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的会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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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的会审制度

明清的会审制度

明清的会审制度【原创版3篇】目录(篇1)一、引言二、明清会审制度的发展1.三司会审2.小三司会审3.王大臣九卿会审4.热审5.朝审三、会审制度的历史意义四、结论正文(篇1)一、引言明清时期的会审制度是中国古代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体现了中国古代司法审判的特性和时代特征。

在明清两朝,会审制度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成为当时中国司法审判的主要形式之一。

二、明清会审制度的发展1.三司会审三司会审是明清会审制度的基础,它起源于唐代的三司推事。

在唐代,刑部、大理寺和御史台共同参与司法审判活动,被称为三司推事。

到了明代,正式确立了三法司的体制,即刑部、大理寺和都察院。

这三法司在司法审判中扮演着不同的角色,刑部负责审判刑事案件,大理寺负责审判民事案件,都察院则负责监督和审查审判结果。

2.小三司会审小三司会审是在三司会审基础上发展而来的,主要针对的是涉及地方行政和财政的案件。

在小三司会审中,除了刑部、大理寺和都察院外,还有户部和礼部参与其中。

户部负责审查涉及地方财政的案件,礼部则负责审查涉及礼仪和科举的案件。

3.王大臣九卿会审王大臣九卿会审是明清会审制度中的又一重要形式,主要针对的是涉及皇权和朝廷利益的案件。

在王大臣九卿会审中,除了刑部、大理寺和都察院外,还有王大臣和九卿参与其中。

王大臣由皇帝亲自任命,负责处理朝廷重要事务,九卿则是朝廷的高级官员,负责处理各种政务。

4.热审热审是明清会审制度中的一种特殊形式,主要针对的是涉及民生和民众利益的案件。

在热审中,除了刑部、大理寺和都察院外,还有都督和巡抚参与其中。

都督和巡抚是地方的高级官员,负责处理地方事务,对于涉及民生和民众利益的案件,他们有着重要的话语权。

5.朝审朝审是明清会审制度中的最高形式,主要针对的是涉及国家安全和重大利益的案件。

在朝审中,除了刑部、大理寺和都察院外,还有内阁和六部参与其中。

内阁是明清两朝的最高行政机构,负责处理国家重大事务,六部则是内阁的下属机构,负责处理各种政务。

考研知识点:法制史分析题——清朝

考研知识点:法制史分析题——清朝

2016考研知识点:法制史分析题——清朝1.作为封建时代最后一部法典,《大清律例》在刑罚制度上有哪些变化?清朝作为中国历史上最后一个封建王朝,其刑事法律不仅具有封建法律的一般特征,又具有自己的鲜明特点。

其原因不外乎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在清代高度发展,社会经济关系进一步复杂,另外满族贵族集团极力维护其一族统治的狭隘性,都使得清代的刑事法律在刑罚制度上发生了部分变化,主要体现在:(1) 笞刑、杖刑的变化。

在康熙时代,将“明刑弼教”“修德安民”作为用刑的指导思想,将定型于隋唐时的笞、杖刑进行了改革。

具体做法是,将行刑的刑具改为用竹板。

在以前则是笞刑用小竹杖,杖刑用大竹杖;其次是将行刑的次数采用“打四折,以五等为等差,除零数”的计算方法。

即原来笞十,打四折后为打四板,笞二十经打四折,以五板为差等,去零头后变为打五板。

经此推算,清代的笞、杖刑的等数为:笞四板、五板、十板、十五板、二十板;杖二十板、二十五板、三十板、三十五板、四十板。

处以笞杖刑的大多数是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犯罪行为,将笞杖刑由重改轻不会放纵罪犯、危及封建统治,却有利于“明德安民”的政策,反映了统治者尚德慎刑的开明之处。

(2) 迁徙、充军、发遣成为法定刑。

明代的迁徙、充军之刑在清代进一步规范化,成为法定刑。

迁徙就是将罪犯本人及其家属迁出千里之外安置,不得返回原地居住。

它类似于流刑,又不同于流刑。

清朝的充军刑是将罪犯发配到边远地区服苦役,重于一般的流刑。

它分为附近充军(2000里)、边卫充军(2500里)、边远充军(3000里)、极边充军(4000里)、烟瘴充军(4000里)五个等级。

因此,又称为“五军”。

清朝的充军刑只罚及犯罪者个人,也不像明代终身充军与永远充军那样区分。

发遣是清代独创的一种刑罚,是法定刑之一。

它是将罪犯发配到边远地区,为驻防官兵充当奴隶,是仅次于死刑的重刑。

(3) 死刑制度上的变化。

清代的死刑明确分为立决和监候两类。

立决为斩立决和绞立决,是对于社会危害性极大的犯罪的罪犯决不待时;监候为斩监候和绞监候,是对那些构成死罪,但并非罪大恶极,可以先行拘押,待秋审复核之后再决定是否执行死刑,这样罪犯就有免死的机会。

清代会审制度的发展

清代会审制度的发展

朝审
产生背景:清顺治元年(1644年)刑部左侍郎 党崇雅建议沿用明代朝审,并由此开始适用。 时间:每年霜降后十日。举行时间略迟于秋审。 地点:天安门外金水桥朝房 涉及官职:三法司、九卿、詹事、科道 审理范围:清代朝审所复审的案件专指京师地 区监候秋审案件,主要是刑部判决的案件,以 及京城附近发生的斩监候、绞监候案件。(就 是说,清代京师地区的秋审案件不称“秋审”, 而专称“朝审”)。
渊源


会审制度源起何时,学界看法不一。有的学者认为: 早在西周时期就已经有了法官会审的制度或者至少是 雏形了; 另有学者认为:会审制度,是中国古代法律 审判制度发展过程中的重要内容,溯其渊源,可究于 汉代始行的“录囚制度”。 慎刑思想:会审制度的产生有深刻的思想根源,这就 是自殷商以来日渐成熟的“明德慎罚”思想。实行会 审制度,正是“明德慎罚”思想在诉讼制度上的体现, 反映我国古代会审制度的形成,首先根源于慎刑思想, 或者说会审制度是慎刑思想的典型体现。
会审制度
九卿会审 秋审及朝审,区别,处理结果 热审
九卿会审
九卿:大理寺卿、都察院左都御史、通政使
以及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尚书 审理范围:凡是全国性的重要案件,特别是 每年判决的斩监候、绞监候案件,需要由九 卿组成最高一级的会审机构会同审理,以示 重视但判决仍须奏请皇帝审核批准。
热审
时间:每年小满后10日至立秋前1日 由大理寺左右二寺官员,会同各道御史及刑 部承办司官员审理 范围:发生在京师的笞杖刑案件 内容:一般笞杖罪决后释放,徒、流以下减 等发落。 目的:加快笞杖刑案件的审理判决,疏通监 狱,以防在暑热天气庾毙狱囚。
小结*优点
会审制度体现了清代司法审判制度的完备性,保 证了案件按法定程序的审理,在一定程度上限制 了君主的任情生杀、官吏的违法乱纪。清代皇帝 对死刑案件的审断较少发生历史上曾经有过的君 主随意杀人现象,与其说是专制权力受到制约, 不如说清代高度发展的专制权力已经制度化,虽 然有时这些制度的执行也不免流于形式甚至出现 司法腐败。

明清热审、秋审制度浅析

明清热审、秋审制度浅析

之远近而具体规定 。
热 审秋 审制度 是古代 中国阴阳五行 学 说 、顺应天时思想在社会制度方面的体现。 阴阳五行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中国人的思想律 , 是 中国人对于 “ 宇宙系统” 、“ 人事现象”的信仰 ,二千余 年以来都有极强的势力 。
明丘溶所作 《 大学衍义补 》 加 以解释说 : “ 仲春之月乃阳气发生之候 ,故安萌芽 , 养 幼少 , 存诸孤 , 是虽草木之微亦加安养 之仁 ; 孤幼之子 , 咸致存养之惠。若夫人之不幸而 人 于图圊 , 虽其 自取之罪 , 然皆吾之赤子也 。 当此阳和之时 , 而存恻怛之心 。天地之德 。
祀 于高 辛某 。 ”
永乐二年 , 热审只是对轻罪未决犯抓紧 决遣 、出狱 听候 而已 , 以后又逐步发展为对 徒 、流 以下 的现 监罪 囚减等 。如嘉 靖 十年 ( 1 5 3 1 年) ,嘉靖帝下令每年热审 “ 杂犯死
同详审 ,拟定情实、缓决 、可矜具题 , 请旨 定夺 。其情实者 , 俟命下之 日,刑科 三次复
法学论坛 2 0 1 3年 9期 ( 中)
明清热审 、秋审制度浅析
曾艳娟
( 贵 州省贵 阳市云岩 区人 民检察 院 贵州 贵 阳 5 5 0 0 0 3)
热 审、 秋 审制度体现 了中国古代传统 的 “ 德 主刑辅 ” 、“ 立法并用” 、“ 恤 刑慎杀”的 法 律思 想及原则 ,既保 持 了死刑 的威慑 作 用, 不放纵重大犯罪 ,又防止了滥 杀擅 杀。 同时对 中央和地 方 的司法活 动也起 到 了检 查和监督 的作用 , 有助于封建法律 的统一适
父母之心也 。 ”
热 审制度 的 内容 热审是在暑热天气审理 、决遣 囚犯 ,以 便疏理监狱的司法 制度 。于每年 的小满节 气 后十余 日由司礼监传 旨,刑部会 同都察 院、 锦衣卫、大理寺 , 各 派员 审理京城各监狱 在

法律硕士综合课(中国法制史)-试卷23

法律硕士综合课(中国法制史)-试卷23

法律硕士综合课(中国法制史)-试卷23(总分:64.00,做题时间:90分钟)一、单选题(总题数:16,分数:32.00)1.单项选择题第1-45小题。

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字母涂黑。

(分数:2.00)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解析:2.在清朝制定的例中,最为重要的例是( )。

(分数:2.00)A.事例B.则例√C.条例D.成例解析:解析:清朝在立法上最突出的表现就是例的纂修。

清朝制定的例很多,包括事例、则例、成例、条例、律例等,但以则例为最重要。

注意:清朝制定的诸多例中,律例这一形式并非《大清律例》。

3.独子兼祧制度为( )独创。

(分数:2.00)A.宋朝B.元朝C.明朝D.清朝√解析:解析:独子兼祧制度为清朝独创,以前历代皆无此制度。

4.(2011年真题)元朝由江西地方官府整理圣旨、条例而形成的法规汇编是( )。

(分数:2.00)A.大札撒B.至元新格C.大元通制D.元典章√解析:解析:元朝由江西地方官府整理圣旨、条例而形成的法规汇编是《元典章》。

故选D项。

《大札撒》是蒙古入主中原前制定的习惯法;《至元新格》是元世祖时期制定的法典,而非法规汇编;《大元通制》是元英宗时期制定的法典,而非法规汇编。

5.(2011年真题)中国厉史上废除丞相制度的皇帝是( )。

(分数:2.00)A.元世祖B.明太祖√C.明成祖D.清世祖解析:解析:明太祖朱元璋于1380年借胡惟庸谋反一案废除了三省和宰相制,从而结束了三省和宰相的历史,为明朝内阁首辅制的形成奠定了基础,在我国行政制度方面引起了巨大变化。

故选B项。

6.(2011年真题)通过立法规定房屋出典后失火焚毁的风险责任分担原则的朝代是( )。

(分数:2.00)A.宋朝B.元朝C.明朝D.清朝√解析:解析:清朝通过立法规定了房屋出典后失火焚毁的风险责任分担原则,故选D项。

清代的死刑复核制度

清代的死刑复核制度

清代的死刑复核制度清代秋审被视为国家大典,是对依律秋决但尚未执行的对象进行死刑复核的会审制度。

其程序之严格、审议之慎重、情法之持平,在中国古代历史上仅见。

清代秋审被视为国家大典,是对依律秋决但尚未执行的对象进行死刑复核的会审制度。

其程序之严格、审议之慎重、情法之持平,在中国古代历史上仅见。

清代州县只有审理民事案件的自治权,刑事案件必须上报。

简略而言,对于死刑案件,州县初审后,逐级报送知府、按察使、督抚复审。

地方各级提出定罪量刑意见,督抚如无异议,即向皇帝奏报,并抄送副本与刑部分管司。

皇帝收到督抚奏报后,交三法司(刑部、都察院、大理寺)依律拟罪。

若涉死罪,则纳入秋审程序。

秋审主要确定死刑对象的类别,分为情实、缓决、矜疑三项,乾隆前期又加入留养、承祀两项。

若断为情实,则执行死刑;缓决者继续监侯,于次年秋审时再行议处;矜疑是可矜可疑的略称(乾隆三十二年改为可矜),符合此项者可获减刑。

留养是考虑到罪囚有赡养老病双亲的责任而免其死罪,承祀则是考虑到罪囚家族香火承续而免其死罪。

秋审大概可分为两个阶段。

前阶段为一至四月,书吏起草文案,分管事务的刑部司官(主事、员外郎、郎中)对文案进行增删并附“看语”(判案意见),最后交由刑部堂官(尚书、左右侍郎)批阅。

最初的看语称作“司看”,第二次为“覆看”,第三次为“总看”。

司看用蓝笔,覆看用紫笔,总看用墨笔。

三看之后,还有堂官的批语,可说慎之又慎。

后阶段为五至七月,刑部将地方督抚审案结论与刑部看语对照,再分两次会议(司官为主体的“司议”与堂官为主体的“堂议”)进行讨论,从而得出刑部的最终意见。

随后,刑部准备好文案,由九卿科道会审(九卿会审主要是形式上的意义,基本都会接受刑部意见),定议后向皇帝报告(若大臣们意见不一致,则将正反观点一并上奏),由皇帝作出终极钩决:予钩(立即执行死刑)或免勾(暂不执行死刑)。

姑举两例。

光绪六年(1880)六月,安徽某县人姚绍海途遇卖布裤的侄子姚本之,因侄子常不务正业,姚绍海怀疑其售卖布裤为赃物,诘问之,遂起争执。

明清的会审制度

明清的会审制度

明清的会审制度(实用版2篇)目录(篇1)1.明清会审制度概述2.会审制度的种类和作用3.会审制度的历史演变4.会审制度的影响和评价正文(篇1)一、明清会审制度概述明清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重要的时期,其会审制度是封建社会审判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明清时期,会审制度主要是指由中央或地方的高级官员主持,召集有关部门和人士,对重大案件进行集体审理的制度。

二、会审制度的种类和作用明清会审制度主要包括朝审、秋审、热审等。

这些会审制度的作用主要是为了解决司法审判中的疑难问题,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

其中,秋审是其中最重要的会审制度,每年秋天举行,由皇帝主持,对全国范围内的死刑案件进行复核。

三、会审制度的历史演变明清会审制度的历史演变经历了几个阶段。

在明代,朝审、秋审、热审等已经初步形成。

到了清代,会审制度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

清代秋审制度分为五级,分别是“正犯”、“情实”、“可矜”、“可疑”、“留养”,使得秋审复核更加严谨和公正。

四、会审制度的影响和评价明清会审制度对于维护封建社会的秩序和公正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但是,随着封建社会的衰落和资本主义的兴起,会审制度也逐渐失去了其存在的意义。

目录(篇2)1.明清会审制度概述2.会审制度的种类和作用3.会审制度的历史演变4.会审制度的影响正文(篇2)一、明清会审制度概述明清时期,会审制度在中国司法体系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会审制度是指当重大案件无法由地方审判机关独立审理时,由皇帝或中央政府委派官员与其他审判机关共同审理案件的一种制度。

会审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保证司法公正,确保案件得到全面、公正、公平的审理。

二、会审制度的种类和作用明清时期的会审制度有多种形式,包括九卿会审、三法司会审和朝审等。

这些会审制度的主要作用是确保案件得到公正审理,同时也有助于皇帝对司法权的控制。

九卿会审是由六部尚书和詹士府、大理寺、通政司等中央机关负责人组成的审判团,共同审理重大案件。

三法司会审是由刑部、大理寺和詹士府共同组成的审判机关,负责审理重大刑事案件。

简答清朝的会审制度的发展

简答清朝的会审制度的发展

简答清朝的会审制度的发展清朝的会审制度是指在清朝时期,由皇帝或官员召集有关当事人进行公开听审的一种司法制度。

该制度起源于明朝,经过清朝的发展和完善,成为了一个比较完整的司法程序。

下面就清朝的会审制度的发展进行详细介绍。

一、明代会审制度的起源明代会审制度起源于元代,元代称之为“齐刑”,是指在诉讼案件中,由有关当事人集中到一处进行公开听审。

明代将其发扬光大,形成了自己独特的会审制度。

明代会审分为两种:一种是地方官员主持的地方会审;另一种是由京城官员主持的京城会审。

这两种会审都采用了公开听证、当事人自辩、证据交换等程序,具有很高的效率和公正性。

二、清初会审制度的形成清初时期,由于满族统治者对汉族法律不熟悉,因此采用了汉族法律,并逐步改革完善了汉族法律体系。

同时,在政治上也借鉴了明代政治体制,并加以改进。

其中就包括会审制度。

清初的会审制度主要是在地方上进行的,由巡抚或知府主持,听取当事人的陈述,查阅相关证据,作出判决。

这种会审制度虽然比较简单,但已经具备了一定的程序性和公正性。

三、乾隆时期会审制度的发展乾隆时期是清朝政治、经济、文化最繁荣的时期之一,也是会审制度得到发展和完善的时期。

乾隆皇帝对司法体系进行了大力改革,并颁布了《大清律》和《大清会典》,明确了会审程序和规范。

在地方上,巡抚、知府主持的地方会审逐渐深入到县级以下,形成了县级以下官员主持的小额诉讼会审制度。

此外,在京城中设立了专门的大理寺和都察院来处理重大案件,并采用“三法司”、“四法司”等机构来协助处理案件。

四、光绪时期会审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光绪年间,清朝面临着国内外各种困难和挑战,在这种背景下,光绪皇帝推行了一系列改革,其中包括司法体制的改革。

光绪时期,会审制度进一步完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对会审程序的规范:清朝制定了《大清会典》和《大清律》,明确了会审程序和规范,对会审中出现的各种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2. 对官员的选拔和考核:为了保证官员能够公正、有效地执行会审制度,清朝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选拔和考核官员。

清末检察制度及其实践

清末检察制度及其实践

清末检察制度及其实践清末检察制度是指清朝晚期,为加强司法监督和维护社会稳定,设立的相关机构与制度。

总体上分为行政、司法两个部分。

行政部门在各省设立衙门,接收社会举报案件,司法部门则在各级法院设立检察院,负责公诉和监督审判。

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国家监察系统,流程包括监督检察、搜查抓捕、起诉审判,建立了司法权与监管权密切关联的执行体系。

其实践效果得到了社会的认可和支持,防止了一些腐败现象和权力滥用,帮助保障了社会的稳定和公正。

以下是清末检察制度实践的三个案例:1.广东事件清末,广东发生了一场针对贪污官员的举报风暴。

由于社会不满贪污现象的流行,搜集到丰富的证据后,向清政府发起了联名上书,要求加强监督,制止贪污。

政府得知举报情况后,并未任意扣押,反而尊重法律程序,派遣检察官前去核查。

最终多名贪污官员被依法逮捕和审判,得到了公平的处理。

2.瑞士段落事件清末,瑞士发生了一起涉及中国官员、客商的商业纠纷。

当时瑞士方面触发一些不公正的行为,要求中国官员退还全部货款,中国方面无法答应,因而事件陷入僵局。

最终中国政府派遣检察官前去调查,查证了事实并致信瑞士政府,表示负责处理。

瑞士方面意识到事情严重性,最终进行了调解并达成了双方都接受的方案。

3.江湖行医事件清末,一些江湖行医在营业时过于野蛮,部分患者死亡或伤残,引起了广泛关注和抗议。

当时,治安部门接到民众多次举报后,将案件交由检察院处理。

检察官对这些行医进行了严格的核查和审判,发现他们往往是非法从事医疗,并且处理方式也十分不当,最终依法判刑并处理了一些非法医疗机构,恢复了社会健康医疗秩序。

综上所述,清末检察制度的实践得到了有效展开,帮助维护了社会秩序和公正,这是我们值得学习的榜样。

现代社会,我们也应加强监督制度的建设,排除腐败现象,为民众提供更公正的司法服务。

同时,清末检察制度的实践也告诉我们,有效的司法制度和监督机制离不开公众的广泛关注和支持。

广东事件、瑞士段落事件和江湖行医事件均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关注和支持,使得检察机关能够在维护公众权益和社会正义方面发挥应有的作用。

明清的会审制度

明清的会审制度

明清的会审制度
明清时期的会审制度是指在明朝和清朝时期,以官员为主导的法庭审判制度。

明代时,会审制度的主要特点是官员参与审判。

官员一般分为两类,一是主审官员,主要负责案件审理和判决;二是辅助官员,负责辅助主审官员进行调查和取证工作。

官员们通常根据明代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案件审理,并最终做出判决。

清代时,会审制度延续了明代的传统,但也有一些变化。

清代封建统治强化了官员的地位,官员在会审制度中的主导地位更加突出。

此外,清代会审制度中增设了审判机构,如都察院、大理寺等,这些机构负责监督官员的审判活动。

无论明代还是清代,会审制度都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官员的考核标准存在一定的问题,容易导致主观判断和执法不公。

其次,会审制度中的程序较繁琐,导致审判效率低下。

此外,会审制度对社会底层群体的专断与压迫也引起了公愤。

综上所述,明清时期的会审制度是由官员主导的法庭审判制度,虽然有一些改变,但仍然存在一些缺陷。

清代会审制度的发展

清代会审制度的发展

秋审
简介:复审死刑案件的一种制度,于秋季举 行。 内容
秋审内容

每年一度由三法司对斩、绞监候案犯,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一次 复核,一般于八月举行。秋审的主要程序有四: 1.初审:对各省奏报的秋审题本,先由刑部审录,摘叙案件原由, 写出具体结论。 2.会审与题报:由大学士、九卿、詹事、科道等在京三品以上官 员齐集天安门前、金水桥西进行会审,然后由刑部领衔分情实、 缓决、可矜、留养承祀四本向皇帝题报。 3.皇帝批示:奉旨缓决、可矜、留养承祀案犯的秋审程序即告结 束,奉旨情实者,仍要复奏。 4.复奏和勾决:死刑执行前向皇帝复奏,是谓遵行“三宥三刺” 古制,以示特别慎重。复奏本上,由皇帝用朱笔在应立决案犯名 上打勾,称为“勾决”,一旦勾到,即行处决。在全部秋审程序 中,惟有勾决仪式由皇帝亲自主持,以示 “生杀予夺之权操之 自上”(乾隆语,见《大清会典事例》,卷847),即皇帝掌握 着死刑的最终复核权,掌握国家的最高司法权。
区别
朝审和秋审,但这两种审判方式形式基本相 同,只是审判的对象有区别。秋审的对象是 复审各省上报的被处以死刑的囚犯,而朝审 则是复审刑部在押的死刑犯。审判官的组成 是相同的,都是中央各部院的长官。朝审和 秋审的区别还在于时间上,朝审要晚一些。
处理结果
①情实:指案情属实,适用法律并无不当。这种情况下 “奉旨勾决”,下令执行死刑。 ②缓决:指案情尚有疑问,暂时将人犯再行监禁,留待下 一年秋审或朝审再行审理。 ③可矜:指案情虽属实,但有可以宽恕的情节,此种情形 大多可以免于处死,改判其 他刑罚。 ④留养承嗣:指在符合“孀妇独子”等留养条件的情形下, 经刑部提出留养申请,获得皇帝的首肯后,免于死刑, 在施以一定处罚后准其留养。
朝审
产生背景:清顺治元年(1644年)刑部左侍郎 党崇雅建议沿用明代朝审,并由此开始适用。 时间:每年霜降后十日。举行时间略迟于秋审。 地点:天安门外金水桥朝房 涉及官职:三法司、九卿、詹事、科道 审理范围:清代朝审所复审的案件专指京师地 区监候秋审案件,主要是刑部判决的案件,以 及京城附近发生的斩监候、绞监候案件。(就 是说,清代京师地区的秋审案件不称“秋审”, 而专称“朝审”)。

清代的会审制度包括

清代的会审制度包括

清代的会审制度包括
清代的会审制度指的是清朝时期实行的一种审讯制度,由官方所组织的一种刑事审讯程序。

会审制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审讯场所:会审制度设有专门的审讯场所,称为“大堂”,一般设在县署或州府等地方。

2. 参与人员:会审制度由多位官员参与,包括主审官、副审官、笔录员等,其中主审官具有最高权威。

3. 审讯程序:会审制度有固定的审讯程序,包括询问、质问、逼供等环节。

4. 刑罚决定:会审制度的最终结果是依据审讯过程中所获得的证据来做出决定,主审官可以根据证据来决定被审讯人是否有罪以及罪名和刑罚等。

5. 问题解决:会审制度处理的问题范围很广,包括刑事案件、治安案件、土地纠纷等等。

浅析中国古代明清会审制度

浅析中国古代明清会审制度

浅析中国古代明清会审制度摘要在社会文明的发展进程中,法治文明一直是作为评判社会文明的一个标尺。

在法治文明中,我们可以把司法审判制度当做是一面镜子,从纵观中外古代的司法审判制度,中国古代的会审制度可以算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

自中国古代法制开始初步形成之时,一些重大疑难案件往往很难得到公正公平的审理,在这样的社会环境下,由一些朝廷或地方官员联合办案审理案件的正式或非正式的体制慢慢衍化成定制,会审制度应运而生。

会审制度作为我国古代的历朝历代的重大疑难刑事案件审理的主要方式,它的形成是有着特殊的文化和政治背景的,中国古代经过儒家文化的千年熏陶,其慎刑思想已经融入到古代的政治经济文化当中,同样,在古代中华法系的形成中也得到了非常好的诠释。

同时,会审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是我国在古代封建君主集权社会中体现司法萌芽状态的重要表征。

在现在看来,通过司法实现社会正义和社会公平公正是当前公正理论体系中一个基本命题,那么我认为中国古代的会审制度就是古代追求司法正义和谋求社会公平公正的典型规范。

从现在的角度去看,会审制度在其特定的历史时期有其特殊的价值,对于今天的司法制度的改革建设具有一定的借鉴价值。

当今中国的死刑复核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这一做法从其模式来看,实际上是对中国古代会审制度在其价值意义上的继承和发展。

因此我觉得在此去写关于中国古代法制史尤其是会审制度有着十分特殊的意义。

本文将运用辩证的唯物史观和通过价值分析和实证分析的方法,从法律的研究角度出发,对中国古代会审制度在历史长河中的纵观发展曲线和会审制度在明清时期形成定制时的横向纵向比较分析考察。

在文中,会试着分析历朝封建统治者或开创或完善会审制度的初衷和本意、以及会审制度随着在历史潮流中的递演嬗变。

最后,会根据会审制度在封建社会后期完善、湮灭的历史情况进行深度剖析试着去找出这样那样的社会历史原因。

本文试着通过对中国古代会审制度的起源及其发展直至形成一套相对完备的会审制度的这一完整过程进行论述,从而进而提出这样的思考:古代法制对于今天的司法改革的借鉴意义,以及现在应如何开展对中华法系的研究和司法传承。

明清的会审制度

明清的会审制度

明清的会审制度摘要:一、明清会审制度概述二、明清会审制度的发展历程三、明清会审制度的分类四、明清会审制度的作用和意义五、明清会审制度的局限性六、总结正文:明清会审制度是中国古代重要的司法制度之一,它的出现和发展对于中国古代社会的稳定和繁荣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一、明清会审制度概述明清会审制度是指明清两代在司法审判中,通过多个部门共同审理,从而达到公正、公平的目的。

它是在中国古代传统的司法制度基础上,吸收了外来文化而形成的一种独特的司法制度。

二、明清会审制度的发展历程明清会审制度的发展历程可以追溯到唐代的三司推事制度。

到了明清两代,会审制度逐渐完善,形成了三司会审、小三司会审、王大臣九卿会审、热审、朝审等多种形式。

三、明清会审制度的分类明清会审制度根据审理案件的不同,可以分为三司会审、小三司会审、王大臣九卿会审、热审、朝审等。

其中,三司会审是明清会审制度的主要形式,它由刑部、大理寺、都察院三个部门组成,共同审理重大案件。

四、明清会审制度的作用和意义明清会审制度的作用和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它有利于司法审判的公正、公平,避免了个别法官的腐败和司法不公;其次,它有利于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作和配合,提高了司法效率;最后,它有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和繁荣,对于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五、明清会审制度的局限性虽然明清会审制度有着重要的作用和意义,但它也存在着一些局限性。

首先,由于会审制度需要多个部门共同审理,因此,它的审理过程比较繁琐,耗费时间较长;其次,由于各部门之间存在着利益冲突,因此,在会审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各部门之间的扯皮和推诿现象。

六、总结总的来说,明清会审制度是中国古代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在维护社会稳定和繁荣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明清会审制度的区别

明清会审制度的区别

明清会审制度的区别
明清会审制度是明朝和清朝时期的一种司法制度,用于审理重要刑事和政治案件。

它有一些区别,下面将分段回答你的问题。

明朝时期的会审制度主要由御史台负责,御史台是皇帝的监察机构。

会审案件的过程中,御史台会派遣御史担任主审官,其他官员作为陪审官参与审判。

会审案件通常在御史台的会议室进行,案件的审理过程相对较为公开。

在庭审中,被告人有较大的自由度,可以自由陈述、辩护和申诉。

同时,明朝的会审制度注重法律程序的严格执行,强调证据的充分性和权威性,以确保公正的审判结果。

清朝时期的会审制度有一些不同。

清朝的会审制度由都察院负责,都察院是清朝的最高监察机构。

与明朝相比,清朝的会审制度更加封闭和秘密,审理过程较少对外公开。

在庭审中,被告人的自由度相对较低,有限的自由陈述和辩护权。

此外,清朝的会审制度更加注重吏治和官场纪律,强调对官员的监察和惩罚,以维护社会秩序和清廉政治。

综上所述,明清会审制度在主管机构、审理过程、被告人权利等方面存在一些区别。

明朝的会审制度相对开放和注重法律程序,而清朝的会审制度则更加封闭和注重官场纪律。

这些制度的差异反映了两个朝代的不同法治理念和政治环境。

名词解释和简答题

名词解释和简答题

名词解释:1,汤刑。

答:汤刑是商代刑事法律内容的名称,是商代,国家在调整社会的过程中不断发展形成的法律规范:内容上主要是刑罚以及适用原则的汇集。

根据《左转》“商有乱政而作汤刑”。

但实际上后世商王也有对其有所损益,根据《竹书纪年》“祖甲二十四年,重作汤刑。

”故而一般认为,“汤刑”应是代为概称商代法律,而不限于特定某代商王所制定的某一部成文法。

2,廷杖制度。

见笔记本。

3,具五刑。

见笔记本。

4,春秋决狱。

见笔记本。

5,理藩院。

见笔记本。

6,廷行事。

见笔记本。

7,《十九信条》。

见笔记本8,明德慎罚。

答:是西周时期的法制思想。

“明德”就是要崇尚道德,统治者应自律并对人民施以耐心的教化;“慎罚”就是要用审慎的态度适用刑罚,以保赤子之心来保护臣民。

明德慎罚死刑的提出,一方面动摇了神权法思想,在“神”之外,指出了“民”的重要,缓和了商纣王时期的社会矛盾。

另一方面,其为中国古代主流思想中的“重民”、“民本”思想的产生奠定了基础。

9,三不去。

答:这是对于丈夫或附加解除婚姻的单方权力限制,主要有三种情形:有所取无所归,即如果休妻会导致妻子无家可归;有更三年丧,即妻子为公平养老送终并拂过三年大丧;前贫贱后富贵,即在婚后丈夫有贫贱变为富贵。

客观地讲,这种对丈夫单方面权力的限制和对妻子权益的保护的规定也还是有一定进步意义的。

10,《元典章》答:全称为《大元圣政国朝典章》,并不是一部有朝廷统一制定、颁布的法典,只是地方官吏将自元世祖开始,国家颁布的有关政治、经济、军事、法律等各方面的法律文件进行抄录(设计会变的法律形式包括条格、诏制和成例),在此基础上,将其制度内容按照诏令、圣教、朝纲,台纲以及六部委纲目进行会变而成的一部法规会变作品,共计六十卷。

内容上一形式法律规范、行政法律规范和司法审判规范为主。

经过中书省对内容进行审查后,核准在全国发行,对元朝法律事件祈祷了重要的指导作用,对当今系统研究元朝法律文件内容也有非常宝贵的价值。

狱政管理制度之——清末时期的会审制度

狱政管理制度之——清末时期的会审制度

狱政管理制度之——清末时期的会审制度发布时间:2022-07-26T03:37:40.081Z 来源:《科学与技术》2022年第30卷第3月第5期作者:庞梦瑶[导读] 中国古代法律审判制度不断地发展完善,从最初汉代的“录囚制度”,逐渐演变为“会审制度”,会审制度是指多人或者多个机庞梦瑶(扬州大学江苏省扬州市 225003)中国古代法律审判制度不断地发展完善,从最初汉代的“录囚制度”,逐渐演变为“会审制度”,会审制度是指多人或者多个机构共同审理案件,是慎刑和恤刑思想的体现,也是我国司法民主的萌芽体现。

自明代以来,随着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的极端发展,以及维护不断加强封建皇权的需要,明清时期在唐宋法律基础上,进一步发展会审形式,形成了体系完备的会审制度。

会审制度具有不同的组织形式和不同的功能,对重案、疑案及死刑复核案件分别进行审理,其不再一味的追求专政、重刑,会审制度的发展是社会思想进步的体现。

关键词:会审制度慎刑恤刑清朝统治者非常重视秋审等会审方式,强调会审的“中”和“平”。

雍正二年,在谈到秋审时,雍正说:“朕惟明刑所以弼教,君德期于好生,从来帝王于用刑之际,法虽一定,而以本宽仁” 就是“以宽仁之心去行严格之法”,在这种指导思想下,做到凡情有一线可原者即入缓决。

乾隆帝对此也曾指示要施“法外之仁”“以昭慎重”,并一再申明,秋审要“寓宽于严,执法才可平允”,并以此来向民众宣示皇帝的“好生之德”。

中国古代法制即有“严刑峻法”的传统,同时还有“明德慎罚”和“恤刑”的传统。

历史的发展,使封建统治者选择了“德主刑辅”的方针,古代法制的这两种传统彼此融合。

一、清朝基本会审制度主要有如下几种方式:制度之一:三司会审。

在唐代“三司推事”(“三司推事”是唐宋以来,对刑部、大理寺、御史台共同参与司法审判活动的概括)基础上发展形成的。

明清时期,重案、疑案或亟须重新审理的重案时,由刑部尚书、大理寺卿、都察院左都御史三法司长官会同审理,并将审理结果奏报皇帝,进行最后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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