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离婚法定理由及其立法完善
我国离婚法定理由研究论文
我国离婚法定理由研究论文摘要:“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我国现行《婚姻法》所确立的诉讼离婚的法定理由,也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离婚纠纷的基本原则。
这项规定,对于提倡以爱情为基础的社会主义的婚姻道德观,稳定我国婚姻家庭起着重要的作用。
然而,在审理离婚案件的具体实践中,这一标准的不完备性日益突出地显示出来,幕露出种种缺陷和不足。
因此,剖析现行离婚法定理由存在的问题,完善现有的离婚立法,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关键词:婚姻离婚理由婚姻法一我国现行离婚法定理由的含义198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万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就是说我国是将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作为准予离婚的法定理由,这说明我国采用则,立法上属无过错离婚制,对于一方提起的离婚规定采用的是概括主义。
因此,在实践中,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则成为处理离婚纠纷的关健。
理论上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指: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不是可能或将要破裂;夫妻感情真正破裂,不是仅有好象破裂的现象或当事人认为破裂;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不是刚产生破裂或未完全破裂,还有和好的可能。
为了对夫妻感情状况作出公正的判断,司法实践中又总结出“四看”经验,即从“看婚姻基础、看婚后感情、看离婚原因、看有无和好可能”四个方面对夫妻感情是否破裂进行考查。
以后为了更为准确地贯彻执行一这原则性的规定,最高人法院于1989年又颁布了《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其中规定了14条理由,作为衡量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标准,只要符合其中任何一条,即可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的,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二我国离婚法定理由存在的弊端“感情确已破裂”作为离婚的法定理由,在一定程度上,有其维护公民合法权利的一面,但在运用它解决实际问题的过程中,这一规定还存在着不少矛盾和问题,有修改完善的必要。
离婚案件中离婚的法定理由有哪些
离婚案件中离婚的法定理由有哪些离婚,⼜称婚姻的解除,是夫妻⼀⽅或双⽅依照法律规定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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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中离婚的法定理由1.感情确已破裂是诉讼离婚的法定条件《民法典》第1079条第2款规定:“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效,应准予离婚。
”这⼀规定将“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作为我国离婚制度中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这也是⼈民法院处理离婚纠纷决定是否准予离婚的基本原则。
感情确已破裂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是准予或不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是判决离婚的实质要件;⼀般说来,调解⽆效是感情确已破裂的结果。
但多年审判实践证明,在有些离婚案件中,调解⽆效并不⼀定表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不能简单地把调解⽆效作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根据。
《民法典》规定的法定离婚条件有两层含义:⼀是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效应当准予离婚;⼆是如果夫妻感情没有破裂或者尚未完全破裂,即使调解⽆效,也不应准予离婚。
因此,⼈民法院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只能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2.关于如何确定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民法典》第⼀千零七⼗九条列举了下列五种具体情形:(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同居的。
重婚指有配偶者⼜与他⼈登记结婚或者与他⼈以夫妻名义共同⽣活。
有配偶者与他⼈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活。
这两种⾏为都是违反《婚姻法》⼀夫⼀妻原则、破坏婚姻秩序的严重过错⾏为。
夫妻⼀⽅重婚或者与他⼈同居的,经调解⽆效,应当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2)实施家庭暴⼒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民法典》所称的“家庭暴⼒”是指⾏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限制⼈⾝⾃由或者其他⼿段,给其家庭成员的⾝体、精神等⽅⾯造成⼀定伤害后果的⾏为。
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构成虐待。
遗弃是指对其家庭成员负有抚养义务⽽拒不履⾏抚养义务的⾏为。
实施家庭暴⼒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为⼈为夫妻⼀⽅,受害⼈则不限于其配偶,也包括其他家庭成员。
论我国登记离婚制度的瑕疵及立法完善制度
论我国登记离婚制度的瑕疵及立法完善摘要:离婚不仅在双方婚姻当事人的人身关系、财产关系、相互间的权利和义务等方面引起一系列的法律后果,而且还直接涉及子女的抚养教育问题,从而对家庭和社会都将产生重大的影响,因此,离婚就成为整个婚姻制度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组成部分。
登记离婚作为当事人离婚的一种最重要的方式,同时也体现了意思自治,由于其简单易行、快捷、能有效保护当事人的隐私而被广为采。
但是我们不得不承认优越的制度背后存在的社会弊端,制度的缺陷及漏洞我们必须正视。
我们应该抓紧通过完善立法来弥补缺陷,修补漏洞,从制度层面限制离婚自由,确保法律的公平正义,从各个方面完善我国的婚姻登记制度。
关键词:登记离婚、意思自治、立法缺陷、完善、构想、离婚现状与我国登记离婚制度之间的关联性分析(一)高离婚中映射出的制度缺位1.数据一①单位:(万对) 年份03 04 05 06 07 08 09 10 11 12 民政部门登记离婚69.1 104 118. 4 129. 1 145. 7 160. 9 180 .2 201. 2 214. 8 220. 3 法院判决 离婚58.3 60.7 61.9 62.2 64.1 65.966 66.6 67.2 68.1表1-1 从表1-1看出,自2003年,我国民政部登记离婚数量大幅上升。
从表中我们可以了解 到从2003年到2012年民政部门办理登记离婚案件以每年至少 20万对的速度增长,而法院单位:%o数据来源于2012年民政部门第三季度发展统计表:民政部发布2011年社会服务发展统计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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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问时间:2012.10.15判决离婚基本稳2.数据二:从表1-2.表1-3可以看出我国的离婚率持续走高。
2003年离婚率为1.052004年为1.28%。
,比上年增长了0.23个千分点,并且从表中的数据看到从2003年到2011年每年都保持这个增长点。
1问题一:婚姻当事人通谋离婚,规避法律责任2•问题二:意思表示不真实的登记离婚,法律该如何救济3.问题三:登记机关是否应给做一些实质性的审查,值得思考婚登记制度的瑕疵,给当事人离婚提供了钻法律空子的机会,出现了造成善意第三人受到负面影响的局面,合谋离婚,以离婚来逃避债务,已经屡见不鲜。
论我国离婚制度的立法与完善
论我国离婚制度的立法与完善引言离婚制度是婚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在古今中外的婚姻法中占有重要的地位。
古往今来,人们对离婚问题提出了各种主张,离婚制度也不断地发生变化,立法者更是从法律方面不断地对其进行完善和发展。
一、我国的离婚制度人类的离婚制度大体经历了从禁止离婚主义到许可离婚主义、从专权离婚主义到平权离婚主义、从限制离婚主义到自由离婚主义、从过错离婚主义到无过错离婚主义的漫长发展演变过程。
我国的离婚制度从古代的“七出”到封建时代的“义绝”和“和离”的发展过程,笔者认为可以算作从专权离婚主义到限制离婚主义的发展演变过程。
封建社会离婚制度的缓慢发展是同当时的生产力发展水平、社会制度和封建伦理观念及人们的思想意识相适应的,即是由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社会属性所决定的,但从限制离婚主义取代专权离婚主义仍是一大进步,是历史发展必然趋势,体现了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的对立和统一。
新中国成立之初,第一部婚姻法即提出婚姻自由的原则,短短50年,我国离婚制度即由过错离婚主义发展为无过错离婚主义,体现着社会的快速进步和对人类对自由的迫切需求,亦体现着我国婚姻家庭制度的优越性和科学性。
离婚制度随着时代的不同而不断完善与发展,尤其是我国于1950年和1982年先后颁布的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及2001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正案》,针对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不足进行了修改,确立了无过错离婚主义的离婚制度。
1950年我国颁行的第一部《婚姻法》,在离婚制度上,该法继承了革命根据地离婚立法的优良传统,用三章的篇幅对离婚及其后果作了较为完整的规定。
(1)在离婚方式上,对双方自愿离婚和男女一方要求离婚都作了规定。
该法第17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
男女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经区人民政府和司法机关调解无效时,亦准许离婚”。
(2)在离婚程序上,作出了三方面的规定:第一,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区人民政府“查明确系双方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确有适当处理时”,才发给离婚证。
浅析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
综上所述,为了进一步发挥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作用,需要对现有的法律规 范进行修订和完善。也需要加强对该制度的宣传和教育力度,提高公众对该制度 的认识和理解。
参考内容二
一、引言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婚姻观念的改变,离婚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 然而,离婚并非总是和平进行的,其中往往涉及到各种法律问题,包括财产分割、 子女抚养、债务承担等。在这些法律问题中,离婚损害赔偿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它关系到离婚后受损一方的权益保障。本次演示将对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立 法完善进行探讨。
的规定应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 偿”,以增强法律的严密性。
(二)适当扩大离婚损害赔偿的 主体范围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有权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主体只能是夫妻 中的一方。而实施了法定违法行为并导致离婚的配偶一方则不能作为承担损害赔 偿责任的主体。以为,应将实施法定违法行为的一方也纳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 主体范围。这样一方面可以增强法律的制裁力度;另一方面也可以避免产生使有 过错一方逃脱法律制裁的漏洞。
(三)离婚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 规定不完善
《民法典》规定:无过错方作为原告提起离婚损害赔偿时,必须在离婚诉讼 的同时提出。对此,有学者认为:这样的规定不利于对无过错方的保护。由于人 的认知能力是有限的,有些情况下,无过错方可能要经过一段时间才能认识到对 方存在重大过错,这种情况下若仍适用上述规定,显然不利于保护无过错方的合 法权益。因此,以为,立法应规定:无过错方在离婚后一段时间内(如一年)都 可以单独提起离婚损害赔偿之诉。
同时,应规定无过错方在提起离婚诉讼的同时可以提起离婚损害赔偿之诉。 这样既可以方便当事人及时行使权利又可以避免使案件复杂化。
(三)完善诉讼时效制度
我国判决离婚制度及其立法完善
摘要:本文从判决离婚的含义、法定条件和依据等方面论述了我国判决离婚制度。
从离婚标准、离婚原则以及婚姻法的调整对象等视角分析了我国判决离婚制度的局限性:感情破裂的离婚标准忽视了婚姻的伦理性,没有完全反映婚姻的本质属性;感情破裂的离婚原则超越了我国现阶段的社会状况;以夫妻感情作为婚姻法的调整对象不合法理;感情破裂的离婚标准不符合我国婚姻关系的现状。
从立法原则、立法技术、立法取向等角度提出了我国判决离婚制度的合理化建议,主张在立法原则上,离婚的法定理由应当是婚姻关系已破裂;在立法技术上,采取概括主义统领并结合列举主义的模式;在立法取向上,离婚理由应相对宽大和自由。
关键词:判决离婚;制度;局限性;立法完善中图分类号:DF55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490X(2012)12-232-03作者:重庆大学法学院博士生;重庆,400045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判决离婚制度,对于调解我国婚姻关系,维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市场经济的发展,现行《婚姻法》规定的有关判决离婚制度,有的已不适社会发展的需要,还存在着很大的局限性。
如以感情破裂的离婚标准忽视了婚姻的伦理性,没有完全反映婚姻的本质属性,以夫妻感情作为婚姻法的调整对象不合法理,感情破裂的离婚标准不符合我国婚姻关系的现状。
鉴于此,本文拟就我国判决离婚制度谈谈自己的认识。
一我国判决离婚制度概述(一)我国判决离婚的含义。
判决离婚,又称为裁判离婚,“是指夫妻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经法官主持调解无效时,对于具备法定离婚理由的,由法官以判决的形式准予离婚”①。
从形式意义上说,凡是经过法院判决的都可以称为判决离婚;而从实质意义上看,只有夫妻双方存在争议,由法院加以裁决的才是真正的判决离婚。
一般说来,判决离婚和诉讼离婚的区别在于,前者立足于离婚的结果,后者着眼于离婚的程序;诉讼离婚并不全部以离婚告终,而双方达成协议的诉讼离婚与实质意义上的判决离婚也不相同。
浅析协议离婚制度的不足及完善
浅析协议离婚制度的不足及完善浅析协议离婚制度的不足及完善一、引言协议离婚制度是一种通过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婚姻关系的制度。
相比传统的诉讼离婚制度,协议离婚制度具有灵活、便捷的特点。
然而,在实践中也暴露出了一些不足之处,本文将浅析这些不足并提出完善的建议。
二、协议离婚制度的不足1. 社会认知不足协议离婚制度相对较新,社会上关于其了解和认知的程度有限。
部分人对于协议离婚的法律效力和手续要求存在误解,这导致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纠纷和争议。
2. 权益保障不足在协议离婚中,一方可能出于各种原因在协议的制定中面临弱势地位,其权益可能得不到充分保障。
特别是在涉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方面,较弱势的一方可能面临不公平的情况。
3. 法律规范不完善相比传统的诉讼离婚制度,协议离婚制度的法律规范相对较少,相关立法还不够完善。
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如家庭暴力、虐待等,协议离婚制度无法提供充分保护和解决机制。
4. 实施过程监督不足协议离婚制度的实施过程中,监督机制相对薄弱。
一些情况下,当事人可能存在虚假协议、欺诈等行为,却难以被发现和制止,导致一方的权益受损。
三、完善协议离婚制度的建议1. 加强宣传和教育政府应加大对协议离婚制度的宣传力度,提高社会对其认知水平。
同时,应加强对离婚协议内容和制度的教育,确保当事人了解并正确运用协议离婚制度。
2. 加强权益保障在协议离婚中,应设立专门的机构或者加强现有机构的职能,确保较弱势一方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在协议制定和执行过程中,应提供法律援助,避免协议过程中的事实不对等。
3.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相关法律法规应根据协议离婚的特点,进行补充和完善。
特别是对于涉及财产分割、债务解决等方面,应明确详细的规定,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 建立监督机制在协议离婚制度的实施过程中,应建立严格的监督机制,确保协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政府可以通过设立专门的机构、加强行政监管等方式进行监督,及时发现并处理违法行为。
我国的离婚登记制度存在的缺陷与完善
我国的离婚登记制度存在的缺陷与完善纵观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的离婚制度,协议离婚的程序主要分为两种:一是协议离婚,又叫登记离婚、两愿离婚,是指夫妻双方自愿离异,并同时就离婚所涉及的后果达成一致,经有关部门认可而解除婚姻关系的一种法定离婚方式。
该制度又因受理离婚登记的机关不同分为户籍机关登记程序和行政登记程序。
该制度具有简便、快速的特点。
二是诉讼离婚,是指婚姻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离婚请求由人民法院调解或判决,而解除婚姻关系的一项离婚制度。
婚姻法第32条第一款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上述两种离婚程序我国都存在,但结合我国当前离婚登记程序来看,我国的离婚登记制度存在监管、审查不严的问题,是诱发我国离婚率逐年上升的原因之一。
因此,有必要对我国的离婚登记制度存在的缺陷加以深入研究并对之完善。
一、我国对于协议离婚登记程序研究之概况1.裴桦的主要观点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裴桦是较早研究协议离婚制度的学者,其曾经发表过多篇关于协议离婚制度的文章,下面主要介绍一下裴桦教授对协议离婚登记程序的一些看法。
1)协议离婚登记程序存在的问题。
其认为我国协议离婚登记程序在内容上过于简单,与大多数国家立法例相比,我国仅具备协议离婚基本的条件和程序,即当事人达成离婚协议及离婚后果的协议,须履行离婚登记程序。
在内容上至少缺少以下几个方面内容:第一、没有体现当事人慎重原则。
我国婚姻法及婚姻登记办法均没有规定调解程序,也没有国外立法中给予当事人一定期间的考虑期,而是要求婚姻登记机关查明有关事宜后“应即”予以登记,显然没有给予当事人冷静思考的机会,容易导致草率离婚。
第二、缺乏公示原则。
我国法律在协议离婚问题上既没有证人的规定,也没有其他公示的要求,只是在一些地区性婚姻登记办法实施细则中有要求当事人出具介绍信的规定,体现了一定的公示性。
第三、国家权力的参与不彻底。
我国法律规定双方自愿离婚须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离婚登记,体现了国家权力参与原则。
我国离婚法定理由之浅析
性 生活 能力的 , 通奸 等行 为 。
3我 国的离婚法定理 由对于保护 弱势群 体方 面有失平衡 , . 不
也牺牲 了被 告不离婚 的 自由。 同时 我们想 一下 , 果是过错 一方 如
义 主要是 在宣 告失踪 里体现 的 。这种破 裂主 义兼顾 过错主 义是 增 ): I一方有 生理缺 陷或 其他原 因不能 发生性 行为 的, J () L I 并且 不 符合 世界 各国的 先进 立法 和司法 经验 的 。
能 治愈的 。() 2 一方 是精神病 人的 使 得在 司法实践 中更加方便 ( ) 三 既要考 虑个人 又要考 虑社会 关 系的稳定
由的立法 主张上 是 以破 裂主 义为主 , 兼采过 错主 义和 目的主义 。
规定更 加完善 的离婚 理 由。这样 更能 体现法 律的完 善性 。在 婚
过 错主义 主要体 现在 3 条前 三款 , 2 后两款 是破裂 主义 。 目的主 姻 破裂这 一大 的原则下 , 去规定 详细 的离婚理 由 比如我们应 该
、
我 国现 行 《 婚姻法》 对离 婚法定 理由 的规定
新《 婚姻 法》 3 第 2条规 定: 男女一方 要求离 婚 的, 由有关 实 , “ 可 是婚姻破 裂 。 过错主义 强调 的是 引起 婚姻 关系破 裂的原 因。 部门进 行调解 或直接 向人 民法 院提 出离婚 诉讼 。人 民法院 审理 所 以说婚姻破裂 更有科 学性与 准确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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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D D年 6月 ( ) ?1 I 中
论我国离婚制度的立法与完善
、
婚 姻 终止 的原 因
只 有 合 法 的婚 姻 才 发 生 婚 姻 终止 的 该 婚 姻 。撤 销 婚 姻 的请 求 必 须 在 诉 强行 离异 ,否 则就会 被 处刑 。 2 .和 离 ,我 国 古代 一 种通 过 协 系 不 合 法 ,或 者 无 效 。 其 关 系 的 消 二 、离婚 制 度 的历史 沿革 议允 许夫 妻离 异 的法 律制 度 。 灭 与 婚 姻 终 止 无 关 。婚 姻 终 止 只 能 离 婚 制度 是 婚 姻 家 庭 制度 的 重 3 .呈 诉 离婚 , 男方 据 以呈 诉 的 要 组 成 部 分 ,它 的 发 生 、 发 展 和 演 理 由有 “ 背 夫 在 逃 ”、 “ 妇 虚 妻 男 因两种法律事实为发生原因。 1 因 配偶 死 亡 而 终 止 . 变 ,受 到社 会物 质 生产 关系 的制 约 , 执 翁 奸 ”、 “ 杀 妾 子 ”等 。 女 方 妻 死 亡 包 括 自然 死 亡 和 宣 告 死 亡 并 且 受 到 政 治 、文 化 、道 德 、 宗 教 据 以里 诉 的理 由有 “ 逃 亡 三 年 不 夫 两种。 等 因 素 的 深 刻 影 响 。在 不 同 的 社 会 还 ” “ 抑勒 或纵容 妻妾 与人 通奸 ” 、夫 、 2 因 离婚 而 终 止 . 制度 下 ,它具有 不 同 的性质和 特 点 : “ 典雇妻 妾 ”、 “ 欺奸 男妇 ”等 。 夫 翁 ( )离婚 是 配 偶双 方 依 照 法定 1 ( )古代社 会 的 离婚 制 度 一 ( )我 国现代 的 离婚 制度 : 二 的条 件 和 程 序 解 除婚 姻 关 系 的 民事 在 奴 隶 社 会 , 封 建 社 会 , 总 体 它 具有 限 制 离 婚 主 义 的 特 征 , 法律 行为。包括行政离 婚即协商离 上 实行的是专权离 婚制度。在 我 国 在 其 发 展 的过 程 中 出 现 了 由 “ 责 有 封 建 社 会 里 , “ 出 ” 的 规 定 也 是 主 义 ”向 “ 责 ( 七 婚 和诉 讼 离婚两 种 。 无 目的 ) 主义 ” “ 和 破 ()行政离婚与诉讼离婚的 比较 典 型 的专 权 离 婚 制 度 。 “ 出 ” 裂 主 义 ”发 展 。 2 七 离 婚 的 主体 都 只 能 是夫 妻 双 方 , 是 允许 男 子 休 妻 、 男 家 弃 妇 的七 种 1 .有 责主 义 离婚 ( 错 离 婚主 过 且 必 须 是双 方 本 人 的真 实 意 思 表示 。 理 由。 “ 不顺 父 母 去 ,无 子 去 ,淫 义 ): 指 以一 方 违 背 夫 妻 义 务 为 前 行 政 离 婚 中, 双 方 要 亲 自到 婚 姻 登 去 ,妒 去 ,有 恶 疾 去 ,多 言去 , 提 作 为 提 出离 婚 的依 据 ,且 具 有 对 记 机 关 申请 离婚 ;诉讼 离 婚 中 ,双 盗窃 去 。 ” 过 错 一 方 的惩 罚 性 。 目前 , 常 见 的 方 当 事 人 应 当亲 自到 庭 参 加 诉 讼 , 妻 子 违 反 上 述 “七 出 ” 中 的 一 法 定抗辩 理 由有:宥 恕 , 容 , 纵 共谋 , 但本 人 不 能表达 意志 的除外 。 条 ,如 :不 孝 顺 公婆 , 不 生 育 儿 反控 ,时 间上的 失效 。 ( )离 婚 与 婚姻 无 效 、婚 姻 撤 子 , 与 人 通 奸 ,嫉 妒 丈 夫 的 妾 , 患 3 2 无 责 (目的 )主 义 离 婚 : . 销 的 比较 恶 性 传 染 病 , 多 嘴 多 舌 , 擅 自动 用 由于 客 观 原 因 , 出现 了对 维 持 夫 妻 第 一 , 离 婚 与 婚 姻 无 效 是 有 严 家 庭 财 产 ,丈 夫 就 可 休 弃 她 。古 代 关 系 有 直接 影 响 的事 实 , 不 堪 同居 格 界 限的 : 礼 、法还 设有 例 外情况 ,以 “ 三不 去 ” 生 活 , 法 律 规 定 可 作 为 离 婚 理 由诉 离 婚 是 合 法 婚 姻 的 解 除 。 婚 姻 对 “ 出 ”进行 限制 。“ 有三 不去: 请 离婚 。 七 妇 的无 效 是 指 因 欠 缺 婚 姻 成 立 的 法 定 有 所 取无 所 归不去 ,三年 丧 ,不 去 。 3 .破 裂主义离婚 ( 无过错离 要 件 而 不 具 有 婚 姻 的 法 律 效 力 ;离 前 贫 后 富 贵 , 不 去 。 ” 意 为 给 公 婆 婚 ),指 以夫妻双 方婚 姻关 系破裂 , 婚 的 原 因 一 般 发 生 于 结 婚 之 后 , 婚 服 过 三 年 丧 的 , 曾与 丈 夫 同甘 共 苦 无 法 维 持 共 同 生 活 ,夫 妻 一 方 或 双 姻无 效的原因则发生 于结婚之 时; 现 在 富贵 的 ,无 娘 家 可 归 的 妻 子 , 方均 可要 求 离婚 。 离 婚 于 确 定 之 日起 解 除 婚 姻 关 系 , 不 能 被 休 弃 。而 妻 子 只 能 “ 一 而 从 随 着 经 济 和 社 会 的 发展 许 多 国 没 有 溯 及 力 ,婚 姻 的 无 效 为 法 院 确 终 ”,在丈 夫生 前 ,不 能提 出离 异 ; 家 对 离 婚 有 了 比较 宽 容 的态 度 ,中 认 无 效婚 姻 为 自始 无 效 ,具 有 溯 及 丈夫死 后 ,也 要守 节 ,不得 再嫁 。 国婚 姻 法 实 行 感 情 破 裂 原 则 ,并 将 力 ; 离婚 之诉 仅 限 于 当事 人 提 出; 在 我 国封建 社会 , 还存 在 “ 绝 ” 过 错 原 则 与 破 裂 离婚 原 则有 机 地 结 义 而婚 姻无 效 之诉 则不 受此 限制 。 与“ 和离 ” 呈 诉 离婚 ” 种离 婚制 度 。 合起 来 。 “ 三 第 二 , 婚 姻 的 撤 销 , 是 对 成 立 1 .义 绝是 我 国封 建社 会 特有 的 三 、我 国婚姻法 对待 离婚问题 的 时 已有瑕 疵的婚姻 的纠正。被 撤销 种强制 离异制度 。 《 唐律疏义 》 指导思想及离婚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的 婚 姻 自始 无 效 。 婚 姻 的撤 销 的 原 的 解 释 , 构 成 义 绝 有 五 种 夫 妻 间及 保障婚 姻 自由,防止轻率 离婚 。
浅论新婚姻法对我国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的完善与发展
浅论新婚姻法对我国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的完善与发展我国1980年颁布的第二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原婚姻法)是在1950年第一部《婚姻法》的基础上修订的。
20年来的实践证明,原婚姻法确立的基本原则是正确的,有关夫妻、家庭成员问的权利义务的规定是基本可行的,它的贯彻实施对于维护健康的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关系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但是,原婚姻法也有其自身的局限性,如调整的范围过窄,内容过简,条文还存在一些立法空白等。
再加上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们的生括方式和思想观念也发生了很大变化,在婚姻家庭领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和新同题,例如“包二奶”、家庭暴力等。
因此,完善婚姻家庭立法已经成为我国法制建设的当务之急。
经过充分调研、反复论证、广泛讨论以及多次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正案)》(以下简称新婚姻法)终于在新世纪伊始得以通过并公布实施。
新婚姻法对原婚姻法作了重要的补充和修改,对于全面调整婚姻家庭关系,保障公民的婚姻家庭权益,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促进社会的文明与进步,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原婚姻法的修改历程1994年和1995年,一些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政协委员提出了有关修改婚姻法的提案和议案。
1995年10月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了修改《婚姻法》的决定,将修改《婚姻法》纳入立法规划。
1996年5月,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致函民政部,要求由民政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对《婚姻法》进行修改。
1996年6月,民政部着手筹备修改《婚姻法》的工作。
1996 年11月,由民政部牵头,国家有关部委参加,组成修改《婚姻法》的领导小组。
此后.在领导小组的主持下.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了大量的调研和论证,一些法学专家受托起草了婚姻法修正草案建议稿。
专家建议稿经过多次修改.由于意见不统一,始终不能形成修改稿。
直到2000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在调查论证和前期工作的基础上,提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正草案)》。
离婚的法定理由和法定情形
离婚的法定理由和法定情形离婚的法定理由和法定情形一、法定理由1.婚姻无效:当你的婚姻是基于下列情况而成立的时候:(1)一方有配偶;(2)近亲或重婚;(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结婚;(4)双方有夫妻关系。
2.夫妻感情破裂:夫妻双方已经无法继续保持健康,稳定的夫妻关系。
3.一方重婚:指法定离婚前已经结婚而未离婚的情况。
4.家庭暴力:指对出现在婚姻家庭中的家庭成员,有身体伤害、精神损害、财产损害、人身自由侵害等,或者有威胁、恐吓、骚扰等行为的情况。
5.重大变故:指一方严重患病或者其他非因婚姻关系中的另一方原因导致一方的生活出现质的变化,使得夫妻关系难以维持的情况。
6.隐瞒重要事实:因一方隐瞒重要事实,导致夫妻关系出现困境且难以解决,已经对夫妻关系的基础产生巨大影响。
7.双方协议离婚:因双方自愿协商,对夫妻关系的维持达成不同意,可以协议离婚。
二、法定情形1.婚姻无效:具体情况详见法定理由第一条。
2.夫妻感情破裂:夫妻双方之间感情上的分歧或不和,已经造成夫妻关系破裂,难以维持婚姻关系。
3.一方重婚:具体情况详见法定理由第三条。
4.家庭暴力:具体情况详见法定理由第四条。
5.重大变故:具体情况详见法定理由第五条。
6.隐瞒重要事实:具体情况详见法定理由第六条。
7.双方协议离婚:具体情况详见法定理由第七条。
三、简要注释1.离婚:指婚姻关系的正式解除。
2.夫妻感情破裂:指夫妻双方间的感情出现了难以修复的问题。
3.重婚:指离婚前已经结婚而未离婚的情况。
4.家庭暴力:指在家庭内部,家庭成员之间出现的暴力、威胁、恐吓等行为。
5.重大变故:指一方严重患病、变成失业或者其他非因婚姻关系中的另一方原因导致一方的生活出现质的变化,使得夫妻关系难以维持的情况。
6.隐瞒重要事实:指一方没有对重要的情况向对方告知。
7.协议离婚:指双方同意的离婚。
四、法律名词及注释1.离婚:婚姻关系的正式解除。
2.感情破裂:夫妻双方间感情就可出现的难以修复的问题。
浅议我国法定离婚标准的立法缺陷及完善
例示主义的立法模式 , 是在保 留和继承 18 90年《 婚 是我国法律规定的准予离婚 的法定条件 。 对将感情破裂作为离婚 的法定 条件 , 理论界一 姻法》 的基础上的创新。其中 , 列举规定成 了概括规 笔者 认为 , 感情破 “ 定 的例示说 明或典型表现 , 而概括规定又是对列举 直有肯定与否定两种对立意见 ,
当事人提起离婚诉讼是要解 除婚姻关系 , 而婚姻关
一
离婚 的指导思想 , 亦是其传统文化和法律文化的反 感情 确 已破裂 , 调解 无效 , 准 予离 婚 。 这 是 我 国法 应 ” 调解无效 映…。《 婚姻法》 修正案) ( 在法定 判决离婚 标准的 律对离婚标准 的概括规定。在此 规定 中,
裂标准取代 感情破裂标准, 在列举 离婚理 由时应尽可能扩大范围, 以增强司法的可操作性。
[ 关键 词 ] 法 定 离婚 标 准 ; 感情 ; 姻 婚 [ 图分类 号 ]D 1 . 中 9 39 [ 文献标 识码 ]A
法 定 离 婚标 准 , 叫判 决 离 婚 的法 定 原 因 或 理 笔者 试 图通过 分 析 现行 《 姻 法 》对 法 定 离 婚 标 准 也 婚 提 希 由, 是法院判决准予离婚 的根据。在司法实践中 , 判 的立法 缺陷 , 出个人 浅显 之 见 , 望 能 够 引起 业 界 决离婚法定理 由在离婚诉讼中居于重要地位。因为 同仁 对法 定离 婚标 准 的关 注 。
狭义的感情则特指男女 之间的爱情。人们 在谈 性和可操作性。这是我 国离婚标准立法一大发展和 感 , 进展。但是 , 如果我们对判决离婚 的法定标准进行 论夫妻感情破裂时 , 也存在这样 的差异。有些人用 认 有 深刻分析 , 就会发现它仍存在一定程度的缺陷 , 婚 绝对 的爱 情来 衡量 , 为其 是 爱情 的别 名 词 ; 些 人 《 却用相对 的一般情感来判断 , 为是指夫妻之 间能 认 姻法》 修正案) 夫妻感情确 已破裂” ( 以“ 作为诉讼离
浅述我国离婚法定理由
1“ 情 破 裂 ” 、感 不足 以 完全 涵盖 离婚 的具 体 理 由 , 该 为 “ 姻 应 婚
了法律 规 定 , 夫妻感 情破 裂作 为 离婚 的法 定理 由 , 将 并将 调解作 为前 置 性程序 。但 夫妻 感情 破 裂 难 以界 定 , 能 涵 盖 离婚 理 由的 各 个 方 面 。 不
本 文 试 图从 法 定 理 由 简要 剖 析 , 讨 我 国 新 修 改 的 离婚 法 定 理 由 的 不 探 足 , 进 行 了对 策 分 析 。 并 【 键 词】 关 离婚 自由 ; 定 理 由 ; 足 与 完善 法 不
离 婚 制 度是 我 国婚 姻 家庭 制 度 的重 要 组 成部 分 。我 国 的离 婚 制度 分 为两 种 : 议 离 婚 和 诉 讼 离 婚 。对 于 协 议 离 婚 而 言 , 于 是 协 由 双 方 自愿 , 家 庭 的 共 有 财 产 和 子 女 的 抚 养 都 有 明 确 具 体 的 安 排 , 对 因此 不 需 要 法 律 的太 多 干 预 。但 对 于 诉 讼 离 婚 而 言 , 于 是 一 方 由 要 求 离 婚 , 另 一 方 不 愿 离 婚 或 是 对 家 庭 共 有 财 产 的 分 割 存 在 异 而
要 求 离 婚 的 , 由有 关 部 门 进 行 调 解 或 直 接 向人 民 法 院 提 出离 婚 可 诉 讼 。人 民法 院 审理 离 婚 案 件 , 当进 行 调 解 ; 感 情 确 已 破 裂 , 应 如
调 解 无 效 , 准 予 离 婚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解 无 效 的 , 准 予 离 应 调 应
的确 认 夫 妻 感情 确 已破 裂 的 情 形 主 要 包 括 有 过错 的 情 形 和 无 过 错 的情 形 。一 方有 过 错 的 情 形 主 要 包 括 重 婚 、 配 偶 者 与 他 人 同居 、 有
我国登记离婚程序的缺陷与立法完善
问题 的 由来
据 民政部 提供 的数据 ,2 1 年第 一季度 全 国有 4 .万 对夫 妻劳 燕分 飞 ,平均 每天 5 0 对夫 妻离 0 1 65 00
婚, 离婚率为 1 .%, 4 6 离婚率持续走高。 另据 2 1 年初重庆市婚姻登记管理中心调查显示 , 2 1 ① 01 在 00 年8 万余对离婚夫妻中,“ 闪婚闪离”的约占 5 0 对。 0 00 ②8 后小夫妻更成为 “ 闪婚闪离”的主力军。 离婚率持续走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 “ 但 离婚容易”是其 中重要的原 因之一。而我国司法实践中出现
只有结婚无效制度没有离婚无效和撤销制度在我国婚姻行为包括结婚离婚与复婚等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离婚自由与复婚自由婚姻登记也分为结婚登记离婚登记和复婚登记而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制度理所当然地也应当把离婚问题包括在内但我国法律上目前只有结婚无效和撤销制度没有离婚无效和撤销制度这显然是不完整的也不利于保护当事人中弱势一方的利益
债权 人 张某 因未 找到 陈某 , 找到胡某 要 求其偿 还在 夫妻 关系存 续期 间的 债务 , 故 胡某 以双方在 离婚 时 已约定 债务 由陈某 负担 为 由拒绝 承 担此 债务 。③
作者单位:福建江夏学院
我国登记离婚法律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我 国登 记 离婚 法律 制度 的发展 与 完善
张 莹
( 山东女子学院 , 山东 济南 20 5 ) 5 32
[ 摘要 ] 随着社会 的发展 , 登记 离婚在 我国呈逐年较 大幅度上升 的趋势 , 并带来一 系列的社会 问题 。从我 国 离婚登记法律制度的发展 、 对人们婚姻状 况的影响去反思 离婚登记法律制度的缺陷 , 探讨如何从 立法层 面制 定更 加符合我 国国情的 离婚登记法律制度 , 对保 护妇女 儿童 的合 法权 益 , 高A t 幸福 和谐 的指数有 一定 的社会 意 提 - ̄ ' l
ZHANG n Yi g
( h n o gWo e ’ n esy J a 5 3 2 hn ) S ad n m n SU i r t, i n2 0 5 ,C ia v i n
Ab t a t W i e d v lp n f s cey,t e d v r e r g s ain i h n n r a e u sa t l e r b e r sr c : t t e e o me to o it h h h io c e i r t n C i a i c e s s s b tn i l y a y y a , t o ay a d b i g a g f o il r b e .I h sp p r h u h r e e t o e d f in iso g l y t m o io - n r s ar n e o ca o l ms n t i a e ,t e a t o f c s n t e c e c e f e a s se n d v r n s p rl h i l c e it t n,a d e po e o o d v lp t e d v r e r gsr t n a c r s w t hn g n t n lc n i o so h e r gsr i ao n x lr s h w t e eo h io c e i ai c o d i C i a ai a o d t n n te t o h o i lg s t e l v l r m h e eo me to i o c e i r t n i h n n t i f e c n p o l S ma i ls t s e i a i e e o t e d v lp n fd v r e r g s ai n C i a a d i n u n e o e p e’ r a t u , l v f t o s l t a
如何完善离婚制度之我见
如何完善离婚制度之我见中图分类号:tm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0745(2009)02-00摘要:近年来, 我国离婚率的不断上升。
通过处理各类错综复杂的离婚案件使我们意识到我国的离婚制度还有待完善。
本文将从四方面讨论了如何完善我国婚姻法中的离婚制度关键词:婚姻法离婚制度完善离婚是配偶双方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
离婚不仅直接涉及夫妻双方的人身关系, 而且关系到子女和财产问题, 对家庭和社会也会产生一定的影响。
离婚制度主要涉及离婚理由、离婚程序、子女抚养监护权、财产分割、夫妻间经济帮助。
1 离婚理由婚姻法规定一方要求离婚时, 如感情确已破裂, 调解无效, 应准予离婚。
该理由应该说隐含着这样一个前提, 即原来双方是具有感情的。
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在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提出14 条情形, 其中有不少情形是婚前事实而不是婚后事实, 将不少引起无效婚姻之理由归入离婚理由,离婚首先应确认婚姻合法存在, 婚姻不是合法存在就不应发生离婚后果, 而是确认婚姻无效或撤销。
无效婚姻或可撤销婚姻之原因与离婚原因之区别在于, 前者原因发生在结婚成立前,后者原因发生在结婚成立以后。
由以上问题推及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一个判断原则, 即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 总之, 离婚理由应是现状的。
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原则化的离婚理由,如何证明?能证明感情破裂之事实很多, 如通奸、家属间虐待、分居、重婚、一方严重伤害另一方感情、犯罪、有恶习、殴打、诬告、恶疾等等。
实践中已有意向表明, 离婚理由阻碍了人们离婚的自由, 进一步伤害配偶间感情。
不少离婚申请者找不出类似通奸、重婚的离婚事实, 而感情受伤之理由又难以说清, 其中有隐私问题、有认识分歧问题、有性格问题等等。
离婚理由的原则化与细化已形成矛盾, 太原则会造成一些人轻意离婚或利用离婚自由而达不良目的, 太细化又阻碍离婚自由, 使离婚过程本身痛苦异常, 当事人之间“互揭伤疤”。
法律对离婚案件倾向(3篇)
第1篇一、引言离婚,作为社会生活中的一种普遍现象,关乎家庭、社会和谐稳定。
近年来,我国离婚率逐年上升,离婚案件数量不断增加。
在众多离婚案件中,法律对离婚案件倾向的把握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探讨离婚案件倾向,以期对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二、法律对离婚案件倾向的背景1. 社会观念的变化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的生活观念、价值观念不断发生变化。
传统的婚姻观念逐渐被打破,离婚观念逐渐被接受。
这使得离婚案件数量逐年增加。
2. 法律制度的完善我国《婚姻法》自1980年颁布以来,经过多次修订,不断完善。
特别是2011年修订的《婚姻法》,对离婚案件的处理原则、程序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有力保障。
3. 离婚案件类型的多样化离婚案件类型多样化,包括:感情破裂、家庭暴力、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遗弃、虐待、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一方出轨、夫妻一方或双方有重大过错等。
这使得法律对离婚案件倾向的把握更加复杂。
三、法律对离婚案件倾向的探讨1. 坚持婚姻自由原则《婚姻法》规定,婚姻自由是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则。
在离婚案件中,法律应尊重当事人的婚姻自由,保障其合法权益。
对于感情破裂的离婚案件,法律应予以支持。
2. 重视家庭和谐与稳定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家庭的和谐稳定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
在离婚案件中,法律应充分考虑家庭和谐与稳定,避免因离婚而给家庭成员带来伤害。
3. 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婚姻法》规定,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在离婚案件中,法律应关注妇女、儿童的权益,保障其合法权益。
对于家庭暴力、虐待等违法行为的离婚案件,法律应予以严厉打击。
4. 严格审查离婚原因离婚原因的审查是判断离婚案件倾向的关键。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因出轨、赌博等重大过错导致离婚的案件,法律应予以严格审查。
对于感情破裂、家庭暴力等非重大过错的离婚案件,法律应予以支持。
5. 适当调整财产分割比例在离婚案件中,财产分割是关键环节。
离婚判决法律案例分析论文(3篇)
摘要:离婚案件在我国民事案件中占有较大比例,其涉及的法律问题复杂多样。
本文以XX离婚案为例,对离婚判决的法律依据、程序、实体法适用以及法律效果等方面进行分析,旨在探讨离婚判决的法律适用问题,为类似案件提供参考。
关键词:离婚判决;法律分析;案例分析;XX离婚案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离婚现象日益普遍。
离婚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复杂,包括婚姻关系、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
本文以XX离婚案为例,对离婚判决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以期提高离婚案件审理的公正性和效率。
二、XX离婚案基本案情XX男与YY女于200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家庭矛盾等原因,感情逐渐破裂。
2019年,XX男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判决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抚养儿子。
三、离婚判决的法律分析(一)离婚判决的法律依据1.宪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保护。
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2.婚姻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二)离婚判决的程序1.起诉XX男向法院提交离婚起诉状,法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
2.审理法院依法组织审理,查明案件事实,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
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离婚判决。
(三)离婚判决的实体法适用1.婚姻法关于离婚的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2.财产分割《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依法分割。
3.子女抚养《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四)离婚判决的法律效果1.财产分割法院判决XX男与YY女共同财产为:房产一套、车辆一辆、存款若干。
房产归YY女所有,车辆归XX男所有,存款按照夫妻双方实际贡献比例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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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决 定 婚姻是 否 已经 死亡 ” 从本 质上 。 感情确已破裂的标准 ,只要符合其中任 1 讲婚 姻包括 男女两性 精 神生活 、性 生活
16 3
此 ,以 感情 破 裂 作 为 离 婚 的法 定 理 由 I 件 如何 认定 夫妻 感情 确 已破 裂的 若干具 脱 离 了 我 国 实 际 ,具 有 超 前 性 。 体 意 见 ( 下 简 称 意 见 ) 其 l 4 以 , 体 ,感 情的 交流 仅是 夫妻 精神 生活 的一 既 然 并 非 所 有 的 婚 姻 都 是 具 备 爱 条标 准 在一 定程 度上 弥补 了现 行立 法关 部 分 ,属于 意识范 畴 ,它 不能 等于 也不 : 和 物 质生活 三方面 内容 ,是 三者的 统一 能 够 代 替 构 成 婚 姻 本 质的 另外 两 个 方 面 ,感情 破 裂并 不等 同于婚 姻 关 系的破 裂 ,婚 姻破 裂并 不只是 感情 的 消失 ,只 有 上述 三方 面的 内容都 遭 到破 坏才 意味 婚 理 由的时 候 应 充分 考 虑 三 方面 内容 , 不 能仅 从失 妻感情 看婚 姻 本质 。我 国婚 姻 法以 夫妻 感情确 已破 裂 作为 离婚 法定 理 由是把 婚 姻的 本质 内容 仅局 限于 感情 因 素 ,未 能 完 全 反 映 婚 姻 的 本 质 属
爱情 和利 益 而形 成的 结 合 ,离婚就 只是
可能 意味 着利 益 的不能 实现 ;至于 对 那 种 纯 粹 基 于 利 益 而 缺 乏 爱情 的 结 合 而
条 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 着婚姻的崩溃和死亡。所以分析制定离 J 可能而非必然意味着感情破裂 ,因为也 l 理 由。如第 1 “
何一 条 ,即可 视 为 夫妻 感 情 确 已破 裂 ,
一
含 义
第 2款 规坚 决要 求离 婚 ,经调解 无效 的 ,可
依 法 判决 准 予 离 婚 。
二 、我 国离 婚 法定 理 由存 在 的 弊端
应 当进 行 调 解 ; 如感 情 确 已破 裂 ,调 解 无效 ,应 准 予 离 婚 。 ”就 是 说 我 国是 将
誊
实 际 问 题 的 过 程 中 ,这 一规 定还 存 在 的关键。为了对夫妻感情状况作出公正 着 不 少 矛 盾 和 问 题 , 有 修 改 完 善 的 必 的 判 断 , 司法 实践 中又 总 结 出 “ 看 ” 要 。 四 经验,即从 “ 看婚姻基础、看婚后感情 、 ( )没 有 完全 反映 婚 姻 的本 质内 一 看离婚 原 因、看 有无 和好 可能 ” 四个方 面 对夫 妻感情 是 否破 裂进 行考 查 。为 了 更 为准 确 地 贯 彻 执 行 这 一 原 则性 的规 定 ,最 高 人 民法院 于 l 8 年 又 颁布 了 9 9 关 于 人 民法 院 审理 离 婚 案 件 如何 认 定 夫 妻 感情 确 已破 裂 的若 干 具 体 意 见 ) ) ,
离婚 案 件 的 具体 实 践 中 ,这_ 标 准 的不 完 备性 日益 突 出地 显 示 出来 ,暴 露 出种 种 缺
陷和 不 足 。 因此 ,剖 析 现 行 离婚 法 定理 由
“ 情 确 已破 裂 ” 作 为 离 婚 的 法 感 夫妻 “ 感情确已破裂”作为准予离婚的 定 理 由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 有 其 维 护 公
其 中规 定 了 1 4条理 由 ,作为 衡 量 夫妻
婚 姻 ; 离婚 理 由 ;婚 姻 法
容 ,规 定具 有 片 面性 马 克 思 指 出 : 离 婚 仅 仅 是 对 下 面 “
的这一事实的确定 :某一婚姻 已经死
亡 ,它 的 存在 仅 仅 是 一种 外表 和 骗 局 。 不用说 ,既 不是 立法 者的 任性 ,也 不是 私人 的任性 。而 每 一次 都是事 物的 本 质
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的; 4 “ 第 条 一
方 欺 骗对方 ,或 者 在结 婚登记 时 弄虚 作 假 ,骗取 结 婚证 的” ;第 6条 “ 包 办 、 卖婚 姻 , 买 婚后 一方随 即提 出 离婚 , 或者 虽 共 同生活 多年 ,但 确未 建立 起夫 妻感情的” 。这 些 “ 姻 ”是 违 背 结婚 婚 实 质要 件的 ,无 婚姻 可 言 ,如果按 离婚
D I1 .9 9 ji n 10 - 9 2 2 1 .0 .5 O: 0 36 / . s.0 1 8 7 .0 10 50 2 s
浅析我 国离婚法定理 由及其立法 完善
王 鹏 黑龙江法大律 师事 务所 牡丹江 1 7 1 01 5
一
,
我 国现 行 离婚 法定 理 由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婚 姻 法 3 条 2
法 定理 由 。因此 ,在 实践 中 ,如何认 定 民 合法 权 利 的 一 面 ,但 在运 用 它 解 决
夫 妻感情 确 已破裂 则成 为处 理 离婚纠 纷
存在 的问题 ,完善现有的离婚立法 ,具有
重要 的 理 论 意 义 和 实 践 意 叉 。
蕊
鬣 蕊 蕊 i 辫 ≯ 蕊
性 。
情 ,离婚 对 不 同类型 的婚 姻 ,其 含义就 不可 能 一样 。对 纯 爱情 的结 合而言 ,离 婚 必然意 味 着感 情破 裂 ;而 对那些 基 于
于 离 婚法定 理 由的抽 象规 定 所造 成的缺
陷 ,但 是 其 中 的 某 些 规 定 又 存 在 着 明 显 的矛 盾 和不 足 。突 出表 现在 : 1 .将 无效 婚姻作 为准 予 “ 离婚 ”的
婚 疾 病 的” ;第 3条 “ 婚前 隐 瞒 了精 神
病 ,婚 后经 治不 愈 ,或者 婚前 知道 对方
言 ,离 婚 和 感 情 破 裂 就 毫 不 相 干 了 。 ( ) 定过 于原 则 , 践 中缺 乏操 三 规 实
作 性 “ 律 是 肯 定 的 , 明 确 的 、 普 遍 法 的规 范 ” 但我 国立 法长 期 存在 着宜 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