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事业单位考核办法(黔人通[2001]132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7.19•【字号】黔府发[2002]11号•【施行日期】2002.07.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02]11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建设一支高素质、社会化的人才队伍,推进我省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的通知》(中办发[2000]15号)和《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人发[2000)7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在总结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与目标任务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管干部原则、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适应事业单位体制改革的要求,建立政事职责分开、单位自主用人、人员自主择业、政府依法管理,配套措施完善的分类管理体制。
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建立一套适合各类事业单位特点,符合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各自岗位要求的具体管理制度;形成一个人员能进能出,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升能降,优秀人才能够脱颖而出,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用人机制,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法制化、科学化。
二、改革的范围及对象政府财政全额和差额预算(核定收支和定额或者定项补助)管理的事业单位中与之建立人事关系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属于改革的范围。
经费来源靠政府财政拨款,仍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管理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及整体转为企业的省属自然科学研究机构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列入这次改革的范围。
乌组通字20094号
乌组通字…2009‟4号关于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2008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各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总支)、政府,办事处,区直各工作部门、各人民团体:为了认真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一年一度的考核工作,经研究,对2008年年度考核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考核对象: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二、考核内容和标准:严格按照《贵州省国家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暂行)》(黔组通…2007‟135号)、《贵州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实施暂行办法》(黔人通…2001‟132号)文件规定的考核标准执行。
三、审核权限:按干部管理权限,副局级以上领导干部由区委组织部审核;一般干部和工勤人员由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
四、考核材料报送:《个人年度考核登记表》一式二份,《贵州省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汇总表》、《贵州省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备案表》、《贵州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汇总表》、《贵州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备案表》一式三份,按管理权限分别报送区委组织部、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干部花名册》《备案表》一式二份,并用电子表格制盘,分别报区委组织部和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确定为“优秀”等次人员应同时报审《优秀证书》、《考核记实手册》。
凡未经审核确认的,不予兑现有关待遇。
五、完成时间: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2008年度考核工作于2009年3月10日前完成。
逾期未报的部门,人事部门一律不再予以审核备案。
六、考核要求:1、各单位优秀等次名额要严格控制在本单位参加考核实际人数的15%以内,凡当年荣获省部级表彰或授予荣誉称号的,应确定为优秀等次,不占单位比例。
2、实行目标管理的单位,根据年终考评结果,获得全区年终目标管理一等奖的单位,其优秀等次提高比例在20%以内。
3、机关各部门副局级以上领导干部的年度考核,仍按省组通[1996]2号文件规定不评定等次。
4、未参加考核不定等次及不称职(不合格)人员,请在考核备案表备注栏说明原因。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我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我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8.17•【字号】黔府办发[2000]81号•【施行日期】2000.08.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区域经济开发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我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00]81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人事厅《关于我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0年八月十七日关于我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根据1999年9月全国专业技术人员暨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会议和《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加快推动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人发[2000]78号)精神,按照省委、省人民政府的要求,我省拟用3年左右的时间完成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任务。
为确保该项改革的顺利实施,2000年先行试点,总结经验,然后逐步推开。
现提出以下试点工作实施意见。
一、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按照“脱钩、分类、转制、搞活”的路子,结合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改革的进程,精简冗员,鼓励竞争,促进流动,提高素质,调动事业单位各类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优秀人才成长,增强事业单位的活力和自我发展能力,减轻国家财政负担,加速高素质社会化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
通过改革,建立起符合各类事业单位自身特点的政事职责分开、单位自主用人、人员自主择业、政府依法监管、配套措施完善的科学分类管理体制,建立一套符合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岗位人才成长规律的管理制度,形成一个人员能进能出,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升能降,优秀人才能脱颖而出,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用人机制,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法制化、规范化。
黔人通〔2001〕132号
附件:2贵州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黔人通〔2001〕13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正确评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激励、督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高政治和业务素质,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为其晋升、聘任、奖惩、培训、辞退以及确定、调整工资待遇提供依据,结合我省事业单位考核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工作必须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所属事业单位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工人。
第四条各级党委管理的领导干部按照中组发[1998]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考核的内容和标准第五条考核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主要考核政治思想和职业道德表现。
能:主要考核业务技术水平、管理能力的运用和发挥、业务技术的提高、知识更新情况。
勤:主要考核工作态度,勤奋敬业精神和遵守劳动纪律的情况。
绩:主要考核履行职责的情况,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取得成果的水平及产生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六条考核标准以岗位职责、年度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按德、能、勤、绩的考核内容量化具体标准。
不同专业、不同职务、不同层次人员的考核标准要具体明确。
第七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各类人员考核等次的标准是:(一)职员考核等次标准优秀: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和各项规章制度,廉洁奉公,精通业务,工作勤奋,有改革创新精神,成绩突出。
合格:正确贯彻执行党的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和各项规章制度,廉洁自律,熟悉业务,工作积极,能完成工作任务。
基本合格:能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和各项规章制度,政治思想和业务素质一般,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明显不足,积极性、主动性不够,能基本完成本职工作,完成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不高或在工作中有某些失误。
不合格:政治、业务素质较低,组织纪律性较差,工作责任心不强,难以适应本职工作的要求,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贵州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各市(州)、县(市、区、特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贵安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财政局,省社会保险事业局,各有关单位: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金计发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2016年7月28日贵州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金计发办法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8号)、《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意见》(黔府发〔2016〕5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改革后养老金的组成和发放。
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2014年10月1日前(以下简称改革前)已退休(含退职,下同)人员,保持现有待遇不变,其中,基本养老金由基本退休费、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国家批复和省核准的退休人员补贴组成(具体项目和标准见附件1和附件2),未纳入基本养老金的待遇项目作为其他待遇;2014年10月1日及以后(以下简称改革后)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退休条件,本人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依照法律及相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后,按规定领取养老金待遇,养老金待遇由基本养老金、职业年金及其他待遇组成。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举办关于开展2014年度全省事业单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举办关于开展2014年度全省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初聘培训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务员
【发文字号】黔人社厅通[2014]24号
【发布部门】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4.01.02
【实施日期】2014.01.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举办关于开展2014年度全省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初聘培
训工作的通知
(黔人社厅通[2014]24号)
各市(州)、县(市、区、特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有关部门:
根据《关于做好全省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初聘培训的通知》(黔人通[2007]303号)和《关于开展2010年全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黔人社厅通[2010]727号)精神,为使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全面了解事业单位发展和工作内容,提高事业单位新进人员的综合素质,更好履行岗位职责,现就开展2014年度全省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初聘培训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
2013年事业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考的工作人员以及2013年以前公开招考尚未参加初聘培训的人员。
二、培训内容
十八大精神、科学发展观、职业道德与行为规范、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与发展、事业单位。
黔人通〔2022〕165号关于印发《贵州省事业单位中初级专业技术
黔人通〔2022〕165号关于印发《贵州省事业单位中初级专业技术关于印发《贵州省事业单位中、初级专业技术岗位基本任职条件指导意见》的通知各市(州、地)党委组织部、编委办,政府(行署)人事局,省委各部委、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省级人民团体、各省属高等院校、各省属事业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根据人事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70号)、《关于印发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7号)和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做好党群系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85号)以及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编委办《关于印发的通知》(黔人发[2007]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我们研究制定了《贵州省事业单位中、初级专业技术岗位基本任职条件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系统实际,认真制定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省人事厅事业处。
附件:贵州省事业单位中、初级专业技术岗位基本任职条件指导意见贵州省人事厅二00八年七月二日贵州省事业单位中、初级专业技术岗位基本任职条件指导意见为指导事业单位开展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人事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70号)和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编委办《关于印发的通知》(黔人发[2007]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下称《意见》)。
一、适用范围1.本《意见》适用于为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中的中、初级专业技术八至十三级岗位。
2.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的中、初级专业技术八至十三级岗位。
二、任职条件(一)基本任职条件3.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岗位所需的专业技术水平、技能和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4.任现职以来,认真履行各项工作职责,并达到继续教育要求。
5.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竞聘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应具有准入控制所要求的条件。
中共贵州省委宣传部、贵州省人事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出版系列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的通知
中共贵州省委宣传部、贵州省人事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出版系列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贵州省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06.06•【字号】黔人通[2006]89号•【施行日期】2006.06.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贵州省委宣传部、贵州省人事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出版系列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的通知(黔人通[2006]89号)各市、州、地人事局,省直有关部门,各高等院校,中央在黔单位:现将《贵州省出版系列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自发文之日起,原《贵州省出版系列评聘中、高级专业职务推荐条件(试行)》(黔人职〔1995〕37号)和《贵州省出版系列破格评聘中、高级专业职务试行办法》(黔人职〔1995〕38号)停止执行。
各单位接此通知后,要做好广泛的宣传工作,将申报、评审条件及时通知到广大专业技术人员,以便按要求做好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评审的各项工作。
中共贵州省委宣传部贵州省人事厅二OO六年六月六日贵州省出版系列中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一、总则为进一步完善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机制,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出版专业人员的水平,鼓励多出成果,多出人才,根据《出版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件》。
适用范围:全省各类企业、事业单位中从事出版工作的人员。
任职资格名称:副编审、编审。
二、基本条件第一条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身体健康,能全面履行本岗位职责。
第三条外语水平、计算机应用能力符合国家和贵州省对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完成规定的本专业继续教育任务。
第五条任现职期间,有下列情况,按以下规定执行:1在规定任职年限内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的,每次延期一年申报;被确定为“不合格”的,每次延期二年申报。
贵州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
贵州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一、按照《贵州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的规定,于每年第四季度对全省事业单位年度考核工作进行安排;二、次年第一季度对省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工作进行审核备案;三、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的具体审核内容包括:(一)是否按照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进行考核;(二)是否考核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的内容;(三)是否按照规定的考核标准和等次比例进行考核;四、厅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对年度考核工作进行审核备案,对符合政策规定且程序完备的,签署意见并予以审核通过;对不符合政策规定或程序不完备的,令其改正后再议.一、延退条件及年限延退条件及年限按照《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继续开展延聘部分高级专家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府发[____]23号)文件规定执行.二、办理程序及时间凡需办理延聘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需在高级专家退休时间前2个月提出.由所在单位征求本人意见,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公示无异议,由所在单位填报《高级专家延聘审批表》一式3份,说明延聘理由,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同级人社部门备案,备案期为15天.三、备案审查在备案期内,厅事业处研究提出初步意见,报分管厅长审签,形成最终意见,并在15天内及时反馈给主管部门.省人社厅同意延聘的,由主管部门下文;属于材料不全的,由厅事业处及时通知相关单位补充;不同意延聘的,由厅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说明原因,并将材料退回.同时省人社厅要求各单位加强对高级专家在延聘期间的年度考核,如年度考核不称职,无突出工作业绩,因健康或其他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以及工作任务发生变化不再需要延长的,由所在单位提出意见,报主管部门同意后,终止延聘,办理退休手续,送省人社厅备案.时间一晃而过,弹指之间,____年已接近尾声,过去的一年在领导和同事们的悉心关怀和指导下,通过自身的不懈努力,在工作上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也存在了诸多不足。
贵州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132
贵州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132贵州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贵州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管理,激励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贵州省各级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考核。
第三条工作人员考核是事业单位内部对工作人员工作绩效的评价和评定,旨在对工作人员进行绩效管理,有效推动工作的完成和事业单位的发展。
第四条工作人员考核应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通过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全面客观地衡量工作人员的表现和业绩。
第五条工作人员考核应体现绩效导向,注重工作人员的实际工作表现,重视工作人员的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
第二章考核内容和方法第六条工作人员考核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工作成绩:对工作人员在本职岗位上的表现进行评价。
包括工作完成情况、工作质量、工作效率等。
(二)职业道德:对工作人员在从事职业活动中的道德品质和行为进行评价。
包括工作纪律、廉洁奉公、诚信重义、服务意识等。
(三)工作态度:对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的态度和精神风貌进行评价。
包括工作热情、责任心、团队合作、服务意识等。
第七条工作人员考核方法主要包括以下几种:(一)定性评价:通过工作人员日常表现、工作成绩、工作态度等进行综合评价,得出定性评语和等次评定。
(二)定量评价:通过设立绩效指标和绩效考核体系,对工作人员的工作成绩进行量化评价,得出绩效分数。
(三)360度评价:通过从工作人员的上级、同事、下属以及相关客户和合作伙伴等多个角度对工作人员的工作绩效进行评价。
第八条工作人员考核结果应当以绩效为核心,同时兼顾其他评价指标,综合评定工作人员的优劣势,为工作人员的绩效奖励、晋升、职称评定等提供依据。
第三章考核程序和结果运用第九条工作人员考核应当建立规范的程序,并注重程序的公正和公平,确保考核过程的科学合理和公开透明。
第十条考核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一)考核目标的确定:通过明确工作人员的工作任务和职责,确定考核目标和指标。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考核和内部管理工作的通知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考核和内部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2.04.01•【字号】黔人社厅通〔2012〕132号•【施行日期】2012.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考核和内部管理工作的通知二〇一二年四月一日省直各机关、事业单位:今年是我省实现历史性跨越的关键之年,贯彻落实好国发2号文件精神,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省的中心工作。
按照省委、省政府的指示精神,为确保这一中心工作贯彻落实到位,将2号文件宏大的发展构想转化为成功实践和实实在在成效,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要率先垂范,当好排头兵,努力营造“后发赶超、跨越发展”的良好氛围,促进各项工作不断迈上新台阶。
现就做好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考核及加强内部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切实加强机关和事业单位考核工作以“三个建设年”和“四帮四促”活动为契机,努力使广大机关干部职工积极投入到以“转变作风、提高效率、服务基层、推动跨越”为主题的创先争优活动中去。
各单位要结合本单位实际,不断探索和完善公务员考核办法。
一要严格年度考核的内容、标准和程序。
以平时考核为依据,在依法全面考核公务员“德、能、勤、绩、廉”的基础上,重点考核“德”和“绩”;二要探索建立公务员绩效考核指标体系。
结合本单位实际,体现行业特征,积极探索建立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以岗位职责和工作目标为依据,科学简明的考核指标体系;三要坚持扩大民主,完善考核办法。
切实增强考核工作的透明度和实效性,注重实绩考核,加强为基层服务、群众是否满意以及围绕主基调、主战略创新开拓、勤奋工作等在考核工作中的权重。
各事业单位要严格按照《贵州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的要求,以聘用合同和岗位职责为依据,以工作绩效为重点,以服务对象满意度为基础,客观、公正、合理考核工作人员。
贵州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黔人通2001 132号
贵州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黔人通2001 132号第一条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 加强治安防范 , 充分发挥群众治安联防组织的作用 ,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 结合我省实际 ,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治安联防组织是协助公安机关维护本地区社会治安秩序的群众性治安保卫力量。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 , 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在城镇 , 可以公安派出所辖区为单位建立治安联防队 , 以居民委员会为单位建立治安联防分队;在农村 , 可以乡、镇为单位建立治安联防队 , 以村为单位建立治安联防分队;大中型商场、集贸市场、车站 ( 码头 ) 、旅店、文化娱乐等公共场所 , 可根据实际需要建立治安联防办公室。
铁路、民航、交通、林业等部门 , 可以其公安派出所辖区为单位 , 建立跨地区的专业性治安联防队。
第五条治安联防组织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组建和领导 , 县 ( 市、区、特区、下同 ) 公安机关负责业务指导 , 公安派出所确定一名负责人分管 , 并组织开展治安联防工作。
专业性治安联防队由其部门组建和领导 , 公安派出所负责业务指导。
第六条治安联防组织的任务是:( 一 ) 协助公安机关向群众进行治安防范和遵纪守法的宣传教育;( 二 ) 在公安派出所的统一组织下进行巡逻、值勤、定点守护 ,并做好安全防范检查工作;( 三 ) 协助公安机关堵截、查缉犯罪分子;( 四 ) 协助公安机关维护和整顿公共场所及特种行业的治安秩序;( 五 ) 协助公安机关检查、询问行迹可疑人员 , 制止违法犯罪活动 , 并将违法犯罪分子扭送公安机关处理;( 六 ) 保护刑事、治安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现场 , 及时报告公安机关积极参加抢险救灾;( 七 ) 完成其他维护治安秩序的工作。
第七条治安联防队员必须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 遵守国家法律 , 热爱治安保卫工作 , 作风正派 , 身体健康的人员。
第八条治安联防队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一 ) 听从指挥 , 忠于职守 , 文明执勤 , 不得打、骂、体罚人;( 二 ) 廉洁守法 , 秉公办事 , 严禁以权谋私、假公济私 , 不得收缴赃款、赃物及实施罚款;( 三 ) 执行任务时应佩戴联防执勤标志 , 主动出示证件 , 接受群众监督。
贵州省事业单位考核办法(黔人通[2001]132号)
贵州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黔人通[2001] 13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正确评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激励、督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高政治和业务素质,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为其晋升、聘任、奖惩、培训、辞退以及确定、调整工资待遇提供依据,结合我省事业单位考核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工作必须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所属事业单位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工人。
第四条各级党委管理的领导干部按照中组发[1998]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考核的内容和标准第五条考核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主要考核政治思想和职业道德表现。
能:主要考核业务技术水平、管理能力的运用和发挥、业务技术的提高、知识更新情况。
勤:主要考核工作态度,勤奋敬业精神和遵守劳动纪律的情况。
绩:主要考核履行职责的情况,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取得成果的水平及产生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六条考核标准以岗位职责、年度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按德、能、勤、绩的考核内容量化具体标准。
不同专业、不同职务、不同层次人员的考核标准要具体明确。
第七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各类人员考核等次的标准是:(一)职员考核等次标准优秀: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和各项规章制度,廉洁奉公,精通业务,工作勤奋,有改革创新精神,成绩突出。
合格:正确贯彻执行党的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和各项规章制度,廉洁自律,熟悉业务,工作积极,能完成工作任务。
基本合格:能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和各项规章制度,政治思想和业务素质一般,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明显不足,积极性、主动性不够,能基本完成本职工作,完成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不高或在工作中有某些失误。
不合格:政治、业务素质较低,组织纪律性较差,工作责任心不强,难以适应本职工作的要求,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
贵州省人事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事业单位新增人员公开招聘暂行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人事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事业单位新增人员公开招聘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事厅•【公布日期】2006.06.01•【字号】黔人发[2006]4号•【施行日期】2006.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贵州省人事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事业单位新增人员公开招聘暂行办法》的通知(黔人发[2006]4号)各市(州、地)人事局,省直各机关、事业单位: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将《贵州省事业单位新增人员公开招聘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贵州省事业单位新增人员公开招聘暂行办法贵州省人事厅二○○六年六月一日附件:贵州省事业单位新增人员公开招聘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我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增强事业单位活力,提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素质,规范事业单位招聘行为,全面推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的用人新机制,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和《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03〕73号)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列入本省财政全额、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招聘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事业单位新增人员是指通过公开招聘方式进入财政全额、差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的大中专毕业生、企业单位人员、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人员以及其他人员(政策性安置人员、按干部管理权限任命的人员除外)。
第四条事业单位新增人员要坚持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
第五条公开招聘要坚持政府宏观管理与用人单位自主权相结合,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第六条省人事厅是全省事业单位新增人员公开招聘工作的主管机关,会同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贵州省事业单位考核办法
贵州省事业单位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工作,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和《贵州省人事争议仲裁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是事业单位按照聘用合同,依据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管理权限,对工作人员的实际工作数量、工作质量、工作效果以及综合素质进行定期考核的评议活动。
第三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是事业单位干部人事管理的重要环节,是事业单位管理的基础性工作。
通过考核全面评价工作人员的工作表现,使事业单位领导了解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工作能力、敬业精神以及执行工作纪律和遵纪守法情况,使工作人员了解自己在工作中的优缺点,明确自身的升迁荣辱趋势,为单位对工作人员的奖惩、培训、辞退以及调整工资待遇、职称评定提供依据。
第四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要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和实行领导群众相结合的原则,以聘用合同中岗位目标要求为依据进行考核。
第五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
平时考核重点考核工作人员履行岗位职责和完成日常工作任务的情况;年度考核重点考核工作人员年度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及工作业绩;聘期考核重点考核聘用合同确定的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以及聘用期间工作表现。
第六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按照管理权限实行分级负责。
省直事业单位的考核由主管部门或者其内设机构在主管厅领导的指导下进行;市(州、地)所属事业单位的考核由市(州、地)人事部门会同主管部门进行;县(市、区)所属事业单位的考核由县(市、区)人事部门会同主管部门进行。
第七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各级事业单位中签订聘用合同的全体工作人员。
第二章考核内容第八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主要考核思想政治素质、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和个人品德等方面的表现;能,主要考核履行岗位职责的业务素质和能力以及接受培训的情况;勤,主要考核工作责任心、工作态度、勤奋敬业精神和遵守劳动纪律的情况;绩,主要考核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和完成工作的实际效果以及工作实绩。
2015年荔波县非领导职务干部和一般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实施方案 (1)
荔波县非领导职务干部和一般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实施方案年度考核工作是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的一项经常性、基础性工作。
为做好全县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根据《贵州省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暂行)》(黔组通〔2007〕135号)、《贵州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黔人通〔2001〕132号)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此方案。
一、考核对象和考核责任单位(一)非领导职务干部考核范围和对象:全县各机关、事业单位的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及保留职级待遇的干部。
(二)一般公务员考核范围和对象:全县机关科员级以下公务员。
机关工勤人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八级以下管理人员参照进行考核。
(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范围和对象:全县事业单位、党群系统纳入岗位设置管理范围事业单位的八级以下在编在岗工作人员,以及使用事业编制的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工勤人员。
(四)国有企业职工。
(五)下列人员的考核按下列办法进行:1、由县干部调配流转中心派到项目工作的非领导职务干部(含保留职级待遇的干部)由县干部调配流转中心负责考核;由县直属机关党工委和县委党建办选派的项目党建联络员、联企干部的非领导职务干部(含保留职级待遇的干部)分别由县直属机关党工委和县委党建办按照《荔波县2015年项目党建联络员、联企干部年度考核工作方案》进行考核;其他未被派出而在原单位工作的非领导职务干部(含保留职级待遇的干部)在原单位参加各单位一般干部年度考核。
2、新提拔任职不满半年的副科级科级领导干部,参加任职前所在单位的一般干部考核。
3、县直部门派驻乡(镇、街道)机构人员的考核,由乡(镇、街道)和县直主管部门共同进行,乡(镇、街道)党(工)委主要负责政治思想表现的考核,县直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业务工作的考核。
考核等次由乡(镇、街道)和县直主管部门共同商定,并共同签署考核意见;意见不统一时,原则上以乡(镇、街道)党(工)委意见为主,同时乡(镇、街道)和县直主管部门要分别写出具体理由,最后县组织人事部门共同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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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黔人通[2001] 13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正确评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激励、督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高政治和业务素质,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为其晋升、聘任、奖惩、培训、辞退以及确定、调整工资待遇提供依据,结合我省事业单位考核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工作必须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所属事业单位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工人。
第四条各级党委管理的领导干部按照中组发[1998]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考核的内容和标准第五条考核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主要考核政治思想和职业道德表现。
能:主要考核业务技术水平、管理能力的运用和发挥、业务技术的提高、知识更新情况。
勤:主要考核工作态度,勤奋敬业精神和遵守劳动纪律的情况。
绩:主要考核履行职责的情况,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取得成果的水平及产生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六条考核标准以岗位职责、年度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按德、能、勤、绩的考核内容量化具体标准。
不同专业、不同职务、不同层次人员的考核标准要具体明确。
第七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各类人员考核等次的标准是:(一)职员考核等次标准优秀: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和各项规章制度,廉洁奉公,精通业务,工作勤奋,有改革创新精神,成绩突出。
合格:正确贯彻执行党的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和各项规章制度,廉洁自律,熟悉业务,工作积极,能完成工作任务。
基本合格:能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和各项规章制度,政治思想和业务素质一般,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明显不足,积极性、主动性不够,能基本完成本职工作,完成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不高或在工作中有某些失误。
不合格:政治、业务素质较低,组织纪律性较差,工作责任心不强,难以适应本职工作的要求,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
(二)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等次标准优秀: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及各项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工作责任心强,勤奋敬业,精通业务,专业技术能力强或提高快,工作有创新,在科研、教学、业务技术工作中成绩突出。
合格: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令及各项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工作负责,熟悉业务,专业技术能力较强或提高较快,能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无责任事故。
基本合格:能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各项规章制度及明显不足,积极性、主动性不够,能基本完成本职工作,完成工作任务的质量和效率不高。
不合格:政治和业务素质较低,组织纪律性较差,难以适应本职工作要求,工作责任心不强,履行岗位职责差,不能完成工作任务,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或责任事故。
(三)工人考核等次标准优秀:政治思想表现好,模范遵守法律法令及各项规章制度,精通本职业务,工作勤奋,责任心强,确保劳动安全,工作成绩突出。
合格:政治思想表现较好,自觉遵守法律法令和各项规章制度,熟悉本职工作,工作勤奋,责任心强,注重劳动安全,能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
基本合格:政治思想表现一般,能遵守法律法令和各项规章制度,本职业务技术一般,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不够,无劳动安全事故,完成本职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不高或在工作中有某些失误。
不合格:组织纪律性较差,履行岗位职责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不能完成工作任务,工作责任心不强,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忽视劳动安全,违反工作的操作规程,发生严重事故。
第八条各单位应按上列各类人员考核等次标准,结合单位、岗位特点具体细化。
优秀等次的人数控制在本单位参加考核实际人数的12%以内,获得省部级表彰的先进集体,经批准,优秀等次人数可控制在15%以内。
各类人员优秀等次的比例,互不挤占。
凡当年荣获省部级劳模称号的,确定为优秀等次,不占本单位指标。
人数少的单位和部门的优秀数额,由政府人事部门统筹安排。
第三章考核的程序和方法第九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定性考核与定量测评相结合,注重实效,简便易行,宜于操作。
第十条党校、幼儿园工作人员的考核以学年度工作情况进行;其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按年度进行,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考核、党员民主评议、年终工作总结、岗位责任制考核纳入年度考核一并进行。
第十一条考核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上一级考核下一级,正职考核副职。
第十二条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平时考核是年度考核的基础,年度考核在年末或翌年年初进行。
第十三条平时考核的基本程序:(一)每年年初,被考核人应将其全年的岗位职责和任务要求填入《考核记实手册》的有关栏目,由主管领导审核签名;(二)被考核人每月根据自己履行岗位职责和完成任务的情况,如实填写《考核记实手册》,每季末呈交主管领导;(三)主管领导根据平时掌握的情况,对被考核人履行岗位职责和完成任务情况,每季度审阅一次,并作出简要评价。
如被考核人因主观原因未能完成工作任务,应及时提出改进意见,限期改正;缺点比较多的,要及时批评教育,必要时给予适当处理。
第十四条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一)被考核人个人总结,填写《年度考核登记表》;(二)主管领导在听取群众意见基础上,组织进行德、能、勤、绩的量化测评,根据其结果和平时考核情况,对个人总结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三)考核领导小组对主管领导提出的考核意见进行审核;(四)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的副职评定考核等次,报经同级考核委员会审定;(五)对考核为优秀等次的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六)每个被考核人的考核等次结果书面通知本人,并经本人签名认可。
第十五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本人年度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5日内向考核小组申请复议,考核小组在5日内提出复议意见,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书面通知本人;如被考核者对复议结果仍不服,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或同级考核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十六条事业单位负责人的年度考核参照上述程序,按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或同级考核委员会组织进行考核。
第十七条下列人员的考核按以下办法进行:(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年度考核可直接确定为不合格;1、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年度考核,经教育帮助后仍坚持不改正者;2、连续旷工10天或累计旷工超过15天者;3、停薪留职人员不履行合同,或用人单位不提供当年表现情况以及不回原单位参加考核者;4、停薪留职合同期满后不回原单位工作或续签合同者。
(二)全年病假累计超过6个月、事假累计超过3个月,或病事假累计超过5个月的,不参加年度考核。
(三)下列人员由单位直接确定考核等次:1、患精神病、麻疯病、癌症和国家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经指定医院鉴定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公伤、残废人员按合格等次对待;2、享受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产假或实施绝育手术后按规定休假的人员定为合格等次;3、公派出国留学、培训、讲学及学术交流活动的人员,在规定的时间以内或有正当理由经单位同意延长期限的人员定为合适等次。
(四)下列人员由原工作单位考核,用人(培训)单位提供当年德、能、勤、绩表现情况:1、参加扶贫、党建、支教、挂职锻炼以及组织委派(借用)到其他单位工作的人员;2、派出国内学习培训1年以内的人员;3、经所在单位批准到"三办"、"四型"企业从事经济活动的人员;4、与原单位签定合同,停薪留职从事其他经济活动并履行合同的人员。
(五)调动人员由调入新单位进行年度考核,调出单位提供年度表现情况。
(六)在试用期、见习期内的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考核结果作为首次确定职称、职务、技术级别的依据。
(七)当年军队转业干部和退伍人员由安置单位参照转业、退伍时部队鉴定进行年度考核,一般确定为合格等次。
(八)高职低聘人员按履行现行岗位职责的情况进行考核。
(九)事业单位具有行政和专业技术双重职务人员的年度考核,以主要岗位职责履行情况进行考核。
(十)受行政处分和党内处分人员按下列办法考核:1、受行政处分的:(1)受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能定为优秀等次;(2)受记过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考核情况,作为解除处分的依据;(3)受记大过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4)受降级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第二年按其新任职务和履行岗位职责情况进行考核并确定考核等次,但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5)受撤职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第二年按其新任职务和履行岗位职责情况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
2、受党纪处分的:(1)受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得定为优秀等次;(2)受严重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因与职务行为有关的错误而受严重警告处分的,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3)受撤销职务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第二年按其新任职务参加年度考核,按规定条件确定等次;(4)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受留党察看1年处分的第二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受留党察看2年处分的,第二年和第三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5)受开除党籍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第二年和第三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6)涉嫌违犯党纪被立案检查的,可以参加年度考核,但在受检查期间不确定等次;结案后,不给予党纪处分的,按规定补定等次;给予党纪处分的,视其所受处分种类,分别按上述(2)(3)(4)(5)条规定办理。
(7)受党纪处分同时又受行政处分的,按受党纪处分的情况确定其考核等次。
(十一)接受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暂不参加考核,待结案后依据处理结果再行确定;结案后,被免予刑事处分,但又受行政处分的,其处分期从立案审查之日起计算。
第十八条按照岗位特点、职责以及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的区别,推行分类量化考核。
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结合单位职能、岗位职责、年度任务等制定细化考核指标,使量化测评更具体、易操作,客观反映真实情况。
综合总评分坚持行政领导负责制原则,采取高层领导(单位领导班子层)、中层领导、非领导三层测评;高层领导测评占总评分的50%,中层领导测评占总评分的30%,非领导测评占总评分的20%。
中层领导要接受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所在部门非领导的测评;非领导要接受单位分管领导、部门领导和其他非领导的测评。
测评结果作为领导评定考核等次的主要参考依据;优秀等次(比例范围内)的总评分要达到90分以上,合格等次的总评分要达到70分-89分,60分-69分定为基本合格,59分以下定为不合格。
第十九条年度考核工作结束后,经政府人事部门审核备案后,将《年度考核登记表》存入本人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