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都地区关于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力度实施方案
昌都人才引进计划
昌都人才引进计划
近年来,昌都地区经济发展迅速,但人才短缺问题却日益突出。
为了加快推动昌都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吸引更多优秀人才来到这里,我们制定了昌都人才引进计划。
首先,我们将加大人才引进政策的力度。
通过给予人才更多的
政策支持,如提供住房补贴、子女教育支持、税收优惠等,来吸引
更多的人才来到昌都地区工作和生活。
同时,我们还将建立健全人
才引进的长效机制,确保人才引进政策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
其次,我们将加强人才培养和引进的结合。
除了引进外部人才,我们还将通过加大对本地人才的培养力度,培养更多的本土人才,
为昌都地区的发展注入源源不断的人才支持。
此外,我们还将加强人才引进的宣传和推广工作。
通过举办人
才招聘会、发布人才引进政策等形式,向社会各界广泛宣传昌都地
区的发展优势和人才引进政策,吸引更多的人才关注和选择来到昌
都地区。
最后,我们将加强人才引进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推进。
建立
健全人才引进工作的领导小组和工作机制,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任务,形成工作合力,推动人才引进工作取得实质性成效。
综上所述,昌都人才引进计划将以更加开放的姿态,更加优惠的政策,更加完善的机制,吸引更多的人才来到昌都地区,为昌都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注入新的活力和动力。
我们坚信,在人才的支持下,昌都地区的明天一定会更加美好!。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关于招商引资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藏政发[1999]33号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关于招商引资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正文:----------------------------------------------------------------------------------------------------------------------------------------------------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关于招商引资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藏政发[1999]33号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四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鼓励各类投资者在西藏投资,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提高西藏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央赋予西藏的优惠政策,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西藏自治区行政区外各类投资者在我区兴办的企业(包括在我区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和其他项目。
第二章投资经营方式第三条投资者可依法采取下列投资经营方式:(一)采取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二)对我区国有企业实行租赁、购买、托管、兼并及参股、控股或组建企业集团;(三)开展补偿贸易和加工贸易项目;(四)技术转让、技术合作和技术承包;(五)与我区企业联合在内地省区市或国外合资、合作经营;(六)BOT方式(建设-经营-移交)投资基础设施建设;(七)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投资经营方式。
第三章产业导向第四条除法律、法规和国家明文禁止的外,投资者可以在我区自由投资和自主经营,不受行业、控股比例、投资形式、经营类别的限制。
第五条鼓励投资的产业领域(一)农牧林业综合开发及其产品深加工;农牧业产业化经营;荒山、荒坡、荒滩开发;(二)水利、能源、交通、市政工程、公用事业等基础设施建设和经营;(三)对区内国有企业的嫁接改造,引进先进技术、开发新产品、提高管理水平、技术水平、产品质量和档次;(四)矿产资源的勘察、开采、矿产品加工;(五)旅游资源开发和旅游景点建设;(六)药业资源开发和深加工;(七)高新技术产业和高科技产品开发;(八)民族特需产品等加工生产;(九)房地产开发及物业管理,投资兴建或参与经营信息(广告),咨询、医疗、环保等领域的项目;(十)边境口岸基础设施建设、兴建出口商品生产基地或加工企业;(十一)兴办各类残疾人福利事业、扶贫实体和项目;(十二)资源综合利用和环境保护、"三废"治理及综合利用,生态环境整治和建设,节能工程建设;(十三)经政府或有关部门认定的其他需鼓励发展的产业或项目。
昌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藏昌都市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昌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藏昌都市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昌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10.17•【字号】昌政办发﹝2020﹞85号•【施行日期】2020.10.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昌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藏昌都市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昌政办发﹝2020﹞8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为进一步规范昌都市基本建设项目程序,加强项目管理,明确工作职责,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和投资效益,市发展改革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政府投资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昌都实际,对《西藏昌都市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管理办法》已经昌都市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西藏昌都市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2020年10月17日西藏昌都市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昌都市基本建设项目程序,加强项目管理,明确工作职责,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政府投资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市建设实施的政府性投资、企业投资等项目建设管理均执行本办法。
政府性投资项目是指由中央和自治区投资、援藏投资、市各级财政预算内资金投资、利用外资投资和使用我市土地批租收入、政府性债券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第三条昌都市基本建设项目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基建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基本建设项目的领导管理和建设协调工作;市基建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基建办),负责市基建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市辖11县(区)基本建设项目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县(区)基建领导小组),负责本县(区)基本建设项目的领导管理和建设协调工作。
关于进一步规范招商引资项目工作流程 精品
云县进一步规范招商引资工作流程及相关工作制度意见(试行)随着全县招商引资工作健康发展,为进一步提高云县招商引资工作的质效和水平,促进招商引资工作科学化、制度化、程序化,确保招商引资项目顺利落户,实现合作共赢。
按照“理顺流程、明确职责”的原则,现就规范云县招商引资工作流程和相关工作制度提出如下意见:一、工作流程适用范围该流程适用于:1、申请新增用地投资,需进行土地征转用的项目;2、资源开发型项目;3、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或关系全县长远发展的重大项目;4、要求享受优惠政策超越我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规定,需进行“一事一议”的项目;5、其他县人民政府决定采用该流程的项目。
在上述项目范围外,投资方利用自有资金在我县投资国家非限制类产业且不涉及特殊政策性内容的项目,可不按照此流程,由项目引进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作为引资单位与投资方签订协议文本、办理相关审批手续、进行备案登记,开展项目跟踪服务。
入园项目,工作流程参照执行。
本意见规定的项目引进落地的各个阶段流程,根据实际情况及进度,部分工作流程可交叉或同步进行。
二、工作流程(一)项目洽谈1、信息处理。
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云县发展定位的项目,引荐单位(或个人)应及时将意向性投资项目信息通报县招商合作局,并填写《云县招商项目线索登记表》,包括拟投资项目概况、投资者背景资料等内容。
5个工作日内,县招商合作局进行初审,认为项目可行的,填写《云县招商引资项目引进审批表》,附投资项目概况及时向县人民政府相关领导汇报,由县人民政府决定洽谈并确定项目服务单位。
对固定资产投资规模2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根据项目所属行业,由政府分管领导确定由引荐单位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为项目服务单位,开展洽谈服务工作(项目服务单位即为引资单位)。
协议文本审批及签约工作仍按本意见规定流程进行。
2、前期洽谈。
县招商合作局会同项目服务单位对项目情况进行初步分析,向客商介绍县情概况、投资环境、优惠政策等情况,投资方需向招商合作局提供拟投资项目的投资意向书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方背景资料。
西藏各个地区的招商引资税收优惠政策
拉萨地区
《西藏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优惠政策》
概述:各类企业所得税均为10%,高新企业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8-10年,且期满后5年减半征收,其他企业也可以享受不同年限的所得税减免,地方财政对流转税和所得税进行再扶持。
日喀则地区
《日喀则地区实施《西藏自治区关于招商引资的若干规定》的意见》
概述:外资企业按照10%征收所得税,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享受不同年限的免税,地方财政对流转税和所得税扶持
《聂拉木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概述:额度不等的的财政扶持
《萨迦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概述:土地出让金分期缴纳
山南地区
《山南地区关于招商引资的若干规定》
概述:高新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8-10年,其他企业也可以享受一定年限免税,再投资退税。
林芝地区
《林芝地区招商引资若干优惠政策》
《林芝地区招商引资若干优惠政策补充规定》
概述:符合条件的企业所得税免税,对流转税和所得税进行地方财政扶持,土地出让金分期付款
昌都地区
《昌都地区关于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力度实施方案》
概述:外资企业所得税率为10%,高新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8-10年,地方财政对流转税和所得税进行再扶持。
《察雅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概述:外资企业所得税率为10%,基础设施、农牧养殖类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6-7年。
《边坝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概述:土地出让金优惠
那曲地区
《青藏铁路那曲物流中心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
概述:符合自治区产业导向的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8-10年,地方财政对流转税和所得税进行再扶持,关税返还。
(注:此资料来源于新浪博客,虽极力查找,但原作者已不可考,在此向整理此资料的作者表示感谢)。
昌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0年昌都市招商引资工作要点的通知
昌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0年昌都市招商引资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昌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6.17•【字号】昌政办发﹝2020﹞61号•【施行日期】2020.06.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引进外资正文昌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0年昌都市招商引资工作要点的通知昌政办发﹝2020﹞6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相关单位: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九届七次全会暨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全面克服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进一步提升全市招商引资工作质量和水平,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构建产业转型升级新支撑,更好地发挥招商引资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市商务局根据《2020年自治区招商引资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研究制定了《2020年全市招商引资工作要点》(以下简称《工作要点》)。
《工作要点》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20年6月17日2020年昌都市招商引资工作要点2020年昌都市招商引资工作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中央第六次西藏工作座谈会和区党委九届七次全会暨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紧扣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任务,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扎实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正确处理好“十三对关系”,紧紧抓住国家“新基建”战略部署机遇,以及中东部地区特别是对口援藏省市新一轮产业转移、民间资本向外扩张的有利时机,牢固树立“抓招商引资就是抓经济发展、就是抓民生改善、就是抓大局稳定”的共识,坚持产业精准招商,突出壮大实体经济,转变招商引资理念和方式,全面激发招商活力,着力提高招商实效,努力克服新冠肺炎疫情带来的不利影响,为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民生改善和就业增收提供有力支撑。
县招商引资工作措施
县招商引资工作措施近年来,县级地方政府为了加快地方经济的发展,会在经济园区内建设工业设施、改善基础设施、扩充交通和电信等基础设施,并大力实行招商引资政策,以提高当地的产业和经济水平。
以下是县级政府在招商引资方面可以采取的一些工作措施。
一、制定招商计划为了吸引投资者,县级政府要充分了解当地的产业和经济状况,制订出招商计划。
该计划应当从产业发展、区位优势、人口经济水平、政策扶持等方面全面考虑,明确招商注册资金、营业范围、利润预测等具体项目。
二、加强宣传推广招商引资的成功与否,离不开充分的宣传推广。
政府可通过各类商业展会、新闻媒体、门户网站和社交媒体等宣传渠道,全力宣传当地的招商环境、项目优势和政策支持。
三、完善产业体系在招商引资的过程中,县级地方政府应当充分考虑当地的资源禀赋和产业优势,建设以当地产业为基础的产业链,打造市场竞争优势。
此外,还应加强招商园区规划和建设,提供优越的创新环境和配套服务设施,吸引投资者落户当地。
四、提高政策扶持力度县级政府还应加强招商引资的政策扶持力度,通过税收优惠、土地优惠、创新创业支持、吸纳就业等多种方式,帮助投资者享受优惠政策和扶持政策,增强其投资信心和动力。
五、健全服务体系除了政策与环境的优势,优秀的服务体系也是吸引投资者入驻的一个重要平台。
政府职能部门应当完善投资者的市场信息、法律法规咨询、审批服务、创新创业培训、财务税务服务等多个领域的服务体系,提供优质一站式服务模式,为投资者落户当地提供策源地保障。
总之,县级政府在招商引资工作中应当通过立足当地实际情况,及时制定相关政策,并加强宣传、完善产业体系、加大扶持力度、健全服务体系等多种方式,帮助本地区实现经济的快速发展和跨越式发展。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意见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公布日期】2004.06.01•【字号】宁党发[2004]29号•【施行日期】2004.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资利用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意见(宁党发[2004]29号2004年6月1日)为进一步抢抓机遇,在更大范围、更高层次、更宽领域扩大对外开放,更好地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加快推进我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现就做好我区招商引资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把招商引资作为我区加快发展的重大战略,切实加大工作力度当前,我国已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阶段,全国各地及周边省区竞相加快发展,形势逼人。
紧紧抓住本世纪头二十年重要战略机遇期,努力实现我区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是全区各族人民的迫切愿望。
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开展大招商、招大商,充分利用国内外各种资源,实施项目带动战略,增强自我发展能力,对我区这样一个经济基础薄弱、综合实力不强的少数民族地区来说,是一种必然选择。
近年来,我区基础设施建设取得重大进展,经济发展环境明显改善,招商引资取得了一定成效,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对外开放格局初步形成。
但必须看到,我区对外开放的氛围还不够浓厚,招商引资的水平较低,投资环境尚有许多不尽人意的地方,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的要求不相适应。
因此,我们必须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坚决克服小农意识、地方保护主义和等靠要的思想,切实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把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加大招商引资作为加快发展的重大战略,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下大力气抓出成效。
要坚持企业为主、政府推动、中介拉动、社会参与,充分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形成全社会关心招商引资、参与招商引资的浓厚氛围。
昌都地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精选五篇)
昌都地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精选五篇)第一篇:昌都地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昌都地区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发布时间:2008年12月08日第一条为促进昌都地区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鼓励招商引资,改善和优化投资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西藏自治区关于招商引资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藏政发〔1999〕33号)、《西藏自治区关于招商引资的补充规定》(藏政发[2000]35号)文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凡从昌都地区以外(以下简称域外)为昌都地区引进资金、企业、项目的企业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和中介机构(以下简称引荐人)。
国家各部委,自治区、地县各职能部门计划和职责范围内引进的资金及各省(市)、企业援藏资金,域外援助、捐赠等资金除外。
第三条奖励标准:一、引进域外资金的奖励。
引进无偿资金的,经验资确认后,一次性给予引荐人奖励引进额的10%;引进1~3年有偿无息资金的,一次性给予引荐人奖励引进额的2~5%;使用期5年以上的,一次性给予引荐人奖励引进额的7%;引进有偿低息(低于昌都地区贷款利率)资金的,使用期在1年以上的,一次性给予引荐人奖励一年利差。
二、对引进域外企业在昌都注册的项目引荐人,按照谁受益、谁奖励的原则,以在昌都注册企业当年上缴流转税、所得税税款中地县所得部分的4%给予奖励。
可连续奖励3年。
三、对引进域外企业在昌都投资办厂的,投资企业当年上缴税收在100万以内的,对引荐人给予一次性奖励地县所得部分的4%;投资企业当年上缴税收达到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对引荐人给予一次性奖励地县所得部分的5%;投资企业当年上缴税收达到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上的,对引荐人一次性奖励地县所得部分的6%;投资企业当年上缴税收达到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对引荐人一次性奖励地县所得部分的8%。
可连续奖励3年。
第四条各县、地直各部门完成年初行署下达的招商引资目标任务的,由行署给予表彰;对招商引资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先进个人,由行署给予相应表彰,颁发荣誉证书,授予荣誉称号。
昌都地区项目实施方案(申报材料范文)
昌都地区xx建设投资项目实施方案一、项目提出的理由肥料是农业生产中必不可少的生产资料,是粮食的“粮食”。
因此,自从建国以来,为解决粮食生产问题,让人民吃饱饭,我国积极推进肥料产业的发展,通过引入国外肥料生产企业和学习其先进生产技术,造就了一批具有先进生产技术和管理能力的国有、公私合营、私营化肥企业,对我国肥料产业的发展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
但近年来,随着环保政策的不断施压,对有机肥产业形成利好条件。
二、项目概况(一)项目名称昌都地区xx建设投资项目(二)项目单位1、项目建设单位:xxx(集团)有限公司2、报告咨询机构:泓域咨询机构(三)项目选址xx昌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西藏自治区下辖地级市,地处横断山脉和三江(金沙江、澜沧江、怒江)流域,位于西藏东部,处在西藏与四川、青海、云南交界的咽喉部位,是川藏公路和滇藏公路的必经之地,也是“茶马古道”的要地。
以昌都为中心,东与四川省相望,东南面与云南省接壤,西南面与西藏林芝市毗邻,西北与西藏那曲市相连,北面与青海省交界,西望西藏自治区首府拉萨,处在商贸往来的枢纽地位,素有“藏东明珠”的美称。
昌都市古称“康”或“客木”。
唐代,昌都市为吐蕃王国的一部分,明清以后统称此地为康藏地区,原西藏政府称它为“朵康木”地区,现为西藏自治区所属一个地级市。
2018年,全市地方生产总值预计达到193.6亿元,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预计达到29530元,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预计达到57.3亿元。
节约土地资源,充分利用空闲地、非耕地或荒地,尽可能不占良田或少占耕地;应充分利用天然地形,选择土地综合利用率高、征地费用少的场址。
对周围环境不应产生污染或对周围环境污染不超过国家有关法律和现行标准的允许范围,不会引起当地居民的不满,不会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
(四)项目用地规模项目总用地面积56674.99平方米(折合约84.97亩)。
(五)项目用地控制指标该工程规划建筑系数53.56%,建筑容积率1.50,建设区域绿化覆盖率6.76%,固定资产投资强度192.15万元/亩。
2024年县招商引资工作计划(3篇)
2024年县招商引资工作计划一、总体目标2024年,我县将继续积极开展招商引资工作,加大招商力度,吸引更多的资金、技术和项目进入我县,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具体目标如下:1. 吸引100家以上大型企业进驻我县,其中包括10家以上跨国公司;2. 实现外国直接投资3000万元以上;3. 签订合作项目50个以上,其中包括10个以上重点项目;4. 新增就业岗位3000个以上。
二、工作重点1. 招商引资政策研究和制定制定和完善一系列招商引资政策,包括税收优惠政策、资金支持政策、用地政策等,鼓励企业进驻我县。
同时,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协同推进招商引资工作。
2. 资源调查和项目筛选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资源调查,掌握本地区的自然资源、人力资源、交通基础设施等情况,为招商引资提供准确的数据支持。
并根据本地优势产业和发展方向,筛选适合开展招商引资的项目。
3. 宣传推介和对接洽谈通过举办投资推介会、参加招商展览会等方式,向外界宣传推介我县的投资环境和招商优势,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关注我县。
并积极与相关企业进行对接洽谈,提供优质的服务,帮助解决问题,推动项目的落地。
4. 招商引资项目落地和推进对于已经签约的招商引资项目,加强项目跟踪服务,提供全方位的支持,促进项目的顺利推进和落地。
同时,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同配合,加快项目审批进程,为项目的落地提供便利。
5. 招商引资成果评估和总结定期对招商引资工作进行成果评估,针对不同项目和阶段,总结经验教训,优化工作方式,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同时,及时向上级报告工作进展和成果情况,提供参考意见和建议。
三、工作措施1. 成立专门的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工作责任和分工,确保工作的高效推进。
2. 建立招商引资项目库,全面梳理和管理项目信息,及时跟进项目进展,做到信息共享和资源协同。
3. 健全招商引资服务体系,建立招商引资一站式服务平台,提供全方位的服务,方便企业办事。
4. 加强与相关企业和投资机构的合作,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为我县招商引资提供更多的资源支持。
昌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昌都市建设美丽昌都“三整治、三提升”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昌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昌都市建设美丽昌都“三整治、三提升”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昌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8.27•【字号】昌政发﹝2019﹞59号•【施行日期】2020.08.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昌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昌都市建设美丽昌都“三整治、三提升”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昌政发﹝2019﹞5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昌都市建设美丽昌都“三整治、三提升”行动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并切实做好以下工作:一、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开展“三整治、三提升”行动是自治区党委、政府践行习近平总书记“三农”思想和生态文明思想的重要举措。
各县(区)各部门务必要提高政治站位,把“三整治、三提升”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与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同安排、同部署。
要成立相应的工作专班,加强领导、认真谋划,形成工作合力,确保扎实有效推进全市“三整治、三提升”工作。
二、突出工作重点,细化各项措施各县(区)要结合实际,按照《方案》要求,抓紧制定符合本县(区)的实施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要突出陈年垃圾整治、白色污染整治、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垃圾分类和环境卫生治理等重点工作,明确目标任务、建设项目、责任分工、资金筹措、管护机制、考核验收等内容,力求把各项工作措施落实到具体单位、具体人员和操作层面,做到周全、细致,具有可操作性,务于2019年9月1日前完成本县(区)具体实施方案的编制工作,并上报市农业农村局备案。
三、积极有序推进,做好典型示范各县(区)各部门要按照《方案》要求,从解决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和反映最强烈的环境问题入手,由易到难、循序渐进,组织开展好“三整治、三提升”工作。
要认真总结“三整治、三提升”工作中的成功经验和做法,用制度的形式固定下来,并形成长效机制长期坚持。
西藏自治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藏政发【2018】25号)
西藏自治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试行)藏政发〔2018〕2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区招商引资工作,更好地发挥招商引资对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藏注册并设有生产经营实体的各类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除国家法律法规和自治区相关政策明令禁止准入的行业和领域外,对投资者一律开放。
鼓励和引导企业重点向高原生物、特色旅游文化、绿色工业、清洁能源、现代服务业、高新数字、边贸物流等产业投资。
第二章税收政策第四条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从事《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且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执行西部大开发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第五条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自2018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减半征收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部分:1.企业吸纳西藏常住人口达到企业职工总数50%(含本数)以上的;2.企业在西藏的营业收入占全部营业收入比重40%(含本数)以上的(利用西藏资源生产产品或产品原产地属于西藏的企业不受40%比例限制)。
本条款不适用于从事限制类、淘汰类行业的企业。
第六条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自2018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1.从事特色优势农林牧产品的生产、加工的企业或项目;2.符合条件的扶贫企业或项目;3.生产经营民族手工产品、具有民族特色的旅游纪念品及民族习俗生产生活用品的企业或项目;4.从事新型建筑材料生产和装配式建筑产业的企业或项目;5.符合条件的创新创业的企业或项目;6.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水处理、垃圾回收、再生资源回收的企业或项目;7.投资太阳能、风能、地热等绿色新能源建设并经营的企业或项目;或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和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节能减排要求的其他绿色产业或项目;8.经国家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且高新技术产品产值达到国家规定比例的(产值达不到国家规定比例的,仅对该产品进行免税);9.从事新药研究、开发和生产,传统藏药二次开发和规模化生产,中(藏)药材种植、养殖、加工的企业或项目;10.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11.福利院、养老院、陵园、图书馆、展览馆、纪念馆、博物馆等从事与其主业有关的生产经营所得;12.报刊业、图书出版业、广播影视业、音像业、网络业、广告业、旅游业、艺术产业和体育产业等九类产业中提供文化制品和服务的文化企业和项目,及其涵盖上述产业的文化创意企业和项目;13.天然饮用水、电力、燃气的生产和供应等自治区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14.吸纳我区农牧民、残疾人员、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人员、高校毕业生及退役士兵五类人员就业人数达到企业职工总数30%(含本数)以上的;或吸纳西藏常住人口就业人数达到企业职工总数70%(含本数)以上的企业。
2024年全县招商引资“百日攻坚”实施方案(2篇)
2024年全县招商引资“百日攻坚”实施方案一、背景介绍经过深入分析和评估,我们认为全县在招商引资方面仍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如招商引资力度不够大、招商引资手段不够灵活、招商引资成果不够明显等。
为了提高全县的招商引资水平,我们决定推出“百日攻坚”实施方案。
二、实施目标1. 吸引一批优质企业入驻全县,提升全县经济实力。
2. 增加就业岗位,改善全县人民的就业环境。
3. 加快产业转型升级,提高全县的产业竞争力。
4. 提升全县在招商引资方面的影响力和知名度。
三、实施措施1. 制定优惠政策和措施,吸引企业入驻。
我们将根据各企业的需求和特点,制定相应的优惠政策和措施,如税收减免、土地优先供应、企业创业补贴等,以吸引更多的企业入驻全县。
2. 加强宣传力度,提高全县的知名度。
我们将通过各种渠道和媒体,加大对全县招商引资的宣传力度,提高全县在招商引资方面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关注和入驻。
3. 完善服务体系,提供优质的招商引资服务。
我们将建立全县的招商引资服务体系,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如企业注册、项目评估、融资支持等,以提高企业入驻的便利程度和满意度。
4. 提高全县的产业配套能力,提供更好的发展环境。
我们将通过加大政府投资和对外合作,提高全县的基础设施水平和产业配套能力,为企业提供更好的发展环境,吸引更多的企业入驻。
5. 加强与各级政府和相关机构的合作,形成合力。
我们将加强与各级政府和相关机构的沟通和合作,形成合力,共同推动全县的招商引资工作,实现互利共赢的局面。
四、实施步骤1. 制定工作计划和时间表。
我们将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和时间表,明确工作目标和任务分工,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
2. 开展调研和分析。
我们将对全县的产业发展情况和招商引资需求进行调研和分析,为后续的工作提供可靠的数据和依据。
3. 制定优惠政策和措施。
我们将根据调研和分析结果,制定相应的优惠政策和措施,以吸引更多的企业入驻全县。
4. 开展宣传工作。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实施招商引资“六大行动”工作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实施招商引资“六大行动”工作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9.30•【字号】青政办〔2022〕86号•【施行日期】2022.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实施招商引资“六大行动”工作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青政办〔2022〕86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青海省实施招商引资“六大行动”工作方案(2022—2025年)》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各自职责,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9月30日青海省实施招商引资“六大行动”工作方案(2022—2025年)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第十四次党代会精神,开创全省招商引资工作新局面,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更好融入和服务新发展格局,坚持把招商引资作为转方式、调结构、增动力的重要举措,以完善机制为牵引,以招大引强为重点,以园区平台为载体,以创新方式为路径,以提升能力为基础,以优化营商环境为保障,奋力开创招商引资新局面,为建设“六个现代化新青海”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统筹协调与分级负责相结合。
加强省级层面招商引资工作的统筹协调,强化各市州及园区招商引资主体作用,形成统筹协调、上下联动的工作推进机制。
有为政府与有效市场相结合。
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着力建设服务型政府,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加快打造营商环境升级版,营造公平市场环境,激发市场活力。
全面招引与重点突破相结合。
围绕一二三产业龙头企业开展全面招引,突出重点产业领域,锻长板、补短板,点面结合,靶向发力,实现重点产业领域招商引资新突破。
昌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都市行业乱象问题整改任务清单》的通知
昌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都市行业乱象问题整改任务清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昌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8.18•【字号】昌政办发﹝2019﹞85号•【施行日期】2019.08.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昌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都市行业乱象问题整改任务清单》的通知昌政办发﹝2019﹞8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为进一步深化全市行业乱象问题整改,按照《昌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中央扫黑除恶第十三督导组第一、二阶段反馈问题中行业乱象问题整改方案》中“持续整改阶段”相关工作要求,近期就全市行政领域存在的行业乱象问题进行了全面清理排查,各县(区)各部门共排查上报行业乱象问题75个,去掉重复、类似以及小众性的问题,加上经审计、督查和领导调研走访发现的问题(3个),共梳理归纳出11大类(包括生态环境、公安监管、自然资源、安全生产、市政管理、文化执法、市场监管、旅游管理、卫生医疗、劳动保护、交通运输等)共19个涉及面广、影响较大、群众反映强烈的行业乱象问题(不包括原已制定整改方案的7个行业乱象问题),汇总成《昌都市行业乱象问题整改任务清单》(见附件),现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印发,请各县(区)和各部门对存在的行业乱象问题积极认领,认真研究加以整改,进一步健全完善相关制度,着力塑造风清气正、监管到位、运行顺畅、群众满意的行业新常态。
各责任领导要进一步加强对行业乱象问题整改工作的检查指导,督促各牵头部门、责任部门和各县(区)及时进行整改。
各牵头部门和各县(区)的整改情况报告(含电子版),请于2019年9月15日前通过党政网报送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四科(国动办)。
联系电话/传真:48245452019年8月18日。
昌都地区关于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力度实施计划方案
昌都地区关于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力度实施方案第一章总则为深入贯彻落实地委(扩大)会议精神,按照工作上有新思路,渠道上有新拓宽,效果上有新业绩的要求,最大限度地激活昌都地区招商引资工作,优化产业结构,改善投资软环境,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昌都地区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与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关于招商引资的若干规定》(藏政发[1999]33号)、《自治区关于招商引资的补充规定》(藏政法发[2 000]35号)与《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自治区关于招商引资的补充规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藏政发[2002]81号)、《昌都地区招商手册》(昌署办发[2000]153号)文件精神和昌都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本实施方案适用于昌都地区以外的各类投资者在昌都地区投资兴办符合产业导向并具有一定规模的经济组织(包括在昌都地区登记、注册)。
但注册地必须要有相应的机构、经营场所、财务核算健全,并能按税法规定准确计算和申报纳税。
《关于对区外企业税收管理问题的批复》(藏国税函[2003]55号)。
第二章投资经营方式投资者可依法采取以下投资经营方式:(一)采取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二)对昌都地区国有企业实行租赁、购买、托管、兼并、嫁接改造与参股、控股或组建企业集团;(三)开展补偿贸易和加工贸易项目;(四)技术转让、技术合作和技术承包;(五)与昌都地区企业联合在昌都地区以外或国外合资、合作经营;(六)BOT(建设—经营—移交)、BOO(建设—拥有—经营)、BOOT(建设—拥有—经营—转让)方式投资基础设施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项目建设。
第三章产业导向除法律、法规和国家明文禁止的产业外,投资者可以在昌都地区自由投资和自主经营,不受行业;控股比例、投资形式、经营类别的限制。
鼓励投资的产业领域(一)特色支柱产业旅游业——旅游人文资源,自然资源开发与利用,旅游精品路线开发,旅游景点、景区开发以与配套设施建设,旅游纪念品开发与生产,旅游食品开发与生产,民族文化旅游、特种旅游和专业旅游经营,旅行社、旅游饭店、旅游公司的建设与经营;藏医藏药业——藏药材种植、养植、经营;种植基地建设,藏药剂型改造,新藏药研发,藏药保健营养品开发与生产;矿产业——地质勘察,矿产资源开采、加工;建筑建材业——非金属矿物制品开发,新型建筑材料开发与应用;民族手工业——藏式卡垫、氆氇、围裙、家具、手工艺品加工制作,民族服饰加工生产;高原特色生物产品和绿色食(饮)品业——青稞食(饮)品、野生菌类、红景天、杜鹃花等特色生物产品研发,油菜、青稞、玉米、酥油、牛羊肉培育、储藏与加工、乳制品生产、生物饲料、蛋白饲料的开发与生产,青稞酒、葡萄酒、保健酒、藏白酒等高原特色酒类开发与生产;(二)农牧林产业农业——高原生态农业、节水农业、中低产农田改造,蔬菜、水果、茶叶等无公害栽培技术与产品系列化开发与生产,果树、花卉、牧草等农作物优质高新技术、新品种(转基因品种除外)开发与生产,花卉生产与苗圃基地的建设与经营,农作物秸杆还田与综合利用、有机肥料资源的开发生产;畜牧业——羊毛(绒)、牦牛绒分梳、羊毛、羊绒、牛绒纺织品生产,猪、牛、羊蓝湿皮新技术加工,皮革加工整饰新技术,少数民族皮革制品加工,引进优质草种,引进先进技术改良牲畜品种;林业——林下资源开发利用,林下良种引进,速生丰产林营造,防护林工程,天然林保护工程,荒漠化防治,生态经济林种植、加工;(三)水利、交通、能源、通讯、市政建设等基础设施公共产业水利——小水电站建设与经营,矿泉水的开发与经营;交通——地方公路、桥梁、汽车运输;能源——江河、湖泊水能资源开发,新能源电站(包括太阳能、地热能、风能等),生物质能的开发利用,节约能源技术开发;通讯——各类通讯网、站(只限资)的建设与经营,通讯网络技术;市政建设——小城镇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城镇给排水、供气、供热建设和经营,城镇公益性娱乐设施建设,城镇文化设施(图书馆、生态园、会展中心)建设、经营,普通住宅开发建设,城镇住房改造,经济适用房、商品住宅、物业管理;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退耕还林(草)工程,高原动植物保护,高原植被、湖泊、河流以与原始森林等自然环境保护,地质灾害预防、治理、资源再生与综合利用技术,环境污染治理工程与监测和治理技术,污水、垃圾处理厂,危险废物处置厂(焚烧厂、填埋场)与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的建设、经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昌都新区创建自治区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批复-藏政函 〔2020〕30号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昌都新区创建自治区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批复正文:----------------------------------------------------------------------------------------------------------------------------------------------------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昌都新区创建自治区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批复藏政函〔2020〕30号昌都市人民政府,科技厅:《昌都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昌都新区创建为自治区级高新区有关事宜的请示》(昌政发〔2020〕20号)和科技厅《关于提请审议昌都新区创建自治区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请示》(藏科发〔2020〕110号)收悉。
经十一届自治区人民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同意在昌都市昌都新区创建自治区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昌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昌都高新区)位于昌都东南部,区域范围为北至现状加卡村北冲沟,南至现状农科所(旦达村)澜沧江东西两侧400-1000米宽的部分区域(修奴村)及瓦约片区(瓦约自然村)、热巴片区(热巴自然村),规划总面积12;46803平方千米。
二、要严格执行中央和自治区有关要求,坚持新发展理念,用好国家赋予我区的各项优惠政策,充分利用昌都市的区位条件、资源禀赋等优势,将昌都高新区建设成为全区创新驱动发展的重要载体和我区对外开放的重要窗口。
三、要科学确定发展定位,一是全面推进体制机制改革,集聚高质量发展的增长动力,以科技创新和制度创新带动全面创新,打造全区改革创新发展的实验区;二是围绕“高”与“新”整合发展要素,把高新技术产业作为主导产业,支持新能源、生物医药、互联网等产业发展,形成藏东经济整体转型的增长极,打造现代化高高原经济体系的先行区;三是强化科技成果转化与应用,承接第二次青藏科考成果,把握好先进适用技术与当地绿色发展、军民融合、民生改善、人才培养的关系,打造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引领区;四是坚持民生导向,突出就业优先,以建设新型孵化器、专业化众创空间、特色小镇为抓手,打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示范区;五是全力推进三产联动、产城融合、双向飞地、嵌入式发展等战略,推动对口援藏产业平台提质增效,支持昌都高新区以异地共建、托管、代管、合作共建等方式,因地制宜试点一区多园,支持开展乡村城镇化建设,打造西藏与四省藏区交流交往交融的典范区。
招商引资实施方案工作要求
招商引资实施方案工作要求一、引言招商引资是推动地方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通过引进外部优质资本、技术和人才,促进产业升级、提高区域竞争力。
为了确保招商引资工作的有效实施,特制定本实施方案,明确工作要求,确保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二、工作原则1. 依法依规:招商引资工作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市场经济规律,确保公平竞争和健康发展。
2. 科学决策:坚持科学决策,注重市场调研和风险评估,确保引进项目的可行性和可持续性。
3. 服务至上:以提高服务质量为核心,为投资者提供全方位、高效率的服务,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
三、工作目标1. 明确招商引资的重点领域和方向,提高招商引资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2. 加强项目储备和推介,提高项目的质量和吸引力。
3. 完善招商引资工作机制,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
四、工作内容1. 制定招商引资规划和计划,明确重点领域、目标企业和项目,制定具体的实施措施和时间表。
2. 加强项目储备和推介,建立项目库,定期更新项目信息,组织项目推介活动,提高项目的知名度和吸引力。
3. 建立健全招商引资工作机制,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确保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4. 加强招商引资宣传,提高区域知名度和美誉度,吸引更多优质资本和人才流入。
五、工作要求1. 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专门的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招商引资工作。
2. 落实责任分工,明确各部门职责和任务,确保各项工作有序开展。
3. 加强监督检查,定期对招商引资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加以改进。
4. 强化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和渠道,宣传区域优势、产业特色和投资环境,提高招商引资的吸引力。
六、总结本实施方案明确了招商引资工作的要求,为各地开展招商引资工作提供了指导和参考。
各地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结合本实施方案的要求,制定具体的招商引资工作计划和措施,确保招商引资工作的有效实施,推动地方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昌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部分领导工作分工的通知-昌政发﹝2020﹞26号
昌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部分领导工作分工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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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部分领导工作分工的通知
昌政发﹝2020﹞2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根据市委专题会议精神,现将市政府部分领导工作分工调整通知如下:
梅方权常务副市长协助陈军市长负责市人民政府常务工作。
负责市政府办公室、国有资产监管和企业改革、市政府研究室、招商引资方面工作。
分管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市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
联系市工商业联合会。
卫强副市长负责政府新闻发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方面工作。
分管市政府新闻办公室、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民防空办公室)、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管理局)、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市投资有限公司。
联系昌都公路分局、民航昌都站、邮政管理局、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昌都市分公司。
注:其他领导工作分工仍按昌政发〔2019〕78号文件执行。
2020年5月8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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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都地区关于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力度实施方案第一章总则为深入贯彻落实地委(扩大)会议精神,按照工作上有新思路,渠道上有新拓宽,效果上有新业绩的要求,最大限度地激活昌都地区招商引资工作,优化产业结构,改善投资软环境,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昌都地区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西藏自治区关于招商引资的若干规定》(藏政发[1999]33号)、《西藏自治区关于招商引资的补充规定》(藏政法发[2000]35号)及《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西藏自治区关于招商引资的补充规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藏政发[2002]81号)、《昌都地区招商手册》(昌署办发[2000]153号)文件精神和昌都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本实施方案适用于昌都地区以外的各类投资者在昌都地区投资兴办符合产业导向并具有一定规模的经济组织(包括在昌都地区登记、注册)。
但注册地必须要有相应的机构、经营场所、财务核算健全,并能按税法规定准确计算和申报纳税。
《关于对区外企业税收管理问题的批复》(藏国税函[2003]55号)。
第二章投资经营方式投资者可依法采取下列投资经营方式:(一)采取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二)对昌都地区国有企业实行租赁、购买、托管、兼并、嫁接改造及参股、控股或组建企业集团;(三)开展补偿贸易和加工贸易项目;(四)技术转让、技术合作和技术承包;(五)与昌都地区企业联合在昌都地区以外或国外合资、合作经营;(六)BOT(建设—经营—移交)、BOO(建设—拥有—经营)、BOOT(建设—拥有—经营—转让)方式投资基础设施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项目建设。
第三章产业导向除法律、法规和国家明文禁止的产业外,投资者可以在昌都地区自由投资和自主经营,不受行业;控股比例、投资形式、经营类别的限制。
鼓励投资的产业领域(一)特色支柱产业旅游业——旅游人文资源,自然资源开发与利用,旅游精品路线开发,旅游景点、景区开发以及配套设施建设,旅游纪念品开发与生产,旅游食品开发与生产,民族文化旅游、特种旅游和专业旅游经营,旅行社、旅游饭店、旅游公司的建设与经营;藏医藏药业——藏药材种植、养植、经营;种植基地建设,藏药剂型改造,新藏药研发,藏药保健营养品开发与生产;矿产业——地质勘察,矿产资源开采、加工;建筑建材业——非金属矿物制品开发,新型建筑材料开发与应用;民族手工业——藏式卡垫、氆氇、围裙、家具、手工艺品加工制作,民族服饰加工生产;高原特色生物产品和绿色食(饮)品业——青稞食(饮)品、野生菌类、红景天、杜鹃花等特色生物产品研发,油菜、青稞、玉米、酥油、牛羊肉培育、储藏及加工、乳制品生产、生物饲料、蛋白饲料的开发与生产,青稞酒、葡萄酒、保健酒、藏白酒等高原特色酒类开发与生产;(二)农牧林产业农业——高原生态农业、节水农业、中低产农田改造,蔬菜、水果、茶叶等无公害栽培技术及产品系列化开发与生产,果树、花卉、牧草等农作物优质高新技术、新品种(转基因品种除外)开发与生产,花卉生产与苗圃基地的建设与经营,农作物秸杆还田及综合利用、有机肥料资源的开发生产;畜牧业——羊毛(绒)、牦牛绒分梳、羊毛、羊绒、牛绒纺织品生产,猪、牛、羊蓝湿皮新技术加工,皮革加工整饰新技术,少数民族皮革制品加工,引进优质草种,引进先进技术改良牲畜品种;林业——林下资源开发利用,林下良种引进,速生丰产林营造,防护林工程,天然林保护工程,荒漠化防治,生态经济林种植、加工;(三)水利、交通、能源、通讯、市政建设等基础设施公共产业水利——小水电站建设与经营,矿泉水的开发与经营;交通——地方公路、桥梁、汽车运输;能源——江河、湖泊水能资源开发,新能源电站(包括太阳能、地热能、风能等),生物质能的开发利用,节约能源技术开发;通讯——各类通讯网、站(只限内资)的建设与经营,通讯网络技术;市政建设——小城镇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城镇给排水、供气、供热建设和经营,城镇公益性娱乐设施建设,城镇文化设施(图书馆、生态园、会展中心)建设、经营,普通住宅开发建设,城镇住房改造,经济适用房、商品住宅、物业管理;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退耕还林(草)工程,高原动植物保护,高原植被、湖泊、河流以及原始森林等自然环境保护,地质灾害预防、治理、资源再生及综合利用技术,环境污染治理工程及监测和治理技术,污水、垃圾处理厂,危险废物处置厂(焚烧厂、填埋场)及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的建设、经营。
(四)社会服务业信息咨询、会计、法律、资产评估、审计、商标注册、招投标等代理业务,社会中介服务,人才交流服务,社区服务。
(五)卫生、教育和社会福利业开办医疗机构、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儿童福利院、农牧区敬老院等社会福利事业,基础教育,职业技术教育,成人教育。
(六)贸易业务及批发零售业商品交易、直销、邮购、网上销售、特许经营、委托经营、销售代理、商业管理等各类商业公司,开办货物租赁公司,开办货运、广告等代理公司,开办成品油批发及加油站建设、经营,开办对外贸易公司。
(七)文化产业图书、报纸、期刊的批发、零售,分销音像制品(除电影外),开办民族歌舞演出公司,开办文化传播公司。
(八)高新技术产业和新兴产业。
微电子技术、新材料、生物工程技术、软件开发、信息、节约能源开发技术。
(九)收购、兼并、嫁接改造、托管、租赁地区内国有企业(十)兴建出口商品生产基地或加工企业(十一)兴办扶贫实体和开发项目(十二)“五荒”(荒地、荒山、荒坡、荒滩、荒水)资源的开发与利用。
(十三)经地区有关部门认定的其他需鼓励发展的产业或项目。
第四章财税政策(一)国外和港、澳、台投资者直接在区内投资兴办的企业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外省(市)区投资者在昌都地区开办的企业,从事鼓励投资的产业或项目,统一执行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二)凡符合乡镇企业发展方向的投资企业,均可享受自治区党委、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乡镇企业发展的决定》(藏政发[1999]13号)中的各项优惠政策;凡符合非公有制经济条件的投资者,均可享受自治区党委、区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决定》中的各项优惠政策。
(三)投资者采取BOT(建设—经营—移交)、BOO(建设—拥有—经营)、BOOT(建设—拥有—经营—转让)等方式从事水利、交通、能源、城镇公共设施等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保护项目建设、经营的。
在投资回收期内,对经营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营业税,缴纳的增值税由同级财政部门按本级实际入库数额给予全额扶持。
(四)投资者新办下列产业或项目,在一定经营期内免征企业所得税:1、国家、自治区认定为高新技术产业和高科技产品的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分别免征企业所得税8~10年;2、符合第三章第一条规定的旅游企业或项目,自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7年;3、到区内乡(镇)及乡(镇)以下投资兴办为农牧业生产和农牧民生活服务的企业,自投产经营之日起第一年到第七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4、从事水利、能源、交通、市政工程和公益事业等基础设施项目,从事农牧林业综合开发及其产品深加工,或从事“五荒”开发利用经营种植业、养殖业项目的,自投产经营之日起第一年至第六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5、对传统藏药剂型改良,配方革新和规模化生产,新型药品研制,开发,经营,药材种植,养殖,经营,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6年。
6、从事林下资源开发和林产品深加工、农畜产品加工或农牧业产业化经营,地质量勘察,矿产品加工,新型建筑材料生产的,自生产经营之日起,一律免征企业所得税5年;7、从事房地产业建设经营的,自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8、从事信息咨询、会计、法律、审计、资产评估中介服务的独立核算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2年;9、兴办独立核算的从事商业、仓储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1年;10、兴办具有一定规模的教育、卫生事业,免征所得税;11、投资者将其在昌都地区兴办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用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在昌都地区投资兴办其他企业,且经营期在3年以上的,经投资者申请,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全额退还其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税款。
(五)到农牧区投资兴办企业,以及在农牧区直接为群众生产提供科学技术、生产资料、技能培训等有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六)投资者联合发展、改造现有国有企业的,享受以下优惠:1、收购、兼并、嫁接改造昌都地区经营情况较好的国有企业的,自签约之日起,同级财政部门对超过原上缴所得税部分全额扶持5年;收购、兼并、嫁接、改造昌都地区国有微利或亏损企业的,自签约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8年;2、租赁昌都地区国有企业整体资产或部分资产的,当承租者所付的租赁费等于所租赁资产的租赁基年评估值时,所租赁的资产可转为承租人所有;3、托管、租赁昌都地区国有亏损企业的,在托管、租赁经营期内,自签约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6年。
(七)企业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的,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1、对国有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企业改制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以下除外: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服务型企业中的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商贸企业中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企业),凡符合以下条件的,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1)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或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
(2)独立核算、产权清晰并逐步实行产权主体多元化。
(3)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的30%以上(含30%)。
(4)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2、对新办企业(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服务型企业中的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商贸企业中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企业外。
下同)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的30%(含30%)以上的,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地(市)级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对新办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的20%(含20%)但不足30%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地市)级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对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务额减征65%。
对新办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的10%(含10%)以上,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地市)级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对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减征30%。
(八)投资者兴办企业和项目,同时可享受第四条至第七条多个企业所得税特殊减免政策的,享受其中的最高减免年限,不予重复计算。
(九)投资者(含独资、合资、联营、兼并、收购、租凭、承包)一经在昌都注册即可享受本级财政按流转税、所得税上缴比例扶持企业再发展的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