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中介发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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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在我国,保险中介属新兴行业。1949-1988年间,保险中介业务一直是由一家国有保险公司垄断经营。1988年以后,保险公司数量逐渐增多,经营方式上采取集研发、销售、理赔、服务等业务于一身的模式。这种模式提高了保险公司运营成本,阻碍了保险公司的发展。这就迫切要求保险中介机构的建立。1993年3月,我国第一家保险中介机构设立,直到今天我国已有189877多家保险中介机构。保险中介市场体系已初步建立。

一、我国保险中介机构发展现状分析

在中国,法律意义上的保险中介机构是近几年发展起来的。其发展背景一是中国保险市场的开放,二是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正是在这样两个特殊背景下,保险中介机构得到了超乎寻常的发展,保险中介市场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形成。截至2010年底,我国共有保险兼业代理机构189877家,营销员近3297786人,而专业保险中介机构仅2550家,其中,保险经纪公司和保险公估公司比例较低。近年来,在外向型经济发达的沿海地区,各地区人民银行批设了多家保险中介公司,主要从事保险咨询、代理、公估业务。一些省市尝试了采取保险经纪人的做法。如福建省百事可乐、太平洋塑胶公司等,一直是通过其境外或国外的保险经纪人或顾问公司与人保集团建立业务关系的;正大集团在我国的保险项目,也都是由保险顾问同我国保险公司洽谈并安排有关保险事宜的。

世界各国保险业发展的实践证明,实行保险中介制度是保险人业务发展的重要方式,保险人通过保险中介人的活动,促进保险商品销售推广,进而推动保险市场健康发展。我国保险中介市场近几年发展较快,但市场秩序比较混乱,违规现象较多,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业务也还没有得到应有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侵害了广大客户的正当权益并阻碍了保险业的健康发展。保监会成立后,从1999年3月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对保险中介市场进行了全面的清理整顿,全国共有多家中外资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公司及外国保险公司驻华代表处参加了清理整顿,通过清理整顿,全国共申报兼业代理机构71193个,其中审核合格的兼业代理人58953名,通过率为52.8%,有1.2万多家兼业代理人因不符合兼业代理资格,被清退出保险中介市场。下一步,保监会有必要尽快完善保险中介市场的规则,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对农村保险代办站(所)的清理整顿工作也应在全面调查后展开,使之最终纳入到保险中介市场的统一监管上来。保监会还应解决寿险营销部的定性问题,切实加强对寿险营销的监管:有计划、有步骤地批设一批高起点、规范化的保险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和保险公估公司,以改善目前保险中介市场的结构。

保险中介的法律法规逐渐完善。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自1979年国内保险业恢复以来,

特别是党的十四大明确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之后,我国颁布了一系列保险法规保险中介监管法规体系也相应建立起来。这标志着我国保险中介开始走上法制化的轨道。这些法规为规范整个保险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提供了必要的法律基础。1995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正式颁布实施。《保险法》第六章专门对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作了规定。据此,1996年我国保险监管部门制定了《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1997年H月又对该规定进行了补充和修改。依据规定,自1996年12月起,我国开始对保险代理人实行资格考试、持证上岗的管理制度。1998年2月,我国保险监管部门制定了《保险经纪人管理规定(试行)》。1999年5月15日,我国举行了第一次保险经纪人资格考试。2000年1月,我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了《保险公估人管理规定(试行)》。为进一步加强对保险公司的监督管理,促进我国保险业的健康发展,2000年1月13日,保监会根据《保险法》和《公司法》颁发了《保险公司管理规定》,2000年3月l日起施行。除国家保险监管部门制定的一些法规外,各家保险公司也建立了一些规章制度以约束个人代理人,如个人风险抵押制度、担保制度、个人代理人行为规范等。总之,保险中介监管的法规体系伴随着保险市场的蓬勃发展而日益健全。

然而,现实业务中仍然存在保险监管的法规建设滞后,现有制度执行不力等问题。我国保险监管的法规建设严重滞后,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管理规定有待细化。如在城市,专业保险代理人制度急需建立。在农村,保险代理机构的法律人格特征有待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有待配套。少数城市出现的保险顾问(经纪)公司、保险公估机构、保险咨询服务公司,大都是保险公司参股或全资的附属机构,有的还改头换面合法支取“手续费”,其在法律上的独立性和规范性还有待加强。此外,保监会对现有保险中介制度执行不严。如保监会对手续费的标准执行不严,有的保险公司为提高市场占有率而不计成本,乱提手续费,与代理人签订违规的低费率、高回扣的代理协议。一些握有较多业务的保险代理人在市场上炒单买单,获取正常费率与低费率之间的差价和高回扣的手续费,客观上侵犯了投保人和保险人的经济利益。这种手续费标准执行混乱的情况,也引发了有些代理人不择手段与企业主管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互相串通,利用假保单和假收据套取保险费,有些兼业代理人还利用特权垄断本行业保险业务,或者利用上下级行政管理关系,强迫其下属购买非必需的保险等等。对这些严重扰乱保险市场的违规行为,保监会处罚力度不大,对保险代理人的震慑不强,无法约束保险代理人的机会主义行为倾向。

二、我国保险中介机构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体制方面存在的问题

1、保险中介法律体系不健全

2007年底,中国保监会发布的《关于保险中介市场发展的若干意见》和《关于规范代理制保险营销员管理制度的通知》,标志着保险中介法律体系初步建立。近年,我国相继出台了《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保险公估及监管规定》《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保险中介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指引》等行政规章,其他指导性的政策为文件也相继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也涉及保险中介的相关问题。2010年年底出台了《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保监会下发了征求意见稿《关于加强和完善保险营销体制机制的意见》以及2010年保监会随后下发的《关于加强和完善保险营销员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保险中介法律体系如此之多,但仍滞后于保险中介的发展,如行政规章较多,法律条文较少;除了主要法规外,缺乏针对不同险种的法律法规;外资保险中介机构进入中国市场,缺乏约束其行为的监管法规;已有的法律法规有待于进一步修改等。这就导致了保险中介公司有漏洞可钻,且违规后缺乏相应的制裁或处罚较轻等问题。另外,体系涉及的范围狭窄,并没有鼓励中介发展的相关条款。这就使得我国保险中介节机构的发展一直是只有“数量”多而“质量”低,行业竞争力差,一旦外资保险中介机构大量涌入,将对其形成巨大冲击。

2、保险中介行业结构严重失衡

保险中介机构的发展应与整个保险市场的发展相适应,满足保险公司及被保险人的需要。这就要求保险中介机构的规模和数量与我国保险行业整个发展状况相匹配。首先,我国保险中介行业结构严重失衡。截至2010年底,我国共有保险兼业代理机构189877家,营销员近3297786人,而专业保险中介机构仅2550家,其中,保险经纪公司和保险公估公司比例更低。其次,保险中介机构的地区分布严重失衡。现有的保险中介机构多集中于北京、上海等经济发达的中心城市,经济不发达城市及偏远地区的保险市场落后,保险中介机构极少,如宁夏、青海等西部地区保险中介机构数量极少。

(二)社会文化方面存在的问题

1、社会认知程度和接受程度低

社会上对中介机构的性质、地位、作用及其经营的业务了解甚少,作为保险人,往往把中介机构等同于保险公司。有的虽然对保险中介机构介入保险市场的好处在理论上有所了解,但却不知如何利用中介机构为自己服务。保险公司虽然对中介机构有所了解,但对于如何借助于中介机构搞好保险公司的经营,还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还习惯于展、防、陪“一条龙”的运作,职能大而全,素质和服务却跟不上。

2、生存空间狭小

保险中介机构依赖于保险公司的业务而生存,然而我国大多数保险公司自己承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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