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ppt 3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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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因客观原因而解除合同,如不可抗力; 二是因违约行为而解除合同,如预期违约、迟延履
行或其他违约行为等。见《合同法》第94条
பைடு நூலகம்
解除合同的法定条件包括: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预期违约。即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 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 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 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 合同终止的原因基本上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1.基于合同目的达到而终止 2.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而终止 3.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终止
三、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效力
合同终止的效力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 第一,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消灭,
债权人不再享有债权,债务人也不再负担 债务。
• 第二,债权的担保及其他从属的权利及义
第三节 抵销
一、 抵销的概念和种类 二、 法定抵销 三、 合意抵销
一、抵销的概念和种类
• 抵销是指当事人双方相互负有给付义务,将两项
债务相互充抵,使其相互在对等额内消灭。
• 抵消依其产生的根据不同,可分为法定抵销与合
意抵销两种。
二、法定抵销
(一)法定抵销的概念和性质 法定抵销是指在具备法律所规定的条件时,依当事人一方的
法定解除是指在合同依法成立后而尚未全部履行前,当
事人基于法律规定的事由行使解除权而解除合同。
三、合同解除的条件
• 合同解除的条件又称为合同解除的原因,是指在
何种情况下允许当事人解除合同。
• 法定解除条件是法律规定的当事人解除合同的条
件。法律规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有一般条件和特 殊条件之分。
• 解除合同的条件可分为两类:
第二,解除权的行使,应当在确定期间内或合理 期限内进行。
五、合同解除的效力
• (一)合同解除的溯及力问题
见《合同法》第97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
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
恢复原状或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 (二)合同解除与损害赔偿责任的关系 • 合同解除后,当事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 合意抵销又可称为约定抵销、意定抵销,是当
事人基于协议而实行的抵销。见《合同法》第 100条
• 合意抵销与法定抵销的区别
第一,抵销的根据不同。 第二,债务的性质要求不同。 第三,债务的履行期限要求不同。 第四,抵销的程序不同。 第五,法定抵销不得附条件或附期限,抵销的意
思表示亦不得附条件或附期限,但抵销合同则 可以附条件或附期限。
务消灭。
• 第三,负债字据的返还。 • 第四,合同终止的后合同义务(附随义
务)。
第二节 合同的解除
一、 合同解除的概念和特点 二、 合同解除的种类 三、 合同解除的条件 四、 合同解除的程序 五、 合同解除的效力
一、合同解除的概念和特点
• 合同的解除有狭义与广义之分。 • 狭义的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依法成立后而尚未
第四节 提存
一、 提存的概念和性质 二、 提存的条件 三、 提存的效力
一、提存的概念和性质
• 提存是指债务人于债务已届履行期时,将
无法给付的标的物提交给提存机关,以消 灭合同债务的行为。
二、提存的条件
根据我国《合同法》及《提存公证 规则》的有关规定,提存须具备以下条 件: (一)提存主体合格 (二)提存的合同之债有效且已届履行期
第六章 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
• 第一节 • 第二节 • 第三节 • 第四节 • 第五节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概述 合同的解除 抵销 提存 免除和混同
第一节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概述
一、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概念 二、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原因 三、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效力
一、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概念
•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又称为合同的消灭,是指合
(三)法定抵销的方法和效力
《合同法》第99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主
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 方时生效。”可见,抵销应当采取通知的 方法。
• 抵销的效力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双方的债权债务于抵销数额内消 灭 2.抵销的意思表示溯及于得为抵销 之时 3.抵销不得附条件或附期限
三、合意抵销
四、合同解除的程序
• (一)协议解除合同的程序
协议解除合同是当事人通过订立一个新合同的办
法,达到解除合同的目的。
• (二)通知解除合同的程序
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都属于单方解除。具备了当 事人约定的或法律规定的条件时,当事人一方 或双方就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简称解除权。
《合同法》第 96条
第一,解除权的行使,应当采取法律规定的或当 事人约定的方式。
法律行为。
二、合同解除的种类
• (一)协议解除
协议解除是指在合同依法成立后而尚未全部履行前,当 事人通过协商解除合同。参见《合同法》第93条第1 款
• (二)约定解除
约定解除是指在合同依法成立后而尚未全部履行前,当
事人基于双方约定的事由行使解除权而解除合同。参
见《合同法》第 93条第2款
• (三)法定解除
同当事人双方间的权利义务于客观上已不复存在。
二、合同终止的原因
• 《合同法》第91条将合同终止的原因归纳为以
下7项:(1)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2)合同 解除;(3)债务相互抵销;(4)债务人依法将 标的物提 存;(5)债权人免除债务;(6)债 权债务归于一人;(7)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 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意思表示所为的抵销。通说认为,抵销为单方的法律行为, 依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而发生,具有与清偿同样的消灭
债的效力,也为债的消灭原因。见《合同法》第99条第1 款
(二)法定抵销的条件 1.须双方互负有债务,互享有债权 2.须双方债务的给付为同一种类 3.须双方的债务均届清偿期 4.须双方的债务均为可抵销的债务
全部履行前,当事人一方基于法律规定或当事 人约定行使解除权而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的一
种法律行为;
• 广义的合同解除包括狭义的合同解除和协议解
除。大陆法系民法采取狭义的合同解除。我国
《合同法》对合同解除采取了广义的概念。
• 合同的解除具有如下特点:
第一,合同的解除以当事人之间存在有效 合同为前提。
第二,合同的解除须具备一定的条件。 第三,合同的解除是一种消灭合同关系的
行或其他违约行为等。见《合同法》第94条
பைடு நூலகம்
解除合同的法定条件包括: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预期违约。即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 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 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 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 合同终止的原因基本上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1.基于合同目的达到而终止 2.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而终止 3.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终止
三、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效力
合同终止的效力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 第一,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消灭,
债权人不再享有债权,债务人也不再负担 债务。
• 第二,债权的担保及其他从属的权利及义
第三节 抵销
一、 抵销的概念和种类 二、 法定抵销 三、 合意抵销
一、抵销的概念和种类
• 抵销是指当事人双方相互负有给付义务,将两项
债务相互充抵,使其相互在对等额内消灭。
• 抵消依其产生的根据不同,可分为法定抵销与合
意抵销两种。
二、法定抵销
(一)法定抵销的概念和性质 法定抵销是指在具备法律所规定的条件时,依当事人一方的
法定解除是指在合同依法成立后而尚未全部履行前,当
事人基于法律规定的事由行使解除权而解除合同。
三、合同解除的条件
• 合同解除的条件又称为合同解除的原因,是指在
何种情况下允许当事人解除合同。
• 法定解除条件是法律规定的当事人解除合同的条
件。法律规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有一般条件和特 殊条件之分。
• 解除合同的条件可分为两类:
第二,解除权的行使,应当在确定期间内或合理 期限内进行。
五、合同解除的效力
• (一)合同解除的溯及力问题
见《合同法》第97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
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
恢复原状或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 (二)合同解除与损害赔偿责任的关系 • 合同解除后,当事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 合意抵销又可称为约定抵销、意定抵销,是当
事人基于协议而实行的抵销。见《合同法》第 100条
• 合意抵销与法定抵销的区别
第一,抵销的根据不同。 第二,债务的性质要求不同。 第三,债务的履行期限要求不同。 第四,抵销的程序不同。 第五,法定抵销不得附条件或附期限,抵销的意
思表示亦不得附条件或附期限,但抵销合同则 可以附条件或附期限。
务消灭。
• 第三,负债字据的返还。 • 第四,合同终止的后合同义务(附随义
务)。
第二节 合同的解除
一、 合同解除的概念和特点 二、 合同解除的种类 三、 合同解除的条件 四、 合同解除的程序 五、 合同解除的效力
一、合同解除的概念和特点
• 合同的解除有狭义与广义之分。 • 狭义的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依法成立后而尚未
第四节 提存
一、 提存的概念和性质 二、 提存的条件 三、 提存的效力
一、提存的概念和性质
• 提存是指债务人于债务已届履行期时,将
无法给付的标的物提交给提存机关,以消 灭合同债务的行为。
二、提存的条件
根据我国《合同法》及《提存公证 规则》的有关规定,提存须具备以下条 件: (一)提存主体合格 (二)提存的合同之债有效且已届履行期
第六章 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
• 第一节 • 第二节 • 第三节 • 第四节 • 第五节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概述 合同的解除 抵销 提存 免除和混同
第一节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概述
一、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概念 二、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原因 三、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效力
一、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概念
•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又称为合同的消灭,是指合
(三)法定抵销的方法和效力
《合同法》第99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主
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 方时生效。”可见,抵销应当采取通知的 方法。
• 抵销的效力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双方的债权债务于抵销数额内消 灭 2.抵销的意思表示溯及于得为抵销 之时 3.抵销不得附条件或附期限
三、合意抵销
四、合同解除的程序
• (一)协议解除合同的程序
协议解除合同是当事人通过订立一个新合同的办
法,达到解除合同的目的。
• (二)通知解除合同的程序
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都属于单方解除。具备了当 事人约定的或法律规定的条件时,当事人一方 或双方就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简称解除权。
《合同法》第 96条
第一,解除权的行使,应当采取法律规定的或当 事人约定的方式。
法律行为。
二、合同解除的种类
• (一)协议解除
协议解除是指在合同依法成立后而尚未全部履行前,当 事人通过协商解除合同。参见《合同法》第93条第1 款
• (二)约定解除
约定解除是指在合同依法成立后而尚未全部履行前,当
事人基于双方约定的事由行使解除权而解除合同。参
见《合同法》第 93条第2款
• (三)法定解除
同当事人双方间的权利义务于客观上已不复存在。
二、合同终止的原因
• 《合同法》第91条将合同终止的原因归纳为以
下7项:(1)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2)合同 解除;(3)债务相互抵销;(4)债务人依法将 标的物提 存;(5)债权人免除债务;(6)债 权债务归于一人;(7)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 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意思表示所为的抵销。通说认为,抵销为单方的法律行为, 依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而发生,具有与清偿同样的消灭
债的效力,也为债的消灭原因。见《合同法》第99条第1 款
(二)法定抵销的条件 1.须双方互负有债务,互享有债权 2.须双方债务的给付为同一种类 3.须双方的债务均届清偿期 4.须双方的债务均为可抵销的债务
全部履行前,当事人一方基于法律规定或当事 人约定行使解除权而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的一
种法律行为;
• 广义的合同解除包括狭义的合同解除和协议解
除。大陆法系民法采取狭义的合同解除。我国
《合同法》对合同解除采取了广义的概念。
• 合同的解除具有如下特点:
第一,合同的解除以当事人之间存在有效 合同为前提。
第二,合同的解除须具备一定的条件。 第三,合同的解除是一种消灭合同关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