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浦区电子政务网网络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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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浦区电子政务网网络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确保我区电子政务网络系统的安全、促进电子政务的应用和发展、保证系统的正常运行,制定本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管理规定所称的电子政务网络系统,是指区电子政务网主干系统、子网系统及其相关的设备、配套的网络线缆设施及接入终端等所构成的、为政府部门提供应用及服务的硬件和软件的集成系统。
第三条区电子政务网网络安全管理实行统一规划、统一规范、分级管理和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区信息委是区电子政务系统建设和管理的主管部门,区保密局是区涉密信息系统保密工作的主管部门。区电子政务网主干系统的安全运行和中心机房系统设备管理维护由区公务网管理中心负责。
第五条各子节点网络和系统设备由各单位负责维护和管理。各单位应指定内部一个机构,对本级子网进行监督管理,并确定本级子网的网络管理人员。子网接入单位应当服从区公务网管理中心的指导和管理。
第六条区公务网管理中心安全管理职责:负责主干网的运行管理、设备管理维护,保证主干网的畅通;负责本网络的安全维护管理,落实安全维护技术措施,保障本网络的运行安全和信息安全;指导、协调子网系统安全管理。
第七条子网系统管理职责:负责子网的运行管理、设备管理维护和相应的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工作;保存网络运行的有关记录和上网资源进行管理;与网管中心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网络的安全运行、管理和维护工作。
第三章网络接入管理
第八条需要建立子网系统的单位应向区信息委提交申请,经审批同意后方可接入区电子政务网络系统。
第九条接入区电子政务网络系统必须符合《青浦区电子政务网建设规范》和国家现行的相关规范标准。
第十条涉密信息系统接入需符合国家保密局和上海保密局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区网管中心书面批准,不得擅自安装、拆卸或改变网络设备。
第四章运行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除区公务网管理中心或经区公务网管理中心授权外,其他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试图登陆区电子政务网主、辅节点、服务器等设备进行修改、设置、删除等操作。严禁发生利用联网计算机从事危害区电子政务网及本单位局域网服务器、工作站的行为。第十三条网络使用者必须严格执行《青浦区电子政务网联网计算机使用规定》。
第十四条严禁在区电子政务网上使用来历不明、引发病毒传染的软件;对于来历不明的、可能引起计算机病毒的软件应使用公安部门推荐的杀毒软件检查、杀毒。
第十五条对所有联网计算机及上网人员要登记备案。
第十六条网络中心、接入单位和用户必须接受并配合国家、市和区政府有关部门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各子网系统应定期向区信息化委员会报告网络安全情况,遇突发、重大事件应及时上报。
第四章保密管理
第十八条区电子政务网及子网的系统软件、应用软件及信息数据要实施保密措施。
第十九条区电子政务涉密信息系统应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报批通过的方可运行。涉密信息系统应设置系统安全保密员,其工作对本单位保密领导小组负责。
第二十条区电子政务涉密信息系统输入、存储、传输的信息应坚持定密制度。国家秘密的定密应当符合《保密法》和中央国家机关制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要求;严格按照《中共中央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国家保密局关于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规定》,加强对涉密载体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区电子政务涉密信息系统应严格执行《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国保发[1998]1号)。
第二十二条涉密信息(包括文件、各种数据、电子邮件、主页信息、用户口令等)的存储、传输要采用加密措施。
第二十三条系统正常使用后如涉密信息密级升高需更改系统级别的,应按新级别配置保密设施,并按程序重新履行系统保密审批手续。
第五章信息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条上网信息应符合市、区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上网信息管理遵循“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单位领导负责制。
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其联网计算机上传播危害国家安全的信息(包括多媒体信息)。
第二十六条区公务网管理中心和各接入单位要定期对相应的网络用户进行有关的信息安全和网络安全教育,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上网信息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上报,并采取处理措施。
第六章IP地址管理
第二十七条区电子政务网络IP地址由区公务网管理中心统一
管理和分配,IP地址的申请、补充、更换均需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八条申请与使用IP地址应与登记的联网计算机网卡的
以太网地址(MAC地址,即所谓硬件地址)捆绑,以保证一个IP地址只对应一个网卡地址。
第二十九条入网单位和个人应严格使用由区公务网管理中心及本单位网络管理员分配的IP地址和指定的网关和掩码。严禁盗用他人IP地址或私自设置IP地址。区公务网管理中心有权切断私自设置的IP地址入网,以保证网络的正常运行。
第七章责任
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将对直接责任人及相关领导给予教育、批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由青浦区信息化委员会、青浦区保密局和涉及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〇〇四年六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