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何纪念《大宪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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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6月15日,是英国《大宪章》签署纪念日。《大宪章》虽诞生于800年前,它的光芒却未因漫长的时间而被遮蔽,未在人们的记忆中暗淡。相反,它日久弥新,被世界各地的人们心怀崇敬地纪念。

中国驻英国大使刘晓明5月13日晚应邀出席在大英图书馆举办的纪念英国《大宪章》签署800周年展览,并在年利达律师事务所为展览举办的晚宴上发表题为《法治照耀中国》的主旨演讲。他声言800年前的《大宪章》在英国历史上具有崇高的政治、法律地位,以及对美国的《独立宣言》和《权利法案》有着深远影响,并谈及法治思想即使在中国也源远流长,中国古人就曾认为“法者,治之端也”,“一断于法”,不分贵贱尊卑。只是数千年人治历史的干扰消弭了法治的微光,使命途多舛的民族至今还在法治与人治的岔路口徘徊。

一、《大宪章》为国家制度设计奠定基石

在英国历史上,约翰王并不是一个好国王。但在大兵压境之下,为了皇位的安宁,他选择了避险之策:1215年6月15日,51岁的英格兰国王约翰(kingjohn)与起兵造反的贵族和主教们和解,签署了《大宪章》。《大宪章》其实是一个停战协议,它是一群对王权霸道、私权阙如的现实强烈不满而对限权力、保权利有强烈诉求的臣属与一个雄心勃勃而又霸气不足的君主拔剑相斗后讨价还价的结果。在这个“停战协议”中,国王对臣民做出承诺,承认臣属的权利。

《大宪章》一共有63项条款,对自由、司法公正和财产权做出了规定,最重要的部分是限制国王权力,保障臣属权利。 1864年的木刻版画描绘了英王约翰签署《大宪章》的场景其中关于自由的条款有:第1条承诺“英国教会当享有自由,其权利将不受干扰,其自由将不受侵犯”;第13条承认伦敦等城市的“拥有自由与自由习惯”;第63条除重申“教会应享有自由”,并承诺“英国臣民及其子孙后代”“充分而全然享受《大宪章》所述各项自由、权利与特权”。

关于保障臣民财产权益的条款有:第2条到第11条对继承权、未成年继承人的权益保障、寡妇的权益保障、债务人抵偿债务等方面做出规定。

关于限制王室和政府权力的条款有:第25条规定,一切郡、百户邑、小邑、小区均应按照旧章征收赋税,不得有任何增加;第28条规定,治安官和王室管家吏不得自任何人那里擅取谷物或其他动产;第30条规定,未经自由民同意,任何郡长或执行吏都不得擅取其车马作为运输之用;第31条规定,王室不得强取他人木材建筑城堡等;第23条规定,不得强迫任何市镇与个人修造桥梁;第5条规定,一切不正当不合法的地租与罚金一概免除。

《大宪章》第12条的内容是:如果国王被俘需要赎金,如果国王为长子举行授爵仪式需要花钱,如果国王为长女出嫁准备嫁妆需要费用,在这3种情况下,国王可以向他的直属附庸征收适当的援助金。除此而外,未经全国公意许可,国王将不得征收任何免服兵役税和援助金。

《大宪章》第14条规定,如果国王因某个事项,譬如对外战争,确实需要附庸们的经济支持,需要额外征收税赋,必须为此召开由教会主教、修道院院长和贵族参加的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召开这样的会议,国王必须提前40天向所有与会者送达会议通知,并在通知中明确会议的事由、时间和地点。

《大宪章》第38条规定了关于司法公正和法治的条款:未有可信证据,不能使任何人经受审判。第45条规定,所任命法官、治安官、郡长和执行吏必须熟知法律。第39条写道:“任何自由民,如未经同侪(地位相当的人)的合法审判,或经国法判决,皆不得被逮捕、监禁、没收财产、剥夺法律保护权、流放或加以任何其他损害。”该条款成为现代英国和美国“保证人生而自由”的宪法概念的基础。

除此之外,《大宪章》第61条还明确规定保障《大宪章》得以落实的监督性条款:贵族

须推选出25位代表,监督《大宪章》的落实。如果其中有4人发现国王违约,即可向国王指出,要求其立即改正。国王须在40天内改正。如果国王没有改正,这25位代表即可联合全国人民,以一切方法向国王施以抑制与压力,诸如夺取王室城堡、土地与财产,以及他们认为合理的其他方式,但不能伤害国王及其家眷。这一条实际上赋予了在国王“违章”造成对国民的伤害的情况下,国民推翻国王的权利的正当性。

《大宪章》虽然是国王与他的贵族臣属所签署的,但第60条规定,其适用范围为全国臣民。

二、《大宪章》的历史价值源远流长

与一些文明史悠久的国家相比,英国还是文明发育较晚的国家。但重要的是,由于外族统治的时间较长和统治者的不断更换,英国的政治文化具有一定的开放性。一方面外来统治者会带来一些其民族文明进步的理念,比如在盎格鲁-撒克逊人统治英格兰的时期,他们把部落社会的选举产生首领、重大问题由民众大会决定这样的做法移植到对英格兰的治理中。包括国王的产生都已有民主选举的路径。另一方面,这种治理方式对民众有启迪作用,他们不会甘心对统治者俯首称臣,同时还会本能地对统治者有一种排拒和防范心理。这种心理会对统治者造成精神层面的抗衡和牵制,使他们有所顾忌。就像我们今日所说的有何等素质的民众,就有何等水准的政府一样,民众的心态会直接影响统治者的心态和行为。所以说《大宪章》在英国的产生并不突兀。因此可以说,早在《大宪章》签署之前,英国就有了初步的民主传统,这种传统构成了对集权、专制极具价值的阻碍和警戒。《大宪章》的价值在于以规范文本的“法制”形式颠覆了王权不受制约的道统,开创了通过法律划定权力与权利边界的先河。它不仅为容易任性的权力设置了边界,为易被侵害的权利设置了保护屏障,还为此组建了“边防军”――监视权力笼子的人。这是现代国家制度架构必不可少的核心元素。哪个国家缺乏这样的基本制度设计形态,哪个国家就尚未摆脱集权、专制的梦魇,哪个国家的民权就不可能有好的保障,哪个国家也就不可能真正迈入现代国家的行列。

《大宪章》能名留青史,其神话延续800年,是因为它通过谈判、协商达成的制度符合社会良性发展的规律,符合人在社会中相互关系的合理布局――防止倚强凌弱及由此导致的社会冲突。如此方有公正,方有社会的和谐与安宁,方有社会风气的清明与人心的和畅。如果有一个强势的权力凌驾于一切之上,那么这个国家肯定潜伏危机并最终爆发危机。靠强权维护的稳定脆弱如危卵堆积,总有一天会倾覆。

应该说,《大宪章》的和平谈判及最终签订,使国王和贵族及市民多方受益。民选政府在皇权的注视和民众的监督这种双重的“关注”下,其权力也不敢稍有放肆。尽管在有了《大宪章》之后,权力扩张的企图也曾滋生过,并激起英国贵族和民众的保权抗争,最终导致流血。如在1649年把违约的国王查理一世送上了断头台,这种血的警戒迫使以后的国王不再僭越权力,最终使整个国家回归到《大宪章》设计的框架中。 2015年10月,英国《大宪章》800周年在北京巡展

《大宪章》也对世界发生影响。人类历史上第一部专门的成文宪法――1787年的《美利坚合众国宪法》及随后的《权利法案》,法国最早的宪法性文件《人权与公民宣言》,都与《大宪章》血脉相连。甚至美国人对《大宪章》的珍视胜过英国。美国最高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在不停地引用《大宪章》的条款和原则。

英国人曾用《大宪章》来对抗媒体审查制度,并用《大宪章》为自由辩护。从欧洲到北美,从澳大利亚到印度,《大宪章》都在发挥作用。印度独立时,把《大宪章》作为制定宪法的立法基础;黑人领袖纳尔逊?曼德拉用《大宪章》谴责审判他的法庭;《世界人权宣言》被富兰克林?d?罗斯福比喻为“全人类的国际《大宪章》”。

三、《大宪章》的现实意义深刻

《大宪章》作为一部名留青史的政治文件,是社会管理中出现冲突后双方博弈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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