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性工资集体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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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区域性工资集体协议
甲方:**镇企业发展办公室
乙方:**镇工委
工资集体协商双方代表名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和《陕西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受镇属企业行政和工会的委托,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一、工资分配内容:
1、基本工资制度:计件制、承包制等。

2、工资分配形式:货币形式支付。

3、职工工资标准:甲、乙双方根据政府公布的当年企业工资指导线和上年底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及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协商确定本年度职工工资总额增减幅度及平均收入。

4、职工奖金、津贴、补贴的分配和发放办法参照《劳动法》规定,按企业生产经营实际状况办理。

5、工资支付办法:企业每月至少对职工发放工资一次,并于每月定期以法定货币(人民币)的形式予以支付。

企业不得拖欠职工工资性收入;不得以产品、商品等实物抵付职工工资性收入。

6、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职工在法定节假日、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的工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7、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以及工伤医疗期满后的工资支付按国家及省上有关规定执行。

8、企业内部职工最低工资标准按不低于我县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二、职工保险、福利方面的待遇标准和办理办法
1、企业视其各自实际经营状况为职工办理有关社会保险。

2、企业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和支付职工福利费。

三、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企业根据生产经营特点,制定与工资支付劳动者工资;
(2)企业根据规章制度对职工进行考核;
(3)企业根据对职工的考核情况,按照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
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企业工会或协商代表依照有关规定有权参与企业规章制度的制订;
(2)职工按照企业规章制度积极负责地完成本职工作;
(3)职工按照完成任务情况,对照领取劳动报酬;
四、本协议未予明确的事项,双方应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规章未予明确的,由双方协商确定。

五、本协议草案,须经职工大会审议。

六、本协议签订后,应按规定报送企业工商登记机关的同级劳动行政部门审查,经审查变更的内容应重新审查。

七、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当所依据的法律、法规、
规定和政策发生重大变化或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企业停产、转产、兼并,出现不可抗力的外因使本协议无法履行时,经双方协商,并经职工大会审议后,可以变更或解除协议。

协议变更或解除后,应按规定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和上级工会。

八、违约责任
1、由一方过错造成协议不能履行或部分条款不能履行的,由过错方承担法律责任。

如属双方过错,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能履行协议或给一方造成损失的,无过错方,可不承担法律责任。

3、因一方违反协议给对方造成损害的,违约方应按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九、本协议的履行、终止、争议处理及其法律责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劳动社会保障部《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陕西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有关条款执行。

十、甲乙双方各指派代表4名(甲方:乙方:
)成立监督检查小组,对协议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按规定监督检查结果报送劳动行政部门。

十一、本协议自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以职工大会的形式向职工公布。

十二、本协议覆盖镇辖区内个单位。

十三、本协议有效期一年,自年月日至
年月日止。

甲方代表:乙方代表:
盖章: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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