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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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承诺原则 承诺原则,也可以称为义务原则,它的 承诺原则 内涵是权益应当小于或等于(≤)主体所承诺的义 务。这是第一个原则的延伸,是一个与职业道德 联系密切的原则。任何人都有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在自己的岗位上,若希望自己承当较小的义务却 希望获得较大的权益,那么他就是希望无条件收 获别人的劳动成果。同时如果承诺的义务可以小 于权益,那么就整个社会而言,也不可能。所以 只有当承诺并且践行的义务大于或等于自己收获 的权益时,社会发展才能正常,人际关系才能理 顺。否则就只能承认和导致不公正。
第三种公正是一种狭义的公正。他人是一个与自 己完全对等的客体。所以在涉及利益关系时,双方都 有对等的权力。为了保证各自的利益,双方都需要作 出对等的让步;同时双方都应遵守相同的准则和义务。 这是一个涉及到社会合作方面的伦理原则。为了保证 合作成功,也为了各自在合作中顺利实现共同利益, 对规范的同等遵守的公正十分必要。当然,这一遵守 是客观的、“冷冰冰”的。 公正就其对人际关系的调整来看,是十分重要的。 人际关系调整得当,人们就会和睦相处,产生积极、 健康的心情;相反,就会造成极大的敌意、孤独和冷 漠。但是上述三种公正类型往往只涉及了道德主体一 个方面。这在某种意义上说有不全面的问题。
所谓报偿原则 报偿原则,即权利原则,意思是 报偿原则 主体的贡献等于或者不小于( ≥ )应得的 权益,类似于“按劳分配”原则——多劳 多得,少劳少得,不劳动者不得食。对每 一个有劳动能力的人来说,这样一个社会 主义的分配原则是公正的。但是在市场经 济条件下,我们对“劳动”概念要加以限 定,就是,劳动必须是有效或创造了价值 的劳动。无效的劳动与有效的劳动获得同 样的报偿,显然也是一种不公正。所以依 据“贡献”作为标准是比较合适的。
第二种公正是一种人格对等的公正。 “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它要求主体能 够充分尊重对方的人格自由和尊严。我们 不可以视自己为追求幸福有血有肉的主体, 而视他人为自己一个纯粹的外物。实际上 幸福生活只有在人际和谐的环境中才可能 找到,如果我们试图在一个充满敌意、孤 独和冷漠的人际环境中寻找幸福,我们就 只能缘木求鱼。正是由于这一原因,公正 原则往往需要仁慈原则来补充。
首先,从公正的性质上看,公正可以 分为报偿性公正与惩罚性公正。
报偿性公正如上所言,是公正的基本形式。但惩罚 性公正同样是不可忽视的。因为如果惩罚不公,就不会 有有效的服人心的震慑或调节的功效。而且,如果忽视 惩罚性公正,该罚不罚,实际上也就是一种变相的分配 上的不公。 现代社会极易形成对惩罚性公正的忽视。原因之一 是。这种抽象的人道主义宣称所有的人都有某种永不消 失的天赋人权,即使是丧尽天良、毫无人性者,也仍然 如此(比如一些国家已经废除了死刑)。实际上这种抽 象的人道主义恰恰忘记的一个自然的结果是对善良者的 不公正。所以这种抽象的人道主义貌视公正,但实际上 恰恰忘记了“平等仅仅是对平等者的平等,而不是对所 有人的平等”[1]这样一个公正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什么是公正
公正是处理人际关系时的公平与正义 的伦理原则。
一、公正的特性: 公正的特性 公正的内涵: 二、公正的内涵 公正的类型: 三、公正的类型
三、公正的类型: 公正的类型
公正的内涵丰富,可以有不同的划分。 • 首先,从公正的性质上看,公正可以分 为报偿性公正与惩罚性公正。 • 其次,从公正涉及的主体关系上看,有 三类公正 。
第一节 什么是公正
公正是处理人际关系时的公平与正义 的伦理原则。
一、公正的Leabharlann Baidu性: 公正的特性 公正的内涵: 二、公正的内涵 公正的类型: 三、公正的类型
二、公正的内涵: 公正的内涵
• 公正原则说到底是一种处理利益关系的 原则。美国伦理学家、乔治敦大学教授汤 姆.L.彼彻姆(Tom. L. Beauchamp)说:“一 切正义理论共同承认下述最低原则:同样的 情况应当同等地对待——或者使用平等的语 言来说:平等的应当平等地对待,不平等的 应当不平等地对待。这相基本原则通常称为 ‘形式上的正义原则’” [1] 。那么,公正原 则应当包括那些具体内容呢?我们认为,公 正原则如做进一步的分解,可以理解为两条 基本原则:1. 报偿原则;2. 承诺原则 报偿原则;
其次,从公正涉及的主体关系上看, 有三类公正:“我—我”公正:自重— —自己对自己的公正;“我—你”公正: 人格对等的公正;“我—他”公正:对 规范的同等遵守的公正。
第一种公正主要反映的是“我—我” 关系,它的基本要求是自重,这是一种自 己对自己的公正。实际上如果一个对自己 都不能作到公正的人,我们就很难指望他 能对别人作到公正。对自己的公正的起码 要求是努力和幸福。善待自己莫过于努力 理解自己的价值所在并恰当地努力实现这 一价值。自我价值实现的结果就是幸福的 获得。在此我们再次找到了一个公正与幸 福的内在联系。
报偿原则的基本要求是贡献等于或不小于应得权 益。这是因为贡献若小于权益,就意味着剥夺别人的 劳动成果,当然是不公正的;而贡献若大于权益,就 意味着被剥夺,当然也是一种不公正。当然如果主体 的觉悟较高,愿意奉献自己的爱心,这是仁慈或慷慨 的美德,当然无可非议、值得提倡的,但这已超越了 超越了 公正原则。所以,在权益分配上的公正应当是要求贡 献等于或不小于应得的权益。 同理,报偿原则的消极方面就应当是恶有恶报, 惩罚与恶行的程度相当。惩罚实际上就是对由于作恶 所造成的不公正的一种“补偿”,是“重建平等”。 亚里士多德将它称为与分配正义相并列的“补偿正 义”[1]。
艾德勒依据公正存在或表现的领域将公正的类型概括为个人 与社会两个方面。“正义有两大领域。一个是关于个人与他人, 以及个人与有组织的社区(即国家)之间的正义。另一个领域则 是关于国家与构成国家人口的人之间的正义。”[1]第一个方面包 括(1)不要侵犯他人的权利,不妨碍或挫伤他人对幸福的追求; (2)在分配和交易上,要平等待人;(3)我们的一切行动有利 于社区的公共利益或福利。第二方面的公正或正义则包括社会政 府或制度形式方面的正义、社会经济安排的正义以及社会法制的 正义等。[2] 艾德勒的公正类型实际上也可以分别称之为个人性公正(投 射性公正)和制度化的公正(返身性公正)。前者属于德性化公 正;后者属于制度化公正。在教师的公正中也明显地存在这两大 类型。公正既要求教师能够正确地履行公正原则处理好教育劳动 中的人际关系,同时也要求建立一种公正原则的教育制度。既建 立“教师的公正”,也建立“对教师的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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