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发人员专利考核奖励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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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人员专利考核奖励制度
第一条为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工作开展,奖励职务发明人和优秀专利工作者为企业获取自主知识产权及工艺
改进等科技研发所作出贡献,特制定本奖励制度。第二条为鼓励广大员工积极申请专利,凡申请专利并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的,在受理当年,由单位给予职
务发明人1000元的奖励。
(一)专利申请被授予专利权的,授权当年12月1日前由专利权人给予发明专利职务发明人不低于10000元奖励;给予实用新型专利职务发明人不低于3000元奖励,外观专利职务发明人不低于1000元奖励。
(二)在12月1日之后到次年1月1日前收到授权登记通知书的,该专利申请视为在下年获得授权,根据前款规定给予奖励。
第三条企业每年设立“发明创造奖”。发明创造奖的奖励对象为已获得授权的并且具有较高创造性和较大
实用价值的专利。由中心主任组织,会同有关部门
评出一、二、三等奖。评审结果公示期限内没有异
议的,即予以认定。
(一)发明创造奖设一等奖一名,获奖专利的职务发明人可获得不低于5000元奖励;设二等奖两名,每件获奖专利职务发明人可获得不低于2000元奖励;设三等奖两名,每件
获奖专利职务发明人可获得不低于1000元奖励。
(二)发明创造奖每年评定一次,同一专利不得重复参与评定。
第四条企业奖职务发明转让或许可他人实施的,从许可实施该项专利收取的使用费纳税后提取不低于10%作为报酬支付发明人或设计人。如一件专利有多位职务发明人,按照专利发明人实际贡献大小分配奖金和报酬。
第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作为:“优秀专利工作者”获得奖励:
(一)为专利知识培训、普及以及专利申请和管理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
(二)为维护企业权益,挽回企业因侵权或专利流失而遭受的损失,做出重大贡献的人员;
(三)在引进专利技术或在专利技术的实际应用中解决关键问题,做出突出贡献,取得较大成效的人员;
(四)为技术开发提供积极有利条件,并为开发成果申请专利以及获得专利权,以及做出重大贡献的技术管理人员。(五)对现有生产工艺有较大改进,并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的人员。
(六)符合本条上述任何一款规定的人员,在每年11月1日前奖有关事迹介绍及推荐材料交中心办公室,参与优秀专利工作者的评选。中心主任组织评审人员进行评审,评审结
果公布十日内没有异议的,即予以认定。
(六)“优秀专利工作者”获奖限额不少于三人,每位获奖者可获得不低于1000元奖励。
第七条只有职务发明人才可参与奖金和报酬的分配以及获得荣誉。
(一)提出发明创造构思的人员、为发明构思的具体实现提出创造性建议的人员、研发过程中解决技术难题的人员和对技术的完善和改进有技术贡献的人员,应当作为发明人在申请文件中列出。
(二)仅从事协调和管理工作的领导,或提供后勤服务的人员,或从事一般实验和检测工作的人员,以及从事一般技术工作如简单计算、制图工作的技术人员,如对发明创造的思想未有贡献,或对研发过程出现的难题的解决没有技术上的实质贡献的,不得作为职务发明人,分享奖励和报酬。确有突出贡献的,可根据本细则第四条获得奖励。
(三)申请专利时,符合本条规定应列为发明人而未被列入的,向中心办公室说明情况,经中心办公室核查属实,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履行发明人变更程序后,方可享受有关奖励和报酬以及获得荣誉。有关手续费用由过失责任人承担。第八条发明创造奖和优秀专利工作者的奖金由企业统一支付。
第九条失效专利从失效之日起,不再享受按照本细则给予
的所有待遇;专利权归属存在纠纷的,在纠纷解决前不享受按照本细则给予的所有待遇。
第十条本制度自2013年4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