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合同分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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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合同分保
合同分保是指由分由公司与分入公司预先订阅分保合同,在一定时期内对某类业务进
行缔约人之间的约束性的再保险安排方法。在分保合同中,分保双方经协商将分保方式及
成分、分保佣金、盈余佣金、自留责任、合同最高限额、业务明细表的编送、再保险纲账
单的编送和结付、赔款的摊付、责任的开始与终了、货币的种类以及汇率的变动、物价指
数的变化等各种各样的分保条件预先固定下来,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凡属合同规定
范围内的业务,分出公司自动分出,接受公司必须如数接受,对双方都有强制性。因此,
这种分保方式又称为固定分保。
合同分保双方分保关系固定,可以保证原保险人及时转移风险责任,有利于稳定经营;再保险人也可以比较均衡地得到数量多、风险较为分散的整批分保业务。因此,它是国际
再保险市场上普遍采用的主要分保方法。归纳起来,合同分保有以下特点;
合同分保特点一起讫
合同再保险的起始期多为公无纪年的1月1日,个别国家例外,如日本多为4月1日;时限最低1年,通常规定年终前3个月或更长一些时间由一方或双方互发临时注销通知,
否则自然延续1年合同有效。
合同分保特点二险种单一性
合同再保险的承保范围一般公限于某一险种,比如水险分保合同、火险分保合同、航
空险分保合同、建筑工程一切险分保合同等。如果将不同险种的业务混在一起安排再保险,这种合同称为一揽子分保合同,它是基于另外一种分保情况设计的。
合同分保特点三稳定性
合同再保险中的业务通常较多,少则几十笔,多则上万笔。因此,保险费较多,有的
能应付几个全损。即使个别保险标的发生全部赔偿,对整个合同来说往往无足轻重,合同
再保险业务较稳定,这是大数法则的典型例子。
合同分保特点四强制性
合同再保险具有强制性。再保险合同一经签订,便具有法律效力,缔约双方均应遵守,所有业务均按合同规定输。这就意味着,凡属于合同规定范围内的业务,不论质量好球,
保险人应按合同约定成分向再保险人分保,不得少分,也不得多分,也不必通知再保险人;再保险人对其承保范围内的业务亦没有挑选的余地,不管好坏良莠,均须接受,不得拒绝。
合同再保险的赔案一般由分出人负责处理,如涉及分保接受人的责任,按规定告知接
受人可能要求接受人支付现金的大的赔款,应随时将赔款处理情况,估计损失的数字及发
生的费用通知接受人,使分保接受人对现金摊赔有所准备,及时汇付。许多合同分保中都
规定,一次事故的赔款及费用达到约定的数字时,分出人可要求分保接受人在10天内或
其他已约定的时间内汇付他们应承担的份额。比如,我国1996年在《财产法定分保条件》中这样规定:每一张保单或每次事故赔款折合人民币达到或超过400万元年保费收入在20亿元以上或100万元年保费收入在20亿元以下时,分出人可向分保接受人发出现金赔款
通知书,并应按接受人的要求提供与该笔赔款有关的理赔资料。如未能按要求提供与该笔
赔款有关的理风吹草动资料。如未能按要求提供与该笔赔款有关的理赔资料。如未能按要
求提供理赔资料,接受人应在收到所需资料的30天内支付应承担的赔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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