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中国领海问题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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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南海 是一个半封闭的海,北濒中国大陆和台湾,东临菲律宾群岛,南 以连接西南婆罗洲到苏门答腊的一条线为界,西南是从马来西亚 到马泰边界再到越南南端和越南南部沿岸。南海的总面积350万 平方公里。岛屿大都狭小, 其中最大者为东沙岛,12平方公里, 其他各岛面积要小得多。西沙最大的永兴岛为1.85平方公里。南 海有丰富的矿产资源和渔业资源同时蕴藏着大量的油气资源,因 此被周边国家觊觎。截至目前为止,越南已占据了21个岛礁,菲 律宾占了8个, 马来西亚占了3个,文莱和印度尼西亚我国南海的 岛礁也都提出领土要求。 目前东南亚国家为了巩固“既成事实”,进一步扩大它们在南海 的海洋权益,千方百计地使南沙问题“国际化”。而某些国家竟 然提出用“南极模式”来解决南海问题,甚至要求对南海进行国 际共管。这都是侵犯中国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的。
近年又因中国在东海的正常开采活动制造事端,进而提 出在日中等距线两侧共同开发的方案,企图使等距线划 分事实化。日本无理指责我国海洋科学考察船在该海域 从事海洋科学考察活动为侵犯其管辖海域。此外,我国 在东海作业的渔船、海洋科学考察船经常遭到日本海上 自卫队和海保厅舰机的无理骚扰、跟踪和监视。并且公 然侵占钓鱼岛,企图以钓鱼岛为划分两国东海大陆架的 依据

(二)领海基线:
三、我国领海目前面临的的 争议与争端
(一)、黄海 总面积约38万平方公 里的海域中应划归中 国管辖的有25万平方 公里,可是在海域划 界问题上,韩国、朝 鲜主张等距线为界。 如果按此划分,他们 可以多划18万平方公 里,因此中国与朝鲜 和韩国存在着18万平 方公里的争议海区。
(二)东海 总面积约77万平方公里, 它是中、日、韩三国陆地领 土环绕的一个半封闭的海域。 东海大陆架蕴藏着丰富的石 油资源。韩国和日本都提出 以等距离原则为根据提出对 东海大陆架进行划分,而我 国坚持自然延伸原则和公平 原则,双方(三方)有极大 分歧。按日本的无理要求, 日本与中国有16万平方公里、 韩国与中国有18万平方公里 的争议地区。这其中以我国 与日本的争端最为激烈,日本故意忽视冲绳海沟单方面 宣称与我国是共大陆架国家, 妄图争夺我大陆架。
(3)不承认日本对冲鸟岛的占有,并且积极组织强 制仲裁,根据《联合国海洋法条约》相关规定,冲之 鸟不具备人类居住的条件,日本在冲之鸟礁盘围海造 岛是与海洋法相违背的。 (4)日本凭挟《美日保安条约》结成的军事同盟, 有恃无恐,在东海石油勘探和钓鱼岛问题上对我国频 频发难,并有逐步升级的迹象。对此我国应当在坚定 立场,加大开发力度的同时与日本展开东海划界谈判。 如果日本做出过激行为,应当坚决进行还击,并且借 机收复钓鱼岛。 (5)中日关于东海共同开发 双方经过联合勘探,本着互惠原则,在上述区块中选 择双方一致同意的地点进行共同开发。具体事宜双方 通过协商确定。
中国南海岛屿被侵占情况图
三、针对不同国家采取的解决机制
(一)、 与韩国和朝鲜之间的海洋权益争端解决机制 应当使用双方协商最终达成共识的方式。首先我国与朝鲜和韩 国属于共大陆架国家,如果提交国际法院解决,按照国际法院 之前的判例推断,国际法院极有可能会在公平原则上参考“比 例性”原则。如果按照比例性原则划分,我国与韩国相对的领 海基线比较平直,而韩国的领海基线则比较曲折,我国可能会 失去一部分应有的大陆架。因此,应当参照我国与越南解决北 部湾的方式与韩国进行磋商,最终解决划界问题。两国和平开 发黄海及东海的资源。
(三)、我国与东南亚国家的海洋权益争端解决机制
(1)首先,落实南海行政 建制刻不容缓。从现在开始, 中国必须痛定思痛,定方略、 施重手,加强对南沙群岛的 管理与开发。在“搁置争议, 共同开发”的前提下与发达 国家合作对资源进行大规模 开发。应当加紧引进外国石 油财团,共同勘探和开发南 海油气,并阻止这些石油公 司牵连在其他“提出要求者” 在南海的探矿活动。我国将 通过对外招标,把勘探和开 发活动扩展到有争议的南海 水域,使我国的要求获得国 际承认。否则,如不采取积 极措施维护南海资源,那里 的所有资源将被周边国家抢 掠一空,区区岛礁对我国还 有多大用处?
与BP公司签订合作开发南海协议
(2)通过法理证明主权 归属,向国际法院提起仲 裁。中国对南沙群岛的领 土主权, 首先是基于传 统国际法上对“无主地” 的发现,其次是在历史上 进行了有效的管理。而南 海周边国家都曾经承认过 我国对南沙群岛的先占。 一般国际法认为,一国对 他国取得某一领土主权的 承认对该国具有拘束力, 即它有义务尊重他国的该 领土主权,不得对该领土 重新提出主权要求,更不 得以任何方式加以侵占。 因此部分国家对我国南海 岛屿的侵占是非法的。
领海争议与大国博弈的核心问题是 资源安全,中国在近海与多国的争议中 应持有什么样的态度,是寸步不让,还 是韬光养晦?如何能够在占有更多资源 和利益的同时控制地区争端不升级?
组员:倪疆峰、陈宁、吴伟伟、 冯桑、颜锦、童斌
一、中国与周边国家所处地理位置
二、领海的概述
(一)界定: 1958年《领海及毗连区公约》规定:国家主权及于其陆地领土及其内 水以外邻接其海岸的海域,称为领海。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也采用类似的规定,但增加了在群岛国 的情形,主权及于群岛水域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国家的主权也及于 领海的上空及其海床和底土。 按海洋法,领海定义为:“国家主权扩展于其陆地领土及其内水以外 邻接其海岸的一带海域,称为领海。”关于主权不仅是指水域,而扩 展于领海之上的空间及海底和底土。关于领海中的“一带海域”的确 定涉及到领海的基线、领海的宽度和领海的外沿线的确定。
(二)、我国与日本之间的海洋权益争端解决机制
(1)首先,事关主权问题必须坚定立场, 可以与日本协商解决,但是主权问题不 能交由国际组织解决,例如钓鱼岛问题。 我国应对钓鱼岛必须做出主权宣示行为, 并且需要有效占领。同时不放弃用外交 手段解决东海争端。钓鱼岛自古以来就 是我国领土,无论是发现,还是先占都 由中国完成。而日本是在1895年甲午战 争后才占领钓鱼岛的。 (2)对东海大陆架划分,我国积极先 作好海底调查采样活动,取得有力证据 后再向“联合国大陆架界限委员会”进 行申报。 如果双方协议同意由国际法院进行划界 仲裁,我国应当主张大陆架自然延伸原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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