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思电梯事故频发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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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思电梯事故频发原因

来和大家一起反思电梯事故频发原因,说及电梯下坠事故的原因,最有“道理”的关键词有四个:突然停电、超载、制动器失效、乘客违章操作。如果你再追问“道理”何在,答案无非是诸如“维保不到”“监管不力”之类放诸四海而皆准的词语,甚至归咎于乘客对电梯“不了解”;你休想看到诚心诚意的、实事求是的、有理有据的、有专业水准的分析。本文也许可以满足你的好奇,如果你并不在乎“精辟”的话。笔者陋识,难以做到“精辟”,抱歉。不过笔者的议论当属非同寻常,你的疑问将得到开释。(一)关于电梯安全的奇谈怪论和所谓“违章操作” 有某电梯公司工程部负责人说:“安全使用电梯的前提是要充分了解电梯”——对电梯必须“了解”,还要“充分”,这是安全使用电梯的“前提”。还有某电梯公司售后服务部部长开了一个“电梯知识讲堂”,这样教训我们:“很多人都认为之所以会有电梯故障,就是因为电梯质量不合格,其实不然”,“引发电梯故障的原因有很多,但常规原因也就那么几点,差不多都是人为因素”,“大部分人对于电梯还是不甚了解的,也就是因为这些不了解,引发了许多电梯故障”。两位行家说出了一个“道理”:大众无知导致电梯下坠!天啊,原来那些被电梯下坠事故杀死的、致伤致残的、致昏致呆的、被吓到“以后不敢乘电梯”的人竟然是因为自己对电梯“不了解”或了解不“充分”!怪谁?活该!谁叫你使用电梯之前不参加尊部长的“电梯知识讲堂”学习班。警告:“大部分人”没有资格使用电梯!还有一些怪论。有人比较乘电梯和乘飞机哪样更安全,也有人比较乘电梯和爬楼梯哪样更安全,更有人拿“小机率事件”来说事。他们沾沾自喜于现有安全技术,不思进取,视乘客安全为儿戏——死人伤人只不过是小机率,吓你一惊算得了什么!有消息称,“近年电梯事故中,违章操作占62.7%”。多么可怕的数据!原来,大多数情况下,是乘客自己跳进灾难的深渊!不过,“62.7%”这个数字实在大得“不像”,令人生疑。是不是有人为了搪塞责任,故意制造“莫须有”?在诸多电梯下坠事故案例中,不少事故原因调查结论都认为是“超载”,这就是所谓“乘客违章操作”了。然而,当你实事求是地分析事故原因时,你就会发现“超载”只不过是表面现象,是间接原因;直接原因是制动器失效,或者限量系统失灵。这对于电梯制造商、电梯维保部门、电梯营运监管部门,无疑是一件丑事,掩饰唯恐不及,“乘客违章操作”就成了俯拾即是的借口。除了“超载”这项“违章操作”外,还有其它事项属于“违章操作”吗?

在那位开“电梯知识讲堂”的部长眼里,引发电梯故障的原因“差不多都是人为因素”。可是,真正因乘客“违章操作”而引发电梯故障的事例却很少见诸媒体。显然,乘客无端背上了“莫须有”的罪名。如果真的有那么多的“违章操作”,那么,电梯设计师是不是应该检讨一下,你的设计为什么要给乘客留下那么多的“违章操作”的机会呢?而且轻易就让乘客“中招”呢?如果说不是设计制造质量问题,说得过去吗?电梯设计师似乎存在这样一个观念:乘客必须服从我的设计。主从关系完全颠倒了。有一单令人啼笑皆非的案例,2011年12月28日发生在宁波。乘客因天气冷在轿厢里跺了几下脚,“蹦跳了几下”,竟然将电梯跺坏了,“电梯钢丝绳脱槽绞在一起,电梯突然从九楼下降至三楼并停止运行”。请问制造商和维保部门,这部电梯为何如此脆弱,以至钢丝绳会脱槽?要使钢丝绳不脱槽不是轻而易举的是事吗?为什么不做?你有理由指责乘客“调皮捣蛋”,但没有理由推卸责任。(二)现存制动器的痼疾——先“动”后“制” 电梯以及自动扶梯都装有制动器,意图防止电梯下坠,防止自动扶梯逆行。什么是制动器?“制动”,顾名思义就是“制止运动”:“制止”进行着的“运动”,使它停下来或降低速度;“制止”刚发生的“运动”,不让它延续下去。那么,能不能“制止”即将发生的“运动”呢?不能!现存的制动器,无论什么形式,都是先有“动”才去“制”,无一例外。事实上电梯扶梯使用的制动器并不能正真防止电梯下坠、扶梯逆行,只是在下坠、逆行发生之后才实施制动,充其量阻止下坠、逆行延续而已;与其叫做“制动器”,不如叫做“阻动器”。这是包括电梯、扶梯制动器在内的所有现存制动器的痼疾。先“动”后“制”有什么问题?试想一下:电梯正在上行,突然断电,制动器立即实施制动,有三种可能的结果。(1)轿厢里乘客只有一两个三几个,轿厢的重力少于对重的重力。这时制动器的作用结果是制止了电梯上窜。(2)轿厢里乘客不多,轿厢的重力稍大于对重的重力,由于惯性的作用,断电后轿厢仍保持上升运动,但减速。这时制动器的作用结果是在电梯上升速度尚未降低至零的时候制停了曳引机,但电梯上升运动尚未停止,等到电梯上升速度降低至零的时候,悬吊轿厢的钢丝绳处于松弛状态,随后,钢丝绳由松弛状态变为绷紧状态,轿厢发生少许下坠(乘客会感觉到撴一下),不过由于制动器已经制动成功,电梯下坠也得到制止。(3)轿厢里人多,轿厢的重力驱使电机骤停,制动器尚未成功制动,电机就反转了,下坠发生了(先“动”)。等到制动器成功制动(后“制”),电梯已经下坠了一段距离。乘客

即使不受伤,也受到惊吓。注意,上面三种结果是在假设制动器没有失效的条件下实现的。如果制动器失效或者效能缺损呢?结果就可能是伤亡事故。我们必须警惕第三种结果,这种结果是制动器先“动”后“制”的特性造成的。再想一下:载满乘客的电梯正在下行,突然断电,曳引机失去动力,轿厢不受曳引机的牵制,由正常下行变为下坠(先“动”),制动器即刻实施制动(后“制”),结果有两种可能。(1)如果制动器没有失效,就制停了电梯。这是理想的结果。(2)如果断电后立即回复通电,制动器的制动动作尚未完成就通电张开,解除制动,轿厢继续下坠,曳引机通电恢复转动后的转动方向正好与轿厢下坠相适应,产生助长下坠的效应——下降,但此时的“下降”并非正常的“下行”,等到曳引机恢复对轿厢的控制,轿厢的下降已经脱离了既定的运行程序,事故终于发生。第二种结果也是制动器先“动”后“制”的特性造成的。所谓先“动”后“制”,就是说,事故最初阶段已经开始了,然后企图制止事故延续。这似乎很合理的:如果事故不发生,还须要去制止吗。笔者却有另类的、与众不同的想法:不是先“动”后“制”,而是将事故制止在事故发生之前,还有事故吗?“将事故制止在事故发生之前”,这句话似乎有逻辑上的缺陷:将事故制止在事故发生之前,就没有事故;“没有事故”,又何来“事故发生”呢。不可思议吗?的确不可思议。撇开这句话逻辑上的缺陷,把它作为新型制动器的设计理念,那就非同小可了:新型制动器竟然可以“虚拟事故发生”,然后“事先”制止事故,最终没有事故。所谓“虚拟事故发生”,其实就是感应到可能发生事故的先兆。当先兆一出现,新型制动器就立刻发挥其强力制止事故的功能,使“先兆”不会成为事实,实现“制止将要发生的运动”。这就是新型制动器区别于现存制动器的根本所在。新型制动器叫做“捉放式制动器”。(三)现存制动器的致命伤——通电放开断电制动电梯扶梯现存制动器在性能方面有一个特点,那就是“通电放开断电制动”,即通电时制动爿和被制动爿分离(放开),不制动,断电时两爿接合,实施制动。对于一般机械,这个特点就是优点,因为一方面操作方便,另一方面停车时防止溜车。但对于电梯、自动扶梯,这个特点却是一个致命伤。为什么?试想一下:假如电梯下坠、自动扶梯逆行刚发生,制动器就应该赶快实施制动,令机器停止运行,但是,如果此刻电源还通着,制动器放开,不工作,放任事故延续、扩展,制动器就形同废物。2011年7月5日发生在北京的自动扶梯逆行事故,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在这次事故中,驱动主机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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