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服务从业人员洗手消毒方法、岗前健康检查记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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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食品安全操作规范

餐饮食品安全操作规范

餐饮食品安全操作规范餐饮食品安全操作规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规范餐饮服务经营行为,保障消费者饮食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餐饮服务提供者,包括餐馆、小吃店、快餐店、饮品店、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和中央厨房等。

第三条餐饮服务提供者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是本单位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食品安全负法律责任。

第四条鼓励餐饮服务提供者建立和实施先进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不断提高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第五条鼓励餐饮服务提供者为消费者提供分餐等健康饮食的条件。

第六条本规范下列用语的含义(一)餐饮服务:指通过即时制作加工、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和消费场所及设施的服务活动。

(二)餐饮服务提供者:指从事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三)餐馆(含酒家、酒楼、酒店、饭庄等):指以饭菜(包括中餐、西餐、日餐、韩餐等)为主要经营项目的提供者,包括火锅店、烧烤店等。

特大型餐馆:指加工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3000㎡以上(不含3000㎡),或者就餐座位数在1000座以上(不含1000座)的餐馆。

大型餐馆:指加工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500~3000㎡(不含500㎡,含3000㎡),或者就餐座位数在250~1000座(不含250座,含1000座)的餐馆。

中型餐馆:指加工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150~500㎡(不含150㎡,含500㎡),或者就餐座位数在75~250座(不含75座,含250座)的餐馆。

小型餐馆:指加工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150㎡以下(含150㎡),或者就餐座位数在75座以下(含75座)的餐馆。

(四)快餐店:指以集中加工配送、当场分餐食用并快速提供就餐服务为主要加工供应形式的提供者。

(五)小吃店:指以点心、小吃为主要经营项目的提供者。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08130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08130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规范餐饮服务经营行为,保障消费者饮食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餐饮服务提供者,包括餐馆、小吃店、快餐店、饮品店、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和中央厨房等。

第三条餐饮服务提供者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是本单位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食品安全负法律责任。

第四条鼓励餐饮服务提供者建立和实施先进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不断提高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水平.第五条鼓励餐饮服务提供者为消费者提供分餐等健康饮食的条件.第六条本规范下列用语的含义(一)餐饮服务:指通过即时制作加工、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和消费场所及设施的服务活动。

(二)餐饮服务提供者:指从事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三)餐馆(含酒家、酒楼、酒店、饭庄等):指以饭菜(包括中餐、西餐、日餐、韩餐等)为主要经营项目的提供者,包括火锅店、烧烤店等.特大型餐馆:指加工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3000㎡以上(不含3000㎡),或者就餐座位数在1000座以上(不含1000座)的餐馆。

大型餐馆:指加工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500~3000㎡(不含500㎡,含3000㎡),或者就餐座位数在250~1000座(不含250座,含1000座)的餐馆。

中型餐馆:指加工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150~500㎡(不含150㎡,含500㎡),或者就餐座位数在75~250座(不含75座,含250座)的餐馆.小型餐馆:指加工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150㎡以下(含150㎡),或者就餐座位数在75座以下(含75座)的餐馆。

(四)快餐店:指以集中加工配送、当场分餐食用并快速提供就餐服务为主要加工供应形式的提供者。

(五)小吃店:指以点心、小吃为主要经营项目的提供者.(六)饮品店:指以供应酒类、咖啡、茶水或者饮料为主的提供者。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的管理台账及注意事项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的管理台账及注意事项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的管理台账及注意事项-CAL-FENGHAI.-(YICAI)-Company One1进货查验记录表23每餐食品留样记录表4食品添加剂使用记录表56消毒记录表废弃物处置记录表卫生间清洁记录表10餐饮服务预防食物中毒注意事项一、食物中毒常见原因(一)细菌性食物中毒1.贮存食品不当。

如在8℃~60℃条件下存放熟制的高危易腐食品2小时以上,或在不适当温度下长时间贮存高危易腐的原料或半成品;2.未烧熟煮透食品。

因烹饪前未彻底解冻食品、熟制时食品的体积较大或熟制时间不足等,导致加工制作时食品的中心温度未达到70℃以上;3.未充分再加热食品。

经长时间贮存的食品,在食用前未充分再加热至食品的中心温度达到70℃以上;4.生熟交叉污染。

如熟制后的食品被生的食品原料污染,或被接触过生的食品原料的表面(如操作台、容器、手等)污染;接触熟制后食品的操作台、容器、手等被生的食品原料污染;5.进食未彻底清洗、消毒的生食品;6.从业人员污染食品。

从业人员患有消化道传染病或是消化道传染病的带菌者,或手部有化脓性或渗出性伤口,加工制作时由于手部接触等原因污染食品。

(二)化学性食物中毒1.在种植或养殖过程中,食用农产品受到化学性物质污染,或在食用前,食用农产品中的农药或兽药残留剂量较多;2.在运输、贮存、加工制作过程中,食品受到化学性物质污染。

如使用盛放过有机磷农药的容器盛放食品,导致食品受到有机磷农药污染;3.误将化学性物质作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用饮用或使用。

如误将甲醇燃料作为白酒饮用,误将亚硝酸盐作为食盐使用;4.食品中的营养素发生化学变化,产生有毒有害物质。

如食用油脂酸败后,产生酸、醛、酮类及各种氧化物等;5.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或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

(三)真菌性食物中毒食品贮存不当,受到真菌污染,在适宜的条件下污染的真菌生长繁殖、产生毒素。

如霉变的谷物、甘蔗等含有大量真菌毒素。

(四)动物性食物中毒1.食用天然含有有毒成分的动物或动物组织。

学校监督检查工作要点[2]

学校监督检查工作要点[2]

学校监督检查要点学校直接关系师生身体安全和社会稳定,是监督管理的重要环节.为做好学校监管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和《餐饮服务操作规范》相关要求,结合学校季节性人员聚集、易发生食源性群体性等特点,制定以下学校监督检查要点:一、食堂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堂布局应符合从粗加工、清洗、切配、烹饪、配餐和销售的单向流程,防止交叉污染。

应加强开学前全流程的体系检查,预防食物中毒及季节性传染性疾病的发生.(一)由学校或餐饮公司统一管理的食堂.应当设立专业管理团队,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建有相对固定的食品供应商,统一采购配送食品原料。

现场检查要点:许可证和管理制度。

主要查看《食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和公示栏,许可项目与实际要相符,在有效期内,**项管理制度要健全。

是否建设明厨亮灶,明厨亮灶设施设备是否正常使用.从业人员管理。

查看是否有管理员,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包括健康证明、每天上岗前健康状况检查记录;个人卫生习惯,操作前要洗手消毒,更衣。

检查直接接触食品操作人员的手,看指甲是否过长,有无伤口或配戴饰物.食品添加剂管理.检查食品添加剂管理制度、台账和食品添加剂使用记录,看是否有超范围、超用量使用情况;是否落实专人采购、专柜存放;查看是否有禁止使用的添加剂或非食用物质,学校食堂禁止使用亚硝酸盐、查含铝添加剂使用范围;是否专人使用、专账登记。

专间(专用操作区)管理。

专间应设有预进间,人员进入要更换工作服,专间的设置应当符合规范;查五专制度,有专人、专用冰箱、专用刀具、砧板;专用空调(室温控制在25℃)和专用上下水;专用操作区是否有专人、专用刀具、砧板。

留样管理.检查留样制度落实情况,查看是否有留样冰箱和容器,是否按照规范留样,并查看留样是否有记录。

切配间。

荤食与素食、生食与熟食加工的砧板刀具是否分开;是否有专门的水产、鱼类处理区。

餐具清洗消毒。

检查餐具消毒设施,物理消毒方法的,查其消毒柜是否运转正常有效、是否有记录;化学消毒的,查看消毒液配比情况、是否浓度有效;采购集中消毒餐具的,查看采购记录及合格证;查自动洗碗机,是否工作正常,消毒温度是否符合要求,洗涤剂是否按要求配制,是否有责任人,是否有使用记录.仓库管理。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国食药监食[2011]395号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国食药监食[2011]395号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国食药监食[2011]395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的通知国食药监食[2011]39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卫生局、福建省卫生厅:为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规范餐饮服务经营行为,保障消费者饮食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对于在设置检验室、配备检验设备设施和检验人员等方面未达到本规范要求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应于2012年8月31日之前达到相关要求。

附件:1.餐饮服务提供者场所布局要求2.推荐的餐用具清洗消毒方法3.推荐的餐饮服务场所、设施、设备及工具清洁方法4.餐饮服务预防食物中毒注意事项5.推荐的餐饮服务从业人员洗手消毒方法6.餐饮服务常用消毒剂及化学消毒注意事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目录第一章总则.................................................... - 1 - 第二章机构及人员管理 ............................................ - 5 - 第三章场所与设施、设备 .......................................... - 8 - 第四章过程控制 ................................................. - 18 - 第五章附则................................................... - 28 - 附件1 餐饮服务提供者场所布局要求................................ - 29 - 附件2 推荐的餐用具清洗消毒方法.................................. - 32 - 附件3 推荐的餐饮服务场所、设施、设备及工具清洁方法 (33)附件4 餐饮服务预防食物中毒注意事项 (35)附件5 推荐的餐饮服务从业人员洗手消毒方法 (38)附件6 餐饮服务常用消毒剂及化学消毒注意事项 (40)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规范餐饮服务经营行为,保障消费者饮食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国家食药监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

国家食药监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国食药监食[2011]395号)【发布单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文号】国食药监食[2011]395号【发布日期】2011-08-22【生效日期】2011-08-22【效力】【备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卫生局、福建省卫生厅:为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规范餐饮服务经营行为,保障消费者饮食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对于在设置检验室、配备检验设备设施和检验人员等方面未达到本规范要求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应于2012年8月31日之前达到相关要求。

附件: 1.餐饮服务提供者场所布局要求 2.推荐的餐用具清洗消毒方法 3.推荐的餐饮服务场所、设施、设备及工具清洁方法 4.餐饮服务预防食物中毒注意事项 5.推荐的餐饮服务从业人员洗手消毒方法 6.餐饮服务常用消毒剂及化学消毒注意事项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规范餐饮服务经营行为,保障消费者饮食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餐饮服务提供者,包括餐馆、小吃店、快餐店、饮品店、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和中央厨房等。

第三条餐饮服务提供者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是本单位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食品安全负法律责任。

第四条鼓励餐饮服务提供者建立和实施先进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不断提高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第五条鼓励餐饮服务提供者为消费者提供分餐等健康饮食的条件。

第六条本规范下列用语的含义(一)餐饮服务:指通过即时制作加工、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和消费场所及设施的服务活动。

从业人员个人卫生管理制度

从业人员个人卫生管理制度

从业人员个人卫生管理制度从业人员个人卫生管理制度1一、统一使用铜陵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发的《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健康状况晨检表》。

二、食品安全管理员作为餐饮服务单位从业人员健康状况晨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切实履行和监督饮食从业人员健康状况晨检的工作及岗前饮食从业人员手消毒工作,杜绝饮食从业人员带菌上岗作业.对未取得健康证的员工应监督其在取得健康证后上岗,对健康证过期员工应及时提醒其办理健康证。

三、从业人员必须自觉履行岗前健康状况申报制度,发生高热、腹泻、咳嗽、呕吐、皮肤破损化脓的职工应自觉离岗就诊休养.凡瞒报、缓报自身病情上岗作业的',一经发现予以从严处罚直至下岗或辞退处理。

四、凡发生严重高热、腹泻、咳嗽、呕吐、皮肤破损化脓职工的从业部门,当日内应做到按级报告,并做好受控工作。

五、饮食从业人员高热、腹泻、咳嗽、呕吐、皮肤破损化脓的,恢复上班前应凭病假单和医疗诊断书到食堂登记,诊疗休假日按出勤计算,工资、奖金照发。

六、“饮食从业人员健康状况晨检确认记录本”应悬挂在食堂主要位置,便于职工申报登记,任何人不得代理登记签名,一经发现将追究第一责任人和代理登记签名职工的责任,予以严格考核处理. 七、做好“饮食从业人员健康状况晨检确认记录本”的保管工作,不得缺页、破损。

从业人员个人卫生管理制度21、分设肉类、水产类、蔬菜、原料加工洗涤区或池,并要有明显标志.食品原料的加工和存放要在相应场所进行,不得混放和交叉使用。

2、加工肉类、水产类、蔬菜的操作台、用具和容器要分开使用,并要有明显标志.盛装海水产品的容器要专用。

3、各种食品原料不得就地堆放。

清洗加工食品原料必须先检查质量,发现腐烂变质、有毒有害或其他感官性状异常,不得加工。

4、蔬菜类食品原料要按“一择二洗三切”的顺序操作,彻底浸泡清洗干净,做到无泥沙、无杂草、无烂叶. 5、肉类、水产品类食品原料的'加工要在专用加工洗涤区或池进行。

肉类清洗后无血、毛、污,鱼类清洗后无鳞、鳃、内脏,活禽宰杀放血完全,去净羽毛、内脏。

国家食药监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

国家食药监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国食药监食[2011]395号)【发布单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文号】国食药监食[2011]395号【发布日期】 2011-08-22【生效日期】 2011-08-22【效力】【备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卫生局、福建省卫生厅:为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规范餐饮服务经营行为,保障消费者饮食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对于在设置检验室、配备检验设备设施和检验人员等方面未达到本规范要求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应于2012年8月31日之前达到相关要求。

附件: 1.餐饮服务提供者场所布局要求 2.推荐的餐用具清洗消毒方法3.推荐的餐饮服务场所、设施、设备及工具清洁方法 4.餐饮服务预防食物中毒注意事项5.推荐的餐饮服务从业人员洗手消毒方法 6.餐饮服务常用消毒剂及化学消毒注意事项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规范餐饮服务经营行为,保障消费者饮食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餐饮服务提供者,包括餐馆、小吃店、快餐店、饮品店、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和中央厨房等。

第三条餐饮服务提供者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是本单位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食品安全负法律责任。

第四条鼓励餐饮服务提供者建立和实施先进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不断提高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第五条鼓励餐饮服务提供者为消费者提供分餐等健康饮食的条件。

第六条本规范下列用语的含义(一)餐饮服务:指通过即时制作加工、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和消费场所及设施的服务活动。

国家食药监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之欧阳计创编

国家食药监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之欧阳计创编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时间:2021.02.11 创作:欧阳计(国食药监食[]395号)【发布单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文号】国食药监食[]395号【发布日期】0822 【生效日期】0822 【效力】【备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卫生局、卫生厅:为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规范餐饮服务经营行为,保障消费者饮食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对于在设置检验室、配备检验设备设施和检验人员等方面未达到本规范要求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应于8月31日之前达到相关要求。

附件:1.餐饮服务提供者场所布局要求 2.推荐的餐用具清洗消毒方法 3.推荐的餐饮服务场所、设施、设备及工具清洁方法 4.餐饮服务预防食物中毒注意事项 5.推荐的餐饮服务从业人员洗手消毒方法6.餐饮服务常用消毒剂及化学消毒注意事项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规范餐饮服务经营行为,保障消费者饮食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餐饮服务提供者,包括餐馆、小吃店、快餐店、饮品店、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和中央厨房等。

第三条餐饮服务提供者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是本单位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食品安全负法律责任。

第四条鼓励餐饮服务提供者建立和实施先进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不断提高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第五条鼓励餐饮服务提供者为消费者提供分餐等健康饮食的条件。

第六条本规范下列用语的含义(一)餐饮服务:指通过即时制作加工、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和消费场所及设施的服务活动。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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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国食药监食[2011]395号)日期:2011-09-01 来源: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浏览:138944核心提示:为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规范餐饮服务经营行为,保障消费者饮食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本规范自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起施行。

【发布单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文号】国食药监食[2011]395号【发布日期】 2011-08-22【生效日期】 2011-08-22【效力】【备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卫生局、福建省卫生厅:为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规范餐饮服务经营行为,保障消费者饮食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对于在设置检验室、配备检验设备设施和检验人员等方面未达到本规范要求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应于2012年8月31日之前达到相关要求。

附件: 1.餐饮服务提供者场所布局要求2.推荐的餐用具清洗消毒方法3.推荐的餐饮服务场所、设施、设备及工具清洁方法4.餐饮服务预防食物中毒注意事项5.推荐的餐饮服务从业人员洗手消毒方法6.餐饮服务常用消毒剂及化学消毒注意事项附件下载.doc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规范餐饮服务经营行为,保障消费者饮食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规范餐饮服务经营行为,保障花销者饮食安全,依照《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推行条例》、《餐饮服务同意管理方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督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拟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餐饮服务供应者,包括餐馆、小吃店、快餐店、饮品店、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和中央厨房等。

第三条餐饮服务供应者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是本单位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食品安全负法律责任。

第四条激励餐饮服务供应者成立和推行先进的食品安全管理系统,不断提高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第五条激励餐饮服务供应者为花销者供应分餐等健康饮食的条件。

第六条本规范以下用语的含义(一)餐饮服务:指经过即时制作加工、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向花销者供应食品和花销场所及设施的服务活动。

(二)餐饮服务供应者:指从事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三)餐馆(含酒家、酒楼、酒店、饭庄等):指以饭菜(包括中餐、西餐、日餐、韩餐等)为主要经营项目的供应者,包括火锅店、烧烤店等。

特大型餐馆:指加工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 3000 ㎡以上(不含 3000 ㎡),也许就餐座位数在 1000 座以上(不含 1000 座)的餐馆。

大型餐馆:指加工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500 ~3000 ㎡(不含 500㎡,含 3000 ㎡),也许就餐座位数在250 ~1000 座(不含 250 座,含 1000 座)的餐馆。

中型餐馆:指加工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150 ~500 ㎡(不含 150㎡,含 500 ㎡),也许就餐座位数在75 ~250 座(不含75 座,含250座)的餐馆。

小型餐馆:指加工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 150 ㎡以下(含 150 ㎡),也许就餐座位数在75 座以下(含 75 座)的餐馆。

(四)快餐店:指以集中加工配送、就地分餐食用并快速供应就餐服务为主要加工供应形式的供应者。

(五)小吃店:指以点心、小吃为主要经营项目的供应者。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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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国食药监食[2011]395号)日期:2011-09-01 来源: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浏览:138944核心提示:为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规范餐饮服务经营行为,保障消费者饮食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本规范自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起施行。

【发布单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文号】国食药监食[2011]395号【发布日期】2011-08-22【生效日期】2011-08-22【效力】【备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卫生局、福建省卫生厅:为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规范餐饮服务经营行为,保障消费者饮食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对于在设置检验室、配备检验设备设施和检验人员等方面未达到本规范要求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应于2012年8月31日之前达到相关要求。

附件: 1.餐饮服务提供者场所布局要求2.推荐的餐用具清洗消毒方法3.推荐的餐饮服务场所、设施、设备及工具清洁方法4.餐饮服务预防食物中毒注意事项5.推荐的餐饮服务从业人员洗手消毒方法6.餐饮服务常用消毒剂及化学消毒注意事项附件下载.doc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规范餐饮服务经营行为,保障消费者饮食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关于印发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的通知

关于印发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文件国食药监食[2011]395号.关于印发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卫生局、福建省卫生厅:为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规范餐饮服务经营行为,保障消费者饮食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对于在设置检验室、配备检验设备设施和检验人员等方面未达到本规范要求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应于2012年8月31日之前达到相关要求。

附件:1.餐饮服务提供者场所布局要求2.推荐的餐用具清洗消毒方法3.推荐的餐饮服务场所、设施、设备及工具清洁方法4.餐饮服务预防食物中毒注意事项5.推荐的餐饮服务从业人员洗手消毒方法6.餐饮服务常用消毒剂及化学消毒注意事项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规范餐饮服务经营行为,保障消费者饮食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餐饮服务提供者,包括餐馆、小吃店、快餐店、饮品店、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和中央厨房等。

第三条餐饮服务提供者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是本单位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食品安全负法律责任。

第四条鼓励餐饮服务提供者建立和实施先进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不断提高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第五条鼓励餐饮服务提供者为消费者提供分餐等健康饮食的条件。

第六条本规范下列用语的含义(一)餐饮服务:指通过即时制作加工、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和消费场所及设施的服务活动。

(二)餐饮服务提供者:指从事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标准[详]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标准[详]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国食药监食[2011]395号)日期:2011-09-01 来源: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浏览:138944核心提示:为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规范餐饮服务经营行为,保障消费者饮食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本规范自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起施行。

【发布单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文号】国食药监食[2011]395号【发布日期】2011-08-22【生效日期】2011-08-22【效力】【备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卫生局、福建省卫生厅:为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规范餐饮服务经营行为,保障消费者饮食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对于在设置检验室、配备检验设备设施和检验人员等方面未达到本规范要求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应于2012年8月31日之前达到相关要求。

附件:1.餐饮服务提供者场所布局要求2.推荐的餐用具清洗消毒方法3.推荐的餐饮服务场所、设施、设备及工具清洁方法4.餐饮服务预防食物中毒注意事项5.推荐的餐饮服务从业人员洗手消毒方法6.餐饮服务常用消毒剂及化学消毒注意事项附件下载.doc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规范餐饮服务经营行为,保障消费者饮食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

关于印发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的通知国食药监食[2011]39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卫生局、福建省卫生厅:为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规范餐饮服务经营行为,保障消费者饮食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对于在设臵检验室、配备检验设备设施和检验人员等方面未达到本规范要求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应于2012年8月31日之前达到相关要求。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规范餐饮服务经营行为,保障消费者饮食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餐饮服务提供者,包括餐馆、小吃店、快餐店、饮品店、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和中央厨房等。

第三条餐饮服务提供者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是本单位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食品安全负法律责任。

第四条鼓励餐饮服务提供者建立和实施先进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不断提高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第五条鼓励餐饮服务提供者为消费者提供分餐等健康饮食的条件。

第六条本规范下列用语的含义(一)餐饮服务:指通过即时制作加工、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和消费场所及设施的服务活动。

(二)餐饮服务提供者:指从事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三)餐馆(含酒家、酒楼、酒店、饭庄等):指以饭菜(包括中餐、西餐、日餐、韩餐等)为主要经营项目的提供者,包括火锅店、烧烤店等。

特大型餐馆:指加工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3000㎡以上(不含3000㎡),或者就餐座位数在1000座以上(不含1000座)的餐馆。

大型餐馆:指加工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500~3000㎡(不含500㎡,含3000㎡),或者就餐座位数在250~1000座(不含250座,含1000座)的餐馆。

中小学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卫生健康状况记录表

中小学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卫生健康状况记录表
2)以下请洗手。从业人员咳嗽或打喷嚏后、制备食品之前、加工生食或熟食之后、餐前便后、接触垃圾货其他不洁物等暂离返岗 前,均要采用六步洗手法清洁手部卫生。
3)洗手前在空格内打“√”,且至少每小时洗手一次。
中小学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卫生健康状况记录表
日期: 年 月 日
姓名
身体检查结 果记录
上班测量体温 (℃)
下班测量体温 (℃)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洗手消毒时间
要求:1)身体出现以下症状时,立即停止工作并及时就诊。如发热(体温超过37.3℃)、咳嗽、胸闷、气短等呼吸道感染症状、传染疾 病(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或活性肺结核等)、呕吐、腹泻等肠道疾病、暴露的创面或伤口、其他任何会使顾客回避的症状(如化脓 性或渗出性皮肤病等症状)。

医院食堂日检查记录表

医院食堂日检查记录表

医院食堂日检查记录表
为了确保医院食堂的食品安全和卫生,提高餐饮服务质量,本记录表将详细记录食堂每日的检查情况。

请各相关部门按照以下格式认真填写,并及时上报。

---
检查日期:{填写日期}
检查人员:{填写姓名}
检查内容
- 食品安全
- 食材新鲜度:{是否新鲜,具体描述}
- 食材存储:{是否合规,具体描述}
- 食品加工:{是否符合卫生标准,具体描述}
- 食品卫生:{是否符合规定,具体描述}
- 环境卫生
- 食堂内部清洁:{是否整洁,具体描述}
- 厨房设备清洁:{是否干净,具体描述}
- 餐桌椅及公共区域:{是否卫生,具体描述} - 垃圾处理:{是否及时,具体描述}
- 服务质量
- 员工服务态度:{是否满意,具体描述}
- 菜品多样性:{是否丰富,具体描述}
- 菜品口味:{是否满意,具体描述}
- 餐品更新:{是否定期更新,具体描述}
- 安全设施
- 消防设施:{是否齐全,具体描述}
- 安全通道:{是否畅通,具体描述}
- 应急照明:{是否正常,具体描述}
- 防滑措施:{是否到位,具体描述}
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 {问题描述}:{建议或改进措施}
检查结论
- {结论意见,如:整体情况良好,继续保持;存在部分问题,
需立即整改等。

}
---
请根据实际情况填写上述内容,并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此记录表的目的是为了持续改进医院食堂的运营质量,保障患者和
医务人员的饮食健康。

谢谢合作!。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标准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标准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规餐饮服务经营行为,保障消费者饮食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

第二条本规适用于餐饮服务提供者,包括餐馆、小吃店、快餐店、饮品店、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和中央厨房等。

第三条餐饮服务提供者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是本单位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食品安全负法律责任。

第四条鼓励餐饮服务提供者建立和实施先进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不断提高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第五条鼓励餐饮服务提供者为消费者提供分餐等健康饮食的条件。

第六条本规下列用语的含义(一)餐饮服务:指通过即时制作加工、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和消费场所及设施的服务活动。

(二)餐饮服务提供者:指从事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三)餐馆(含酒家、酒楼、酒店、饭庄等):指以饭菜(包括中餐、西餐、日餐、餐等)为主要经营项目的提供者,包括火锅店、烧烤店等。

特大型餐馆:指加工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3000㎡以上(不含3000㎡),或者就餐座位数在1000座以上(不含1000座)的餐馆。

大型餐馆:指加工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500~3000㎡(不含500㎡,含3000㎡),或者就餐座位数在250~1000座(不含250座,含1000座)的餐馆。

中型餐馆:指加工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150~500㎡(不含150㎡,含500㎡),或者就餐座位数在75~250座(不含75座,含250座)的餐馆。

小型餐馆:指加工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150㎡以下(含150㎡),或者就餐座位数在75座以下(含75座)的餐馆。

(四)快餐店:指以集中加工配送、当场分餐食用并快速提供就餐服务为主要加工供应形式的提供者。

(五)小吃店:指以点心、小吃为主要经营项目的提供者。

(六)饮品店:指以供应酒类、咖啡、茶水或者饮料为主的提供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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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A
(资料性)
餐饮服务从业人员洗手消毒方法
A.1洗手程序
洗手程序如下:
a)打开水龙头,用自来水(宜为温水)将双手弄湿;
b)双手涂上皂液或洗手液等,洗手液应符合GB/T34855的相关要求;
c)双手互相搓擦20秒(必要时,以洁净的指甲刷清洁指甲)。

工作服为长袖的应洗到腕部,工
作服为短袖的应洗到肘部;
d)用自来水冲净双手;
e)关闭水龙头(手动式水龙头应用肘部或以清洁纸巾包裹水龙头将其关闭);
f)用清洁纸巾、卷轴式清洁抹手布或干手机干燥双手。

标准的清洗手部方法标准的清洗手部方法见图1。

图A.1标准的清洗手部方法
A.2标准的消毒手部方法
消毒手部前应先洗净手部,然后按照下列方法进行消毒:
方法一:将洗净后的双手在消毒剂水溶液中浸泡20~30秒,用自来水将双手冲净。

手消毒剂应符合GB 27950的相关要求。

方法二:取适量的乙醇类速干手消毒剂于掌心,按照标准的清洗手部方法充分搓擦双手20~30秒,搓擦时保证手消毒剂完全覆盖双手皮肤,直至干燥。

附录B
(资料性)
岗前健康检查记录表
B.1岗前健康检查表见表B.1。

表B.1XX店岗前健康检查记录表
日期:年月日
班组姓名体温咳嗽(是
/否)
腹泻(是
/否)
手外伤
(是/否)
有碍食品安
全疾病
个人卫
生状况
检查结

处理情

检查人签字
注1:个人卫生状况: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头发不外露,双手清洁,不留长指甲,不涂指甲油,饰品不外露。

注2:以上项目均达到要求后,在“检查结果”处填写:达到上岗要求,否则填写“未达到上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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