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公法与私法之划分

合集下载

公法私法划分的标准及意义

公法私法划分的标准及意义

公法和私法的划分标准及意义如下:
一、划分标准
公法和私法的划分标准主要在于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

具体来说,公法是调整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之间的关系、国家与其他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以及国家工作人员与普通公民之间的关系的法律规范,主要包括宪法、行政法、刑法等;而私法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主要包括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等。

二、划分意义
公法与私法的划分具有重要的意义:
1. 促进法律体系的完善:通过公法与私法的划分,可以更加清晰地梳理出法律体系中的各个部分,有助于法律的制定和修改以及法律体系的完善。

2. 明确法律关系的性质: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有助于明确法律关系的性质,区分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为法律的适用和司法实践提供明确的依据。

3. 促进法学研究的深入:公法与私法的划分为法学研究提供了清晰的范畴和研究对象,有助于推动法学理论的深入研究和发展。

4. 指导法律实践:公法与私法的划分不仅为理论研究提供了依据,同时也为法律实践提供了指导,有助于法律实践的顺利进行。

总的来说,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是法学研究中的重要问题,对于推动法学研究的深入发展和指导法律实践具有重要的意义。

大陆法系法律的分类

大陆法系法律的分类
• 1791年制定了革命后第一部刑法,但未能付诸实 施。 • 但之后的1810年刑法典,一直实施到1993年。拿 破仑从1804年起亲自主持该刑法典的起草,设立 了专门的法典起草委员会,并交由各级法院进行 广泛讨论。该法典严格贯彻了罪刑法定的原则, 对大陆法系许多国家的刑事立法有很大影响。后 经多次修改。
二、公法
3. 刑法
– 近代资本主义刑法在经历了17、18世纪的深 刻变革后形成。 – 古典刑事学派创始人、意大利法学家贝卡里 亚的著作《论犯罪和刑法》和1789年法国《人 权宣言》都明确提出了近代刑法的理论和原则:
• 罪刑法定、法律不溯既往、罪刑相当、无罪推定、 禁止酷刑等。
二、公法
3. 刑法/法国
第6讲 大陆法系法律的分类
一、公法与私法的划分
1. 公私法之分的起源和盛行
– 来源于罗马法 • 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 • 查士丁尼《法学阶梯》 – 中世纪的西欧大陆,公私法之分默默无闻 – 11世纪后,在注释法学家及其后的法学家研 究罗马法的著作中,又重新出现了公私法之 分。
一、公法与私法的划分
1. 公私法之分的起源和盛行
④行政诉讼的种类不同 法国:完全管辖权之诉、撤销之 诉、解释及审查行政决定的意义和合法性之诉、处罚 之诉 德国:撤销之诉、义务内涵有不同 – 法国:行政行为指普遍适用的措施(如命令、指 令、规章等)和个别性质的决定 行政合同:合同当事人有一方是行政主体;是直 接执行公务的合同;合同的条款规定的是私法之 外的规则 – 德国:行政行为仅指对个别事件的单方面作出的 行为,普遍性规定或行政合同不属于行政行为 行政合同:以公法上的法律关系为客体的合同
二、公法
3. 刑法/德国 • 1871年帝国刑法典 在许多方面承袭了法国刑法 典 • 1933年《国社党刑法》 抛弃了罪刑法定原则 • 二次大战后,继续适用1871年刑法典 1871 • 1976年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刑法典

公法与私法的区分标准

公法与私法的区分标准

公法(Public Law)和私法(Private Law)是法学中的两个基本分支,它们之间的区分主要基于法律关系的性质、法律主体以及法律责任的对象。

以下是公法和私法的主要区分标准:
1.法律关系的性质:
-公法:公法是指涉及国家、政府和公共组织与个人、法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公法规定了国家权力的行使、公共机构的职能以及个人与国家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典型的公法领域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刑法等。

-私法:私法是指个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其中既包括个人之间的关系,也包括法人(如公司)之间的关系。

私法规定了私人权利、财产权、契约、家庭关系等。

典型的私法领域包括合同法、侵权法、家庭法、财产法等。

2.法律主体的性质:
-公法:公法关注的是公共机构和国家行为。

它涉及政府、行政机关、法院等公共主体。

-私法:私法关注的是私人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包括个人、家庭、公司等。

3.法律责任的对象:
-公法:公法通常涉及对违法行为的公共机构的追究责任,例如刑法中的刑事责任。

-私法:私法通常关注个体之间的责任,包括合同履行责任、侵权责任等。

4.法律争端的解决方式:
-公法:公法争端通常由行政机关或法院进行解决,刑事案件由刑事司法系统处理。

-私法:私法争端通常由民事法庭或仲裁机构解决。

需要注意的是,这两个领域之间并非完全孤立,有时会存在重叠。

例如,行政合同可能涉及公法和私法的交叉,因此在具体案例中可能需要同时考虑公法和私法的原则。

公法与私法

公法与私法

• “意思自治”或“私法自治”原则是私法的灵魂。 意思自治” 私法自治”原则是私法的灵魂。 意思自治 一般认为,所谓私法自治是指个人依其意思形成 一般认为,所谓私法自治是指个人依其意思形成 其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具体而言, 其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具体而言,私法自治 原则认为, 原则认为,私法方面的一切法律关系可以而且应 该由每个人自由地、自行负责地按照自己的意志 该由每个人自由地、 去决定。首先是承认人人平等, 去决定。首先是承认人人平等,每个人有独立的 完全的权利能力,每个正常的人( 完全的权利能力,每个正常的人(幼儿和精神病 人除外)有完全自主的能力, 人除外)有完全自主的能力,这种能力应该受到 尊重。因此,每个人有法律行为自由( 尊重。因此,每个人有法律行为自由(包括合同 自由),每个人只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每个人只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自由),每个人只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过失责 ),每个人的权利 包括所有权) 每个人的权利( 任),每个人的权利(包括所有权)应该由每个 人自由行使并受到尊重(所有权不可侵犯)。 )。近 人自由行使并受到尊重(所有权不可侵犯)。近 代民法的四大基本原则:人格平等、合同自由、 代民法的四大基本原则:人格平等、合同自由、 过失责任和绝对所有权原则( 过失责任和绝对所有权原则(私的所有权神圣不 可侵犯原则)。 可侵犯原则)。
• 私法主体在私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区域内所 寻求的是各自独立的私人利益, 寻求的是各自独立的私人利益,包括财产 利益及人身利益两个方面。值得注意的是, 利益及人身利益两个方面。值得注意的是, 应当严格区别国家作为行政管理者和作为 财产所有者两种不同的身份。 财产所有者两种不同的身份。当国家以特 殊的私法主体面目出现时, 殊的私法主体面目出现时,如以国家名义 发行国债、 发行国债、接受无主财产或取得无人继承 的财产等, 的财产等,国家所追求的不是一般意义上 的国家利益,而仍然属于私法上的“私人” 的国家利益,而仍然属于私法上的“私人” 利益, 利益,这是由国家的多重法律身份所决定 的。

公法与私法

公法与私法

该说也存在缺陷,其一,在私法中也 存在某种隶属关系,反过来在公法中也存 在平等关系。前者,如亲属法中就存在隶 属关系,公司法和社团法中公司或社团与 其成员的关系也具有一定的隶属性;后者 ,如联邦制国家州与州的公法关系就存在 平等性。其二,传统国际法虽然属于公法 ,但本质上却是享有平等地位的国家之间 的法。
拉伦茨反对利益说。 其一,私法不但保护个人利益,而且 往往也同时保护公共利益; 其二,虽然公法通常涉及公共利益, 但同样也适当地照顾个人利益; 其三,无论公法和私法,其宗旨都不 仅仅在于促进或保护某些公共利益或个人 利益,而在于适当地平衡各方面的利益, 创造正义和公正的局面。
2、意思说。从法律关系的性质之差异 上看,公法关系是权力者与服从者间的关 系,私法关系是对等者间的关系的学说。 所以,该说主张,公法所规律的意思为权 力者及服从者的意思,私法所规律的意思 为对等者的意思,故称之为"意思说"。
第四,私法规范对公法关系的适用。公 法上纯粹以财产价值为内容的财产关系 ,可以适用私法关于财产关系的制度。 例如,连带债务、保证债务、保证金、 代为清偿、担保物权、延期利息、无因 管理以及不当得利等。又如,刑法追诉 时效与民法诉讼时效的通用。
第五,公法和私法的转换。即原本由公法规范 的关系,在加上某项法律原因后,便转变为私 法关系。 (1)公法上债务之履行,例如,在税法中 ,国家享有的税款征收权为公权,但是在纳税人 履行其纳税义务后,国家便享有该项税金的所有 权,从而发生公权因义务的履行而转换为私权。 (2)公法上取得物权的权力的行使,如土 地征收权的行使,产生国有土地所有权。 (3)为清偿公法上的债权而查封、扣押义 务人财产的行为,如《税收征管法》第38条 。
3、公法以权力为轴心,严守“权力法 定”的定律;私法则以权利为核心,适用 “权利推定”的逻辑。 4、公法奉行“国家或政府干预”的理 念,私法遵循“意思自治”、“私法自治 ”的原则。 5、公法以政治国家为作用空间,私法 以市民社会为功能范域。

公法与私法——精选推荐

公法与私法——精选推荐

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比较法视角[摘要] 由古罗马法学家最早提出公法与私法的分类,已经持续了几千年。

在这期间,公法与私法的划分,几度演变,分和不定。

公法与私法是法理学上的概念,但公法与私法的划分却是任何国家任何时期都会存在的。

本文以资本主义国家和社会主义国家对公私法的划分来探讨公私法的区别和划分标准。

[关键词]公法与私法区别意义一、公法与私法划分的意义公法、私法划分的意义在于准确的适用法律。

1、有利于构建良好的社会秩序,有利于法律关系主体的准确定位。

一个法律关系的主体该适用何种法律规范,首先要确定是公法主体还是私法主体,准确确定法律关系的性质,判断适用哪一种法律规定,采用什么样的救济方法或制裁手段,案件由何种性质的法院审理,适用何种诉讼程序。

2、有利于构建法律体系,完善法律部门。

法律体系是指一国全部现行法律规范分类组合的不同法律部门而形成的有机整体。

不同社会关系,以及同一社会关系的不同方面,有不同的调整方法构成不同的法律部门。

随着社会关系的复杂化,利益的多元化,就是要把法律划分为公法和私法。

3、有利于保护人权,实现人与人之间的真正平等。

我国自古就有公法和私法不分。

权力本位的传统,所谓权力本位反映到社会主体上,就是重视义务轻视权力,这不仅导致我国法律体系的混乱,更本质的是对人权的摧残。

4、有助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公法私法的划分是经济发展的产物,是商品经济的内在要求。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市场是资源配置的基础,国家的宏观调控只是辅助的手段。

5、建立完备的法律体系,实现依法治国。

重公法,趋向专制。

重私法,倾向于无政府,因此一个理性的社会不能只重公法也不能只重私法。

6、公私法的划分是准确寻找外国准据法的前提。

在冲突法上,学者普遍认为冲突规则不能延伸到公法领域,即一般情况下法院不能适应外国公法。

因为这不符合冲突法解决国际私人法律关系的性质。

如果坚持准据法中包括公法规范,有可能与法院的强制性公法规范发生正面的、直接的冲突。

公法与私法

公法与私法

一、公法与私法划分问题的提出公法与私法划分的是由罗马法学家提出的。

乌尔比安(Ulpianus,公元170-228年)在《学说汇编》一书中写道:“它们(指法律)有的造福于公共利益,有的则造福于私人。

公法见之于宗教事务、宗教机构和国家管理机构之中。

”[1]查士丁尼在《法学总论》里进一步明确了这一划分,“法律学习分为两个部分,公法与私法。

公法涉及罗马帝国的政体,私法则涉及个人利益。

”[2]关于两者的效力,《学说汇编》指出:“公法的规范不得由当事人之间的协议而变更”,而私法则是任意的,“对当事人来说,协议就是法律”。

[3] 由于公法与私法划分的最初标准是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这给了人们一种最初的印象,似乎“私法只服务于特定个人的利益,而只有公法才服务于普遍利益”,这也为后来公法服务于国家权力的集中和扩张提供了理论支持。

然而,法律是对社会生活的反映,要探求罗马法学家们划分公法与私法的初衷,则必须从当时的政治、经济等多方面进行分析,而不能仅从表象出发。

首先,古罗马城邦时代的民主自治传统和简单商品经济的发展促成了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分离,在此基础上形成了发达的罗马私法。

恩格斯曾指出:“在罗马帝国时代,……至少对自由民来说产生了私人的平等,在这种平等的基础上罗马法发展起来了,它是我们所知道的以私有制为基础的法的最完备形式。

”[4]因而,罗马私法被誉为“商品生产者社会的第一个世界性法律”。

由此可见,私法与公法的区分是有着深刻经济根源的。

其次,乌尔比安提出公法与私法划分是在公元3世纪,此时正处于古罗马帝国向君主专制转变的时代,古代民主制下对政体和国家治理问题的言论自由逐渐丧失,法学家们将公法研究视为畏途。

诚如有些学者所言,“罗马法提出了公法与私法的划分,但这样做的目的在于撇开公法——如果真的存在公法的话。

换句话说,法学家谨小慎微的避开了这个禁区。

”[5]法学家们正是基于这个直接原因而提出了公法与私法的划分。

再次,罗马法学家将法律区分为公法与私法之后,就把公法弃之不顾,专心研究私法去了。

论私法与公法的区分标准

论私法与公法的区分标准

论私法与公法的区分标准作者:孙文桢来源:《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04期摘要:私法与公法区分标准的确定应当从研究市民社会的理论入手,并以家庭、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这三者的关系为基础。

根据法律的调整对象是否为非国家统治关系,可将私法与公法区分开来。

这种区分同时也产生了新的私法观。

对于今日中国的民法法典化而言,这种新的私法观有助于将未来的民法典建成宏伟大厦,而不是将其弄成“三根棒棒”;对于民法的理论研究而言,这种新的私法观有助于丰富现有的民法理论,使其更加充实和丰满。

关键词:私法;公法;区分标准;非国家统治关系;新的私法观中图分类号:D9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04(2013)04−0049−07之所以拟对私法与公法区分标准这个问题进行再研究[1],原因有三个方面。

其一,这个问题目前依然没有统一的答案,故有必要继续探讨。

学者们虽然经常使用“私法”和“公法”这两个概念,但却各有各的私法观,意见很不统一。

而且这个问题也不是一个单纯的学术问题①。

其二,民法法典化需要对此问题继续研究。

《民法典》尚未制定出来,我国正处于民法法典化的过程之中。

既然民法是基本私法,那么,在对民法进行法典化时,就必须树立科学的私法观。

首先搞清什么是“私法”,进而搞清什么是私法的“基本”,然后才能准确地界定民法的内涵。

为达此目的,就需要科学地区分私法和公法。

其三,为了“将私法作为一个整体的学问”[2]。

私法在我国被称为“民商法”,目前的私法研究实际上只是对于民法和商法的分别研究,而缺乏整体观念。

这就需要我们冲破民法和商法各自的狭小范围,而立足于私法的整个体系,高屋建瓴,俯瞰民法和商法。

需要说明的是,在大陆法国家的传统法学理论中,“私法”乃“公法”的对称。

所以,本文的论述即以这种对于法律的传统两分法为思维预设。

②。

一、回顾:公法私法区分标准的六种学说及其评析自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首次将法律区分为私法和公法以来,私法公法的区分就一直为大陆法国家所承认并坚持,历千年而不衰。

公法和私法的划分标准

公法和私法的划分标准

公法和私法的划分标准
公法和私法是法律学中的两个重要分支,实质上是法律对社会
组织与个体行为所进行的两种不同的调节方式。

公法和私法的划分标
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象不同。

公法是指对国家行为和国家关系进行调整的法律
规范,其调整的对象是国家和国家间的关系。

私法是指预防和调整个
人之间以及个人和组织之间的纠纷的法律规范,其调整的对象是个人
和组织。

二、性质不同。

公法是以“公共利益”为出发点,涉及到国家的
职权、国家领土、国家制度等重大问题,其性质是以国家权力为中心的。

私法是以“私人利益”为出发点,涉及到个人的权益、财产、合
同等方面,其性质是以个人权利为中心的。

三、适用范围不同。

公法适用于整个社会,国家所有人都受到国
家法律的监管;私法则仅限于个人、公司或团体之间的关系。

四、法律效力不同。

公法的法律效力是强制性的,属于国家强制
行为;而私法的法律效力是协议性的,具有自愿性和约束力。

总之,公法和私法是法律学中不可缺少的两个重要分支。

划分标
准主要包括对象不同、性质不同、适用范围不同和法律效力不同。


于普通人来说,了解公法和私法的区别,可以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遵守国家法律,同时也有助于对社会组织和国家间关系有更深入的了解。

论公法与私法划分理论

论公法与私法划分理论

论公法与私法划分理论作者:谢丽娜来源:《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36期摘要法划分这一理论起源于罗马,并于17、18世纪最终确立。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当代公法与私法互相渗透,相互溶合,出现了公法私法化和私法公法化并存的局面,导致理论界对这一理论产生了质疑并进行了激烈的存废博弈,本文拟对此质疑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关见解。

关键词公法私法公法私法化私法公法化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2-001-02一、公私法划分理论及其作用(一)公法与私法划分的确立公法与私法划分理论最早起源于古代罗马国家,首次明确将罗马法划分为公法与私法的是乌尔比安。

其认为:“公法是关于罗马帝国的规定,私法是关于个人利益的规定”。

从乌尔比安的这一理论可以看出,划分公法与私法的首要标准是法律调整对象的不同。

随后罗马法学家在乌尔比安这一学说的基础上,又继续了这一划分,查士丁尼《学说汇纂》指出:公法的规范不得由个人之间的协议变更,而私法规范则是任意性的,对当事人来说“协议就是法律”,这表明,公法的规定是强制性的,当事人必须无条件遵从;而私法的规定则是任意性的,可以依照当事人的意志而更改。

根据乌尔比安的学说以及后人对这一学说的发展,罗马法中的各项制度都以此为标准被分别纳入“公法”或“私法”的范畴。

但罗马法关于公法与私法的划分,其研究重心集中在私法方面,公法几乎没有涉及,因而关于公法与私法的划分只是形式主义,远没有达到对一种成熟的分类体系进行宏观划分的地步。

公私法的划分最终得以确立是在17、18世纪,在近代资本主义革命特别是1789年法国大革命的推动下,资产阶级在推翻封建统治,确立民主政治时,决定把在资产阶级革命时期提出的主张制度化、法律化时,公法才逐步发展,并最终形成了公私对峙的二元划分理论。

公法发展起来后,公法与私法的区分日益明显,公私法的分类也就最终确立了。

(二)公私法划分的作用大陆法系对于公法和私法的划分,除有助于认识二者的特色外,其主要意义在于诉讼法院的管辖及救济程序,因为这一理论的存在,使整个法律更具有体系性和条理性。

公法与私法

公法与私法

我国实行改革开放以来,人们的思想逐步得到解放,实事求是地探讨实际经济生活中的各种问题。特别是过渡到市场经济体制之后,许多法律问题提出来了:市场经济的法律基础是什么?国家宏观调控属于什么性质的法律规范?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究竟应以什么作为基本结构?在此情况下,公法、私法划分的问题重新摆上了法学论坛。
(2)处理经济关系的实体法不同,也影响到相关的程序法。具有行政性质的经济纠纷适用行政诉讼,如税务纠纷、罚款纠纷;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经济纠纷则适用民事诉讼或民间性质的仲裁,如合同纠纷、消费者权益纠纷。
(3)处理经济纠纷的机构亦有管辖的分工。外国的行政法院、中国法院的行政审判庭,受理行政性质的案件;外国法院的民事、商务审判庭和中国法院的民事、经济审判庭,受理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纠纷案件。
(4)最后,公法、私法调整不同的经济关系,产生不同的法律效果。公法中实行法定原则(但行政机关在法定的权限范围内可享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公法规定不得被私人约定所变通;私法中既实行法定原则,也实行约定原则,若是强制性规范,法定优于约定,若是任意性规范,约定优于法定。公法关系中的行政权力是不能放弃的,但行政相对人可以放弃自己的权利;私法关系中当事人双方都可以放弃自己的权利,但以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为限。
3.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划分公法、私法的根本意义
由上述分析可知,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公法、私法的差异是客观存在的,对它们作出适当的区分也是必然的。过去搞计划经济,公法掩盖了或者说取代了私法关系;现在搞市场经济,应当恢复私法的本来面目,因为市场经济关系的基础在于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社会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过程中发生的关系。
简单来说,按照古罗马以来的法律传统,法律有公法和私法之分,公法是指规范国家和人民之间关系的法律。而在更精确的定义下,只要适用法律一方的主体是公权力主体,那么这个法律是公法;私法是指调整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法律规范。

公法和私法的分类标准

公法和私法的分类标准

公法和私法的分类标准
公法和私法的分类是法学的基础概念之一,对于理解法律的性质、作用和立法体系至关重要。

以下是从法律主体、法律对象、性质和目的、适用范围和领域等方面对公法和私法进行分类的标准进行详细解释。

一、法律主体
公法的主体通常是公共机构或政府,而私法的主体通常是个人或私人机构。

公法规定的是政府与个人之间的关系,如行政法、刑法等,而私法规定的是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关系,如合同法、物权法等。

二、法律对象
公法的对象通常是公共利益或公共资源,如国家财产、公共资金、自然资源等。

而私法的对象通常是私人财产和个人信息,如个人财产、知识产权等。

三、性质和目的
公法的目的是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公法规定的是政府的行为和职责,以确保社会公正和稳定。

而私法的目的是保护私人利益和促进市场交易,调整私人之间的关系,以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

四、适用范围和领域
公法主要适用于公共领域和行政领域,如行政法、宪法、刑法等。

这些法律主要规范政府的行为和职责,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而私法则适用于私人领域和市场交易领域,如合同法、物权法、知识产权法等。

这些法律主要调整私人之间的关系和利益。

总之,公法和私法的分类标准是根据法律主体、法律对象、性质和目的以及适用范围和领域等方面进行划分的。

这些标准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法律的属性和作用,为法学研究和法律实践提供了重要的参考依据。

划分公法和私法的标准

划分公法和私法的标准

划分公法和私法的标准
首先,从法律对象的角度来看,公法是以国家、政府和公共机构为对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而私法是以个人、法人和其他私人组织为对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公法关注的是国家权力的组织和运作,以及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而私法则着眼于个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因此,从法律对象的角度来看,可以将公法和私法划分开来。

其次,从法律性质的角度来看,公法主要是指国家机构制定的、对国家权力机关和公民具有普遍强制力的法律规范,如宪法、行政法、刑法等;而私法主要是指个人、法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如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

公法的性质是规范国家权力的行使,保障公民的权利,而私法的性质是调整个人之间的民事关系。

因此,从法律性质的角度来看,也可以将公法和私法划分开来。

此外,从法律责任的角度来看,公法主要强调国家对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国家机构的职责和权力的行使,公法的违法行为主要是对国家权力的侵害,其责任主要是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而私法主要强调个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私法的违法行为主要是对个人权益的侵害,其责任主要是民事责任。

因此,从法律责任的角度来看,也可以将公法和私法划分开来。

综上所述,划分公法和私法的标准可以从法律对象、法律性质和法律责任等角度来进行。

正确划分公法和私法对于法律体系的建设和法律适用具有重要意义,有助于保障国家权力的行使、保护公民的权利,也有助于调整个人之间的民事关系,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

因此,在法学理论研究和法律实践中,需要深入探讨划分公法和私法的标准,不断完善法律体系,为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提供法律保障。

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标准

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标准

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标准
公法与私法依据调整对象、调整方式、法的本位、价值目标等方面的不同为
标准,可以将法划公为公法与私法。

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最早是由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提出来的:“公法是关于罗马国家的法律,私法是关于个人利益的法律。

”依照此标准,私法遵循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确立财产所有权,保障自身利益的追求,如民法、商法。

公法是利用国家权力,宏观调整社会财富分配,调整国家与公民的关系的法律,如行政法、刑法、诉讼法。

公法和私法的划分标准包括法律主体、法律对象、性质和目的。

1、公法与私法的第一划分标准是法律主体:公法的主体是国家或政府,而私法的主体则是个人、法人或组织。

2、法律对象也是公法与私法划分的重要标准:公法主要规定的是政治制度、国家行为和公共事务等方面的法律规则。

而私法则是规定个人和私人团体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则。

3、公法和私法的划分标准还包括性质和目的:公法规定的法律规则是为了维护国家主权和公共利益,确保公共秩序和国家安全。

而私法则是为了保护个人权利和私人团体权利,以及平衡和协调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关系。

4、公法和私法的划分标准还有适用范围和领域:公法适用于全民,不分阶层和社会群体,涉及到地位和权力等问题;而私法则是针对个人和私人团体之间的关系,修补、补偿和保障受害人利益。

因此,公法是属于国家行为的领域,而
私法主要涉及内部民事纠纷的处理、行为人的利益等。

公法和私法的界限随着社会发展而改变
公法和私法作为法律两大分支,承载着不同的法律价值和目的,尤其是在现代社会中,随着社会制度和性质的变革,公法和私法的界线也逐渐模糊。

我国公法和私法的分类

我国公法和私法的分类

我国公法和私法的分类公法和私法的分类是现代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它起源于古罗马时期,并在现代法治社会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下面将介绍我国公法和私法的分类。

一、公法和私法的概念公法和私法是法律体系中的两个基本分类,它们代表了国家利益和个人利益的不同方面。

简单来说,公法是指涉及公共利益和国家权力的法律,如宪法、行政法、刑法等;而私法是指涉及私人利益和民事关系的法律,如民法、商法等。

二、我国公法和私法的划分在我国,公法和私法的划分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其中规定,涉及国家利益和国家权力的法律为公法,涉及私人利益和民事关系的法律为私法。

同时,我国法律体系中还包括一些混合法,如劳动法、环境保护法等,这些法律既涉及到公共利益又涉及到私人利益。

三、公法和私法的特点1. 公法的特点公法的主要特点是其强制性和命令性。

公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法律规范,涉及国家行政、司法、军事等方面,旨在维护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

公法的执行通常由国家权力机关进行,对违反公法的人可以采取强制措施。

例如,刑法规定了刑事犯罪的罪名和刑罚,对犯罪行为进行打击和惩处;行政法规定了行政行为的方式和程序,对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等。

2. 私法的特点私法的主要特点是其平等性和自愿性。

私法是由私人主体之间签订的契约和协议构成的法律规范,涉及私人之间的民事关系和商业活动。

私法的执行通常由当事人自愿执行或者通过民事诉讼等方式解决争议。

例如,民法规定了公民之间的财产关系、人身关系等,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诉讼解决纠纷;商法规定了商业活动的方式和规则,商人之间可以通过合同等方式进行商业活动等。

四、公法和私法的适用关系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公法和私法的适用关系是相对独立的。

一般来说,公法的执行和适用由国家机关进行,而私法的执行和适用由当事人自愿或者通过民事诉讼等方式解决。

但是,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公法和私法的适用关系也会发生联系。

例如,在涉及国家利益的情况下,国家可以采取一定的强制措施来保护公共利益;而在私人之间的民事诉讼中,如果涉及国家利益或者公共秩序的问题,国家也可以进行干预和参与。

公法与私法

公法与私法

五准国家的法主体“公法为直接关于国家的法”这命题,是区别公法与私法的基本标准。

但在国家之下的公共团体及其他享有国家的公权的团体,从其享有国家的公权之点看来,可以说是准国家的。

这些团体和其他法主体间的关系,除其站在准私人的地位之场合外,都是属于公法的。

这就是基本标准有修补必要的第二点。

(一)公共团体是为国家的目的而存在的团体,而其存立目的由国家赋予之点即为其特色。

因为是以国家的目的为目的的团体,所以其法律上的地位是准国家的。

因而关于公共团体之组织、公共团体与其所属者间或与其他公共团体间之关系的法,便和关于国家的法一样,都是属于公法的。

公共团体中之与国家的性质最相近似者,是府县市镇村及其他地方自治团体。

这些团体和国家同样是地域团体,普通都是被限于某范围内赋有统治的权力的。

除属于市镇村之一部的区(市制第一四四条、镇村制第一二四条),只有关于财产权的权利能力而不能行使权力的手段外,其他地方团体都赋有私人所无之优越的意思力。

不但对其住民,即对于在其区域内有土地物件或营业所者,在某范围内亦有行使权力的手段的权利。

因此,此等团体的组织法固当然为公法,即关于此等团体以优越的意思力之主体的资格对付人民的关系的法、及关于其与其他公共团体的关系的法,亦都是属于公法的。

但是地方团体所赋有的统治的权力,只限于课税权、处罚权及其他一定的范围。

就其活动看来,其经济的活动较之权力的作用更为主要。

所以地方团体以站在准私人的地位,其对人民的关系由私法规律的场合为较多。

至关于在何种场合地方团体才应该居于准私人的地位的问题,则应与前述关于国家方面者同其标准。

不过在现行的制定法规上,国家和地方团体间有一点重要的差异。

那就是在金钱债权上的公法和私法的区别。

关于国的公法上的收入,依国税征收法,只有对租税才能用行政手段去强制执行。

又只对邮费、电报费等各种纳费,才个别规定其得依国税欠纳处分去征收,根据那种规定,自然可以认定法律明示该项纳费为有公法上的性质。

简单来说 实质推理

简单来说  实质推理

公法与私法简单来说,按照古罗马以来的法律传统,法律有公法和私法之分,公法是指规范国家和人民之间关系的法律。

而在更精确的定义下,只要适用法律一方的主体是公权力主体,那么这个法律是公法;私法是指调整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法律规范。

总体而言,公法与私法分类的基本意义在于便于法律的适用。

区分二者的实益在于,易于确定法律关系的性质,应适用何种法律规定,应采用何种救济方法或制裁手段,以及案件应由何种性质的法院或审判庭受理,应适用何种诉讼程序。

梁慧星先生在谈及公法与私法的分类时说,法律之分为公法与私法,乃是人类社会文明发展的重大成果。

他同时引用德国学者基尔克的论断:公法与私法的区别是今日整个法秩序的基础。

⑦如果这一区别被混淆,甚至无视公法与私法的本质差异,作为社会调整器的法律将会失灵,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将会处于混乱之中。

具体言之,公法与私法的划分主要有以下不同意义。

(一)从利益保护的重心来看,公法以维护公共利益即“公益”为主要目的,私法则以保护个人或私人利益即“私益”为依归。

“利益说”曾是公、私法划分标准的有力学说,这种论说是以利益多元化和多极化的客观存在为基础的。

罗尔斯·庞德将利益分为个人利益、公共利益和社会利益三类⑧。

法律与利益发生联系的纽带是利益主体的行为。

法律主体的行为与一定的利益追求相关联,人们努力奋斗所追求的一切都与其利益相关。

法律对正当利益的保护是通过设置适当的行为标准来完成的。

公法着重保护的公共利益,首先是超越私主体的具体的和特殊的利益,其次也是其他各种利益的平衡器,在其他各种利益发生冲突时为政府实施调控和干预充当一个正当合理的借口。

公共利益是为维护共同体之间的共存共处而存在的,是共同体之间的最高利益和根本利益。

就实际情形而论,公法所维护的公共利益表现为各社会共同体之间的秩序、安全、公正、自由等人类基本的生存价值和制度环境。

私法主体在私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区域内所寻求的是各自独立的私人利益,包括财产利益及人身利益两个方面。

罗马法上公法与私法的分类标准

罗马法上公法与私法的分类标准

法理学资料-罗马法上公法私法分类的标准材料一:罗马法学家根据不同的标准,对广义的法律进行六种分类。

其中有些分类如关于成文法和习惯法的划分,在今天也仍有一定的意义。

下面就对这些分类作一概括的介绍。

一、公法(jus publicum)和私法(jus privatum)公法和私法的划分始于罗马法学家乌尔披亚努斯。

他的划分标准是:规定国家公务的为公法,如有关政府的组织、公共财产的管理、宗教的祭仪和官吏选任等法规;规定个人利益的为私法,如调整家庭、婚姻、物权、债权、债务和继承关系等的法规。

公法的规范是强制性的,当事人必须无条件地遵守,正如查士丁尼《学说汇编》中084 所说:“公法的规范不得由个人之间的协议而变更。

”而私法规范则是任意性的,可以由当事人的意志而更改,它的原则是“对当事人来说‘协议就是法律’”[58]。

最初,罗马国家对私人家庭的事不加过问,家长对家属和家务有绝对的权力,故没有划分公、私法之必要。

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国家对家庭和个人的干预越来越多,终于需要在国家权力和私人活动之间确立一条明确的界限,这样法学上关于公法和私法的划分便应运而生,所以这种区分在当时是具有积极意义的。

罗马法中公法和私法的范围,与后来资本主义国家的情况不同。

如前所述,罗马法把诉讼法放在私法中,认为民事诉讼是为了私人的利益,有关诉讼程序的规定,属于私法的一部分。

同时,它把盗窃、诽谤等看作是侵犯私权的行为,属于私法的对象。

公法与私法的关系,因时代的不同而有变化。

随着国家管理只能的健全,一些原属私法的问题,也逐渐纳入公法的范畴;但总的来说,罗马的私法比公法发达,特别是长官法产生后,适应商品经济的发展,建立了一套完善的私法体系。

但到帝政后期,由于经济的衰退和国家权力的进一步加强,私法逐渐被公法所吞噬,直到几百年以后的中世纪,方才得到复兴。

材料二:【补充】公法和私法的划分由来已久,最早可以追溯到古代罗马法时期,它是古罗马法学家的一种杰出的思维创造。

法理学第2讲

法理学第2讲

(3)在德国,启蒙运动和理性法的思想向着另一方向发展,拓展 为一种有教育意义和教学意义的私法原理体系,这就是以普芬 道夫、托马斯为代表的自然法学说。他们总是以严谨的、逻辑 数学的演绎出发,从一般的、有牢固理性法基础的基本原理中 获得最具体的个别法律规定,以至于其法律制度就像是经过艺 术化分类的、系统而明确的设计的建筑。19世纪的历史法学派 是对理性法运动的反动,在这一学派看来,所有的真正的法律 不过是逐渐成长的、历史流传的、植根于民俗和民情的习惯法 ,应从罗马法中寻找德国法的历史渊源。在此基础上发展起来 的法典编撰学派,即潘德科特学派,把法律秩序理解为一个以 罗马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制度、概念和原则体系;从而出现 了1900年《德国民法典》。 2、从法律形式上看,英国法的统一是通过普通法,即判例法实现 的,英王派巡回法院的法官到各地审理案件,建立了在全国通 行的、而不仅仅是只流行于某一地方的普通法。而在德国和法 国,这种过渡是以法典的形式表现出来的。
三、历史上的衡平法
普通法发展到14世纪末,其局限性日益明显:王室法院的程序太粗 陋和程式化;可使用的法律太僵化和不完善;根据这些法律进行 诉讼往往因为技术错误、证人受贿、了解程序窍门或者对手的政 治影响而败诉,但又得不到适当的修正。 早在14世纪,由于上述原因而败诉或者得不到适当令状的当事人向 国王申诉,要求国王下令如果没有严格的普通法规则,就按照道 德和良知所要求的行为。国王通常将把这些申诉材料转给他的最 高司法官员——大法官。这样,从15世纪起,这些由大法官做出 的判决就逐步形成了一种复杂的、特殊的法律规则——衡平法。 大法官审理这些申诉有特殊的程序,与普通法院的程序有许多不同 之处: (1)这些申诉由大法官法院管辖,而不是由普通法院管辖。 (2)普通法院根据案件的类型使用不同的令状,而大法官法院被 告由特殊的令状——传唤令所传唤。

简论公法与私法之划分

简论公法与私法之划分

简论公法与私法之划分前言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是西方法制和法学的一个重要问题,在大陆法系影响的各个法律体系中,奉行市场经济的国家几乎都把公法和私法作为一种基本的分类。

公法和私法的划分也是中国法学研究的重要内容之一。

本文试从公法和私法划分的必要性、历史和它们之间相互渗透的趋势等方面做些理论性的探讨。

一、公私法划分之开端——罗马帝国统治的应用(一)罗马公私法划分理论概况大陆法系的公私法划分起源于罗马法时期。

在公法与私法的划分中,罗马法学家的作用是不容小觑的,他们认为,由于法律关系的性质、调整方法及法律后果不同,法律应首先划分为公法和私法。

其中,首次正式提出的还是古罗马的五大法学家之一的乌尔比安在其《学说汇纂》中提出的,他说:“他们有的造福于公共利益,有的造福于私人。

公法见之于宗教事务、宗教机构和国家管理机构之中。

他认为规定国家事务为整个社会整体谋利益的是公法,保护私权为私人利益的是私法。

可见,乌尔比安对公私法的划分基本上是以法律所保护利益标准为基础的。

这标志着公私法理论初步的提出。

乌尔比安的这一分类得到了查士丁尼的肯定。

(二)罗马重私轻公的公私法划分的背景分析罗马人以战争征伐起家,然后约在公元前四世纪形成了一个以农业经济为主的社会。

罗马帝国在其征服地中海沿岸的国家期间,得到了地主和商贩的支持,这种支持使罗马社会的阶级结构发生了改变,商贩和地主慢慢进入了主流社会,成了罗马帝国的支柱之一。

自帝国时期以后,罗马逐步从一个单一的农业社会完成了农业经济与商品经济并存并重的社会,在帝国中期以后,商品贸易和商业交换活动对罗马社会经济的意义甚至占据了主要地位。

②这是罗马重私轻公的经济原因。

罗马共和国强大后,不停地开疆拓土,同时罗马国家的政体也发生变化,国家不稳定因素的存在和政体的变化都要求公法也随之变化,否则国家就会出现相应的法律危机,于是公法总是处于变动之中的。

也因此,罗马法学家认为,从事公法研究是危险的、无意义的。

法学家把注意力都放在了对私法的研究上面,这是罗马重私轻公的政治原因,所以罗马的公私法划分有它的局限性。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简论公法与私法之划分
前言
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是西方法制和法学的一个重要问题,在大陆法系影响的各个法律体系中,奉行市场经济的国家几乎都把公法和私法作为一种基本的分类。

公法和私法的划分也是中国法学研究的重要内容之一。

本文试从公法和私法划分的必要性、历史和它们之间相互渗透的趋势等方面做些理论性的探讨。

一、公私法划分之开端——罗马帝国统治的应用
(一)罗马公私法划分理论概况
大陆法系的公私法划分起源于罗马法时期。

在公法与私法的划分中,罗马法学家的作用是不容小觑的,他们认为,由于法律关系的性质、调整方法及法律后果不同,法律应首先划分为公法和私法。

其中,首次正式提出的还是古罗马的五大法学家之一的乌尔比安在其《学说汇纂》中提出的,他说:“他们有的造福于公共利益,有的造福于私人。

公法见之于宗教事务、宗教机构和国家管理机构之中。

他认为规定国家事务为整个社会整体谋利益的是公法,保护私权为私人利益的是私法。

可见,乌尔比安对公私法的划分基本上是以法律所保护利益标准为基础的。

这标志着公私法理论初步的提出。

乌尔比安的
这一分类得到了查士丁尼的肯定。

(二)罗马重私轻公的公私法划分的背景分析
罗马人以战争征伐起家,然后约在公元前四世纪形成了一个以农业经济为主的社会。

罗马帝国在其征服地中海沿岸的国家期间,得到了地主和商贩的支持,这种支持使罗马社会的阶级结构发生了改变,商贩和地主慢慢进入了主流社会,成了罗马帝国的支柱之一。

自帝国时期以后,罗马逐步从一个单一的农业社会完成了农业经济与商品经济并存并重的社会,在帝国中期以后,商品贸易和商业交换活动对罗马社会经济的意义甚至占据了主要地位。

②这是罗马重私轻公的经济原因。

罗马共和国强大后,不停地开疆拓土,同时罗马国家的政体也发生变化,国家不稳定因素的存在和政体的变化都要求公法也随之变化,否则国家就会出现相应的法律危机,于是公法总是处于变动之中的。

也因此,罗马法学家认为,从事公法研究是危险的、无意义的。

法学家把注意力都放在了对私法的研究上面,这是罗马重私轻公的政治原因,所以罗马的公私法划分有它的局限性。

二、公私法划分之复兴——欧洲现代化的结果
(一)公私法在欧洲复兴的过程
公私法的划分在经历了罗马时期的发展之后,在中世纪遇到了瓶颈期,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政治原因,公私法的划分再一次出现在人们的视野中。

1.复兴的前奏
在中世纪,以神人关系为核心理想的教会法处于主导。

受基督教神学倡导的君权神授观念的影响,把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合二为一,消灭了商品经济,这就动摇了罗马法存在的根基。

同时,从事公法研究也受限制。

正如哈贝马斯所言:“从社会学角度上看,也就是说,作为制度范畴,公共领域作为应该和私人领域相分离的特殊领域,在中世纪中期的封建社会中几乎是不存在的。


如此,法律在运作中不再区分公法关系和私法关系,所有法律问题不管涉及公共领域还是私人领域都是采用同样的方式进行处理。

所有私人领域的法律问题都被置于公共权力的控制之下,受严格的限制。

法律也不再按照公、私法律关系进行划分。

在中世纪公法和私法的分类几近消灭。

2.复兴的进程
1135年,在意大利北部的阿马尔菲发现查士丁尼的《国法大全》原稿,这吸引了很多学者。

但因为当时的历史条件不能给公法充分发展的空间,这种分类仍然停留在概念性的层面,这与罗马时代相比,并没有实质性的进步。

商品经济从11世纪开始蓬勃发展,市民社会通过政治革命推翻了专制统治,把国家事务提升为人民事务,把政治国家确定为普遍事务,即真实的国家。

商品经济与民主政治携手促成了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真正分离。

然后,市民社会通过立法权参与国家,通过国家的行政权来为市民社会服务,为二元法律结构的确立奠定了
基石。

随着封建制度的逐步瓦解,近代中央集权化国家的形成,以及行政机关的建立和向功能多样化的发展,行政机关以“公共利益”的名义发展起来了一个新的法律实体的行政法。

正是因为行政法的发展,伴随着新的民族统一国家客观上需要并推动着公法的发展,自此,公法开始从私法的附属地位中挣脱出来。

近代也就成了公私法这一划分发展的黄金时期。

(二)公私法在欧洲复兴的原因
中世纪公法和私法的发展遇到了瓶颈,在司法运作中不再区分公法关系和私法关系。

与中世纪不同,近代具备公私法理论发展所需要的成熟历史条件。

在私法方面,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已经具备了,古代罗马发达的私法和中世纪法学家的研究成果为近代欧洲大陆私法的发展奠定了成熟的法律基础。

在公法方面,17、18世纪,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和中央集权统一国家的形成,为公法的发展和公私法的划分奠定了基础。

早期罗马时期的公私法划分是典型的重私轻公,历史证明这种不平衡的划分并不利于对私权利的保护。

近代公法摆脱了私法的限制,形成了一个独立的体系。

垄断资本主义阶段的到来,使得大陆法系的公私法划分理论又面临着新的挑战,出现了新的发展趋势。

三、公私法划分的变革——当代社会变迁的写照
公法和私法的划分根据是一个未达成共识的问题,目前呈现出一种百家争鸣的状态,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学说主要有:利益说;主体说;权利服从说;综合说。

(一)公私法划分理论的危机
垄断资本主义阶段的到来,使得大陆法系的公私法划分理论出现了新的发展趋势。

国家权力和个人资本的结合,使欧洲大陆国家由自由资本主义时代过渡到了垄断资本主义时代,这样的国家垄断集团的利益既不能归属于国家利益,也不是个人利益,这样就在社会经济生活中产生了新的主体。

这个新主体的出现超越了以前的公私法划分理论的所能辖制的范围。

在20世纪30年代资本主义世界发生了经济危机,凯恩斯主义的兴起,主张国家采用扩张性的经济政策,通过增加需求促进经济增长,国家开始广泛干预经济生活。

原来的私法领域渗入公权干预成分在里面,原来的公法领域也渗入了私法的成分,也就是现在所谓的“私法公法化”和“公法私法化”。

如此,二者成了大陆法系国家的公私法划分危机。

(二)对公私法划分变革趋势的洞见
虽然公法和私法互相渗透,但两者的融合并没有使这种的划分归于消灭,只是在公法与私法面对自己所规范的法律关系时,对自己运作所不能达到的目的通过其他方式解决来达到利益的最大化。

在公法与私法的渗透过程中,我们认识到“公法私法化”并不是对政府的不信任而是期待政府通过低成本高效率来实现保护公共利益,完成
公共任务的目标。

而对于“私法公法化”也不是对私法原则的放弃,而是在坚持私法原则的基础上实现实质的公平。

公法与私法的融合问题只是公法与私法的互动、配合、协调问题。

立足于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采用自由调整方法的法律规范,虽然是公法私法化的产物。

但是其本质仍然是公法;立足于私人利益,采取集中调整方法的法律规范,虽是私法公法化的产物,但它的实质仍然是私法。

四、结论
新中国成立后,由于受前苏联法学观点和“左”的思想的影响,我国法学界普遍否认在社会主义国家中有公法和私法的划分,把这种划分看作是资产阶级法学和资本主义法制的特有现象。

从十一届三中全会到十四大,我国深化改革,为了适应新的经济关系,经济立法领域也出现了所谓的“公法私法化”、“私法公法化”的现象,这使得一些学者认为当代大陆法系传统的公私法分类出现了危机,我国法学家拒绝以公私法的划分作为法的结构基础。

其实这种法的融合只表明法律调整的两种方法在某些领域的交融。

在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与公私法的划分有紧密联系。

一方面,市场经济需要一整套秩序规范,另一方面,又需要尽可能保证市场主体能够凭借自身的理性从事相应的民事活动。

因此,区分公法与私法,明确它们各自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对我国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无疑具有推动作用。

所以,研究公私法的划分还是十分必要的。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