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法律法规·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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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义出版法:现这一国家统治阶级意志、用于调整人们在出版活动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体系的总称,包括宪法的有关规定、有关法律、有关行政法规与规章等各种法律规范由国家制定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体性文件。
狭义的出版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专门用于调整规范出版活动中的各种关系的规范性文件。
出版法的基本特征:国家意志性、国家强制性、普遍适用性。
出版法规:广义的出版法规是出版法律规范的简称。就其规范意义而言,与广义的出版法是同一个概念,主要包括:宪法的有关规定、有关法律、有关行政法规与规章等各种法律规范性文件。狭义的出版法规,是有关出版活动的法律规范性文件中的一种具体形式。包括由国务院制定与颁布的行政法规;由省、直辖市、自治区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与其他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和颁发的地方性法规;其效力低于法律。
出版法规的形式: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规章,国际条约,法律解释
2.1949年10月19日,中央人民政府任命胡愈之为出版总署署长。1950年3月25日,出版总署公布了在出版委员会组织的全国新华书店出版工作会议上通过的《关于统一全国新华书店的决定》。
现在,我国出版法制以“一法五条例”为基本框架,已形成了较为科学的出版法律法规体系。1990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颁布,这是我国至今为止涉及出版领域的唯一法律。1997年1月2日,国务院以行政法规的形式颁布了《出版管理条例》;1997年3曰日,国务院发布了《印刷业管理条例》;2003年7月16日,新闻出版总署出台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1994年8月25日,国务院出台了《音像制品管理条例》;1997年12月30日,新闻出版署颁布了《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2002年8月1日,新闻出版总署出台了《互联网出版管理规定》。
3.出版工作的原则:1、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2、将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结合。3、保障公民依法行使出版自由的权
利。4、依法管理。5、行业自律。
4.著作权的主体是依法享有著作权的人。(作者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其他著作权人、国家)。著作权的客体就是作品,是作者创作的以某些具体形式表现出来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一独创性、有一定的表现形式,可以某些形式加以复制著作权法不保护的作品;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主要是指不具备合法要件的作品,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
5.著作权的内容:著作权的权利内容,主要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两大部分,也称为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
人身权是作者基于作品依法享有的以人身利益为内容的权利。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利,也称为精神权利,只有作者才能享有,其他任何人都不能享有。四项人身权——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
6.著作权的利用,是指通过转让、许可等方式实施作品著作权,实现著作权人财产权的行为。
著作权的利用有两种基本形式——1.著作权的转让2.著作权的许可使用
7.著作权的转让:指作者或者其他著作权人将著作权中的一项、数项或者全部专有使用权利转让给他人(财产权)。著作权转让的几种形式:(1)著作权贸易,也称版权贸易,是指在贸易活动中转让著作权,取得经济收入,这是作品或者其他著作权人利用著作权的途径之一。(2)著作权继承,即版权继承,是指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可以作为遗产被继承
(3)著作权因执法而转移。
8.著作权的许可使用,是指著作权人通过订立合同授权他人以一定的方式、在一定期限和一定范围内使用其作品,并依法获得报酬的行为。
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是指著作权人与使用者就作品的著作权许可使用达成的协议。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内容:1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2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或者非专有使用权。3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期间。4付酬标准和办法。5违约责任。6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9.著作权的限制:著作权法对作者人身权的保护是没有期限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因此,对著作权人专有权利进行限制,主要是针对著作权人的财产权利。
对著作权人的财产权利进行限制,大体表现在三个方面:其一是时间上的限制,即对绝大多数受保护对象都规定有限的保护期;其二是地域上的限制,即著作权仅在其授予的一国范围内有效;其三是著作权权能的限制,即设立合理使用、法定许可制度等。10.著作权的合理使用:指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基于正当的目的而使用他人有著作权作品的行为。
合理使用有以下几个原则:第一,合理使用必须有法律依据;第二,合理使用的作品必须是已经发表的作品;第三,合理使用必须出于正当目的,并非以营利为目的;第四,合理使用必须说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和作品的出处;第五,合理使用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其他权益,如不得对作品进行歪曲、篡改等。
11.法定许可,是指使用者依照法律的明确规定,不经著作权人同意而使用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但必须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制度。
12.邻接权:传播者的权利,是指作品的传播者在传播作品的过程中,对其付出的创造性劳动所享有的特点的专有权利的总称。其本义是指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即虽然不是著作权,但是与著作权相关、相近、相邻或者相类似的权利,故又称邻接权,也称有关权,也就是我国著作权法所说的“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国际上通常把表演者对其表演的权利、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以及广播组织对其广播电视节目的权利称作邻接权。
将出版权纳入邻接权的范畴为我国著作权法所特有。
13.著作权与邻接权
著作权是邻接权产生的前提。但是没有邻接权的保护,著作权的保护又是不完全的。
邻接权与著作权的主要区别在于:
(1)主题不同。著作权保护的主体是作品的创作者或者依法享有著作权的人。邻接权保护的主体是传播者,包括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和广播组织者。这些传播者在向公众传播作品时,加入了自己的创造性劳动或者付出了大量的投资,改变了原作品的表现形式,具有新的创造性。
(2)客体不同。著作权保护的客体是作品。邻接权保护的客体是经过传播者艺术加工后的作品,如出版者权的客体是其出版的书刊;表演者权的客体是表演活动;录音录像作者权的客体是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广播组织权的客体是其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著作权保护体现的是作者的创造性劳动,而邻接权保护体现的是传播者的创造性劳动。
(3)权利内容不同。著作权的内容主要包括著作权人享有的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邻接权的内容主要是出版者对其出版的书刊享有的权利;表演者对其表演活动享有的权利;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的权利以及广播组织对其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享有的权利等。
(4)保护期限不同。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限不受限制。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加去世后50年,截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