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有限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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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电投财务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中电投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中文全称:中电投财务有限公司;英文全称:CPI Financial Co.,Ltd。
第二条公司依托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设立。
第三条公司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是独立的企业法人。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第四条公司以其全部资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第五条公司法定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8号院盈泰商务中心2号楼7层。
第六条公司经营期限50年。
第七条公司依法接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驻当地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金融监管机构)管理、监督和稽查。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八条公司的经营宗旨是: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要求,以加强集团公司资金集中管理和提高集团公司资金使用效率为目的,为集团公司成员单位提供财务管理和金融服务。
第九条公司经营下列业务:
(一)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
(二)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
(三)保险代理业务;
(四)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
(五)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及委托投资;
(六)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七)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账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
(八)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
(九)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
(十)从事同业拆借;
(十一)发行财务公司债券;
(十二)承销成员单位的企业债券;
(十三)对金融机构的股权投资;
(十四)有价证券投资;
(十五)成员单位产品的消费信贷、买方信贷及融资租赁;
(十六)经金融监管机构批准的其他金融业务。
第三章注册资本
第十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五十亿元(含750万美元)。各股东均采用货币出资方式,股东名称、认缴及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及金额如下:
第十一条公司核准登记后,股东不得抽回其出资。
第十二条集团公司在公司支付困难的紧急情况时,按照解决支付困难的实际需要,增加相应的资本金。
第四章股东
第十三条认缴公司出资并按其出资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单位为公司股东。
第十四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并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二)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三)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出资;
(四)优先购买其它股东转让的出资;
(五)优先认购公司新增资本;
(六)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监督公司的经营;
(七)按出资比例或约定分取红利;
(八)依法分取公司解散清算后的剩余财产。
第十五条股东负有下列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三)依其所缴纳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四)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第十六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其他股东过半数同
意,且受让人必须符合金融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第五章股东会
第十七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第十八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发行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的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重大事项作出决议;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九条上条的第(八)、(十一)、(十二)款,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方式作出决议,即有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方可作出决议。
其他款项可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作出决议,即按股东代表或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出资额计算赞同或不赞同的比例,比例大的意见视为股东会通过的意见,形成股东会决议。
以上款项须报金融监管机构审批的,有关股东会决议待金融监管机构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条股东会分为年会和临时会议。股东会年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三个月之内举行股东
会议。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一条股东会年会和临时会议由董事会负责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召集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二条召开股东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股东会须对所议事项做成会议记录,会议记录上记载所议事项及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在记录上签名。
第六章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公司设董事会,为公司的执行机构。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董事会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董事会成员中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