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GB50282—98)
浅谈居住用地规划用水量指标
浅谈居住用地规划用水量指标1 确定地均用水量指标的意义城市规划中,常采用综合指标法和不同性质用地用水量指标计算用水量。
综合指标法是根据城市单位人口和单位建设用地综合用水量指标预测城市用水量,该方法适用于一般性质的城市,即城市中居住用地、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等比例协调,城市各功能相对成熟。
但是对于特殊城市(如经济特区、纯旅游城市、水资源紧缺城市、工业城市等)或城市的某个功能片区,采用综合指标法进行用水量预测时,预测结果与实际值会存在较大偏差。
在这一条件下,常采用不同性质用地用水量指标法进行预测。
目前,不同性质用地用水量指标取值依据《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该规范中,不同性质用地用水量指标是通用性指标,而我国幅员辽阔,城市众多,由于城市性质、规模、地理位置、经济发达程度、居民生活习惯等因素影响,各城市的用水量指标差异很大。
且近年来节水技术的大力发展,导致根据《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中不同性质用地用水量指标预测的用水量结果偏大,如叶晓东1通过对宁波市中心城区进行相关数据调研分析,宁波市中心城区居住小区平均日用水量为0.47万m3(km2·d),中小学平均日用水量为0.3万m3(km2·d)。
因此,居住用地用水量指标规范取值偏大对给水工程规划、设计和管理工作中,自来水厂、增压泵站建设规模和自来水管管径等的确定,造成了极大的困扰,因此,本文以南京市江宁区的实际情况为例,对居住用地用水指标的取值进行讨论,该值的确定对南京市江宁区城市规划中用水量预测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2 不同规范中用水量指标分析目前,我国对于居住用水量指标主要依据《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50013-2006)等三部规范,其中,用水量指标可分为居民生活用水指标、居住用地用水指标和综合生活用水指标三类,根据三类用水指标用水范围的规范界定,供水范围次序应为:综合生活用水> 居住用地用水> 居民生活用水。
其中,居民生活用水指标取值范围为120-270L/(人.d),按《南京市江宁区城乡总体规划》(2010-2030)2中确定均居住用地达34.7m2/人推算,折合成地均用水指标为0.35-0.78万m3/(km2.d)。
六、《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gb50282—98).doc
六、《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GB 50282—98)建设部组织编制并颁布的《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于1999年2月1日起施行。
1.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城市总体规划的给水工程规划(见第1.0.2条)。
2.规划基本要求城市给水工程规划的主要内容,应包括:预测城市用水量,并进行水资源与城市用。
水量之间的供需平衡分析;选择城市给水水源提出相应的给水系统布局框架;确定给水枢纽工程的位置和用地;提出水资源保护以及开源节流的要求和措施。
城市给水工程规划期限应与城市总体规划期限一致。
在规划水源地、地表水厂或地下水水厂、加压泵站等工程设施用地时,应节约用地,保护耕地。
城市给水工程规划应与城市排水工程规划相协调(见第1.0.3、1.0.6、1.0.7条)。
3.城市水资源及城市用水量城市水资源和城市用水量之间保持平衡,以确保城市可持续发展。
在几个城市共享同一水源或水源在城市规划区以外时,应进行市域区域、流域范围的水资源供需平衡分析。
城市用水量由两部分组成,一为规划期由城市给水工程统一供给的居民生活用水、工业用水、公共设施用水及其他用水量的总和;二为城市给水统一供给以外的工业和公共设施自备水源供给的用水、河湖环境用水和航道用水、农业灌溉和养殖及畜牧业用水、农村居民和乡镇企业用水等用水水量的总和(见第2.1.2、2.2.1条)。
4.给水范围和规模、水源、水厂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范围应和城市总体规划范围一致。
给水规范应根据城市给水工程统一供给的城市最高日用水量确定。
选择城市给水水源,应以水资源勘察或分析研究报告和区域、流域水资源规划及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为依据,并应满足规划区城市用水量和水质等方面的要求。
水资源不足的城市宜以城市污水再生处理后用作工业用水、生活杂用水及河湖环境用水、农业灌溉用水等,其水质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
水源地应设有水量、水质有保证和易于实施水源环境保护的地段。
城市给水系统应满足城市的水量、水质、水压及城市消防、安全给水的要求,并应按城市地形、规划布局、技术经济等因素经济综合评价后确定。
2013年工程规划真题(上午)
1.某工程坝址附近近千年来河道和城镇变化不大,调查到较可靠的历史洪水按水位高低排位为1870、1228、1560、1153、1780、1864、1796年。
坝址处1877至2010年有实测资料系列,其中首位洪水较1796年小。
据文献考证,自1153年以来不会漏记大于或等于1560年的洪水,自1560年以来不会漏记大于或等于1796年的洪水,据此估计1870年或1796年洪水重现期分别为多少年?A. 858年和123年B. 858年和90年C. 857年和123年D. 857年和90年答案:()主要解题过程:2. 某断面典型洪水Qm =620m3/s,W3天=1.34亿m3,过程线见下表。
设计洪水Qm =2900m3/s,W24小时=2.232亿m3, W3天=5.664亿m3。
设计洪水过程线按同频率放大法推求,30日的设计洪量的放大倍数最接近以下哪项?A. 4.7B. 4.1C. 4.2D. 4.5答案:()主要解题过程:3.某工程坝址100年一遇设计7日洪量为158亿m3,其上游水库坝址同频率7日洪量为136亿m3,上游水库坝址至本工程坝址区间同频率7日洪量为72.5亿m3。
按上游水库坝址与本工程坝址同频率的方法推求受上游水库调蓄影响的工程坝址100年一遇设计洪水,上游水库坝址和上游水库坝址至本工程坝址区间设计7日洪量分配为以下哪项?A. 136亿m3和22亿m3B. 85.5亿m3和72.5亿m3C. 136亿m3和72.5亿m3D. 85.5亿m3和22亿m3答案:()主要解题过程:5. 某年某水文站实测径流量为430亿m3,水文站以上年平均工业引用水50亿m3,回归系数为0.60;农业耗水量50亿m3;上游水库增蓄水量为10亿m3;跨流域引入水量为10亿m3;生活、生态耗水总量15亿m3。
该站天然年径流量为多少?A. 430亿m3B. 525亿m3C. 505亿m3D. 515亿m3答案:()主要解题过程:6. 某地区降雨补给量为2.3亿m3,河川径流量1.0亿m3,其中基流0.4亿m3,降水蒸发量0.9亿m3。
给水工程规划标准1
给水工程规划标准1.1城市给水工程规划《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GB 50282—982.1.2城市水资源和城市用水量之间应保持平衡,以确保城市可持续发展。
在几个城市共享同一水源或水源在城市规划区以外时,应进行市域或区域、流域范围的水资源供需平衡分析。
2.2.7自备水源供水的工矿企业和公共设施的用水量应纳入城市用水量中,由城市给水工程进行统一规划。
5.0.2选用地表水为城市给水水源时,城市给水水源的枯水流量保证率应根据城市性质和规模确定。
可采用90%~97%。
建制镇给水水源的枯水流量保证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村镇规划标准》(GB 50188)的有关规定。
当水源的枯水流量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采取多水源调节或调蓄等措施。
6.2.1给水系统中的工程设施不应设置在易发生滑坡、泥石流、塌陷等不良地质地区及洪水淹没和内涝低洼地区。
地表水取水构筑物应设置在河岸及河床稳定的地段。
工程设施的防洪及排涝等级不应低于所在城市设防的相应等级。
6.2.2规划长距离输水管线时,输水管不宜少于两根。
当其中一根发生事故时,另一根管线的事故给水量不应小于正常给水量的70%。
当城市为多水源、给水或具备应急水源安全水池等条件时,亦可采用单管输水。
6.2.3市区的配水管网应布置成环状。
6.2.4给水系统主要工程设施供电等级应为一级负荷。
7.0.2选用地表水为水源时,水源地应位于水体功能区划规定的取水段或水质符合相应标准的河段。
饮用水水源地应位于城镇和工业区的上游。
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中规定的II类标准。
7.0.3选用地下水水源时,水源地应设在不易受污染的富水地段。
8.0.1城市应采用管道或暗渠输送原水。
当采用明渠时,应采取保护水质和防止水量流失的措施。
8.0.5水厂用地应按规划期给水规模确定,用地控制指标应按表8.0.6采用。
水厂厂区周围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m的绿化地带。
水厂用地控制指标表6.1.2建设规模(万m3/d)地表水水厂(m2·d/m3)地表水水厂(m2·d/m3)0.7-0.5 0.5-0.3 0.3-0.1 0.7-0.50.5-0.30.3-0.10.4-0.30.3-0.20.2-0.08注:1.建设规模大的取下限,建设规模小的取上限。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 GB50318-2000doc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 GB50318-2000doc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GB 50318-2000) [转贴 2021-01-22 10:07:08]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2001年6月1日根据国家计委《一九九二年工程建设标准制订、修订计划》(计综合[1992]490号)的要求,由我部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制订的《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138―2000,自2001年6月1日起施行。
本规范由我部负责管理,陕西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解释工作,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0年12月21日本规范是根据国家计委计综合[1992]490号文件《一九九二年工程建设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要求,由建设部负责编制而成。
经建设部2000年12月21日以建标[200]282号文批准发布。
在本规范的编制过程中,规范编制组在总结实践经验和科研成果的基础上,主要对城市排水规划范围和排水体制、排水量和规模、排水系统布局、排水泵站、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与利用等方面作了规定,并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由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在本规范执行过程中,希望各有关单位结合工程实践和科学研究,认真总结经验。
注意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陕西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通信地址:西安市金花北路8号,邮编710032),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陕西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参编单位:浙江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大连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昆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主要起草人:韩文斌张明生李小林潘伯堂赵萍曹世法付文清张华刘绍治李美英1.0.1 为在城市排水工程规划中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规和技术经济政策,提高城市排水工程规划的编制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总体规划的排水工程规划。
六、《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
六、《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1. 引言《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是为了规范城市给水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和运行管理而制定的。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给水工程的规划阶段,旨在保障城市供水的安全、可靠和高效运行。
2. 规范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城市给水工程的规划和设计,主要包括水源、水厂、输水管网、供水设备等方面。
同时,本规范还适用于城市给水工程的施工和运行管理。
3. 规划原则3.1 安全性原则城市给水工程的规划应以确保供水安全为首要原则。
规划时要考虑水质保证、水源保护和供水设备的选用等问题,以防止供水出现污染和事故。
3.2 可靠性原则城市给水工程的规划应确保供水设备的可靠性。
规划时要考虑区域用水需求、设备寿命等因素,以保障供水的稳定性和持续性。
3.3 经济性原则城市给水工程的规划应充分考虑经济因素。
规划时要合理选择工程规模、设备选型和施工方法,以降低工程投资和运营成本。
3.4 环境友好原则城市给水工程的规划应以保护环境为出发点。
规划时要考虑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回用,减少用水浪费和水污染,保护水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4. 规划内容4.1 水源规划水源规划是城市给水工程规划的基础。
规划时要充分考虑地下水、地表水和再生水等多种水源,确保供水的可靠性和水质的安全性。
4.2 水厂规划水厂规划是城市给水工程规划的核心。
规划时要确定水厂的设计处理能力、工艺流程和设备选型等,以确保供水的稳定性和水质的优良性。
4.3 输水管网规划输水管网规划是城市给水工程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
规划时要考虑供水能力、管道布局和管材选用等因素,以满足区域用水需求和减少水输送损失。
4.4 供水设备规划供水设备规划是城市给水工程规划的关键环节。
规划时要选择合适的设备类型和规格,确保设备的可靠性和运行效率。
5. 规划编制要求5.1 规划编制基本要求城市给水工程规划应按照国家相关法规和标准进行编制。
规划编制时要充分考虑城市规模、用水需求、水资源等因素,综合运用技术手段进行经济分析和环境评估。
六、《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
六、《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GB 50282—98)建设部组织编制并颁布《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于1999年2月1日起施行。
1.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城市总体规划给水工程规划(见第1.0.2条)。
2.规划基本要求城市给水工程规划主要内容,应包括:预测城市用水量,并进行水资源与城市用。
水量之间供需平衡分析;选择城市给水水源提出相应给水系统布局框架;确定给水枢纽工程位置和用地;提出水资源保护以及开源节流要求和措施。
城市给水工程规划期限应与城市总体规划期限一致。
在规划水源地、地表水厂或地下水水厂、加压泵站等工程设施用地时,应节约用地,保护耕地。
城市给水工程规划应与城市排水工程规划相协调(见第1.0.3、1.0.6、1.0.7条)。
3.城市水资源及城市用水量城市水资源和城市用水量之间保持平衡,以确保城市可持续发展。
在几个城市共享同一水源或水源在城市规划区以外时,应进行市域区域、流域范围水资源供需平衡分析。
城市用水量由两部分组成,一为规划期由城市给水工程统一供给居民生活用水、工业用水、公共设施用水及其他用水量总和;二为城市给水统一供给以外工业和公共设施自备水源供给用水、河湖环境用水和航道用水、农业灌溉和养殖及畜牧业用水、农村居民和乡镇企业用水等用水水量总和(见第2.1.2、2.2.1条)。
4.给水范围和规模、水源、水厂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范围应和城市总体规划范围一致。
给水规范应根据城市给水工程统一供给城市最高日用水量确定。
选择城市给水水源,应以水资源勘察或分析研究报告和区域、流域水资源规划及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为依据,并应满足规划区城市用水量和水质等方面要求。
水资源不足城市宜以城市污水再生处理后用作工业用水、生活杂用水及河湖环境用水、农业灌溉用水等,其水质应符合相应标准规定。
水源地应设有水量、水质有保证和易于实施水源环境保护地段。
城市给水系统应满足城市水量、水质、水压及城市消防、安全给水要求,并应按城市地形、规划布局、技术经济等因素经济综合评价后确定。
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
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GB50282-98)1 总则1.0.1为在城市给水工程规划中贯彻执行《城市规划法》、《水法》、《环境保护法》、提高城市给水工程规划编制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城市总体规划的给水工程规划。
1.0.3城市给水工程规划的主要内容应包括:预测城市用水量,并进行水资源与城市用水量之间的供需平衡分析;选择城市给予水水源并提出相应的给水系统布局框架;确定给水枢纽工程的位置和用地;提出水资源保护以及开源节流的要求和措施。
1.0.4城市给水工程规划期限应与城市总体规划期限一致。
1.0.5城市给水工程规划应重视近期建设规划,且应适应城市远景发展的需要。
1.0.6在规划水源地、地表水水厂或地下水水厂、加压泵站等工程设施用地时,应节约用地,保护耕地。
1.0.7城市给水工程规划应与城市排水工程规划协调。
1.0.8城市给水工程规划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城市水资源及城市用水量2.1 城市水资源2.1.1城市水资源应包括符合各种用水的水源水质标准的淡水(地表水和地下水)、海水及经过处理后符合各种用水水质要求的淡水(地表水和地下水)、海水、再生水等。
2.1.2城市水资源和城市用水量之间应保持平衡,以确保城市可持续发展。
在几个城市共享同一水源或水源在城市规划区以外时,应进行市域或区域、流域范围的水资源供需平衡分析。
2.1.3根据水资源的供需平衡分析,应提出保持平衡的对策,包括合理确定城市规模和产业结构,并应提出水资源保护的措施。
水资源匮乏的城市应限制发展用水量大的企业,并应发展节水农业。
针对水资源不足的原因,应提出开源节流和水污染防治等相应措施。
2.2 城市用水量2.2.1城市用水量应由下列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应为规划期内由城市给水工程统一供给的居民生活用水、工业用水、公共设施用水及其他用水水量的总和。
第二部分应为城市给水工程统一供给以外的所有用水水量的总和。
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市政给排水规划
现状特征分析
自然资源禀赋
根据最新的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巴音乌兰苏木国土总面积为672904.66公顷。 农用地656372.68公顷,占比97.53%, 建设用地4114.40公顷,占比0.62%, 未利用地12417.58公顷,占比1.85%。 以农用地占比最大,其中耕地占:0.25%;林地占:15.27%;天然牧草地占:82.00%; 建设用地主要包括地类有:商业服务业用地、工矿用地、住宅用地、特殊用地、交通运输用地等。 未利用地主要包括地类有:湿地、草地以及其他用地等。 土地利用特点为建设用地占比较小,农用地占比较大,由于巴音乌兰苏木以畜牧业为主体,故农用地中天然牧草地为主要土地类型。
现状特征分析
内部交通——路网发达,路况较好
G331
X930
S225
Y31
Y13
Y28
Y25
Y31
Y17
X931
巴音乌兰苏木内交通便捷,路网发达,北部有国道G331由西至东贯穿全境,东部有省道S225;东西方向,县道X930、X931从西南方向至东北方向穿过全境,镇域内还有多条乡道连接各个嘎查;境内道路均状况良好。
地方标准——《内蒙古自治区苏木乡镇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导则(试行)》相关规定内容:
给排水工程——给水
8.3
生产生活用水水资源平衡分析1) 用水量预测采用人均综合指标法,取人均综合用水量指标为200升/(人·日),预测规划末期乌拉特中旗最大日用水量1872.8立方米/日。(1872.8=9364人*200/1000,200升/(人·日)指标取自《镇(乡)村给水工程规划规范 CJJ/T246-2016》 )2) 供水量现状集镇供水工程以深井水作为水源,各村采用联井供水方式保证水源稳定,其供水能力应保证0.2万立方米/日,满足年最大取水量65.7万立方米,以保证至规划末期(2035年),达到人均用水需求。(65.7=0.2×365×0.9)给水工程规划1) 给水工程设施规划:规划于现苏木政府驻地与原苏木政府驻地设置小型供水厂,供水量达到0.15万立方米/日,以满足主要人口集聚区未来供水需求。各嘎查保留现有机井,规划采用联村供水的方式保证水源稳定性。(人数×综合指标×1.4)2) 给水管线规划:给水管道最小管径符合《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GB50282-2016)。管线宜布置在主干道或道路两侧。条件有限区域,可考虑消防管线与给水管线合用。
(完整版)旅游景区给排水规划设计注意事项
旅游景区给排水规划设计旅游景区给排水工程和服务设施规划设计,应因地制宜,结合旅游景区特点,打破城市规划设计惯性思维,将给排水设施建设与旅游景区自然环境相融合,做到满足基本要求的同时达到人们旅游休闲的需求。
一般的旅游景区距离城市或城镇较远,地理环境比较复杂,城市市政给排水的基础设施无法到达,因此需要注意以下方面的问题。
1、给水水源旅游景区应当采取多种供水方式。
远离都市、污染少的地表水源丰富、水质稳定的旅游景区可选择地表水作为水源,如溪流泉水、河流湖泊;易开采并适合饮用的地下水也可作为一种方式开采利用;对于缺水地区则可将雨水处理后作为生活供水。
方案:(选择距离酒店 3.5公里的半坡12生肖石处水源地,距水源地20米上游有淡水河,可以为水源补充备用)2、用水量指标在一般的旅游景区,由于存在较大的流动游客, 80%或 90% 的人口规模属于流动人口,其用水量标准不能依照《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按人均综合生活用水指标来测算;在城市或城镇里居民的一天是完整的,而旅游景区的游客是存在周转率的,一天里可能有几批次的游客周转,因此除过夜游客外,不过夜游客的日用水量是远小于规范里规定的人均综合生活用水指标的。
3、日变化系数旅游景区的供水日变化系数和城市城镇的日变化系数也存在很大的差别。
目前的旅游还属于假日经济,因此,在节假日期间,旅游景区的游客规模会远远大于日常时期的游客规模,有些旅游景区甚至达到几倍甚至几十倍的差异,用水量也会在节假日期间出现猛增的态势,则不能依照《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里面日变化系数的规定,《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供水日变化系数见下表。
旅游景区的供水日变化系数应当根据景区的实际情况,通过高峰游客量与日常游客量的规模等数据,再结合其他相关因素进行测算。
表一:城市或城镇供水日变化系数特大城市大城市中等城市小城市1.1-1.3 1.2-1.4 1.3-1.5 1.4-1.8 4、污水量计算和污水排放系数污水量的多少关系着排水管径的大小和污水处理设施的规模,因此污水量的计算显得尤为重要。
《给水排水管道维护及检查标准》GB50268-2023
《给水排水管道维护及检查标准》GB50268-2023前言根据《给水排水管道维护及检查标准》GB50268-2023,本文档旨在提供一份全面、详细的给水排水管道维护及检查的标准指南。
本标准适用于给水排水管道的建设、运行、维护和检查,为相关人员提供明确的操作要求和执行标准。
1. 总则1.1 本文档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给水排水管道工程,以及其他相关工程。
1.2 给水排水管道工程的维护及检查应遵循科学、规范、安全、经济的原则。
1.3 给水排水管道工程的维护及检查应结合工程特点、地域环境、运行状态等因素,制定合理的维护及检查计划。
2. 给水排水管道维护2.1 给水排水管道维护主要包括管道清洗、疏通、修复、更换等。
2.2 给水排水管道清洗应采用物理或化学方法,确保管道内部清洁,无污物、锈蚀、结垢等。
2.3 给水排水管道疏通应使用专业工具,如疏通车、清管器等,确保管道畅通无阻。
2.4 给水排水管道修复应根据管道损坏程度选择合适的修复方法,如内衬、缠绕、喷涂等。
2.5 给水排水管道更换应根据管道老化、损坏程度等因素,选择合适的管道材质和施工方法。
3. 给水排水管道检查3.1 给水排水管道检查主要包括外观检查、内部检查、结构检查等。
3.2 外观检查应定期进行,检查管道外部损伤、裂缝、变形等。
3.3 内部检查应使用内窥镜、摄像机等设备,检查管道内部污物、锈蚀、结垢等。
3.4 结构检查应使用地质雷达、超声波检测等方法,检查管道结构完整性、混凝土碳化等。
4. 安全与环保4.1 给水排水管道维护及检查应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环保的规定。
4.2 施工过程中应做好个人防护,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如安全帽、防护手套、防护眼镜等。
4.3 施工过程中应确保周围环境不受污染,严格按照环保要求进行废弃物处理。
5. 质量控制5.1 给水排水管道维护及检查应按照相关标准、规范进行。
5.2 施工过程中应做好质量记录,确保工程质量的可追溯性。
应用_给水工程规划规范_GB50282_98_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Ó标准规范简介Ó应用5给水工程规划规范6(GB50282)98)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王杉编者按5给水工程规划规范6(GB50282)98)已于1999年2月1日施行(以下简称/规范0)。
这是一本强制性的国家技术标准,是进行城市给水工程规划时的依据。
规范的正式发行,引起了业内人士的广泛关注。
现将应用规范时应注意的一些问题扼要加以说明,供业内人士参考。
1/给水工程规划0和/给水工程设计0在概念上分属两个不同层次/给水工程规划0是城市总体规划中众多工程规划(如排水、电力、电讯、防洪,,)中的一项,是直接为城市总体规划服务的,也就是说在城市给水这一层面能否满足规划期内城市发展的需要,从而保证城市总体规划的逐步实施。
正是由于这种性质,/给水工程规划0应体现3方面内容:(1)/给水工程规划0的规划期限应和城市总体规划的规划分期一致,是一种动态的发展过程。
一般来说,城市总体规划的规划近期为5年,远期为20年,远景为30~50年。
在这样长的时间间隔里,由于各种因素的变化,城市总体规划在不同规划期内的各项目标,极有可能提前或推迟实现。
因此,制定城市总体规划的过程也是一个不断修订和完善的过程。
不言而喻/城市给水工程规划0也必须随着城市总体规划的变动而变动,才能与之适应。
(2)/给水工程规划0在空间布局上,应满足城市总体规划对土地利用、空间布置和各项建设综合部署的要求。
因此,主要的给水枢纽工程如:水源地(包括水源保护范围和卫生防护区等)、净水厂、加压站、输配水干管的位置和用地范围应在规划文本和图纸中明确表示,便于在城市发展过程中对这些用地加以预留和控制,避免挤占或挪作它用。
(3)从城市给水的角度保证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主要反映在/水资源0和/给水系统0两个方面。
首先是/水资源0能否满足规划期内城市发展的用水需要,其次是/给水系统0(指给水水源、净水厂、输配水管网间的有机结合和合理布置)能否保证城市经济和生活的正常运转。
城市供水工程规划模拟题
[ 模拟] 城市供水工程规划一、单项选择题第 1 题:随着城市的发展,( ) 逐渐成为主要的供水方式。
A. 企事业单位供水B. 居民用户自建供水C. 集体供水D. 公共供水系统参考答案:D第 2 题:在城市供水系统中,被称为二级泵房的是( )A. 取水泵站B. 输水的加压泵站C. 净水厂内的泵站D. 配水的加压泵站参考答案:C第 3 题:在城市供水系统中,( )的任务是通过管道、加压泵站、水塔、高位水池等设施将满足一定水压要求的水量分配到用户。
A. 输水工程B. 取水工程C. 净水工程D. 配水工程参考答案:D第 4 题:在城市供水系统中,取水泵站也称为( )A. 一级泵房B. 二级泵房C. 三级泵房D. 四级泵房参考答案:A第 5 题:城市供水工程规划中,详细规划阶段的主要内容是(A .预测城市用水量)。
B. 计算规划区用水量C. 布置输水管(渠)、配水干管和其他配水设施D. 划定城市水源保护区范围,提出水源保护措施参考答案:B第 6 题:城市供水工程规划中,城市供水设施应该按( ) 配置。
A. 平均日用水量B. 最高日用水量C. 月用水量D. 年用水量参考答案:B第7 题:按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的规定,地表水分I、U、M、W和V五类。
其中W类地表水的主要适用于()。
A. 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B. 农业和部分工业用水,适当处理后可作生活饮用水C. 一般工业用水区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D. 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珍稀水生生物栖息地、鱼虾类产卵场等参考答案:C第8 题:根据《城市给水规划工程规划规范》GB 50282-98规定,城市配水管网的供水水压宜满足用户接管点处服务水头()m的要求。
A. 24B. 26C. 28D. 30 参考答案:C第9 题:在水量方面,应满足规划期内城市用水量需求,保证率应达到( )以上A. 50%B. 75%C. 90%D. 95% 参考答案:C第10 题:在水质方面,要符合现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和《地下水水质标准》的规定,尽量选用优于( )类的地表水和地下水。
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
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 Prepared on 24 November 2020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GB50282-98)[2007-10-10]【字号: | | 】【背景色】1总则1.0.1为在城市给水工程规划中贯彻执行《城市规划法》、《水法》、《环境保护法》、提高城市给水工程规划编制质量,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总体规划的给水工程规划。
城市给水工程规划的主要内容应包括:预测城市用水量,并进行水资源与城市用水量之间的供需平衡分析;选择城市给予水水源并提出相应的给水系统布局框架;确定给水枢纽工程的位置和用地;提出水资源保护以及开源节流的要求和措施。
城市给水工程规划期限应与城市总体规划期限一致。
城市给水工程规划应重视近期建设规划,且应适应城市远景发展的需要。
在规划水源地、地表水水厂或地下水水厂、加压泵站等工程设施用地时,应节约用地,保护耕地。
城市给水工程规划应与城市排水工程规划协调。
城市给水工程规划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城市水资源及城市用水量城市水资源2.1.1城市水资源应包括符合各种用水的水源水质标准的淡水(地表水和地下水)、海水及经过处理后符合各种用水水质要求的淡水(地表水和地下水)、海水、再生水等。
城市水资源和城市用水量之间应保持平衡,以确保城市可持续发展。
在几个城市共享同一水源或水源在城市规划区以外时,应进行市域或区域、流域范围的水资源供需平衡分析。
根据水资源的供需平衡分析,应提出保持平衡的对策,包括合理确定城市规模和产业结构,并应提出水资源保护的措施。
水资源匮乏的城市应限制发展用水量大的企业,并应发展节水农业。
针对水资源不足的原因,应提出开源节流和水污染防治等相应措施。
城市用水量2.2.1城市用水量应由下列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应为规划期内由城市给水工程统一供给的居民生活用水、工业用水、公共设施用水及其他用水水量的总和。
第二部分应为城市给水工程统一供给以外的所有用水水量的总和。
市政桥梁设计规范
市政桥梁设计规范篇一:市政道路桥梁施工及设计规范市政道路桥梁施工及设计规范1、沥青路面施工及验收规范(GBJ 92-86)2、水泥混凝土路面施工及验收规范(GBJ 97-87)3、市政道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CJJ 1-90)4、市政桥梁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CJJ 2-90)5、钢渣石灰类道路基层施工及验收规范(CJJ 35-90)6、城市道路养护技术规范(CJJ 36-90)7、乳化沥青路面施工及验收规程(CJJ 42-90)8、热拌再生沥青混合料路面施工及验收规程(CJJ 43-91)9、城市道路路基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 44-91)。
1 规划专业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GBJ137-90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版) GB50180-93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 GB/T50280-98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 GB50282-98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 GB50289-98城市电力规划规范 GB50293-1999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 GB50318-2000城市用地分类代码 CJJ46-91城市用地竖向规划规范 CJJ83-99城市规划制图标准 CJJ/T97-2003乡镇集贸市场规划设计标准 CJJ/T87-20002 工程勘察测量专业岩土工程勘察规范 GB50021-2001工程测量规范 GB50026-93供水水文地质勘察规范 GB50027-2001水文基本术语和符号标准 GB/T50095-98土工试验方法标准 GB/T50123-1999水位观测标准 GBJ138-90土的分类标准 GBJ145-90工程摄影测量规范 GB50167-92工程岩体分级标准 GB50218-94工程测量基本术语标准 GB/T50228-96工程岩体试验方法标准 GB/T50266-99岩土工程基本术语标准 GB/T50279-98地下铁道、轻轨交通岩土工程勘察规范 GB50307-1999地下铁道、轻轨交通工程测量规范 GB50308-1999冻土工程地质勘察规范 GB50324-2001原状土取样技术标准 JCJ89-92城市勘察物探规范 CJJ7-85城市测量规范 CJJ8-99供水水文地质钻探与凿井操作规程 CJJ13-87市政工程勘察规范 CJJ56-94城市规划工程地质勘察规范 CJJ57-94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 CJJ61-94全球定位系统城市测量技术规程 CJJ73-97城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技术规范 CJJ100-2004城市地理空间框架数据标准 CJJ103-2004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技术规范 CJJ/T106-2005城市地下水动态观测规程 CJJ/T76-983 公共交通专业地铁设计规范 GB50157-92地铁限界标准 CJJ96-2003地下铁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99-1999城市公共交通常用名词术语 GB5655-85城市公共交通站、场、厂设计规范 CJJ15-87无轨电车供电线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CJJ72-974 道路桥梁专业沥青路面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092-96水泥混凝土路面施工及验收规范 GBJ97-87道路工程术语标准 GBJ124-88道路工程制图标准 GB50162-92市政道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CJJ1-90市政桥梁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CJJ2-90粉煤灰石灰类道路基层施工及验收规程 CJJ4-97城市桥梁设计准则 CJJ11-93城市桥梁养护技术规范 CJJ99-2003城市道路除雪作业技术规程 CJJ/T108-2006钢渣石灰类道路基层施工及验收规范 CJJ35-90城市道路养护技术规范 CJJ36-90城市道路设计规范 CJJ37-90热拌再生沥青混合料路面施工及验收规程 CJJ43-91城市道路路基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CJJ44-91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 CJJ45-91柔性路面设计参数测定方法标准 CJJ/T59-94路面稀浆封层施工规程 CJJ66-95城市人行天桥与人行地道技术规范 CJJ69-95城镇地道桥顶进施工及验收规程 CJJ74-99城市桥梁设计荷载标准 CJJ77-98联锁型路面砖路面施工及验收规程 CJJ79-98固化类路面基层和底基层技术规程 CJJ/T80-98城市道路照明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 CJJ89-2001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 JGJ50-20015 给水排水专业室外给水设计规范(1997年版) GBJl3-86室外排水设计规范(1997年版) GBJ14-87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1997年版) GBJ15-88室外给水排水和燃气热力工程抗震设计规范 GB 50035-2003给水排水工程构筑物结构设计规范 GB50069-2002给水排水制图标准 GB/T50106-2001给水排水设计基本术语标准 GBJ125-89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及验收规范 GBJ141-90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42-2002 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68-97供水管井技术规范 GB50296-99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 GB/T50331-2002给水排水工程管道结构设计规范 GB50332-2002管道直饮水系统技术规程 CJJ110-2006建筑给水聚乙烯类管道工程技术规程 CJJ/T98-2003埋地聚乙烯给水管道工程技术规程 CJJ101-2004建筑给水聚丙烯管道工程技术规范 GB/T50349-2005城市用水分类标准 CJ/T 3070-1999市政排水管渠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CJJ3-90排水管道维护安全技术规程 CJJ685城镇污水处理厂附属建筑和附属设备设计标准 CJJ31-89含藻水给水处理设计规范 CJJ32-89高浊度水给(来自: 小龙文档网:市政桥梁设计规范)水设计规范 CJJ40-91城镇给水厂附属建筑和附属设备设计标准 CJJ41-92污水稳定塘设计规范 CJJ/T54-93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设计规范 GB 50335-2002城镇供水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 CJJ58-94城市污水处理厂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GB50334-2002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其安全技术规程 CJJ60-94城镇排水管渠与泵站维护技术规程 CJJ/T68-96城市供水管网漏损控制及评定标准 CJJ92-20026 燃气专业城镇燃气设计规范(1998年版) GB50028-93《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93)2002年局部修订条文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 GB50251-94城镇燃气术语 CJ/T3085-1999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CJJ33-89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 CJJ51-2001 城镇燃气埋地钢质管道腐蚀控制技术规程 CJJ95-2003城镇燃气室内工程胡斯工及验收规范 CJJ94-2003聚乙烯燃气管道工程技术规程 CJJ63-95汽车用燃气加气站技术规范 CJJ84-20007 供热专业锅炉房设计规范 GB50041-92城市供热管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CJJ28-89城市热力网设计规范 CJJ34-90城市供热管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CJJ38-90城镇供热管网结构设计规范 CJJ105-2005供热术语标准 CJJ55-93供热工程制图标准 CJJ/T78-97城镇直埋供热管道工程技术规程 CJJ/T81-98城镇供热直埋蒸汽管道技术规程 CJJ104-2005城镇供热系统安全运行技术规程 CJJ/T88-20008 市容环境卫生专业城市容貌标准 CJ/T12-1999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85-2002环境卫生设施与设备图形符号 CJ/T1315-1999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及其评价标准 CJJ/T102-2004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 CJJ17-2001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运行维护技术规程 CJJ93-2003生活垃圾填埋无害化评价标准 CJJ/T107-2005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 GB 50337-2003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 CJJ27-89城市粪便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其安全技术规程 CJJ/T30-99 城市垃圾转运站设计规范 CJJ47-91生活垃圾转运站运行维护技术规程 CJJ109-2006城市粪便处理厂[场]设计规范 CJJ64-95环境卫生术语标准 CJJ65-95机动车清洗站工程技术规程 CJJ71-2000城市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其安全技术规程CJJ/T86-2000 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 CJJ90-2002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 CJJ14-2005篇二:桥梁设计相关规范1) 《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JTGD60-2004)2) 《公路钢筋混凝土及预应力混凝土桥涵设计规范》(JTG D62-2004)3) 《公路悬索桥设计规范》(报批稿)4) 《公路桥桥梁抗风设计规范》(JTJ/ T D60-01-2004)5) 《公路桥涵地基与基础设计规范》(JTG D63-2007)6) 《公路工程抗震设计规范》(JTJ004-89)7) 《公路钢箱梁桥面铺装设计与施工技术指南》重庆交通科研设计院主编8) 《公路沥青路面设计规范》JTG D50-20069) 《城市桥梁设计准则》(CJJ 11-93)10) 《城市桥梁设计荷载标准》(CJJ 77-98)11) 《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 F80/1-2004)12) 《钢筋机械连接通用技术规程》(JGJ107-2003)13) 《道路桥示方书》日本道路协会14) 《公路桥涵钢结构及木结构设计规范》(JTJ025-86)15) 《钢结构高强度螺栓连接的设计、施工及验收规程》(JGJ 82-91)16) 《铁路桥梁钢结构设计规范》(TB10002.2-2005)17) 《铁路钢桥制造规范》(TB10002-98)18) 《铁路钢桥保护涂装》(TB/T1527-2004)19) 《涂装前钢材表面锈蚀等级和除锈等级》(GB/T 8923-1988)20) 《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范》(JTJ041-2000)21) 《钢筋机械连接通用技术规程》(JGJ107-2003)22) 《公路悬索桥吊索》(JT/T449-2001)23) 《悬索桥预制主缆丝股技术条件》(JT/T395-1999)24) 《斜拉索热挤聚乙烯拉索技术条件》(JT/T 6-94)25) 《桥梁缆索用镀锌钢丝》(GB/T 17101-1997)26) 《预应力混凝土用钢丝》(GB/T 5223-1995)27) 《钢桥、混凝土桥及结合桥》(BS5400)英国标准学会28) 《合金铸钢》(JB/ZQ4297-1986);29) 《桥梁用结构钢》(GB/T 714-2000)30) 《碳素结构钢》(GB 700)31) 《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GB/T 1591)32) 《一般工程用铸钢件》(GB11352-1989)33) 《焊接结构用碳素钢铸件》(GB 7659)34) 《合金结构钢》(GB/T 3077)35) 《铸钢超声波探伤及质量评级标准》(GB7233-1987)36) 《铸钢件射线照相及底片等级分类方法》(GB5677-1985)37) 《铸钢件渗透探伤及缺陷显示痕迹的评级方法》(GB9443-1988)38) 《铸钢件磁粉探伤及质量评级方法》(GB9444-1988)39) 《合金结构钢的纵向机械性能》(GB3077-1988)40) 《机械设计手册》41) 《水工设计手册》42) 与设计有关的其他标准、规范、手册篇三:[安徽院] 市政桥梁设计标准2014.3.181 市政桥涵设计技术标准1.1主要设计规范(1)《城市桥梁设计规范》(CJJ 11-2011);(2)《城市桥梁抗震设计规范》(CJJ 166-2011);(3)《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JTG D60-2004);(4)《公路钢筋混凝土及预应力混凝土桥涵设计规范》(JTG D62-2004);(5)《公路桥涵地基与基础设计规范》(JTG D63-2007);(6)《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规范》(JTG D81-2006);(7)《城市桥梁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 2-2008);(8)《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 37-2012)。
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50282-98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Code for Urban WaterSupply Engineering Planning目录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的通知前言1 总则2 城市水资源及城市用水量2.1 城市水资源2.2 城市用水厂3 给水范围和规模4 给水水质和水压5 水源选择6 给水系统6.1 给水系统布局6.2 给水系统的安全性7 水源地8 水厂9 输配水附录A 生活饮用水水质指标规范用词用语说明主编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批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 1999年2月1日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的通知建标[1998]14号根据原国家计委计综合[1992]490号文附件二 "1992年工程建设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要求,由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GB50282-98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1999 年2月1日起施行。
本规范由我部负责管理,由浙江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解释工作。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前 言 本规范是根据原国家计委计综合[1992]490号文的要求,由建设部负责编制而成。
经建设部1998年8月20日以建标[1998]14号文批准发布。
在本规范编制过程中,规范编制组在总结实践经验和科研成果的基础上,主要对城市水资源及城市用水厂、给水范围和规模、给水水质和水压、水源、给水系统、水厂和输配水等方面作了规定,并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由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在本规范执行过程中,希望各有关单位结合工程实践和科学研究,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浙江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通讯地址:杭州保椒路224号,邮政编码310007),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GB50282
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GB50282篇一:城市给水规模的确定城市给水排水工程规划水量规模的确定城市给水排水工程规划水量规模的确定吴兆申皇甫佳群金家明提要: 确定城市给水排水工程规划水量规模十分重要,提出从总体规划、专业规划、详细规划到工程实施等各规划阶段预测水量规模的依据及需注意的问题。
关键词: 给水排水规划水量规模预测依据城市给水排水工程从各规划阶段到具体项目实施,确定其水量规模是首要内容,规模预测是否符合发展趋势和实际需要,将对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工程总体布局、实施步骤和工程费用产生重大影响。
目前有些城市由于预测规模偏大,建成工程不能充分发挥效益;又有些项目由于预测规模滞后,影响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因而合理确定水量规模十分重要。
城市给水排水工程从总体规划、专业规划、详细规划阶段,到工程实施,其水量规模的确定是逐步深化和完善的过程,各阶段有不同的规范、标准、指标作指导。
如果混淆不同阶段和相应的规范,不作调研,将影响预测的准确性。
1 总体规划阶段给水水量预测城市总体规划阶段的给水工程规划是根据城市发展目标、用地、人口规模,空间布局安排和水资源状况,提出各取水水源、供水系统的规划期内工程水量、水质目标和设施布局。
国家标准《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GB50282-98)(以下简称"给水规范")是测算城市总用水量规模的主要依据。
(1)"给水规范"所提指标适用于城市总体规划期内(一般为20年)的水量预测,并按此控制水资源和提出总水量规模,由于城市用水有逐步增长的过程,因而近期指标要大幅下降。
(2)"给水范围"所提指标是全国通用指标,选用时不能简单按照城市规模类别和分区进行套用,必须先对城市现状指标进行测算研究,按照发展趋势确定规划期所采用的指标。
由于编制"给水规范"所提指标是依据1991~1994年统计资料,该年段正处于用水高速增长期,并按照逐年增长的概念来测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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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城市给水水源,应以水资源勘察或分析研究报告和区域、流域水资源规划及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为依据,并应满足规划区城市用水量和水质等方面的要求。水资源不足的城市宜以城市污水再生处理后用作工业用水、生活杂用水及河湖环境用水、农业灌溉用水等,其水质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水源地应设有水量、水质有保证和易于实施水源环境保护的地段。
六、《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GB 50282—98)
建设部组织编制并颁布的《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于1999年2月1日起施行。
1.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总体规划的给水工程规划(见第1.0.2条)。
2.规划基本要求
城市给水工程规划的主要内容,应包括:预测城市用水量,并进行水资源与城市用。水量之间的供需平衡分析;选择城市给水水源提出相应的给水系统布局框架;确定给水枢纽工程的位置和用地;提出水资源保护以及开源节流的要求和措施。
q——暴雨强度[L/(s·ha)
Ψ——径流系数;
F——汇水面积(ha)。
径流系数(Ψ)在城市建筑密集区(城市中心区)为0.6~0.85,城市建筑较密集区(一般规划区)为0.45—0.6。
5)城市雨水规划重现期,应根据城市性质、重要性以及汇水地区类型、地形特点和气候条件等因素确定。重要干道、重要地区或短期积水能引起严重后果的地区,重现期宜采用3—5年,其他地区宜采用1—3年(见第3.2.2、3.2.4、3.2.5条)。
9)污水处理。城市污水处理一般应到达二级生化处理标准(见第7.2.3条)。
城市污水处理厂的选址宜符合下列要求:
1)在城市水系的下游并应符合供水水源防护;
2)在城市夏季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3)与城市规划居住、公共设施保持一定的卫生防护距离;
4)靠近污水、污泥的排放和利用地段;
5)应有方便的交通、运输和水电条件(见第7.3.1条)。
8)排水系统的安全性应注意:污水处理厂和排水泵站供电应采用二级负荷;雨水管道、合流管道出水口受水体水位顶托时,应根据地区重要性和积水所造成的后果,设置潮门、闸门或排水泵站等设施;污水管渠系统应设置事故出口(见第4.3.2—4.3.4条)。
排水管的设置应注意:排水管道应以重力流为主,宜顺坡敷设;排水干管应布置在排水区域内地势较低或便于雨水、污水汇集的地带;排水管渠断面尺寸应根据规划期排水规划的最大秒流量,并考虑城市远景发展的需要确定(见第5.0.1、5.0.2、5.0.7条)。
七、《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GB 50318—2000)
建设部发布的国家标准《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GB 50318—2000)自2001年6月1日起施行。
1.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总体规划的排水工程规划(见第1.0.2条)。
2.主要内容
1)城市排水工程规划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划定城市排水范围、预测城市排水量、确定排水体制、进行排水系统布局;原则确定处理后污水污泥出路和处理程度;确定排水枢纽工程的位置、建设规模和用地(见第1.0.4条)。
城市给水工程规划期限应与城市总体规划期限一致。在规划水源地、地表水厂或地下水水厂、加压泵站等工程设施用地时,应节约用地,保护耕地。城市给水工程规划应与城市排水工程规划相协调(见第1.0.3、1.0.6、1.0.7条)。
3.城市水资源及城市用水量
城市水资源和城市用水量之间保持平衡,以确保城市可持续发展。在几个城市共享同一水源或水源在城市规划区以外时,应进行市域区域、流域范围的水资源供需平衡分析。
城市给水系统应满足城市的水量、水质、水压及城市消防、安全给水的要求,并应按城市地形、规划布局、技术经济等因素经济综合评价后确定。市区的配水管网应布置成环状。
地表水水厂的位置应根据给水系统的布局确定,宜选择在交通便捷以及供电安全可靠和水厂生产废水处置方便的地方。城市应采用管道或暗渠输送原水。当采用明渠时,应采用保护水质和防止水量流失的措施(以上见第3.0.1、3.0.3、5.0.1、5.0.6、6.1.1、6.2.3、7.0.1、8.0.1、9.0.1条)。
2)排水范围。当城市污水处理厂或污水排出口设在城市规划区范围以外时,应将污水处理厂或污水排出口及其连接的排水管渠纳入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见第2.1.2条)。
3)排水体制。城市排水体制应分为分流制与合流制两种基本类型。
新建城市、扩建新区、新开发区或旧城改造地区的排水系统应采用分流制。合流制排水体制应适用于条件特殊的城市,且应采用截流式合流制(见第2.2.1、2.2.3、2.2.4条)。
城市用水量由两部分组成,一为规划期由城市给水工程统一供给的居民生活用水、工业用水、公共设施用水及其他用水量的总和;二为城市给水统一供给以外的工业和公共设施自备水源供给的用水、河湖环境用水和航道用水、农业灌溉和养殖及畜牧业用水、农村居民和乡镇企业用水等用水水量的总和(见第2.1.2、2.2.1条)。
4.给水范围和规模、水源、水厂
4)污水量。城市污水量应由城市给水工程统一供水的用户和自备水源供水的用户排出的城市综合生活污水量和工业废水量组成。
城市污水量宜根据城市综合用水量(平均日)乘以城市污水排放系数确定,该系数一般为0.7-0.8(见第3.1.1、3.1.2条、表3.1.6)。
雨水量按下式计算确定:
式中Q——雨水量(L/s);
八、《城市电力规划规范》(GB50293—1999)
建设部组织编制并颁布的《城市电力规划规范》,于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1.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设市城市的城市电力规划编制工作(见第1.0.2条)。
排水规模。城市污水工程规模和污水处理厂规水汇水面积和暴雨强度确定(见第3.4.1、3.4.2牵)。
6)污水系统应根据城市规划布局,结合竖向规划和道路布局、坡向以及城市污水受纳体和污水处理厂位置进行流域划分和系统布局。
7)雨水系统应根据城市规划布局、地形,结合竖向规划和城市废水受纳体位置,按照就近分散、自流排放的原则进行流域划分和系统布局(见第4.2.2、4.2.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