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运河新城拱墅区范围CR2202地块36班小学项目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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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运河新城(拱墅区范围)C-R22-02地块36班小学项目

征地房屋补偿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根据杭州运河新城(拱墅区范围)C-R22-02地块36班小学项目建设的需要,按照《杭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条例》(以下简称《补偿条例》)等规定,经实地调查,特制订如下征地房屋补偿实施方案:

一、实施主体

(一)补偿人:杭州市拱墅区京杭运河综合整治与保护开发指挥部

(二)动迁实施机构: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康桥街道办事处

(三)评估服务机构:杭州中衡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

二、实施范围

本项目位于拱墅区康桥街道谢村村(社区),四至范围为东至谢村村;南至杭州市国土资源局(谢村单元R21-04、06、07地块);西至规划顾杨路;北至规划金昌路。(以城乡规划部门核定的用地范围红线图为准)

三、补偿对象

农居户约2户(含房屋权属不清晰的建(构)筑物,拆迁补偿安置时应以合法有效的土地权源权属资料载明的为准)。经测绘,房屋建筑面积约1266平方米。

(附门牌号码表及测绘附图)

四、补偿标准

房屋补偿按照《补偿条例》、市政办函[2009]123号等文件的规定,经评估机构评估,合理确定各类房屋的补偿价格。

五、奖励及补贴政策

住宅用房

(一)签约奖励及腾房奖励:凡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签约并按协议约定的期限交房的,农户每证给予一次性搬迁奖励费80000元整。

六、安置方式和标准

住宅房屋

(一)安置方式:调产安置、货币化安置

(二)安置政策

1、调产安置政策:

⑴安置地点:杭州运河新城(拱墅区范围)C-R21-01地块农转非居民拆迁安置房(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号:地字第330100201100604号)。安置房源为期房的以安置房项目规划批准文件载明地址为准,于2015年开工建设,预计工期4年,正式安置时间以安置公告日期为准。

⑵安置标准:(以下所称面积均为建筑面积)

撤村建居的农业户按人均 50 平方米予以安置,其中:人均40平方米部分,按 910元/平方米价格进行结算;人均10平方米部分,按2009元/平方米价格进行结算。城中村改造试点中农转居多层公寓涉及超出人均50平方米的原农居合法批准面积,经审核批准后可增加安置面积指标,按3288元/平方米进行结算。

拱政办(2007)28号规定的安置对象按人均 18平方米予以安置,按910元/平方米价格进行结算。

撤村建居的非农业户以经依法认定的原住宅用房建筑面积结合被补偿人家庭的常住户口人数,按照《补偿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安置标准确定,并按《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进行结算。

以上凡入住高层或者小高层住宅的,可在以上安置面积指标基础上增加10%面积指标。

(3)过渡方式及期限

实行由被补偿人自行过渡的,由补偿人向被补偿人支付临时过渡费。过渡期限为腾房后30个月。临时过渡费标准为每人每月600 元。超过协议约定过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月起临时过渡费标准为每人每月

1200元。过渡期内家庭新增可安置人口的过渡费按实际过渡时间结算。

(4)搬家费补贴

搬家费补贴标准为每户1200元,按两次发放,共计2400元。

2、货币化安置政策:

根据《杭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住宅房屋货币化安置指导意见》(杭政办函[2015]140号)及拱墅区政府货币化安置的相关政策规定明确如下:

⑴货币化安置标准及程序:

①货币化安置单价由补偿人委托本项目的评估机构按规定评估确定,评估基准日为征地房屋补偿实施方案公告发布日。

②货币化安置面积人均安置面积结合选择货币化安置的人口数量进行计算。人均安置面积根据拱政办发〔2015〕48号《拱墅区征收住宅房屋货币化安置实施细则》的规定确定。

③货币化安置款根据货币化安置单价结合货币化安置面积扣除相应的调产安置用房结算价款后进行计算。即货币化安置款=货币化安置单价×货币化安置面积-相应的调产安置用房结算价款。相应的调产安置用房结算标准按拱墅区原有政策执行。

④经补偿人与被补偿人协商一致,被补偿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选择货币化安置。选择货币化安置的被补偿人内具备安置资格的全体人员达成一致意见后一次性向补偿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承诺自行解决居住用房。

⑵奖励政策:

对于选择货币化安置的,由补偿人按照货币化安置款的3%给予被补偿人奖励。对在领取货币化安置款12个月内购买商品住宅的,根据购房纳税凭证,由补偿人再按货币化安置款的2%给予奖励(新购住宅房屋价格低于货币化安置款的,按新购房屋价格的2%给予奖励)。

⑶过渡费及搬家费补贴:

如被补偿人一户选择全部货币化安置的,一次性发放12个月的临时过渡费,分两次发放搬家补贴。

如被补偿人选择部分货币化安置的,货币化安置人口一次性发放12个月的临时过渡费,剩余未货币化安置人口按调产安置发放临时过渡费。

(三)安置人口:

被补偿人选择货币化安置的,补偿人应根据《补偿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条及市、区政府有关文件规定,严格审查被补偿人家庭的调产安置人口和安置面积指标,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七、补偿资金

本项目征地房屋补偿资金来源为补偿人自筹。

八、签约期限

签约期限为征地房屋补偿实施方案公告之日起3个月(具体签约期限以实施方案公告为准)。

九、实施步骤

(一)宣传动员。由补偿人会同乡镇(街道)、村(社区)开展补偿动员及政策宣传。

(二)征求意见。区国土分局根据补偿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实地踏看,编制征地房屋补偿实施方案,并在补偿实施区域范围内征求意见。

(三)方案公告。实施方案经市国土局批准后在补偿实施区域范围内及主要媒体进行公告。

(四)调查核实。补偿人组织动迁机构、评估机构等对补偿房屋有效权属权源文件、面积、用途、被补偿人家庭人口状况等调查情况,进行核实。

(五)补偿实施。补偿人组织协调动迁实施机构和评估服务机构开展具体补偿工作,并对有关结果情况予以公示。

(六)协商签约。根据公示无异议的结果,由补偿人与被补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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