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复旦大学177名学生为该校投毒犯求情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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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复旦大学177名学生为该校投毒犯求情事件

2013年的愚人节前夕,复旦大学医学院的硕士研究生林森浩将足以致死数十位成年人的剧毒化学药剂N-二甲基亚硝胺注入所在寝室的饮水机内。第二天,也就是4月1日,愚人节,上午8点多,同寝室的室友,已经通过了博士入学考试的黄洋起床喝水,身中剧毒,呕吐不止,就医后,医生手足无措,搞不清楚病因,同时,病情迅速恶化,在4月16日,极度痛苦中离开人世。而投毒者在这十几天内,镇定自若,神情淡定,数次拎着水果去看望黄洋,还给黄洋做了几次B超,但始终没有说出黄洋的真正病因,也没有采取措施来挽救黄洋生命。终于,东窗事发,林森浩因涉嫌故意杀人被逮捕。2014年2月18日,上海市二中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林森浩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黄洋家人对判决比较满意,但林森浩父母要求上诉,目前本案已上诉至上海高级人民法院,进入审理阶段。

就在上海市高院将要对这起案件进行审理判决的时候,复旦大学的一位教授和学生一起起草了一封《关于不要判林森浩同学“死刑”请求信》,征求自愿签名。签名的177名学生来自各个系院,但主要集中在林森浩所就读的医学院和法学院。2014年3月31日,复旦学生将请求信直接寄给了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随后得到了法院回复。4月20日,部分学生又向高院递交了一封声明书,宣称请求信是学生真实意愿的表达。为了完整真实反映复旦学生的意思,将请求信原文附下:

“我们是复旦大学的学生,我校老师学生对受害同学黄洋的死,极为难过、极为悲痛、极为同情。师生同窗之情,自古以来是最纯洁珍贵的,投毒置人于死,是极其恶劣的禽兽行为,永远被人唾骂。林森浩应终生忏悔、内疚、自责。因此,必须接受法律的严惩,是应有之惩罚。”

“但我们认为他不是多次杀人、多次伤人的极为凶残的人我们请求法院不要判林森浩同学死刑立即执行。林森浩投毒,导致同学黄洋死亡,其罪严重,后果惨重。林本人必须痛彻心扉地忏悔,如果得以生存,应以一切办法为受害者父母尽孝、赎罪。让全社会从中汲取教训,绝对不能再发生此事。我们愿意代黄洋尽孝,尽一切力量帮助他的父母。”

这封请求信不长,主要表达以下几个意思:

一、这封请求信是以复旦大学的学生名义写的。

二、对同学黄洋的遇害表示难过、同情、悲痛,使用了极这样的词来表达程度。谴责林森浩的投毒行为,认为,林应该忏悔,接受法律的严惩。

三、请求法院不要判处林森浩死刑,立即执行,给他一个机会。认为林森浩没有多次杀人和伤人,虽然凶残,但不是极为凶残的人。林如果得以生存,应该想尽办法替死者孝敬父母以赎罪。

四、全社会应该吸取教训,避免类似事件发生。

五、我们(应该指在请求信上签名的177名学生)可以尽一切力量,帮助黄洋的父母。

此封被冠以复旦大学学生名义的请求信一经媒体公布,引起轩然大波,很多人痛斥这177名学生是脑残,是残忍的帮凶,认为,提出的意见和理由幼稚可笑,特别还有65名法学院的学生签名。还有人认为,复旦大学的177名学生的请求信并无不妥,是公民的基本权利,虽然作用可能不大,但应该是值得赞赏的。下面,详细分析一下这个请求信事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上述的复旦大学177名学生,作为公民,有向国家机关上海市高院提出建议、请求的权利。因此,从法律角度来看,复旦大学的177名学生的行为,是合法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法律是最低的道德标准,没有违法法律,并不意味着,这种行为值得赞赏。

首先,这封信署名的177人是复旦大学的学生,大多是林森浩的同学,同学而言,正如信中所说,自古以来是最纯洁珍贵的关系,比较亲密,在法律上,这种和当事人亲密的关系,其为罪犯求情,实属正常,但公正性有待考量。如果这封信,是以林森浩的同学名义向法院提交请求信,这样也可以,但以同学的身份,却冠以复旦大学的学生名义,这样不好。复旦大学是中国著名高校,是国家211工程和985工程院校,在校生达3万人之多,如果要以复旦大学的学生名义,其他的近3万人是什么意见,这177人可以代表3万复旦学生吗?显然不能,既然不能,为何这177名学生的请求信要以复旦大学学生之名,而不直接以罪犯的同学名义呢!换言之,如果林森浩的父亲向法院求情,说我孩子很优秀,

不是罪大恶极,恳请刀下留人,这样也是正常的,舔犊之情,人皆有之,但如果林森浩的父亲以一个中国公民的身份写信求情,虽然也不违反法律,但好像不是那么地道。

其次,这177名学生对黄洋的死表示了极为难过、极为悲痛、极为同情,谴责了林森浩的投毒行为,认为,林应该接受法律的严惩。这段话,无疑是正确的,作为死者的同学,对这一悲剧事件表达了难过,悲痛、同情,实属应该,谴责被告的行为,也是应当的。但我们没有发现,这些大学生有反思的行为,诚然,这一悲剧事件,这些同学并没有多大的责任,复旦大学3万学生,发生这一起恶性事件,也是小概率事件。但既然是当事人的同学,关系比较近,这些同学和复旦大学都有一些责任,如关心不够,沟通不足,复旦大学还有高危药品管理不严的责任。通篇信件,大学生们没有反思自己,检讨自己,提出建议,如何避免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仅仅表示同情、悲痛、谴责是不够的。

第三,这封请求信的重点部分在于请求法院能够给罪犯一个机会,免其一死,理由是罪犯没有多次杀人,也没有多次伤人,不是一个极为凶残的人。这个理由相当的可笑和荒唐,在这些罪犯同学的眼中,极为凶残的人,才可以判死刑,不极为凶残的人,应该免死,什么是极为凶残的人,就是杀伤多人的才是,按照这个标准,可能就是那些杀伤多人的罪犯,如昆明火车站的砍人事件。我们知道,罪犯的同学是学医学的,没有学过法律,这个搞笑的逻辑可以理解,但起草信件的有法学院的学生,他们的专业水准就相当让人怀疑,如果照这个逻辑,杀伤多人的罪犯才是极为凶残的人,才需

要判死刑,那中国的死刑犯可能有一大半都要免死了,而且,林森浩如果不是在监狱里,谁敢保证这次投毒杀人是最后一次杀人伤人。

凶残是罪犯在作案过程恶劣程度的反映,杀伤多人固然可以认为是凶残,但纵观林森浩的作案过程,将致死量10

以上的剧毒化学药剂,注入饮水机,冷漠的看着受害者喝下毒水,在黄洋痛苦的16天中,在医护人员束手无策,搞不清中毒的原因时,林森浩没有采取任何措施挽救同学黄洋的生命,反而,放任毒性发作,冷眼看做一条鲜活的生命逝去,这种残忍,这种冷血,在罪犯同学的眼中,竟然不叫极为凶残。正如死者黄洋的父母所说,如果他不凶残,为什么会在饮水里投放那么多毒药?如果他不凶残,为什么不制止黄洋喝水?如果他不凶残,为什么当黄洋躺在病床上呻吟的时候,不告诉医生他中了什么毒?真正有权力原谅罪犯的是受害者父母,如果受害者父母选择了原谅罪犯,签署谅解书,法院当然可以免罪犯一死,这样于社会、罪犯都有好处,也有利于消除社会戾气,其他人也不好说什么,但一群罪犯的同学,在死者父母没有原谅之前,大放厥词,什么罪犯还不是最凶残的,这样的话是站着说话不腰疼,给死者的父母又是一种伤害。

罪犯的同学认为,如果罪犯得以免死,应该想尽办法替死者孝敬父母以赎罪。当然,如果法院真的免死罪犯,罪犯确实应该孝敬死者父母以赎罪,但这只是逻辑上讲的通,在实际操作中,如何保证罪犯孝敬死者父母,如果罪犯不愿意,罪犯的同学有没有行之有效的措施来保证罪犯孝敬死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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