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课程PPT课件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指经济法所干预、管 理和调控的具有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可 以概括为以下几点: • 1.国家规范经济组织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 系。规范组织的法律,是为了防止垄断组 织的出现,从组织上保证市场经济顺利发 展。这方面的法律有公司法、外商投资企 业法、合伙企业法等。
• 2. .国家干预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 济关系。国家对市场经济运行进行干预是 经济法的重要调整方式,这方面的法律有 证券法、票据法、破产法、金融法、保险 法、房地产法、环境法、自然资源法等。
设立合营企业的一般程序
• 立项、洽谈、签约、审批、登记、注册。 中外合资企业的立项申请由中方提出,然 后双方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基础上进行 签约;审批机关自接到各项应报文件后, 于三个月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批准的发 给批准证书;合营企业应在一个月内凭此 批准证书向企业所在地的省级工商部门办 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签发执照日即 企业成立日。
• 皮尔金顿 中外合资桂林大利电子有限公司 中外合资桂林漓江制药有限公司 中外合资桂林伊维药业有限公司 中外合资桂林沪港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中外合资)桂林桂联客车工业有限公司 中外合资桂林大华药业有限公司 中外合资桂林沪港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中外合资广西桂林松茂中密度纤维板有限公司 桂林威迈壁纸有限公司 中外合资桂林宝路达电动车有限公司 桂林NEC公司 等

合营企业的资本是由注册资本和借入资本构成。两者之 和为投资总额。 • ⑴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是指记载在合营企业合同、章程上 并经有关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合营各方认缴的出资额之和。 在注册资本中,外方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25%, 上限则无规定。 • ⑵合营企业的借入资本是指合营企业在注册资本达不到投 资总额需要的情况下,以合营企业名义借入的资金。 • ⑶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是指按照合营企业合同、章程规定 的生产规模需要投人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生产流动资金的总 和。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之间应依法保持适当 比例关系。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 是指依照中国有关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 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与 中国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共同举办 的合营企业,即两个以上不同国籍的投资 者,共同投资设立,共同经营,共负盈亏, 担当风险的企业组织。
•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亦称股权式合营企业。 它是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 人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在 中国境内共同投资举办的企业。其特点是 合营各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按各自的 出资比例共担风险、共负盈亏。各方出资 折算成一定的出资比例,外国合营者的出 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
• 经济法是国家从整体经济发展的角度,对 具有社会公共性的经济活动进行干预、管 理和调控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 包括三方面的基本含义:经济法属于法的 范畴,属于国内法的体系,但他不同于国 内法体系中的其他法的部门。
• 经济法就是以社会为本位,通过国家、社 会团体和市场将有限经济利益和稀缺经济 资源合理地分配,以营造一个平衡和谐的 社会经济环境,最终实现社会整体经济可 持续发展的独立部门法律体系。 • 经济法是“社会本位法”、“利益和资源 分配法”和“经济发展法”。
出资方式
•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用货币出资,也可用建筑物、 厂房、机器设备或其他物料、工业产权、专用技术、场地 使用权等作价出资。 • 现金投资由合营各方在合同中约定。 • 实物投资一般指机器、设备、厂房、物资等。 • 工业产权和专有技术投资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条件并提供有 关资料。 • 场地使用权投资时的作价应与同类场地使用权应缴纳的使 用费相同。 • 合营各方应按期缴清各自出资额。 • 在合营期内不得减少注册资本。注册资本可以转让。合营 各方在合营期间不得收回其投资本金。
• 合营企业设立董事会,它是合营企业的最 高权力机构,中外各方均可担任董事长。 董事长是合营企业法定代表人。合营企业 设经营管理机构,总经理由董事长聘请, 也可由董事长兼任,负责组织领导日常经 营管理工作。合营企业依法建立工会组织。
• 桂林微笑堂商厦最初是由桂林市商业总公 司与日本国熊本市微笑堂侏式会社各出资 50%合资兴建。 • 总投资2亿6仟万元人民币。 • 注册资金400万美元。 • 2010年被中国最大的零售商大商集团收购。 • 股东分别是是桂林市政府和大商集团。
• 桂林大宇客车有限公司是94年8月中韩合资 的交通部客车生产骨干企业,拥有年产 5000辆客车的生产能力。
• 企业作为生产的一种组织形式,在一定程度上是对市场的 一种替代。 • 可以设想两种极端的情况。在一种极端的情况下,每一种 生产都由一个单独的个人来完成,如一个人制造一辆汽车。 这样,这个人就要和很多的中间产品的供应商进行交易, 而且,还要和自己的产品的需求者进行交易。在这种情况 下,所有的交易都通过市场在很多的个人之间进行。 • 在另一种极端的情况下,经济中所有的生产都在一个庞大 的企业内部进行,如完整的汽车在这个企业内部被生产出 来,不需要通过市场进行任何的中间产品的交易。 • 同一笔交易,既可以通过市场的组织形式来进行,也可以 通过企业的组织形式来进行。企业之所以存在,或者说, 企业和市场之所以同时并存,是因为有的交易在企业内部 进行成本更小,而有的交易在市场进行成本更小。
企业性质
• 西方经济学家主要是从交易成本的角度来分析 • 所谓交易成本可以看成是围绕交易契约所产生的 成本。 • 一类交易成本产生于签约时交易双方面临的偶然 因素所带来的损失。这些偶然因素或者是由于事 先不可能被预见到而未写进契约,或者虽然能被 预见到,但由于因素太多而无法写进契约。 • 另一类交易成本是签订契约,以及监督和执行契 约所花费的成本。
• 企业作为组织单元的多种模式之一,按照 一定的组织规律,有机构成的经济实体, 一般以营利为目的,以实现投资人、客户、 员工、社会大众的利益最大化为使命,通 过提供产品或服务换取收入。 • 企业是社会发展的产物,因社会分工的发 展而成长壮大。 • 企业是市场经济活动的主要参与者; • 在社会主义经济体制下,各种企业并存共 同构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微观基础。 • 公司制企业是现代企业中最主要的最典型 的组织形式。
• 导致交易成本在市场和企业这两个组织之间不相 同的主要因素在于信息的不完全性。 • 由于信息的不完全性.契约的任何一方都会努力 去设法收集和获取自己所没掌握的信息,去监督 对方的行为,并设法在事先约束和在事后惩罚对 方的违约行为等等。所有这些做法,都会产生交 易成本。 • 特别是,在信息不对称的条件下,在市场交易过 程中,以上这些做法所导致的交易成本往往是很 高的。因此,通过企业这一组织形式,可以使一 部分市场交易内部化,从而消除或降低一部分市 场交易所产生的高的交易成本。
• 企业法,是指调整企业在设立、组织形式、 管理和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 规范的总称。 • 企业法是以确认企业法律地位为主旨的法 律体系,广义企业法应当是规范各种类型 企业的法律规范的总体。
企业法的渊源
• 宪法、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 性法规和规章、国际条约和惯例(见教材 第三页)
• 企业的内部交易会消除或降低一部分市场交易成本,但是,与此同时 也带来了企业所特有的交易成本。导致企业这一缺陷的主要原因也同 样在于信息的不完全性。 • 首先,企业内部存在着各种契约关系,其中包括企业与劳动者的契约 关系、企业与管理者的契约关系等。企业要对其所雇用的工人、产品 推销员,直至经理等各类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同时还要诱导他们为 企业努力工作。 • 其次,一方面,企业决策者往往要从下级获取信息,另一方面,企业 上层的决策信息又要通过向下级传递而得到实现。这两个不同方向的 信息传递,都会因企业规模扩大所带来的隶属层次的增多而被扭曲, 从而导致企业效率的损失。 • 再次,企业的下级往往出于利己的动机向上级隐瞒或传递错误的信息, 以使上级作出有利于下级的决策。或者,下级对上级的决策仅传递或 执行对自己有利的部分。这些都将导致企业效率的损失。 • 由此可见,企业的扩张是有限制的。企业的规模应该扩张到这样一点, 即在这一点上再多增加一次内部交易所花费的成本与通过市场进行交 易所花费的成本相等。
企业特征
• 按照一定方式有机结合起来的生产要素的 集合; • 以生产经营和服务性活动为内容; • 营利性组织; • 具有一定的法律地位; • 持续经营。
分类
• (一)以投资人的出资方式和责任形式分为:个 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制企业。公司制企 业又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 (二)以投资者的地区不同分为:内资企业、外 资企业和港、澳、台商投资企业。 • (三)按所有制结构可分为:全民所有制企业、 集体所有制和私营企业和外资。 • (四)按规模可分为:特大型企业、大型企业、 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 • (五)按经济部门可分为:农业企业、工业企业 和服务企业等等。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特征:
• ⑴中外合营者共同举办,一方为中国的公司企业 或其他经济组织;另一方为外国的公司企业或其 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 ⑵共同投资; • ⑶共同经营管理; • ⑷合营各方遵照平等互利原则,按各方注册资本 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和亏损。 • 其他:在中国境内,按中国法律规定取得法人资 格,为中国法人,必须遵守中国法律、法规,有 限责任公司。
• 厂商在市场上购买中间产品是需要花费交易成本的,它包 括企业在寻找合适的供应商、签订合同及监督合同执行等 方面的费用。 • 如果厂商能够在企业内部自己生产一部分中间产品,就可 以消除或降低一部分交易成本,而且,还可以更好地保证 产品的质量。 • 其次,如果某厂商所需要的是某一特殊类型的专门化设备, 而供应商一般不会愿意在只有一个买主的产品上进行专门 化的投资和生产,因为,这种专有化投资的风险比较大。 因此,需要该专门化设备的厂商就需要在企业内部解决专 门化设备的问题。 • 最后,厂商雇用一些具有专门技能的雇员,如专门的产品 设计、成本管理和质量控制等人员,并与他们建立长期的 契约关系。这种办法要比从其他厂商那里购买相应的服务 更为有利,从而也消除或降低了相应的交易成本。
• 3.国家管理、规范经济秩序过程中发生的经 济关系。 • 经济法是国家规制市场支配的法,现代经 济法的核心是垄断禁止法。这方面的法律 有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 益保障法和产品质量法。
• 4.国家在经济调控中发生的经济关系。此种 经济关系的特点是国家对市场经济运行实 行宏观调控,使经济各部门运行协调,使 整个国家经济运行平稳。这方面的法律有 财政法、税法、计划法、产业政策法、价 格法、会计法和审计法等。
• 经济法通过对经济关系全方位的调整,在 尊重经济发展规律,社会发展规律和物质 世界发展规律的基础上,从微观层次上保 障个人、社会组织与政府主体之间利益的 平衡和谐,兼顾个人利益、社会利益和国 家利益;从宏观层次上对政府、社会、市 场进行平衡协调,实现社会资源在整体上 的优化配置,达致人、社会与自然的整体 和谐。
•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的构成(一)资源优化配置原 则;(二)国家适度干预原则;(三)社会本位 原则;(四)经济民主原则;(五)经济公平原 则;(六)经济效益原则;(七)可持续发展原 则” •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最核心的内涵便是:注重维护 社会经济总体效益,兼顾社会各方经济利益公平。 这一经济法基本原则也可以更简要地表述为:社 会总体经济效益优先,兼顾社会各方利益公平。”
企业法
• 企业是按照一定的生产和经营方式结合起 来的经营者、劳动者和生产资料的集合, 从事商品生产、销售、运输或者提供劳务、 服务,具有一定法律主体资格的经济组织, 企业一般具有营利性。
• 企业一般是指以盈利为目的,运用各种生 产要素(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和企 业家才能等),向市场提供商品或服务, 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具 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经济组织。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