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知识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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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知识
一、特种设备概述
1.特种设备的概念
1.1 特种设备的定义
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的定义: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 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 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 (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适用本 法的其他特种设备。
1.5特种设备分类定义
1.5.3压力管道
将部分危险性较小的压力管道调整出目录, 将压力管道公称直径从“大于25mm”提高至 “大于等于50mm”,并将公称直径小于 150mm且其最高工作压力小于1.6MPa的输送 无毒、不可燃、无腐蚀性气体的管道和设备 本体所属管道除外。同时,为加强对石油天 然气管道的联合监管,采纳安全监管总局意 见,增加了“石油天然气管道的安全监督管 理还应按照《安全生产法》《石油天然气管 道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实施”的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 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质检总局修订了《特 种设备目录》,经国务院批准,自2014年10月30 日公布施行。同时,《关于公布<特种设备目录> 的通知》(国质检锅〔2004〕31号)和《关于增 补特种设备目录的通知》(国质检特〔2010〕22 号)予以废止。
1.5特种设备分类定义
1.5特种设备分类定义
对压力容器范围进行了修订,明确了固定式压力容器和移动式压力容器的最小容积和 直径下限,取消了压力与容积乘积值限制。
气瓶:公称工作压力≥ 0.2MPa,压力与容积的乘积≥ 1.0MPa·L,介质为气体、液化 气体和低于60℃液体氧舱
1.5特种设备分类定义
1.5.3压力管道
压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 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 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介质为气体、 液化气体、蒸汽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 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 且公称直径大于或者等于50mm的管道。公称直径 小于150mm,且其最高工作压力小于1.6MPa(表 压)的输送无毒、不可燃、无腐蚀性气体的管道 和设备本体所属管道除外。其中,石油天然气管 道的安全监督管理还应按照《安全生产法》、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实施。
扩大到了九大类。
Βιβλιοθήκη Baidu家对特种设备实行目录管理。
特种设备定义
1.2部分特种设备图例
氧气瓶
二氧化碳瓶
液氯瓶
液氨瓶 液化石油气瓶
氧舱
特种设备定义
1.3 特种设备定义要点
1.3.1涉及人身和财产安全、危险性较大的设备和设施的总称。
1.3.2特种设备包括其所用的材料、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 装置和与安全保护装置相关的设施。
1.3.3安全附件
用于控制温度、压力、容量、液位等技术参数的测量、控制 仪表或装置,通常指安全阀、爆破片、液(水)位计、温度 计等及其数据采集处理装置。
1.3.4安全保护装置
用于控制位置、速度、防止坠落的装置,通常指限速器、安 全钳、缓冲器、制动器、限位装置、安全带、们锁及其连锁 装置等。
特种设备定义
《特种设备目录》由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1.5特种设备分类定义
1.5.1锅炉:按照《特种设备目录》是指利用各种 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 一定的参数,并通过对外输出介质的形式提供热 能的设备,其范围规定为设计正常水位容积大于 或者等于30L,且额定蒸汽压力大于或者等于 0.1MPa(表压)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 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 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 于0.1MW的有机热载体锅炉。
1.5特种设备分类定义
1.5.5电梯
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 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 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 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 (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 道等。非公共场所安装且仅供单一 家庭使用的电梯除外。
1.5特种设备分类定义
1.5.5电梯
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 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 (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 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 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非公 共场所安装且仅供单一家庭使用的电 梯除外。
1.5特种设备分类定义
1.5.5电梯
为了科学、合理利用监管资源,强化对涉及公共安全 电梯的监管力度,此次修订进一步明确了安装在非公 共场所且仅供单一家庭使用的不涉及公众安全的电梯 不纳入监管范围。
为了与现行安全技术规范和国家标准保持统一,充分 反映各类电梯在结构和技术性能上的特点与差别,此 次修订将电梯的分类方式调整为以驱动方式区分“类 别”、以用途区分“品种”,同时兼顾特殊用途的梯 种。
1.4特种设备分类: 根据特种设备的结构特征和属性,通常将特
种设备主要分为承压类和机电类两大类。
1.承压类特种设备 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
2.机电类特种设备 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1.5特种设备分类定义
质检总局关于修订《特种设备目录》的公告 (2014年第114号)
1.5特种设备分类定义
为了与相关设备进行区别,使概念更加清晰,增加了“通过对外输出介质的形 式”等内容; 进一步明确了容积、蒸汽压力下限的概念,蒸汽锅炉 (容积≥30L,且额定蒸汽 压力≥ 0.1MPa ) 明确了有机热载体锅炉的范围(额定功率≥0.1MW )。
1.5特种设备分类定义
1.5.2压力容器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 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 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 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容积大于 或者等于30L且内直径(非圆形截面指截面内边界最大 几何尺寸)大于或者等于150mm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 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 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 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 气瓶;氧舱。
一、特种设备概述
1.特种设备的概念
1.1 特种设备的定义
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的定义: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 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 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 (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适用本 法的其他特种设备。
1.5特种设备分类定义
1.5.3压力管道
将部分危险性较小的压力管道调整出目录, 将压力管道公称直径从“大于25mm”提高至 “大于等于50mm”,并将公称直径小于 150mm且其最高工作压力小于1.6MPa的输送 无毒、不可燃、无腐蚀性气体的管道和设备 本体所属管道除外。同时,为加强对石油天 然气管道的联合监管,采纳安全监管总局意 见,增加了“石油天然气管道的安全监督管 理还应按照《安全生产法》《石油天然气管 道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实施”的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 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质检总局修订了《特 种设备目录》,经国务院批准,自2014年10月30 日公布施行。同时,《关于公布<特种设备目录> 的通知》(国质检锅〔2004〕31号)和《关于增 补特种设备目录的通知》(国质检特〔2010〕22 号)予以废止。
1.5特种设备分类定义
1.5特种设备分类定义
对压力容器范围进行了修订,明确了固定式压力容器和移动式压力容器的最小容积和 直径下限,取消了压力与容积乘积值限制。
气瓶:公称工作压力≥ 0.2MPa,压力与容积的乘积≥ 1.0MPa·L,介质为气体、液化 气体和低于60℃液体氧舱
1.5特种设备分类定义
1.5.3压力管道
压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 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 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介质为气体、 液化气体、蒸汽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 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 且公称直径大于或者等于50mm的管道。公称直径 小于150mm,且其最高工作压力小于1.6MPa(表 压)的输送无毒、不可燃、无腐蚀性气体的管道 和设备本体所属管道除外。其中,石油天然气管 道的安全监督管理还应按照《安全生产法》、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实施。
扩大到了九大类。
Βιβλιοθήκη Baidu家对特种设备实行目录管理。
特种设备定义
1.2部分特种设备图例
氧气瓶
二氧化碳瓶
液氯瓶
液氨瓶 液化石油气瓶
氧舱
特种设备定义
1.3 特种设备定义要点
1.3.1涉及人身和财产安全、危险性较大的设备和设施的总称。
1.3.2特种设备包括其所用的材料、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 装置和与安全保护装置相关的设施。
1.3.3安全附件
用于控制温度、压力、容量、液位等技术参数的测量、控制 仪表或装置,通常指安全阀、爆破片、液(水)位计、温度 计等及其数据采集处理装置。
1.3.4安全保护装置
用于控制位置、速度、防止坠落的装置,通常指限速器、安 全钳、缓冲器、制动器、限位装置、安全带、们锁及其连锁 装置等。
特种设备定义
《特种设备目录》由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1.5特种设备分类定义
1.5.1锅炉:按照《特种设备目录》是指利用各种 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 一定的参数,并通过对外输出介质的形式提供热 能的设备,其范围规定为设计正常水位容积大于 或者等于30L,且额定蒸汽压力大于或者等于 0.1MPa(表压)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 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 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 于0.1MW的有机热载体锅炉。
1.5特种设备分类定义
1.5.5电梯
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 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 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 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 (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 道等。非公共场所安装且仅供单一 家庭使用的电梯除外。
1.5特种设备分类定义
1.5.5电梯
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 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 (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 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 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非公 共场所安装且仅供单一家庭使用的电 梯除外。
1.5特种设备分类定义
1.5.5电梯
为了科学、合理利用监管资源,强化对涉及公共安全 电梯的监管力度,此次修订进一步明确了安装在非公 共场所且仅供单一家庭使用的不涉及公众安全的电梯 不纳入监管范围。
为了与现行安全技术规范和国家标准保持统一,充分 反映各类电梯在结构和技术性能上的特点与差别,此 次修订将电梯的分类方式调整为以驱动方式区分“类 别”、以用途区分“品种”,同时兼顾特殊用途的梯 种。
1.4特种设备分类: 根据特种设备的结构特征和属性,通常将特
种设备主要分为承压类和机电类两大类。
1.承压类特种设备 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
2.机电类特种设备 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1.5特种设备分类定义
质检总局关于修订《特种设备目录》的公告 (2014年第114号)
1.5特种设备分类定义
为了与相关设备进行区别,使概念更加清晰,增加了“通过对外输出介质的形 式”等内容; 进一步明确了容积、蒸汽压力下限的概念,蒸汽锅炉 (容积≥30L,且额定蒸汽 压力≥ 0.1MPa ) 明确了有机热载体锅炉的范围(额定功率≥0.1MW )。
1.5特种设备分类定义
1.5.2压力容器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 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 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 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容积大于 或者等于30L且内直径(非圆形截面指截面内边界最大 几何尺寸)大于或者等于150mm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 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 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 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 气瓶;氧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