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农村房屋所权农民利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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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农民利益保护

试述农民利益保护

决策 信 ( ) 息 } 1 协f)
2 1 年第 1 期 总第 7 期 00 1 1
3 l 8

投 资是 责无 旁 贷 的 , 管是 城 市还 是 农 村 , 务 教育 的投 资都 不 义 应该 来 自国家 财 政 的 支 持而 不 是 个 人承 担 。 同时 还应 对 留守
儿童 和农 民工子 女 的教 育 问题 给 予关 注 , 除给 城 市化 发展 做 消 出 巨大 贡 献 的农 民工 的后 顾 之 忧 。 政府 还 应 该 改 善农 村 教 师 的待 遇 , 除农村 师 资 匮乏 的窘 境 , 分保 障 农 民的 教育 权 利 。 消 充 ( ) 民 的 自我保 护 。 二 农
力无 处说 , 冤 无处 诉 的 原 因之一 。只有 建 立起 农 民的代 言 组 有 织—— 农 会 , 让农 民 自己代 表 自己, 民才 能 真 正行 使 宪法 赋 农
予的政 治权 利 , 并且可 以使 农 民的维 权活 动更 加 的理性 和规 范 。
农 民有 了 自己的维 权 组织 , 不仅 仅 能够 维护 自己 的权 益 , 重 更 要 的是主 人 翁意 识 的树 立 , 学文 化素 质 的提 高 , 价值 观 念 、 科 从
试述农 民利益保护

0 t 摘 要 忠实 代表农民葶益始终是中国革命建设和改 q — 研 放事业成败的根本问 实 现士 维护好 誊 题, 发展好
李 月 明
工人, 不仅 同工不 同酬 , 资还 经 常被 恶 意 克扣 、 欠 。工 资 都 工 拖 不 能保 证 按 时足 额发 放 更不 用 谈什 么 社 会 保险 和福 利 了。
障, 使农 民真 正获 得 生产 经营 的 自主权 。同 时要 建立 农 民土地 财产 权 利 的保护 机 制 , 善 最 容 易产 生侵 犯 农 民土 地权 益 的行 完 政征 收 、 征 。中国特 有 的二元 社 会结 构 中 , 消 农 民沦 落为 在政 治、 经济 、 社会 等各 个 方面 与城 市市 民 明显 区别 的 “ 二等 公 民” 。在 政府 人 为形 成的 不平 等 的制度 体系 下 ,农 民和 城市 在权 利保 障和经 济 发展 的差 距是 天壤 之 别 。 有 消除 二元 只 结构 , 民在各 个方面 的权利才 有可 能实现 平等 , 农 否则都 是空谈 。 最 后 , 力 发展 农 村教 育 , 高农 民素质 。国 家对 教育 的 大 提

试论农村宅基地退出对农民权益影响

试论农村宅基地退出对农民权益影响

试论农村宅基地退出对农民权益影响作者:乔婕芸概要:构建农民自己的代言组织,可改变农民个体分散、孤立和力量弱小的缺陷,使农民有实力与政府或其他利益主体进行对话,从而保护农民在宅基地退出中权益不受侵害或降低受损。

随着市场化、城镇化、统筹城乡的发展,有关我国农村宅基地制度的法律、法规己经呈现理论比实践滞后的状况。

通过对制度创新过程中新现象、新问题的研究为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出台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提供帮助,为推进农村宅基地流转制度创新做有益的理论准备。

此外,有望弥补当前国内土地流转研究领域关于土地退出专项研究的不足。

1.农村宅基地相关概念"宅基地”作为专业法律术语最早出现于1962年中共八届中全会通过的《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中第四章二十一条的规定,迄今为止,“宅基地”的概念一直在法律文件中被沿用。

但对于“宅基地”这一概念法律未作出明确的界定。

1982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从土地属性做出了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集体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章关于建设用地相关规定来看,宅基地属于建设用地的范畴。

作为定纷止争的《物权法》,则分别在第十二章和十三章分别来规定建设用地和农村宅基地,并将建设用地的范畴界定在国有土地的范围,而将宅基地规定为属于集体所有的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对于宅基地的内涵学术界也从不同角度进行了阐释。

陈士银等(2007)认为宅基地是指己建房屋、建过房屋或者决定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包括建了房屋的土地、建过房屋但已无上盖物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准备建房用的规划地三种类型;也有学者认为宅基地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保障农民生活需要拨给农户建造房屋的土地,包括住房用地、仓库、庭院、厕所、蓄圈等(杨亚楠,2008)。

陈洪博(1992)认为宅基地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划拨给其成员用以建造房舍的土地。

农民权益保护 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

农民权益保护 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

农民权益保护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在中国农村地区,农民是构成社会基础的重要群体,也是农业生产的主体力量。

为了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持续发展,社会各界采取了一系列重要举措。

本文将从土地保护、农产品收购、劳动权益保障和农民教育培训四个方面阐述这些重要举措的具体内容和意义。

一、土地保护农民的土地权益是农村发展的基础。

为了保护农民的土地权益,国家制定了一系列法规和政策。

首先,土地征收需要公正、公平进行,农民在土地征收中应得到合理的补偿,同时他们的合法利益也需要得到保护。

其次,土地流转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和有偿的原则,确保农民在土地流转中有更多的话语权和利益保障。

此外,国家还加大了土地承包制度改革力度,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不受侵害。

二、农产品收购农产品收购是农民利益保障的重要环节。

为了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政府鼓励建立健全的农产品收购和销售体系。

一方面,政府通过补贴政策,提高农产品收购价格,保证农民的利益。

另一方面,建立起完善的农产品市场体系,支持农民组织开展合作社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提高农产品的销售价值。

这些措施不仅能够增加农民的收入,还可以加强农产品市场的稳定性和可持续发展。

三、劳动权益保障农民是农业生产的主力军,保障他们的劳动权益对于农村社会稳定和农业生产的发展至关重要。

为此,国家出台了一系列保障农民劳动权益的政策。

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的实施是其中的重要措施之一。

这一制度要求用人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减少拖欠和拖延支付工资的现象。

同时,加强对农民工的权益保护宣传和教育,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加强维权能力,使农民工能够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四、农民教育培训教育是提升农民素质、增强他们自我保护能力的有效途径。

为了提高农民的教育水平,国家采取了一系列举措。

首先,政府加大了教育投入,提高了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力度。

其次,推进农村学校“县域化”建设,保障农村学生接受优质教育资源。

此外,政府还组织培训班和技术指导,帮助农民提升职业技能,开展农村文化教育,增加农民的文化娱乐生活,提高他们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民法典》项下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问题浅议

《民法典》项下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问题浅议

《民法典》项下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问题浅议摘要: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由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实施既为乡村振兴在法律层面上保驾护航,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在建设过程中取得的一份硕果。

其中,针对宅基地制度的改革以及发展宅基地的相关政策,《民法典》专章中的相关规定与实质内容过于原则性,本篇文章旨在深入探究城镇居民购买宅基地房屋制度的整体发展,并且,探讨《民法典》下农村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权与地上房屋所有权等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的效力。

关键词: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房屋所有权;民法典一、引言《民法典》专章中,在规定宅基地所有权的主体、客体和内涵上,规范了对宅基地的所有权。

要知道,中国市场经济正在以强劲之势继续向前发展,而在有关规定下,合理的放活农村宅基地权利,无疑是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大趋势,因此,对于宅基地的所有权是以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为基准,主要是针对的使用权的群体是具有本集体成员资格的农户,为的是给农村集体成员居住者有一定的保障。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因此不难看出,这一条法规中并未对宅基地权利主体的身份作以一个比较清楚的划分,而是仅仅根据资格宅基地权利前提的集体组成人资格,对宅基地的使用权或者占有权作了规范。

这一方面影响了其财产价值,一方面又限制了宅基地使用权流转。

因此,即便集体成员资格是享受宅基地使用权最重要的前提,但是在农村居民居住需求进行保障时,还是在一定程度上对其做为财产权利的流通性做了限制。

正因如此,本次出台的《民法典》为更加方便宅基地的使用和限制宅基地,在许多条款中将宅基地所有权的人身属性做出了相当限度的弱化。

二、农民宅基地房屋买卖协议的法律效力农民宅基地房屋买卖合同大量出现,这主要得益于当下都市中的住宅相对居高不下的售价,而价格相对低廉的农民宅基地住房也变成了更多人的首选。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切实维护农民权益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28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切实维护农民权益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28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切实维护农民权益的通知正文:----------------------------------------------------------------------------------------------------------------------------------------------------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切实维护农民权益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对于统筹城乡发展,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保持农村社会稳定和经济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贯彻落实中央有关要求,现就进一步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切实维护农民权益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强规划计划控制引导,合理确定村庄宅基地用地布局规模(一)加强农村住宅建设用地规划计划控制。

根据新农村建设的需要,省级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要统筹安排并指导市、县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结合新一轮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组织编制村土地利用规划,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

在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扩展边界内的村土地利用规划,要与城镇规划相衔接,合理划定农民住宅建设用地范围;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扩展边界外的村庄,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在摸清宅基地利用现状和用地需求的基础上,以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土地利用规划为控制,组织编制村庄宅基地现状图、住宅建设用地规划图和宅基地需求预测十年计划表(即“两图一表”),制定完善宅基地申请审批制度,张榜公布,指导农民住宅建设按规划、有计划、规范有序进行。

(二)科学确定农村居民点用地布局和规模。

基于农民利益保护的农地产权安排探讨

基于农民利益保护的农地产权安排探讨
基 于农 民利 益保 护 的农 地产 权 安 排探 讨
王志彬 , 一方 袁
( . 北 农 林 科 技 大 学 经 济 管理 学 院 , 西 杨 凌 7 20 ;. 门大 学 经济 学 院 , 建 厦 门 3 10 ) 1西 陕 1 10 2厦 福 6 05
【 摘 要 】 我 国农地制度对农 民和农 民集体权 益的忽视 , 是导致土地违 法乱 占、 低效利用 的根本 原因。文章从保护
农 民利 益 角 度 , 析 了现 行 农 地 制 度 的 弊 害 , 国 内相 关 研 究进 行 了评 述 , 出 了农地 产 权 安 排 建 议 。 分 对 提
【 键 词 】 农 民利益; 关 农地制度 ; 产权安排 【 中图分类号 】 3 1 【 F2 . 1 文献标识码 】 【 A 文章编号 】 0426 (090—020 1 —7820 )503—3 0
( ) 地Leabharlann 产 权 形 式 残缺 一 土主表决与集体 达成 了机动的土地 承包 协议 。协议规定 : 土地承 包期 为 5年 , 只能从 事种植业 生产 , 承包 位置按 抓阄后 的顺 序
确定 。 后 , 此 在协 议 执 行 过 程 中 . 十一 户 由 于承 包 的 土 地 多 为 这 边角地 , 不易耕种 , 且常遭受人畜损 害 , 曾多次要 求集体给予调 整或适 当补偿 , 但每次开会 , 均被 多数农户拒绝 , 集体最终没有 调整 , 没有 补偿 。2 0 也 0 6年夏收前 , 眼看承包期限 已到 , 由于其 他多数农户承包 土地条件较好 , 中许多农 户在 承包 地上还栽 其 植 了果树 , 因而坚决 不 同意调 整 , 后集 体表 决 : 地不 予调 最 土 整, 原承包合同再延长 3 0年 。延长 的合同对这十一户来说 , 实 际 上是集体中多数农户代替集体意志强加的。实际 中还有 以集

农村宅基地的私权流动与保护

农村宅基地的私权流动与保护

院对农 民宅 基地 上住 宅外 售所 签订 的合 同的态度 是 当然无 效 ,如宋 庄画 家村 案【 2 l 。或是 虽无 效而 在 一定 程度 上 按有 效 处理 ,《 北京 市人 民法 院关 于 印发 农村 私有 房 屋买卖 纠 纷合 同效 力认 定及 处 理 原则 研讨 会会 议 纪要 的通知 》 中认 为 ,在 合 同被认 定无 效 的 同时,计算 买方损 失 时,添 附价值 和 土地 升值 的差 价都 要考 虑在 内一 。 还 有一 种 隋况 就是干 脆认 定 为有效 了。2 0 0 7年 9月 2 8日北京
于宅 基地 上 的私权 处分 。2 0 0 7年 出台 的 《 物权 法 》虽对 不动 产 登记制 度作 了专 节规 定 ,但 其就宅
基地 使用 权登 记 的规定 却又 语焉 不详 ,将 其完 善 的使命 寄托 在 《 土 地管 理法 》 、《 土地 管理 法实 施
条例 》等法 律 、行政法 规 的修 改之上 ,在 实务操 作方 面 ,缺 乏完 整 的村庄地 籍 资料和 严格 的登 记
第2 6卷第 3期
Vo l 2 6 , No 3
温 州 大 学 学 报 ・ 社 会 科 学 版
J o u na r l o f We n z h o u Un i v e r s i t y‘ S o c i a l S c i e n c e s
2 0 1 3 年 5月
制度 。实践 中,由于宅 基地 交易 登记 制度 的不完 善 ,宅 基地 的隐形 交易进 一步 加剧 了土地 权属 混 乱和 产权 纠纷 。 据 统计 , 北京 市大 兴 区人 民法 院 2 0 0 4年共 受理 宅基地 诉讼 3 5 例, 河北唐 山 自 2 0 0 2
年至 今 ,因宅 基地 纠纷 而 引发 的信访 案件 占总数 的 6 0 %以上【 J J 。 由于 缺乏 必要 的登记 制度 ,有 关

《2024年宅基地“三权分置”下农户资格权研究》范文

《2024年宅基地“三权分置”下农户资格权研究》范文

《宅基地“三权分置”下农户资格权研究》篇一一、引言近年来,我国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不断深化,其中“三权分置”成为宅基地管理的重要方向。

该政策旨在明确宅基地的集体所有权、农户资格权以及宅基地使用权,以促进农村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

本文将重点研究宅基地“三权分置”下的农户资格权问题,分析其内涵、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

二、农户资格权的内涵及现状1. 农户资格权的内涵农户资格权是指农户依法享有的在农村宅基地上建房、居住等基本权益。

在宅基地“三权分置”政策下,农户资格权是宅基地使用权的基础,也是保障农民住房权益的重要依据。

2. 农户资格权的现状当前,我国农村宅基地的资格权管理已取得一定成效,但仍存在一些问题。

一方面,部分地区存在农户资格权确认不清晰、权益保护不力等问题;另一方面,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速,部分农民对宅基地的需求增加,而资格权的分配和流转机制尚不完善。

三、农户资格权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1. 资格权确认不清晰由于历史原因和政策调整,部分地区农户资格权的确认存在不清晰、不准确的问题。

这导致农民在行使资格权时面临困难,也影响了宅基地的合理利用。

2. 权益保护不力部分地区在宅基地管理中存在重使用、轻保护的现象,导致农户资格权受到侵害。

此外,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或执行不力也加剧了这一问题。

3. 分配和流转机制不完善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速,农民对宅基地的需求不断增加。

然而,现有的分配和流转机制尚不完善,导致资格权的分配不公、流转困难等问题。

四、解决对策及建议1. 明确资格权确认标准为解决资格权确认不清晰的问题,应制定明确的资格权确认标准,并加强宣传和培训工作,确保农民了解并正确行使自己的资格权。

2. 加强权益保护力度政府应加大对农户资格权的保护力度,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并加强执法力度。

同时,应建立健全的纠纷解决机制,为农民提供有效的法律援助。

3. 完善分配和流转机制为满足农民对宅基地的需求,应完善宅基地的分配和流转机制。

保护农民合法权益制度

保护农民合法权益制度

保护农民合法权益制度
1.背景
农民作为我国农村地区的主要劳动力和农业生产者,其合法权益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随着农村发展的进一步推进和农民地位的提升,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的制度建设变得尤为重要。

2.重要性
农民合法权益的保护对于实现农民持续增收、促进农村社会稳定和推动农村经济发展至关重要。

农民的合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土地权益、劳动权益、收入权益等方面。

3.现状分析
目前,我国已建立了一系列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的制度措施。

其中包括土地流转制度、农民工保护制度、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护制度等。

这些制度的建设和完善,为农民合法权益的保护提供了基础。

4.问题与挑战
尽管已经建立了一些制度,但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的任务依然艰巨。

一方面,农村地区的人口流动和土地流转使农民的权益面临着改变和不稳定性。

另一方面,一些农民合法权益保护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着执行难题和监管不力等问题。

5.建议
为了更好地保护农民合法权益,需要采取以下措施:
加大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提高农民对合法权益的认知和保护意识;
完善农民合法权益保护制度,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框架和政策体系;
增强对农民合法权益的法律援助和维权力度,确保农民能够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6.结论
保护农民合法权益制度的建设是推动农村发展和实现乡村振兴的重要举措。

通过加强制度建设和加大保护力度,将有助于促进农民的持续增收和农村社会稳定,推动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

农村土地流转的产权保护与农民利益保障

农村土地流转的产权保护与农民利益保障

农村土地流转的产权保护与农民利益保障农村土地流转在推动农业现代化和农民增收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然而,由于流转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农民的权益受到一定程度的侵害。

因此,保护土地流转的产权和农民的利益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将从法律保护、政府监管以及农民意识等方面探讨如何有效地保障农村土地流转的产权和农民的利益。

一、建立健全法律法规为保护农村土地流转的产权和农民的利益,首先需要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

政府部门应加强对土地流转活动的立法工作,通过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土地的产权归属、流转方式、流转期限等关键问题,确保流转合同、流转登记以及权益转移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其次,完善土地流转的评估和交易机制。

建立科学、公正的土地评估制度,确保土地流转价格公正合理,避免农民因信息不对称而导致利益受损。

同时,发展土地交易市场,提高其透明度和公平竞争性,保障流转交易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二、加强政府监管政府在土地流转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应加强对土地流转活动的监管,确保流转过程中农民的利益不受损害。

首先,加强对流转合同的审核和备案工作。

政府部门应建立完善的审核制度,对流转合同进行审核,确保其合法有效。

同时,对审核通过的合同进行备案工作,便于日后的监管和维权。

其次,建立严格的流转监督机制。

政府应加强对土地流转过程的监督,并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对于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要予以处罚,确保流转交易的诚信性和合法性。

三、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农民作为土地流转活动的主体,应当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增强自我保护能力。

首先,农民要加强对土地流转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和了解,了解自身权益和义务,避免在流转过程中被不法分子侵害。

同时,农民要依法签订流转合同,并保存好相关证据和材料,以备日后维权使用。

其次,农民应加强组织和合作,共同维护自身利益。

可以通过建立农民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等方式,集体流转土地,提高农民在流转交易中的议价能力和保障能力。

农民权益保护的重要性

农民权益保护的重要性
农业资源利用权
农业法保障农民合理利用农业资源的权利,如土地、水资源等,同 时要求农民履行保护农业资源的义务。
农业收益权
农业法保障农民享有农业生产经营的收益权,包括农产品销售收益 、农业补贴等,确保农民的劳动成果得到合理回报。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对农民权益的保护
1 2
农村土地承包法
该法规定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主体、期限、流 转等方面的内容,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 受侵犯。
社会保障权益受侵害
农民在养老、医疗、教育等方面的社 会保障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
劳动权益受侵害
农民在劳动过程中遭受工资拖欠、劳 动条件恶劣、劳动安全无保障等问题 。
农民权益受侵害的原因
01Βιβλιοθήκη 0203制度不完善
相关法律制度不健全,导 致农民权益保护存在漏洞 。
执法不严格
有关部门对侵害农民权益 的行为执法不力,导致违 法行为得不到有效惩处。
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农民是粮食生产的主体,保护农民权益有助于提高农民的种粮积极性 ,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促进乡村振兴
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三农”工作的总抓手,保 护农民权益有助于推动乡村振兴,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
02
农民权益保护的现状
农民权益受侵害的表现
土地使用权受侵害
农民的土地使用权被非法侵占、转让 或收回,导致农民失去土地和生活来 源。
保障农民基本权利
生存权
保护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确 保农民有稳定的收入来源,保障
其基本生存权。
发展权
提供教育、医疗等基本公共服务, 促进农民全面发展。
民主权利
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 权和监督权,促进农村基层民主建 设。

村民权益保障措施

村民权益保障措施

村民权益保障措施近年来,随着城市化的快速发展,农村地区的发展也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然而,农村地区的发展与城市地区相比,仍存在许多问题,其中最重要的就是村民的权益保障。

为了实现可持续的农村社会发展,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具有深度的安全措施来保障村民的权益。

本文将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土地权益保障农村地区土地是村民的重要财产,保障村民的土地权益对于推动农村发展至关重要。

首先,要加强土地承包制度的稳定性,确保村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受侵犯。

其次,要加强土地流转管理,确保土地流转的公平合法,杜绝非法霸占土地和强行征地的现象。

此外,还需要建立完善的土地征收和补偿机制,保障村民的合法权益,避免出现土地被强行征用而得不到合理补偿的情况。

二、农民工权益保障农民工作为农村发展的主力军,他们的权益保障尤为重要。

首先,要加强对农民工的法律教育和培训,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知识水平。

其次,要加强对农民工的劳动权益保障,推动建立健全的工资支付制度和劳动保障机制,严禁拖欠工资和违法用工。

此外,还要加强农民工的职业培训和技能提升,提高他们的就业竞争力和收入水平。

三、农村低保制度完善农村低保制度是保障农村贫困人口基本生活的重要措施。

要加强对低保政策的宣传和解读,确保所有符合条件的贫困人口都能享受到低保待遇。

此外,要加强对低保资金的管理和监督,防止低保资金的滥用和浪费。

同时,还要推动建立起健全的社会救助体系,为农村贫困人口提供更多的帮助和支持,实现全面脱贫。

四、村民权益保护机制建设为了有效保障农村村民的权益,需要建立健全的村民权益保护机制。

首先,要加强村委会组织建设,提高村委会的自治能力和服务水平,确保村民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其次,要加强村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援助,建立引导村民维权的机制,帮助村民解决各类权益纠纷。

此外,还要加强村民代表大会的建设和监督,推动实现村民民主参与和决策权。

总之,农村权益保障是农村发展的基石,只有有效保障农村村民的权益,才能促进农村地区的可持续发展。

如何做好村民权益的维护和保障

如何做好村民权益的维护和保障

如何做好村民权益的维护和保障村民权益的维护和保障是一个涉及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问题。

在农村社区建设中,必须重视村民权益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确保村民的权益得到充分的保护和维护。

本文将就如何做好村民权益的维护和保障方面提出几点建议。

一、建立健全村民自治的制度机制村民自治是农村社区建设的基础,也是保障村民权益的重要方式。

要做好村民权益的维护和保障,首先需要建立健全村民自治的制度机制。

在村庄中建立村民议事会,通过村民代表选举产生,代表村民的意愿和利益,参与村庄事务的决策和管理。

村民议事会应该定期召开,听取村民的意见和建议,解决村庄问题,保障村民参与决策的权益。

二、完善农村土地制度农村土地是农民的生产资料和财富,必须通过相关法律和政策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

要做好村民权益的维护和保障,必须完善农村土地制度。

首先,要加强土地管理,确保土地的合法性和流转的公平性;其次,要建立土地流转市场的规范运作机制,防止土地流转过程中的不正当行为;最后,要完善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和土地流转权的法律保护机制,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三、加强农民劳动权益的保护农民劳动是农村经济发展的基础,保障农民劳动权益是做好村民权益维护和保障的重要内容。

要加强农民劳动权益的保护,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首先,要加强劳动合同制度的推行,明确劳动关系和权益义务;其次,要加强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建立信用体系,防止欠薪现象的发生;最后,要加强对农村劳动力的技术培训和职业教育,提高农民的就业技能,提升劳动竞争力。

四、改善农村教育和医疗条件农村教育和医疗是农民基本权益的体现,也是村民权益维护的重要内容。

要做好村民权益的维护和保障,必须改善农村教育和医疗条件。

在教育方面,要加大对农村教育的投入,提供优质的教育资源,保障农村孩子接受良好的教育;在医疗方面,要改善农村医疗服务体系,普及基本医疗保险,建立健全乡村医生队伍,确保农民能够享受到及时、优质的医疗服务。

五、加强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农村社会保障是保障农民基本权益的重要手段,也是做好村民权益维护和保障的重要内容。

农民利益保护措施

农民利益保护措施

农民利益保护措施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农民的利益保护成为一个重要问题。

农民是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他们的利益受到许多因素的影响,如自然灾害、市场波动、土地流转等。

为了保护农民的利益,确保他们的生活稳定和可持续发展,需要采取一系列的安全措施。

本文将针对农民利益保护的各个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农田保护措施农田是农民的生命线和财富所在,保护农田是保障农民利益的重要措施。

首先,加强农田环境保护,减少农业面源污染。

通过合理施肥、科学种植和农田水利建设等措施,降低农田污染的风险,保护农民的生产环境。

其次,加强土地确权和流转管理,保护农民的土地权益。

建立健全土地登记和流转制度,确保农民的土地权益得到保护。

此外,加强耕地保护和土地质量改进,确保农民的耕地安全和生产可持续。

二、农产品质量保护措施农产品是农民的主要经济来源,保护农产品质量是保障农民利益的关键。

首先,加强农药、兽药和化肥的管理,严格控制残留物的含量。

建立健全农药兽药使用登记和检测制度,加强农产品质量监督抽检,确保农产品安全可靠。

其次,加强农产品品牌建设,提高农产品的附加值。

通过农产品地理标志认证和品牌建设,增加农产品的知名度和市场竞争力。

此外,加强农产品质量追溯制度建设,提高农产品质量的可追溯性,保护农民利益和消费者权益。

三、农民合法权益保护措施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稳定发展的基础。

首先,加强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保护。

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完善农民工维权渠道和法律援助机制,保护农民工的劳动权益。

其次,加强农民土地权益的保护。

加强农村土地流转合同的规范管理,确保农民的土地权益不受侵害。

此外,加强农民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促进农民的参与和利益分配。

四、农民收入增加保护措施农民收入的增加是保护农民利益的重要目标。

首先,加强农产品市场准入和平台建设。

提供更多农产品的销售渠道,鼓励农民发展农村电商和农民合作社,增加农产品的附加值。

其次,加强农产品生产者组织建设。

如何依法保护农民权益谈谈观点

如何依法保护农民权益谈谈观点

如何依法保护农民权益谈谈观点
保护农民权益是实现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保障。

以下是一些依法保护农民权益的观点:
1.完善法律法规:制定和完善保护农民权益的法律法规,明确农民的权益和义务,为农民提供法律保障。

2.建立健全农民权益保护机制:建立健全农民权益保护机制,包括建立农民权益保护组织、完善农民维权渠道等,为农民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维权服务。

3.加强农民教育:加强农民教育,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和维权能力,增强农民的自我保护能力。

4.加大执法力度: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侵害农民权益的行为,为农民提供更加安全、稳定的生产生活环境。

5.推进农村改革:推进农村改革,完善农村土地制度、农村集体产权制度等,为农民提供更加公平、合理的制度保障。

总之,依法保护农民权益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需要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共同参与。

只有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和保护机制,才能为农民提供更加全面、有效的保护,推动农业发展和农村振兴。

新农村住房建设中农民利益的保障与维护

新农村住房建设中农民利益的保障与维护

我 国 自“ 十一五 ” 规划 提 出建设 社会 主义新 农村
的宅 基地 一直 空置不 用 或者建 而不住 的现象普 遍存 在 。有些 农 民建造 新 房 后不 拆 除 旧房 , 旧宅基 地 长 期 得不 到有效 利用 , 有些 住宅 因为长期 无人居住 , 荒
伟 大历 史任务 以来 , 村 基础设 施 日趋 完善 , 农 村容村 貌得到 了彻 底 改 观 , 效 地 改 善 了农 村 人 居 环 境 。 有
见, 新农 村建设 的实 质不 是简 单 的新房 屋 、 村庄 的 新 建设 , 是要全 面提 高农 民 的综合 素质 , 而 改善农 民的 生活水平 , 促进 农村 劳动 生产 力 的提高 , 进而 促进整 个 国民经济 的协调 发 展 , 房 建 设 只是 其 中 的一个 住
方面 。
第 2 卷 第 4期 l
21 0 1年 1 2月
湖 南 工 程 学 院 学 报
Vo . 1 No 4 12 . .
De . c 201 1
J u n lo n n I siu eo gn ei g o r a fHu a n tt t fEn ie rn
新 农 村 住 房 建 设 中农 民利 益 的保 障 与 维 护
张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 徽 师 范 大 学 历 史 与 社 会 学 院 , 徽 芜 湖 2 10 ) 安 安 4 0 0

要 :住 房 建设是 社会 主 义新农村 建设 的一 个重要 组成部 分 , 与农 民的 生产和 生活 息息相 关 , 通过 深
入研 究 , 对新 农村 住房 建设 中存 在 的一些 问题进 行探讨 , 冀新农 村 建设在 推动 工业化 、 希 城镇 化 、 农业 现

对农民权益的保护体现在哪些方面

对农民权益的保护体现在哪些方面
个 人 的房屋 及其他不 动产 ,应 当依 法给予 拆迁补偿 ,
维 护被 征收人的合法 权益 。征收个 人住宅 的,还应 当 保 障被 征收人 的居住 条 件 。任何单 位 和个 人不 得贪 。
污 、挪 用 、私分 、截 留和拖欠 征收补偿 费等费用 。这 些 规定 充分 体现 了党和阁家关于征地补偿和安置必须 。 ≯
我国 《 物权法》反 映和体现 了现 阶段 党和政府的
农村政 策 ,规定 了农村 集体 所有 权 、土 地 承包经 营 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 、林地 、草地等享 有 占有 、使 用和 收益 的权利 ,有 权从 事种植 业 、林 。j 业 、畜牧业 等农业生产 。耕地 的承包期 为 3 0年 ,草
舞 l l , √ 一 l●。l _一 _ l 誊 。 一 。 _l。l - ≯ 一 l 。 一¨ 。l _
《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物权法》 知识 问答 (4 1)
x  ̄ 民权 益 的保 护 - . l 体 现 在 哪 些 方 面
中共 湖 南 省 委 直属 机 关 党校 ( 10 1 严 永 400 )
南 科学 、文 化 、卫生 、体 育等设施 ;集体 所有的其他不
地的承包期 为 3 至 5 0年 0年 ,林 地的承包 期为 3 0年
至7 0年 ,特殊林木 的林 地承包 期 ,经 国务 院林 业行 政主管部门批准可 以延长 。承包期届满 ,土地承包经 营权人可按照国家有关 规定继续承包 。③规定土地承 。 _ ・ 一
权 、宅基 地使用权等农民的一系列权利 ,同时对普遍
关注的土地征 收中农 民利益的保 护做 了详细 的规定 。 1规定 了农村 集体 所有权制 度 . 农村集体 是我国 集体所有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 《 物权法》 对农村集体 所有权制度 做出 了详 细的规定 。第 5 8条规定 ,集 体 所有 的不 动产和动产包括 :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 土地 、森林 、山岭 、草原 、荒地和滩涂 ;集体所有的 建筑物 、生产设施 、农 田水利设施 ;集体所有 的教育 、

新农村建设中农民房屋产权保护问题探析

新农村建设中农民房屋产权保护问题探析

央 关于制定国 民经济和社会 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 划的建议 》,在该建 议 中明确提出了积极推进城 乡统筹发展 ,建设社会 主义新农村 的重大 历 史任务 。在党 中央提 出新 农村建设的任 务之 后 , 国各地纷纷开展 全
试点工作 ,有 的取得 了不错 的成绩 ,但是也存在 着一些问题 。在新农 村 建设 中,农 民最关 心的是 自己的权益能 否得 到保障 ,特别是农 民 自
身的财产权利 。如果 是借新农村建设使农 民财 产权利受损 ,那 么农 民 就 不可 能有 积极性 ,新 农村建 设也不 可能 顺利开 展 。在农 民财产权 中 ,房屋产权是其重 要内容 ,因此就新农村建 设中农民房屋产权保护 问题进行探讨具有重要 意义 。
1 新 农 村 建设 中 农 民 房 屋 产 权 受 损 的表 现
2 新 农 村 建 设 中保 护 农 民房 屋 产 权 的必 要 性 21 有 利 于提 高农 民 的 积 极 性
的行 为。为保 障新 农村 建设的顺利进行 、和谐社会 的构建 ,应 当加强对农 民房屋产权 的保护 。 关键词
根 据我国农村发展 的现 状 ,党的十六届五 中全会 通过了 《 中共 中
23 有 利 于 维 护 社 会 稳 定 .
我 国是 一个传统 的农业大国 ,农业人 口数量众多 ,因此农 民的利 益也就是最广 大人 民群众 的利益 。科学发展观是 当前我国建设社会 主 义事业 的重要 思想 武器和行动指南 ,贯彻和实践科学发展观对建设 社
配套设施 齐全 了 ,但是这种改变在 很多地方并不完全是 农民 自愿的 。 在一些地 方 ,村干部和一些上级领 导强迫农民集 中居住 ,搞 “ 宅基地 换房 ” , 但是 因为新社区盖 的是 多层或 高层楼房 ,和农 民的居住习惯

试论农村房屋所有权和农民利益保护

试论农村房屋所有权和农民利益保护
和 农 民利 益 的 保 护提 出建议 。
【 键 词]农 村 宅基 地 使 用 权 农 村 房 屋 所 有权 关
农 民利 益保 护
[ 中图分类号]D 5 1 9 2 2 [ F 2 ;C 1. 8 文献标识码]A [ 文章编号] 1 0 7 2 (0 8 0 — 0 8 0 0 —36 20 ) 605—4 0
限制性规 定。例如 ,《 土地管 理法》第 6 2条 规定 ,
农村 村 民一户 只能 拥有 一处 宅 基地 ,其宅 基 地 的 面 积不 得 超过 省 、 自治 区 、直 辖 市规 定 的标 准 。
农村 村 民建住 宅 ,应 当符 合 乡 ( )土地利 用 总 镇
体规 划 ,并尽 量使用原 有的宅基 地和村 内空闲地 。 农 村村 民住 宅 用地 .经 乡 ( )人 民政 府 审 核 . 镇 由县级人 民政 府批准 ;其 中 ,涉及 占用 农用地 的 , 依 照本法第 4 4条 的规 定办理 审批手续 农村 村 民
比例 的部 分 是 以房 屋 不 动 产 的形 式 表 现 出来 的 ,
农业人 口” .即从 法律上 将全 国公 民划分为 两种 身
份 和 壁 垒 森 严 的 两 个 世 界 。 农 村 的 孩 子 只 有 考 上
在农 村 尤 为如此 ,我 国农 民的全 部积 蓄 几乎 都用 在建 房 上 。而我 国某些 法 律 似乎 仅保 护 少数 人 的 物权 ,多数 法律还 在继续 维护 、确认城 市 和农 村 、
维普资讯
营J拜 亩 20 年第7 I : ’ 08 期
试论农村房屋所有权和农民利益保护
符 启 林 罗晋 京
『 摘
要 】我 国 目前仅 存在 农 村 宅 基 地 使 用权 的 法律 规 定 ,而 没 有农 村 房 屋 所 有 权 的 明 确规 定 ,致使 农 民

农村产权保障保证措施

农村产权保障保证措施

农村产权保障保证措施随着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城乡一体化进程的推进,农村产权保障成为了一个关键的问题。

农村产权保障保证措施的落实对于推动农村经济的发展、实现农民利益的最大化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土地产权、农村房屋产权以及农村企业产权等方面,展开对农村产权保障保证措施的详细阐述。

一、土地产权保护农村土地是农民的重要生产资料,保护农民的土地产权是农村产权保障的首要任务。

为了保障土地产权,国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例如实行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制度,明确土地界限,确保农民的土地所有权得到合法保护。

同时,国家还完善了土地流转机制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确保了土地的流转过程合法规范,保护了农民的土地产权。

此外,还建立了农村土地收益分配机制,确保土地流转带来的收益能够合理分配给农民。

二、农村房屋产权保护农村房屋是农民的住房和生产用房,保护农民的房屋产权对于稳定农村人心、促进农村发展至关重要。

为了保障农村房屋产权,国家加快了农村房屋产权制度改革的进程,逐步明确了农民的房屋所有权,使农民真正成为农村房屋的主人。

此外,国家还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推动农村房屋的合法登记和交易,加强了对农村房屋产权的保护。

同时,建立了健全的房屋产权纠纷解决机制,为农民提供了有效的维权渠道。

三、农村企业产权保护农村企业是推动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保护农村企业产权是保障农民利益的重要保证。

为了保护农村企业产权,国家制定了《农村集体企业产权明晰和流转改革试点方案》,推动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和企业所有权改革。

通过清晰界定产权,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鼓励农村企业进行科技创新,促进企业发展和壮大。

此外,国家还通过改革农村金融体系,支持农村企业的发展,为其提供融资支持,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综上所述,农村产权保障保证措施是推动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利益最大化的关键措施。

通过加强农村土地产权保护、农村房屋产权保护以及农村企业产权保护,可以确保农民的利益得到有效保护,为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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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农村房屋所有权和农民利益保护我国目前仅存在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法律规定,而没有农村房屋所有权的明确规定,致使农民的合法利益无法得到保护。

长期存在的二元经济结构使得城乡居民处于不平等的地位,导致农民的权利容易受侵,以致申领房屋产权证的权利也没有。

文章通过分析现行有关法律存在的缺陷,对将来农村房屋所有权和农民利益的保护提出建议。

一、二元经济结构下的农村房屋所有权衣食住行是人的最基本要求。

在农村基本解决温饱问题之后,农民住房这一基本权利就突出地摆在我们面前。

但是,我国法律对农村房屋所有权的取得、行使和保护没有明确的规定,只对农村村民宅基地的取得、行使相关权利有相应的限制性规定。

例如,《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44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物权法》第152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该法第153条同时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法律的严重缺位造成八亿农民住房这一基本权利得不到充分的保障,也更突出了我国长期以来存在的二元经济,乃至二元社会的深层次问题。

在我国城市化进程中,长期靠过度剥夺农业和农民来发展工业和城市。

城市和农村两大经济系统被人为地割裂开,这就是所谓的二元经济结构,其发展的严重后果是导致我国的二元社会结构,即在一国之内人为地划分为城市和农村、市民和农民两个社会和阶层。

其主要表现为:1.工、农业产品价格“剪刀差”。

从统购统销到实行合同订购,国家通过“剪刀差”从农民那里拿走6000-8000亿元。

据专家测算,通过“剪刀差”、征地、农民工务工等方式,全国农民每年仍向城市做出大约2万亿元的贡献。

2.城乡收入差距。

城乡居民之间存在较大的收入差距,并且这种收入差距不断加大,导致社会贫富分化加剧。

1978年前我国城乡收入比是2.6!1,而到2003年,收入比却升至3.2:1。

3.1958年通过、至今仍有效的《户口登记条例》确定了“一国两策、城乡分治”的户籍管理制度,中国公民由此被分为“农业人口”和“非农业人口”,即从法律上将全国公民划分为两种身份和壁垒森严的两个世界。

农村的孩子只有考上大学或参军转干才能合法地从一个世界(农业)转换到另一个世界(非农业),这造成了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在竞争起点上的不平等。

4.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在基本权利和社会福利方面的实际不平等。

这些具体表现在:(1)农村居民在求学、就业、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和自由迁徙等基本权利方面和城市居民不平等;(2)农民在享受政府公共产品供给方面与城市居民有天壤之别;(3)农民和城市居民的社会负担不一样,城市居民对国家的责任主要是纳税,并且个人所得税有起征点,而农民的负担却多种多样,既有人力也有金钱负担,并且金钱方面的负担主要表现为“费”,这种乱摊派、乱收费是没有起征点的。

(4)农民在土地产权、房屋所有权等问题上与城市居民享有的权利不平等。

在这种“以乡养城、城乡隔离”的体制下,涉及城市居民房屋所有权的法律、法规有《宪法》、《民法通则》、《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城市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修改为《城乡规划法》)、《建筑法》等。

城市居民不仅可以享有国有土地的使用权,还可以享有城市房屋所有权。

而在农村,涉及农民房屋所有权的法律只有《宪法》、《民法通则》、《物权法》和《土地管理法》,农民在自己赖以生存的土地上,仅能享有一处宅基地的使用权,不能“合法”地享有其宅基地上房屋的所有权(即不能领有国家房屋登记机关统一颁发、全国通用的《房屋所有权证》)。

物权是个人独立自主的前提,任何法律人格都建立在完全的物权之上,没有独立自主的物权也就没有独立的法律人格。

物权法的基本功能就在于保护个人对社会财富的拥有,其结果是激发个人对财富的不断追求,而个人对财富的增长又能促进整个社会财富的增长。

个人财富的增长,也是一个人全面发展和个性解放的前提,在这个意义上,拥有财富的个人才是自由的。

而只有自由的人才能更好地创造社会财富,才能享受幸福的生活。

应该说,在个人的财富当中,占有较大比例的部分是以房屋不动产的形式表现出来的,在农村尤为如此,我国农民的全部积蓄几乎都用在建房上。

而我国某些法律似乎仅保护少数人的物权,多数法律还在继续维护、确认城市和农村、非农业人口和农业人口这种不平等的现状,这是现行法律的最大缺陷。

二、农村房屋所有权方面的法律规定及其缺陷虽然我国《宪法》第13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但宪法本身并未对“合法”进行明确规定,而交由其他法律来界定。

《民法通则》第3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第5条明确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该法第75条同时规定,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

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对于以上条文所提到的“合法”,《民法通则》本身依然没有做出具体的规定或解释,而又交由其他法律、法规来进一步落实。

《物权法》第2条规定,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物权法》中涉及房屋所有权制度的主要条款包括该法第9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和第30条(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因此,根据《物权法》的以上规定,可以大胆推断:农村的房屋可能因为不属于“合法建造”或“未经登记”而不发生物权的效力。

从《宪法》到《民法通则》,再到最近才制定、实施的《物权法》,虽然法律一再强调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公民的权利受法律的平等保护,但笔者认为至少在房屋所有权方面,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是显然不平等的。

从城市的房屋所有权制度的演变来看,在进行住房制度改革以前,我国在城镇实行国家统一分配的福利性分房制度(公有住房租用制度,即公有房居住者仅有使用权而没有其他的权利)。

上世纪80年代末“房改”以后,由原来的公房制度逐渐过渡为现在的商品房制度,即房屋统一由开发商进行商业化开发,购房者(主要是城市居民)在自由竞争的房地产市场上购买房屋,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根据《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城市规划法》、《建筑法》等法律、规章的规定,开发商在城市进行房地产开发必须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销售(预售或现售)许可证》(简称“五证”)等合法手续才能将房屋向社会销售。

而购房者在购买商品房、向国家缴交相关税费之后,凭购房合同及完税证明等手续便可向国家相关部门申领房屋产权证。

所以,在城市购买商品房,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是完全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并取得不动产的权属证书。

从法律意义上看,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对于房屋而言是房屋所有权人依法对其所有的房屋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的证明。

实行商品房制度以后,在城市逐渐形成房地产市场。

对于农村居民而言,在现行的法律框架下,法律只是笼统地说“合法的财产受保护”,但怎样才让农民的房屋变成“合法”却没有法律规定。

首先,《房地产管理法》和《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都是“城市”的(《建筑法》虽未冠以“城市”,但该法第83条规定,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本法。

新修订的、2008年1月1日生效的《城乡规划法》第41条第2款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这对农村住宅建设问题又留下令人费解的尾巴),没有一部全国统一适用的建设法、住宅法,农村的房屋当然会被不动产登记“拒之门外”。

既然农村的房屋未经国家统一规划并进行权属登记,根据《物权法》及相关的房地产规定,是否农民的房屋都是“非法建筑”?八亿农民的房屋所有权被法律有意无意地遗忘!其次,房地产的原则是“地随房走”,在农村却变成“房随地走”,即农村只有宅基地方面的规定,却没有房屋方面的法律规定。

并且现行的法律限制一户农民只能申请一块宅基地(与一个城市居民可以同时合法拥有多处房产形成鲜明对比),并且该宅基地只能在本村,这无疑将农民紧紧地捆绑在自己的土地上,失去了迁徙自由。

再次,农民只能将其房屋转让给本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且一旦转让就不能再申请宅基地。

而城市居民可以将其房屋转让、出租给任意人,并且转让后还可以再购买房屋。

因此,从这点来看,农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是受到限制的,我国的房地产市场只存在于城市,农村是没有房地产市场的。

那么,农村是否需要房地产市场?农民能否属于住房消费者?限制农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是否合理?其答案是不言自明的,住宅权是最基本的人权,农民和城市居民作为同一个国家的公民理应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三、对完善农民房屋所有权法律和保护农民利益的展望我国《土地管理法》之所以规定农民只能以“户”为单位申请一处宅基地,并且农民的房屋只能在本村内转让,除了受到二元经济思想的影响之外,据说还是出于对耕地、农用地的保护———从而保证我国的粮食生产及粮食安全。

但《土地管理法》有没有达到其预定的目标?虽然我国已实行堪称世界上最严厉的耕地保护法律,但1996年我国的耕地面积约为19.51亿亩,到2003年减少至18.51亿亩,至2006年又减少至18.27亿亩。

所以禁止农民自由转让房屋、宅基地并不能达到保护耕地的预期目的。

另外,近一段时间来我国某些大城市房价居高不下,毗邻这些城市的农村和开发商联合进行房地产开发,由于土地的性质是集体的,因此无法办理正规的产权证(购房者只能领到乡、镇政府颁发的“产权证”或“荣誉村民证”)。

但其房屋价格比市场价低一半,有的甚至只有市价的三分之一,所以这类建在集体土地上的房产还出现销售火爆的现象,这就是引人注目的“小产权房”问题。

就此问题,建设部还曾在2007年6月18日通过新闻发言人的形式向社会发布“购买新建商品房风险的提示”,其中包括“城市居民不要购买在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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