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建筑工程质量《运河杯》奖评选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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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建筑工程质量《运河杯》奖评选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国家《质量振兴纲要》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和“质量兴业”的方针,鼓励建筑施工、监理企业加强质量管理,增强质量意识,争创精品工程,推动我市工程质量整体水平的提高,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济宁市建筑工程质量《运河杯》奖(以下简称《运河杯》奖),是全市建筑行业工程质量的最高荣誉奖,设金质奖、银质奖两个档次。

由济宁市建设委员会、济宁市建筑业协会联合颁发,是申报省和国家建筑工程质量荣誉奖的基础和前提。

第三条设立市建筑工程质量《运河杯》奖评选委员会。

评选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建筑工程管理办公室,负责评选的组织实施及日常工作。

第四条《运河杯》奖评选对象为我市行政区域内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各类工程,获奖单位为工程主要承建单位、主要参建单位和主要监理单位,单项工程的参建单位不得超过2家,小区工程的承建及参建单位不得超过3家,监理单位不得超过2家。

由建筑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自愿申报,经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择优推荐后,进行评选,质量为市内领先水平。

第五条《运河杯》每年评选一次。

奖励数额金质奖一般不超过12项,银质奖一般不超过50项,可视当年竣工工程数量和质量情况作适量增减。

第六条评选《运河杯》奖的工程,必须是符合基本建设程序,列入建设计划,正式立项批准、核准或备案,并具有独立生产能力和使用功能的新建、扩建工程或装饰装修工程。

主要包括:
一、建筑工程
金质奖: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工程,单体建筑面积6000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建筑工程;建筑面积1 0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或组团。

银质奖: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工程,单体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建筑工程;建筑面积6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或组团。

二、装饰装修工程
金质奖:单位工程面积4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及一次性装修1000平方米以上的住宅装饰工程;
银质奖:单位工程装饰造价100万元以上的装饰工程。

三、工业建设项目
金质奖:建筑面积4000平方米以上的工业厂房、钢结构工程及单项工程合同额在800万元以上设备安装工程。

银质奖: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工业厂房、钢结构工程及单项工程合同额在300万元以上设备安装工程。

四、交通及基础设施工程
金质奖:长度在20千米以上的一级公路及长度在200米以上的桥梁;工程造价1亿元以上的城市桥梁及路面面积20万平方米以上的城市道路。

银质奖:长度在10千米以上的一级公路及长度在100米以上的桥梁;工程造价5千万元以上的城市桥梁及路面面积12万平方米以上的城市道路。

五、其他工程
金质奖: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在1000万元以上的其他工程。

银质奖: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在500万元以上的其他工程。

第七条申报《运河杯》奖的工程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工程设计合理、先进,符合城市规划、国家和部省颁发的设计规范、标准要求,并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

二、工程施工符合国家和行业施工技术及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全面开展了质量管理活动,工程质量优良,并为市内同类工程领先水平;
三、工程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已通过当地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节能建筑认定;
四、施工中未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和伤亡事故;
五、已按规定进行了全面质量验收,并已办理竣工验收备案三个月以上,满足使用和生产功能要求,没有发现质量问题和隐患;
六、已经进行工程竣工结算,无拖欠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现象;
七、施工中无违反建设工程管理法规现象。

第八条下列工程不列入评选范围:
1、施工企业承建的济宁市行政区域以外的建设工程;
2、外国和台港澳地区施工企业承包并进行施工管理的工程;
3、施工后被隐蔽的工程或保密工程;
4、存在质量隐患的工程;
5、在原工程基础上进行改建的工程;
6、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过一般以上质量安全事故的工程;
7、已参加过《运河杯》评选而未被评选上的工程。

第九条申报程序:
一、县(市区)管理的工程,向工程所在地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经初审同意后,由(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市《运河杯》评选委员会办公室推荐;
二、市直及外埠施工企业在市规划区施工的工程可直接向市《运河杯》奖评选委员会办公室申报;
三、专业工程申报《运河杯》奖应征求市政府有关专业管理部门的意见,并出具相关书面材料;
四、申报《运河杯》奖的主要参建单位、监理单位,应与主要承建单位一同申报;
五、各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应对申报工程进行初审,在《运河杯》奖申报表中签署具体意见并签章,出据正式文件向《运河杯》奖评选委员会办公室推荐申报,并注明推荐评选次序的具体意见。

第十条《运河杯》奖申报材料的内容及要求
一、申报资料总目录,并说明各种资料的份数;
二、《运河杯》奖申报表一式二份;
二、工程项目计划任务书复印件一份;
三、工程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一份;
四、工程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一份;
五、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一份;
六、工程建设施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
七、节能建筑认定证书复印件一份;
八、工程竣工决算登记备案书复印件一份;
九、工程承建合同、主要参建单位分包合同、工程监理合同复印件各一份;
十、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对工程质量检验证书、工程全面竣工验收证书、备案证明的复印件各一份;
十一、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机构出具的无拖欠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无不良行为纪录、无质量事故证明材料各一份;
十二、工程概况和能反映工程实际施工质量状况的图片、音像资料及文字材料各一份。

第十一条各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运河杯》奖评选办公室应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误后方可受理申报材料。

第十二条对材料审核符合评选条件的工程项目,由《运河杯》奖评选办公室组织设计、施工、质量监督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工程质量复查小组,进行质量复查。

第十三条工程质量复查小组应认真听取施工质量情
况介绍,征询建设单位及群众意见,查阅工程相关的技术资料,实地查验工程质量状况,对工程复查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四条《运河杯》奖工程质量复查小组向评选委员会汇报检查情况并提交复查报告,《运河杯》奖评选委员会组织评选。

评选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委员4—6名。

评选委员由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熟悉工程质量技术并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领导和专家组成。

第十五条评选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工程质量复查小组审议、检查申报的评奖工程应以国家颁发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坚持严格、公正、公平、认真的工作原则。

第十六条评选委员会根据申报材料及工程复查情况报告,进行审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获奖工程及评奖档次,并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第十七条凡荣获《运河杯》奖的工程,颁发奖杯及证书。

获奖工程可在建筑物适当部位镶嵌获奖标志;获奖的施工企业可在次年建筑工程招标投标中予以加分,本市企业外出施工获得的工程质量奖按相应档次进行表彰。

第十八条建筑工程质量奖申报单位应实事求是、严肃认真地报送申报材料,不得弄虚作假、骗取荣誉;检查、评选人员应严格执行国家标准、规范和工作纪律,严以律已,秉公办事,客观公正地进行评选工作。

第十九条对于已获得《运河杯》奖的工程,若发现弄虚作假现象,将取消其荣誉称号,并对相关责任人给予严肃处理。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原《济宁市建筑工程质量〈运河杯〉奖评选办法》(济建[2005]103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济宁市建筑工程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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