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高新区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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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高新区简介
1、基本情况
常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是1992年11月经国务院批准最早成立的全国52个国家级高新区之一,规划用地面积5.63平方公里。

经两次区划调整后,2002年4月,在高新区基础上设立了常州市新北区,地域面积扩大至439.16平方公里,目前下辖6镇3街道,实行两块牌子一套班子的管理体制。

常州高新区党工委书记(新北区委书记)为常州市委常委。

2、经济实力
2010年实现地区生产总值500亿元(预计),同比增长23.5%;地方一般预算收入55亿元,同比增长33.2%,占全市份额达20%;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402亿元,同比增长20%;工业总产值、销售收入、利税分别完成1700亿元、1680亿元、130亿元,同比分别增长21.5%、21%、25%。

三次产业结构从“十五”末的3.4:71.3:25.3调至2010年的2:67:31,在全省开发区中的综合排名跃升至第5位。

天合光能成为建区以来首家销售破百亿元企业,小松、现代超50亿元,年销售亿元以上企业总数突破200家,利税超亿元企业达18家。

3、产业情况
目前常州高新区重点发展装备制造、电子信息、化工新材料等传统产业和光伏、新能源车辆、生物医药、创意等四大新兴产业。

光伏产业全年实现销售收入120亿元,引进光伏产业
链配套项目20个,天合光能500兆瓦、协鑫光伏650兆瓦项目建成投产。

动漫艺术周成功升格为国家级重点文化节展,创意产业基地集聚软件、动漫、网游企业400多家,全年营业收入突破100亿元。

全面启动生物医药产业园建设,以太平洋美诺克、康辉医疗、千红生化等企业为龙头,加快生物医药产业集聚。

企业创新水平、产品科技含量及市场竞争力提高,全年规模以上高新技术产业产值达780亿元,同比增长20%,新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总计达189家,占全市40%。

组织申报市级以上科技项目417项,获国家项目立项32项。

引进海归人才51名,新增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35家、院士工作站3家,获得授权专利2500件,全区孵化器和加速器总面积达到78万平方米。

4、相关政策
(1)《高新区(新北区)引进高层次人才若干规定》
(2)《关于对进区国(境)内外研发机构给予奖励的规定》
5、发展愿景
常州高新区将紧紧围绕建设国内一流的国家创新型科技园区、增长强劲的新兴产业引领发展区和生态宜居的现代化新城区目标,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坚定不移实施创新驱动、科教强区、城乡一体化、经济国际化、可持续发展五大战略,坚持能高则高、能快则快的工作要求,坚持产业发展、城市建设与社会事业同步推进,坚持把改革创新的精神贯穿各项工作始终,全力做好产业发展的组织者、城市建设的谋划者、和谐社会的营造者。

做到两个确保——确保在全省开发区中的位次进
一步巩固,确保对全市的贡献份额进一步提升;突出产业培育——做强支柱产业,壮大光伏、创意、生物医药、新能源车辆四大新兴产业,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和高新技术产业,打造一批百亿企业、千亿产业集群,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突出新城区建设,按照优化布局、完善功能、提升品位的原则,建设“一城”——70平方公里北部新城,“三区”——滨江产业区、黄河路产业区和孟西统筹发展区,力争早日将高新区建成经济繁荣、配套完善、环境优美、社会和谐的现代化新城区。

高新区(新北区)引进高层次人才若干规定第一条为大力引进国内外高层次人才来区工作,推进“人才特区”的建设,促进高新区(新北区)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高层次人才是指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
1、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国家级或省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2、国内外某一学科、领域内的学术、技术带头人;
3、拥有国内外领先的专利、发明或专业技术,自带项目和资金来本区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专业技术人才;
4、区内高新技术产业、支柱产业、新兴产业、重点工程等领域所急需的高级专业技术人才、高级经营管理人才;
5、获得博士、硕士研究生学历及学位的人员、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博士生导师;
6、其他具有特殊才能的高科技、高技能人才和创业型人才。

第三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的组织实施。

区财政、公安、教育、科技、工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人才引进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建立高层次人才引进绿色通道。

对用人单位申报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按照快速、便利的原则,提供人才“一站式”服务,由区人事部门直接为其办理相关手续。

凡愿意来区工作的高层次人才,可在区内
先落户后就业,不受生源、行业和专业的限制,就业前人事关系、人事档案等可委托区人才服务机构代理。

第五条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因流动原因而辞职、辞退或按自动离职(除名)处理的,如本人要求恢复干部身份,经确认,可按规定程序办理恢复其原有身份的手续。

第六条引进的高层次人才进入高新区(新北区)科学研究、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类事业单位的,不受单位编制限制,其薪酬可实行协议工资制或年薪制。

其年收入与年度工作目标和业绩挂钩的,可按照高于本单位职工平均收入水平的1-3倍约定。

高层次人才已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的认定及职称申报按市有关规定进行。

第七条引进高层次人才随调配偶的就业问题原则上由引进单位负责解决,区人事、劳动保障等部门帮助协调解决安置中遇到的问题。

其九年制义务教育阶段学习的子女,可由区教育部门及时就近安排教学条件较好的学校就读,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得向其收取政府规定以外的费用。

第八条高新区(新北区)企业单位及科学研究、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类事业单位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除享受市政府给予的一次性安家补助费和每月专项资助外,还可享受新北区政府给予的匹配资助,匹配资助额一般不低于市资助额的50%。

具体标准如下:
(一)对两院院士在市资助金额的基础上,再匹配一次性安家费18万元,5年内每月匹配专项资助2500元;
(二)对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或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的学术技术带头人,在市资助金额的
基础上,再匹配一次性安家费5万元,5年内每月匹配专项资助500元;
(三)对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博士生导师、在国内外某一学科(领域)的学术技术带头人或拥有国内外领先专利(发明)的人才,在市资助金额的基础上,再匹配一次性安家费3万元,3年内每月专项资助500元;
(四)对省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博士研究生、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以及区内高新技术、支柱产业、重大工程、新兴产业、科教文卫等领域所急需的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才或经营管理人才,在市资助金额的基础上,再匹配一次性安家费2万元(高新技术企业引进的,为3万元),2年内每月匹配专项资助500元;
(五)对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及学位,自带项目和资金来本区开办企业或拥有专利、发明来区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专业技术人才、经营管理人才,以及其他具有特殊才能的急需人才,在市资助金额的基础上,再匹配一次性安家费1.5万元(高新技术行业引进的,为2万元),2年内每月匹配专项资助500元;
(六)对其他具有特殊才能的高科技、高技能人才和创业型人才,若市政府未明确给予资助的,经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确认后,区政府给予一次性安家费1万元,2年内每月专项资助300~500元。

上述享受安家费的各类引进人才在高新区(新北区)工作年限应不少于3年,每少工作1年,应向拨款单位退还安家费总额的三分之一。

在本区范围内流动的,其工作年限可以累计计算。

第九条扩大引智规模、提高引智层次。

对高新区(新北区)企业单位及科学研究、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类事业单位引进智力和提升智力人员,区政府将予以一定资助,具体标准如下:
(一)在区内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工作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可享受每人每月1000元资助。

(二)已办理特聘工作证的柔性流动人员,符合本规定第八条第(一)、(二)、(三)、(四)款条件的对象,在常期间可享受区内匹配的每月专项资助(资助标准及资助期限与引进人员相同)。

(三)当年被批准为国家级或省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按其所获奖金数额的50%进行匹配奖励。

(四)区内人员在职自费攻读研究生并获得国民教育序列博士、硕士学历或学位,毕业后留在本区工作的,2年内可分别享受每月1000元、600元的专项资助。

第十条加强对科技活动项目的资助工作。

对高新区(新北区)企业单位及科学研究、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类事业单位引进的有关项目,区政府将予以一定资助,具体标准如下:
(一)对留学回国人员承担的获得国家人事部资助的科研项目或课题,按其获得资助金额的50%进行匹配;
(二)对符合规定的高层次人才承担的经专家评审后立项的科研项目或课题,给予1~3万元的资助;
(三)对获得国家或省外国专家机构批准的引进国外技术和管理人
才项目,按市资助金额的50%进行匹配;
(四)对获得国家或省外国专家机构批准的派往境外学习先进技术和经营管理的培训项目,给予每人每次1~3万元的资助;
(五)对获得市外国专家机构批准的引进外国专家项目和境外培训项目,给予每人每次1~3万元的资助。

第十一条鼓励高层次人才以专利、发明等科技成果作为要素入股或参与分配。

第十二条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中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省级专业技术拔尖人才、博士研究生,每两年安排一次休养,每次不少于5天,所需费用由区人才开发资金和人才所在单位各承担50%。

第十三条高层次人才引进后,为高新区(新北区)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可优先列入高新区(新北区)“510优秀人才培养工程”选拔对象。

具体按《高新区(新北区)“510优秀人才培养工程”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鼓励用人单位采用兼职、咨询、讲学、科研和技术合作、技术入股、项目聘用、聘请顾问等柔性方式引进各类高层次人才;引进的人才不迁户口和不转人事关系的,可通过办理“人才特聘证”来区工作。

持有《特聘证》的人员在工作、生活和家属安排、社会保险缴纳、子女就学等方面给予本市居民同等待遇。

第十五条对引进国内知名重点高校且我区急需专业的应届本科毕业生来区内企业就业的,见习期满后将给予每月500元的专项资助,资
助年限为2年。

第十六条设立“高新区(新北区)杰出创新人才奖”和“高新区(新北区)人才工作突出贡献奖”。

对为我区经济和社会建设做出突出贡献的杰出创新人才和为高新区(新北区)人才引进、人才队伍建设、人才资源开发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给予1~5万元的奖励,每两年评定一次。

第十七条本规定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关于对进区国(境)内外研发机构给予奖励的规定
第一条为吸引国(境)内外研发机构进区落户,加强我区技术创新服务体系建设,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培育和壮大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规模化、特色化、国际化高新技术产业集群,促进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研发机构是指经国家科技部认定的工程技术中心,商务部认定的外商投资研发中心,以及省科技厅认定的省工程技术中心和外商研发机构。

第三条进入高新区(新北区)并经认定的研发机构可获得以下奖励:
(一)经国家科技部认定的工程技术中心和商务部认定的外商投资研发中心,可获得50万元的资金奖励。

(二)经省科技厅认定的工程技术中心和外商研发机构,可获得20万元的资金奖励。

(三)经国家商务部认定的外商投资研发中心,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不包括《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中的商品和船舶、飞机、特种车辆、施工机械),且限于不构成生产规模的实验室或中试范畴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四)进入高新区并经省科技厅认定的外商研发机构,可以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被认定为先进技术企业,两免三减半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延长三年减按10%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经认定的研发机构,其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各项费用,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10%以上(含10%)的,可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六)对在区内租房并纳税的经认定的新进区研发机构,在300m2建筑面积内可享受二年房租财政补贴。

(七)第(一)、(二)款不可兼得,获得高一级认定的,可申请差额资金奖励。

(八)区科技经费优先资助进区研发机构项目。

第四条对研发机构的奖励资金从区科技三项经费中列支。

第五条本规定由区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六条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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