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4:工程设计-01)
合集下载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灌、排建筑物
d)2.0.6 水闸、渡槽、倒吸虹、涵洞、隧洞、跌 水与陡坡等灌排建筑物的级别,应根据过水流量的 大小,按表2.0.6确定。
表2.0.6
灌排建筑物分级指标
工程级别
1
2
3
45
过水流量(m3/s) >300 300~100 100~20 20~5 <5
灌、排建筑物分级指标值比相应等别的引水枢纽工程分等指标 值高(体现出重要性还是低于引水枢纽工程),但与同级别的 灌溉渠道工程分级指标值相同(重要性相同——渠系建筑物)。
5) 水电站分等指标
1978年以来,我国水电站分等指标有了较大 提高,反映了我国水电站建设技术日益成熟( Ⅰ 等工程:64标准—25万kW,78标准— 75万kW, 2000标准— 120万kW)。
水电站分等指标根据装机容量的大小确定。
2.综合利用水利水电工程
b) 2.1.2 对综合利用的水利水电 工程,当按各综合利用项目的分等 指标确定的等别不同时,其工程等 别应按其中的最高等别为准。
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级别 c) SL 252-2000第2.2.1条规定:
水利水电工程的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的级别,应根据其 所在工程的等别和建筑物的重要性,按表2.2.1确定。
表2.2.1
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级别
工程等别 Ⅰ Ⅱ Ⅲ
主要建筑物 1 2 3
次要建筑物 3 3 4
工程等别 Ⅳ Ⅴ
主要建筑物 次要建筑物
〖检查要点和方法〗
(1)当按灌溉和排水流量分属两个不同工程级别时, 应按其中较高的级别确定。
(2)在防洪堤或挡潮堤上修建、与公路或铁路交叉布 置的灌排建筑物,其级别不得低于防洪堤或挡潮堤的 级别、公路或铁路的级别。
〖一点说明〗
灌排规范主要针对对象为农田、草场和林地的灌溉与 排水。就建筑物而言,仅对与灌溉和排水设计有关的 部分做了规定,因为水库建筑物等已有规范规定。 灌排建筑物级别基本是以流量来分级的(泵站兼顾了 装机容量)。
4-1-1《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规范》 GB50288—99
c) 2.0.5灌溉渠道或排水沟的级别应根据灌溉或排水流量 的大小,按表2.0.5确定。
对灌排结合的渠道工程,当按灌溉和排水流量分属两 个不同工程级别时,应按其中较高的级别确定。
表2.0.5 灌排渠沟工程分级指标
工程级别 灌溉流量(m3/s) 引水流量(m3/s)
主要建筑物:失事后将造成下游灾害或严重影响工程效益
的建筑物(1 ~ 5级)。
次要建筑物:失事后不至于造成下游灾害或对工程效益影
响不大且易于修复的建筑物(3 ~ 5级)。
临时性建筑物:施工期使用、为永久建筑物提供保护或
服务的建筑物。临时性建筑物依据保护对象重要性、失事后果、使 用年限和自身规模等确定建筑物级别(3 ~ 5级,特殊2级)。
2016版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建设)
标准发布截止日期:2015年12月31日; 未修订标准以2010年版《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中相应的强制性条文为依据; 新制定与修订标准以颁布标准中黑体字列出的强制性条文 为依据; 仍以2010年版《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篇章框架 为基础,章节内技术标准按照国家标准、水利行业标准和其 他行业标准排序,同级标准按照标准顺序号排序; 涉及水利工程建设标准98项、强制性条文614条。
Ⅰ 大(1)型
≥10
特别重要 ≥500
Ⅱ 大(2)型 10~1.0
重要 500~100
Ⅲ 中型
1.0~0.10
中等
100~30
Ⅳ 小(1)型 0.10~0.01 一般
30~5
Ⅴ 小(2)型 0.01~0.001
<5
注:①水库总库容指水库最高水位以下的静库容;
②治涝面积和灌溉面积均指设计面积。
治涝
治涝面积 (104 亩)
工程建设标准 强制性条文
(水利工程部分)
实施指南
(2016年版)
交流者:中水北方勘测设计研究有限责任公司 张军劳
特别说明
贯彻强条的宣贯精神,以“实施指南”为基本素材,围绕 强条。 为有利于对强条的理解和执行,交流中注重对强条朴素思 想、应用注意问题的理解和解释; 对超越强条及实施指南(包括由此延伸涉及的规范条文) 的理解和解释,仅供参考; 个别理解或解释可能有不妥或片面之处,与大家的认识存 在差异,欢迎批评与交流。
水库大坝按2.1.1规定为2级、3级的永久性水工建 筑物,如坝高超过表2.2.3指标,其级别可提高一级, 但洪水标准可不提高。
水利水电工程等别及建筑物级别
工程等别:体现了工程的规模、效益及在国民经
济中的重要性( Ⅰ ~ Ⅴ 等) 。
建筑物级别:反映对建筑物不同技术和安全要求,
依据所属工程的等别及其在工程中的作用和重要性确 定(1 ~ 5级)。
建筑物级别 永久性水工建筑物:工程运行期间使用的建筑物。按其
发挥的作用和失事后的影响程度,分为主要建筑物和次要建筑物。
4
5
5
5
d) SL 252-2000第2.2.2条规定:
失事后损失巨大或影响十分严重的 水利水电工程的2~5级主要永久性水工 建筑物,经过论证并报主管部门批准, 可提高一级;失事后造成损失不大的水 利水电工程的1~4级主要永久性水工建 筑物,经过论证并报主管部门批准,可 降低一级。
e) SL 252-2000第2.2.3条规定:
3) 治涝、灌溉分等指标
根据有关部门典型调查分析,治涝工程 年平均效益一般比防洪工程高60%左右, 所以治涝工程分等指标低于防洪工程(如:
Ⅰ等工程防洪保护农田面积分等指标为≥500万亩;而相
应的治涝面积则为≥200万亩);灌溉工程年均效 益大,一旦遭受破坏损失较大,故灌溉工 程的分等指标又低于治涝工程(如:Ⅰ等工程 灌溉面积分等指标为≥150万亩) 。
≥200 200~60 60~15 15~3
<3
灌溉
灌溉面积 (104 亩)
≥150 150~50 50~5 5~0.5
<0.5
供水
供水对象 重要性
特别重要 重要 中等 一般
发电
装机容量 (104kW)
≥120 120~30 30~5
5~1 <1
1) 库容分等指标
需要注意的是总库容的定义,是指最高水 位以下的静库容,一般情况下水库的校核洪 水位为最高水位,但有些以供水或防洪为主 的水库,其最高水位可能不是校核洪水位。 如黄河上的万家寨水库,最高正常蓄水位 980.0m,而校核洪水位(0.01%)为979.1m,水 库总库容按最高蓄水位980.0m确定。
4) 供水分等指标
供水按供水对象重要性分等。量化指标可参考规 范条文说明(与防洪对象量化指标相同。规范修订 征求意见稿除供水对象的重要性外,还纳入了年供 水量指标)。
供水工程包括从江河取水工程、区域引水或跨流 域调水的总干渠工程;供水对象主要为城镇、工矿 企业,也常包括一部分农业灌区。跨水系、跨区域 的调水工程应同时考虑引水流量和年引水量的大小 进行分等,详见《调水工程设计导则》SL430-2008有 关规定。
与2010年版《实施指南》相比:
维持四大篇: 1 第一篇 水利工程设计 2 第二篇 水利工程施工 3 第三篇 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 4 第四篇 水利工程验收
取消了水文预报、工程规划与水力计算、水力机
械、混凝土防渗墙、沥青混凝土防渗墙等节内容,
取消了单项工程一章,简化了混凝土工程一章,增
加了疏浚与吹填一节。
【一点说明】
工程等别和建筑物级别一般就高不就低,但应区别对待,有 时得同时满足两项甚至以上的指标才可就高。 依附于其他建筑物并与之形成整体的,其建筑物等级不得低 于所依附的建筑物,如坝上非独立式进水口、过(穿)防洪堤 和挡潮堤的交叉建筑物、堤上水闸等。 高等别低级别的情况时有发生,但低等别高级别的情况也会 存在(如坝高提级产生的现象)。 建筑物的提级、降级需经论证和主管部门批准。 《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是等级标准的 顶层规范。 现行规范中,堤防工程“有级无等”(以防洪标准确定的防洪重现期定 级);水闸工程有“等”(单独定等),但没有专门针对水闸 的定级(方法)(两个特殊的单项建筑物工程,以结构型式命名)。
1 >300 >500
2 300~100 500~200
3 100~20 200~50
4
5
20~5
<5ຫໍສະໝຸດ 50~10 <10 由于灌、排渠沟工程的重要性低于渠首引水枢 纽工程,且灌排渠沟多属土方工程,遭受破坏 较易修复,所以,当灌、排渠沟工程的灌溉或 排水流量与引水枢纽工程的引水流量相同时, 灌、排渠沟工程的等别比引水枢纽工程的等别 低,或至多与后者的工程等别相当。
2) 防洪分等指标
城镇及工矿企业重要性在不同时期、不同区域 体现也不一样,包含的内容比较复杂,规范以: “特别重要、重要、中等、一般”这些概念指标 来划分。
规范条文说明中给出以城镇非农业人口划分城 镇规模、以工矿企业货币指标划分工矿企业规模, 区分重要性的方法可参考(规范修编征求意见稿 已对防洪分等从保护人口、保护耕地、保护当地 经济规模三方面给出了量化指标)。
第一篇 水利工程设计
1 水文 2 工程勘测 3 工程规划 4 工程设计 5 机电与金属结构 6 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和征地移民
4 工程设计
共涉及标准36项,强制性条文185条。
共10节:
4-1 工程等别与建筑物级别 4-2 洪水标准和安全超高 4-3 稳定与强度 4-4 抗震 4-5 挡水、蓄水建筑物 4-6 输水、泄水建筑物 4-7 水电站建筑物 4-8 防火 4-9 安全监测 4-10 工程管理设计
4-1-1《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规范》 GB50288—99
a) 2.0.2引水枢纽工程等别应根据引水流量 的大小,按表2.0.2确定。
4-1-1《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规范》 GB50288—99
b) 2.0.3提水枢纽工程等别应根据单站装机流量或
单站装机功率的大小,按表2.0.3确定。当提水枢 纽工程按单站装机流量和单机装机功率分属两个 不同工程等别时,应按其中较高的等别确定。
灌、排建筑物-----隧洞
灌、排建筑物-----跌水
灌、排建筑物-----渡槽
4-1-1《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规范》 GB50288—99
e) 2.0.7 在防洪堤上修建的引水、提水 工程及其它灌排建筑物,或在挡潮堤上修 建的排水工程,其级别不得低于防洪堤或 挡潮堤的级别。
f) 2.0.8 倒虹吸、涵洞等灌排建筑物与 公路或铁路交叉布置时,其级别不得低于 公路或铁路的级别。
4-1-2《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 L252—2000
a) 2.1.1 水利水电工程的等别,应根据其工程规模、 效益及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性,按表2.1.1确定。
2.1.1 水利水电工程分等指标
工
防洪
程 等
工程规模
别
水库总库容 (108m3)
保护城镇及 工矿企业的
重要性
保护农田 (104 亩)
【一点说明】
先定等后定级。等别确定以后不得轻易改变,级别可随设计 工作深入,根据具体情况适当调整。 工程的等别和建筑物级别,除满足规范规定外,应与工程审 查意见和主管部门批准意见保持一致。 一个工程一个等别,但同一建筑物的不同部分可能会有不同 的级别,如与永久结合的施工导流纵向围堰的结合段、导流隧 洞的封堵体(包括若衬砌不拆除保留的话相应衬砌混凝土)。 建筑物的级别应根据相应自身相应的工程(规模、效益)等 别,或结合自身规模(如泵站装机容量、排灌建筑物的引用或 过水流量),或根据建筑物保护对象、使用年限、失事后果、 自身规模(指临时建筑物)确定。
4-1. 工程等别与建筑物级别
4-1-1《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规范》GB 50288—99 4-1-2《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2000 4-1-3《水闸设计规范》SL265-2001 4-1-4《水利水电工程进水口设计规范》SL285—2003 4-1-5《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规范》 SL303—2004 4-1-6《水工挡土墙设计规范》 SL379-2007 4-1-7《水利水电工程边坡设计规范》SL386-2007) 4-1-8《调水工程设计导则》SL430-2008 4-1-9《灌溉与排水渠系建筑物设计规范》SL482-2011 4-1-10《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导流设计规范》SL623-2013 4-1-11《水利水电工程围堰设计规范》SL645-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