删除或修改,于529年完成,共12卷。

后又加以修正,于534年再度颁布。

《学说汇纂》从530年开始编纂,包括历代法学家的著述,533年编成,共50卷。

《法学阶梯》是以公元2世纪著名法学家盖尤斯的同名著作为蓝本(见罗马法学),由法科教授三人编成,充作法科学生读本,533年完成。

恩格斯说:“罗马法是简单商品生产即资本主义前的商品生产的完善的法,但是它也包含着资本主义时期的大多数法权关系”(《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6卷,第169页)。

外国法制史笔记

外国法制史笔记

外国法制史笔記生活日记 2006-08-22 12:30 阅读244 评论1字号:大大中中小小外国法制史笔記第一编古代法律制度第一章楔形文字法律楔形文字法--(前3000-前100)古代〔西亚两河流域及其毗连广大地区先后兴起的各奴隶制国家〕使用楔形文字镌刻的法律的总称。

包括苏美尔人、巴比伦人、亚述人、依兰人、赫梯人等建立的国家所适用的法律。

是世界上最古老的成文法律。

二、楔形文字法的沿革:目前所知历史上第一部成文法典——《乌尔纳姆法典》世界上保留最为完整的一部奴隶制成文法典-----《汉穆拉比法典》拉尔萨的法典三件《苏美尔法典》《苏美尔亲属法》《尼尼微法律教本》、伊新的《李必特•伊丝达法典》、埃什嫩那的《俾拉拉玛法典》三、楔形文字法律的传播《亚述法典》《赫梯法典》四、楔形文字法律的主要特征①结构体系完整,分为序言、法典本文和结语三部分;②各国统治者有意将法律描绘为神的意志的体现;虽然被说成是听从神的意志而制订的,但这些立法均非宗教性质,一般均由世俗的君主通过各种手段加以制定或编纂,不像印度、希伯来等法律带有浓厚的宗教色彩。

③法律的内容缺乏一般的抽象概念和立法原则,是习惯的记录。

《汉穆拉比法典》是公元前18世纪左右,由古巴比伦王国第六代国王汉穆拉比在晚年制定的。

《汉穆拉比法典》制定的原因,主要由于下面三方面的需要:a.迅速消除境内法律的不统一和地方上各自为政的混乱现象。

b.适应私有关系的发展,调整新产生的各种关系。

c.缓和自由民内部的矛盾,稳定社会秩序,巩固奴隶主阶级的统治。

法典的结构和体系:是一般司法判决的汇编。

分为序言、本文和结语3部分,本文共282条。

历史地位:是奴隶制早期一部比较完备的成文法典。

主要内容和特点:P211、极力维护君主专制制度,借神权保护王权(散布“君主权力来源于神”的思想,将神权与政权密切结合,用神权维护政权,借以愚弄、欺骗广大奴隶和平民)2、充分保护奴隶主对财产和奴隶的私有权(法典的首要任务)法典还将奴隶视为“权利客体”,是奴隶主的私有财产,可以任意出卖、转让或抵押。

罗马成文法

罗马成文法

罗马成文法
罗马法,是罗马共和国及罗马帝国所制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包括皇帝的命令,元老院的告示,成文法和一些习惯法在内。

罗马法的历史开始于东罗马帝国时期,于东罗马帝国皇帝查士丁尼一世时期达到鼎盛。

罗马成文法的内容:
1:公民法,适用于罗马城邦境内罗马公民的法律,主要由元老院法令、元首命令、大法官告示以及被公民大会认定具有法律效率的习惯法组成。

2:万民法,适用于整个罗马帝国疆域内公民以及外邦自由民的法令,强调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具体包括:不成文的习惯法、《十二铜表法》、《查士丁尼法学总论》、《查士丁尼法典》、《查士丁尼学说汇纂》、《查士丁尼新敕》。

影响:
随着罗马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法律逐渐影响到国家和个人生活的各个领域。

各种法规的及时制定和有效执行,提高了国家各级官吏的办事效率,规范了他们的从政行为。

裁决了大量的商业纠纷,保护了正当的商业利益;同时还调节了
债务,继承等个人财产关系,减轻了社会各阶层关系的紧张程度,有利于罗马帝国的长治久安与繁荣进步。

下列有关古罗马《国法大全》旳说法哪些是对旳旳?

下列有关古罗马《国法大全》旳说法哪些是对旳旳?

下列有关古罗马《国法大全》旳说法哪些是对旳旳?A. 《国法大全》涉及《查士丁尼法典》、《法学阶梯》、《法学汇编》、《查士丁尼新律》B. 《国法大全》是由乌尔比安主持编纂旳C. 《国法大全》旳问世,标志着罗马法达到了最发达、最完备旳阶段D. 12世纪意大利注释法学派将《国法大全》旳研究变成一门科学,为罗马法复兴作出了开创性旳奉献答案:答案:ACD分析:答案:ACD解析:查士丁尼皇帝(公元527一565年)为重建和振兴罗马帝国,成立了法典编幕委员会,进行法典编幕工作。

从公元528 —534 年,先后完毕了三部法律法规汇编。

第一,《查士丁尼法典》。

这是公元528—529年编出旳一部法律汇编。

它将历代罗马皇帝颁布旳敕令进行整顿、审订和取舍而成。

第二,《查士丁尼法学总论》,又译为《法学阶梯》。

它是以盖尤斯旳《法学阶梯》为基本加以改编而成,是论述罗马法原理旳法律简要教本,也是官方指定旳“私法”教科书,具有法律效力。

第三,《查士丁尼学说汇幕》,又译为《法学汇编》,于公元530—533年编成。

这是一部法学著作旳汇编,将历代罗马出名法学家旳学说著作和法律解答分门别类地汇集、整顿,进行摘录,凡收入旳内容,均具有法律效力。

公元565 年,法学家又汇集了公元535—565年查士丁尼皇帝在位时所颁布旳敕令168 条,称为《查士丁尼新律》。

以上四部法律汇编,至公元12 世纪统称为《国法大全》或《民法大全》。

《国法大全》旳问世,标志着罗马法已发展到最发达、最完备阶段。

根据以上内容可知本题选ACD.()34.罗马法旳渊源有哪些?A.民众大会等制定旳法律B.最高裁判官等发布旳告示C.五大法学家(盖尤斯等)旳解答与著述D.元老院决策、皇帝敕令答案:ABCD解析:罗马法旳渊源涉及:①习惯法;②议会制定旳法律;③元老院决策;④长官旳告示;⑤皇帝敕令;⑥具有法律解答权旳法学家旳解答著述。

35.南京国民政府于1947年发布和实行《中华民国宪法》。

外国法制史期末复习

外国法制史期末复习

外国法制史期末夏习楔形文字法的界定楔形文字法是指占代西亚两河流域地区各奴隶制国家以楔形文字锲刻而成的法律的总称,这些国家包括苏美尔人、巴比伦人、亚述人、依兰人、赫梯人等建立的国家,它产生于公元前3000年左右,至公元前6世纪随新巴比伦的灭亡而消亡(在消亡时间上有分歧)。

这些国家除了有共同的文字外,由于所处的经济、政治、文化相似,因而决定了他们的法律有一些同样的地方。

《国法大全》的编纂是6世纪,杳士丁尼进行的系统的、大规模的法典编纂。

第一,《查士丁尼法典》,这是一部罗马历代皇帝的敕令大全。

第二,《查士丁尼法学总论》(又译为《法学阶梯》),它以盖尤斯同名著作为蓝本,参照其他法学家的著作改编而成, 是阐述罗马法原理的法律简明教程,也是官方指定的“私法教科书”,具有法律效力。

第三, 《杳士丁尼学说汇纂》(又译为《法学汇编》),它收集了40名罗马历代法学家的著述,凡被收入的内容,均具有法律效力。

查士丁尼又先后颁布了168条敕令。

后来,法学家将这些敕令编为《查士丁尼新律》,又称《新律》。

法国民法典,制定于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又称《拿破仑民法典》,是法国资产阶级建立统一的资产阶级法律制度,巩固法国大革命的胜利成果的产物。

《占兰经》阿拉伯文音译,意为“诵读”。

它是伊斯兰教的最高经典,伊斯兰法的根本渊源。

系穆罕默德在传教过程中以安拉“启示”的名义陆续颁布的经文,由其弟子默记或笔录于兽皮、树叶、石板及骨片上。

1898年日本民法典:公元1894年,以首相伊藤博文为总裁的民法典调查会成立,参照德国民法典,时结合口本国情,重新起草民法典。

公元1894年起草完成并公布了前3编,即总则、物权、债权,公元1898年才公布后2编,即亲族和继承,并同时公布《民法典施行法》, 确定全部5编于1898年7月16 口开始实施。

这部民法典就是“明治民法”。

该民法典共5编36 章1146 条。

汉穆拉比法典——公元前18世纪古巴比伦国王汉穆拉比颁布的成文法典,它集两河流域法之大成,是楔形文字法的典型代表,是世界上第一部保存最完整的奴隶制法典。

司法考试法制史笔记:罗马法

司法考试法制史笔记:罗马法

司法考试法制史笔记:罗马法司法考试法制史笔记:罗马法。

为了帮助各位考生更好地复习,小编整理了法制史中罗马法的笔记并绘制成表格,希望对考生有所帮助,祝各位考生在2013年司法考试中都能取得好成绩。

一、《十二表法》的制定罗马原来使用习惯法,司法权操纵在贵族手中,任其解释,司法专横,引起了法律|教育网平民的不满。

元老院被迫成立立法委员会,制定了十二表法公布于众。

特点是诸法合体,私法为主,程序法优于实体法。

《十二表法》是罗马国家第一部成文法,总结了前一阶段的习惯法,并为罗马法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它被认为是罗马法的主要渊源。

二、罗马法的发展(一)市民法和万民法两个体系的形成1、市民法(1)罗马共和国前期,形成了一个仅适用于罗马市民的法律体系——市民法。

(2)市民法的内容主要是国家行政管理、诉讼程序、财产、婚姻家庭和继承等方面的规范。

其渊源包括罗马议会制定的法律(如《十二表法》)、元老院的决议、裁判官的告示以及罗马法学家对法律的解释等。

2、万民法(1)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外来人口的增多,共和国后期形成了适用于罗马市民与外来人以及外来人与外来人之间关系的万民法。

(2)万民法是外事裁判官在司法活动中逐步创制的法律,它吸收了市民法和外来法的合理因素,但又有所发展和突破。

它的基本内容主要是关于所有权和债权方面的规范,很少涉及婚姻、家庭和继承等内容。

(3)万民法的产生,使罗马私法出现两个不同体系。

但是市民法和万民法不是截然对立的,而是互为补充的。

后来,查士丁尼将两者统一起来。

(三)《国法大会》的编纂查士丁尼皇帝(公元527-565年)为重建和振兴罗马帝国,成立了法典编纂委员会,进行法典编纂工作。

从公元528-534年,先后完成了三部法律法规汇编。

法律教育网1.《查士丁尼法典》。

这是公元528-529年编出的一部法律汇编。

它将历代罗马皇帝颁布的敕令进行整理、审订和取舍而成。

2.《查士丁尼法学总论》,又译为《法学阶梯》。

它是以盖尤斯的《法学阶梯》为基础加以改编而成。

【古罗马】优士丁尼《法学总论》中的名言名句

【古罗马】优士丁尼《法学总论》中的名言名句

【古罗马】优士丁尼《法学总论》中的名言名句
1. "正义是永恒不变的原则,无论时代如何变迁,道德法律始终是人类社会的基石。

"
2. "法律是社会秩序的保障,它应该公正、公平并且无私地为全体公民服务。

"
3. "权力必须受到限制,否则会导致滥用和不公平。

"
4. "法律应该是明确而简明的,以便普通人理解和遵循。

"
5. "法律应该为守法公民提供保护,同时也应该对违法行为予以惩罚。

"
6. "执法者应当忠诚和公正,不能被贪婪、偏见或个人利益的驱使所左右。

"
7. "法律的目的是维护社会和谐,促进公民的幸福和繁荣。

"
8. "法律的权威性应该得到全社会的认同和尊重,法律的遵守是人类进步和文明的基础。

"
9. "司法制度应该公正透明,无论个人的贫富与势利,每个人都应该享受到公平的审判。

"
10. "法律是精神和意志上的准则,逃避法律责任的人注定要遭受严厉的惩罚。

"。

法学总论法学阶梯

法学总论法学阶梯

本书的第八章至第十章,分别介绍了法律制度的概念、分类、历史演变和功 能。作者通过对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的比较研究,说明了各种制度在不同 社会背景下的功能和作用,为读者提供了对法律制度的全面认识。
本书的第十一章至第十二章,分别介绍了法律概念的概念、分类和功能。作 者通过对不同类型法律概念的比较研究,说明了各种概念在不同法律领域中的运 用和意义,为读者提供了对法律概念的深入理解和应用方法。
阅读感受
《法学总论——法学阶梯》是一本让人耳目一新的法学著作,由东罗马帝国 拜占庭皇帝查士丁尼在位期间(公元527—565年)下令、《查士丁尼法典》编纂 委员会编写。该书共分四卷,计九十八篇,从不同角度阐述了法学的基本原理和 知识。
我对书中对于人的规定的阐述印象深刻。在第一卷中,作者详细地讨论了私 法的主体的规定,即关于人的权利和义务的界定。这一部分内容对于理解私法的 本质和作用至关重要。通过深入浅出的方式,作者解释了人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以及他们如何通过法律手段来保护自己的权益。
《法学总论——法学阶梯》是一本非常有价值的法学著作。它不仅综述了罗 马法的基本原理,还汇集了罗马各主要法学家的法学理论。通过这本书,我们可 以更好地理解法律在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和意义,以及它在解决社会问题中的重要 应用。
《法学总论——法学阶梯》还从细节上深入地讨论了民法的构成元素、基本 原则、分类以及与行政法、国际法等之间的关系。这些内容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全 面的民法知识体系,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和应用民法的原理和规则。
法学总论法学阶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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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法律思想史笔记(打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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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法律思想史笔记绪论 (1)第一篇古代西方法律思想 (2)第一章古希腊的法律思想 (2)第一节前期智者的法律思想 (2)第二节苏格拉底和柏拉图2007的法律思想 2第三节亚里士多德2009的法律思想 (2)第四节伊壁鸠鲁2010和斯多葛学派的法律思想 (2)第二章古罗马的法律思想 (2)第一节波里比阿法律思想 (2)第二节西塞罗2008的法律思想 (3)第三节塞涅卡的法律思想 (3)第四节罗马五大法学家与罗马法 (3)第二篇中世纪的法律思想 (3)第三章封建社会产生和发展时期的法律思想 (3)第一节奥古斯丁的法律思想 (3)第二节索尔伯兹里的法律思想 (3)第三节阿奎那2008的法律思想 (3)第四节马西利的法律思想 (4)第四章封建社会解体时期的法律思想 (4)第一节马基雅弗利的法律思想 (4)第二节布丹的法律思想 (4)第三篇17、18世纪资产阶级的法律思想 (4)第五章荷兰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的法律思想 (4)第一节格老秀斯的法律思想 (4)第二节斯宾诺莎的法律思想 (5)第六章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的法律思想 (5)第一节霍布斯的法律思想 (5)第二节洛克2011的法律思想 (5)第三节弥尔顿的法律思想 (6)第四节哈林顿的法律思想 (6)第七章法国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的法律思想 (6)第一节孟德斯鸠2009、2010的法律思想 (6)第二节卢梭的法律思想 (6)第三节百科全书派的法律思想 (7)第四节摩莱里和马布利的法律思想 (7)第五节罗伯斯比尔的法律思想 (8)第八章美国独立战争时期的法律思想 (8)第一节华盛顿的法律思想 (8)第二节杰弗逊的法律思想 (8)第三节潘恩的法律 (8)第四节汉密尔顿2007的法律思想 (9)第九章德国统一时期的法律思想 (9)第一节康德2008的法哲学 (9)第二节费希特的法哲学 (10)第三节黑格尔的法哲学 (10)第四篇19世纪资产阶级的法律思想 (10)第十章英国资产阶级的法律思想 (11)第一节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 (11)第二节奥斯丁的分析法学 (11)第三节约翰.密尔的自由主义法学 (11)第四节梅因的历史法学 (12)第十一章德国资产阶级的法律思想 (12)第一节萨维尼2009论的历史法学 (12)第二节耶林2010论、2011论的目的法学12第三节施塔姆勒的新康德主义法学 (12)第十二章法国资产阶级的法律思想 (13)第一节孔斯坦的自由主义法律思想 (13)第二节孔德的社会学法学 (13)第十三章俄国资产阶级的法律思想 (13)第一节12月党人的法律思想 (13)第二节赫尔岑的法律思想 (13)第三节车尔尼雪夫斯基的法律思想 (14)第五篇20世纪欧美国家的法律思想 (14)第十四章社会法学派的法律思想 (14)第一节埃利希2009的法律社会学和自由法学 (14)第二节狄骥2007的社会连带主义法学 (14)第三节庞德2010的社会学法学 (14)第四节美国现实主义法学 (15)第五节斯堪的纳维亚现实主义法学 (15)第十五章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的法律思想 (15)第一节凯尔森的纯粹法学 (15)第二节哈特2009的新分析法学 (15)第十六章新自然法学派的法律思想 (16)第一节马里旦的新托马斯主义法学 (16)第二节富勒2010的新自然法学 (16)第三节罗尔斯2011的新自然法学 (16)第四节德沃金07的新自然法学 (17)绪论一、研究对象及其范围研究对象是西方历史上各种法律思想、观点、理论和学说以及它们产生、发展的历史和沿革的规律。

查士丁尼《法学总论》

查士丁尼《法学总论》

[古罗马]查士丁尼《法学总论》目录出版说明汉译世界学术名著丛书出版说明序言第一卷第一篇正义和法律第二篇自然法、万民法和市民法第三篇关于人的法律第四篇生来自由人第五篇被释自由人第六篇哪些人和由于哪些原因不得释放奴隶第七篇福费·加尼尼法的废止第八篇受自己权力支配和受他人权力支配的人第九篇家长权第十篇婚姻第十一篇收养第十二篇关于家长权的权利消灭的方式第十三篇监护第十四篇哪些人可在遗嘱中被指定为监护人第十五篇宗亲的法定监护第十六篇身分减等第十七篇保护人的法定监护第十八篇家长的法定监护第十九篇信托监护第二十篇根据阿提里法的监护人和根据犹里和提第法的监护人第二十一篇监护人的核准第二十二篇监护关系终止的方式第二十三篇保佐人第二十四篇监护人或保佐人提供担保第二十五篇免除担任监护人或保佐人第二十六篇受怀疑的监护人和保佐人第二卷第一篇物的分类第二篇无形体物第三篇地役权第四篇用益权第五篇使用权与居住权第六篇取得时效与长期占有第七篇赠与第八篇哪些人能让与和哪些人不能让与第九篇通过哪些人取得第十篇订立遗嘱第十一篇军人遗嘱第十二篇哪些人不许可订立遗嘱第十三篇剥夺子女的继承权第十四篇指定继承人第十五篇一般的替补指定第十六篇为未成熟者替补指定第十七篇遗嘱在哪种情况下失效第十八篇不合人情的遗嘱第十九篇继承人的性质和差别第二十篇遗赠第二十一篇遗赠的撤销和转移第二十二篇发尔企弟法第二十三篇信托遗产继承第二十四篇特定物的信托遗给第二十五篇遗命书启第三卷第一篇无遗嘱的遗产继承第二篇宗亲的法定继承第三篇特图里安元老院决议第四篇奥尔斐特元老院决议第五篇血亲继承第六篇血亲亲等第七篇被释自由人的遗产继承第八篇被释自由人的指定分配第九篇遗产占有第十篇通过自权者收养的财产取得第十一篇为了维护自由而对之判给遗产的人第十二篇废止有关出卖财产的财产承受和根据克劳第元老院决议的概括取得第十三篇债务第十四篇以要物方式缔结债务的各种方式第十五篇口头债务第十六篇几个口约者和几个承诺者第十七篇奴隶的要式口约第十八篇要式口约的分类第十九篇无效的要式口约第二十篇保证人第二十一篇书面债务第二十二篇诺成债务第二十三篇买卖第二十四篇租赁第二十五篇合伙第二十六篇委任第二十七篇准契约的债务第二十八篇通过哪些人取得债权第二十九篇债务消灭的方式第四卷第一篇侵权行为所发生的债务第二篇对抢劫者的诉权第三篇亚奎里法第四篇侵害行为第五篇准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债务第六篇诉权第七篇处在他人权力下的人所缔结的契约第八篇交出加害人之诉第九篇四脚动物造成的损害第十篇有权起诉的人第十一篇诉讼担保第十二篇永久性的和有时间性的诉权以及对继承人行使或由继承人继承的诉权第十三篇抗辩第十四篇答辩第十五篇特别命令第十六篇对健讼者的罚则第十七篇审判员的职权第十八篇公诉※商务印书馆1989年版张企泰译[古罗马]查士丁尼《法学总论》出版说明《查士丁尼法学总论》(The Institutes of Justinian)是东罗马帝国拜占庭皇帝查士丁尼(Flavius Anlcius Justinianus,公元483—565年)在位期间(527—565年)下令编写的一部法学教科书,一译《法学阶梯》。

法学总论读书笔记精选

法学总论读书笔记精选

法学总论读书笔记精选第1篇:法学总论读书笔记精选《法学总论》,又译名《法学阶梯》,是东罗马帝国拜占庭皇帝查士丁尼在盖由斯《法学阶梯》等著作的基础上下令编写的一部法学教科书。

作为法学的入门读物,该书收录了历代罗马皇帝的诏令和经典学说,查士丁尼并赋予其以法律效力。

它囊括了罗马法的相关基础制度和近乎全部基本原理,是罗马法的重要文献之一。

从最表面上的表现形式来看,作为罗马当时的法学教科书,《法学总论》不同于我们现在所熟悉的教材编写方式,而是以法条的形式将整本书的内容连结起来,以法条阐述罗马私法的相关原理与规则。

其次,在每个基础原理的具体问题说明是,书中常用的一种逻辑结构,先将查帝之前罗马原有的一些规定加以阐明,然后再提出其不同的见解,并加以规定,如p14关于被释自由人等级的规定、p118关于信托遗给中特列贝里元老院决议与贝加斯元老院决议适用的规定等。

从内容上来看,整本书包括五部分的内容:序言、第一卷关于人法的制度、第二卷物与遗嘱的相关制度、第三卷无遗嘱继承以及债,第四卷是侵权与诉讼的有关规定。

而我们通常将法学总论的主体内容分为三部分,即人法、物法与诉讼法。

具体而言:首先,关于人法。

法学总论第一卷即为人法篇。

但在规定人的制度之前,前两篇论述了法律对正义的追求,提出法律的基本原则,自然法、市民法与万民法的关系。

从第三篇开始,即开始阐述人的制度。

查士丁尼将人这一主体进行了分类:依据是否自由将其分为自由人与奴隶。

罗马法将奴隶视为财产,一切奴隶的地位没有任何差别。

而自由人则又分为生来自由人与被释自由人。

生来自由人是出生时候起就是自由的,只要胎儿的母亲一度是自由的,哪怕是在中间一段时期,那么胎儿就是生来自由人;被释自由人是从合法奴隶地位中释放出来的人,在规定可以采取各种方式在任何时候释放奴隶,被释自由人享受同等的权利的同时也对释放奴隶进行了限制。

依据人受权力支配的主体的不同,分为受自己权力支配的人以及受他*力支配的人。

《查士丁尼法学总论》中译本年内将出版

《查士丁尼法学总论》中译本年内将出版

作者: 陈森
作者机构: 商务印书馆政治编辑室 主任
出版物刊名: 比较法研究
页码: 78-79页
主题词: 查士丁尼 中译本 东罗马帝国 法学家 拜占廷 法学阶梯 商务印书馆 总论 教科书 乌尔
摘要: <正> 举世著名的《查士丁尼法学总论》(The Institutes of Iustinian),今年将由商务印书馆首次出版中译本。

《查士丁尼法学总论》是东罗马帝国拜占廷皇帝查士丁尼(483—565)在位期间下令编写的一部法学教科书,我国过去译为《法学阶梯》。

“法学阶梯”一名取自罗马帝国鼎盛时期大法学家盖尤斯(117—180)、保罗(121—180)、乌尔比安(170—228)以及其他法学家的同名著作,并以它们为蓝本,其中。

法学总论读书笔记

法学总论读书笔记

《法学总论——法学阶梯》读书笔记《法学总论》是东罗马帝国拜占庭皇帝查士丁尼在为位期间下令编写的一部法学教材。

这本书的开篇第一句就对“正义”下了一个定义:“正义是给予每个人他应得的部分的这种坚定而恒久的愿望。

”并且描述了“法学是关于神和人的事务的知识;是关于正义和非正义的科学。

”确立了“法律的基本原则是:为人诚实,不损害别人,给予每个人他应得的部分。

”同时也将法律分为公法和私法两部分,将此本书限定在私法的范围内。

本书的第一卷主要是关于人的法律,体现了当时罗马的奴隶制度,“一切人不是自由人就是奴隶”。

“血亲权不因任何方式的人格变更而改变,因为市民法的理由确实能消灭市民法上的权利,但无论如何,不能消灭自然法上的权利。

”这里,某种程度上已经将市民法定位为人定法,同时将自然法作为市民法权力或权利合法性的最终根据所在。

从法学阶梯关于监护的规定来看,罗马法不仅是将人法作为私法范畴加以考虑,规定了许多现代称为私权的形式,但同时考虑到监护对于国家和城邦发展的需要,又从公法意义上或者说是从国家层面上考虑了监护的必要性及其具体规则,类似于私法的公法化。

第二卷是关于物的法律。

这里的物被分为了很多种类,共有的、团体的、私人的。

通过分析鸡鹅与孔雀、鸽子等野物的区别,在实质上承认了遗失并不丧失其对物的所有权,分析了物的原始取得和物的继受取得的许多情况,包括无主物的先占、孳息、添附、混合、加工、发现、交付。

“在海上风暴中,为减轻船的负载被抛弃的物,是另一种情况。

事实上,它们依然是所有人的,因为显然,它们不是出于某人不愿拥有它们的意图,而是出于他与船舶本身一起,更容易从海上的危险中逃脱的意图被扔掉的。

因此,如果某人在他们被波浪驱赶[到岸上]的情况下,或甚至就在海上碰到它们的情况下,以赢利的意图拿走了它们,他实施了盗窃,它们被认为与在所有人未察觉的情况下,从奔驰的车上掉下来的物,相去不远。

”由此看来,一个法律行为的判断,主要基于的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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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此之外,有时,所有人指向不确定人的意思,也转移物之所有权。例如,把礼物抛进人群的裁判官和执政官,并不知道其中的何物将由何人取得,尽管如此,由于他们愿意各人取得的礼物成为他的,使他立即成为所有人。”这是一条很有意思的规定,如果当众抛弃财产,该财产的归属应该属于先占者,是不是这样呢?如果是,这就是先占原则在移转中的运用,但这里执政官并没有明显地抛弃的意思,而是存在着赠予的意思,只不过是针对不特定的多数人。在当代法律行为理论中,又应该是什么行为呢?(注:目前关于债权与物权区别的很重要的一点就是说物权是针对不特定的人,而债权则是具有相对性,是针对特定的人,但在该类案件中,似乎并没有明显的区分,因为该赠予似乎也应该属于一种债权。)
对抛弃物的先占也有一些例外规定,在海上风暴中,为减轻船的负载被抛弃的物,是另一种情况。事实上,它们依然是所有人的,因为显然,它们不是出于某人不愿拥有它们的意图,而是出于他与船舶本身一起,更容易从海上的危险中逃脱的意图被扔掉的。因此,如果某人在他们被波浪驱赶[到岸上]的情况下,或甚至就在海上碰到它们的情况下,以赢利的意图拿走了它们,他实施了盗窃,它们被认为与在所有人未察觉的情况下,从奔驰的车上掉下来的物,相去不远。”这样的规定,主要是来自于该条款上面一条的规定,“按此道理,如果某人占据了所有人抛弃的物,他立即成为所有人,看来更正确。而被抛弃的物,是所有人以不愿它作为其财产的意图扔掉的物,因此他立即停止作为所有人。”从这里也可以看出,在古罗马法上,纵然并不存在意思主义和表示主义等的讨论,但从这两条的规定来看,一个法律行为的判断,主要基于的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当事人的真意可能已成为最重要的法律要素之一。
卷二
“事实上,按照自然法,有些物为一切人所共有;有些是公共的;有些是团体的;有些不属于任何人;多数属于个人……”该分类对于中国可能有很强的借鉴意义,虽然曾经批判不同所有制区别对待的问题,但不同所有制确实存在着很大不同,因此,如何在保持平等的前提下,对物进行不同的分类有着重要的意义。如“国家财产”、“公共财产”和“私有财产”等的分类。在新民法典草案中就是这么分类的。其实,应该抛弃传统的国家和私人二元划分模式,应该还存在着一个中间状态,比如对公共公园、海滩的处分权不应该象目前的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就可以按照其所有权作出处分,记得前几年好象在深圳发生过将大小媚沙上的别墅盖了又拆的规定,具体原因好象是说是市民对公共活动场所被侵占的不满而引起。如果按照新的财产分类方式或许很容易得到解决。
阅毕“人法”部分,感慨万千,而今之法学比起罗马法时期,进步仍然只局限在某个范围内。在当今的整个学术界、法学界以及从事实际法律工作的人当中,一方面存在着对法律的僵死的理解,他们需要详而又详的法律法规——但人类理性并没有这个能力;而另一方面,在学者当中,存在着一种玄学的倾向,以为生活在这个世界上每一个人都是善良和完美的大写的人,都能够依据简单的道德说教就能够实现社会的大同,因此追求的是法律的原则性规定,余下的问题被让位于或诉诸于人类的道德良心或者是对原则和理性的理解。在这方面,罗马法应当是我们积极模仿的对象,至少看到目前为止,罗马法既保留了人类终极关怀的品质,又不失为世俗而可操作性。法学乃至法律就是“形而上的抽象和形而下的操作的完美结合!”
关于指定监护人的规定,“如果未成年人或成年人的财产价值在500索里迪(古罗马的货币单位)以内,城邦保卫人会同同一城市的极神圣的主教设立监护人或保佐人;或在其他公人,换言之,在自治市长官面前设立监护人或保佐人;或在亚历山大城,在承审员面前设立监护人或保佐人,根据上述敕令的规范,必须提出法定的担保,不消说,接受担保的人承担风险。”(译者注:“城邦保卫人”是一种司法长官,公元4世纪为了保护经济上的弱者设立,以对抗强者。每城设一名。现代作者多将这种长官作为现代的监察专员的滥觞。)其实,这还可能延伸到如下方面:传统的市民法并不是简单地从身份到契约,而现代社会对具体人格的保护也不是对身份的简单回归,也不是新的创造,而是对市民法本身所具有的“正义是分给每个人以其权利的不懈的、永恒的意志。”“法律的借条是这些:诚实生活、毋害他人,分给各人属于他的。”的传统理念在新时代的弘扬?整个社会的发展或许就是在不断的循环中得以发展,也正是在这意义上而言,对传统的挖掘具有了新的意义,能够被赋予革命的意义。而且,这是否意味着早期的国家和市民生活是如此地简单,以至于很简单地就可以在个别正义和普遍正义之间实现平衡?而后世对普遍正义的诉求和对个别正义的回归是否都只是为了能够在两者实现恰当的平衡?或者是说为了回归传统?“郁郁乎文哉,吾从罗马!”
从法学阶梯关于监护的规定来看,罗马法不仅是将人法作为私法范畴加以考虑,规定了许多现代称为私权的形式,但同时考虑到监护对于国家和城邦发展的需要,又从公法意义上或者说是从国家层面上考虑了监护的必要性及其具体规则——类似于现代的私法公法化——例如,只有特定的原因监护或保佐才可以被豁免,因为“事实上已经决定,不论是监护还是保佐,都是公职。”在这一点上,深受中国传统文化影响的民法通则并没有认真的考虑,毕竟在中国传统上,对孩子的照料和培养仍然只是属于教育,但更多的是父母的义务教育,而国家在此问题上却相对的保守,不象在其他私人领域那么积极的凸显。从这一层意义上而言,蒋月老师的《亲属法》的意义就十分明显,通过国家或社会权威的介入来保障监护和亲权的实现。但在具体的制度设计或程序上或许应该再设置精细一些,以增加可操作性。
然而,对于法的普遍性,这部书中也开门见山的,在其为“敕令”所做的注释中体现出来,“在它们具有普遍性的情况下,毫无疑问,约束所有的人。”同时,对于习惯法也已经确立了他的地位。“不成文法来自由习俗确认的规范。事实上,经使用者的同意所确认的持久的习惯,扮演了法律的角色。”“自由——人们也被据之称为自由人——确实是每个人做他喜欢做的,不由强力或依法禁止做的事情的自然能力。”同时,为了保障这种自由的权利,还得对权力做了相当的限制,尽管奴隶制法的本质隐现其间,但是囿于历史条件,这不能不说这是一种长足的进步。“如果主人的逞凶被认为不可忍受,他们被强制以好的条件出卖奴隶,并妥当地给主人以价金。事实上,任何人不恶用自己的财产,是国家利益之所在。”
这部法律没有停止对正义的无尽追求,期望法律不会因世俗实务的技术性和烦琐性失去法律应有的正义性。其在开篇第一句即是规定正义的概念:“正义是给予每个人他应得的部分的这种坚定而恒久的愿望。”对于正义的描述,也体现了查士丁尼对于其所坚持的法的最终价值。“正义是分给每个人以其权利的不懈的、永恒的意志。”“法学是对神和人的事务的认识、关于正义和不正义的科学。”“法律的戒条是这些:诚实生活、毋害他人,分给各人属于他的。”
应该说,,在其人法的部分多处已有现代法的制度之雏形,如“亲生子女或养子女,都几乎不能以任何方式强迫尊亲从其权力下放走他们。”这大概就是罗马法中对于亲权的保护制度。又如其对于继承方面的规定:可以为一定时期或来自某一时期指定;或附条件地指定;或在指定继承人之前指定监护人。(译者注:根据罗马人之遗嘱的格式,应先指定继承人,然后再作其他遗嘱处分,因为遗嘱之效力来源于对继承人之指定。这里允许在指定继承人之前指定监护人,已经打破了严格的遗嘱格式。)“但不得为特定事务或为特定事件指定监护人,因为他是为人,而不是为事件或事务指定的。”将监护与普通的事务代理相区分。
“在被监护人达到适婚年龄后,他们(监护人)要在监护之诉中汇报帐目。”这里的监护制度有其独到之处。无论如何,在被监护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后,应该对监护期间监护人所为有知悉权,并对监护中的一些损害可以提供自己的救济方法。
限制行为能力人或无行为能力人在对自己有利的行为中,可以认定即使没有监护人的授权,也是有效的(“改善其状况”)。……“在买卖、租赁、委任、寄托中,如果未发生监护人的授权,与他们订约者确实受债之约束,而相反,被监护人不受债之约束。”这条原则一直被贯彻到法国和德国现代民法中,而现代大陆法系的民法制度中,关于纯受益的规定理应滥觞于此。
在阐述无体物和有体物时,法学阶梯指出,“事实上,继承权本身、用益权本身以及债权本身,是无体物”;“也被称作役权的对都市和乡村不动产(该分类十分有意思)的权利,在同一名目内。”除了把权利归于无体物的法律思想外,这里还提出了一个十分新鲜的权利概念“继承权”,这里的继承权的概念和内容如何界定?
《法学阶梯》对用益权的规定来自。(分四目规定)“用益权是在保全物的实体的情况下,使用和收益他人之物的权利。事实上,它是一种对有体物的权利。有体物消灭,它本身也必然被消灭。”“用益权是从所有权分离出来的,这种情况以多种方式发生,例如某人遗赠给他人以用益权的情况。事实上,继承人享有空虚所有权;受遗赠人享有用益权。反之,如果减去用益权遗赠土地,受遗赠人享有空虚所有权;而继承人享有用益权。同样,可遗赠给一人以用益权,遗赠给另一人以减去了用益权的土地。但如果某人希望不通过遗嘱地为他人设立用益权,他应以简约和要式口约做此事。但为了避免总是脱离了用益权的所有权完全无用,人们规定了用益权以某些方式消灭并回复到所有权。”“而用益权不仅就土地或房屋设立,而且也就奴隶、驮畜以及其他物设立,由于使用本身被消耗的物除外。事实上,这些物,不论是根据自然理性还是市民理性,都不接受用益权。酒、油、粮食和衣服,在这一类别之内。与此很接近的是现金。事实上,金钱在使用过程本身中,随着经常的交换而以某种方式被消灭。但为了功利,元老院决定:也可对这种物设立用益权,但为此要为继承人的利益适当地作出担保。因此,如果金钱的用益权被遗赠,它将被给付于受遗赠人,以便成为他的,而受遗赠人将对继承人作出担保:如果他死亡或受人格变更,将返还同样多的金钱。其他物也将这样被交付给受遗赠人,以便成为他的。但如果就这些物作了估价,要作出担保:如果他死亡或受人格变更,他将返还与被评定数额同样所的金钱。因此,元老院确实并未规定对这种物的用益权(事实上,它也不能如此),而是借助于担保,规定了一种准用益权。”(这种金钱用益权与现代民法中的借贷合同有什么区别?不过,借贷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用益权的设立可以依单方意思表示,如遗嘱。但现代借贷合同转移的究竟是什么权利?是用益权?还是所有权?还是其他什么权利?)“而用益权被消灭,或因用益权人的死亡;或因两种人格变更——最大的和中等的;或因不以[规定的]方式在[规定的]期限内行使。所有这一切都是由朕的敕令规定的。同样,如果用益权人把自己的用益权让与给财产的所有人(事实上,让与给家外人,不产生任何效力);或相反,如果用益权人获得了物的所有权——这被称作混同——用益权消灭。除此之外,如果房屋因火灾被烧毁,或也因地震或因其瑕疵而倒塌,用益权显然被消灭,地基的用益权确实也不被负欠。”“而在用益权消灭的情况下,它回复到所有权,从此时起,空虚所有权的主体开始对物享有完全的支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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