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国际贸易政策与措施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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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进口保护政策:关税
1.普通税率(Lormal Tariff,NT):又称一般关税, 它是一国政府对与本国未订有关税互惠协议的国家 或地区的进口商品,按普通税率征收的关税。 2.优惠进口关税:是指一国政府对与本国订有关税互 惠协议的国家和地区的进口商品,按优惠税率征收 的关税。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最惠国待遇税率(Most-Favored-Nation Treatment,MFNT)。最惠国待遇:指缔约国各 方实现互惠,凡是缔约国一方现在和将来给予任何 第三方的一切特权、优惠和豁免,也同样给予缔约 对方。
销费用和利润。④不得对同一商品同时征收反倾销、反
补贴税。

关贸总协定对倾销与反倾销的规定实践中并没有 得到很好遵守。实际上,反倾销已成为一些国家 特别是发达国家实行贸易保护主义和实行歧视政
策的一种工具:

一些发达国家不仅利用征收反倾销税来阻止外国 商品进口,而且还借助征税前的反倾销调查来暂 时停止某种商品的进口。从反倾销调查开始,这 项商品至少一二年内不能进入该国市场。
正常价格及其标准—市场经济国家




使用出口国国内市场价格作为正常价格,必须符合以下几项 条件: 1.国内销售价格须具有代表性,即有关产品在国内市场 中的销售占该产品出口的5%以上。其目的是为了防止出口 商通过较小的国内销售量人为地抬高正常价格,降低倾销幅 度或使倾销不存在。 2.所采用的国内销售价格应是在正常交易过程中形成的 价格(即在独立交易商之间达成的价格)。 3.不得将低于成本价销售的价格视作正常价格。如果出 口商在国内市场上的销售价低于单位生产成本加上合理的管 理费、一般销售费用,这一销售不被视为正常贸易做法中的 销售。如果不存在国内销售价格或不能使用国内销售价格确 定正常价格,《反倾销协议》规定可用第三国出口价格或结 构价格作为正常价格。
欧盟对非市场经济国家的规定

特殊市场经济国家的企业如能证明其受调查产品 的生产、销售完全符合市场经济条件,则可用自 己产品的销售价格或以成本作为正常价格,否则 适用非市场经济国家待遇,采用替代国价格。

如何确定符合市场经济条件,欧盟规定了类似于 美国的5个标准 我国绝大多数企业仍被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 的企业。
第三节 进口保护政策:关税
一、关税的概念及作用 关税(Customs Duty/Tariff)是指进出口 货物经过一国关境时,由政府设置的海关向 进出口商品课征的一种税收。 征收关税主要有两个作用:一是增加本国财 政收入;二是保护本国的产业和国内市场。 关税具有以下四个特点:强制性、无偿性、 固定性以及关税是一种间接税。
正常价格及其标准—非市场经济国家

西方国家使用较多的是替代国价格
如由美国从市场经济国家中选择一个被认为是可比的 国家作为非市场经济国家的替代国,以其相应商品价 格,或生产相应商品的生产要素价格作为公平价格的 依据。 然后,以非市场经济国家出口产品报价是否低 于用替代国有关资料计算而来的“公平价格”,来判 定该国的该项出口是否对美构成倾销。


关于市场经济国家的定义

由于确定正常价格的方法不同,便直接 影响正常价格与出口价格比较的基础, 从而成为反倾销调查中确定倾销是否存
在的核心问题,对进出口国的当事人有
直接影响

欧盟与美国的标准各不相同
欧盟对非市场经济国家的规定



欧盟规定了非市场经济国家的标准,未规定 定义,而是采用列举的方式列出非市场经济 国家的名单 1998年4月以前,中国、俄罗斯、东欧、越 南等国为非市场经济国家 1998年4月将中、俄从名单中去掉,但没有 加入市场经济国家名单,而是新增“特殊市 场经济国家”,介于前两个名单之间,中、 俄是仅有的两国家
第三节 进口保护政策:关税
(二)进口附加税(Import Surtaxes):进口国海关对进口 的外国商品在征收进口关税之外,出于某种特定的目的而额 外征收的关税。



1.反倾销税(Anti-dumping Duty):对实行倾销的进口货 物征收的一种临时性进口附加税。 2.反补贴税(Countervailing Duty):是对在生产、制造、 加工、流通及运输过程中直接或间接地接受出口国政府的任 何补贴的进口商品所征收的一种临时性的进口附加税。 3.紧急关税(Emergency Tariff):指为消除外国商品在短 期内大量进口,对国内同类产品生产造成重大损害或产生重 大威胁而征收的一种进口附加税。
第三节 进口保护政策:关税


(2)普遍优惠制税率(Generalized System of Preference,GSP),简称普惠制。它是发达国家给 予发展中国家出口制成品与半制成品普遍的、非歧视 的、非互惠的关税优惠制度。它是在MFNT税率的基础 上再按一定的百分比进一步减税。 普遍、非歧视和非互惠是普惠制的三个基本原则。 普惠制方案大多包括给惠产品范围、受惠国家和地区、 关税削减幅度、保护措施、原产地规则、给惠方案有 效期等。其中保护措施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例外条款(Escape Clause) 预定限额(Prior Limitation) 毕业条款(Graduation Clause)
第三节 进口保护政策:关税



4.惩罚关税(Penalty Tariff):指出口国某商品违反了与 进口国之间的协议,或者未按进口国海关规定办理进口手 续时,由进口国海关向该进口商品征收的一种临时性的进 口附加税。 5.报复关税(Retaliatory Tariff):指一国为报复他国对 本国商品、船舶、企业、投资或知识产权等方面的不公正 待遇,对从该国进口的商品所课征的进口附加税。 6.差价税(Variable Levy):是当本国生产的某种商品的 国内价格高于同类进口商品的价格时,为了削弱进口商品 的竞争力,保护国内生产和市场,按国内价格与进口价格 之间的差额征收的关税。差价税是被WTO所禁止的。

关于替代国的选择

这是出口商与进口竞争厂商争执的核心,其 选择直接关系到倾销是否存在及其幅度大小 进口竞争厂商总力图选择国内价格最高的替 代国,以证明倾销存在及较大的幅度 出口商相反
GATT对反倾销税的原则规定

①用倾销手段将一国产品以低于正常价格的价格投入另 一国市场时,如因此对某一缔约国已建立的工业造成重 大损害或产生重大威胁,或对某一国内工业的兴建产生 严重阻碍,则倾销应遭谴责。②反倾销税额不得超过倾 销差额。③正常价格是指相同产品在出口国用于国内消 费时在正常情况下的可比价格(批发价)。如没有此种国 内价格,则是相同产品在正常贸易情况下向第三国出口 的最高可比价。或产品在原产国的生产成本加合理的推
第三节 进口保护政策:关税


(3)特定优惠关税(Preferential Duty,PD),简称 特惠税。它是欧盟国家给予非、加、亚太地区各发展 中国家的进口商品特别优惠的低关税或免税待遇。因 此,在欧盟发达国家的《关税税则》中是四栏式税率。 1975年,欧盟的前身欧洲经济共同体和非、加、亚太 地区的46个发展中国家,在多哥首都洛美签订了《洛 美协定》。此后,在第四个《洛美协定》中,欧盟实 行对以上地区的商品进入欧盟的优惠政策。1998年9 月续签了第5个《洛美协定》。参加者有欧盟的15个 发达国家和非、加、亚太地区的71个发展中国家。
关于市场经济国家的定义

西方国家将一切国家分为市场经济与非市场经 济国家,分别采用不同的确定产品正常价格的 方法 对市场经济国家采用出口国国内销售价格作为 正常价格,因为其有完善的市场体系 对非市场经济国家必须采用“替代国或类比国 的类似产品的价格作为正常价格”,因为它们 认定非市场经济国家存在价格扭曲。
反倾销专题



反倾销税与倾销 实施反倾销措施的条件及规定 正常价格及其标准 关于市场经济国家的定义 关于替代国价格 关于损害的确定 中国遭受的反倾销问题
反倾销税与倾销
反倾销税是对实行商品倾销的进口商品所征 收的一种进口附加税。其目的在于抵制商品倾
销,保护本国产品和国内市场。
所谓倾销,是一出口厂商以低于国内市场 的正常价格,甚至低于商品生产成本的价格, 向国外抛售商品,从而打击竞争对手,占领国 外市场。
实施反倾销措施的条件

一国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进入另一国市场, 如因此对贸易缔约方领土内已建立的某项工业造成 实质性损害或产生实质性损害的威胁,或对某一国 内工业的新建产生实质性阻碍,则构成倾销。倾销 应具有三个条件:(1)进口商品的出口价格低于正常 价格;(2)给进口国同类产品的工业生产造成实质性 损害或实质损害的威胁,或对某一工业的新建造成 实质性阻碍。(3)低于正常价格的销售与损害之间存 在因果关系。以上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才可对倾 销产品征收不超过倾销幅度的反倾销税。

美国对非市场经济国家的规定

非市场经济国家指不以成本或价格结构的市场原则运 转的、产品的国内销售价格不反映商品的公平价值的 国家。 由美国商务部认定,考虑6因素:1. 该国货币与他国 货币可兑换程度;2. 工人与政府就工资自由谈判的程 度;3. 外国公司举办合营企业及其他投资的被允许程 度;4. 政府对生产资料所有或控制程度;5. 政府对资 源分配及企业在价格、产量上的决定权程度;6. 其他 因素。


二、关税的主要种类 关税按不同的标准分类,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按照征收对象或商品流向分类 按照征收对象或商品流向不同,关税可分为进口 税(import duty)、出口税(export duty)、过 境税(transit duty)。 (二)按照征税的目的分类 按征税目的不同,关税可分为财政关税(revenue tariff)和保护关税(protective tariff)。
正常价格及其标准—市场经济国家




正常价格通常是指在一般贸易条件下,出口国国内同 类商品的可比销售价格。 确定正常价格的三个标准(仅适用于市场经济国家): 出口国国内价格、第三国出口价格、结构价格 第三国出口价格是指相同产品出口到一个合适的第三 国,且其出口产品价格具有代表性的可比价格作为正 常价格。 结构价格是指产品在原产地的生产成本基础上加上合 理的销售费、管理费和其他费用及利润所形成的价格。
第三节 进口保护政策:关税


(三)按照差别待遇和特定的实施情况分类 按差别待遇和特定的实施情况对关税分类,可分为普 通关税、特惠税(preferential duty)、普遍优惠制关 税(generalized system of preferences ,GSP) (四)按征税的方法或标准分类 按此标准分类可将关税分为从量税(specific duty)、 从价税(advalorem duty)、混合税(mixed duty)和 选择税四种。
第三节 进口保护政策:关税
我们现在按照第一种分类方法来说明不同的关税。 (一)进口税 进口税(Import Duty)是指外国商品进入一国关 境或从自由港、出口加工区、保税仓库进入国内市 场时,由该国海关根据海关税则对本国进口商所征 收的一种关税。 进口税是关税中最常见的税种,依据一国对来自不 同国家的同一种进口商品采取不同进口关税的差别 待遇,进口税分为普通税率、最惠国待遇税率、普 惠制税率和特惠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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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价格及其标准—非市场经济国家




上述正常价值的确定方法仅适用于对市场经济国家产品的正 常价格的确认。对非市场经济国家出口产品的正常价格如何 确认,《反倾销协议》没有明文规定。在实践中,基本上有 如下几种方法: 1.替代国价格。进口方不使用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国内市 场的销售价格作为正常价格,而是选择一个经济发展水平与 该国相类似的属于市场经济体制的第三国生产的相似产品的 成本或出售价格作为基础,以此计算正常价格。 2.结构价格。即用出口国生产产品的各项投入的数量, 如原材料、劳动力等,按一个市场经济国家的价格计算出该 产品的成本,然后再加上企业管理费和利润。 3.相似产品在进口方的销售价格。在无法使用前两种方 法时,便采用相似产品在进口方的销售价格来确定非市场经 济国家产品的正常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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